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Da Qing lüli- version du Duli cunyi 大清律例-讀例存疑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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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疏

刑部謹奏,為已故大員潛心律學,著有成書,據情代為進呈御覽,並請旨飭交修例館,以備採擇,恭摺仰祈聖覽事。據臣部郎中齊普松武、饒昌麟、武瀛、恩開、來秀、武玉潤、張西園、羅維垣、戈炳琦、楊履晉、王廷銓,員外郎段書雲、曾鑑、魏聯奎、郭昭、連培型、史履晉,主事許世英、蕭之葆、周紹昌等,聯名呈稱:“名法為專門之學,始於管子,而盛於申韓。自漢唐以來,代有專家,沿及國朝,相承弗替。如原任刑部尚書薛允升,律學深邃,固所謂今之名法專家者也。該故尚書耄而好學,博覽群書,諳習掌故,研究功令之學,融會貫通,久為中外推服。自部屬薦升卿貳,前後官刑部垂四十年。退食餘暇,積生平之學問心得,著有《讀例存疑》共五十四卷、《漢律輯存》六卷、《唐明律合編》四十卷、《服制備考》四卷,具徵實學。而諸書之中,尤以《讀例存疑》一書最為切要,於刑政大有關係。其書大旨,以條例不外隨時酌中、因事制宜之義,凡例之彼此牴牾,前後歧異,或應增應減,或畸重畸輕,或分晰之未明,或罪名之雜出者,俱一一疏證而會通,博引前人之説,參以持平之論,考厥源流,期歸畫一,誠鉅製也。齊普松武等舊在屬官,夙聆緒論,撫讀遺編,不忍聽其湮沒。謹擇要先將《讀例存疑》一書,就原稿悉心校對,繕寫成帙,仰懇代為進呈御覽,以彰實學”等語。臣等伏查該故尚書薛允升久官刑曹,究心法律,耄而好學,著述等身,比之古來名法專家,有過之無不及也。曩者欽奉諭旨,有治獄廉平之褒,是其精於律學,久在聖明洞鑒之中。該故尚書生前所著各書,具有精意,均屬可傳。茲據該郎中等擇要先將《讀例存疑》一書,共五十四卷,繕寫成帙,合詞籲請,代為進呈。臣等逐卷查閲,見其擇精語詳,洵屬有裨刑政,未便聽其湮沒,謹將原書進呈御覽。現在臣部欽遵諭旨,開館纂修條例,並請旨飭交修例館,以備採擇,庶編輯新例,得所依據。如蒙兪允,臣部即當欽遵辦理。所有臣等據情代為進呈書籍,並請旨飭交修例館,以備採擇各緣由,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奏,奉旨:依議。欽此。

自序

古無所謂律例也。自漢蕭何因李悝《法經》增為九章,而律於是乎大備。其律所不能該載者,則又輔之以令,歴代皆然,莫之或易。明初有《大明律》,又有《大明令》。中葉以後,部臣多言條例,罕言令者。萬暦時,刑部尚書舒化奏定例八百三十二條,《明史·刑法志》言之詳矣。國初治獄,俱用前明舊制。嗣後例款日益增多,迄今幾至二千條,比之前明,又多一倍。然均係隨事纂定,並非出於一人之手,覯若畫一,其難矣哉。余備員刑曹,前後三十餘年,朝夕從事於斯。有可疑者,即筆而記之,擬欲就正有道。為日既久,遂積有數十册。凡彼此之互相牴牾,及罪名之前後歧異者,俱一一疏證而明通之,抉其可否,溯厥源流,兼引前人成説,而參以末議。誠以法令為民命攸關,一或偏倚,即大有出入,且有生死互易者,故不憚繁複,詳為之説。使業此者知某條之不可輕用,某條之本有窒礙,熟識於心,臨事庶不致迷於嚮往。非敢云嘉惠後學,或不無稍有稗益。昔人謂,陶公用法,而恒得法外意,區區之心,亦若是而已矣。共事諸君子,覽而善之,慫令付諸剞劂,以公同好。余以所見未能精確,不敢出而問世,如是者又數年。今老矣碌碌,無一善可取,惟此編自問頗有一得之愚,而半生心血盡耗於此,亦未忍令其湮沒。因勉從諸賢之命,再四刪削,擇其可存者,都為一集,共五十四卷,名曰《讀例存疑》,志其初也。 抑又有説焉,朝廷功令,凡條例之應增應減者,五年小修一次,十年及數十年大修一次,歴經遵辦在案。同治九年修例時,余亦濫厠其間,然不過遵照前次小修成法,於欽奉諭旨及内外臣工所奏准者,依類編入,其舊例仍存而弗論。自時厥後,不特未大修也,即小修亦迄未舉行。廿年以來,耿耿於懷,屡欲將素所記註者彙為一編,以備大修之用。甫有頭緒,而余又不在其位矣,然此志猶未已也。後有任修例之責者,以是編為孤竹之老馬也可,或以覆子雲之醤瓿也亦無不可。聊識其顛末於此,閲者或能諒余之志也歟。至於律,仍用前明之舊,余另有《唐明律合刻》,已詳為之説矣,茲不復贅。光緒二十六年,歲次庚子,長安薛允升雲階氏序於京都宣南之寓廬。時年八十有一

袁序

漢以前無所謂律,但知有刑而已。自蕭相國摭拾秦法,作律九章,始有律之名,而無例。魏晉以降,稍稍分為刑名、法例。逮唐及明,而例之目遂秩然大著。國初因勝朝之制,遞加修改,亦緣禮俗代嬗,情偽不同,窮變久通,不隨時損益,則條分縷析,踵事彌增者,勢也。雖然著録非一朝,秉筆非一手,宜於前者窒於後,韙於此者戻於彼,甲乙乖舛,牴牾歧出,體非畫一,啓後人之然疑者,亦勢也。法欲密而轉疏,義求明而反晦,苟非好學深思,邃於此道者,安得爬梳剔抉,俾有州輻一轂之觀哉。刑者,生人之大命,王者之大政,一有出入,無以為平。六官之中,惟秋官流轉較尠,往往釋褐而登署,皓首而不易其曹,為能以專門之學,治專門之事。長安薛大司寇雲階先生,供職刑部三十餘年,研究律例,於歴代名法家言無所不窺,著作等身,而《讀例存疑》一書,尤為平生心力所萃。凡情事之變遷,罪名之舛錯,銖黍毫厘,無不沿流以溯源,擘肌而分理,洵乎不朽之盛業,明允之龜鑑也。先生既歸道山,秋曹諸公奏呈御覽,奉旨著交律例館。方今聖朝修明刑制,將博採中外良法,定為憲典,懸諸不刊。是書所言,實導先路。抑嘗聞國之程度愈文明者,其條目亦愈纖悉,故法律之學,標為專科,惟其習之也預,故辨之也精。他日者庠序盈門,人才輩出,使規制粲然咸備,以躋於所謂法治國者,則先生昌明絶學之心,益以大慰也已。光緒三十二年丙午春日,項城袁世凱序。

沈序

商鞅改里悝之法為律,於是有律之名。自漢以來,律之外有令,有駁議,有故事,有科,有格,有式。隋則律、令、格、式並行。宋則律之外,敕、令、格、式四者皆備,而律所不備,一斷於敕。初無所謂例也。晉於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亦但為律之篇目,而非於律之外,別之為例。《王制》:“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鄭註:“已行故事曰比。”《釋文》:“比,必利反,例也。”《後漢書·陳忠傳》:“父寵上除漢法溢於甫刑者,未施行。忠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註:“比,例也。”此其為後世例之權輿歟。 明初有律有令,而律之未賅者,始有條例之名。宏治三年,定《問刑條例》。嘉靖時,重定為三百八十條。至萬暦時,復加裁定為三百八十二條。國朝因之,隨時增修。同治九年修定之本,凡條例一千八百九十二條,視萬暦時增至數倍,可謂繁矣。其中或律重例輕,或律輕例重,大旨在於袪惡俗,挽頽風。即一事一人,以昭懲創,故改重者為多。其改從輕者,又所以明區別而示矜恤,意至善也。第其始,病律之疏也,而增一例,繼則病例之仍疏也,而又增一例。因例生例,孳乳無窮。例固密矣,究之世情萬變,非例所可賅。往往因一事而定一例,不能概之事事;因一人而定一例,不能概之人人。且此例改,而彼例亦因之以改,輕重既未必得其平;此例改而彼例不改,輕重尤虞其偏倚。既有例即不用律,而例所未及,則同一事而仍不能不用律。蓋例太密則轉疏,而疑義亦比比皆是矣。 國朝之講求律學者,惟乾隆間海豐呉紫峰中丞壇《通考》一書,於例文之增刪修改,甄覈精詳。其書迄於乾隆四十四年,自是以後,未有留心於斯事者。長安薛雲階大司寇自官西曹,即研精律學,於歴代之沿革,窮源竟委,觀其會通。凡今律今例之可疑者,逐條為之考論,其彼此牴牾及先後歧異者,言之尤詳,積成巨册百餘。家本嘗與編纂之役,爬羅剔抉,參訂再三。司寇復以卷帙繁重,手自芟削,勒成定本,編為《漢律輯存》、《唐明律合刻》、《讀例存疑》、《服制備考》各若干卷,洵律學之大成,而讀律者之圭臬也。同人醵資,壽諸棗梨,甫議鳩工,適値庚子之變,事遂中輟。辛丑春仲,家本述職長安,時司寇在里,復長秋官,詢知所著書,惟《漢律輯存》一種存亡未卜,餘編無恙。迨鑾輿狩返,家本奉命先歸,司寇初有乞休之意,故瀕行諄諄以所著書為託。季秋遇於大梁,言將扈蹕同行,約於京邸商榷此事。乃家本行至樊輿,遽得司寇騎箕之耗,京邸商榷之約竟不能償矣。《唐明律合刻》諸稿,方坤吾太守連軫攜往皖江。惟此《讀例存疑》一編,同人攜來京師,亟謀刊行。家本為之校讎一過,秋署同僚復議另繕清本,進呈御覽,奉旨發交律例館。今方奏明修改律例,一筆一削,將奉此編為准繩,庶幾輕重密疏罔弗當,而向之牴牾而歧異者,咸顜若畫一,無復有疑義之存,司讞者胥得所遵守焉,固不僅群玉册府之珍藏,為足榮貴也已。今冬刻既竣,為述其大略如此。展卷披讀,惜司寇之不獲親見此書之成也。光緒甲辰冬十月,沈家本謹序。

總論

謹按:乾隆元年六月十九日,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九卿會議得,刑部尚書傅鼐奏稱“竊惟刑罰世輕世重,乃帝王宜民宜人之權。我朝律例,刊布於順治三年,酌議於康熙十八年,重刻於雍正三年,固已法度修明,紀綱整飭矣。臣伏讀我世宗憲皇帝遺詔,有曰:‘國家刑罰禁令之設,所以詰姦除暴,懲貪黜邪,以端風俗,以肅官方者也。然寛嚴之用,又必因乎其時。從前朕見人情淺薄,官吏營私,相習成風,罔知省改,勢不得不懲治整理,以誡將來,今人心共知警惕矣。凡各衙門條例,有從前本嚴,而朕改易從寛者,此乃從前部臣定議未協,朕與廷臣悉心斟酌,而後更定,以垂永久者,應照更定之例行。若從前之例本寛,而朕改易從嚴者,此乃整飭人心風俗之計,原欲暫行於一時,俟諸弊革除之後,仍可酌復舊章。此朕本意也。向後遇此等事件,則再加斟酌,若有應照舊例者,仍照舊例行。’欽此欽遵。臣思聖心惓惓,於此蓋必有所軫念,而未及更正者也。我皇上御極以來,凡事皆以世宗憲皇帝之心為心。每遇奏讞之時,斟酌詳愼,好生之德,固已洽於民心矣。伏查《大清律集解附例》一書,係雍正三年刊刻之板,現今不行之例猶載其中,恐問刑之員援引舛錯,吏胥因緣為姦。且與其臨時斟酌,時時上廑聖懷,不若先事精詳,事事立之準則。應請皇上特降諭旨,簡命通達治體、熟諳律例之大臣為總裁,將雍正三年刊行律例詳加核議,除律文、律註外,其所載條例,有先行而今已斟酌定議者改之。或有因時制宜,應行斟酌而未逮者,亦即欽遵世宗憲皇帝遺詔,酌照舊章,務期平允,逐款繕摺,恭請皇上欽定。勒限纂輯,繕寫成書,進呈御覽,請旨刊刻,頒行各省,俾知遵守,以昭畫一之會。則世宗憲皇帝義盡仁至之心,我皇上善繼善述之政,接欽恤之傳,而養萬年之福。”等因。查律為一定不易之成法,例為因時制宜之良規,故凡律所不備,必藉有例,以權其大小輕重之衡,使之纖悉比附,歸於至當。我世宗憲皇帝臨御十有三年,宵旰勵精,勤求至治,而於刑獄尤加詳愼。凡有所降諭旨,及諸臣條奏,經由廷議者,必悉心斟酌,然後頒行。猶慮愚民一時未能遍知,每行一例,必定以年限,使之家喩戶曉,再有所犯,方始照例問擬。仰惟聖心哀矜惻怛,愼重周詳,洵足以昭億萬年之法守矣。第刑罰世輕世重,自昔為然,而寛嚴之道,遂如温肅之異,用而同功。時而崇尚惇大,禁令漸弛,道在整飭,不得不濟之以嚴。時而振興明作,百度具張,道在休養,不得不濟之以寛。寛嚴合乎大中,而用中本乎因時,蓋所謂中無定體,隨時而在。是以世宗憲皇帝遺詔,惓惓於條例之寛嚴,有宜再加斟酌之訓諭,深有望於我皇上繼志述事,敷時繹思,紹執中建極之謨,永臻於蕩平正直之治也。伏讀《大清律集解附例》一書,所刊原例、增例、欽定例三項,非盡現行之條,而自刊刻後,至今前例又多酌改。若不加以參定,歸於畫一,恐内外問刑之員,易於援引舛錯,吏胥因得高下其手,足滋任意輕重之弊。應如刑部尚書傅鼐所奏,恭請皇上特簡大臣為總裁官,將以前刊刻律例,并自刊刻後至今通行各例,統加檢查核議。有宜因時變通,如先經定例而後經改易者,或前例未協而後亦未經改易者,應作何斟酌損益,寛嚴得中,逐一縷析條分,務期平允。其應刪除者即行刪除,應增入者即行增入,應更正者即行更正,應仍照舊例行者,亦即酌復舊章。除律文、律註仍舊外,其刊入之例,必將某條附載某律之處,確切不移,使宏綱細目,大小咸該,仁育義正,折衷盡善,敬謹擬議,恭請皇上欽定,纂輯繕寫成書,進呈御覽,請旨刊刻頒行,則因時用中,先後同揆,以彰紹庭罔斁之孝思,益垂世守不愆之令典矣。至作何揀選、分修及定限一切事宜,恭候令下之日,另行奏聞,請旨遵行等因。二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 竊查本朝之於《明律》,增註者多而刪改者少。其刪改者,皆其不宜於時者也。至於條例,則刪存者不過十分之二三,蓋以律有定而例無定故也。此奏所云雍正三年以前之事,雖約略言之,而已得其大要。乾隆五年以後,每届修例之期,或小修,或大修,均係照此辦理,迄今遵行。由此言之,凡例文之不盡允協,及輕重之不得其平者,雖係奉旨纂定,亦准奏明修改,非謂一成而不可變易也。然必司其事者,詳愼周密,不存偏倚之見,不至顧此失彼,庶可行之永久。不然,乙改甲而丙又改乙,徒費筆墨,而於政事毫無裨益,殊可慨已。昔班孟堅著《刑法志》云:“上屡下恤刑之詔,有司無仲山父將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為一代之法,而徒鈎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詔而已。”蓋亦慨乎其言之歟。故亟録此奏於首,俾閲者共悉其源委焉。 袁氏枚《答金震方問律例書》云:公以先君子擅刑名[註]之學,采訪殷殷。枚趨庭時年幼,無所存録,但略記先君子之言曰:舊律不可改,新例不必增。舊律之已改者宜存,新例之未協者宜去。先君子之意,以為律書最久,古之人核之已精。今之條奏者,或見律文未備,妄思以意補之。不知古人用心,較今人尤精,其不可及者,正在疏節闊目,使人比引之餘,時時得其意於言外。蓋人之情偽萬殊,而國家之科條有限。先王知其然也,為張設大法,使後世賢人君子,悉其聰明,引之而議,以為如是斷獄,固已足矣。若必預設數萬條成例,待數萬人行事而印合之,是以死法待生人,而天下事付傀儡胥吏而有餘。子産鑄刑書,叔向非之曰: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武帝增三章之法,為萬三千,盜賊蜂起。大抵昇平時,綱舉而網疏。及其久也,文俗之吏,爭能競才,毛舉紛如,反乖政體。蓋律者,萬世之法也;例者,一時之事也。萬世之法,有倫有要,無所喜怒於其間。一時之事,則人君有寛嚴之不同,卿相有仁刻之互異,而且狃於愛憎,發於倉卒,難據為準。譬之律者,衡也,度也。其取而擬之,則物至而權之、度之也。部居別白,若網在綱。若夫例者,引彼物以肖此物,從甲事以配乙事也。其能無牽合影射之虞乎?律雖煩,一童子可誦而習。至於例,則朝例未刊,暮例復下,千條萬端,藏諸故府,聰強之官,不能省記。一旦援引,惟例是循,或同一事也而輕重殊,或均一罪也而先後異,或轉語以抑揚之,或深文以周内之。往往引律者多公,引例者多私,引律者直舉其詞,引例者曲為之證。公卿大夫張目拱手,受其指揮,豈不可歎?且夫律之設,豈徒為臣民觀戒哉?先王恐後世之人君任喜怒而予言莫違,故立一定之法,以昭示子孫。誠能恪遵勿失,則雖不能刑期無刑,而科比得當,要無出入之誤。若周穆王所謂“刑罰世輕世重”,杜周所謂“前王所定為律,後王所定為令”,均非盛世之言,不可為典要也。 家紅按:原書“刑名”作“刑明”。

例言

一、此編專為條例而設,而律文亦有經本朝改定者,仍俱一體登載,俾免遺漏。 一、各部則例,俱係功令之書。有與刑例互相發明者,亦有與刑例顯相參差者。茲采録數十條,或以補刑例之缺,或以匡刑例之誤,彼此參考,其得失亦可灼然矣。 一、解律者多矣,而解例者最少。惟《箋釋》、《輯註》二書,頗有論説。而呉紫峰中丞《律例通考》亦有議及者,因一併採録焉。 一、每届修例時,係由刑部確加按語,繕寫黄册,進呈後,始行刊刻。迄今二百餘年,俱存儲庫内,而坊肆亦有彙而梓行者,即所謂《律例根源》者是也。初意欲照擬全録,以昭詳備,繼苦其繁重,坊間既有刻本,此編似可從簡。茲僅録存現行例,聲明某年纂定、某年修改,併其舊例並按語,一併刪除不録,以免重複。 一、前明原例及後來修改續纂者,亦云多矣。其因何纂定之處,按語内並不詳敘。今詳加考究,乾隆十五年以後原奏,尚十存八九。以前則漫無稽考矣,廣為搜羅,止得十之四五。若不再為裒集,竊恐現存者亦俱散亡矣。茲特分門別類,就例文之次序,彙集於此編之後,共為□□□卷,仍其舊名,曰《定例彙編》。俾學此者得以悉其源流,亦不無小補云爾。其無所考者仍闕焉,如後有得,再行補入。 一、服制有親疏,罪名因之以分輕重,此禮與律之相輔而行者也。特是古往今來,服制亦多有改易。茲仍以今律服制為准,而備列禮經及群儒議論於後。其不同之處朗若列眉矣。議禮如聚訟,自古為然,非精於此者,又烏能折中於一是耶。 按:後二條所稱二書:一《定例彙編》,一《服制備考》,均俟續刊。

點校說明 (孫家紅)

一、全文以光緒三十二年刊本《讀例存疑》為底本。原書經許世英、沈家本等人校對,然魯魚亥豕,錯訛不少。今則據清順治、雍正、乾隆等朝大清律,及會典等書,全面校核修訂,并相應出註,附以按語。 二、此前流傳較廣者,無過于黃靜嘉校勘版本,長期被學界奉為經典,然其中或將原書錯訛未能指出,或新增錯誤,亦不在少數。出於對前輩學者尊重,沒有必要一一指出,對比自明。另有日本學者寺田浩明所公佈之網絡版,滿目錯訛,更不足論。 三、暫時公佈者,僅為該書律例部分,薛允升按語等皆待後續刊出,以便學界共享此學術資源。 四、目前所公佈者,雖優於此前任一版本,但難言完善,歡迎學界同仁不吝賜教。電郵:Sunjiahong240@163.com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門第一 | Mingli lü shang zhi yi名例律上之一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律/lü 1 | Wuxing 五刑

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為恥。用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一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

杖刑五:杖重於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

徒刑五:徒者,奴也,蓋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殺,流之遠方。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凡律中不註監候立決字樣者,皆為立決。凡例中不註監候立決字樣者,皆為監候。絞;斬。內外死罪人犯,除應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固候秋審、朝審分別情實、緩決、矜疑,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

凡笞杖罪名折責,概用竹板,長五尺五寸。小竹板,大頭闊一寸五分,小頭闊一寸,重不過一斤半。大竹板,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其強盜人命事件,酌用來棍。

條例/tiaoli 2

夾棍,中梃木長三尺四寸,兩旁木各長三尺,上圓下方,圓頭各闊一寸八分,方頭各闊二寸,從下量至六寸處,鑿成圓窩四箇,面方各一寸六分,深各七分。拶指,以五根圓木為之,各長七寸,徑圓各四分五釐。按。此段言夾棍、拶指之式也。下段方言用夾棍之法。其應來人犯不得實供,方來一次,再不實供,許再來一次。用刑官有任意多用者,該管上司不時察參。儻有徇隱事發,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凡尋常枷號,重二十五斤,重枷重三十五斤,枷面各長二尺五寸,闊二尺四寸,至監禁人犯,止用細鍊,不用長枷。

條例/tiaoli 4

凡民人犯軍流徒罪者,俱至配所,照應杖之數折責,惟緣坐流罪不加杖。

條例/tiaoli 5

各省問刑衙門夾棍,州縣呈明知府驗烙,知府呈明按察司驗烙,按察司呈明督撫驗烙。其尺寸長短寬窄,俱刻於中挺之上。如有擅用未曾驗烙夾棍者,以酷刑題參。

條例/tiaoli 6

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內外立決重犯俱監固,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後正法。其五月內交六月節及立秋在六月內者,亦停正法。

條例/tiaoli 7

每年於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內,以七月初一日為止。內外問刑衙門,除竊盜及鬥毆傷人,罪應杖笞人犯,不准減免。其餘罪應杖責人犯,各減一等,遞行八折發落,笞罪寛免。如犯案,審題在熱審之先,而發落在熱審期內者,亦照前減免。儻審題雖在熱審期內,而發落已逾熱審者,概不准其減免。至熱審期內監禁重犯,令管獄官量加寛恤。其枷號人犯,俱暫行保釋,俟立秋後再行照例減等補枷,滿日發落。

條例/tiaoli 8

贖刑 五刑中俱有應贖之款,附列於此,以便引用。 納贖:無力依律決配,有力照律納贖。 收贖: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折杖,照律收贖。 贖罪:官員正妻及例難的決並婦人有力者,照律贖罪。 納贖:笞一十,銀二錢五分。笞五十,銀一兩二錢五分。杖六十,銀三兩。杖一百,銀五兩。徒一年,銀七兩五錢。流。二十兩。 收贖:笞一十,銀七釐五毫。笞五十,銀三分七釐五毫。杖六十,銀四分五釐。杖一百,銀七分五毫。徒一年,銀一錢五分。徒三年,銀三錢。流二千里。銀三錢七分五釐。三千里,銀四錢五分。絞斬。銀五錢二分五釐。 贖罪:笞一十,銀一錢。笞五十,銀五錢。笞六十,銀六錢。杖一百,銀一兩。徒一年,銀一兩七分五釐。徒三年,銀一兩二錢二分五釐。流一千里。銀一兩三錢。三千里,一兩三錢七分五釐。絞斬。銀一兩四錢五錢。

條例/tiaoli 9

凡律例開明准納贖,不准納贖者,仍照舊遵行外,其律例內未經開載者,問刑官臨時詳審情罪,應准納贖者,聽其納贖,不應准納贖者,照律的決發落。如承問官濫准納贖者,交該部議處,多取肥己者,計贓科罪。

條例/tiaoli 10

各壇祠祭署奉祀祀丞,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並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並一應贓私罪名,官及樂舞生罷黜,軍革役,仍照律發落。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並一應公錯過誤犯罪者,照律納贖。

條例/tiaoli 11

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過誤犯罪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贖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並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改撥光祿寺應役。

條例/tiaoli 12

凡官員有先參婪贓革職提問者,如審無婪贓入己,止擬因公那用,因公科歛及坐贓致罪,犯該杖一百者,革職。徒流軍罪,依例決配。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議處,分別降罰。其先經革職之處,准予開復。

條例/tiaoli 13

僧道官有犯徑自提問,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並一應贓私罪名,責令還俗,仍依律例科斷。其公事失誤,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者,悉准納贖,各還職為僧為道。

條例/tiaoli 14

婦女犯姦杖罪的決,枷罪收贖。

條例/tiaoli 15

婦人有犯姦盜不孝者,各依律決罰。其餘有犯笞杖並徒流充軍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與命婦官員正妻,俱准納贖。

條例/tiaoli 16

生員不守學規,好訟多事者,俱斥革,按律發落,不准納贖。

條例/tiaoli 17

凡文武官犯罪本案革職,其笞杖輕罪,毋庸納贖。若革職後另犯笞杖罪者,照律納贖,徒流軍遣依例發配。有呈請贖罪者,刑部核其情節,分別准贖、不准贖二項。擬定奏明請旨,不得以可否字樣,雙請入奏。其貪贓官役,概不准納贖。

條例/tiaoli 18

凡進士、舉人、貢監生員及一切有頂戴官,有犯笞杖輕罪,照例納贖。罪止杖一百者,分別咨參除名,所得杖罪免其發落。徒流以上照例發配。至生監犯罪,除應杖一百及徒流以上並速議速題案內,無論笞杖,均於辦結後知照禮部外,其尋常律應納贖之生監應否禠革開復,會同禮部辦理。

律/lü 2 | Shi'e 十惡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折割。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咒駡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官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律/lü 3 | Bayi 八議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安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良輔佐者。

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律/lü 4 | Yingyizhe fanzui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將議過緣出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實封奏聞依律議擬。不用此律。十惡,或專主謀反叛逆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

條例/tiaoli 1

三品以上大員革職拏問,不得遽用刑夾。有不得不刑訊之事,請旨遵行。

條例/tiaoli 2

已革宗室之紅帶、已革覺羅之紫帶,除有犯習教等重情,另行奏明辦理外,其有犯尋常杖、枷、徒、流、軍及斬絞等罪,交刑部照旗人例一體科斷。應銷檔者,免其銷檔,仍准繫本身帶子。

條例/tiaoli 3

凡宗室覺羅,除犯笞杖枷及初犯軍流徒,或再犯徒罪或先經犯徒,後犯流罪,仍由宗人府照例,分別折罰責打圈禁外,如有二次犯流,或一次犯徒一次犯軍,或三次犯徒者,均擬實發盛京。如二次犯徒一次犯流,或一次犯流一次犯軍者,均擬實發吉林。如二次犯軍或三次犯流,或犯至遣戍之罪者,均擬實發黑龍江。若宗室釀成命案,按律應擬斬絞監候者,宗人府會同刑部,先行革去宗室頂戴,照平人一律問擬斬絞,分別實緩,仍由宗人府進呈黃冊。

