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1 | Wuxing 五刑

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為恥。用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一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

杖刑五:杖重於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

徒刑五:徒者,奴也,蓋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殺,流之遠方。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凡律中不註監候立決字樣者,皆為立決。凡例中不註監候立決字樣者,皆為監候。絞;斬。內外死罪人犯,除應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固候秋審、朝審分別情實、緩決、矜疑,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

凡笞杖罪名折責,概用竹板,長五尺五寸。小竹板,大頭闊一寸五分,小頭闊一寸,重不過一斤半。大竹板,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其強盜人命事件,酌用來棍。

條例/tiaoli 2

夾棍,中梃木長三尺四寸,兩旁木各長三尺,上圓下方,圓頭各闊一寸八分,方頭各闊二寸,從下量至六寸處,鑿成圓窩四箇,面方各一寸六分,深各七分。拶指,以五根圓木為之,各長七寸,徑圓各四分五釐。按。此段言夾棍、拶指之式也。下段方言用夾棍之法。其應來人犯不得實供,方來一次,再不實供,許再來一次。用刑官有任意多用者,該管上司不時察參。儻有徇隱事發,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凡尋常枷號,重二十五斤,重枷重三十五斤,枷面各長二尺五寸,闊二尺四寸,至監禁人犯,止用細鍊,不用長枷。

條例/tiaoli 4

凡民人犯軍流徒罪者,俱至配所,照應杖之數折責,惟緣坐流罪不加杖。

條例/tiaoli 5

各省問刑衙門夾棍,州縣呈明知府驗烙,知府呈明按察司驗烙,按察司呈明督撫驗烙。其尺寸長短寬窄,俱刻於中挺之上。如有擅用未曾驗烙夾棍者,以酷刑題參。

條例/tiaoli 6

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內外立決重犯俱監固,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後正法。其五月內交六月節及立秋在六月內者,亦停正法。

條例/tiaoli 7

每年於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內,以七月初一日為止。內外問刑衙門,除竊盜及鬥毆傷人,罪應杖笞人犯,不准減免。其餘罪應杖責人犯,各減一等,遞行八折發落,笞罪寛免。如犯案,審題在熱審之先,而發落在熱審期內者,亦照前減免。儻審題雖在熱審期內,而發落已逾熱審者,概不准其減免。至熱審期內監禁重犯,令管獄官量加寛恤。其枷號人犯,俱暫行保釋,俟立秋後再行照例減等補枷,滿日發落。

條例/tiaoli 8

贖刑 五刑中俱有應贖之款,附列於此,以便引用。 納贖:無力依律決配,有力照律納贖。 收贖: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折杖,照律收贖。 贖罪:官員正妻及例難的決並婦人有力者,照律贖罪。 納贖:笞一十,銀二錢五分。笞五十,銀一兩二錢五分。杖六十,銀三兩。杖一百,銀五兩。徒一年,銀七兩五錢。流。二十兩。 收贖:笞一十,銀七釐五毫。笞五十,銀三分七釐五毫。杖六十,銀四分五釐。杖一百,銀七分五毫。徒一年,銀一錢五分。徒三年,銀三錢。流二千里。銀三錢七分五釐。三千里,銀四錢五分。絞斬。銀五錢二分五釐。 贖罪:笞一十,銀一錢。笞五十,銀五錢。笞六十,銀六錢。杖一百,銀一兩。徒一年,銀一兩七分五釐。徒三年,銀一兩二錢二分五釐。流一千里。銀一兩三錢。三千里,一兩三錢七分五釐。絞斬。銀一兩四錢五錢。

條例/tiaoli 9

凡律例開明准納贖,不准納贖者,仍照舊遵行外,其律例內未經開載者,問刑官臨時詳審情罪,應准納贖者,聽其納贖,不應准納贖者,照律的決發落。如承問官濫准納贖者,交該部議處,多取肥己者,計贓科罪。

條例/tiaoli 10

各壇祠祭署奉祀祀丞,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並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並一應贓私罪名,官及樂舞生罷黜,軍革役,仍照律發落。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並一應公錯過誤犯罪者,照律納贖。

條例/tiaoli 11

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過誤犯罪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贖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並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改撥光祿寺應役。

條例/tiaoli 12

凡官員有先參婪贓革職提問者,如審無婪贓入己,止擬因公那用,因公科歛及坐贓致罪,犯該杖一百者,革職。徒流軍罪,依例決配。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議處,分別降罰。其先經革職之處,准予開復。

條例/tiaoli 13

僧道官有犯徑自提問,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並一應贓私罪名,責令還俗,仍依律例科斷。其公事失誤,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者,悉准納贖,各還職為僧為道。

條例/tiaoli 14

婦女犯姦杖罪的決,枷罪收贖。

條例/tiaoli 15

婦人有犯姦盜不孝者,各依律決罰。其餘有犯笞杖並徒流充軍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與命婦官員正妻,俱准納贖。

條例/tiaoli 16

生員不守學規,好訟多事者,俱斥革,按律發落,不准納贖。

條例/tiaoli 17

凡文武官犯罪本案革職,其笞杖輕罪,毋庸納贖。若革職後另犯笞杖罪者,照律納贖,徒流軍遣依例發配。有呈請贖罪者,刑部核其情節,分別准贖、不准贖二項。擬定奏明請旨,不得以可否字樣,雙請入奏。其貪贓官役,概不准納贖。

條例/tiaoli 18

凡進士、舉人、貢監生員及一切有頂戴官,有犯笞杖輕罪,照例納贖。罪止杖一百者,分別咨參除名,所得杖罪免其發落。徒流以上照例發配。至生監犯罪,除應杖一百及徒流以上並速議速題案內,無論笞杖,均於辦結後知照禮部外,其尋常律應納贖之生監應否禠革開復,會同禮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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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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