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282 | Mousharen 謀殺人

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若未曾殺訖,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造意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同謀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謀者,雖不同行皆坐。○其造意者通承已殺、已傷、已行三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而不加功者一等。○若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行而不分贓,及不行又不分贓,皆仍依謀殺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下手助毆者,方以加功論絞。謀而已行,人贓見獲者,方與強盜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虚贓為得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亦不得以被逼勉從,及尚未成傷,將加功之犯率行量減。

條例/tiaoli 2

一、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一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十歲以下幼孩逞忿謀殺者,首犯擬斬立決。若係圖財,或有因姦情事,加擬[註]梟示。從而加功之犯,俱按:“俱”字可刪,恐與上小註混淆擬絞立決。其從而不加功者,俱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家紅按:原書“加擬”作“加以”。

條例/tiaoli 3

一、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斬立決外,其有因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審其行兇挾何讎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銀錢,乘便取去者,將所得之財倍追給主,仍各依本律科斷。若殺人後掠取家財,並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強盜論罪。

條例/tiaoli 4

一、凡圖財害命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斬監候。不行而分贓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從而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斬監候;從而加功,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而分贓者,杖一百、徒三年。未得財傷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5

一、凡謀殺人已行,其人知覺奔逃,或失跌、或墮水等頃,雖未受傷,因謀殺奔脱,死於他所者,造意者滿流,為從滿杖。若其人迫於兇悍,當時失跌身死,原謀擬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6

一、苗人有圖財害命之案,均照強盜殺人斬決梟示例辦理。

條例/tiaoli 7

一、凡僧人逞兇謀故慘殺十二歲以下幼孩者,擬斬立決。其餘尋常謀故殺之案,仍照本律辦理。

條例/tiaoli 8

一、臺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圖財害命例,擬斬立決,梟示。與命盜案内例應斬梟之犯,均傳首厦門示衆,仍將犯罪事由,榜貼原犯地方。

條例/tiaoli 9

一、有服卑幼圖財謀殺尊長尊屬,各按服制,依律分別凌遲、斬決,均梟首示衆。

條例/tiaoli 10

一、船戶、店家圖財害命,為害行旅,照強盜得財不分首從律皆斬。為首之犯,仍加梟示。同謀不行,事後分贓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至殺人未得財,及傷人未死,並常人圖財害命,仍照本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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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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