條例/tiaoli 4

凡宗室犯案到官,該衙門先訊取大概情形,罪在軍流以上者,隨時具奏。如在徒、杖以下,咨送宗人府會同刑部審明,照例定擬。罪應擬徒者,歸入刑部,按季彙題。罪應笞杖者,即照例完結,均毋庸具奏。若到官時未經具奏之案,審明後,罪在軍流以上者,仍奏明請旨。

條例/tiaoli 5

宗室緣事發遣遇赦減釋,如係由盛京釋回者,即令回京。若由吉林、黑龍江釋回者,即令其在盛京,移居宗室公所,酌給房屋居住。

條例/tiaoli 6

宗室犯事到官,無論承審者何官,俱先將該宗室摘去頂戴,與平民一體長跪聽審。俟結案時,如實係無干,仍分別奏咨,給還頂戴。

條例/tiaoli 7

凡宗室覺羅,犯罪時繫黃紅帶者,依宗室覺羅例辦理。若繫藍帶及不繫帶者,即照常人例治罪。

條例/tiaoli 8

凡宗室覺羅婦女,出名具控案件,除係呈送忤逆照例訊辦外,其餘概不准理。如有擅受,照例參處。儻實有冤抑,許令成丁弟兄子姪或母家至戚抱告。無親丁者,令其家人抱告。官為審理,如審係虛誣,罪坐抱告之人。若婦人自行出名刁控,或令人抱告後復自行赴案,逞刁及擬結後瀆控者,無論所控曲直,均照違制律治罪。有夫男者,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身,折罰錢糧。

條例/tiaoli 9

凡宗室覺羅人等告訐之案,察其事不干己,顯係詐騙不遂者,所控事件立案不行,仍將該原告咨送宗人府,照違制律杖一百,實行重責四十板。如妄捏干己情由聳准,迨提集人證質審,仍係訛詐不遂,串結捏控者,將該原告先行摘去頂戴,嚴行審訊,並究追主使教誘之犯。儻狡辯不承,先行板責訊問,審係控款虛誣,罪應斬絞者,照例請旨辦理。其餘,無論詐贓多寡,已未入手,但經商謀捏控,不分首從,俱實發吉林安置,到配重責四十板。主使、教誘及助勢之犯,無論軍民,不分首從,先行枷號三箇月,滿日俱發近邊充軍。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律辦理。其或所控得實,但審因串詐不遂,捏情圖准者,亦照此例定擬。不得以事出有因,量為援減。

條例/tiaoli 10

凡宗室有犯圈禁之罪者,即行革去頂戴。

條例/tiaoli 11

宗室覺羅及王公有吸食鴉片煙者,擬絞監候,由宗人府會同刑部進呈黃冊。

律/lü 5 | Yingyizhe zhi fuzu youfan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若皇親國戚及功臣八議之中親與功為最重。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其始雖不必參提,其終亦不許擅決,猶有體恤之意焉。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許徑斷決。不用此取旨及奏裁之。律。

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發,聽所在官司徑自提問。加常人罪一等,非倚勢而犯,不得概行加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請之律。

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悋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差人勾問。其皇親國戚及功臣占悋不發出官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條例/tiaoli 1

凡滿洲、蒙古、漢軍綠營官員、軍民人等有犯死罪,除十惡、侵盜錢糧、枉法不枉法贓、強盜、放火、發塚、詐偽、故出入人罪、謀故殺各項重罪外,其尋常鬥毆及非常赦所不原各項死罪,察有父祖、子孫陣亡者,在內由刑部,在外由該督撫,於取供定罪後,即移咨八旗兵部,查取確實簡明事績,聲敘入本,於秋審時恭候欽定。儻蒙聖恩優免,一人一次,後俱不准再行聲請。

律/lü 6 | Zhiguan youfan 職官有犯

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事由,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指所犯事重者言。若事輕傳問,不在此限。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奏聞區處。仍候覆准,方許判決。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禮陵虐,亦聽開具陵虐實跡,實封徑自奏陳。其被參後,將原參上司列款首告者,不准行,仍治罪。

條例/tiaoli 1

各處大小土官有犯徒流以上,依律科斷。其杖罪以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蔭生有犯應題參處分者,聽各衙門題參。其文武生員,犯該徒流以上等罪,地方官一面詳請斥革,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扣限審訊。不必俟學政批回,始行究擬。其情節本輕,罪止戒飭者,審明移會該學教官照例發落,詳報學政查核。貢監生有犯同。

條例/tiaoli 3

文職道府以上、武職副將以上,有犯公私罪名應審訊者,仍照例題參,奉到諭旨,再行提訊。其餘文武各員,於題參之日,即將應質人犯拘齊審究,如督撫同駐省分,一面具題,一面行知應承審衙門,即行提訊。

條例/tiaoli 4

凡參革發審之案,查明被參之人,如係同知、遊擊以下等官,遴委知府審理。係道府,副將等官,遴委道員審理。統令就近提齊款證,秉公確訊。其案內牽連被害之人無關輕重者,該道府審明錄供之後,即分別保釋。止將重罪要犯,帶至省內,由司覆勘解院審擬完結。

條例/tiaoli 5

凡被參革職訊問之員,審係無辜,即以開復定擬。不得稱已經革職,無庸議題。覆其原參,重罪審虛,尚有輕罪應以降級罰俸歸結者,開復原職,再按所犯分別降罰。

條例/tiaoli 6

盛京居住滿洲、蒙古、漢軍文武官員,除因公詿誤獲罪者,仍准本地方居住外,若犯係侵盜虧欠錢糧及姦貪訛詐等事降革者,均連其家屬,撥發各省滿洲駐防,交該管官嚴加管束。

律/lü 7 | Wenwuguan fan gongzui 文武官犯公罪凡一應不係私己,而因公事得罪者,曰公罪。

凡內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該笞者,一十,罰俸一個月,二十、三十各遞加一月。二十罰二月,三十罰三月。四十、五十各遞加三月。[註]四十罰六月,五十罰九月。該杖者,六十,罰俸一年,七十,降一級,八十,降二級,九十,降三級,俱留任。一百,降四級調用。如吏兵二部處分則例應降級革職,戴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笞杖決訖,仍留役。 家紅按:此前十九字,據雍正律增補。

條例/tiaoli 1

休職病故旗員,未完罰俸銀兩,無俸可扣者,照外省官員之例,概予免追。如本身係世襲官職及休職有俸者,仍照數扣抵。

律/lü 8 | Wenwuguan fan sizui 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己所自犯,皆為私罪。

凡內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該笞者,一十,罰俸兩個月。二十,罰俸三個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遞加三月。三十罰六月,四十罰九月,五十罰一年。該杖者,六十,降一級,七十,降二級,八十,降三級,九十,降四級,俱調用。一百,革職離任。犯贜者不在此限。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罷役。

條例/tiaoli 1

凡外任各官遇有錢糧刑名事件,應行革職者,該督撫題參時,即行摘印,委員署理,俟奉旨之日再行開缺。若有奉旨寛宥者,仍准復還原任。

門第二 | Mingli lü shang zhi er名例律上之二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律/lü 9 | Fanzui mianfaqian 犯罪免發遣

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近邊者七十五日,邊遠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

條例/tiaoli 1

凡移來盛京、新滿洲等,若有犯法,著該將軍照新滿洲例辦理。如過五年,仍照舊人治罪。

條例/tiaoli 2

凡八旗滿州、蒙古漢軍奴僕,犯軍流等罪,除已經入籍為民者,照民人辦理外,其現在旗下家奴,犯軍流等罪,俱依例酌發駐防為奴,不准折枷。犯該徒罪者,漢軍奴僕,照民人例問擬實徒,徒滿之後,仍押解回旗,交與伊主服役管束。其滿洲、蒙古奴僕,照旗下正身例,折枷鞭責發落。至設法贖身並未報明旗部之人,無論伊主曾否收得身價,仍作為原主戶下家奴。有犯軍流等罪,仍照例問發。

條例/tiaoli 3

凡旗人毆死有服卑幼,罪應杖流折枷者,按,毆死大功弟妹、小功堂姪、緦麻姪孫,律應擬流者也。毆殺胞弟,律應擬徒,例改流罪者也。除依律定擬外,仍酌量情罪,請旨定奪,不得概入彙題。其有情節慘忍者,發往黑龍江三姓等處,不准枷責完結。旗員中如有誣告、訛詐、行同無賴不顧行止者按此專指事而言。亦如之。

條例/tiaoli 4

在京滿洲、蒙古漢軍及外省駐防並盛京、吉林等處屯居之無差使旗人,按,此皆所謂正身旗人也。如實係寡廉鮮恥有玷旗籍者,均削去本身戶籍,依律發遣,仍逐案聲明請旨。如尋常犯該軍遣流徒笞杖等罪,仍照例折枷鞭責發落。至內務府所屬莊頭、鷹戶、海戶人等按此旗人而非正身者也。及附京住居莊屯旗人王公、各處莊頭,有犯軍遣流徒等罪,俱照民人一例定擬。

條例/tiaoli 5

凡旗人窩竊、窩娼、窩賭及誣告、訛詐、行同無賴不顧行止,並棍徒擾害、教誘宗室為非、造賣賭具、代賊銷贓、行使假銀、捏造假契、描畫錢票、一切誆騙詐欺取財以竊盜論,准竊盜論。及犯誘拐強姦、親屬相姦者,均銷除本身旗檔,各照民人一例辦理。犯該徒流軍遣者,分別發配不准折枷。至八旗滿洲、蒙古奴僕有犯,罪應軍流者,依例發駐防為奴。徒罪以下,照民人問擬。徒滿釋回,仍交與伊主服役管束,毋庸銷除冊檔。

律/lü 10 | Junji youfan 軍籍有犯

凡軍籍人犯罪該徒流者,各依所犯杖數決訖,徒五等依律發配,徒限滿日,仍發回原衛所並所隸州縣。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直省衛所並所隸州縣附籍。犯該充軍者,依律發遣。

律/lü 11 | Fanzui de leijian 犯罪得累減

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謂,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自首減、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故失減。謂,吏典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止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五等,比吏典又減一等,還獲又減一等,通減七等。公罪遞減之類,謂,同僚犯公罪,失於入者,吏典減三等,若未決放又減一等,通減四等。首領官減五等,佐貳官減六等,長官減七等之類。並得累減而復減。如此之類,俱得累減科罪。

律/lü 12 | Yili quguan 以理去官:以理,謂以正道理而去,非有別項事故者。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謂,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淘汰冗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封贈官與其子孫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不改嫁者,親子有官一體封贈。得與其子之官品同。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絕,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與子之官品同。為母子無絕道故也。此等之人。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應請旨者,請旨。應徑問者,徑問。一如職官之法。

條例/tiaoli 1

子孫緣事革職,其父祖誥敕不追奪者,仍與正官同。若致仕及封贈官犯贓,與無祿人同科。

律/lü 13 | Wuguan fanzui 無官犯罪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所犯公罪笞杖以上,俱依律納贖。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考滿、丁憂、致仕之類事發,公罪笞杖以下,依律降罰。杖一百以上,依律科斷。本案黜革,笞杖以上折贖俱免。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雖係公罪,事須追究明白。應賠償者賠償,應還官者還官。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各依本律科斷。

條例/tiaoli 1

無官犯贓,有官事發,照有官參提,以無祿人科斷。有官時犯贓,黜革後事發,不必參提,以有祿人科斷。

律/lü 14 | Chuming dangcha 除名當差

凡職兼文武官犯罪,罷職不敘追奪誥敕除名削去仕籍者,官階勳爵皆除。不該追奪誥敕者,不在此限。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追收度牒並令還俗。職官僧道之原籍。軍民灶戶各從本色,發還原籍當差。

條例/tiaoli 1

凡失陷城池,行間獲罪及貪贓革職各官,封贈俱行追奪。其別項革職者免追。

條例/tiaoli 2

凡知縣以上及佐貳雜職等官,因貪贓枉法革職者,任內有降罰案件,照例仍追編俸外,如佐雜等官實係因公詿誤,毋論任內降罰案件多寡,所有食過編俸,一概免其追賠。

律/lü 15 | Liuqiu jiashu 流囚家屬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隨行家口妻妾、父祖、子孫亦准此。若流徙人正犯身死,家口雖經附入配所之籍,願還鄉者,放還。軍犯亦准此。其謀反、叛逆、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條例/tiaoli 1

凡實犯大逆之子孫,綠坐發遣為奴者,雖係職官及舉貢生監,應與強盜免死減等發遣為奴人犯,俱不准出戶。儻逄恩赦,亦不得與尋常為奴遣犯一體辦理。

條例/tiaoli 2

凡軍流徒犯,俱開明籍貫、年歲,行文配所。其軍流犯之妻及有子願隨者,亦開明年歲。若解部發遣人犯,造冊送部。如係旗人,並開明旗色佐領。

條例/tiaoli 3

內地軍流人犯身故,除妻子不願回籍並會赦不准放還外,其餘令該地方官給咨回籍。若婦人無子及子幼者,咨明本省督撫,令本犯親戚領回原籍,不准官為資送。

條例/tiaoli 4

旗民發遣人犯,係奉特旨著僉妻子及例應僉妻者,聽遣所該管官同本犯一例管束。本犯身故後,有情願攜骸回歸者,該將軍等照例咨部,准其回旗回籍。若非特旨僉遣及例應僉遣之家屬,原係隨往遣所,本非罪犯,各該衙門於起解文內務將「隨往」字樣註明,遣所該管官記檔安插,毋得概同本犯一例羈管。有願回旗籍,及本犯身故後有情願攜骸回歸者,即准回歸,咨部存案。其力不能來者,係旗人,入於本處檔內,令其披甲。係民人,安插為民。日後力能回歸,仍聽其便。儻該各管官故為留難刁蹬,不行咨報及失於查察者,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5

凡律應定擬僉遣之犯,承審官於審訊時即訊取本犯確供,將伊妻姓氏年貌即於招詳內聲明。如無妻室,即取具鄰族甘結,隨招申送。若係隔屬隔省,一面於招內申報,一面移查原籍取結,俟結到之日,即行具文申送,不得俟結案後再行查僉。如有因妻患病留養,將本犯先行發遣者,俟伊妻病痊補解時,令伊親屬隨同差役解赴遣所,交與本犯收領。若伊妻年過六十以上並原係有疾不能隨行,及患病留養後成篤廢不能補解者,該地方官取具鄰族甘結,申詳各上司,行文本犯遣所,俾令知之。其有應行報部者,報部查核。儻有捏結情弊,將具結之鄰族杖一百,犯妻立即補解。其不行詳察之地方官並轉詳之該上司,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6

軍流發遣人犯到配後生長子孫,本犯在日,其子孫如欲往他處耕種貿易,呈明該管衙門,聽其自便。至配所生長之女,本犯或許嫁他處,或寄養與人,亦聽其自便。

條例/tiaoli 7

賞旗為奴人犯之在籍子孫,有前往遣所省視及隨往之子孫,原不在僉遣之內。郤行回歸,即赴該管衙門報名,給與印票,准其回歸。仍將隨往子孫回歸之處,照例報部。本犯之主,不得挾勢羈留。儻有刁留計陷,不得回歸者,將本主照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律治罪。該管官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凡罪應綠坐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非死罪三人等項,犯屬仍照例僉發外,其餘一應軍流遣犯及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家屬,均無庸僉配。如有情願隨帶妻室子女者,聽其自便,不得官為資送。

條例/tiaoli 9

發往鳥魯木齊等處人犯,未經到配,本犯中途病故,跟隨妻子或因到配已近,不願回籍,或子已年長堪勝力作,情願到配為民者,令地方官訊明仍行發往,即入於各該處民籍安插耕種,不必令其為奴。如有寡妻弱子不任力作或自願回籍者,該地方官照例遞回原籍。至已經到配,入廠年限未滿以前,本犯身故者,其妻子即照年限已滿例,准入民籍,一體安插,不必復令為奴。

條例/tiaoli 10

蒙古人犯,例應僉遣之妻子,其隨從本夫者,照例交與河南、山東驛地當差。如本犯已經正法,其妻子單行發遣者,將該犯等酌發南省駐防兵丁為奴。至僉解遞送之處,悉照應綠坐犯屬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11

滿洲、蒙古漢軍發往新疆當差人犯,如有情願隨帶妻室家口者,官為資送,到配後不得同罪犯一例羈管。

條例/tiaoli 12

旗下家奴酗酒行兇,經本主報明該旗,送部發遣之犯,所有妻室子女俱一體發遣,給兵丁為奴。其有年老殘廢及子女幼小不能隨帶者,或令於親屬依棲或聽本婦另嫁,不准仍留原主處服役。

條例/tiaoli 13

緣坐案內例應僉遣伊犁等處為奴人犯,在配所生之女及婦女本身犯罪,發遣為奴,單身到配者,俱准其各就該處擇配。永遠不准回籍之遣犯,仍令各將所配自行報明,該管官存案。其餘尋常遣犯,在籍隨往及在配所生之女,除力能回籍各聽其便外,或遇無力不能回籍,查明願[註]依本主者,聽本主擇配,依本犯者,聽本犯擇配。亦令報明存案,不得官為經理。 家紅按:原書“願”作“原”。

律/lü 16 | Changshe suo buyuan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實犯,皆有心故犯。雖會赦並不原宥,其過誤犯罪,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誤毀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察關防鈐束及干連聽使之類。若官吏有犯公罪,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書遲錯之罪,皆無心誤犯。並從赦宥。謂會赦皆得免罪。其赦書臨時實犯等罪名,特賜宥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特從赦原雖不全免減降從輕者,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不在此限。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條例/tiaoli 1

凡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及外姻小功尊屬者,俱不准援赦。

條例/tiaoli 2

凡關係軍機兵餉事務,俱不准援赦寛免。關係行間兵餉者乃坐。

條例/tiaoli 3

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干係錢糧、婚姻、田土等項,罪雖遇赦免,事須究問明白。應追取者仍行追取,應改正者仍行改正。

條例/tiaoli 4

誣告叛逆未決應擬斬候者,不准援赦。又,捕役誣拏良民及曾經犯竊之人,威逼承認,除被誣罪名遇赦尚准援免者,其反坐捕役亦得援赦免罪外,若將平民及犯竊之輕罪人犯逼認為謀殺、故殺、強盜者,將捕役照例充軍。遇赦不准援免。

條例/tiaoli 5

凡遇恩詔內開有軍流俱免之條,其和同誘拐案內,係民人改發煙瘴少輕地方者,即准寛免,係旗下家人於誘拐案內發遣為奴人犯,亦許一體援免。

條例/tiaoli 6

直省地方偶值雨澤愆期,應請清理[註]刑獄者,除徒流等罪外,其各案內牽連待質及笞杖內情有可原者,該督撫一面酌量分別減免省釋,一面奏聞。 家紅按:原書“清理”作“治理”。

條例/tiaoli 7

凡察哈爾、蒙古及札薩克地方,偷竊四項牲畜,罪應發遣賊犯遇赦,俱不准減等。

條例/tiaoli 8

傳習白陽、白蓮、八卦、紅陽等項邪教,為首之犯,無論罪名輕重,恭逢恩赦,不准查辦。並逐案聲明遇赦不赦字樣,其為從之犯,亦俱不准援減。

條例/tiaoli 9

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律應總徒四年及原犯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遇赦減等,俱減一年。其誣告平人死罪未決,應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如徒役未滿,遇赦減等,減為總徒四年。若再遇赦,仍准再減一年。如已到流配所,加徒役已滿者,即照尋常流犯,減為徒三年。

條例/tiaoli 10

凡侵盜倉庫錢糧入己,數在一千兩以上,擬斬監候之犯,遇赦准予援免。如數逾一萬兩以上者,不准援免。

條例/tiaoli 11

凡觸犯祖父母、父母發遣之犯遇赦,查詢伊祖父母、父母,願令回家,如恩赦准其免罪者,即准釋放,若祇准減等者,仍行減徒。其所減徒罪,照親老留養之例,枷號一箇月,滿日釋放,毋庸充配。儻釋回後再有觸犯,復經祖父母、父母呈送,民人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旗人枷號兩箇月,仍發黑龍江當差。

條例/tiaoli 12

凡宗室覺羅及旗人、民人觸犯祖父母、父母呈送發遣圈禁之犯,除恭逢恩赦,仍遵定例查詢辦理外,若遇有犯親病,故許令親屬呈報各該旗籍,咨明宗人府,並行知配所督撫、將軍查覈原案。祇係一時偶有觸犯,尚無怙終屢犯重情,並察看本犯果有聞喪哀痛迫切情狀,如係宗室覺羅,由宗人府奏請釋放。如係旗人、民人,由各督撫、將軍咨報刑部覈明,奏請釋放。如在逃被獲,訊明實因思親起見,又有聞喪哀痛情狀者,即免其逃罪,仍發原配安置,不准釋回。其逃回後自行投首及親屬代首者,遇有犯親病故,准其察看情形,如實係聞喪哀痛,免其發回原配,仍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若本係桀驁性成,屢次觸忤干犯,致被呈送發遣,情節較重之犯,俱不准釋回。

條例/tiaoli 13

文武官員、舉人、監生、生員及吏典兵役但有職役之人,犯姦盜詐偽并一應贓私罪名,遇赦取問明白,罪雖宥免,仍革去職役。

律/lü 17 | Liufan zaidao huishe 流犯在道會赦

凡流犯在道會赦,赦以奉旨之日為期,必於程限內未至配所會赦者,方准赦回。若雖未至配所,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恐姦徒有意遷延,謂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未滿六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放。若從起程日至奉旨日,總計有違限者,不在赦限,若在道,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謂如沿途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斯文憑者,皆聽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於途中曾在逃雖在程限內,遇赦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軍罪亦同。

其流犯及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並不在赦放之限。

其徒犯在道會赦及已至配所遇赦者,俱行放免。流犯加徒者,亦免加徒。

條例/tiaoli 1

凡官員問擬徒罪,不論已未到配,遇赦減免,令各督撫造冊咨部,彙題存案。其有關人命擬徒常犯遇赦減等,另冊報部核辦,不得與尋常徒犯按季冊報。

條例/tiaoli 2

凡在京八旗兵丁、閒散人等,囚犯逃罪及別項罪名,發遣黑龍江、新疆等處當差者,如在途在配,遇赦回京,仍歸入本旗檔內,嚴加管束,即准以步甲等差挑取。儻挑差後怙惡不悛,仍復滋事及脫逃被獲者,即銷除旗檔,發遣煙瘴地方,照民人一例管束,不准釋回。若未經挑差以前,復犯逃罪被獲者,仍發黑龍江等處當差。若自行投回,毋論已未挑差,仍俱照旗人逃走自首例辦理。其有犯別項罪名,各照本例科斷。

門第三 | Mingli lü shang zhi san名例律上之三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律/lü 18 |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篤廢應侍,或老或疾。家無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與獨子無異,有司推問明白。開具所犯罪名,並應侍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軍犯准此。

條例/tiaoli 1

凡犯罪有兄弟俱擬正法者,存留一人養親,仍照律奏聞,請旨定奪。

條例/tiaoli 2

凡部內題結軍流、徒犯及免死流犯,未經發配以前,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及其母係屬孀婦,守節二十年,家無以次成丁者,如屬大、宛二縣民人,該縣查明,府尹確察報部。如屬五城民人,兵馬司掌印指揮查明,巡城御史確察報部。如屬外省民人,州縣官查明,督撫確察報部。軍流、徒犯照數決杖,徒犯枷號一個月,軍流枷號四十日,免死流犯枷號兩個月,俱准存留養親。其各省人犯,該督撫照此確查辦理,若在外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始告留養者,取具該犯確供,一面解配,一面行查。原籍督撫及人犯甫經到配告稱留養者,該配所一面收管,一面行查。如果例應留養,取結報部,將該犯解籍留養。原審官照軍流等犯未經審出實情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軍流、徒犯並非獨子,地方官知情捏報,以故出論。如有受賄情弊,以枉法論。失察者交部議處。其鄰保族長人等,有假捏出結者,照證佐不言實情減本犯罪二等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若地方官查報後,復將假捏情弊自行查明,或上司復飭察出及鄰保人等自行首送者,除本犯仍發配外,官員及鄰保人等俱免議。至定案之初不遵例取具有無祖父母、父母、兄弟、子孫及年歲若干確供者,承審之員,照軍流等犯未經審出實情例議處。

條例/tiaoli 4

凡人命案件於相驗時,即將兇犯之親有無老疾,該犯是否獨子,訊證明確,一併詳報。定案時,係戲殺及誤殺,秋審緩決一次。例准減等之案,並擅殺、鬥殺情輕及救親情切傷止一二處各犯,核其情節,秋審時應入可矜者,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及孀婦獨子,伊母守節二十年者,或到案時非例應留養之人,迨成招時,其祖父母、父母已成老疾,兄弟、子姪死亡者,該督撫查取各結聲明,具題法司隨案核覆,聲請留養。按,此隨案聲請留養者。其餘各案,秋審並非應入可矜,並誤殺緩決一次,例不准減等者,該督撫於定案時,止將應侍緣由聲明,不必分別應准、不應准字樣,統俟秋審時取結報部。刑部會同九卿核定,入於另冊進呈,恭侯欽定。按,此秋審時核辦留養者。其謀故殺及連斃二命,秋審應入情實無疑之案,雖親老丁單、毋庸聲請留養。按,此無庸聲請留養者。至夫致死妻,應行留養承祀之案,無論毆殺、故殺,如覈其情節,秋審應入可矜者,亦准隨案聲請。其餘統俟秋審時取結,分別情罪輕重辦理。按,此毆死妻分別辦理者。朝審案件一體遵行。

條例/tiaoli 5

凡戲殺、誤殺、擅殺、鬥殺、情輕及救親情切,傷止一二處各犯,如定案時犯親年歲不符,原題內未經聲明,應侍秋審後,核其祖父母、父母現已老疾,孀婦守節年分均已符合,或成招時家有次丁,嗣經身故及被殺之家先有父母嗣已物故,與留養之例相符,由各督撫查明,已入秋審緩決可矜者,隨時隨案具題,刑部核明題覆,准其留養。其未入秋審各案,如擅殺、鬥殺,應擬可矜,戲殺及誤殺例准緩決一次,減等者,亦准其隨時查辦。如誤殺不准一次減等之案及擅殺、鬥殺、應擬緩決者,照例俟秋審時,取結報理。如係擅殺,仍照例毋庸查被殺之家有無父母。

條例/tiaoli 6

凡鬥殺等案及毆妻致死之犯,奉旨准其留養承祀者,將該犯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鬥殺等案,追銀二十兩,給死者家屬養贍。至毆妻致死,原題時親老丁單,聲請留養,遇有父母先存後故,與承祀之例相符者,各督撫於秋審時查明取結,另行報部,九卿一體核擬具題。儻有假捏等弊,除本犯仍照原擬不准留養承祀外,查報之地方官及捏造之鄰保族長等,俱照捏報軍流留養例,分別議處治罪。若留養承祀之後,如有不安分守法,別生事端,無論罪名輕重,即照現犯之罪,按律定擬,不准復行聲請。

條例/tiaoli 7

殺人之犯,有秋審應入緩決,應准存留養親者,查明被殺之人有無父母,是否獨子,於本內聲明。如被殺之人亦係獨子,但其親尚在,無人奉侍,不論老疾與否,殺人之犯,皆不准留養。若被殺之人平日游蕩離鄉,棄親不顧,或因不供養贍,不聽教訓,為父母所擯逐及無姓名籍貫可以關查者,仍准其聲請留養。至擅殺罪人之案,與毆斃平人不同,如有親老應侍,照例聲請,毋庸查被殺之家有無父母、是否獨子。

