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律/lü 158 | Bachi hangshi 把持行市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混以己物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非把持,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計贓重於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竊盜論,免刺;贓輕者,仍以本罪科之。

條例/tiaoli 1

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外國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久候,不得起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箇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照前枷號。

條例/tiaoli 3

一、凡外國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與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私易,違者處以極刑。

條例/tiaoli 4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麤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主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若監追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

條例/tiaoli 6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一、凡捏稱皇店,在於京城內外等處,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俱拏送法司問罪,就於害人處所枷號三個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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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

正文 - Tex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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