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179 | Ni fumu fu san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若嫡孫承重,與父母同。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父母見在。無喪詐稱有喪,或父母已殞,舊喪詐稱新喪者,與不丁憂罪同。有規避者,從論。

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亦罷職。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條例/tiaoli 1

內外官員例合守制者,在內,經由該部具題,關給執照;在外,經由該撫照例題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鄉官印結,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將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與為所後父母,例應守制,開明呈報。如有詐冒,照律例治罪。俱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若服滿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交該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問外,其犯贜罪及係官錢糧,依例勾問。

條例/tiaoli 3

凡文武生員,及舉貢監生,遇本生父母之喪,期年內不許應歲科兩考、及鄉會二試。其童生亦不許應府、州、縣及院試,有隱匿不報,朦混干進者,事發,照匿喪例治罪。

條例/tiaoli 4

凡官員出繼為人後者,於起文赴部選補之時,即將本生三代姓氏存歿,一并開列。選補之後,即行知照該省。如有出仕之後,始行出繼歸宗者,即著該員取具本旗、原籍印結,詳報咨部,改正三代。倘有臨時先謀出繼歸宗,頂為匿喪戀職地步者,一經發覺,將本官照匿喪例革職,不準原赦。扶同出結之旗籍各官,俱交該部照例議處。其扶同具結之鄰族,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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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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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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