條例/tiaoli 8

尊長故殺卑幼之案,如有親老丁單,定案時於疏內聲明,俟秋審時取結報部,分別情罪輕重辦理。

條例/tiaoli 9

凡旗人犯斬絞外遣等罪,例合留養承祀者,照民人一體留養承祀。

條例/tiaoli 10

凡因誣告擬流加徒之犯,除被誣罪名應准留養者,仍照定例遵行外,如誣告人謀故殺及為強盜等罪,以致被誣良民久淹獄底,身受刑訊,蕩產破家,迨審明反坐者,依律問發,不准留養。

條例/tiaoli 11

凡曾經觸犯父母犯案,並素習匪類,為父母所擯逐,及在他省獲罪,審係遊蕩他鄉,遠離父母者,俱屬忘親不孝之人,概不准留養。若係官役奉差者,客商貿易在外寄資養親,確有實據者,及兩省地界毘連相距在數十里以內者,該督撫於定案時,察覈明確,按其情罪輕重,照例將應侍緣由於題咨內聲敘。

條例/tiaoli 12

凡死罪及軍流遣犯獨子留養之案,如該犯本有兄弟,併姪出繼可以歸宗者,及本犯身為人後,所後之家可以另繼者,概不得以留養聲請。若該犯之兄弟與姪出繼,所後之家無可另繼之人,不可歸宗,及本犯所後之家無可另繼者,仍准其聲請留養。其徒罪人犯兄弟併姪出繼,毋庸令其歸宗,及本犯身為人後,毋庸另繼,概准聲請留養。

條例/tiaoli 13

凡軍務未竣以前,自首逃兵內,如實係因病落後,並非無故脫逃,而其父兄曾經沒於王事,又親老家無次丁者,准其留養。其無故脫逃,續經拏獲者,雖有父母沒於王事,仍不准其留養。

條例/tiaoli 14

凡卑幼毆死本宗期功尊長,定案時皆按律問擬,概不准聲請留養。其有所犯情節,實可矜憫,奉旨改為斬監候者,統俟秋審情實。二次蒙恩。免勾,奏明改入緩決之後,由該督撫查明該犯應侍緣由,於秋審時取結報部覈辦。至毆死本宗緦麻,外姻、功緦尊長,如有親老丁單,應行留養,均俟秋審時取結,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15

各衙門差役犯案,除因公致罪及因人連累,或尋常過犯,並無倚勢滋擾情事,遇有親老丁單,仍准查辦留養外,其餘概不准聲請留養。

條例/tiaoli 16

遣犯內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按,現改新疆為奴。拏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留之人指出,再行妄報者,按,烏魯木齊種地當差。此條,道光十四年已改為,逃人續供之窩家,提來審明,又屬誣報。此處亦應修改。發遣雲貴兩廣煙瘴,偷刨人參人犯在配脫逃者,按,伊犁為奴。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至二次者,按,駐防為奴。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按,伊犁當差。用藥迷人,甫經學習即行敗露者,按,伊犁為奴。用藥迷人已經得財,為從者,按,新疆為奴。用藥迷人,被迷之人當時知覺未經受累者,按,伊犁為奴。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同謀者,按,煙瘴充軍。應發極邊煙瘴。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者,按,新疆為奴。開窯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按,煙瘴充軍。永遠枷號人犯已逾十年,原擬死罪應發遣充軍者,按,發往伊犁。大夥梟徒拒捕傷差案內之灶丁、窩家按,伊犁為奴及軍營脫逃兵丁,在軍務未竣以前投首者,按,駐防為奴。軍營脫逃餘丁被獲者,按,極邊足四千里。聚眾奪犯殺差案內,隨同拒捕未經毆人成傷者,按,極邊四千里。川省匪徒在野攔搶四人至九人,未經傷人者按,伊犁為奴臺灣無籍游民,兇惡不法,犯該徒罪以上情重者,按,新疆為奴。賊犯犯罪事發,抗拒殺差案內,為從在場助勢者,按,極邊足四千里。罪囚越獄脫逃三人以上,原犯徒罪為從及杖笞為首並一二人原犯軍流為從及徒罪為首者,按,伊犁為奴。幕友、長隨書役等、倚官妄為,累及本官,罪應軍流以上與同罪者,新疆兵丁跟役,如有酗酒滋事互相調發者,按,為奴。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按,一二次煙瘴軍,三次新疆當差。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按,邊遠充軍積匪猾賊及窩留者,按,煙瘴軍。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者,按,煙瘴軍。開棺見屍,二次為從者,按,此條已改絞罪。盜未殯未埋屍柩,開棺見屍為從,二次發邊遠充軍,三次發煙瘴充軍,似應修改。引誘包攬偷渡過臺,招集男婦至三十人以上者按,新疆為奴蠹役詐贓十兩以上者,按,近邊。積慣訟棍罪應擬軍者,軍流徒犯內強盜並有關倫理及兇徒擾害地方,罪應發遣者,俱不准聲請留養。

條例/tiaoli 17

搶竊滿貫擬絞,秋審緩決一次者,按,煙瘴軍。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以上擬絞,秋審緩決一次者,按,煙瘴厙。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按,煙瘴軍。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按,邊遠軍。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按,附近軍。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按,煙瘴軍。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按,邊遠軍。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按,近邊軍及開棺見屍為從者,按,此條已改絞罪。內地民人在新疆犯至軍流,互相調發者,按,此條本例已改為解回內地。互相調發之例已改,此條即應刪除。調姦未成,和息後因人恥笑復追悔抱忿自盡致死二命者,按,邊遠軍。行營金刃傷人者,按,伊犁為奴。川省匪徒,在野攔搶十人以上,被脅隨行者,按,烏魯木齊為奴。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按,邊遠軍。夥眾搶去良人子弟,強行雞姦之餘犯問擬充軍者按,煙瘴並軍流徒犯內造賣販賣賭具,誘拐及各項情輕人犯,果於未經發配及甫經到配以前,告稱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與例相符,准其留養一次,照例枷責,分別刺字,詳記檔案。若留養之後,復犯軍遣流徒等罪,概不准再行留養。

律/lü 19 | Tianwensheng youfan 天文生有犯

凡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明於測驗推步之法。能專其事者,犯軍流及徒,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仍令在監習業。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及犯鬥毆傷人,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編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監習業之限。

條例/tiaoli 1

凡欽天監官為事請旨提問,與職官一例問斷。該為民者送監,仍充天文生身役。該徒流充軍者,備由奏請定奪。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職發遣。

條例/tiaoli 2

養象軍奴犯該雜犯死罪及徒流罪,決杖一百,俱住支月糧。如徒三年,就住支三年月糧也。各照年限,常川養象,滿日仍舊食糧養象,笞杖的決。

律/lü 20 | Gongyuehu ji furen fanzui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凡工匠樂戶犯徒罪者,五徒並依杖數決訖,留住衙門照徒年限拘役。住支月糧。其鬥毆傷人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發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住拘役之限。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留褲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條例/tiaoli 1

和聲署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聽用,若樂工投託勢要,挾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換者,聽申禮部送問,就於本司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若官俳徇私聽囑,放富差貧,縱容四外逃躲者,參究治罪,革去職役。

條例/tiaoli 2

婦女有犯毆差鬨堂之案,罪至軍流以上者,實發駐防為奴。犯徒罪者,若與夫男同犯,一體隨同實發。亦不准收贖。若婦女專犯徒罪者,仍照律收贖。

條例/tiaoli 3

各直省審理婦女翻控之案,實係挾嫌挾忿,圖詐圖賴,或恃係婦女,自行翻控,審明實係虛誣,罪應軍流以上及婦女犯盜後,經發覺致縱容袒護之祖父母、父母並夫之祖父母、父母畏罪自盡,例應問擬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者,均免其實發駐防為奴,各監禁三年。限滿由獄管、獄官察看情形,實知改悔,據實結報,即予釋放。儻在監復行滋事,犯該笞杖者,仍准收贖。犯該徒罪以上,加監禁半年,軍流以上,加監禁一年,再行釋放。若官吏獄卒故意陵虐者,照陵虐罪囚例加等治罪。其婦女翻控,訊明實因伊夫及尊長被害,並痛子情切懷疑具控及聽從主使出名誣控,到官後供出主使之人,俱准其收贖一次。如不將主使之人供明,仍照例監禁,俟三年限滿,再分別禁釋。

條例/tiaoli 4

京城姦媒有犯誘姦、誘拐罪,坐本婦之案,如犯該軍流,俱實發各省駐防為奴。其罪止徒杖者,准其收贖。徒罪所得杖罪,即照婦女犯姦之例,一體的決,不准收贖。

條例/tiaoli 5

婦女犯軍流等罪,除例載實發駐防為奴按,此應實發者及酌量監禁,免其實發各條外,按,此應監禁者。見上條。若係積匪並窩留盜犯多名,及屢次行兇、訛詐,罪應外遣者,實發駐防給官兵為奴。罪應軍流者,准其收贖一次,仍詳記檔案。如不知悛改,復犯前罪,即行實發駐防,不准收贖。犯該徒罪以下者,仍准收贖,不得加重實發。

律/lü 21 |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犯罪已發未論決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不在從重科斷之限。其重犯流者,三流并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徒而又犯徒者,依後所犯杖數,該徒年限議擬明白,照數決訖仍令應役,通前。亦總不得過四年。謂先犯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並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徒流人又犯,杖罪以下亦各依後犯笞杖數決之。充軍又犯罪亦准此。其應加杖者,亦如之。謂天文生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條例/tiaoli 1

先犯雜犯死罪,納贖未完,及准徒年限未滿,又犯雜犯死罪者,決杖一百。除杖過數目,准銀七分五釐,再收贖銀四錢五分。又犯徒流笞杖罪者,決其應得杖數。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贖銀數,仍照先擬發落。若三次俱犯雜犯死罪者,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2

免死減等發遣新疆古塔、黑龍江等處盜犯。除脫逃被獲,仍照定例斬決外,如在配所殺人及犯別項無關人命,罪應斬絞監候者,該將軍等奏咨到部。刑部查明原案,定擬斬決,分別題奏,行文該將軍,於眾人前即行正法。犯該徒罪以上者,擬斬監候。犯該笞杖者,枷號三箇月,鞭一百。至平常發遣人犯,在配殺人,仍分別謀故鬥毆,按律定擬。如犯該遣罪者,在配所枷號六箇月。犯該軍流者,枷號三箇月。犯該徒罪者,枷號二箇月,俱鞭一百。犯該笞杖者,各照應得之數,鞭責發落。

條例/tiaoli 3

閩省沿海府屬,如有金刃傷人問擬杖徒之犯,或在配所,或徒滿回籍,仍執持金刃傷人者,俱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4

軍犯在配復犯徒罪者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於配所枷號一箇月,每等遞加五日。按,一年半三十五日,二年四十日,二年半四十五日,三年五十日。復犯流罪及復犯軍罪,輕於原犯罪名,或與原犯罪名相等者,即照原犯罪名加等調發。若復犯軍罪重於原犯罪名者,即照復犯罪名加等調發,各加枷號一箇月,罪至極邊煙瘴者,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按,無論原犯復犯也。

條例/tiaoli 5

尋常竊盜問擬軍流徒罪,到配後除犯非偷竊及所犯罪重者,仍各照律例辦理外,其有在配在逃行竊,審係一二次,贓未至滿貫者,徒罪復犯,擬以滿流,軍流復犯,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若犯至三次者,徒罪復犯,亦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軍流復犯,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計贓滿貫者,仍照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6

旗下另戶人等,因犯逃人匪類及別項罪名,發遣黑龍江等處,並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旗人發遣各處駐防當差者,三年後果能悔罪改過,即入本地丁冊,擇其善者挑選匠役披甲,給與錢糧。三年內不行改過及已過三年,造入丁冊後復行犯罪,即銷除旗檔,改發雲貴、兩廣,令地方官與民人一體嚴加管束。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人犯解送刑部轉發。其各省駐防人犯,就近移交該省督撫,解往應發省分充配。該將軍於彙題一年內收到人犯數目本內一併彙題,至奉旨發遣旗下另戶內,如有行兇為匪者,該將軍另行請旨辦理。

條例/tiaoli 7

改發極邊煙瘴充軍之竊盜,在配復犯行竊,計贓滿貫者。仍照尋常竊盜問擬。軍流人犯復竊滿貫,例擬絞監候。若在配復竊贓未滿貫,審係一時掏摸計贓無幾。及偷摘蔬果,罪止杖責者,即於配所枷號三箇月。按,此處枷號三月,與上免死盜犯同。計贓。復犯徒罪者,枷號一年,復犯流罪者,枷號二年,復犯軍罪者,枷號三年。按,枷號並不以三月為限矣。令地方官按月點卯驗封,發市示眾。若在逃復竊,贓未滿貫,應仍係煙瘴人犯脫逃例,改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儻發遣後復犯行竊,即照軍犯在配復竊例,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8

凡發遣人犯,於經過處所,辱官、詐財、生事不法者,無論滿漢軍民,如係原擬斬罪免死減等人犯,該地方即行羈禁嚴審,通詳該上司核明具題。將不法解犯,即於經過處所,照原犯斬罪正法示眾。儻州縣官隱匿不報,或該管上司不行轉揭題參者,俱交部照例分別議處。如係平常發遣人犯,俱照徒流人又犯罪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9

發遣吉林、黑龍江等處免死盜犯,在配偷竊官糧,計贓八十兩以上者,為首擬斬立決,其不及八十兩並為從之犯,仍各照本例問擬。

條例/tiaoli 10

回民因行竊窩竊發遣、復在配行竊,初犯枷號二年,再犯枷號三年,三犯即永遠枷號。若在逃行竊,被獲亦遞回配所,照此例辦理。儻計贓逾貫及行竊時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秋審概入情實,擬枷人犯有年限者,滿日,俱鞭一百,遇赦俱不准援減。

條例/tiaoli 11

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人犯,有被伊主圖占其妻女,因而致斃者,將伊主照故殺奴婢例治罪。儻為奴人犯有誣捏挾制伊主者,照誣告家長律治罪。

條例/tiaoli 12

凡發遣新疆人犯並黑龍江等處為奴婢人犯,在配行竊,初犯者在配所枷號一年,再犯者枷號二年,三犯者枷號三年,至四犯者即擬以永遠枷號。遇赦不准援免。

條例/tiaoli 13

烏魯木齊地方遣犯,如有在配滋事犯法及乘間脫逃,並逃後另犯不法情事,除罪應斬絞者,仍照例辦理外,其因罪無可加,例止枷責之犯,覈其所犯事由,如係軍流徒罪,繫帶鐵桿二年,如係笞杖等罪,繫帶鐵桿一年。果能安分,限滿開釋,仍令分別當差為奴。儻釋放後仍不悛改,再繫一年。如有怙惡不悛,即令永遠繫帶。地方官每辦一案,報明將軍、都統,按季彙冊咨部,開釋時亦報部查覈。如有挾嫌誣陷及徇隱不報者,照例辦理。

門第四 | Mingli lü xia zhi yi 名例律下之一

律/lü 22 | Laoxiao Feiji Shoushu 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犯謀反、叛逆縁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並聽收贖,犯該充軍者,亦照流罪收贖。八十以上,十歳以下,及篤疾瞎兩目折兩肢之類,犯殺人謀故鬪毆應死一應斬絞者,議擬奏聞,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取自上裁。盜及傷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贖。謂既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亦令其收贖餘皆勿論。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歳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 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償,受贓者償之。謂九十以上七歳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盜財物,旁人受而將用,受用者償之。若老小自用,還著老小之人追徴。

條例/tiaoli 1

凡老幼及廢疾犯罪,律該收贖者,若例該枷號,一體放免。 應得杖罪,仍令收贖。

條例/tiaoli 2

内外現審人犯,不應具題者,若有老小廢疾,倶照律完結。 其直隸各省審擬具題,案内人犯,果有老小廢疾者,該督撫察明,取具地方官印結具題,照律收贖。如實非老小廢疾,徇情題免,事發者,將出結轉詳官並督撫,交部議處。其到部人犯,有吿稱年老及在中途成廢疾者,察明實係老疾,亦得收贖。

條例/tiaoli 3

教令七歳小兒毆打父母者,坐教令者以毆凡人之罪。教令九十老人故殺子孫者,亦坐教令者以殺凡人之罪。

條例/tiaoli 4

凡瞎一目之人,有犯軍流徒杖等罪,倶不得以廢疾論贖。若毆人瞎一目者,仍照律科罪。

條例/tiaoli 5

毎年秋審人犯,其犯罪時年十五以下,及現在年逾七十,經九卿擬以可矜,蒙恩宥免減流者,倶准其收贖。朝審亦照此例行。

條例/tiaoli 6

凡篤疾犯一應死罪,倶各照本律、本例問擬,毋庸隨案聲請,倶入於秋審,分別實緩辦理。其緩決之犯,俟査辦減等時,核其情節,應減軍流者,再行依律收贖。

條例/tiaoli 7

七歳以下致斃人命之案,准其依律聲請免罪。至十歳以下鬪毆斃命之案,如死者長於兇犯四歳以上,准其依律聲請,若所長止三歳以下,一例擬絞監候,不得概行雙請。至十五歳以下被長欺侮,毆斃人命之案,確査死者年歳亦係長於兇犯四歳以上,而又理曲。逞兇,或無心戲殺者,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聲請,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8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者,准其收贖一次,詳記档案。若收贖之後復行犯罪,除因人連累過誤入罪者,仍准其照例收贖外,如係有心再犯,即各照應得罪名,按律充配,不准再行收贖。

條例/tiaoli 9

各直省審理年老廢疾翻控之案,實係挾嫌挾忿,圖詐圖頼,或恃係老疾,自行翻控,審明實係虚誣,罪應軍流以上者,即行實發,一概不准收贖。儻訊明實因尊長被害,並痛子情切,懷疑具控,及聽從主使出名誣控,到官後供出主使之人,倶准其收贖一次。若不將主使之人供明,不准收贖。

律/lü 23 | Fanzui shi wei laoji 犯罪時未老疾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 或無疾時犯罪,有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入勿論之内。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或入徒時無病,徒役年限内成廢疾,並聽准老疾收贖。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驗該杖徒若干,應贖銀若干,倶照例折役收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謂如七歳犯死罪,八歳事發,勿論。十歳殺 人,十一歳事發,仍得上請。十五歳時作賊,十六歳事發,仍以贖論

律/lü 24 | Jimo zangwu 給沒贓物

凡彼此倶罪之贓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與受同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贓,並還主謂恐嚇詐欺, 強買賣,有餘利,科斂及求索之類。 ○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産,赦書到後,罪在赦前決訖,而家産未曾抄 札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抄札入官守掌,及犯謀反叛逆者,財産與縁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並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沒之物雖送官, 未經分配與人守掌者,猶為未入。其縁坐應流及本犯家口,雖已入官,罪人遇赦得免者,亦從免放。 ○若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贓是驘,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産藩息,皆為見在。其贓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徴別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贓罪而犯別罪,亦有應追財物,如埋葬銀兩之類,餘皆徴之。 若計雇工賃錢私役弓兵、私借官車船之類為贓者,亦勿徴。 ○其估贓者,皆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銀八分五釐五毫,其牛馬駝驘驘、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 工賃値計算定罪追還。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値銀錢一十兩,卻不得追賃値一十一兩之類。 ○其贓罰金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徴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徴足色謂人原盜或取受正贓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應行追贓人犯,除監守盜及搶奪、竊盜之贓,並過失殺人,應追埋葬銀兩,仍照各本例分別辦理外,但有還官贓物,値銀十兩以上,著監追半年。勘實力不能完者,開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贓數多寡,按季彙題,請旨定奪。其入官贓二十兩以上,給主贓三十兩以上,亦著監追半年。不及前數,著監追三個月。勘實力不能完,俱免著追,一面取結請豁,一面定地解配發落,毋庸聽候部覆。其應監追半年者,除人犯先行發落外,在内由刑部,在外由該督撫,仍各於歲底彙題一次。

條例/tiaoli 2

一、命案内減等發落人犯,應追埋葬銀兩,勒限一個月追完。有物産可抵者,亦著於限内變交。如審係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給付屍親收領。若限滿勘實,力不能完,將該犯即行發配,一面取具地鄰、親族甘結,該地方官詳請督撫核實,咨請豁免。如有隱匿,發覺者,地鄰人等均照不應重律治罪,地方官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凡八旗應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庫。其内務府佐領人送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庫。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折枷責結案。

條例/tiaoli 4

一、凡官役犯贓案内,有虧短價値等項,追給原主。其詐騙逼勒者,被害人自行首告,亦追給原主。督撫、科道參發者,概追入官。

條例/tiaoli 5

一、歸旗人員,内有應追贓者,限五個月内,該督撫查明家産、人口造册,並人解部,轉交該旗追贓。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産,再限地方官六個月察明結報。後有隱匿,發覺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斷付死者之財産,遇赦不得免追。

條例/tiaoli 7

一、刑部現審案内,凡行追贓罰、贓變、贓贖銀兩,承追各官俱各定限一年追完。如逾限不行追交,該部即行查參,將承追各官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州縣有盜劫庫項,除失事之員照數補還者,無庸另議外,或本人身故産絶,力難完繳者,即照州縣虧空之例,令該管各上司分賠。

條例/tiaoli 9

一、凡追贓人犯,除侵貪官吏仍照例限監追外,其搶奪竊盜之贓,著地方官於定案之日嚴行比追。如果力不能完,即將本犯治罪,隨時取結詳報,分別題咨豁免。

條例/tiaoli 10

一、參革漢軍官員有應完款項,俱照[註]定限著追。如為數多者,酌量展限完納。如逾限不完,即將該員解旗治罪。 家紅按:原書“俱照”作“具照”。

條例/tiaoli 11

一、緣事獲罪,應行查抄貲産,而兄弟未經分産者,將所有産業查明,按其兄弟人數,分股計算。如家産値銀十萬,兄弟五人,每股應得二萬,只將本犯名下應得一股入官。其餘兄弟名下應得者,概行給予。

條例/tiaoli 12

一、凡内外官員名下,應追因公核減借欠等項,及該員本係分賠、代賠,經地方官查明結報家産盡絶,無力完繳者,俱照例題豁,毋庸再於同案各員名下攤追。

條例/tiaoli 13

一、盜劫之案,查出盜犯名下資財什物,俱給事主收領。其有已經獲犯,而原贓未能起獲,數在一百兩以内者,著落地方官罰賠。如數百兩至千兩以上者,令地方官罰賠十分之一二。尋常竊案,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14

一、凡州縣自理贖鍰,歲底造册,申報按察司。布按自理贖鍰,歲底册報督撫。督撫歲底彙造清册,題報刑部察核。其承問各官,應開明罰贖人姓名,及所罰數目,曉示各該地方。如有以多報少及隱漏者,督撫參奏,以貪贓治罪。

條例/tiaoli 15

一、刑部現審案内,違例入官住房、鋪面各項房屋,於定案後,徑咨戶部辦理,刑部毋庸估變。

條例/tiaoli 16

一、虧空貪贓官吏,一應追賠銀兩,該督撫委清查官産之員,會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屬將田房、什物呈明時價,當堂公同確估,詳登册記,申報上司,仍令本犯家屬眼同售賣完項。如有侵漁需索等弊,許該犯家屬并買主首告,將侵漁需索之官吏,照侵盜錢糧及受枉法贓律治罪。

條例/tiaoli 17

一、地方官吏有將入官田房私租於人者,除照數追賠外,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其一應變賣什物,俱勒限一年按:與戶部例文不符,眼同本犯家屬,照數變賣。如逾限未變,器皿、衣服仍於本地方勒變,一應金銀、珠玉等物,兌明分兩數目,造具清册,眼同本犯家屬封固,取具並無更換甘結,具文解交藩庫。遇有便員,附搭解部,轉交崇文門變價。若有竊換等弊,許家人及旁人首告,加倍追賠,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

條例/tiaoli 18

一、田房、産業一[註]經入官,即令本犯家屬將契券呈堂出業,該管官眼同原主,秉公估定,開明價値,出示速售。有願買者,即給與印照,不許原主勒索找價,仍令買主出具並無假冒影射甘結存卷。如該管官縱容原主,據占影射,將據占之家屬、影射之父兄,俱照隱瞞入官財物律,坐贓治罪;該管官並該上司,俱照例分別議處。如並無影射等弊,首告之人捏詞陷害,按律反坐。至所典房地及質當物件,勒限令原主取贖,歸還原本。如逾限不贖,即開明原本價値,出示招賣。 家紅按:原書“一”作“已”。據乾隆五年律改。

條例/tiaoli 19

一、八旗催追侵貪銀兩,如逾限不完,將伊家産變價交官。若承變限滿,尚無售主,照虧欠之數,將家産估價入官抵項。其家産不能抵完者,該參、佐領等據實呈報,管旗都統等具奏,將本犯交部,照原擬發落,現在家産盡行入官。

條例/tiaoli 20

一、竊盜案内無主贓物,及一切不應給主之贓,如係金珠、人參等物,交内務府。銀錢及銅鐵、鉛錫等項,有關鼓鑄者,交戶部。硫磺、焰硝及甎石、木植等項,有關營造者,交工部。洋藥及鹽酒等項,有關税務者,交崇文門。其餘器皿、衣飾,及馬驘牲畜,一應雜貨,均行文都察院,劄行該城御史,督同司坊官,當堂估値變價,交戶部彙題,並將變價數目,報都察院及刑部查覈。倘有弊混及變價不完,由該御史查參。

律/lü 25 | Fanzui zishou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贓者,其罪雖免猶徵正贓。謂如枉法、不枉法,贓徵入官。用強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索之類,及強竊盜,贓徵給主。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謂如竊盜事發自首,又曾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止科竊盜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見問罪名,免其餘罪。謂因犯私鹽事發被問,不加拷訊,又自別言曾竊盜牛,又曾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其犯人雖不自首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之親屬為之首,及彼此詰發,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謂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卑幼告言尊長,尊長依自首律免罪,卑幼依干犯名義律科斷。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重情首作輕情,多贓首作少贓,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自首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至死者,聽減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澤之類是叛去本國之類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本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損傷於物,不可賠償謂如棄毀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事發在逃已被囚禁,越獄在逃者,雖不得首所犯之罪,但既出首,得減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減。若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本無加罪,仍得減本罪二等,若私越度關及姦者,並不在自首之律。○若強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管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罪二等。其強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強竊盜自首,免罪後再犯者,不准首。

條例/tiaoli 1

一、小功、緦麻親首告,得減罪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其謀反、叛逆未行,如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者,正犯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其餘緣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條例/tiaoli 2

一、在監斬絞重囚,及遣軍流徒人犯,如有因變逸出,自行投歸者,除謀反、叛逆之犯,仍照原擬治罪,不准自首外,餘俱照原犯罪名,各減一等發落。若被拿獲者,仍照原犯罪名定擬。其自行越獄,及看守通同賄縱者,雖自行投首,仍照各本律例問擬。

條例/tiaoli 3

一、被虜從賊,不忘故土,乘間來歸者,俱著免罪。

條例/tiaoli 4

一、凡遇強盜,係律得容隱之親屬首告到官,同自首法,照例擬斷。其親屬本身被劫,因而告訴到官者,依親屬相盜律科罪,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5

一、竊盜自首,不實不盡,及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律該減等擬罪者,俱免刺。

條例/tiaoli 6

一、不論強竊盜犯,有捕役帶同投首者,除本犯不准寛減外,仍將捕役嚴行審究。倘有教令及賄求故捏情弊,將捕役照受財故縱律治罪。

條例/tiaoli 7

一、強盜同居之父兄、伯叔與弟,明知為匪,或分受贓物者,許其據實出首,均准免罪,本犯亦得照律減免發落。

條例/tiaoli 8

一、由死罪減為發遣盜犯,並用藥迷竊案内發遣人犯,在配及中途脱逃被獲,例應即行正法者,如有畏罪投回,並該犯之父兄赴官禀首拿獲,俱准其從寛免死,仍發原配地方。若准免一次之後,復敢脱逃,雖自行投回,及父兄再為首告,俱不准寛免。

