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302 | Douou 鬥毆相爭為鬥,相打為毆

凡鬥毆與人相爭。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但毆即坐。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他物毆人。成傷者,笞四十。所毆之皮膚。青赤腫者為傷。非手足者,其餘所執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持其背柄以毆人。亦是。他物。拔髮方 寸以上,笞五十。若毆人血從耳目中出,及內損其贜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成傷論。以穢物污人頭面者,情固有重於傷,所以罪亦如之。杖八十。

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尚能小視,猶未至瞎。抉毀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罪亦如之。杖一百。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髮者,杖六十、徒一年。髡髮不盡,仍堪為髻者,止依拔髮方寸以上論。

折人肋 ,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內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若子死辜外,及墮胎九十日之內者,仍從本毆傷法論,不坐墮胎之罪。

折跌人肢手足。腰項。及瞎人一目者,皆成廢疾。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折人兩肢,損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又折一肢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人舌,令人全不能說話。及毀敗人陰陽者,以至不能生育。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若將婦人非理毀壞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不在斷付財產一半之限。

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原謀或不曾下手,或雖毆而傷輕。傷重者。一等。凡鬥毆不下手傷人者勿論,惟毆殺人以不勸阻為罪。若同謀毆人至死,雖不下手,及同行知謀,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並杖一百。如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如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傷同處,或二人同時各瞎人一目,並須以原謀為首,餘人為從。若無原謀,以先鬥人為首。

若因鬥互相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減本等罪二等;至死,及毆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擬,雖後下手、理直者不減。如甲乙互相鬥毆,甲被瞎一目,乙被折一齒,則甲傷為重,當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被傷輕,當坐甲以杖一百。若甲係後下手而又理直,則於杖一百上減二等,止杖八十。乙後下手、理直,則於杖一百、徒三年上減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或至篤疾,仍斷財養贍。若毆人至死,自當抵命。

條例/tiaoli 1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刀鎗、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錘凶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俱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持凶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凶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凶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拿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拿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拿者,官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其捕拿受傷之人,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銀給付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2

護軍兵丁,及食糧當差人役,若執持金刃傷人或自傷者,除革役照律例問擬外,永不准食糧。閒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糧充役。

條例/tiaoli 3

沿江濱海,有持鎗執棍,混行鬥毆,將兩造為首及鳴鑼聚眾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其附和未傷人者,各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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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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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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