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332 | Yuesu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

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誣告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條例/tiaoli 1

凡車駕行幸[瀛臺]等處,有申訴者,照迎車駕申訴律擬斷。車駕出郊行幸,有申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擬斷。

條例/tiaoli 2

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若涉虛者,杖一百,發邊遠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拿犯人治罪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3

凡跪[午門][長安]等門,及打[長安門]內石獅鳴冤者,俱照擅入禁門訴冤例治罪。若打[正陽門]外石獅者,照損壞御橋例治罪。

條例/tiaoli 4

凡姦徒身藏金刃欲行叩閽,擅入[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所告虛實,立案不行,仍杖一百,發邊衛充軍。若違禁入堂子跪告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5

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贜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文武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墻進院,突入鼓廳,妄行擊鼓謊告者,將首犯亦照此例治罪;餘人各減一等發落。如有捏大款,欲思報復,并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斷明事件,意圖翻異,聚眾擊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衛所充軍;餘人亦各減一等發落。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

條例/tiaoli 6

曾經考察、考覈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摭拾察覈官員別項贜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7

直省客商,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8

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部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卻又朦朧赴隔別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別事赴京,奏行別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辦理。

條例/tiaoli 9

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并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條例/tiaoli 10

凡驀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司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11

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拿送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12

凡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謊捏控告,或跪牌并奏瀆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去生員,杖一百。

條例/tiaoli 13

凡在外州、縣有事款干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審斷不公,須於狀內將控過衙門審過情節開載明白,上司官方許受理。若未告州、縣及已告州、縣不候審斷,越訴者,治罪;上司官違例受理者,亦議處。

條例/tiaoli 14

戶婚、田土、錢債、鬥毆、賭博等細事,即於事犯地方告理,不得於原告所在住之州、縣呈告。原籍之官,亦不得濫准行關;彼處之官,亦不得據關拘發;違者,分別議處。其於事犯之地方官處告准,關提質審,而彼處地方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15

旗軍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該管官即拿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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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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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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