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398 | Lingnue zuiqiu 陵虐罪囚

凡獄卒縱肆非理在禁陵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鬪傷論。驗傷輕重定罪。剋減官給罪囚之衣糧者,計剋減之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因毆傷、剋減而致死者,不論囚罪應死不應死,並監候。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有不知,坐以不應。

條例/tiaoli 1

一、在内法司問發程遞人犯,在外問刑衙門程遞來京,及遞解別省人犯,除原有杻鐐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剥脱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枷號兩個月,發煙瘴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除強盜、十惡、謀故殺重犯,用鐵鎖、杻鐐各三道。其餘鬪毆、人命等案罪犯,以及軍流徒罪等犯,止用鐵鎖、杻鐐各一道。笞杖等犯,止用鐵鎖一道。如獄官禁卒,將輕罪濫用重鎖,重罪私用輕鎖,及應三道而用九道,應九道而用三道,將獄官題參,禁卒革役。受賄者,照枉法從重論。任意輕重者,照不應鎖杻而鎖杻律治罪。提牢官失於覺察,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凡部發遞解,及外省解部,並解別省軍流徒罪,發回安插人犯,僉差官員務選有家業正役解送。如解役在途教唆人犯,通同搶奪者,俱照白晝搶奪律例治罪。中途患病者,原解即報明所在官司,親身驗明,出具印結,即著該地方官留養醫治。隨行親屬病者,亦准存留,候病痊起解,仍將患病日期報部。如不行留養,致有病故,及受賄囑託,捏病遲延者,將該地方官交部議處。其取結後犯人身死者,官役免議。若未取病結,在途身死者,僉差官員交該部照例按名議處。一名,解役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4

一、凡官員擅取病呈,致死監犯者,依謀殺人造意律,斬監候。獄官、禁卒人等,聽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律,絞監候。未曾下手者,依不加功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5

一、凡問刑衙門,不許於獄内用柙牀,違者,官革職,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條例/tiaoli 6

一、凡押解兵役、驛夫人等,敢於中途姦污犯人妻女者,依姦囚婦律,杖一百、徒三年。押解官雖不知情,亦交該部嚴加議處。如押解官自犯姦污,及陵虐勒財者,交該部從重議罪。其被害犯人係流徙寧古塔等處者,許赴盛京戶部控告;係解京及解各省者,許赴刑部並所在官司控告。

條例/tiaoli 7

一、凡獄卒有受罪人讎家賄囑,謀死本犯者,依謀殺人首從律治罪。

條例/tiaoli 8

一、凡犯人出監之日,提牢官、司獄細加查問,如有禁卒人等陵虐需索者,計贓治罪,仍追贓給還犯人。提牢官、司獄不行查問,事發之日,亦照失察例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徒罪以下人犯患病者,獄官報明承審官,即行赴監驗看是實,行令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取具的保,保出調治,俟病痊,即送監審結。其外解人犯,無人保出者,令其散處外監,加意調治。如獄官不即呈報,及承審官不即驗看保釋者,俱照淹禁律治罪。若本犯無病,而串通獄官、醫生捏稱有病者,該犯並獄官、醫生,俱照詐病避事律治罪。或病已痊愈,而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不即送監審結者,將本犯及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亦俱照詐病避事律治罪。若保出故縱者,將保人治以本犯應得之罪,疏脱者減二等,仍將取保不的之該佐領、驍騎校、該地方官題參議處。若有受賄情弊,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至督撫題報監斃人犯,將本犯所犯罪名、所患病症,及有無陵虐、曾否保釋,逐一聲明。如有朦朧情弊,查出,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0

一、番役將盜犯及死罪人犯私拷取供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將軍流以下等犯私拷取供者,各遞加一等治罪。如有逼索銀錢,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該犯有誣指捏誑情弊,照誣告律治罪。該管官失察、故縱,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1

一、凡内外斬絞監候之犯,每遇秋審時,責令獄官監看薙髪一次;軍流人犯,每季薙髪一次,仍令留頂心一片。

條例/tiaoli 12

一、秋審解省人犯,俟審畢發回後,方許薙髪。

條例/tiaoli 13

一、刑部監犯患病沈危,醫生呈報救治後,提牢官回堂,移會滿、漢查監御史,即日赴部查驗。如有監斃人犯,無論因病、因刑及猝患暴病身死,不及呈報救治者,均移會滿、漢查監御史,率領指揮一員,限一日内赴部,會同刑部司官相驗。倘承審官有非法拷打,及將不應刑訊之人濫刑致斃,並禁卒有陵虐罪囚各情事,即嚴參究辦。至步軍統領、都察院、順天府、五城各衙門,並各省送部之案,務將人犯是否患病,及曾否刑訊受傷之處,於文内詳晰聲明。若送到人犯受有刑傷,及病勢沈重者,刑部立即移咨查監御史,亦於一日内赴部查驗立案。

條例/tiaoli 14

一、刑部監犯越獄,並在獄滋事之案,該禁卒等分別有無受財、故縱治罪。除至死無可加外,餘各於本罪上加一等。流罪以上,先於刑部門口枷號兩個月;徒罪以下,枷號一個月。如有挾嫌設法陷害本官情事,照惡棍設法詐官,實在光棍擬斬例,分別首從嚴辦。如該提牢官知情徇隱故縱,照私罪嚴參革職。若止疏於防範,失於覺察,照公罪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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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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