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律/lü 179 | Fushe weishi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軍官,降充總旗;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並笞五十,違式之物責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給賞。若僭用違禁龍鳳紋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罷職不敘;工匠,杖一百。連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違禁之物並入官。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若工匠能首者,免罪,一體給賞。順治二年閏六月初一日,禮部接出聖諭,諭禮部:公侯文武各官,應用帽頂束帶,及生儒衣帽,照品級次第,酌議繪圖來看,欽此欽遵。恭捧到部,等詳考國制,參酌時宜,擬為十三等,謹繪圖貼說,進呈御覽,不許僭越,違者治罪。伏乞聖明裁定,敕行內外各衙門,一體遵奉等因。於本月初一日奉聖旨:是。這帽頂束帶圖樣,通行內外文武各衙門,如式遵用,以辨等威。官員越品僭用,及民間違禁擅用者,重治不宥。凡應用東珠的,重不得過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違式。欽此。

公:

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三顆,帶用圓玉板四塊,四圍金鑲,中鑲綠松子石一顆。

一品,侯伯同:

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一顆,帶用方玉板四塊,四圍金鑲,中鑲紅寶石一顆。

二品:

起花金帽,頂上衘紅寶石一大顆,中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中鑲紅寶石一顆。

三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

四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藍寶石一大顆,中嵌藍小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銀鑲邊。

五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水晶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金圓板四塊,銀鑲邊。

六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水晶一大顆,帶用圓玳瑁板四塊,銀鑲邊。

七品:

起花金帽,頂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銀板四塊。

八品:

起花金帽,頂帶用明羊角圓板四塊,銀鑲。

九品,雜職同:

起花銀帽,頂帶用烏角圓板四塊,銀鑲。

舉人:

金雀帽頂,高二寸,帶同八品,青袍藍邊,披、領同。

生員:

銀雀帽頂,高二寸,帶同九品,藍袍青邊,披、領同。

外郎、耆老:

烏角葫蘆頂,衣及披、領皆純青。

條例/tiaoli 1

一、服舍、鞍馬貴賤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官員任滿致仕,與見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沒,非犯除名不敘子孫,許居其房舍,用其衣服、車馬。其御賜者,及軍官軍人服色,不在禁例。

條例/tiaoli 2

一、房舍並不得施用重拱、重簷,樓房不在重簷之限。職官一品、二品,廳房七間九架,屋脊許用花樣獸吻,梁棟斗拱,簷桷彩色繪飾,正門三間五架,門綠油,及獸面銅鐶。三品至五品,廳堂五間七架,許用獸吻,梁棟斗拱,簷桷青碧繪飾,正門三間三架,門用黑油,獸面擺錫鐶。六品至九品,廳房三間七架,梁棟止用土黃刷飾,正門一間三架,黑門鐵鐶。庶民所居堂舍,不過三間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飾。

條例/tiaoli 3

一、庶民男女衣服,並不得僭用金繡,許用紵絲、綾羅、紬絹、素紗。婦人金首飾一件,金耳鐶一對,餘止用銀翠,不得製造花樣金線裝飾。

條例/tiaoli 4

一、車輿不得雕飾龍鳳紋。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飾銀螭繡帶青幔。四品五品,素獅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轎子比同車製。庶民車用黑油,齊頭平頂,皂幔。轎子比同車製,並不許用雲頭。

條例/tiaoli 5

一、帳幔並不許用赭黃龍鳳紋。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金花刺繡紗羅;四品五品,刺繡紗羅;六品以下,許用素紗羅;庶民用紗絹。

條例/tiaoli 6

一、傘蓋,職官一品二品,銀葫蘆茶褐羅表紅裏;三品四品,紅葫蘆茶褐羅表紅裏;以上皆三簷。五品,紅葫蘆青羅表紅裏;六品以下,惟用青絹,皆重簷雨傘。通油絹,庶民不得用羅絹。涼傘,許用油紙雨傘。

條例/tiaoli 7

一、鞍轡並不許雕飾龍鳳紋。

條例/tiaoli 8

一、器皿不許造龍鳳紋。

條例/tiaoli 9

一、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塋地六十步,五品塋地五十步,墳高八尺,以上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墳高六尺以上。發步皆,從塋心各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庶人塋地九步,穿心十八步,止用壙誌。

條例/tiaoli 10

一、品官服色、鞍轡等物,除官府應用之家,許令織造外,其私下與不應之家製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條例/tiaoli 11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則大服不禁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純用言純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言金寶,則用止金飾,無珠不禁及用珍珠緣綴衣履,并結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飾、鐲釧者,事發俱問以應得之罪,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婦女罪坐家長。

條例/tiaoli 12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僭用元、黃、紫三色,及蟒龍、飛魚、斗牛器皿,僭用硃紅、黃顏色,及親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龍鳳紋律擬斷,服飾、器皿追收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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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

正文 - Tex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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