條例/tiaoli 9

一、聞拿投首之犯,除律不准首,及強盜自首,例有正條外,其餘一切罪犯,俱於本罪上減一等科斷。

條例/tiaoli 10

一、一人越獄,半年内自行投首者,仍照原擬罪名完結。按:此層免其越獄之罪也。如同夥越獄多人,有一人於限内投首,供出同夥,於半年内盡行拿獲者,將自行投首之犯,照原罪減一等發落。按:此免其越獄之罪,又於原犯罪上減一等也。倘供出之同夥内尚有一二人未獲者,亦仍照原擬罪名完結。如係有服親屬拿首者,亦照本犯自首之例分別完結。

條例/tiaoli 11

一、凡誘拐不知情婦人、子女,首從各犯,除自為妻妾,或典賣與人,已被姦污者,不准自首外,其甫經誘拐,尚未姦污,亦未典賣與人,即經悔過自首,被誘之人即時給親完聚者,將自首之犯,照例減二等發落。若將被誘之人典賣與人,現無下落,誘拐之犯自首者,仍各按例擬罪監禁。自投首到官之日起,三年限滿,被誘之人仍無下落,或限内雖經查獲,已被姦污者,即將原擬絞候之犯,入於秋審辦理;原擬流罪之犯,即行定地發配。倘能限内查獲,未被姦污,給親完聚者,各於原犯罪名上減一等發落。

條例/tiaoli 12

一、鴉片煙案内人犯,如有事未發而自首及聞拿投首者,各照律例分別免罪減等。首後復犯,加一等治罪,不准再首。

律/lü 26 | Erzui jufa yi zhong lun 二罪俱發以重論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決之罪,以充後發之數。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贓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兩,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祿人節次受人枉法贓四十兩,内二十兩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兩後發,合並取前贓,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不枉法贓及坐贓,不通計全科。其應入官、賠償、刺字、罷職、罪止者,罪雖勿論,或重科,或從一,仍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贓合入官,毀傷器物合賠償,竊盜合刺字,職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無祿人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本法擬斷。

條例/tiaoli 1

一、凡人命案件,按律不應擬抵,罪止軍、流、徒人犯如家長有服親屬強姦奴僕、雇工人妻女未成,致令羞忿自盡,罪應擬軍;向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因而致死,罪應擬流;和姦之案,姦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盡,及窩弓不立望竿,因而致死,並擅殺姦盜罪人,罪應擬徒之類,除致死二命,照律從一科斷外,如至三命者,於應得軍流徒本罪上各加一等。三命以上者,按照致死人數,遞加一等,罪止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不得加入於死。若致死三命以上,例有專條者,各照定例辦理。如威逼人致死非一家至三命以上者,發近邊充軍之類。至過失殺人之案,仍照律收贖,殺至數命者,按死者名數,各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各親屬收領,毋庸加等治罪。至此等案件,必須詳細研鞫,若核其案情近於過失,而情節較重,或耳目所可及,思慮所可到,並非初無害人之意者,應仍照例分別定擬,不得濫引過失殺律收贖。

條例/tiaoli 2

一、身犯兩項罪名,援引各律各例,俱應斬決者,加擬梟示。如一犯輪姦已成為首,一犯強盜入室搜贓,同時並發之類。若身犯二罪應擬斬決,係同一律例,並非兩項罪名者,毋庸梟示。如強盜入室搜贓,又行劫已至數次,同時並發,仍擬斬決之類。

條例/tiaoli 3

一、凡兩犯凌遲重罪者,於處決時加割刀數。

律/lü 27 | Fanzui gongtao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以上指自犯者言,謂同犯罪事發,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皆得免罪。若損傷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犯罪連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連累人聽減本罪二等。以下指因人連累而言,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及保勘、供證不實,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其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又聽減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得免,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連累人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謂因罪人連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後自首告,或遇恩赦全免,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之類,被累人本罪亦各依法全免、減等、收贖。

律/lü 28 | Tongliao fan gongzui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官内如有缺員,亦依四等遞減科罪。本衙門所設官吏無四等者,止准見設員數遞減。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私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公罪論。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遞減科罪。○若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誤,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謂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若上司行下,事有差誤,而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謂如布政司行府、府行州、州行縣之類,亦各以吏典為首。首領、佐貳、長官依上減之。

律/lü 29 | Gongshi shicuo 公事失錯

官吏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法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其斷罪失錯於入,已行論決者,仍從失入人罪論不用此律。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應役,此等並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等級遞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雖已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其官文書稽程,[註]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承行主典之吏不免。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並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謂當該吏典自檢舉者,皆得減罪二等,官全免。 家紅按:原書“官”字誤作律文大字。據順治律、雍正律、乾隆律改。

門第五 | Mingli lü xia zhi er 名例律下之二

律/lü 30 | Gong fanzui fen shoucong 共犯罪分首從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一人為首依律斷擬,隨從者減一等。○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如無以次尊長,方坐卑幼。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不論造意,獨坐尊長,卑幼無罪,以尊長有專制之義也。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長者當罪。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造意為首,隨從為從。侵謂竊盜財物,損謂鬪毆、殺傷之類。如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別者,各依本律首從論。仍以一人坐以首罪,餘人坐以從罪。謂如甲引他人共毆親兄,甲依弟毆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鬪毆論,笞二十。如卑幼引外人盜己家財物一十兩,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盜從論,杖六十之類。○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其犯擅入皇城、宮殿等門,及私越度關,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律雖不言“皆”亦無首從。謂各自身犯,是以亦無首從,皆以正犯科罪。

條例/tiaoli 1

一、凡父兄、子弟共犯姦盜、殺傷等案,如子弟起意,父兄同行助勢,除律應不分首從,及其父兄犯該斬絞死罪者,仍按其所犯本罪定擬外,餘俱視其本犯科條,加一等治罪,概不得引用“為從”字樣。

律/lü 31 | Fanzui shifa zaitao 犯罪事發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現獲者稱逃者為首,更無證佐,則但據其所稱決其從罪。後獲逃者,稱前獲之人為首,鞫問是實,還將前人依首論,通計前決之罪,以充後問之數。○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衆證明白或係為首,或係為從,即同獄成將來照提到官,止以原招決之,不須對問。仍加逃罪二等。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不坐。□按:此加逃罪,本於《箋釋》、《瑣言》。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將軍每年派官二員、驍騎校二員,帶領領催、兵丁專緝逃人。除明知故縱,受賄賣放者,交部治罪外,其不實力緝拿者,另委能員追緝,仍將發遣人犯并八旗家人私自逃走者,每月造册報部。每年十月截數,將已獲若干名、未獲若干名,或並無脱逃,或脱逃後盡數全獲,及應行議處、議敘之處,逐一分晰,咨報軍機處、兵刑二部。均限於十二月初旬咨齊,以憑核覆具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2

一、内外現任文武職官,除擅離職役,查明尚非實在脱逃者,仍照本律辦理外,如負罪潛逃,一經拿獲,罪應斬決、絞決者,毋庸另議。其犯該監候者,俱改為立決。犯該軍流以下者,無論本罪輕重,一經脱逃被獲,俱改為擬絞監候,秋審時將原犯情罪聲明具奏。如無故私自逃走,被獲者,發往黑龍江當差一年。限内自行投回,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枷號兩個月。逾限投回,不准減等。

條例/tiaoli 3

一、人命搶竊及拒捕、共毆等案,正犯在逃未獲,案内牽連餘犯,審係無干,即行省釋,不准濫行監候待質。若現獲之犯,稱逃者為首,如現獲多於逸犯,供證確鑿,以及逸犯雖多,而現獲之犯係先後拿獲,或雖同時並獲,經隔別研訊,實係逃者為首,或事主、屍親、旁人指證有據者,即依律先決從罪,毋庸監候待質。若案内人數衆多,僅獲一二名,無事主、屍親證佐指認者,將現獲之犯按例擬罪監禁,俟逸犯就獲後,質訊明確,定地起解。倘正犯日久無獲,為從監候待質人犯,除強盜案件不應寛釋外,其餘人命等案,如原擬遣軍流罪已過十年,徒罪已過五年,杖罪已過三年,並未擬定罪名之人已過二年者,該督撫陸續查明,咨部核覆。應遣軍流徒者,照原擬罪名,即行發配。應杖罪及並未擬定罪名之人,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俟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倘釋放後私自逃匿,保人各照不應輕律,笞四十。本犯獲日,杖罪人犯照原擬杖罪,加枷號一個月;並未擬定罪名之人,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若監候年限内恭遇恩赦,如在逃本犯拿獲時,例得減免者,待質之犯准其即行查辦省釋。

條例/tiaoli 4

一、凡人命、搶竊等案,正犯在逃未獲,為從應斬絞監候人犯,按例擬罪,入於秋審,分別情實、緩決辦理,毋庸監候待質。應緩決者,俟查辦減等時,如係應行減等人犯,即照所減之遣軍流罪,按定例限,監禁待質。十年限滿,正犯無獲,照例分別發配。或限内遇赦累減,再照所遞減罪名,按限查辦。情實未勾者,亦俟改入緩決,准減之後,一例辦理。

條例/tiaoli 5

一、内外問刑衙門審辦案件,除本犯事發在逃,衆證明白,照律即同獄成外,如犯未逃走,鞫獄官詳別訊問,務得輸服供詞,毋得節引衆證明白、即同獄成之律,遽請定案。其有實在刁健,堅不承招者,如犯該徒罪以上,仍具衆證情状,奏請定奪,不得率行咨結。杖笞以下,係本應具奏之案,照例奏請。其尋常咨行事件,如果訊無屈抑,經該督撫親提審究,實係逞刁狡執,意存拖累者,即具衆證情状,咨部完結。

條例/tiaoli 6

一、凡有關人命,應擬斬絞各犯,脱逃二三年後就獲,如謀殺、故殺及拒捕殺人等類情重之犯,倖稽顯戮者,各依原犯科條,應監候者俱改為立決。尋常命案,仍照本律本例,擬以監候。其無關人命,應擬死罪各犯,俱隨案酌核情節,分別定擬。其知情藏匿罪人者,照律治罪。知情之鄰保、甲長,俱杖八十。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交部議處。若有屬員藏匿罪人,該管上司不行糾參者,亦交部議處。 斬監候改立決條款: 謀殺人造意者。 故殺人者。 犯罪拒捕殺人者。 興販私鹽,拒捕殺人者。 軍士毆本管官死者。 吏卒毆本部五六品長官及佐貳官、首領官死者。 所統屬官毆長官死者。 軍民人等毆死在京現任官者。 毆宗室覺羅死者。按:此非例實之案。 毆死内外緦麻尊長者。按:此非例實之案。 毆外姻小功尊長死者。 聽從下手毆本宗大功、小功、兄姊、尊長,僅令毆打,輒疊毆多傷至死者。按:此雖例實,向俱免勾。 妻妾毆夫之期親尊長死者。 妻妾毆夫之大功、小功尊長死者。按:此二條非例實之案。 奴婢毆家長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及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文武生員武斷鄉曲,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爭,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死者。 與人鬪毆後,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 殺内外功服、緦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 尊長率領家人打奪罪人,致家人殺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差人者。按:此非例實之案。 死囚令人自殺,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聽從下手者。 圖財害命,未得財殺人,為首者。 圖財害命,不加功而得財者。 庸醫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誣良為強竊盜,拷打致死者。 誣竊為盜,拷打致斃者。 番役誣陷無辜,妄用腦箍及竹簽、烙鐵等刑,致斃人命者。 捕役受賄,將罪人致死,為首者。 獄卒受賄,謀死本犯,為首者。 私放囚人逃走,因而殺人者。 誣告平民,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 誣告人斬罪,所誣之人已決者。 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 豪強兇惡之徒,因事威逼平民自盡,一家三命以上者。 用威力強行綁去,及設方略,誘往四川販賣,將被拐之人傷害致死,為從者。 略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強奪良家妻女,已被姦污,妻女自盡者。 強姦既成,本婦羞忿自盡者。 強姦未遂,將本婦毆傷,越數日後因傷身死者。 強姦既成,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 強姦内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未成,本婦羞忿自盡者。 縱容妻妾與人通姦,因別情將姦夫、姦婦一齊殺死者。 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關米之人勒索,因而打死人命者。 出哨兵弁,見船覆溺,阻撓不救,致淹斃人命,為首阻救之人。照故殺斬候。按:此從前例文也。嘉慶年間改為見船覆溺,並未搶取貨物,但阻撓不救,以致商民淹斃者為首。 出哨兵弁,遇商船遭風覆溺,人尚未死,不速救護,止顧撈搶財物,以致商民淹斃,為從之兵丁及在船將備,雖不同謀而分贓者。 黔楚紅苗讎忿搶奪殺人,聚衆不及五十人,為首;及聚衆至百人殺人,為從下手者。 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將荒村居住民苗人戶殺害人命,虜其婦人子女,計圖販賣,不論已賣未賣,曾否出境案内,有迫脅同行在場,未經下手者。 發遣當差為奴之犯,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并三人以上,其不知情之子孫。 嗣母、繼母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致令伊夫絶嗣者。 絞監候改立決條款: 誣告人絞罪,所誣之人已決者。 誣竊為盜,嚇詐逼認,因而致死二命者。 捏造姦贓款蹟,寫揭字帖,及編造歌謠,挾讎污蔑,致被誣之人忿激自盡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殺人者。 獄卒陵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獄卒受賄,謀死本犯,為從加功者。 衙役恐嚇索詐,致斃人命者。 捕役受人賄囑,將罪人致死,從而加功者。 挾讎放火,因而殺人,及有焚壓致死之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 鬪毆連斃二命者。 好鬪兇徒見人鬪毆,輒約夥尋釁,將人父母毆斃,為從者。 因事逼迫期親尊長致死者。按:近來亦免勾之案。 軍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為首者。 因事威逼平民自盡,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 嫡母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致令伊夫絶嗣者。 喇嘛、和尚等強姦致死人命,為從者。 兵民聚衆十人以上,興販私鹽,拒捕殺人,為從下首者。 黔楚紅苗讎忿搶奪,聚衆至五十人殺人,為從下手者。 以上各項人犯,情罪較重,如事發在逃二三年後被獲,即改為立決。

律/lü 32 | Qinshu xiangwei rongyin 親屬相為容隱

凡同居“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親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係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壻,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係恩重,有罪彼此得相為容隱。奴婢、雇工人義重為家長隱者,皆勿論。家長不得為奴婢、雇工人隱者,義當治其罪也。若漏洩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以其於法得相容隱亦不坐。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洩其事,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洩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謀大逆、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父為母所殺,其子隱忍,於破案後,始行供明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經官審訊,猶復隱忍不言者,照違制律,杖一百。若母為父所殺,其子仍聽依律容隱,免科。

律/lü 33 | Chujue panjun 處決叛軍

凡邊境重地[註]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跡證佐明白,鞫問招承,申報督撫、提鎮,審問無冤,隨即依律處治,具由奏聞。如在軍前有謀叛,能臨陣擒殺者,事既顯明,機係呼吸不在此委審、公審之限。事後亦須奏聞。 家紅按:原書漏“地”字。

律/lü 34 | Huawairen youfan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來降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隸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

條例/tiaoli 1

一、蒙古案件,有送部審理者,即移會理藩院衙門,將通曉蒙古言語司官派出一員,帶領通事,赴刑部公同審理。除内地八旗蒙古應依律定擬者,會審官不必列銜外,其隸在理藩院,應照蒙古例科斷者,會審官一體列銜。朝審案内,如遇有蒙古人犯,知會理藩院堂官到班會審,遇有照蒙古例治罪者,亦一體列銜。

條例/tiaoli 2

一、青海、蒙古人有犯死罪,應正法者,照舊例在西寧監禁。其偸竊牲畜,例應擬絞,解京監候之犯,俟部覆後,解赴甘肅按察使衙門監禁,於秋審時,將該犯情罪入於該省招册,咨送三法司查核。

條例/tiaoli 3

一、蒙古與民人交涉之案,凡遇鬪毆、拒捕等事,該地方官與旗員會訊明確,如蒙古在内地犯事者,照刑律辦理。如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者,即照蒙古例辦理。

條例/tiaoli 4

一、蒙古地方搶劫案件,如俱係蒙古人,專用蒙古例;俱係民人,專用刑律。如蒙古與民人夥同搶劫,核其罪名,蒙古例重於刑律者,蒙古與民人俱照蒙古例問擬;刑律重於蒙古例者,蒙古與民人俱照刑律問擬。

條例/tiaoli 5

一、熱河承德府所屬地方,遇有搶奪之案,如事主係蒙古人,不論賊犯是民人,是蒙古,專用蒙古例。如事主係民人,不論賊犯是蒙古,是民人,專用刑律。倘有同時並發之案,如事主一係蒙古,一係民人,即計所失之贓,如蒙古所失贓重,照蒙古例問擬,民人所失贓重,照刑律科斷。

律/lü 35 | Bentiao bieyou zuiing 本條別有罪名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若本條雖有罪名,其有所規避,罪重者又不泥於本條,自從所規避之論。○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謂如叔姪別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鬪法。又如別處竊盜,偸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同常盜之律。本應輕者,聽從本法。謂如父不識子,毆打之後,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律/lü 36 | Jiajian zuili 加減罪例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二死”謂絞、斬,“三流”謂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減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贓加至四十兩,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條例/tiaoli 1

一、凡例應枷責之犯,奉旨改為發遣者,俱免其枷責之罪。

條例/tiaoli 2

一、審擬罪名,除奉特旨發遣黑龍江、新疆等處外,其餘罪應軍流徒杖人犯,悉照本條律例問擬,不得用“不足蔽辜”、“無以示懲”、“從重加等”及“加數等”字樣,擅擬改發新疆等處,並不准用“雖”、“但”字樣,抑揚文法。其案情錯出,律無正條,應折衷至當,援引他律他例,比附酌核。或實在案情重大,罪浮於法,仍按本律例擬罪,均於疏内聲明,恭候聖裁。至律例内如拒捕、脱逃等項,載明照本罪加等者,仍各遵照辦理。

律/lü 37 | Cheng chengyu chejia 稱乘輿車駕

律中所稱乘輿、車駕及御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類。自天子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自聖旨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有犯毀失制書,盜及詐為制書,擅入宮殿門之類,皆當一體科罪。

律/lü 38 | Cheng qiqin zufumu 稱期親祖父母

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者,曾、元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皆服三年喪,有犯與親母同。改嫁、義絶及毆殺子孫,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緣坐者,女不同。

律/lü 39 | Cheng yutongzui 稱與同罪

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斬絞。○凡稱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正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律/lü 40 | Cheng jianlin zhushou 稱監臨主守

稱監臨者,内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別處駐劄衙門帶管兵糧、水利之類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内外各衙門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並為主守。○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律/lü 41 | Cheng ri zhe yi baike 稱日者以百刻今時憲書每日計九十六刻。

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坐。計工者,從朝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衆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状顯跡明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律/lü 42 | Cheng daoshi nüguan 稱道士女冠

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姦,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如俗人罵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罵師,罪同。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内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毆殺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毆殺弟子,同罪。

律/lü 43 | Duanzui yi xinban lüli 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如事犯在未經定例之先,仍依律及已行之例定擬。其定例内有限以年月者,俱以限定年月為斷。若例應輕者,照新例遵行。

條例/tiaoli 1

一、律例頒布之後,凡問刑衙門,敢有恣任喜怒,引擬失當,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

律/lü 44 | Duanzui wu zhengtiao 斷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申該上司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論。

條例/tiaoli 1

一、引用律例,如律内數事共一條,全引恐有不合者,許其止引所犯本罪。若一條止斷一事,不得任意刪減,以致罪有出入。其律例無可引用,援引別條比附者,刑部會同三法司,公同議定罪名,於疏内聲明:律無正條,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斷,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減一等科斷,詳細奏明,恭候諭旨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條,承審官任意刪減,以致情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不行引用正條,比照別條,以致可輕可重者,該堂官查出,即將承審之司員指名題參,書吏嚴拿究審,各按本律治罪。其應會三法司定擬者,若刑部引例不確,許院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倘院寺駁改猶未允協,三法司堂官會同妥議,如院寺扶同朦混,或草率疏忽,別經發覺,將院寺官員一併交部議處。

門第六 | Mingli lü xia zhi san 名例律下之三

律/lü 45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應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里,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離鄉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發本省驛遞。 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甘肅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貴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雲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條例/tiaoli 1

一、直省軍流遣犯及實發新疆,並由新疆條款改發内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二月轉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倘抵配不遠,并發往東南省分各項人犯,有情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並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接遞,仍報刑部。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遣犯,已入該省邊境者,不必停遣。其起解之時,有情願前進者,亦照解往東南省分之例辦理。其軍流遣犯在配脱逃,例應解回原配,及改調他省者,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應遞回原籍發配之犯,若離籍在一千里外者,時遇隆冬盛暑,亦准停解。其起解及接遞州縣,如有將應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將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議處。按:例内“其”字太多,似應修改。

條例/tiaoli 2

一、凡發遣人犯,酌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衆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後解送。至起解時,務必如法鎖銬,將年貌、鎖銬填註批内。接遞官必按批驗明,鎖銬完全,於批内註明“完全”字樣,鈐蓋印信,轉遞前途。倘解役人等有受賄開放者,計贓照枉法律治罪。若轉解之該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鎖銬,不復行查,不補加鎖銬,聽其散行,將該地方官與前途未曾鎖銬官,均按罪犯輕重,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凡土蠻、猺獞、苗人讎殺劫虜,及聚衆捉人靴禁者,所犯係死罪,將本犯正法,一應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俱令遷徙。如係軍流等罪,將本犯照例枷責,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一併遷徙。係流官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係土司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營縣安插。其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責,姑免遷徙。若仍不改惡,將本人仍照原擬枷責,親屬、家口亦遷徙別地安插,仍嚴飭文武官稽查約束,出具印結,併年貌清册,於年底報部。如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願回籍者,查明咨報,准予回籍。若本犯併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兇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後犯之罪。倘地方官不盡心約束,以致疏脱者,即將該管文武各官照例參處。其本犯審無別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常遣犯逃後為匪例,分別治罪。至蠻獞頭目犯法,必根究勾引之人,審明確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宥。失察勾引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雲南、貴州苗人犯該徒流軍遣,仍照舊例枷責完結。其情節較重,或再犯不悛,將本犯照例折枷後,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轄,一併遷徙安插。至苗人中有薙髪衣冠,與民人無別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凡苗疆地方,如軍流徒遣等内民人,有捏稱土苗,希圖折枷免徙者,事發之日,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於本地方枷號一個月,再行充發。其捏結之鄰保人等,照證佐不言實情律,減囚罪二等科斷。受賄重者,計贓以枉法論。如犯該斬絞者,亦令承審官於定案時,查取保鄰切實甘結存案。如有捏結,亦照例分別治罪。其失察官員,俱視本犯之罪,分別察議。

條例/tiaoli 6

一、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為流之土司,本犯係斬絞者,仍於各本省分別正法、監候。其家口應遷於遠省者,係雲南,遷往江寧;係貴州,遷往山東;係廣西,遷往山西;係湖南,遷往陝西;係四川,遷往浙江,在於各該省城安插。如犯軍流罪者,其土司併家口應遷於近省安插,係雲南、四川,遷往江西;係貴州、廣西,遷往安慶;係湖南,遷往河南,在於省城及駐劄提督地方分發安插。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稽查,毋許生事擾民出境。如疏縱土司本犯,及疏脱家口者,交部分別議處。其犯應遷之土司及伊家口,該督撫確查人數多寡,每親丁十口,帶奴婢四口,造具清册,一併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册并取該地方官並無隱漏印結,咨報刑部。其安插地方,每十口撥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俾得存養獲所,官地照例輸課,於每年封印前,將安插人口及所給房産數目造册,送戶部查核。

條例/tiaoli 7

一、各省遷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該管地方即行文原籍該督撫,將該犯家口應否回籍之處,酌量奏聞,請旨定奪。其本犯身故無子,及雖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並許回籍,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8

一、各省僉發軍流人犯,除廣西土司所屬地方不得撥發安置,並廣東瓊連二屬,及四川、湖南有苗民州縣,令解巡撫衙門,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撥,不得與苗民聚處外,餘俱按照《軍流道里表》内應發省分,毋庸指定府州,悉聽該省督撫,按其所犯罪名,查照《軍流道里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在配軍流多寡,均匀撥發。起解省分,預行咨明應發省分督撫,先期定地,飭知入境首站州縣,隨到隨發。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縣,遵照定地,轉解配所,投收申繳”字樣。

條例/tiaoli 9

一、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該軍流徒罪,並免死減等之犯,其有應追銀兩,訊明本犯原籍有産可賠者,移查明確,將該犯解回原籍,追銀完交後,照應配地方發配,將所完銀兩移交犯事地方,分別給主。如無應追銀兩,或贓項已經追完,及移查原籍並無産業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軍流人犯於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應配地方,起解發配。若計原籍應配之地,即係該犯流寓之所,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應充軍道里遠近,分別改發,仍迴避原籍相近之地。

條例/tiaoli 10

一、民人在京犯該徒罪者,順天府尹務於離京五百里州縣定地充配。至外省徒罪人犯,該督撫於通省州縣内,核計道里遠近,酌量人數多寡,均匀酌派,俱不拘有無驛站,交各州縣嚴行管束,俟徒限滿日,釋放回籍安插。

條例/tiaoli 11

一、奉天所屬民人,有犯軍流徒罪者,俱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體問發,均不准折枷完結。

條例/tiaoli 12

一、奉天省應發黑龍江等處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數多寡,定地刺字,徑交盛京兵部發遣。至外省應發黑龍江等處人犯,該督撫飭屬徑行解往,均無庸解赴在京刑部轉發。

條例/tiaoli 13

一、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枷責發遣者,令該將軍等查明,或係另戶滿洲,或係奴僕,逐一聲明,送部照例枷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另戶滿洲發直隸、江寧、山西、山東、河南、甘肅、西安、寧夏、涼州、荊州、杭州、成都、福建、廣東等處滿洲駐防之省城當差。若奴僕,亦發直隸等省,給滿洲駐防之兵丁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發一處。

條例/tiaoli 14

一、在京滿洲另戶旗人,於逃走後,甘心下賤,受雇傭工,不顧顏面者,即銷除旗檔,發遣黑龍江等處,嚴加管束,毋庸撥派當差,轉令得食餉養贍。其逃後訊無受雇庸工、甘心下賤情事者,仍依本例辦理。

條例/tiaoli 15

一、發遣伊犁、烏魯木齊並吉林、黑龍江等處人犯,該將軍、都統等務酌量所屬各地方大小,均匀派撥,分別安插。於每年十月截數,將該處一年内發到遣犯名數,同節年問發到配遣犯,現存共計若干名,並該處安插遣犯有無脱逃,及已未拿獲各數目,詳細聲敘,咨報軍機處、刑部,均限十二月初旬咨齊,照例彙奏。

條例/tiaoli 16

一、曾為職官及進士、舉貢、生員、監生,并職官子弟,犯該發遣烏魯木齊、黑龍江等處,如只係尋常過犯,不致行止敗類者,發往當差。其應發駐防者,亦改發烏魯木齊當差。若係黨惡窩匪,卑污下賤者,俱照平人一例發遣為奴。

條例/tiaoli 17

一、文武員弁犯徒,及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即在犯事地方定驛發配,俟年限滿日,釋放回籍。其有應折枷號、鞭責者,仍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18

