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154 | Bachi hangshi 把持行市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非把持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計贓重於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竊盜論,免刺。贓輕者,仍以本罪科之。

條例/tiaoli 1

一、凡外國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至起程日不能清還者,照誆騙律治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個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以違制論,照前枷號。

條例/tiaoli 2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所在該管官司,委官[註]關防督查,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等,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一切貨物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主使之人問發附近地方充軍,聽使之人減主使一等。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家紅按:原書“委官”作“委員官”。據順治、雍正、乾隆律改。

條例/tiaoli 3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如有誆賒貨物,仍追比完足,發落。若追比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者,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4

一、凡内府人員家人,及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本生理,霸占要地關津,倚勢欺陵,不令商民貿易者,事發,將倚勢欺陵之人擬斬監候。如民人借貸王以下大臣官員銀兩,指名貿易,霸占要地關津,恃強貽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内府人員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倚勢,網收市利,挾制有司,干預詞訟,肆行非法,該主遣去者,本犯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貝勒、貝子、公失察者,俱交與該衙門照例議處,管理家務官革職。大臣官員失察者,亦俱革職。不行查拿之該地方文武官,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審係設計誆騙,侵呑入己者,照誆騙本律,計贓治罪。一百二十兩以上,問擬滿流,追贓給主。若係分散客店牙行,並無中飽者,一千兩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負欠私債律治罪;一千兩以上,監禁嚴追,一年不完,於負欠私債律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之銀,仍追給主。承追之員,按月册報巡道稽查。逾限不給者,巡道按册提比。如怠忽從事,拖延累商者,該巡道據實揭參,照事件遲延例議處。有意徇縱者,照徇情例降二級調用。如有受財故縱者,計贓從重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6

一、糧船雇覓短纖,如有棍徒勒價,聚衆攢毆等事,押運員弁拿交地方官,審實,將為首及下手傷人之犯,俱問發近邊充軍,餘俱杖一百,枷號兩個月,於河岸示衆。

條例/tiaoli 7

一、京城官地井水,不許挑水之人把持多家,任意爭長價値,及作為世業,私相售賣。違者,許該戶呈首,將把持挑水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條例/tiaoli 8

一、大小衙門公私所需貨物,各照市價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縱役私取。即有差辦,必需秉公提取,毋許藉端需索。如有縱役失察,交部分別議處。其衙役照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例,枷號一個月,杖八十。如贓至三十五兩者,照枉法贓問擬。所得贓私貨物,分別給主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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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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