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律/lü 343 | Wugao 誣告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論已決配、未決配,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於絞。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其被逮發回之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被誣之人。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監候除償費贖產外,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依本絞、斬,反坐誣告人以死。雖坐死罪,仍令備償取贖,斷付養贍。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誣之人本不曾致死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賴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虛,及數事不一凡所犯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名例律」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除被誣之人應得罪名外,皆謂剩罪,皆反坐所剩不實之罪。若已論決,不問笞、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論決,所誣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謂誣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虛,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于笞五十上准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虛笞二十,贖銀一分四釐八毫。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虛,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于杖一百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告虛杖四十,贖銀二分九釐六毫。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虛,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虛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銀一分四釐八毫。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銀二分九釐六毫之類。若已論決,並以剩罪,不在收贖之限。按律首收贖圖,與此註算法不同,指歸則一。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贓二百兩,一百二十兩是實,八十兩是虛,依律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應監候絞,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虛,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之類。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告人笞、杖、徒、流、死,全誣者坐之。若誣重反坐,及全誣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詐不實論,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招伏,笞、杖已,徒、流已配,而自妄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者,加所誣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內妄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全誣:

凡全誣者,不用折杖,不論已決、未決。

笞:

議得趙甲所犯,若告錢乙將伊辱罵得實,錢乙合坐以罵人律,笞一十。今虛,依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律,笞三十,的決寧家。

杖:

議得趙甲所犯,若告錢乙飲酒撒潑得實,錢乙合坐以不應事重律,杖八十。今虛,依誣告人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律,杖六十、徒一年,的決寧家。徒、流亦如此議。

死罪未決:

議得趙甲所犯,若告錢乙偷盜糧價銀滿數得實,錢乙合坐以常人盜官物八十兩律,絞。今虛,依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徒三年,做工滿日,隨住。雖准徒已發做工,亦坐未決,議加役三年。近有例准徒四年。

死罪已決:

議得趙甲所犯,合依誣告人死罪已決者反坐以死律,絞監候,處決。

反誣犯人:

議得趙甲等所犯,趙甲若告錢乙因伊誣告杖一百、徒三年,將姪趙丁累死得實,錢乙合坐以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律,絞。今虛,依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至死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錢乙依犯人止反坐本罪律,杖一百、徒三年,俱送做工,滿日隨住。

誣輕為重,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反坐所剩:

未論決,至徒、流,有折杖。凡杖一百以下,俱收贖;杖一百以上,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已論決,至徒、流,亦有折杖,但隨杖數多寡決之,不用收贖,故曰全抵剩罪也。故杖一百,以杖准徒,如杖一百二十,准杖六十、徒一年;杖一百四十,准杖七十、徒一年半之類。從徒入流者,註云三流並准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則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折杖二百四十無疑。惟近流入遠流,註云每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又無疑也。毫釐之差,千里之謬,不可不辨。又誣輕為重,本是一事,如誣小不應為大不應,誣竊盜得財一百兩為一百二十兩之類。輕事告實,重事招虛,則非一事矣。如誣不應為奏事不實,誣罵人為毆人之類。

條例/tiaoli 1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軍旗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拏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條例/tiaoli 3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事發,勘問得實,依律問罪,用一百二十觔枷枷號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

一、凡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數者,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若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從,枷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Meta-information

卷首

正文 - Tex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