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律/lü 47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山東鹽場;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直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監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直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直隸永平衛,山西都指揮使司,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江北,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直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行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條例/tiaoli 1

一、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衛,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仍抄招行兵部知會。其問該邊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條例/tiaoli 2

一、凡問發充軍及邊外為民者,免其運炭、納米等項,并律該決杖,就拘當房家小,起發隨往,其餘人口,存留原籍,辦納糧差。若發邊衛充軍者,原係邊衛,發極邊;原係極邊,常川守哨。其無“極邊”字樣者,遠不過三千里,程限不過一二月。發邊外為民者,原係邊外,并邊境民人發別處極邊,前二項人犯,雖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從者,仍依首從法科斷,為從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3

一、凡永遠充軍,或奉有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遣,在監病故,免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已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邊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條例/tiaoli 4

一、凡充軍及邊外為民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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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

正文 - Tex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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