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1610)

律/lü 367 | Guanli shoucai 官吏受財 (Officials or Functionaries Accepting Property)

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敘。

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罪止杖一百,各遷徙。有贓者,計贓,從重論。

有祿人: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全科其罪。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絞。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謂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無祿人:

枉法,一百二十貫,絞。

不枉法,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

一、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滿貫絞罪者,發附近衛所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屍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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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序

Zongmu yu mulu 總目與目錄

Banben ximu 版本細目

Zhutu 諸圖

Sangfu zhidu 喪服制度

Fulu 附錄

Zhengwen 正文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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