一、發遣新疆及黑龍江、吉林等處效力官犯,如從前所犯僅止革職,及由徒杖等罪加重發遣者,到戍後已滿三年,聽該將軍、都統及各該處辦事大臣具奏,奉旨准其釋回者,即令回旗、回籍。若原犯軍流,從前加重改發者,定限十年期滿,該將軍等遵例奏聞。如蒙允准,亦即令各回旗籍,毋庸仍照原犯軍流,再行發配。若三年、十年期滿,具奏奉旨再留幾年者,俟所留年限滿日,即行照例釋回,不必復奏。

條例/tiaoli 19

一、八旗另戶正身,及曾為職官,發遣黑龍江、吉林及烏魯木齊等處者,俱當差;係家奴,發遣為奴。至八旗逃人匪類,發遣黑龍江、吉林、寧古塔者,令該將軍酌量各該處所屬地方大小,分發安插,嚴行約束。如有不知改悔,即銷除旗檔,照例報部,改發雲貴、兩廣等處,令地方官與民人一體嚴加管束。仍將每年有無改發之處,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會核彙奏。

條例/tiaoli 20

一、滿洲、蒙古、漢軍發往新疆人犯,除罪犯寡廉鮮恥,削去旗籍者,應照民人一體辦理外,其餘發往種地當差之犯,係滿洲、蒙古旗人,如原犯軍流者,定限三年,免死減等者,定限五年,果能改過安分,即交伊犁駐防處所,編入本地丁册,挑補駐防兵丁,食糧當差。係漢軍人犯,照民人分定年限,入於彼處綠營食糧。

條例/tiaoli 21

一、八旗及各省駐防正身旗人,有犯喫酒行兇者,如係平日安分,偶爾醉鬧,並無兇惡情状,該將軍、都統按例自行責懲。若屡次酗酒行兇滋事,怙惡不悛,該管佐領呈報將軍、都統,查明滋事實蹟,送部審實,再行發遣吉林、黑龍江等處當差。如違例任意擅送,及藉端陷害者,將呈送不實之該管各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2

一、凡下五旗包衣人,經該王門上送部發遣者,由部核准,即咨送兵部,轉發打牲烏喇。其因公事犯罪,應發遣者,仍酌發黑龍江等處。

條例/tiaoli 23

一、各旗將家奴喫酒行兇、送部發遣者,令該旗都統確查,用印文送部發遣。如將應行發遣之奴,該旗故為留難,不行送部者,許伊主赴部遞呈。該部審明,應行發遣者發遣,將留難官員交部查議。至於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奪家人妻女,捏以喫酒行兇送部者,不准發遣,交與該佐領,將伊妻室子女轉賣,身價給主。倘被賣之後,捏告原主,希圖報復者,仍照誣告家長律治罪。其各省將軍處,有送家奴喫酒行兇發遣者,該將軍審明,照此遵行。

條例/tiaoli 24

一、新疆及内地遇有為奴之額魯特、土爾扈特、布魯特回子等酗酒生事,犯該發遣者,俱發往煙瘴地方。如係新疆犯事,解交陝甘總督,定地轉發。若在内地有犯,即由該督撫定地解往,俱交與該營鎮協,在兵丁内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25

一、凡發往熱河之員,於解到日,即由該都統奏明派在何處當差。至三年期滿,亦分別具奏請旨。若有事故者,隨時附奏。

條例/tiaoli 26

一、發遣回城為奴人犯,先行酌給印房各章京、筆帖式等役使。該章京等於卸任時列入交代,不准攜回本旗。俟撥給章京等足敷役使,再分給大小伯克為奴,毋庸分給小回子,以免拖累。

條例/tiaoli 27

一、回民除犯該尋常軍流,尚無兇惡情状者,仍按表酌發外,如有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兇器傷人,並搶奪數在三人以下,審有糾謀持械、逞強情状者按:此句可刪,俱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至籍隸煙瘴之雲貴、兩廣四省回民,如犯前項兇毆糾搶等情,仍照定例,於隔遠煙瘴省分,互相調發,俱不得編發甘肅等省回民聚集之地。

條例/tiaoli 28

一、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遣犯,如在配安分,復能將該處脱逃遣犯拿獲者,除逃遣照例辦理外,其獲犯之遣犯,無論當差、為奴,不拘年限,准為彼處之民,不准回籍。若為民後,又能拿獲逃人,即准其回籍。其在廠在配年滿為民遣犯,有能拿獲逃遣者,亦准回籍。倘逃犯力壯,一人不能緝拿者,止許添一人幫拿,概不得過二人。

條例/tiaoli 29

一、凡由新疆條款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人犯,無論在四千里内外,均編發有煙瘴省分安置。其籍隸煙瘴之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四省應發煙瘴人犯,應於隔遠煙瘴省分調發。廣東省與雲南省互調,廣西省與貴州省互調。至不足四千里,鄰近煙瘴之湖南、福建、四川三省應發煙瘴人犯,湖南省發往雲南,福建省發往貴州,四川省發往廣東。其餘各省,有距煙瘴省分較遠者,如奉天府屬應發煙瘴人犯,編發廣西、貴州二省;甘肅之甘州、涼州、西寧、安西、寧夏等府,及肅州各屬應發煙瘴人犯,編發雲南、貴州二省,均解交各該巡撫衙門,酌撥安置。

條例/tiaoli 30

一、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人犯,令該管大臣均匀酌撥與察哈爾兵丁及種地兵丁為奴。如察哈爾兵丁係永遠屯駐者,發給人犯即永遠為奴。其種地兵丁,給與為奴人犯,如在烏魯木齊以内者,聽陝甘總督酌量分發。在烏魯木齊以外者,聽伊犁、烏魯木齊大臣酌量分發。俱於派撥之時,令該管官將某犯給與某營兵丁之處,詳記檔案。至換班時,交代與接班兵丁為奴。或該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調往他所,並無接班之人,亦令該管官將該犯等另行撥給附近種地兵丁,隨同力作。

條例/tiaoli 31

一、派往烏魯木齊、伊犁等處換班種地滿漢屯兵,遇有脱逃,除依現行之例,按照初次、二次投回拿獲,分別辦理外,從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如果別無過犯,該處辦事大臣查明,准其回籍。

條例/tiaoli 32

一、犯罪發往伊犁等處種地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種納糧者,令該將軍等酌量該犯年力,應當差使,責令承充官給與半分口糧,以資養贍,仍令該管處管束。

條例/tiaoli 33

一、民人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遠種地,不准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悛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戶册内,給地耕種納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廠效力捐資者,除奉特旨發遣為奴,及有關大逆、緣坐發遣為奴,並叛案干連邪教會匪,及臺灣聚衆搶奪殺人、放火為從各項人犯,俱不准做工幫捐外,其餘無論當差、為奴,罪由輕重,咨部記檔,准其入廠。設日久怠惰滋事,隨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入廠五年期滿,俱准其為民,改入該處民戶册内。查係當差人犯,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為奴人犯,詳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廠,報部核覆,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終效力奮勉,准其回籍。

條例/tiaoli 34

一、烏魯木齊等處安插兵民犯軍流者,除照例折責外,仍留烏魯木齊,照發往種地人犯分給屯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倘復有滋事脱逃等情,枷號兩個月,改給烏魯木齊兵丁為奴。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係民,仍令種地;係兵,交地方官指給地畝,耕種納糧。其換班綠旗兵丁,及内地貿易商民,於新疆地方,犯至軍流之罪者,俱解回内地,各按犯籍定地發配。若犯該徒罪者,係換班綠旗兵丁,仍留該處,不給口糧,在種地處效力,照應徒年限扣算,滿日再行發回;係内地民人,仍解回内地,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35

一、賞給為奴人犯,除例應賞給功臣之人外,其發往黑龍江、吉林及各省駐防為奴者,先儘未有遣奴之官員分給,每員不得過二名;再盡未有遣奴之兵丁分給,每兵只給一名。其賞給將軍、副都統之處,永行停止。

條例/tiaoli 36

一、各處永遠枷號人犯,於枷示已逾十年後,即咨明刑部彙題,分別發遣。若該犯原擬本係死罪,並應發新疆者,發往伊犁。如原擬係應發黑龍江等處者,發往烏魯木齊。其原擬軍流以下者,旗人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民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係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等處互相調發之例辦理。俱令配所各官,嚴加管束。倘在配、在途乘間脱逃,除發煙瘴人犯照例加等改發外,餘俱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落。若犯行兇擾害情事,仍按其所犯之罪,照例問擬。

條例/tiaoli 37

一、凡發往軍臺效力廢員,三年期滿,臺費全數繳完者,由軍臺都統抄録獲罪原案,具奏請旨。如不能完繳臺費者,文職州縣以上,武職都司以上,均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查明,委係赤貧,具結到部。兵部知照軍臺都統,該都統即抄録獲罪原案,並聲明無力完繳臺費,將該廢員再行留臺五年緣由,具奏請旨。如能於留臺五年限内完繳者,准該都統隨時具奏請旨釋回。倘有隱匿、寄頓情弊,發往烏魯木齊,永遠充當苦差。其文職佐雜、武職守備以下各員弁,不能完繳臺費者,於期滿之日,例應杖一百、徒三年。仍令該都統抄録獲罪原案,聲明不能完繳臺費,例應改擬杖徒緣由,具奏請旨。此内有仰邀特恩釋回者,兵部行文該都統,將其釋回。其照例改為杖徒者,行文該都統,將旗員解交刑部照例辦理,漢員解交各該原籍督撫,定驛充徒。

條例/tiaoli 38

一、凡内地回民犯罪應發回疆,及回民在新疆地方犯至軍流,例應調發回疆者,俱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條例/tiaoli 39

一、發遣新疆廢員,派令管理鉛鐵等廠,該將軍都統等詳核案情輕重,摘敘原犯罪由,報部核覆。情罪較重者,不准管理。其情節較輕之員,准其管理。俟兩年期滿,如果妥協,除原犯徒杖,例止三年奏請者,毋庸置議外,其原犯軍流,例應十年奏請者,准其於十年之内,酌減三年,奏聞請旨。如蒙允准,即令各回旗籍。

條例/tiaoli 40

一、發遣回疆各犯,除僅止在配不服拘管者,即令該管大臣酌量懲治外,若實係在配酗酒滋事,怙惡不悛,難於約束者,改發巴里坤,充當折磨差使。如改發之後復行滋事,初犯枷號三個月,再犯枷號一年,三犯永遠枷號。

條例/tiaoli 41

一、新疆各城駐劄官員、兵丁之跟役,如有酗酒滋事,在烏魯木齊一帶者,發往伊犁等處;在伊犁一帶者,發烏什、葉爾羌等處;在烏什各城者,發往伊犁等處,交與該將軍等,在駐防官兵内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悛改,復行酗酒者,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落至新疆等處。綠營兵丁有犯喫酒行兇,如平日安分,偶爾醉鬧,尚無兇惡情状者,該將軍都統等自行責革。若屡次酗酒行兇,怙惡不悛者,審明屬實,即照跟役酗酒滋事例擬發,視其情罪輕重,量為酌定,輕者當差,重者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42

一、凡新疆條款内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人犯,仍照舊例實發煙瘴外,其本例應發四省煙瘴地方充軍人犯,均以極邊四千里為限。按照《五軍道里表》内應發省分,解交巡撫衙門,均匀酌發,充當苦差按:此句似應刪除,照例分別刺字。如有脱逃,亦各照本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43

一、新疆烏魯木齊等處在配遣犯,令該管官將每遣犯十名酌設散遣頭一名,每散遣頭十名,酌設總遣頭一名,即於在配各遣犯内,選擇充當,責令管束,並令各總遣頭出具連環保結互保。遇有遣犯脱逃,除主守之兵丁及專管之員弁仍照例辦理外,即將應管之散遣頭亦照主守之例一體問擬,總遣頭酌減一等治罪。如散遣頭有脱逃情事,即將應管之總遣頭亦照主守例治罪。倘總遣頭有脱逃情事,即將互保之總遣頭亦各照主守例治罪。如其所管遣犯三年内並無一名脱逃滋事者,散遣頭准在該處為民。如散遣頭三年内並無一名脱逃滋事者,總遣頭准在該處為民。總遣頭或有事故,即在散遣頭内挑充。該遣頭等如有故意凌虐情事,即嚴行懲治,並將總散遣頭及所管遣犯,俱造具花名清册,報明將軍、都統,並送部備核。

條例/tiaoli 44

一、應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之犯,仍由兵部覈計該犯原籍及犯事地方道里,俱在四千里以外,均匀酌發。

條例/tiaoli 45

一、停發新疆,改發内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決一次者,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以上,秋審緩決一次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按:四條俱煙瘴軍並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按:邊遠軍,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按:附近軍,積匪猾賊按:煙瘴軍、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按:邊遠軍,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按:煙瘴軍,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按:近邊軍及開棺見屍為從者按:近邊軍,同治九年改絞候,回民行竊,結夥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者按:煙瘴軍,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按:邊遠軍,子孫犯姦盜,致縱容之父母自盡者,察哈爾等處牧丁偸賣牲畜,及宰食並作為私産者,偸參為從人犯,誣扳良民為財主及頭目者按:三條俱煙瘴軍,發功臣家為奴人犯,伊主不能養贍者按:駐防為奴,殺一家三四命以上案内兇犯之子年十六歲以上,實無同謀加功者,奪犯殺差案内隨同拒捕,未經毆人成傷者,賊犯按:例文並非賊犯殺死捕役案内未經幫毆成傷者按:三條俱四千里,調姦未成,和息後因人恥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復追悔自盡,致死二命者按:邊遠軍,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按:近邊軍,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按:四千里,同治九年改新疆為奴,殺一家三四命以上案内,兇犯之妻女實無同謀加功,並被殺之家未至絶嗣,兇犯之子年在十五歲以下者按:附近軍,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至二次者按:二條俱駐防為奴,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逃者,以上二十六項人犯,俱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發”字樣;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如有在配、在途脱逃,照本例加二等調發。

條例/tiaoli 46

一、逃人續供之窩家,提來審明,又屬誣扳,如年力強壯者,改發烏魯木齊等處,分別種地為奴。移住拉林閑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者,發往伊犂等處,充當折磨差使。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脱逃被獲者,發往伊犁,充當步甲苦差,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僉妻遣發。如有情願攜帶者,不准官為資送。倘在配、在途脱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一百,折責發落,毋庸即行正法。若越獄脱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條例/tiaoli 47

一、應行發遣黑龍江、吉林等處人犯,除宗室、覺羅、太監,並八旗另戶正身按:此京旗也、各省駐防正身旗人按:此外省也及民人曾為職官按:此應發新疆者,暨舉貢、生員、監生按:彼條有“進士”二字,此處似係遺漏,或職官子弟等項,仍照原例發往按:此謂按例應發吉林等處者。其前項内應發新疆烏魯木齊等處者按:此例發新疆者,亦改發黑龍江、吉林等處,分別當差、為奴,交該將軍均匀酌撥安插。其餘應發黑龍江為奴條例内,如閩省不法棍徒私充客頭,包攬過臺,引誘偸渡之人,中途謀害未死,為從同謀者;夥衆將良人子弟搶去,強行雞姦,餘犯擬遣者;開窯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夥衆強搶犯姦婦女已成,為首者;強姦犯姦婦女已成,致本婦羞愧自盡者;輪姦良人婦女已成案内餘犯,同謀未經同姦者;因而殺死本婦,同謀並未下手,又未同姦者;致本婦自盡,同謀未經同姦者;輪姦良人婦女未成,為首者;因而殺死本婦,為從未經下手者;致本婦自盡,為從者;輪姦犯姦婦女已成,為首者;因而殺死本婦,同姦並未下手者;致本婦自盡,為從同姦者;輪姦犯姦婦女未成,因而殺死本婦,係毆殺,幫同下手者;致本婦自盡,為首者;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者;奴及雇工人調姦家長之母與妻女,未成者,共十八條,俱改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無庸以足四千里為限,面刺“改發”二字。如在配脱逃被獲,用重枷枷號三個月。倘在配滋事,及逃後行兇為匪,並拿獲時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

條例/tiaoli 48

一、應發駐防為奴人犯,除例内載明各條外,其隨征兵丁在軍營私自潛逃,分別軍務已未告竣投首,及患病、受傷,迷失路徑,查非有心脱逃,在軍務告成後拿獲者;隨征跟隨餘丁偸盜馬匹、軍器及衣服、銀兩,潛逃投首,照兵丁投首,按軍務已未告竣分別問擬者按:此上二條已纂例;觸犯祖父母、父母發遣,免罪釋回後,再有觸犯,復經呈送者;反逆案内,其子孫無論已未成丁,實係不知謀情者;其餘律應緣坐男犯,並非逆犯子孫,年在十六歲以上者;私鑄銅錢十千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私鑄銅錢不及十千,匠人及為首者;熔化些須鉛斤,鑄錢不及十千,匠人及為首者,共八條,俱改發駐防給官兵為奴,面刺“改發”二字。如有不服伊主管束,及脱逃滋事,仍按遣犯本例問擬。

條例/tiaoli 49

一、應發新疆及回城、烏魯木齊等處條例内,如一切左道異端,煽惑人民,為從者;傳習白陽、白蓮、八卦等邪教案内為從,年未逾六十,及年逾六十而有傳徒情事者;造讖緯妖書、妖言,傳用惑人,不及衆者;用藥迷人,甫經學習,雖已合藥,即行敗露,或被迷人知覺未受累者;各項教會名目,並無傳習咒語,但供有飄高老祖及拜師授徒者;用藥迷人,已經得財,其餘為從者;老瓜賊内,傳授技藝,跟隨學習之人,未同行者;用藥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從者,共八條,均暫行監禁,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照例發往。其強盜及響馬強盜,傷人未得財,為從者;未得財又未傷人,為首者;強盜傷人,傷輕平復,事未發自首,及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洋盜案内投回自首,照強盜自首問擬發遣者;拿獲盜犯之眼線,曾為夥盜悔罪,五日内指獲同伴者;船戶、店家圖財害命,同謀不行,事後分贓者;聚衆不及十人,數在三人以上,持械搶奪,為從者糾衆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跟隨同行,在場瞭望,及未得財,為從者;共謀為盜,因患病及別故不行,事後分贓者;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及存留二人者;窩線不上盜,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聽事主消息,通線引路者,共十一條,俱改發極邊煙瘴充軍,仍以足四千里為限,到配後鎖帶鐵桿、石礅二年。四川等省匪徒,在場市人煙輳集之所,横行搶劫,糾夥不及五人者;在野攔搶四人以上至九人者;糧船水手搶奪案内殺人,未經幫毆成傷,及聚衆互毆,藏有火槍、擡槍者;山東省匪犯聚衆持械,結捻結幅,搶奪得贓,數至四十人以上,被脅同行,及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為從,並聚衆搶奪未得財者;捉人勒贖,將被捉之人拒殺、毆殺,為從幫毆,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將被捉之人幫同凌虐,及雖無凌虐而助勢逼勒,致令自盡者;聚衆拒殺兵役為從,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傷人未死為從,刃傷及折傷以上者;審無凌虐重情,止圖利關禁勒贖,為首者;洋盜案内,知情接買盜贓三次以上者;豫省並安徽等處兇徒,結夥聚衆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者;聚衆十人以上搶奪,被脅同行者;廣東省匪徒捏造圖記、紙單名色,夥衆三人以上,帶有鳥槍刀械,未得財為首,並未帶鳥槍刀械,亦未恃強虜掠,但係嚇詐得財為首,及為從二次並二次以上者;廣東、廣西二省姦徒窩藏匪類,關禁勒贖者,共十四條,亦照前改發,到配後鎖帶鐵桿、石礅一年。如有在配滋事犯法,及乘間脱逃,在逃後另犯不法情事,除強盜等項例應正法,及另犯事應斬絞者照例辦理外,其因罪無可加,例止枷責之犯,即照烏魯木齊地方遣犯例,覈其所犯事由,如係軍流徒罪,鎖帶鐵桿、石礅二年;如係笞杖等罪,鎖帶鐵桿、石礅一年。果能安分,限滿開釋,交地方官嚴加管束。釋放後仍不悛改,再鎖帶一年。倘仍怙惡不悛,即令永遠鎖帶。此外例内載明應發新疆烏魯木齊等處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係酌撥種地當差人犯,到配後加枷號三個月;係為奴人犯,到配後加枷號六個月。其原例應加枷號者,仍遞加枷號。如在配脱逃被獲為奴人犯,用重枷枷號三個月;當差人犯,亦加枷號三個月。倘在配滋事,及逃後行兇為匪,並拿獲時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以上各犯應刺字者,如係強盜等項脱逃,例應正法者,面刺“改遣”二字,餘俱刺“改發”二字,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查明,分別核辦。

律/lü 46 | Chongjun difang 充軍地方

凡問該充軍者,附近發二千里,近邊發二千五百里,邊遠發三千里,極邊煙瘴俱發四千里。定地發遣充軍人犯,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撫定地,仍抄招知會兵部。 直隸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近邊、江南附近、近邊、邊遠、湖廣附近、近邊、邊遠、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浙江近邊、邊遠、極邊、江西極邊、廣東煙瘴地方。 江南布政司府,分發湖廣附近、山東附近、近邊、浙江附近、近邊、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直隸附近、近邊、邊遠、山西近邊、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登州府附近、直隸附近、近邊、江南附近、近邊、邊遠、山西附近、近邊、邊遠、浙江附近、近邊、邊遠、極邊、陝西近邊、邊遠、極邊、廣東煙瘴地方。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近邊、江南附近、近邊、邊遠、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湖廣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浙江邊遠、極邊、江西邊遠、廣東極邊、煙瘴地方。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近邊、湖廣附近、近邊直隸附近、江南附近、近邊、邊遠、極邊、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浙江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寧夏衛、河州衛附近、直隸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近邊、邊遠、山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湖廣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江南近邊、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江南附近、近邊、邊遠、山東附近、近邊、邊遠、湖廣附近、近邊、邊遠、直隸近邊、遠邊、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廣東煙瘴地方。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浙江附近、湖廣附近、近邊、廣東附近、近邊、邊遠、直隸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四川極邊地方。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襄陽府附近、江西附近、近邊、浙江附近、近邊、邊遠、四川附近、邊遠、江南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山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直隸近邊、邊遠、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近邊、邊遠、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湖廣附近、極邊、山東近邊、邊遠、極邊、直隸邊遠、極邊、四川極邊地方。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潮州府附近、湖廣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四川極邊、山東極邊地方。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江西附近、近邊、邊遠、湖廣附近、近邊、邊遠、四川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越巂衛附近、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湖廣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江南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近邊、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貴州布政司府,分發四川附近、江西附近、近邊、湖廣附近、近邊、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江南近邊、邊遠、極邊、浙江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雲南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湖廣近邊、邊遠、陝西邊遠、極邊、江西極邊地方。

條例/tiaoli 1

一、凡各省充軍人犯,該州縣仍註軍籍當差,以該州縣為專管,該府為統轄。如有脱逃疏縱,將該府州縣職名題參。

條例/tiaoli 2

一、奉天、直隸不便安插軍流罪犯,嗣後各省軍流,均按照《五軍道里表》及《三流道里表》分別等次,改發別省。其應發奉天、直隸府州等處,永行停止。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門第七 | Lilü yi zhizhi 吏律一職制

律/lü 47 | Guanyuan xiyin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者,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歿疾病、姦盜之類>,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襲廕。○其子孫應承襲廕者,本宗及本部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該部奏請承襲支俸。如所襲子孫年幼,候年一十八歲,方預朝參公役。如委絶嗣,無可承襲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事發截日住罷。他人教令攙越、詐冒者,並與犯人同罪。○若當該官司知其攙越、詐冒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財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武臣出征受傷,分別等第給賞。陣亡者按品予恤,並給世職。

條例/tiaoli 2

一、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邊方,及臨陣退怯者,俱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襲職,本犯子孫不許。

條例/tiaoli 3

一、世職有犯人命、失機、強盜實犯死罪,及免死充軍,不分已決、已遣、監故,并脱逃、自盡,本犯子孫俱不准承襲。

條例/tiaoli 4

一、世職官亡故,戶無承襲,其父母繼母、生母在者,給半俸終身。

條例/tiaoli 5

一、凡世職官物故,無承襲之人,官册註銷者,如無父母,其妻亦給半俸終身。無妻者,查原立職之官有親生母,亦給半俸。

條例/tiaoli 6

一、凡世襲官員,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孫承襲者,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若無親兄弟,即襲與兄弟之子孫。若無親兄弟及兄弟之子孫,竟至除革者,無論官之大小,俱將原立勲績之處與被罪緣由,及原立官之子孫,一併查明,請旨定奪。

條例/tiaoli 7

一、凡世職年老,戶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襲職之員未及年歲者,支給半俸。

條例/tiaoli 8

一、凡世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詐冒承襲,或用財買囑冒襲,及受財賣與冒襲,已經到官襲過者,將朦混繼立之世職,與以子與世職為嗣之人,並其知情之義子,俱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遠充軍,保勘之官罷職,其世職永不得襲。保勘官以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有贓者,並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律發落。

條例/tiaoli 9

一、應襲之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發近邊充軍。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條例/tiaoli 10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及諸凡色目人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讎殺者,俱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條例/tiaoli 11

一、凡土官襲職,由司府州鄰具印甘各結,並土司親供宗圖,及原領號紙,詳送督撫,具題襲替。若應襲之人未滿十五歲者,許令本族土舍護理印務,俟歲滿日,具題承襲。如有事故遲誤,年久方告襲者,宗圖、號紙有據,亦准襲替。

條例/tiaoli 12

一、凡土官故絶無子,許弟承襲。如無子弟,而其妻或壻為其下信服者,許令一人襲替。

條例/tiaoli 13

一、凡土舍嫡妻護印,止令地方官查明,出具合例印結[註],咨部准其護印。 家紅按:原書“印結”作“印給”。

條例/tiaoli 14

一、凡土官病故,該督撫於題報之時,即查明應襲之人,取具宗圖册結、鄰封甘結,并原領號紙,限六個月内具題承襲。其未經具題之先,亦即令應襲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沈擱留難者,將該管上司均交部議處。其支庶子弟中,有馴謹能辦事者,俱許本土官詳報督撫,具題請旨,酌量給與職銜,令其分管地方事務。其所授職銜,視本土官降二等。文職,如本土官係知府,則所分者給與通判銜;係通判,則所分者給與縣丞銜。武職,如本土官係指揮使,則所分者給與指揮僉事銜;係指揮僉事,則所分者給與正千戶銜。照土官承襲之例,一體頒給敕印號紙。其所管地方,視本土官多不過三分之一,少則五分之一。此後再有子孫可分者,亦再許其詳報督撫,具題請旨,照例分管地方,再降一等,給與職銜印信、號紙。

條例/tiaoli 15

一、鑾儀衛校尉缺出,於見役校尉親生兒男弟姪内選擇堪用者替補。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將身家殷實民人保送選補。其養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兒男替補。有朦朧冒替者,俱以違制論。

律/lü 48 | Dchen zhuanshan xuanguan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兼文武應選者,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監候。○若大臣親戚非科貢應選等項,係不應選者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受選除者,俱免坐。○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改除外職,不問遠近,託故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

條例/tiaoli 1

一、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者,依假以上書希求進用律,杖一百。如夤緣奔競,阻壞選法者,有財,依以財行求,計贓治罪;無財,依違制律,杖一百。

律/lü 49 | Wenguan buxu feng gonghou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勲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監候。其生前出將入相,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勲一體封侯諡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祿曰封,死賜褒贈曰諡。

律/lü 50 | Lanshe guanli 濫設官吏

凡内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者,當該官吏指典選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贓,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吏典,知印及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其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府税糧由帖、戶口籍册,雇募攢寫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内外大小衙門,考取吏典,照缺補用。若舊吏索頂頭錢者,事發計贓,准不枉法論,革役為民。

