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律/lü 153 | Weijin quli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于笞四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並杖九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罷職,追奪,除名,並追餘利給主。兼庶民、官吏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若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無多取餘利,聽贖不追。若估所奪畜產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贓論,止杖一百、徒三年,多餘之數追還主。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姦占,即從和姦論,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而姦占婦女者,絞監候所準折強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條例/tiaoli 1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綁打陵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官糧與軍糧不同。官糧者,漕運赴京,上納正糧也。軍糧,行月二糧也。

條例/tiaoli 2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條例/tiaoli 3

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委官問擬受財聽囑罪名。

條例/tiaoli 4

一、在京兵部,并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各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參問,帶俸差操。執當之人問罪,枷號一個月,債追入官。

條例/tiaoli 5

一、內外放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問,債追入官。

條例/tiaoli 6

一、凡負欠私債,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輒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若本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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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

正文 - Tex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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