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xia 賊盜下 → Konghe qucai 恐嚇取財 | |
凡恐嚇取人財者,計贜,准竊盜論,加一等,以一主為重併贜,分首從。其未得財者,亦准竊盜不得財罪上加等。免刺。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計贜,准竊盜,加一等。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期親亦減凡人恐嚇五等,須於竊盜加一等上減之。 監臨恐嚇所部取財,准枉法論。若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以枉法論。 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贜,捉拿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贜為由,沿房搜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強姦論。 凡凶惡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凶,無故擾害良人者,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分別當差為奴。其官員有犯,該部奏聞發遣。 凡惡棍設法索詐官民,或張貼揭帖,或捏告各衙門,或勒寫借約嚇詐取財,或因鬥毆糾眾繫頸謊言欠債,逼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竟行毆斃,此等情罪重大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笞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決;為從者,俱絞候。 凡在內太監逃出索詐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橫加枷肘,勒銀取贖者,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枷號三個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其有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並斬立決;附和者,各枷號兩個月,僉妻發邊外為民。該管土官,雖不知情,亦按起數交該部議。知情故縱者,革職,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職,枷號三個月,俱不准折贖。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