條例/tiaoli 2

一、坐糧廳所屬八行運役,及倉役名缺,責令通州知州,僉選誠實良民應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兩三役者,倉場侍郎、巡倉御史察出題參,知州交部議處,該役及保結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條例/tiaoli 3

一、各直省大小衙門經制書吏,即在現充書職[註]内擇勤愼辦事之人,核實取結承充。倘有懸掛空名,並不親身著役,將本人照吏典人等額外濫充律治罪,該本管官照例議處。

律/lü 51 | Xinpai 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者指差人違牌限,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下所屬併者,杖一百。所屬,指州縣鄉村言。其點視橋梁、圩[註]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鈔劄之類,不在此限。 家紅按:原書“圩”作“壩”。

條例/tiaoli 1

一、道府以上官員,凡關係叛逆、軍需、驛遞公文等緊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餘細事,止許行牌催提。如違例差遣人役者,督撫指名題參。徇情不參者,事發一併議處。其督撫於平常細事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州縣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務須隨時繳銷。如遇封印而案未完結,於封印時將票暫行繳銷,俟開印差拘,另行給票。違者,將州縣官分別議處。

律/lü 52 | Gongju fei qiren 貢舉非其人

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計其妄舉與不舉人數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不以實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減二等。○若貢舉考試失者,各減三等。受贓,俱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鄉會試考試官、同考官及應試舉子,有交通囑託、賄買關節等弊,問實,斬決。

條例/tiaoli 2

一、歲貢生員册報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未經報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補貢。若丁憂及患病,勘明,仍補該年之貢。如託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補送者,各杖一百。受贓者,俱以枉法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3

一、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兩,當場搜出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革去職役。其越舍與人換寫文字,或臨時換卷,並用財雇倩,夾帶傳遞,與夫匠、軍役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知情不舉察捉拿者,俱發近邊充軍。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從重科斷。官縱容者,交部議處,受財者以枉法論。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條例/tiaoli 4

一、凡學臣考試,如提調官通同作弊,及引誘為非者,同學臣一併革職提問。其學臣暗通關節,私鬻名器,提調官雖無通同引誘情弊,而防範不嚴者,交部議處。學臣應用員役,倘有招搖撞騙,及受賄傳遞等弊,提調官不行訪拿究治者,亦交部議處。若學臣操守清廉,杜絶情弊,而提調官不得遂其引誘,反行挾制把持者,該學臣即行指參,審實,將提調官照貪官例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凡考試官毫無情弊,下第諸生不安義命,逞忿混行攪鬧者,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6

一、官生録科,該學政瞻徇情面,濫行録送,如官卷内有文理荒謬,倖邀科第者,發覺之日,將送考官一併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7

一、考職貢監生如有包攬、代作等弊,察出提究。若監試御史隱匿瞻徇,照例議處。其假冒頂替者,本犯照詐假官律治罪;互結監生,照知情詐假官律治罪;出結之官,照例議處。若身故未經繳照者,限四個月,准家屬自首。如逾限不首,查出,審有轉賣、頂替別情,照詐假官律治罪。計贓重者,以枉法論。若審係偶爾遺忘,並無別故,當官銷燬,免其治罪。該地方官,於已革已故未經繳照之人,徇隱故縱,不嚴行追繳,致滋事故者,事發之日,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鄉會試考試官、同考官及應試舉子,有交通囑託、賄買關節等弊,問實,無論曾否取中,援引咸豐九年順天鄉試科場案内欽奉諭旨[註],俱照本例問擬,仍恭候欽定。 家紅按:原書“諭旨”訛作“旨”。

律/lü 53 | Juyong youguo guanli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曾經斷罪,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受贓,俱以枉法從重論。若將帥異才,不係貪污規避而罷閒者,有司保勘明白,亦得舉用。

條例/tiaoli 1

一、奉旨不准保陞,及曾經獲咎,不准捐復,並奉特旨永不敘用之文武各員,暨舉貢監生,並吏員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例不入選者,倘敢改名弊混,若買求官吏,改洗文卷,隱匿公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個月。已除授者,發近邊;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如係止圖頂戴榮身,無關銓選,即照違制律,杖一百;係官,革職。其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贓重者,從重論。若原不知情,止是失於覺察者,照常處分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凡衙役犯侵盜錢糧、婪贓等罪,遇赦豁免後,復入原衙門及別衙門應役者,杖一百、徒三年。該管官知情故縱,及督撫不即糾參者,俱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凡在外各衙門書役投充,務查該役的名,取具並無重役冒充親供互結,行查本籍地方。該地方官加具印結申送,方准著役。倘有役滿不退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凡在外各衙門書役投充,務查該役的名,取具並無重役冒充親供互結,行查本籍地方。該地方官加具印結申送,方准著役。倘有役滿不退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凡在京各衙門書吏缺出,應募投充者,取具同鄉書吏保結,該衙門於十日内照保結所開籍貫、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轉行各省,取具印甘各結,順天限四十日,直隸、山東、河南、山西、奉天限三個月,江蘇、安徽、陝甘、湖南、湖北、浙江、江西限四個月,雲貴、川廣、福建限六個月,咨送到部,准其著役。該地方官吏,有勒索遲延等弊,分別處分治罪。其籍隸大、宛二縣民人,俱不准投充。如本係大、宛籍貫,捏稱他省土著之民,該管官濫准充當,地方官朦朧出結,該吏及濫行保結之書吏,並承行吏典,分別斥革治罪。該管及地方官,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斥革監生有易名復捐者,除將復捐監生革退,追繳執照外,仍照違制律治罪。伊等犯事到官,一面追照繳銷,一面即行審擬。

條例/tiaoli 7

一、各部院衙門經承書吏所雇貼寫,該管司官開明伊等姓名、年貌、籍貫,取具該經承保結,移付司務廳註册。倘遇驅逐辭去,即移付司務廳除名。如有捏報詭名,經承扶同保結,察出,照重役例治罪。其有負罪潛逃者,著落保結之經承立限捕獲,亦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8

一、凡各部院衙門書吏,籍隸大、宛二縣,有本籍可歸,及籍隸各直省者,役滿後,限一個月領照,一個月回籍。仍行知原籍地方官,將該吏到籍日期申詳督撫,咨報都察院查核。如有逾限不即起程,及出京後半年不呈報到籍者,該司坊官及原籍地方官,分別具詳,咨報吏部、都察院,將該吏職銜斥革。倘潛留京師,獲日俱杖一百,遞回原籍。如有包攬招搖等弊,按律治罪。若從前未經犯案,役滿回籍後,復潛行來京者,獲日斥革職銜,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遞回原籍,交保管束。如從前犯有事故,押逐回籍後,復私自來京者,雖未犯案,照前犯加一等治罪。其有來京犯案,罪止杖笞者,仍從重照例枷責。所犯重於枷責者,照本犯應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仍遞回原籍,交地方官嚴行管束。司坊官失於覺察,或知情容留,查出,交部議處;疏縱之原籍地方官,一併參處。至無業遊民曾經犯罪,亦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實力稽查,押逐回籍,交與該地方官嚴行管束。

律/lü 54 | Shanli zhiyi 擅離職役

凡官内外、文武典吏患病公差之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各留職役。若避難如避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有干係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如文官隨軍供給糧餉,避難在逃,以致臨敵缺乏;武官已承調遣,避難在逃,以致失誤軍機。若無所避,而棄印在逃,則止罷職。○其在官如巡風官吏、火夫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笞四十。俱就無失事者言耳。若倉吏不直宿而失火,庫子不直宿而失盜,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類,自有本律科罪。

條例/tiaoli 1

一、監生在監肄業,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皆不許倩人代替,違者俱杖一百,黜革。代替者別有職役,一體問革。

條例/tiaoli 2

一、外任旗員子弟歸後[註],有因事告假,與例相符者,該旗酌量給假,仍分別省分遠近定限,給以執照,令其依限回旗,並咨部行文該省,按限催令歸旗。如有借端逗遛,照違制律治罪。 家紅注:原書“歸後”中間空一格。

律/lü 55 | Guanyuan furen guoxian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該部所給文憑限票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留任。○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册,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亦留任。○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告明印信結状,以備後日違限,將結状送官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條例/tiaoli 1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敕、領憑,若無故遷延至半年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題,依違制律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外任漢軍官員有陞轉來京,及年老有病、降級革職歸旗者,務於定限之内起程。令該督撫、提鎮照依各省遠近,大路有驛站者,日行一站,僻路無驛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報該部、該旗。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仍照律聽其於所在官司給状,以備照勘外,如有無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別處居住,或本身進京,而令家口在別處居住者,督撫、提鎮題參交部,均照違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詳報,督撫、提鎮不行題參[註],交部議處。或已經起程,地方官不行申報,督撫、提鎮不行咨明該部、該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議處。其革職免罪人員,別無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給咨,催令回籍,免其沿途押解。 家紅注:原書“題參”作“提參”。

條例/tiaoli 3

一、漢官革職離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過五個月之限。按:《中樞政考》係四個月。該督撫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會原籍地方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按:《中樞政考》係三月以上,照舊官十日之外不離任所律治罪。該管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革職免罪人員,亦令按限起程,免其請咨押解。其有冤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給咨按:京控給咨,此例現已不行來京,事竣之日,發回原籍。如借端留滯,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京官革職,曾經問有罪名者,限一個月内起程。五城司坊官務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會原籍地方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按:治罪之處,應參看稽留囚徒門。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亦交部議處。

律/lü 56 | Wugu bu chaocan gongzuo 無故不朝參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内不朝參,在内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參也,併論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留職役。

律/lü 57 | Shangou shuguan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完報,如有遲錯,依律論其稽遲違錯之罪。若擅勾屬官,勾喚吏典聽事,及差占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勾問,謂勾問其事情,非勾拘問罪也。若問罪,則名例明開上司不許徑自勾問矣。

律/lü 58 | Jiandang 姦黨

凡姦邪將不該死之人進讒言,左使殺人不由正理,借引別事,以激怒人主,殺其人以快己意者,斬監候。○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市恩以結人心者,亦斬監候。○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凡朋黨官員皆斬監候,妻子為奴,財産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指姦臣主使,出入已決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雖業已聽從,致罪有出入,亦得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産均給若止一人陳奏,全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不願官者賞銀二千兩。

律/lü 59 | Jiaojie jinshi guanyuan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内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洩機密事情,夤緣作弊内外交通,洩漏事情,而扶同奏啓以圖乘機迎合者,皆斬監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姦黨一節,但漏洩較紊亂少輕,故止流而安置其妻,不籍沒其家産。若止以親故往來,無夤緣等弊,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各門盤詰,拿送法司,問實,發煙瘴地面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各旗王公所屬人員,除服官在京者,如遇年節生辰,仍准其向各府往來外,其現居外任,因事來京者,概不許於本管王公處謁見通問,違者杖一百發落。如有夤緣饋送等弊,計贓從其重者論。按:此以何贓論,亦應敘明。該管王公容令謁見者,交宗人府,照違制律議處。若私通書信,有所求索借貸,及先自饋遺,希圖厚報者,交宗人府計贓治罪。

律/lü 60 | Shangyan dachen dezheng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執政大臣美政才德者非圖引用,便係報私,即是姦黨。務要鞫問窮究所以阿附大臣來歴明白,犯人連名上言,止坐為首者處斬監候,妻子為奴,財産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與同罪,亦依名例致死減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財産。

條例/tiaoli 1

一、督撫等官或陞任、更調、降謫、丁憂、離任,而地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告者,不准行,將來告之人交與該部治罪。若下屬交結上官,派斂資斧,驅民獻媚,或本官留戀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事發得實,亦交該部從重治罪。

門第八 | Lilü er gongshi 吏律二公式

律/lü 61 | Jiangdu lüling 講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内在外,各從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官罰俸一月,吏笞四十。○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叛逆,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即律令者,斬監候

律/lü 62 | Zhishu youwei 制書有違天子之言曰“制”,“書”則載其言者,如詔赦、諭敕之類。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内。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不行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63 | Qihui zhishu yinxin 棄毀制書印信

故意棄毀制書及各衙門印信者,斬監候。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絞監候事干軍機,恐致失誤,故雖無錢糧,亦絞。若侵欺錢糧,棄毀欲圖規避,以致臨敵告乏,故罪亦同科。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誤毀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跡者,不坐。○若遺失制書、聖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限外不獲,依上科罪。○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亦住俸、責尋。限内得見者,亦免罪。○其各衙門吏典,役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而不立案交付者杖舊吏八十。首領官吏不候吏典交割,扶同給照起送離役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凡直省州縣,無論正、署,俱於離任時按:“於離任時”應刪。已結卷宗均應鈐印,原不必在交代時也將任内自行審理戶婚、田土、錢債等項按:自行審理一層,一切已結卷宗,及犯證、呈状、供詞按:“供詞”下添“結案後黏連成帙”均於接縫處鈐印,照依年月,編號登記,註明經承姓名,造册交代。按:“姓名”下添“於離任交代時”,“交代”二字可刪。並將歴任遞交之案按:歴任遞交一層一併檢齊,加具並無藏匿、抽改甘結,交代接任之員,報明上司查核。其未結各案,分別内結、外結,及上司批審、鄰省咨查,並自理各項按:未結者並無用印明文,似應於“各項”下添“亦於卷内鈐印”,俱開註事由、月日,造册交代。接任官限一個月,按册查核按:此處接任官限一個月,下條臬司交代並無限期,如並無隱匿、遺漏,即出具印結,照造款册,由知府、直隸州、知州核明加結,詳賫巡道、臬司存核查催。臬司查明,仍將印結移送藩司,入於交代案内彙詳。知府、直隸州知州交代,亦照此辦理。倘有不肖胥吏不行查明、交代者,杖八十。其有乘機隱匿、添改作弊等情,各按其所作之弊,悉照本條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其州縣官失察,及造册遲延、遺漏、隱匿,並希圖省事,或卷不黏連按:上文並無“黏連”字樣,此處忽然添入,或黏連不用印,以致胥吏舞弊者,該管上司查參,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緣事降調及病故之員,凡有從前未繳朱批奏摺,令本身及家屬呈明本省督撫、本旗都統代繳。倘有隱匿收存者,一經發覺,降調之本身交部議處。故員之家屬,照違制律,杖一百;係官,亦交部議處,仍令呈繳。

條例/tiaoli 3

一、大小衙門將奉行條例彙齊造册,於新舊交盤之時,一體交盤。如有遺漏,將典吏照遺失官文書律治罪按:杖七十,該管官交部議處按:罰俸兩個月

條例/tiaoli 4

一、凡將誥命舊軸售賣及轉賣者,照違制律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各省臬司交代,無論正、署,離任時,將一應卷宗及自理詞訟,無論已結、未結,俱造册鈐印封固,一體移交。其接任臬司,將交代清楚情由,自行陳奏,一面具結,詳明督撫報部,並將在班書吏加緊防閑,不許藉端出署。如有遲延朦混,即行嚴究。如因離任事故,不及親辦者,責成首領關防造册,封固呈辦。其道府廳員一切卷宗,各照州縣鈐印造册交代例,報明上司存案。

律/lü 64 | Shangshu zoushi fanhui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誤非一時,且為人喚,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各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相反之甚,當言千石而言十石相懸之甚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律/lü 65 | Shi yingzou buzou 事應奏而不奏

凡應議之人有犯,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即便拿問發落者,當該官吏照雜犯律處絞。○若文武職官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有所規避如懷挾故勘出入人罪之類,從重論。○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應議之人及文武官犯罪,並軍務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至死減一等。○其各衙門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罪名,具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現今奏本,吏不僉名,明白奏聞。若官吏有規避,將所奏内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實論,施行以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監候。非軍事、錢糧,酌情減等。○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禀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禀説。若准擬者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所議之事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考。若將不合行事務,不曾禀上司妄作禀准,及窺伺上司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禀説致官不及詳察,誤准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詐傳官員言語本罪,詳見詐偽律。

條例/tiaoli 1

一、凡州縣官將小民疾苦之情不行詳報上司,使民無可控訴者,革職,永不敘用。若已經詳報,而上司不接准題達者,革職。

條例/tiaoli 2

一、各省學臣發審事件,一面發提調官訊問,一面咨明督撫稽查,提調等官仍具文通報。除例應枷責完結者,聽提調官隨時發落,報明學臣、督撫、藩臬銷案外,其枷責以上罪名,俱照例擬議,報明學臣,詳解藩臬核轉,由督撫分別批結咨題。如提調等官奉到學臣批檄,不行通報,即罪無出入,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都察院、步兵統領衙門遇有各省呈控之案,俱不准駁斥。先向原告詳訊,其實係冤抑難伸,情詞眞切,及地方官審斷不公,草率辦結,並官吏營私骫法,確鑿有據,又案情較重者,即行具奏。如訊供與原呈迥異,或係包攬代訴,被人挑唆,情節顯有不實,及原告未經在本省赴案成招,挾嫌傾陷,藉端拖累,應咨回本省審辦之案,亦於一月或兩月,視控案之多寡,彙奏一次,並將各案情節於摺内分晰註明。如距京較近省分,將原告暫交刑部散禁,提取本省全案卷宗,細加查核,再行分別酌辦。倘有案情較重,不即具奏,僅咨回本省辦理者,各堂官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文自知縣以上,武自守備以上,如有自盡之案,該督撫專折奏聞

律/lü 66 | Chushi bu fuming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敕出使使事已完不復命,干預他事者與使事絶無關涉,杖一百。各衙門出使題奉精微批文及劄付者,使事已完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所干預係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當為犯分分不得為,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制敕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或使事有乖,或聖旨符驗有損失之類有所規避不復命,不繳納者,各從重論。

律/lü 67 | Guanwenshu jicheng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首領官,吏典之頭目。凡言首領,正官、佐貳不坐。○若各衙門上司遇有所屬申禀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批示回報。若當該上司官吏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調,以致耽誤公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屬下司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無疑而作疑申禀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内外衙門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並要限内完結。若事干外郡官司關追會審,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條例/tiaoli 2

一、部院衙門一切應行事件,俱於到司五日之内行文,其有訛誤舛錯之處,將專管値日之滿漢司官交部議處。按:罰俸三個月。如遺漏未行按:罰俸一年或遲延日久,將滿漢司官交部分別議處。按:逾限自一日至三十日,罰俸自一月起至一年止。

條例/tiaoli 3

一、刑部應會三法司書題事件,將稿面鈐蓋司印,註明緣由,付督催所彙齊,轉交大値日司,分用印文移送法司衙門書題,限八日内亦用印文送回。如稿内有酌議改易之處,即將應酌議改易之處,用印文聲明緣由,亦於八日内送回刑部,查核定議。刑部仍用印文將應否改易之處聲明,再行會送法司衙門。

條例/tiaoli 4

一、州縣官承審案件,或正犯或緊要證佐患病,除輕病旬日即痊者毋庸扣展外,如遇病果沉重,州縣將起病、病痊月日,及醫生、醫方,先後具文通報。成招時,出具甘結附送,令該管府州於審轉時查察,加結轉送。如府州、司道審轉之時,或遇犯證患病,亦准報明扣除,但病限毋論司府州縣,止准其扣展一月。若帶病起解,以致中途病斃,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養例議處。倘係州縣捏報,假病藉延,立即揭參。府州扶同加結,院司察出,將府州一併開參。如審轉之府州司道無故遲延,捏報患病,希圖扣限,及上司徇隱,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凡刑部衙門尋常移咨外省案件,如行查家産、關提人犯,俱以文到之日為始,依限查覆。於覆文内,將何日接到部咨,有無逾限之處,隨案聲明。倘一時未得清晰,必須輾轉咨查,不能依限查覆者,亦即聲請展限。如逾限不完,又不聲明緣由,經部行催之後,即行查參,將承辦之州縣及各該上司,俱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凡各部事件在本部題結者,吏、禮、兵、工等部及各衙門,俱定限二十日;戶、刑二部,定限三十日。行查會稿,係吏、禮、兵、工及各衙門主稿者,定限四十日;戶、刑二部,定限五十日。内所會各衙門,各定限五日;戶、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限即行參處。

條例/tiaoli 7

一、凡州縣承審命案,詳請檢驗,上司並未批駁者,仍按限審解外,其有屡次駁查,後經批准,遲延有因之案,該督撫據實聲明報部,准其另行扣限。如有捏飾,照例嚴參。

條例/tiaoli 8

一、凡各省報部難結事件,如通緝已届四十年者,即行查銷,毋庸列入彙奏。倘後經緝獲,仍行質明辦理。

條例/tiaoli 9

一、刑部議覆斬絞監候本章,於科抄到部之日為始,仍照定例,限八十日内具題。其立決本,限七十日内具題。有行查會議事故,亦仍照例扣限。每日進呈決本,不得過八件,務須按日均匀搭配。如遇實在科抄到部擁擠之時,臨時奏明,酌量加增。其科抄到部月日,並是否依限具題,統於本尾逐一聲明。倘有逾限,隨本附參。

條例/tiaoli 10

一、各處專咨報部,由刑部改題之案,如係漢字咨文到部者,以文到之日為始,斬絞監候案件限九十日具題,立決案件限八十日具題。係清文咨部者,監候案件加譯漢限期二十日,立決案件加譯漢限期十日。有行查會議事故,亦照科抄本章之例扣限,仍將咨文到部月日,及是否依限具題,統於本尾逐一聲明。倘有逾限,隨本附參。

律/lü 68 | Zhaoshua wenjuan 照刷文卷

條例/tiaoli 1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可完不完,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減一等。○失錯漏使印信、不僉姓名之類及漏報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非首領官之比,一宗至五宗,罰俸一月。每五宗加一等,罪止三月。○若文卷刷出錢糧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條例/tiaoli 2

一、在京各衙門,凡關錢糧、刑名案件,每年八月内彙造印册,送京畿道刷卷。有遲誤者,察參。

條例/tiaoli 3

一、各省彙題事件,統限開印後兩月具題。如有遲延,刑部隨本查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各省彙奏事件,該督撫於每年十月截數咨報各部及軍機處,均限十二月初間咨齊。即由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彙開清單,於年底先行具奏,仍交部分別核議,照例具題。如該督撫等逾限不報,交部察議。

條例/tiaoli 5

一、各省軍流人犯定地發配,及到配安置,俱聲明何司案呈,專咨報部。

律/lü 69 | Mokan juanzong 磨勘卷宗

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布政司、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過一季笞四十,一季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有隱漏已照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吏文書内或有稽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吊查,旋補文案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虚出通關論,刑名等以增減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律/lü 70 | Tongliao daipan wen'an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上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日書名畫押者,杖八十。若因遺失同僚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加一等。若於内事情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各部司員有偸安偏執、故意推諉,不行畫押者,該堂官即指名題參。其實有患病事故告假者,免其議處。若堂官徇情枉法,逼勒畫押,該司員密揭都察院,將該堂官指名題參。如有挾嫌誣告情弊,將該司員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刑部遇有三法司會勘案件,即知會都察院、大理寺堂官,帶同屬員,至刑部衙門,秉公會審,定案畫題。倘飾詞推故,竟無堂官到部者,即將該寺院堂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各省承審參案,無論侵貪那移,以及濫刑枉法等項,俱由臬司主稿,會同藩司審勘招解,督撫衙門覆審。倘藩司以事非己責,並不實心會鞫,或臬司因主稿在己,偏執自是,以致罪有出入者,該督撫即行查參,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71 | Zengjian guanwenshu 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内情節字樣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而增減者,杖罪以上至流徒,各加規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於加罪上各減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減原定文案者,罪與規避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於規避加罪上減一等。若因改補而官司涉疑,有礙應付,或至調撥軍馬不敷、供給錢糧不足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過失,並斬。監候。以該吏為首。若首領及承發吏,杖一百、流三千里。非軍馬、錢糧、刑名等事文書而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律/lü 72 | Fengzhang yinxin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律/lü 73 | Loushi yinxin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並承發,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慮,不即調撥供給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亦以當該吏為首,經管首領官並承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條例/tiaoli 1

一、各部院稿案有應行添改之處,俱用印鈐蓋。如有疏忽,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2

一、奏銷册内錢糧總數遺漏印信,及有洗補添註字樣,造册之員交部議處,繕書册吏按律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陵寢重地採辦祭品,及一切有關錢糧、行文、出境等事,俱具稿呈堂,鈐蓋堂印咨行。

律/lü 74 | Shanyong diaobing yinxin 擅用調兵印信

凡統兵將軍及各處提督總兵官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使用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及為憑送物貨圖免税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罪其不能禀阻,正官奏聞區處。

條例/tiaoli 1

一、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員,有以官印用於私書者,照違制律治罪。有所求為,從重論。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門第九 | Hulü yi huyi 戶律一戶役

律/lü 75 | Tuolou hukou 脱漏戶口

凡一家曰戶全不附籍,田應出賦役者,家長杖一百;若係田不應出賦役者,杖八十,附籍有賦照賦,無賦照丁當差。○若將他人隱蔽在戶不立籍,及相冒合戶附籍,他戶有賦役者,本戶家長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内外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各減二等。所隱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戶,別籍當差。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壻,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斷罪改正之限。○其現在官役使辦事者,雖脱戶然有役在身,有名在官,止依漏口法。○若曾立有戶隱漏自已成丁十六歲以上人口,不附籍及增減年状,妄作老幼廢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所隱人口入籍,成丁者當差。○若隱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發還本戶,附籍當差。○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脱産者,一戶至五戶,笞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失於取勘,致有脱戶者,十戶笞四十。每十戶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並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已責里長文状,叮嚀省諭者,事發,罪坐里長。如里長、官吏知其漏脱之情,而故縱不問者,則里長、官吏與脱漏戶口之人同罪。若有受財者,併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直隸各省編審察出增益人丁實數,繕册奏聞,名為“盛世滋生戶口册”。其徵收錢糧,但據康熙五十年丁册,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如額徵丁糧數内有開除者,即將各該省新增人丁補足額數。至新增人丁,倘不據實開報,或有私派錢糧,及造册之時藉端需索,該督撫嚴查題參。

條例/tiaoli 2

一、八旗凡遇比丁之年,各該旗務將所有丁册逐一嚴查,如有漏隱,即據實報出,補行造册送部。如該旗不行詳查,經部察出,即交部查議。

律/lü 76 | Renhu yi ji wei ding人戶以籍為定

凡軍民、驛竈、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原報册籍為定。若詐軍作民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變亂改軍為民,改民為匠版籍者,罪同。軍民人等,各改正當差。○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衛所官軍人等及竈戶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賠者,查係欺隱田畝,及典買不過割者,各按本律定擬,其田入官。若無欺隱等情,止係不納糧當差,照收糧違限律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雍正十三年以前各旗白契所買之人,俱不准贖身。若有逃走者,准遞逃牌。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單身及帶有妻室子女之人,俱准贖身。若買主配給妻室者,不准贖身。未經賣身之先,或已定親未娶,問女家情願,方許配合,不情願者,聽。

條例/tiaoli 3

一、旗下奴僕,若果係數輩出力之人,伊主念其勤勞,情願聽其贖身為民,本旗、戶部有檔案可稽,州縣地方有册籍可據,為民者仍歸民籍,舊主子孫不得藉端控告。其有投充之本身私自為民,別經發覺,將伊家同族之良民誣指為同祖,希圖陷害者,或本主因家奴之同族少有産業,誣告投充之子孫者,審明,將誣扳誣告之人照冒認良人為奴婢律治罪。

