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兵律 Binglü → Youyi 郵驛 → Yishi jicheng 驛使稽程 | |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及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明白,即以前應得笞、杖、斬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 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原行題寫所在公幹。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四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原行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凡官員因軍務差遣,及自軍前赴京齎奏軍情,倘經過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糧單,隨即供 應驛馬、廩給,不為豫備公館,以致遲誤者,按遲誤事情巨細,將本城長官,及所派催辦驛馬糧餉官,俱題參交部,察議擬罪。若長官他出不在本城,而有遲誤者,其委託怠玩,亦不得免罪,仍交部察議。 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罪,不分軍民,俱發附近充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違制罪。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錢,問求索計贜,依不枉法論。 凡齎奏不騎驛馬,違限十日以內者,免罪。十日以外,係常事,笞三十;密事,笞四十。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