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律/lü 339 | Yuesu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誣告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條例/tiaoli 1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個月。若涉虛者,仍杖一百,發邊遠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拏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俱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旗軍人等發邊衛,民發附近,俱充軍。其有曾經法司并撫按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番異,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

條例/tiaoli 3

一、朝覲聽選、給由等項人員,及解送軍匠、物料,聽奏儀賓、會試舉人、歲貢生員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來京一應親識閒雜人等,設謀奏告,欺詐嚇取財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4

一、江西等處客人,在于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于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5

一、凡土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并地方重事,許差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戶婚、田土等項,俱先申合干上司,聽與分理。若不與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許差人奏告給引,照回該管上司,從公問斷。若有驀越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理不待歸結,復行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誣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與盜空紙用印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依土俗事例發落。若漢人投入土官地方,冒頂土人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讎,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巡撫、巡按或在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巡撫、巡按官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卻又朦朧赴隔別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別事,赴京奏行別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巡撫、巡按官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辯理。

條例/tiaoli 7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條例/tiaoli 8

一、曾經考察考竅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妄捏摭拾,經該官員別項贓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致仕、閒住,文官問發為民,武官問革差操;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9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遠為民。

條例/tiaoli 10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邊遠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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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

正文 - Tex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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