條例/tiaoli 4

一、乾隆元年以後放出,捏稱元年以前,私自營求,入於民籍者,察出,將該戶交刑部照例治罪,仍令歸旗,作為本主戶下家人。其不行詳查之參佐領,及朦混收入民籍之地方官,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之人,未入丁册者,准照例贖身為民。其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之人,既准作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戶下挑取步甲等缺。俟三輩後,著有勞績,本主情願放出為民者,旗人則取具本主甘結,加具參佐領圖結,由旗咨部存案;漢人則取具本主甘結,報明本籍地方官咨部存案,俟部核覆,准入民籍。此等旗民放出家奴,只許耕作營生,不准考試出仕。其放出入籍三代後所生之子孫,准其與平民一例應試出仕,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其雖經放出,未經呈報者,應自報官存案之日起限。

條例/tiaoli 6

一、各省樂籍,並浙省墮民、丐戶,皆令確查削籍,改業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賤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該督撫查參,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7

一、遠年印契所買奴僕之中,如内有實係民人,印契賣與旗人,契内尚有籍貫可查,照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之例,三輩後准其為民,仍將伊等祖父姓名、籍貫,一體造册,咨送戶部查核。

條例/tiaoli 8

一、駐防旗人置買本地家奴,本主因其不堪驅使,情願准其贖身者,亦准放出為民。

條例/tiaoli 9

一、凡八旗滿州、蒙古閑散旗人告假,無論前往何處,俱令報明佐領,告知參領註册,由該佐領給與圖記,即准出外營生。或因年久,願入民籍者,呈明該地方官,准其改入民籍。若有作姦犯科,悉照民人例問擬。

條例/tiaoli 10

一、八旗從前投充及乾隆元年以前契買家奴,果原係竈戶,祖父姓名、籍貫確有證據,令該大使查明,出具印甘各結,詳報該管上司核明,行文該處查提,准其放出歸竈,仍將賣身之人枷號三個月,引進保人枷號兩個月,各責四十板,追取原價給主。其並非竈丁,指稱竈丁,抗違家主者,杖一百,仍行給主。

條例/tiaoli 11

一、應試童生,如詭捏數名,或頂名入場,希圖倖進者,照詐冒律,杖八十。保結之廩生知情者,同罪。

條例/tiaoli 12

一、凡八旗絶戶家奴,如無族人可歸者,無論家下陳人、契買奴僕,俱令本佐領造入原主戶下,責令看守伊主墳墓。其中如果有年力精壯,尚可當差者,在於本佐領下披步甲當差。如内有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奴僕,情願贖身為民者,照例贖身。其身價銀兩,照絶戶財産入官例辦理。

條例/tiaoli 13

一、凡八旗漢軍人等,願在外省居住者,報明該旗,並呈明督撫,不拘遠近,任其隨便散處。即令所隸州縣,與民人一體編查保甲。所在督撫,咨明該旗,每年彙奏一次,以便稽查,務令安靜營生,不得強横生事。其有作姦犯科,及一切戶婚、田土、命盜案件,俱歸所隸州縣審辦。遇有失察之案,將該州縣一例參處。各州縣與理事同知、通判同駐一城者,令其會同審理。如駐非同城,即責令該州縣自行審辦。罪止杖枷、笞責者,詳報該管上司批結,照民人一體杖責發落,毋庸仍解理事同知、通判鞭責。犯該徒罪以上者,詳解該管上司,分別題咨報部,均移咨該旗都統查照。其住居附京之滿洲蒙古旗人有犯,仍照旗人犯罪各本律例辦理。

條例/tiaoli 14

一、凡民人之子,既經給與旗下家人為嗣,即與家人無異,應造入伊主戶下,以備稽查。

條例/tiaoli 15

一、八旗家奴如係累代出力,經本主呈明,令其出戶,應准放入民籍。其由本主得銀放出,潛入民籍,或抱養子弟,指稱歸宗,私入民籍者,仍治以不行呈明之罪,令其各歸民籍。至指借他人名色,代為認買,私自出旗,或帶地投充之人,將子孫改姓,潛入民籍者,照例治罪,仍斷還原主。若有鑽營勢力,欺壓孤幼,贖身為民者,倍追身價,給還原主,將人口賞給外省駐防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16

一、凡八旗白契所買家奴,如本主不能養贍,或念有微勞,情願令其贖身者,仍准贖身外,如本主不願,概不准贖。其有酗酒干犯、拐帶逃走等情,俱照紅契家人一例治罪。如有鑽營勢力,倚強贖身者,仍照定例辦理。

條例/tiaoli 17

一、凡籍隸順天府宛、大兩縣人員出仕時,取具同鄉京官印結者,各宜細心查核。如有混冒出結,除照例議罪外,遇有承追無著之項,即於定例後出結官名下追賠。

條例/tiaoli 18

一、凡織造、税務監督等衙門,收用長隨,倘有心存怨望,有意陷主於過者,該監督即就近交地方官衙門,嚴加懲治。其才具庸劣,不堪驅使者,止准該管官驅逐。如長隨等任意去留,無故潛投他處者,即照旗下逃奴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19

一、娼優隸卒及其子孫,概不准入考、捐監。如有變易姓名,朦混應試、報捐者,除斥革外,照違制律杖一百。若將良民誣指為娼優隸卒,希圖傾陷拖累者,各按誣告律治罪。

條例/tiaoli 20

一、軍流人犯之子孫,係本籍所生按:本籍所生之子,隨往配所者,該地方官查明年歲,填註文批,遞交配所,驗明立案。倘在籍並無親子,或有繼嗣按:本籍嗣子,准將繼子隨配。若到配後,復生有親子按:到配所生之子,即將其所繼之子,查明原籍確有親屬可倚,勒令歸宗。如並無親屬,始准與到配後所生之子一體入於軍籍。至本犯原籍子嗣數人,不願俱赴配所,分別去留。已留本籍者,不得復於配所入籍應試。已隨配所入籍者,不准復回原籍考試。其軍流隨配入籍之子孫,統俟十年限滿後,由配所督撫將入籍緣由報部查核。如有捏混及跨考兩籍者,本犯及子孫按律治罪,府州縣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1

一、内務府承領官地莊頭,及王公戶下由内府撥出之莊頭,旗檔有名者,歸入漢軍考試;旗檔無名者,歸入民籍考試。其八旗戶下帶地投充莊頭,無論旗檔有名無名,均不准應試出仕。

條例/tiaoli 22

一、安徽省徽州、寧國、池州三府民間世僕,如現在主家服役者,應俟放出三代後,所生子孫方准報捐考試。若早經放出,並非現在服役豢養,及現不與奴僕為婚者,雖曾葬田主之山,佃田主之田,均一體開豁為良。已歴三代者,即准其報捐考試。

條例/tiaoli 23

一、先經習教人犯,除自行呈首免罪,及坐功運氣,茹素諷經,尚非實犯邪教外,其實因習教犯案,罪在徒流以上者,查明其子孫實未入教,即以本犯之子為始,三輩後所生之子孫,始准考試報捐。其應行入考報捐之人,先行呈明地方官,取具鄰族甘結,詳報督撫,咨部查核。倘有朦混應考報捐者,以違制論。至習教復又從逆,各犯子孫永遠不准考試報捐。

條例/tiaoli 24

一、順天府考試審音之時,究出冒籍情弊,將本生及廩保俱照變亂版籍律杖八十,廩保仍革去衣頂。知縣、教官如審音不實,濫行申送,俱照徇庇例,交部議處。受財者,計贓從重論。

條例/tiaoli 25

一、發遣賞給黑龍江、新疆等處及各省駐防官員兵丁為奴人犯,並無應賣事故,輒私行典賣,及得財放贖者,係官,革職;兵丁,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追價入官。專管各官,交部議處。其用財贖身之遣犯,枷號一年,鞭一百,仍交原主管束。若實有應賣事故,欲行典賣者,報明該管官,酌量准其典賣與本處旗人為奴。如遇有逃走為匪等事,即將典買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坐。如賣與民人並別境旗人為奴者,原主杖一百,亦追價入官。其人犯,令該將軍、都統另行賞給本處官兵為奴,不准給原主領回。

律/lü 77 | Sihcuang anyuan ji sidu sengdao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庵院,除現在處所先年額設外,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杖一百,僧道還俗,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地基材料入官。○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薙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入籍當差。

條例/tiaoli 1

一、民間子弟,戶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歲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個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

條例/tiaoli 2

一、僧道犯罪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安插。若仍於原寺觀、庵院,或他寺觀、庵院潛住者,並枷號一個月,照舊還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照違令律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民間有願創造寺觀、神祠者,呈明該督撫具題,奉旨方許營造。若不俟題請,擅行興造者,依違制律論。

條例/tiaoli 4

一、現在應付、火居等項僧道,不准濫受生徒,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無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違令律笞五十。若招受之人身犯姦盜重罪,伊師亦不准再行續招。其有復行續招者,亦照違令律治罪。僧道官容隱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交部照例議處。所招生徒,俱勒令還俗。

條例/tiaoli 5

一、僧道如有為匪不法等事,責令僧綱、道紀等司,隨時舉報。倘瞻徇故縱,別經發覺,犯係逆案者,將該管僧綱、道紀,照知情故縱逆犯本律,分別已行、未行定罪。若止失於覺察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6

一、凡僧道停止給發度牒,其從前領過牒照各僧道,遇有事故,仍將原領牒照追出,於歲底彙繳。至選充僧綱、道紀,令地方官查明僧道中之實在焚修,戒法嚴明者,具結呈報上司,咨部給照充補。如僧道官犯事,將結送官交部察議。

律/lü 78 | Li dizi weifa 立嫡子違法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俱改正。○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所養父母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若庶民之家,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條例/tiaoli 1

一、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子,其家産與原立子均分。

條例/tiaoli 2

一、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産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條例/tiaoli 3

一、無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並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壻為所後之親喜悦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並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酌分給財産。若無子之人家貧,聽其賣産自贍。

條例/tiaoli 4

一、凡乞養異姓義子,有情願歸宗者,不許將分得財産攜回本宗。其收養三歲以下遺棄之小兒,仍依律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仍酌分給財産,俱不必勒令歸宗。如有希圖資財,冒認歸宗者,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無子立嗣,若應繼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則於昭穆相當親族内擇賢擇愛,聽從其便。如族中希圖財産,勒令承繼,或慫恿擇繼,以致涉訟者,地方官立即懲治,仍將所擇賢愛之人,斷令立繼。其有子已婚而故[註],婦能孀守,已聘未娶,媳能以女身守志,及已婚而故,婦雖未能孀守,但所故之人業已成立,或子雖未娶,而因出兵陣亡者,俱應為其子立後。按:此應為未婚之子立後者。若支屬内實無昭穆相當可為其子立後之人,而其父又無別子者,應為其父立繼,待生孫以嗣應為立後之子。按:此應為立繼而無可繼之人者。其尋常夭亡未婚之人,不得概為立後。按:此不應為未婚之子立後者。若獨子夭亡,而族中實無昭穆相當,可為其父立繼者,亦准為未婚之子立繼。按:此於不應之中仍准立後者。如可繼之人亦係獨子,而情屬同父周親,兩相情願者,取具閤族甘結,亦准其承繼兩房宗祧。 家紅按:原書“已婚而故”作“婚而故”。

條例/tiaoli 6

一、因爭繼釀成人命者,凡爭産謀繼及扶同爭繼之房分,均不准其繼嗣,應聽戶族另行公議承立。

條例/tiaoli 7

一、旗人除乞養異姓為子詐冒廕襲,承受世職者,仍照本例擬發邊遠充軍外,其雖無世職,而詐冒抱養民間子弟、戶下家奴子孫為嗣,紊亂旗籍者,將朦混抱養繼立之旗人,及以子與旗人為嗣之人,並知情之義子,俱比照乞養義子詐冒襲廕充軍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冒食錢糧情事,無論所繼者係屬異姓旗人、民間子弟、戶下家奴,悉照冒支軍糧入己,計所冒支之贓,准竊盜律從重科罪,分別旗民辦理。其先後領過銀米,照數著追。倘本犯力不能完,該旗查明歴任參佐領,各按在任月日,分賠批解戶部歸款。失察各官,交部議處。

律/lü 79 | Shouliu mishi zinv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道路鄉貫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各減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暫時隱藏在家者不送官司,並杖八十。○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1

一、八旗凡有呈報迷失幼童幼女者,該管官取具本人、族長等並無捏飾甘結,照例移咨兵部存案。如有隱匿寄養情弊,將寄養受寄之人,照隱漏丁口例治罪改正。族長人等,照里長失於取勘律治罪。按:見前脱漏戶口。

律/lü 80 | Fuyi bujun 賦役不均賦取於田産,役出於人丁。

凡有司科徵税糧及雜泛差役,各驗籍内戶口田糧,定立上、中、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等則作弊者,許被害貧民赴控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改正。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兼官吏、上司言,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督撫司道嚴督府州縣掌印正官審編均徭,從公查照歲額差役。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並逃亡之數,聽其空閒,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名色擾累。違者,該督撫糾察,將有司官依違制律治罪。上司官容情不舉,罪同。

條例/tiaoli 2

一、各省藩司并府州縣,如遇各部派到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採買。若豪滑規利之徒,買囑吏書妄禀,編派下屬,承攬害民者,發附近地方充軍;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若本無部派物料,而捏稱坐派,及明知官收官解,借端生事,擾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紳衿除優免本身丁銀外,倘借名濫以子孫族戶冒入者,該地方官查出,生監申革,職官題參,各杖一百,受財者從重論。如有私立宦儒圖戶名色,包攬詭寄者,照脱漏版籍律治罪。詭寄與受寄者同論。

條例/tiaoli 4

一、凡紳衿之家,與齊民一體編次,聽保甲長稽查,違者照脱戶律治罪。地方官徇情不詳報者,交部照例議處。至充保長、甲長,並輪値、支更、看柵等役,紳衿免派。齊民内老疾寡婦之家,子孫尚未成丁者,亦俱免役。

條例/tiaoli 5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派差役。

律/lü 81 | Dingfu chaiqian buping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色在官工匠,而差遣勞佚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律/lü 82 | Yinbi chaiyi 隱蔽差役

凡豪民有力之家,不資工食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家長杖一百。官員容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跟隨之人,免附近充軍。○其功臣容隱者,照律擬罪,奏請定奪。

律/lü 83 | Jinge zhubao lizhang 禁革主保里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内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主管甲首等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若無生事擾民實跡,難議遷徙。○其合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高有德,衆所推服人内選充,不許罷閒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革退。當該官吏,笞四十。若受財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直省各府州縣編賦役册,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里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則各以丁數之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册,册首總為一圖。其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百一十戶之外,而列於圖後,名曰畸零。册成一本,送戶部布政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

律/lü 84 | Taobi chaiyi逃避差役

凡民戶逃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己者,各與同罪。若鄰境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發者,各杖六十。○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謂驛、竈、醫、卜等戶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上言躲避鄰境,是全不當差役者,故其罪重。此言在役而逃,是猶當差役者,故其罪輕。

條例/tiaoli 1

一、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撫,仍令附籍復業當差。或年久逃遠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册,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竈等籍,及遺下田地税糧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送各處督撫,督令復業。其已成家業,願入籍者,給與戶由執照,附籍當差。如不自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各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一、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地里長帶管。如或遊蕩作非,公舉治罪。若圍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並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發者,各依律科。

條例/tiaoli 3

一、沿邊沿海地方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島潛住,究問情實,俱發邊遠地方充軍。按:“地方”二字,原例係“衛分”二字,未詳何年所改。本管里長、管軍人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律/lü 85 | Dianchai yuzu 點差獄卒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内點差應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律/lü 86 | Siyi bumin fujiang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喚者,有司官使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監工官照名各加二等。私役罪小,誤工罪大。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若有吉兇,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監工官仍論。其所使人數不得過五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

律/lü 87 | Bieji yicai 別籍異財按:此係十惡内不孝。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産者,杖一百。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産者,杖八十。須期親以上尊長親告,乃坐。或奉遺命,不在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此謂分財異居,尚未別立戶籍者,有犯亦坐滿杖。其父母許令分析者,聽。

律/lü 88 | Beiyou sishan yongcai 卑幼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十兩笞二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盡嫡長子孫按:此層與各律重複,應刪,其分析家財田産,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姦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條例/tiaoli 2

一、戶絶財産,果無同宗應繼之人,所有親女承受。無女者,聽地方官詳明上司,酌撥充公。

律/lü 89 | Shouyang gulao 收養孤老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凡係監守者,不分首從,併贓論。

條例/tiaoli 1

一、直省州縣所屬養濟院,或應添造,或應修蓋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據實估計,報明督撫,在於司庫公用銀内撥給。仍不時查勘,遇有滲漏之處,即行黏補完固。倘有陞遷事故,造入交代册内,取具印結送部。其正實孤貧,俱令居住院内,每名各給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該州縣按季到院,親身驗明腰牌,逐名散給口糧。如至期印官公務無暇,遴委誠實佐貳官代散,加結申報上司,毋許有冒濫扣剋情弊。若州縣官不實力奉行者,該督撫即行查參,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軍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撥入養濟院,按名給與孤貧口糧外,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篤疾,不能謀生者,亦應一體撥給。其少壯軍流各犯,實係貧窮,又無手藝者,初到配所,按該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日照孤貧給與口糧。自到配日起,以一年為止,於各州縣存貯倉穀項下動用報銷。各州縣有驛遞之處,一切應用人夫,酌派軍流少壯中無資財手藝之犯充當,給與應得工食。無驛遞之州縣公用夫役,均令一體充當,逐日給與工價。仍令該督撫照各處現行章程,妥協辦理。

條例/tiaoli 3

一、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時存問。其或孤寡及子孫貧不能養贍者,州縣查明賑恤,詳報督撫奏聞,動用錢糧,務令得沾實惠。

條例/tiaoli 4

一、京師五城各設棲流所一處,安頓貧病流民。其修理房屋工料,及衣食藥餌之資,每年每城動支戶部庫銀二百兩備用。如有不敷,許其赴部具領。如或有餘,留於下年備用。該城御史督率司坊等官,實心辦理。如有虚冒侵蝕等弊,照例交部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各省流寓孤貧,如籍隸鄰邑,仍照例移送收養外,其在原籍千里以外者,准其動支公項銀兩,一體收養,年底造册報銷。

條例/tiaoli 6

一、凡被災最重地方,飢民外出求食,各督撫善為安輯,俟本地災祲[註]平復,然後送回。 家紅按:原書“災祲”作“災侵”。

門第十〇 | Hulü er tianzhai 戶律二田宅

律/lü 90 | Qiyin tinaliang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全不報戶入册,脱漏版籍者,一應錢糧,俱被埋沒,故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隱税糧,依畝數、額數、年數,總約其數徵納。○若將版籍上自己田土移丘方園成丘換段丘中所分區段,那移起科等則,以高作下,減瞞糧額,及詭寄田糧詭寄謂詭寄於役過年分,並應免人戶册籍,影射脱免自己之差役,並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隱田糧之類減額詭寄之田改正丘段,收歸本戶,起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盡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内,驗力撥付耕種。

條例/tiaoli 1

一、凡宗室置買田産,管莊人恃強不納差糧者,該管官查實,將管莊人等比依功臣欺隱田土律問罪。宗室知而縱容者,交該衙門察議,仍追徵應納差糧。若該管官阿縱不舉者,聽督撫參奏,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將自己田地應納錢糧洒派別戶者,按數計贓,以枉法論,田地入官。其洒派錢糧,照年分畝數追徵。

條例/tiaoli 3

一、各處姦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如受寄之家首告,准免罪。

條例/tiaoli 4

一、各鄉里書飛洒詭寄税糧二百石以上者,問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5

一、州縣徵收糧米之時,預將各里各甲花戶額數的名,填定聯三版串,一給納戶執照,一發經承銷册,一存州縣查對。按戶徵收,對册完納,即行截給歸農。其未經截給者,即係欠戶,該印官查摘追比。若遇有糧無票、有票無糧等情,即係胥吏侵蝕,嚴比治罪。

律/lü 91 | Jianta zaishang tianliang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應減免之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上司親行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親詣田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朦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致枉有所徵免有災傷當免而徵,曰枉徵;無災傷當徵而免,曰枉免糧數,計贓重者,坐贓論。枉有所徵免糧數,自奏准後發覺,謂之贓,故罪重於杖一百,並坐贓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官吏、里甲受財,檢踏開報不實,以致枉有徵免者,併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原未受財,止失於關防,致使荒熟分數有不實者,計不實之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官吏係公罪,俱留職役。○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丘換段,冒告災傷者,計所冒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納税糧,依數追徵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先發倉廩賑貸,然後具奏請旨寛恤。

條例/tiaoli 2

一、凡夏災不出六月底,秋災不出九月底,先以被災情形題報。其被災分數,按限勘明續報,逾限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州縣詳報被災情形,查勘分數,遵照題定四十日限期辦理。其距省遥遠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如逾限,照例題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賑濟被災饑民,以及蠲免錢糧,州縣官有侵蝕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實惠者,革職拿問,照侵盜錢糧例治罪。督撫、布政使、道府等官,不行稽察者,俱革職。

條例/tiaoli 5

一、凡有蝗蝻之處,文武大小官員率領多人,公同及時捕捉,務期全淨。其雇募人夫,每名計日酌給銀數分,以為飯食之資,許其報明督撫,據實銷算。果能立時撲滅,督撫具題,照例議敘。如延蔓為害,必根究蝗蝻起於何地及所到之處,該管地方官玩忽從事者,交部照例治罪,並將該督撫一併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凡遇蠲免錢糧之年,將所免錢糧分作十分,以七分免業戶,三分免佃戶。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欽奉上諭:蠲免之典,業戶邀恩者居多,彼無業貧民終歲勤動,按産輸糧,未被國家之恩澤。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則勢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寛減佃戶之租,不必限定分數,使耕作貧民有餘糧以贍妻子。若有素封業戶,能善體此意,加惠佃戶者,則酌量獎賞之。其不願者聽之,亦不得勉強[註]從事。特諭。 家紅按:原書“勉強”作“免強”。

條例/tiaoli 7

一、凡遇歉收之歲,貧士與貧民一體賑恤。

條例/tiaoli 8

一、遇有恩詔豁免錢糧,其漕項、蘆課、學租、雜税各項,俱入豁免之内。地方官違者,以違制論;入己者,以侵盜論。

條例/tiaoli 9

一、凡有蠲免,俱以奉旨之日為始。其奉旨之後,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輸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賦,永著為令。如官吏朦混隱匿,即照侵盜錢糧律治罪。

條例/tiaoli 10

一、凡開墾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將届陞科之期,該督撫委員復加履畝丈勘,果有坍塌、衝漲,或成磽確者,概免陞科。違者,以官吏不用心從實檢踏律治罪。

條例/tiaoli 11

一、凡各省地方被災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撫題請緩徵者,於次年麥熟後,只令催徵舊欠。其本年錢糧,准於九月後催徵。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積水退者,緩至次年秋收催徵。如被災八分、九分、十分者,將該年緩徵錢糧俱分作三年帶徵。被災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帶徵,以紓民力。

條例/tiaoli 12

一、凡被災地方,米船過關,果係前往售賣,免其納税,給予印票,責令到境之日呈送該地方官鈐蓋印信,回空查銷。如有免税米船偸運別省,並未到被災地方先行糶賣者,將寛免之税加倍追出,仍照違制律治罪。

條例/tiaoli 13

一、各直省遇有災眚之年,該督撫將清理刑獄之處奏聞請旨。

條例/tiaoli 14

一、江海、河湖居民猝被水災,該地方官一面通報各該管上司,一面赴被災處所,驗看明確,照例酌量賑濟,不得濡遲時日。

條例/tiaoli 15

一、凡沿河沙洲地畝被沖坍塌,即令業戶報官勘明註册。遇有淤漲,亦即報官查丈,照原報之數撥補。此外多餘漲地,不許霸占。如從前未經報坍,不准撥給。至隔江遠戶,果係報坍有案,即將多餘漲地秉公撥補。若坍戶數多,按照報坍先後,以次照撥。倘補足之外,尚有餘地,許召無業窮民認墾,官給印照,仍令各屬按數造報。統俟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册送部,以定陞除。其報塌報漲,在兩縣接壤之處者,委員會同兩邑地方官據實勘驗,秉公撥補。如有私行霸占,將淤洲入官,該戶照盜耕官田律治罪。地方官不查丈明確,以致撥補舛錯,查出,照官吏不用心從實檢踏律,分別議處。

律/lü 92 | Gongchen tinatu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撥賜公田免納糧當差外,但有自置田土,從管莊人盡數報官入籍,照額一體納糧當差。違者,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三畝,杖六十。每三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入官。仍計遞年所隱糧税,依畝數、年數、額數徵納。若里長及有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與管莊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93 | Daomai tianzhai 盜賣田宅

凡盜他人田宅賣、將己不堪田宅換易及冒認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虚寫價錢實立文契典買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田宅者,各加二等。○若強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錫鐵冶者,不計畝數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將互爭不明及他人田産妄作己業,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盜賣與投獻等項田産及盜賣過田價,並各項田産中遞年所得花利,各應還官者還官應給主者給主。○若功臣有犯者,照律擬罪,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

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並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内外官豪勢要之家,私捏文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遠充軍,田地給還應得之人。其受投獻家長並管莊人,參究治罪。直隸各省空閒地土,俱聽民盡力開種,照年限起科。若有占奪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條例/tiaoli 2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如有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干礙内外官員,參奏提問。

條例/tiaoli 3

一、各省丈量田畝及抑勒首報墾田之事,永行停止。違者,以違制律論。

條例/tiaoli 4

一、凡子孫盜賣祖遺祀産至五十畝者,照投獻捏賣祖墳山地例,發邊遠充軍。不及前數,及盜賣義田,應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其盜賣歴久宗祠一間以下,杖七十。每三間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上知情謀買之人,各與犯人同罪,房産收回,給族長收管,賣價入官,不知者不坐。其祀産、義田,令勒石報官,或族黨自立議單、公據,方准按例治罪。如無公私確據,藉端生事者,照誣告律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盛京家奴、莊頭人等,如有因伊主遠在京師,私自盜賣所遺田産至五十畝者,均依子孫盜賣祖遺祀産例,發邊遠充軍。不及前數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盜賣房屋,亦照盜賣官宅律科斷。謀買之人與串通説合之中保,均與盜賣之人同罪。房産給還原主,賣價入官。其不知者不坐。倘不肖之徒藉端訛詐,照誣告律治罪。

條例/tiaoli 6

一、凡民人告爭墳山,近年者以印契為憑。如係遠年之業,須將山地字號、畝數,及庫貯鱗册,並完糧印串,逐一丈勘查對。果相符合,即斷令管業。若查勘不符,又無完糧印串,其所執遠年舊契及碑譜等項,均不得執為憑據。即將濫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

條例/tiaoli 7

一、土目土民,不許私相典賣土司田畝。如有違禁不遵者,立即追價入官,田還原主,並將承買之人比照盜賣他人田畝律,田一畝,笞五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違例典賣並倚勢抑勒之土司、失察之該管知府,均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用強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問發。若數不滿五十畝,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承種而侵占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參奏,依違制律杖一百。

條例/tiaoli 9

一、近邊分守武職並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軍民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若砍伐已得者,問發雲貴、兩廣煙瘴稍輕地方充軍;未得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前項官員有犯,俱革職,計贓重者,俱照監守盜律治罪。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知情縱放者,依知罪人不捕律治罪;分守武職並府州縣官,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0

一、凡租種山地棚民,除同在本山有業之家公同畫押出租者,山主、棚民均免治罪外,若有將公共山場,一家私召異籍之人,搭棚開墾者,即照子孫盜賣祖遺祀産至五十畝例,發邊遠充軍。不及五十畝者,減一等,租價入官。承租之人,不論山數多寡,照強占官民山場律,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並減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仍照律罪坐尊長。族長、祠長失於查察,照不應重律科罪。至因召租、承租釀成事端,致有搶奪殺傷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11

