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290 | Dou'ou ji gusharen 鬪毆及故殺人獨毆曰毆。有從,為同謀共毆。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曰故。共毆者惟不及知,仍只為同謀共毆。此故殺所以與毆同條,而與謀有分。

凡鬪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故殺者,斬監候。○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致命傷重者絞監候,原謀者不問共毆與否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謀各杖一百。“各”兼人數多寡及傷之輕重言

條例/tiaoli 1

一、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係執持鎗刀等項兇器傷人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同謀共毆人犯,除下手者擬絞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者,毋得概擬流罪。

條例/tiaoli 3

一、凡審理命案,一人獨毆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抵償。若兩人共毆人致死,則以頂心、囟門、太陽穴、耳竅、咽喉、胸膛、兩乳、心坎、肚腹、臍肚、兩脇、腎囊、腦後、耳根、脊背、脊膂、兩後脇、腰眼,並頂心之偏左、偏右、額顱、額角為致命論抵。

條例/tiaoli 4

一、凡同謀共毆人,傷皆致命,如當時身死,則以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若當時未死,而過後身死者,當究明何傷致死,以傷重者坐罪。若原謀共毆,亦有致命重傷,以原謀為首。如致命傷輕,則以毆有致命重傷之人擬抵,原謀仍照律擬流。按:律内“下手致命傷重者絞”,“原謀不問共毆與否,擬流”,二語最為明晰,無庸再添入致命傷輕一層。至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有原謀,則坐原謀為首;無原謀,則坐初鬪者為首。

條例/tiaoli 5

一、文武生員鄉紳,及一切土豪勢惡、無賴棍徒,除謀故殺人,及戲殺、誤殺、過失殺、鬪毆殺傷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有倚杖衣頂及勢力,武斷鄉曲,或憑空詐賴,逞兇横行,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爭,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至死者,擬斬監候。若受害人有殺傷者,以擅殺傷罪人律科斷。

條例/tiaoli 6

一、凡兇徒好鬪生事,見他人鬪毆,與己毫無干涉,輒敢約夥尋釁,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照光棍例分別首從治罪。其本身與人鬪毆之後,仍尋毆報復,而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7

一、凡犯死罪監候人犯,在監復行兇致死人命者,照前後所犯斬絞罪名,從重擬以立決。

條例/tiaoli 8

一、凡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鬪殺情罪不等,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各係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均免死減等,發近邊充軍。若原毆傷輕,不至於死,越十日後因風身死,及保辜正限外、餘限内身死者,於軍罪上再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服親屬内,有一不同居共財者,各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若兩家兇手與死者均係同居親屬,毋庸追埋。

條例/tiaoli 9

一、凡兩家互毆致死一命,其律應擬抵之正兇,當時被死者無服親屬毆死,將毆死兇手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死者有服親屬毆死,再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仍各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兇手之家。

條例/tiaoli 10

一、凡糾衆互毆,致斃二三命以上,案内執持金刃器械傷人之餘人,除實係被糾之人,及糾衆不及五人者,仍依各本例問擬外,如有輾轉糾人數至五人以上者,無論其曾否傷人,即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係兇器傷人,仍照本例擬軍。若猝遇在場幫護,審非預糾械鬪,及互鬪致斃一命之餘人,有執持兇器及金刃傷人者,各照兇器金刃傷人本律本例定擬,其餘仍照餘人科斷。

條例/tiaoli 11

一、凡同謀共毆人致死,如被糾之人毆死其所欲謀毆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孫及有服親屬者,除下手致死之犯,各按本律例擬抵外,其起意糾毆之犯,不問共毆與否,仍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毆死非其所欲謀毆之人,亦非所欲謀毆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孫及有服親屬,將起意糾毆之犯,不問共毆與否,照原謀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2

一、凡審共毆案内下手應擬絞抵人犯,果於未經到官之前,遇有原謀及共毆餘人内,毆有致死重傷之人,實因本案畏罪自盡,及到官以後、未結之前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絞之人減等擬流。若係配發事結之後身故,及事前在家病亡,或因他故自盡,與本案全無干涉者,不得濫引此例,仍將下手之人依律擬抵。

條例/tiaoli 13

一、同謀共毆致斃二命,非一家者,原謀從一科斷,擬以滿流。如原謀在監在途病故,及因本案畏罪自盡,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絞之犯,一體減等擬流。若致斃非一家三四命以上者,原謀照例按致死人數,以次加等問擬,下手致死之犯均各照例擬抵。如原謀在監在途病故,及畏罪自盡者,下手之犯均各照例擬抵,不准減等。

條例/tiaoli 14

一、共毆之案,除致斃一二命,遇有原謀,及助毆傷重之餘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病故,或因本案畏罪自盡,仍照例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絞之犯減等擬流外,其餘謀故殺人、火器殺人、威力主使制縛,並有關尊長尊屬服制之案,悉照本律本例擬抵,不得率請減等。

條例/tiaoli 15

一、十歲以下幼孩,因救護父母,被兇犯立時斃命者,照謀殺十歲以下幼孩例,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16

一、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衆互毆之案,除尋常共毆謀毆,雖人數衆多,並非械鬪,及臺灣械鬪之案,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如審係預先斂費約期,械鬪讎殺,糾衆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糾鬪之首犯,擬絞立決。三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斃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斃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梟示。如所糾人數雖多,致斃彼造一命者,首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二命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三命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致斃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謀糾鬪之首犯,例應分別問擬斬絞立決者,各從其重者論。其隨從下手傷重致死,應行擬抵者,均各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別治罪。至彼造倉猝邀人抵御,並非有心械鬪者,仍照共毆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謀首犯審出究辦,及有心回護,將械鬪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嚴參,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17

一、廣東、福建二省械鬪案内,如有將宗祠、田穀賄買頂兇,構釁械鬪者,於審明後,除主謀買兇之犯嚴究定擬外,查明該族祠産,酌留祀田數十畝,以資祭費,其餘田畝及所存銀錢,按族支分散。若族長、鄉約不能指出斂財買兇之人者,族長照共毆原謀例,擬以杖流。按致死人數,每一人加一等,罪止發遣新疆為奴。鄉約於杖六十、徒一年上按:鄉約如何擬徒一年,並未敘明,每一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8

一、廣東省糾衆謀毆致斃人命之案,原謀應按致斃彼造人數,分別照例治罪。倘糾往之人,但被彼造致斃者,無論死者人數多寡,及彼造有無原謀,將此造起意糾往之人,照沿江濱海持鎗執棍混行鬪毆首犯杖流例,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9

一、因爭鬪擅將鳥鎗、竹銃施放殺人者,以故殺論。傷人者,旗人發寧古塔等處,民人發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充軍。

條例/tiaoli 20

一、凡鬪毆之案,除追毆致被追之人失跌身死,並先毆傷人,致被毆之人回撲失跌身死,及雖未毆傷人,因被揪扭掙脱,致令跌斃者,均仍照律擬絞外,如毆傷人後跑走,被毆之人追赶,自行失跌身死,及彼此揪扭,於松放之後,復自行向人撲毆,因兇犯閃避,失跌身死者,均於鬪殺絞監候律上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僅止口角罵詈,並無揪扭情事,因向人赶毆,自行失跌身死,及被死者撲毆閃避,致令自行失跌身死者,均照不應重律,擬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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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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