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378 | Dubo 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財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雖不與賭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據見發為坐。職官加一等。○若賭飲食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軍民人等擅入宗室府内教誘為非,及賭博、誆哄財物者,俱問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賭博,不分兵民,俱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偶然會聚,開場窩賭,及存留之人抽頭無多者,各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官員有犯,革職枷責,不准折贖。奴僕犯者,家主係官,交與該部;係平人,責十板。該管各官不行嚴查緝拿,別經發覺者,交部議處,總甲笞五十。若旁人出首,或賭博中人出首者,自首人免罪,仍將在場財物一半給首人充賞,一半入官。凡以馬吊、混江賭財物者,俱照此例治罪。賭飲食者,坐不應重律。以上俱拿獲牌骰,見發有據者方坐,不許妄扳拖累。

條例/tiaoli 3

一、八旗直省拿獲賭博,務必窮究牌骰之所由來,如不能究出,或被他處查出,將承審官交部議處。倘將無辜之人混行入罪,照不能查出造賣牌骰例,加一等治罪,其究出造賣之地方官交部議敘。或所屬地方有造賣之家,未經發覺,能緝拿懲治,亦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4

一、無賴匪徒,串黨駕船,設局攬載客商,勾誘賭博,折沒貨物,掯留行李者,初犯到案,審係僅止一二次者,照開場誘賭例,杖一百、徒三年。三次以上及再犯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並將首犯先於拿獲之沿河、馬頭地方,加枷號一個月。其船戶知情分贓者,初犯仍照為從論,再犯亦與犯人同罪,船價入官。

條例/tiaoli 5

一、凡容留製造賭具之房主,如訊不知情,仍照不應重律治罪外,如審係貪得重租,知情包庇,但在一年以外者,將房主與造賣賭具為首之犯一例問擬,發邊遠充軍。即在一年以内,亦將房主照製造為從,及販賣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若在半年以内,將房主照販賣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倘地方官拿獲造賣賭具之犯,不將窩留、造賣月日研究明確,從重定擬者,將承審之員嚴行參處。

條例/tiaoli 6

一、拿獲賭博人犯到案,務向各犯嚴追賭具來歴,如不將造賣之人據實供出,即將出有賭具之人,照販賣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若已將造賣之人供出,該地方官規避失察,朦朧結案,或該犯狡詞支飾,承審官不根究實情,後經查出,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7

一、凡描畫紙牌,照印板造賣之犯,減一等治罪。造賣牌骰未成,照造賣已成者,減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8

一、凡壓寶誘賭,以及開鵪鶉圈、鬪雞坑、蟋蟀盆賭鬪者,將開場及同賭之人俱照賭博例治罪。其失察之該管官,亦照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在京轎夫,有借名依附,潛匿別處,開場誘賭,經旬累月者,將為首開場及放賭抽頭之犯,均發邊遠充軍。同賭之人,俱枷號三個月,杖一百,遞回原籍拘束。其現用轎夫之王大臣,有轎夫在家賭博,不加約束,及任其居住遥遠,開場放賭,將坐轎之本主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0

一、凡現任職官,有犯屡次聚賭,經旬累月開場者,發往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若偶然犯罪,及聚賭一二次者,仍革職,照例枷責,不准折贖。

條例/tiaoli 11

一、凡旗人有邀集抓金錢會者,將起意邀約之人,照違制律杖一百。隨同入會者,照為從律減一等,杖九十。失察之該管官,交部查議。

條例/tiaoli 12

一、閩省拿獲花會案犯,訊明起意、為首者,照造賣賭具例,發邊遠充軍。其夥同開設,輾轉糾人之犯,照販賣賭具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其在場幫收錢文等犯,均照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各盡賭博本法,於開設花會處先行枷號兩個月,滿日定地發配。其被誘入會之人,俱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地保、汛兵若有賄庇情事,即照為首本犯一體問擬。如贓重於本罪者,仍計贓從重論。其知情容隱者,雖無受賄情事,亦科以為從之罪,杖一百、徒三年。若甫經開設,實係失於查察者,比照造賣牌骰之保甲知而不首例,杖一百,革役。失察之文武各官,俱照失察賭具例,交部議處。如匪徒另立名色,誘賭聚衆,數在三十人以上,與花會名異而實同者,均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3

一、京城内外拿獲賭博,除訊係偶然聚賭、窩賭存留之人,照例治罪,房屋免其入官外,如開場聚賭,經旬累月,其租給房屋、棚座之房主、鋪戶,均照容留旗民開場聚賭定例,分別治罪。鄰佑亦按例定擬。房屋、棚座概行入官。如業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經手,有賃給聚賭,伊主實不知情者,罪坐經手之人。倘係官房,即將知情租給經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罪。

條例/tiaoli 14

一、凡民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經旬累月,聚集無賴,放頭、抽頭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賭博之人,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輸錢者,據實出首,免罪,仍追所輸之錢給還。若官員,無論賭錢、賭飲食等物,有打馬吊、鬪混江者,俱革職,滿杖,枷號兩個月。上司與屬員鬪牌、擲骰者,亦均革職,滿杖,枷號三個月,俱永不敘用。如該管上司并督撫容隱屬員賭博,及地方官弁疏縱賭博者,俱交部嚴加議處。稽查兵役,亦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15

一、凡民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販賣為從[註]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賭器具,不行銷燬者,照販賣為從例治罪。若於未獲之先,本犯自首,准其免罪,仍詳記檔案。倘免罪之後,又復造賣,發邊遠充軍。如同居之父兄、伯叔等據實出首,本犯亦准免罪。地方保甲知造賣之人,不首報者,杖一百;受財者,計贓准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家紅按:原書“從”作“首”。

條例/tiaoli 16

一、姦民私造賭具,或經旬累月,開場窩賭,其左右緊鄰有能據實出首,照例給賞。如有通同徇隱,不即舉首者,杖一百。若得財,准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得之贓,照追入官。

條例/tiaoli 17

一、奉天、吉林二省,如有設局放頭,開場聚賭,經年累月,以致姦宄托跡,釀成重案,除實犯搶奪殺人,及窩藏強盜,各照本例治罪外,將設局開賭之犯,照棍徒擾害例科斷。其尋常賭博,仍照舊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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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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