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16 | Changshe suo buyuan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實犯,皆有心故犯。雖會赦並不原宥,其過誤犯罪,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誤毀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察關防鈐束及干連聽使之類。若官吏有犯公罪,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書遲錯之罪,皆無心誤犯。並從赦宥。謂會赦皆得免罪。其赦書臨時實犯等罪名,特賜宥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特從赦原雖不全免減降從輕者,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不在此限。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條例/tiaoli 1

凡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及外姻小功尊屬者,俱不准援赦。

條例/tiaoli 2

凡關係軍機兵餉事務,俱不准援赦寛免。關係行間兵餉者乃坐。

條例/tiaoli 3

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干係錢糧、婚姻、田土等項,罪雖遇赦免,事須究問明白。應追取者仍行追取,應改正者仍行改正。

條例/tiaoli 4

誣告叛逆未決應擬斬候者,不准援赦。又,捕役誣拏良民及曾經犯竊之人,威逼承認,除被誣罪名遇赦尚准援免者,其反坐捕役亦得援赦免罪外,若將平民及犯竊之輕罪人犯逼認為謀殺、故殺、強盜者,將捕役照例充軍。遇赦不准援免。

條例/tiaoli 5

凡遇恩詔內開有軍流俱免之條,其和同誘拐案內,係民人改發煙瘴少輕地方者,即准寛免,係旗下家人於誘拐案內發遣為奴人犯,亦許一體援免。

條例/tiaoli 6

直省地方偶值雨澤愆期,應請清理[註]刑獄者,除徒流等罪外,其各案內牽連待質及笞杖內情有可原者,該督撫一面酌量分別減免省釋,一面奏聞。 家紅按:原書“清理”作“治理”。

條例/tiaoli 7

凡察哈爾、蒙古及札薩克地方,偷竊四項牲畜,罪應發遣賊犯遇赦,俱不准減等。

條例/tiaoli 8

傳習白陽、白蓮、八卦、紅陽等項邪教,為首之犯,無論罪名輕重,恭逢恩赦,不准查辦。並逐案聲明遇赦不赦字樣,其為從之犯,亦俱不准援減。

條例/tiaoli 9

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律應總徒四年及原犯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遇赦減等,俱減一年。其誣告平人死罪未決,應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如徒役未滿,遇赦減等,減為總徒四年。若再遇赦,仍准再減一年。如已到流配所,加徒役已滿者,即照尋常流犯,減為徒三年。

條例/tiaoli 10

凡侵盜倉庫錢糧入己,數在一千兩以上,擬斬監候之犯,遇赦准予援免。如數逾一萬兩以上者,不准援免。

條例/tiaoli 11

凡觸犯祖父母、父母發遣之犯遇赦,查詢伊祖父母、父母,願令回家,如恩赦准其免罪者,即准釋放,若祇准減等者,仍行減徒。其所減徒罪,照親老留養之例,枷號一箇月,滿日釋放,毋庸充配。儻釋回後再有觸犯,復經祖父母、父母呈送,民人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旗人枷號兩箇月,仍發黑龍江當差。

條例/tiaoli 12

凡宗室覺羅及旗人、民人觸犯祖父母、父母呈送發遣圈禁之犯,除恭逢恩赦,仍遵定例查詢辦理外,若遇有犯親病,故許令親屬呈報各該旗籍,咨明宗人府,並行知配所督撫、將軍查覈原案。祇係一時偶有觸犯,尚無怙終屢犯重情,並察看本犯果有聞喪哀痛迫切情狀,如係宗室覺羅,由宗人府奏請釋放。如係旗人、民人,由各督撫、將軍咨報刑部覈明,奏請釋放。如在逃被獲,訊明實因思親起見,又有聞喪哀痛情狀者,即免其逃罪,仍發原配安置,不准釋回。其逃回後自行投首及親屬代首者,遇有犯親病故,准其察看情形,如實係聞喪哀痛,免其發回原配,仍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若本係桀驁性成,屢次觸忤干犯,致被呈送發遣,情節較重之犯,俱不准釋回。

條例/tiaoli 13

文武官員、舉人、監生、生員及吏典兵役但有職役之人,犯姦盜詐偽并一應贓私罪名,遇赦取問明白,罪雖宥免,仍革去職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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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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