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287 | Sha yijia sanren 殺一家三人

凡殺謂謀殺、故殺、放火、行盜而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本宗五服至親亦是實犯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産斷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産、妻子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斬;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條例/tiaoli 1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産斷付被殺之家,仍剉碎死屍,梟首示衆。

條例/tiaoli 2

一、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沒,原無支解之心,各以毆故殺論。若本欲支解其人,行兇時勢力不遂,乃先殺訖,隨又支解,惡状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一、本宗及外姻尊長殺緦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俱斬決;殺期服卑幼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絞決。若三人内有功服緦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緦麻卑幼三人,斬決。至殺死一家三命,分均卑幼,内有一人按服制律應同凡論者,斬決,梟示。如謀占財産,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斬決;殺大功、小功、緦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遲處死。仍將各犯人財産斷付被殺之家。

條例/tiaoli 4

一、殺死功服緦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俱問擬絞決,奏請定奪,仍查明該犯財産,酌斷一半,給付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5

一、家長殺奴僕非死罪三人者,官員、旗人發黑龍江當差,民人發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被殺人父母、妻子,悉放為民。若殺期親奴僕一家三人者,絞候。殺内外大功、小功、緦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俱斬候。

條例/tiaoli 6

一、凡發遣當差為奴之犯,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並三人以上者,除正犯凌遲處死外,其知情之子孫擬斬立決,不知情者擬斬監候。若子孫年未及歲,並兇犯之妻妾,俱發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7

一、聚衆共毆,原無必殺之心,而毆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將率先聚衆之人不問共毆與否,擬斬立決;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擬絞監候。其共毆致死一家二命者,將率先聚衆之人不問共毆與否,擬絞立決;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擬絞監候。若鬪殺之案,毆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擬斬立決。毆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擬絞立決。

條例/tiaoli 8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内二人仍係一家者,擬斬立決,梟示,酌斷財産一半,給被殺二命之家養贍。倘本犯監故,財産仍行斷給。如致死一家二命,係一故一鬪者,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本欲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案内造意不行之犯,俱擬斬立決,奏請定奪,毋庸斷給財産。

條例/tiaoli 9

一、凡殺一家三命以上兇犯,審明後,依律定罪,一面奏聞,一面恭請王命,先行正法。

條例/tiaoli 10

一、為父報讎,除因忿逞兇,臨時連殺一家三命者,仍照律例定擬外,如起意將殺父之人殺死後,被死者家屬經見,慮其報官,復行殺害,致殺一家三命以上者,必究明報讎情節。殺非同時,與臨時逞兇連斃數命者有間,將該犯擬斬立決,妻子免其緣坐。

條例/tiaoli 11

一、凡謀故殺人而誤殺旁人二三命,除非一家者仍從一科斷,照故殺本律擬斬監候外,如係一家二命,擬以斬決,免其梟示;三命以上,擬以斬梟,俱毋庸酌斷財産。

條例/tiaoli 12

一、謀殺人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除首犯仍照誤殺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分別問擬斬決、斬梟外,其為從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買藥者,如誤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發往新疆當差;三命以上,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13

一、凡殺死同主雇工,復殺死雇主,至三命者,如内有雇主二命,仍分別有無主僕名分,各照凡人謀故鬪殺一家二命,及殺死家長本律本例問擬。若殺死同主雇工及雇主各一命者,不得以一家二命論,仍從一科斷。

條例/tiaoli 14

一、殺死人命,罪干斬決之犯,如有將屍身支解,情節兇殘者,加擬梟示。

條例/tiaoli 15

一、凡謀故鬪毆殺人,罪止斬絞監候之犯,若於殺人後挾忿逞兇,將屍頭、四肢全行割落,及剖腹取臟擲棄者,俱各照本律例擬罪,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6

一、凡謀故殺緦麻尊長一家二命者,斬決,梟示。毆死緦麻尊長一家二命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17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兇犯依律凌遲處死。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別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查明被殺之家未至絶嗣者,兇犯之子年在十六歲以上,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年在十五歲以下,與兇犯之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地方安置。若被殺之家實係絶嗣,將兇犯之子年未及歲者,送交内務府閹割,奏明請旨分賞;十六歲以上者,仍照前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如未至絶嗣案内,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俟成丁時,再行發配。女已許嫁者,照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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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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