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208 | Zongjun lulüe 縱軍擄掠

凡守邊將領私自使令軍人,於未附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將領杖一百,罷職,發附近充軍。所部聽使武官及管隊,遞減一等,並罪坐所由使令之人。軍人不坐。

若軍人不曾經由本管頭目使令,私出外境擄掠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九十。因擄掠而外境人,為首者,斬;監候。為從,杖一百。其擄掠傷人為從,并不傷人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六十,留任。

其邊境城邑有賊出沒,乘機領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若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留任。

將領軍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擄掠之情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

條例/tiaoli 1

凡領兵王、貝勒、將軍借通賊為名,燒燬良民廬舍,搶掠子女財物者,領兵將軍、參贊大臣及營總等,俱交部議處;係王、貝勒交宗人府從重治罪;參領以下官免議。若分兵征進有犯前項罪名者,統兵將領及分管兩翼官,並管領旗分官,俱交部議處。至於官員、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者,係官,交部議處;係護軍領催、兵丁,鞭一百;係厮役,正法。若厮役之主知情者,鞭一百,係官交部分別議處,所管參領以下官員及營總,均交部議處。其搶掠携帶男婦人口,仍追出給還完聚。若該督撫隱匿不行題參,別經發覺者,該督撫一併議處。

條例/tiaoli 2

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如借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嚇詐例,計贜,從重論。無贜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該管官徇隱失察,交部分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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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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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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