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89 | Shouyang gulao 收養孤老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凡係監守者,不分首從,併贓論。

條例/tiaoli 1

一、直省州縣所屬養濟院,或應添造,或應修蓋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據實估計,報明督撫,在於司庫公用銀内撥給。仍不時查勘,遇有滲漏之處,即行黏補完固。倘有陞遷事故,造入交代册内,取具印結送部。其正實孤貧,俱令居住院内,每名各給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該州縣按季到院,親身驗明腰牌,逐名散給口糧。如至期印官公務無暇,遴委誠實佐貳官代散,加結申報上司,毋許有冒濫扣剋情弊。若州縣官不實力奉行者,該督撫即行查參,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軍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撥入養濟院,按名給與孤貧口糧外,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篤疾,不能謀生者,亦應一體撥給。其少壯軍流各犯,實係貧窮,又無手藝者,初到配所,按該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日照孤貧給與口糧。自到配日起,以一年為止,於各州縣存貯倉穀項下動用報銷。各州縣有驛遞之處,一切應用人夫,酌派軍流少壯中無資財手藝之犯充當,給與應得工食。無驛遞之州縣公用夫役,均令一體充當,逐日給與工價。仍令該督撫照各處現行章程,妥協辦理。

條例/tiaoli 3

一、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時存問。其或孤寡及子孫貧不能養贍者,州縣查明賑恤,詳報督撫奏聞,動用錢糧,務令得沾實惠。

條例/tiaoli 4

一、京師五城各設棲流所一處,安頓貧病流民。其修理房屋工料,及衣食藥餌之資,每年每城動支戶部庫銀二百兩備用。如有不敷,許其赴部具領。如或有餘,留於下年備用。該城御史督率司坊等官,實心辦理。如有虚冒侵蝕等弊,照例交部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各省流寓孤貧,如籍隸鄰邑,仍照例移送收養外,其在原籍千里以外者,准其動支公項銀兩,一體收養,年底造册報銷。

條例/tiaoli 6

一、凡被災最重地方,飢民外出求食,各督撫善為安輯,俟本地災祲[註]平復,然後送回。 家紅按:原書“災祲”作“災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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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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