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Wuqing weizhong shoushutu 誣輕為重收贖圖

誣輕為重收贖圖

凡誣輕為重,如告人一百杖,內止四十杖得實,所誣六十杖,被誣之人已經受決,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不准贖銀。如未決,方准照後收贖。

笞一十

杖之小者,每一十贖銀七釐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二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二十。如未決,准贖銀一分五釐。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六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如未決,准贖銀四分五釐。

徒一年、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止笞五十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未決,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告實笞五十外,剩杖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一年半、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止杖七十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千實杖七十外,剩杖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二年、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決,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告實杖八十外,剩杖八十准贖銀六分。

  二年半、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外,剩杖六十准贖銀四分五釐。

  三年、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未決,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告實杖八十外,餘杖一百二十,仍決杖一百,剩二十方准贖銀一分五釐。

流二千里、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內止笞二十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三流並准徒四年,仍包原杖一百,除告實笞二十外,剩杖八十、徒四年,務必全抵。如未決,三流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剩罪,折杖四十,共該折杖二百四十,除告實笞二十外,決杖一百,剩杖一百二十,准作杖六十、徒一年,方准贖銀一錢五分。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三流,並准徒四年,仍包原杖一百,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必全抵。如未決,三流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剩罪折杖四十,共該折杖二百四十,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二十,決杖一百,餘杖二十方准贖銀一分五釐。

  三千里、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內,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得實,被誣之人若已論決,其近流入遠流,每流一等准徒半年,除告實外,務必全抵徒一年之罪。如未決,每流一等,亦折杖二十,流三千里共該折杖二百六十、除告實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十,准贖銀三分。

   此贖與老幼婦人收贖不同,彼徒、流皆直照徒年限收贖;此徒、流皆折杖,照杖收贖。

   按:圖內已諭決之笞、杖、徒、流全抵剩罪俱無異,即未論決之笞杖准贖亦無異,惟未論決之徒、流折杖,既每一等折杖二十,則杖六十、徒一年者,當於原杖六十之上,加杖二十,似不應折杖至一百二十。不知徒罪起於一年,杖數起於六十,折杖之法,即視其原杖之數。徒一年者,原杖六十,將徒一年,亦折杖六十,合之原杖六十得一百二十。徒一年半者,原杖七十,將徒一年半亦折杖七十,合之原杖七十得一百四十。徒二年者,原杖八十,將徒二年亦折杖八十,合之原杖八十得一百六十。徒二年半者,原杖九十,將徒二年半亦折杖九十,合之原杖九十得一百八十。徒三年者,原杖一百,將徒三年亦折杖一百,合之原杖一百得二百,此徒罪折杖之法也。過此以往,即入於流罪。三流,原杖總皆一百,流二千里者,較徒三年加一等。徒三年折杖一百,則流二千里應折杖一百二十,合之原杖一百,得二百二十。流二千五百里,較流二千里又加一等。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則流二千五百里應折杖一百四十,合之原杖一百,得二百四十。流三千里,較流二千五百里又加一等。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四十,則流三千里應折杖一百六十,合之原杖一百,得二百六十。此流罪折杖之法也。凡被告之人,本系近流,而誣入遠流未決者,俱准此科算。若被告之人,本系笞杖及徒罪,而乃誣入流罪未決,則不論遠近,三流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剩罪。蓋徒五等,至三年而止。今准徒四年,則比滿徒多一年,即比滿徒多二等,每一等折杖二十,應折杖四十,連滿徒之折杖一百,原杖一百,共該折杖二百四十內,將告實或笞、或杖、或徒之本罪,照數除去外,餘下折杖不及一百,俱收贖。若過一百,則決杖一百外,所剩杖數收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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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information

序奏 Xu Zou

Edition detail

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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