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律/lü 416 | Guansi churu renzui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脫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若于罪不至全入但增輕作重,于罪不至全出但減重作輕,以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增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決者,坐以死罪。若減重作輕者,罪亦如之。若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于出者,各減五等,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科罪。坐以所減三等、五等。若囚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身死,故出入、失出入各聽減一等。其減一等與上減三等、五等並,先減而後算折其剩罪以坐,不然則其失增失減剩杖剩徒之罪,反有重於全出全入者矣。

官司故失出入人罪增輕減重例

故增輕作重:

增笞從徒。假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年、徒三年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五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杖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

增杖從徒。假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杖四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杖二十。

增杖從流。假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杖一百二十、徒一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杖一百二十。

增輕徒從重徒。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該徒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剩杖六十。以徒從徒,不必包杖一百算也。雖包算,其罪亦同。未決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折杖二十,合坐剩杖四十。

增徒從流。假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杖六十、徒半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犯該一百四十,合坐剩杖六十。

增近流從遠流。假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該徒半年,合坐官吏徒一年。以流從流,不必包五徒,折杖二百算也。未決者,減盡無科。

增笞杖徒流至死。死罪本無折法,已決者反坐以死。若未決及囚自死者,並聽減等,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隨其本應得之罪除之,坐以剩罪。

故減重作輕:

減徒從笞。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故減作笞五十,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剩杖五十。

減徒從杖。假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故減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杖八十。未放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剩杖六十。

減重徒從輕徒。假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一百,故減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已得杖四十,合坐官吏杖六十。未放者減一等,徒二年半,折杖八十。除已得四十,合坐剩杖四十。

減流從笞。假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減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已得笞四十,合坐杖一百六十、徒半年。未決者減一等,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剩杖一百六十。減流從杖倣此。

減流從徒。假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故減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官吏杖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減一等,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剩杖四十。

減死罪從笞杖徒流。囚已放者,反坐以死。若未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者,並聽先減去一等,依律折除。

失增輕作重:

增笞從杖。假如犯笞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減三等,該杖七十。除犯該三十,吏典為首,合坐杖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合坐吏典首罪杖三十。

增笞從徒。假如犯笞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笞一十,吏典為首,坐杖一百三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吏典杖一百一十。增杖從徒倣此。

增杖從流。假如犯杖一百,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杖一百,吏典為首,合坐杖六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杖一百,合坐吏典首罪杖四十。

增輕徒從重徒。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吏典為首,合坐杖二十,首領減一等,杖一十。佐貳官減盡無科。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則與本該罪名同矣。雖吏典,亦減盡無科,以徒從徒,不包杖一百之數。

增徒從流。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二十,吏典為首,合坐杖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該二十,合坐吏典杖二十。

增笞杖徒流入死。囚已決者,亦減三等。若未決及囚自死,又減一等。吏典為首,其減至徒罪,亦折杖除之。

失減重作輕:

減杖從笞。假如犯杖一百,失減作笞三十,失出減五等,笞五十。除已得笞三十,吏典為首,合坐杖二十。未放者又減一等,笞四十。除已得笞三十,合坐吏典杖一十。

減徒從笞。假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減作笞二十,失出減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笞二十,吏典為首,合坐笞五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內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吏典笞四十。減徒杖倣此。

減流從笞。假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笞一十,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已得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杖一百一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九十。

減流從徒。假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杖六十、徒一年,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為首,減盡無科。

減死罪從流徒杖笞。囚已放者,亦減五等。若未放及放而還獲,或囚自死者,又減一等,其徒亦折杖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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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

正文 - Tex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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