一、黔省漢民如有強占苗人田産,致令失業、釀命之案,俱照棍徒擾害例問擬。其未經釀命者,仍照常例科斷。

律/lü 94 | Rensuo zhimai tianzhai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各關出差官員,不許攜帶家眷,多隨奴僕,及任所置優買妾。任滿回部,未經考核,不許擅買田莊、市宅,生息放債。如違,交與該部治罪。衙役人等,除解餉公事外,私自赴京長接,及以缺額藉口題請展限者,亦交與該部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提督、總兵、副將等官,不許在見任地方置立産業。即丁憂、休致、解退,亦不許入籍居住。或任内置有産業,已經身故,及不能回籍者,該督撫具奏請旨定奪。至參將以下等官,任所置有産業,或本身休致、解退,或已經身故,子孫留住任所,欲入籍者,該地方官報明督撫,准其入籍。

律/lü 95 | Dianmai tianzhai 典買田宅

凡典買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價錢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過割之田入官。○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重複典賣者,以所得重典賣之價錢,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追價還後典買之[註]主,田宅從原典買主為業。若重複典買之人及牙保知其重典賣之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多餘花利,追徵給主,仍聽價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家紅按:原書“買”作“賣”。據順治律改。

條例/tiaoli 1

一、告爭家財田産,但係五年之上,並雖未及五年,驗有親族寫立分書,已定出賣文約是實者,斷令照舊管業,不許重分再贖,告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2

一、凡八旗人員置買産業於各省者,令該員據實首報,交與該督撫,按其産業之多寡,勒限變價歸旗。如有隱匿不首,及首報不實者,該督撫訪查題參,將所置産業入官。其隱匿不首者,照侵占田宅律治罪。首報不實者,按不實之數,亦照侵占律治罪。如地方官扶同徇隱,別經發覺者,照例議處。其未經查出之知府,並督撫、司道,均照例分別議處。至於查禁以後,仍有違禁置産,私相授受者,照將他人田産朦朧投獻官豪勢要律,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産業入官。其託民人出名,詭名寄戶者,受託之民人,照里長知情隱瞞入官家産,計所隱贓重者坐贓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失於查察者,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賣産立有絶賣文契,並未註有“找貼”字樣者,概不准貼贖。如契未載“絶賣”字樣,或註定年限回贖者,並聽回贖。若賣主無力回贖,許憑中公估,找貼一次,另立絶賣契紙。若買主不願找貼,聽其別賣,歸還原價。倘已經賣絶,契載確鑿,復行告找告贖,及執産動歸原、先盡親鄰之説,借端掯勒,希圖短價,並典限未滿,而業主強贖者,俱照不應重律治罪。

條例/tiaoli 4

一、八旗官兵人等,有將現銀承買入官人口、房産者,即將銀兩先行交部,俟收明銀兩,知照到旗之日,兩翼給與印信執照,報部入册。如有將俸祿錢糧坐扣抵買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餉,一面將人口、房産給認買人領去。俟俸餉坐扣完日,再行知會兩翼,給與執照,報部入册。

條例/tiaoli 5

一、旗丁有將運田私典於人,及承典者,均照典買官田律,計畝治罪。該丁革退,其田追出,交與接運新丁,典價入官。其旗丁出運之年,將運田租與民人,止許得當年租銀。如有指稱加租,立券預支者,將該丁與出銀租田之人,均照典買官田律,減二等治罪,租價入官。

條例/tiaoli 6

一、凡各省衛所贍運屯田,有典賣與民,許照清釐條議,備價回贖。如衙門書職[註]人等,藉稱族丁管船,侵占屯田,不歸船濟運者,照侵盜官糧例治罪。若原係民田,與軍無涉,該丁捏控者,將該丁責革另僉。該管官弁不實力稽察,或承查遲延,或互相徇縱,查出,俱交部分別議處。 家紅按:原書“書職”作“書識”。

條例/tiaoli 7

一、嗣後民間置買産業,如係典契,務於契内註明“回贖”字樣。如係賣契,亦於契内註明“絶賣”、“永不回贖”字樣。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賣契載不明之産,如在三十年以内,契無“絶賣”字樣者,聽其照例分別找贖。若遠在三十年以外,契内雖無“絶賣”字樣,但未註明回贖者,即以絶産論,概不許找贖。如有混行爭告者,均照不應重律治罪。

條例/tiaoli 8

一、凡州縣官徵收田房税契,照徵收錢糧例,別設一櫃,令業戶親自賫契投税。該州縣即黏司印契尾,給發收執。若業戶混交匪人代投,致被假印誆騙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責令換契重税。倘州縣官不黏司印契尾,侵税入己,照例參追。該管之道府、直隸州知州,分別失察、徇隱,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凡民間活契典當田房,一概免其納税。其一切賣契,無論是否杜絶,俱令納税。其有先典後賣者,典契既不納税,按照賣契銀兩實數納税。如有隱漏者,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10

一、民間私頂軍田,匿不首報,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條例/tiaoli 11

一、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買。如有設法借名私行典買者,業主、售主俱照違制律治罪,地畝、房間、價銀一併撤追入官。失察該管官,俱交部嚴加議處。至旗人典買有州縣印契跟隨之民地、民房,或輾轉典賣與民人,仍從其便。

律/lü 96 | Daogengzhong guanmintian 盜耕種官民田

凡盜耕種他人田園地土不告田主,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減一等。強者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係官者,各通盜耕、強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歸官民田給主。

條例/tiaoli 1

一、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墻、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至報完之日,不分軍民,俱發附近地方充軍。若有毀壞邊墻,私出境外者,枷號三個月發落。

律/lü 97 | Huangwu tiandi 荒蕪田地

凡里長部内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無水旱災傷之故荒蕪,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計荒蕪不種之田地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減里長罪二等,長官為首一分減盡無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職為從又減長官一等,二分者減盡無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戶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類,就本戶田地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納税糧還官。應課種桑棗、黄麻、苧麻、棉花、藍靛、紅花之類,各隨鄉土所宜種植。

條例/tiaoli 1

一、盛京等處莊頭,有將額撥官地率請更換,并民人呈請馬廠墾種納租等事者,照違制律治罪。

律/lü 98 | Qihui qiwu jiase deng 棄毀器物稼穡等

故意棄毀人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計所棄毀之物,即為贓准竊盜論,照竊盜定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加准盜竊贓上二等。若遺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於官物加二等上減三等,凡棄毀遺失誤毀並驗數追償。還官、給主。若遺失誤毀私物者,償而不坐罪。○若毀人墳塋[註]内碑碣、石獸者,杖八十。毀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毀損人房屋、墻垣之類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贓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誤毀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家紅按:原書“塋”作“營”。

條例/tiaoli 1

一、凡廣收麥石,肆行跴麴,大開燒鍋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地方官員失察,交部分別處分。如官吏賄縱等弊,照枉法計贓論罪。

律/lü 99 | Shanshi tianyuan guaguo 擅食田園瓜果

凡於他人田園擅食瓜果之類,坐贓論。計所食之物,價一兩以下,笞一十,二兩笞二十。計兩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棄毀者,罪亦如之。其擅將去及食之者係官田園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罪加一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盜論。至四十兩,問雜犯,准徒五年。

律/lü 100 | Sijie guanchechuan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不得過本價。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門第十一 | Hulü san hunyin zhiyi戶律三婚姻之一

律/lü 101 | Nannü hunyin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廢或、老幼、庶出、過房同宗、乞養異姓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不願即止,願者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殘疾、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歸本夫。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給後定娶之人,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後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男子有犯,聽女別嫁;女子有犯,聽男別娶,不用此律。○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謂如女有殘疾,卻令姊妹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女成婚之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定婚,卻與義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卻令弟兄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所妄冒相見之無疾兄弟姊妹,及親生之子為婚。如妄冒相見男女先已聘許他人,或已經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離異。○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男女主婚人並笞五十。○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後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所定之女,聽其別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定者,從其別嫁。違者,杖八十。仍改正。

條例/tiaoli 1

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

條例/tiaoli 2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並行禁止。

條例/tiaoli 3

一、招壻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其招壻養老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産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條例/tiaoli 4

一、凡女家悔盟另許,男家不告官司,強搶者,照強娶律減二等。按:笞三十。其告官斷歸前夫,而女家與後夫奪回者,照搶[註]奪律杖一百、徒三年。 家紅按:原書“搶”作“強”。

律/lü 102 | Diangu qinü 典雇妻女

凡將妻妾受財立約出驗日暫雇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女給親,妻妾歸宗,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

條例/tiaoli 1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並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者,照誆騙例治罪。若瞰起程中途,聚衆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死罪外,餘俱發近邊充軍。媒人同謀邀搶者,罪同。若僅止知情媒合,並未同謀邀搶,照將妻妾作姊妹嫁人律減一等,杖九十,不知者不坐。

律/lü 103 | Qiqie shixu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律/lü 104 | Zhuxu jianü 逐壻嫁女

凡逐已入贅之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如招贅之女通同父母逐壻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後婚男家知而娶或後贅者,同罪。未成婚者,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聚。

律/lü 105 | Jusang jiaqu 居喪嫁娶

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喪,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娶妾,妻居夫喪居父母喪而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雖服滿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婦居喪嫁人者擬斷,追奪敕誥並離異。知係居喪及命婦而共為婚姻者,主婚人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仍離異,追財禮。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除承重孫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離異,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喪服滿,妻妾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婦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追還財禮;已成婚者,給與完聚,財禮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孀婦自願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財,而母家統衆搶奪,杖八十。夫家並無例應主婚之人,母家主婚改嫁,而夫家疏遠親屬強搶者,罪亦如之。其孀婦自願守志,母家、夫家搶奪強嫁,以致被污者,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杖八十;期親尊屬尊長,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以下尊屬尊長,杖八十、徒二年;期親卑幼,杖一百、徒三年;大功以下卑幼,杖九十、徒二年半。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搶,照強娶笞五十律加三等,杖八十。未致被污者,父母、翁姑、親屬、娶主各減一等。婦女均聽回守志。如婦女自願完娶者,照律聽其完聚,財禮入官,親屬照律分別擬杖。若孀婦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不論已未被污,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屬尊長,杖一百、流二千里;功服,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緦麻,杖一百、流三千里。緦麻卑幼,發邊遠充軍;功服,發極邊充軍;期親,擬絞監候。娶主知情同搶,致令自盡者,以為從論,各減親屬罪一等。若婦女自願完娶,復因他故自盡者,仍按服制,照律科以強嫁之罪,不在此例。若婦人情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如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令自盡者,發近邊充軍,仍追埋葬銀兩。其有因搶奪而取去財物,及殺傷人者,各照本律,從其重者論。

律/lü 106 | Fumu qiujin jiaqu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十。若男娶妾、女嫁人為妾者,減二等。其奉囚禁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違者,依父母囚禁筵宴律杖八十。

律/lü 107 | 同姓為婚為婚兼妻妾言。禮不娶同姓,所以厚別也。

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杖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律/lü 108 | Zunbei weihun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親屬相姦論。○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己之堂外甥女,若女壻之姊妹及子孫婦之姊妹,雖無服並不得為婚姻。違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緦麻之服,杖八十。○並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按:干有即干犯也律應離異之人,俱照親屬已定名分,各從本律科斷,不得妄生異議,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名分不甚有礙者,聽各該原問衙門臨時斟酌擬奏。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

條例/tiaoli 2

一、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異父姊妹律條科斷。

律/lü 109 | Qu qinshu qiqie 娶親屬妻妾

凡娶同宗無服姑姪姊妹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姦論。自徒三年至絞斬。親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無服之親不與,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問被出、改嫁,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不問被出、改嫁,俱坐,各絞。○妾父祖妾不與各減二等。被出、改嫁者遞減之。若原係妻而娶為妾,當從妻論。原係妾而娶為妻,仍從妾減科。○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論。○除應死外並離異。

條例/tiaoli 1

一、凡收伯叔兄弟妾者,即照姦伯叔兄弟妾律,減妻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2

一、凡嫁娶違律,罪不至死者,仍依舊律定擬。至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罪犯應死之案,除男女私自配合,及先有姦情,後復婚配者,仍照律各擬絞決外,其實係鄉愚,不知例禁,曾向親族、地保告知成婚者,男女各擬絞監候,秋審入於情實。知情不阻之親族、地保,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由父母主令婚配,男女仍擬絞監候,秋審時核其情罪,另行定擬。

律/lü 110 | Qu bumin funü wei qiqie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内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内外上司官娶見問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人並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兩離者,不許給與後娶者,亦不給還前夫,令歸宗。其女以父母為親,當歸宗。或已有夫,又以夫為親,當給夫完聚。財禮入官。恃勢強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婦還前夫,女給親,不追財禮。若為子孫弟姪家人娶者,或和或強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為事人婦女,而於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111 | Qu taozou funü 娶逃走婦女

凡娶自己犯罪已發在官而逃走在外之婦女為妻妾,知逃走之情者,與同其所犯之本罪。婦人加逃罪二等,其娶者不加罪。至死者,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會赦免罪者,不離。一有不合,仍離。

門第12 | Hulü si hunyin zhier 戶律四婚姻之二

律/lü 112 | Qiangzhan liangjia qinü 強占良家妻女

凡豪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絞監候,婦女給親。婦歸夫,女歸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歸所主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離異給親。

條例/tiaoli 1

一、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並勲戚勢豪之家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2

一、強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污者,照已被姦占律,減一等定擬。若已被姦污,而婦女自盡者,照強姦已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斬監候。未被姦污而自盡者,照強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絞監候。若強奪良家妻女,其夫或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亦分別已成、未成,照本婦自盡之例問擬。

條例/tiaoli 3

一、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從之犯,應照為首絞罪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誘隨行,止於幫同扛擡,照未成婚減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污,為從者審係助勢濟惡,減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被逼誘隨行,止於幫同扛擡,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4

一、凡謀占資財,貪圖聘禮,期功卑幼用強搶賣伯叔母姑等尊屬者,擬斬監候。期功卑幼搶賣兄妻、胞姊,及緦麻卑幼搶賣尊屬尊長,並疏遠無服親族搶賣尊長、卑幼者,均擬絞監候。如尊屬尊長圖財強賣卑幼,係期功,杖一百、流三千里;係緦麻,發附近充軍。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一等。若中途奪回,及娶主自行送回,未被姦污者,均以未成婚論。如婦女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期功以下卑幼及疏遠親族,仍照本例,分別斬絞監候;緦麻尊屬尊長,亦擬絞監候;期功尊屬尊長,發近邊充軍。若已成婚,而婦女因他故自盡者,仍依圖財強嫁問擬,不在此例。娶主知情同搶,及用財謀買者,各減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如因家貧不能養贍,或慮不能終守,勸令改嫁,並非為圖財圖産起見,均仍照強嫁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5

一、凡聚衆夥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妻妾、奴婢,及被姦污者,並聚衆夥謀於素無瓜葛之家,入室搶奪婦女無論曾否媒説,一經搶獲出門,即屬已成。審實,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絞監候。知情故買者,減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如圖搶入室,未將婦女搶獲者,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實發極邊煙瘴充軍。至因夥衆搶奪婦女拒捕殺人者,無論已成未成,下手殺人之犯斬決,梟示,幫毆成傷從犯,不論手足、他物、金刃,均擬絞監候。其並未幫毆首從各犯,仍分別已未搶獲婦女本例問擬。家奴搶奪,伊主知情不首者,照知情故買治罪。該管官員不行嚴禁查拿者,交部議處;領催、總甲,杖八十。其有並非夥衆,但強賣與人為妻妾者,擬絞監候。若於素有瓜葛之家必實有戚誼者,方以瓜葛論,先經媒説未允,因而糾衆強搶者,仍按強奪姦占已未成本律例科斷。如有拒捕殺傷人者,照搶奪殺傷人例辦理。

條例/tiaoli 6

一、凡聚衆夥謀搶奪曾經犯姦婦女已成,無論在途在室,首犯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為從幫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圖搶未成,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幫搶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7

一、凡聚衆夥謀搶奪興販婦女已成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如圖搶未成,為首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其有並非聚衆,但將興販婦女搶奪已成者,為首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圖搶未成,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九十、徒二年;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八十、徒二年。如拒捕殺傷興販之犯,以凡論。若係本婦及本婦之有服親屬,均依罪人拒捕律科斷。

律/lü 113 | Qu yueren wei qiqie 娶樂人為妻妾

文武吏娶樂人妓者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歸宗,不還樂工,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應襲廕者娶者,罪亦如之,註册,候[註]廕襲之日,照廕襲本職上降一等敘用。 家紅按:原書“候”作“後”。據順治、雍正、乾隆律改。

律/lü 114 | Sengdao quqi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主婚人同罪,離異。財禮入官。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以因人連累,不在還俗之限,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以僧道犯姦,加凡人和姦罪二等論。婦女還親,財禮入官。係強者,以強姦論。

律/lü 115 | Liangjian wei hunyin 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長言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長,坐家長;由奴婢,坐奴婢。各離異,改正。謂入籍為婢之女,改正復良。

律/lü 116 | Chuqi 出妻

凡妻於七出無應出之條於夫無義絶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妬忌、惡疾,有三不去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有所娶無所歸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若犯義絶,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情既已離,難強其合。○若夫無願離之情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其妻因逃而輒自改嫁者,絞監候。其因夫棄妻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有主婚、媒人,有財禮,乃坐。無主婚人,不成婚禮者,以和姦、刁姦論。其妻妾仍從夫嫁賣。○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妻妾、奴婢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主娶者言俱不坐。財禮給還。○若由婦女之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不論期親以上及餘親,係主婚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

一、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輒絶。犯姦者,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2

一、期約已至五年,無過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律/lü 117 | Jiaqu weilü zhuhun meiren zui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違律,若由男女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違律之罪獨坐主婚。男女不坐。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得減一等;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得減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當依律論死。其由主婚人並減一等。主婚人雖係為首,罪不入於死,故並減一等。男女已科從罪,至死亦是滿流,不得於主婚人流罪上再減。○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室之女,雖非威逼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不得以首從科之。○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如絞罪,減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餘類推減。○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會赦但得免罪,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財禮,若娶者知情,則不論已未成婚,俱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

條例/tiaoli 1

一、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將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係民,的決;紳衿,依律納贖,令其擇配。

條例/tiaoli 2

一、福建臺灣地方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異,民人照違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減一等,各杖九十。該地方官如有知情故縱,題參交部議處。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本地為民,不許往來。番社違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3

一、湖南省所屬未薙髪之苗人與民人結親,俱照民俗,以禮婚配,須憑媒妁寫立婚書,仍報明地方官立案稽查。如有姦拐、販賣、嫁妻、逐壻等事,悉照民例治罪。其商賈客民,未經入籍苗疆,蹤跡無定者,概不許與苗民結親。如有私相連結滋事者,按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照例議處。至溪峒深居苗猺,有願與民人結親者,亦聽其自便,悉照前例辦理。

條例/tiaoli 4

一、凡嫁娶違律,應行離異者,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如係先姦後娶,或私自苟合,或知情買休,雖有媒妁婚書,均依凡人科斷。若止係同姓及尊卑良賤為婚,或居喪嫁娶,或有妻更娶,或將妻嫁賣,娶者果不知情,實係明媒正娶者,雖律應離異,有犯仍按服制定擬。

條例/tiaoli 5

一、八旗内務府三旗人,如將未經挑選之女許字民人者,將主婚人照違制律杖一百。若將已挑選及例不入選之女許字民人者,照違令律笞五十。其聘娶之民人,一體科罪。

門第13 | Hulü wu cangku shang 戶律五倉庫上收米穀曰倉,收財帛曰庫。 Hu lü wu can ku shang

律/lü 118 | Qianfa 錢法

凡錢法,設立寶源、寶泉等局,鼓鑄制錢,内外俱要遵照戶部議定數目,一體通行。其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並依時値,聽從民便使用。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軍民之家私畜銅器,除鏡子、軍器及寺觀、庵院鍾磬、鐃鈸外,其餘應有廢銅,並聽赴官賣。每斤官給銀七分,增減隨時。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一、各省開採銅鉛,令道員總理,府佐官分理,州縣官專管其事。凡産銅鉛之處,聽民採取,税其二分,造册季報。所剩八分,任民照時價發賣。有墳墓處所,不許採取。如有不得銅鉛,及不便採取之處,該督撫題明,停其採取。其各州縣産銅鉛之山,令地主報名採取。地主無力開採,聽本州縣報名採取。州縣無匠役,許於鄰近州縣雇募,該州縣自行稽察。如有別州縣民人夥衆越境採取,聚至三十人以上,為首者發近邊充軍,為從枷號三個月、杖一百。不及三十名者,為首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為從滿杖。衙役恣意攪擾,致人裹足者,為首枷號兩個月,發附近充軍,為從減一等。

條例/tiaoli 2

一、承辦銅商逾限並無貨物出口,或非採易銅斤之貨,嚴拿究處,著落追賠。其進口之時,或非原出口地方,該汛地方官立速查報,並知照原出口之該汛官弁,勒催起解。倘有侵那隱匿之弊,將該商從重治罪。倘辦員侵欺扣剋,串通蒙混,以致姦商那新掩舊,督撫據實題參治罪。上司徇隱,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雲南等省銅廠,經放預給工本銀兩,如課長、鑪戶有剋扣分肥,侵呑入己情弊,審究確實,即照常人盜倉庫錢糧例,計贓科罪,將家産查封,變估抵補,仍責成該管之員實力稽查。倘該管各員徇隱不究,察出,即行指名題參。

條例/tiaoli 4

一、京城銅鋪私造五斤以上銅器售賣者,照收匿廢銅不赴官律,笞四十。官民人等,除鼎彝、樂器等件外,如私藏五斤以上銅器者,係民,與私造同罪;係官,交部照例議處,銅器俱入官。其官員銅器在三斤以上,民人銅器在一斤以上,查出,一併入官,免其治罪議處。倘胥役藉端訛詐,照蠹役詐贓例治罪。

律/lü 119 | Shouliang weixian 收糧違限

凡收夏税,所收小麥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戶,各以税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長受財而容拖欠者,計所受贓以枉法從重論。分別受贓、違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擬斷。

條例/tiaoli 1

一、應納錢糧,以十分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貢監生員並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八十;貢監生員黜革,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欠至十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一百;貢監生員俱黜革,枷號兩個月,杖一百。以上俱以次年四月奏銷以前為限,不足分數者,照例治罪,仍嚴催未完錢糧。其文武進士及在籍有頂帶人員,並與舉人同。

條例/tiaoli 2

一、運弁以通幫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職責懲,發南追比。不完者,分別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還職,不完滿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滿杖,不完發附近充軍。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發邊遠充軍。欠至六分者,絞;六分以上者,斬,俱監候,照例以其家産抵償。如仍不足,令原僉衙門各官代賠。旗丁以一船糧米計算,但有掛欠,即革職[註1]責懲,拿交運官,發南追[註2],不完治罪。其按照分數定罪之處,並與運弁同,承追官嚴加議處。如家産抵償不足,令僉丁衛所、糧道各官代賠。至糧船起交足額外,原有餘米,聽回空時沿途糶賣。 家紅按1:原書“革職”作“革運”。 家紅按2:原書“追比”作“追完”。

條例/tiaoli 3

一、掛欠漕糧,弁丁照例分別治罪外,所欠糧數作十分分賠:總漕半分,糧道一分,監兌官半分,押運官半分,運官一分半,僉丁衛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總漕等官如限内不完,交部議處。弁丁於限内全完,分別應治罪者治罪,應免議者免議;如不完,照例治罪。其[註]不能賠償米石,仍著總漕等官賠償。十分全完,照例議敘。 家紅按:原書“其”作“將”。

條例/tiaoli 4

一、同幫運丁,將赤貧無賴之丁混行互結,以致掛欠者,將本丁應賠五分半之内,互結各丁攤賠一分按:即上條掛欠分賠之項,其餘令本丁賠補。

條例/tiaoli 5

一、凡兵役有應輸之糧,抗玩不納者,該州縣即將未完錢糧數目開明,移令所轄衙門,著本管官弁照數追完,移交州縣。如不實力催追完解,即照州縣催徵錢糧未完分數律議處。其上司書役有抗糧不納者,該州縣一面詳報上司,一面嚴行拘拿,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護,州縣有瞻徇等弊,均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凡紳衿所欠分數,各州縣逐戶開出,另册詳報,指名題參。無論文武鄉紳、進士、舉人、生員,並貢監及有頂帶人員、已任未任,俱按未完分數,已任者革職,未任者革去頂帶衣衿,按例枷責治罪。如州縣不行另册詳報,別經發覺,交部議處。

律/lü 120 | Duoshou shuiliang humian 多收税糧斛面

凡各倉主守官役收受税糧,聽令納戶親自行概,平斛交收,作即以平收者作正數支銷,依例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令納戶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倉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餘糧數計贓重於杖六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倉者言。如入己,以監守自盜論。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多糧給主,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減盡,照例於正糧内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

條例/tiaoli 2

一、社倉捐穀,聽民自便,不得繩以官法。違者,以違制論。

條例/tiaoli 3

一、凡社倉穀石,不遇荒歉,借領者,每石收息穀一斗,還倉。小歉借動者,免取其息。

條例/tiaoli 4

一、凡貢監生員中富生上戶,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歲底全完為率。中、下貧生,定限八月完半,歲底全完。如届期不清,中等以開歲二月為率,下等以開歲四月為率,務須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詳革。革後全完,仍准開復。若委係赤貧無力,而尾欠僅屬分釐者,詳查明確,暫免詳革,准於秋收併入限年完半數内,帶徵完足。

條例/tiaoli 5

一、在京、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匪徒、跟子、買頭、小脚、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發附近充軍。干係内外官員,題參交部議處。如本犯罪止枷杖者,不行禀舉之花戶,杖八十;犯該軍罪者,花戶亦杖八十,在該倉門首加枷號一個月,均革役。

條例/tiaoli 6

一、各倉花戶已經斥革,復在現充花戶身後影射把持,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枷號兩個月;一兩至五兩,杖一百、徒三年;六兩至十兩,發邊遠充軍;十兩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照指稱掣批名色勒索例,擬絞監候。為從各減一等。如計贓重於從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親老丁單,不准留養。若甫經影射辦事,尚未得贓,即在該倉門首枷號一個月,杖一百。現充花戶,有心容隱,朋比為姦者,均革役,與首犯同罪。其筲頭夫役及不應入倉人等稱為花戶,身後辦事,勒索得財者,均照前例問擬。如隨同花戶及身後辦事之人知情分贓者,亦以為從論。至積年匪徒在倉滋事,仍照打攪倉場本例懲辦。

律/lü 121 | Yinni feiyong shuiliang kewu 隱匿費用税糧課物

本戶自運送本戶應納税糧課物如蠶絲、銅鐵之類,及應入官之物,已給文運送而隱匿肥己,私自費用,不納或詐作水火盜賊損失,欺罔經收官司者,併計所虧欠物數為贓,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其部運官吏知隱匿詐妄之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此係公罪,各留職役。若受財故縱,以枉法從重論。小戶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竊盜。

條例/tiaoli 1

一、石壩、大通橋設立經紀剥船,轉運京倉糧米,倉場及坐糧廳各差妥役,沿閘稽查。如剥船回空,搜查無米藏匿者,其掣欠仍責經紀賠補。若船底搜出有米藏匿,即將掣欠之米令船戶代役照數攤賠,枷責革役。其失察之經紀,一併責懲。

律/lü 122 | Lanna shuiliang 攬納税糧

凡攬納他人税糧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再於犯人名下照所納數追罰一半入官。○若監臨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仍追罰一半入官。○其小戶畸殘田零丁不足以成一戶米麥,因便湊數,於本里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勿論。包攬侵費正數,及多科費用,以誆騙論。若侵欺,以監守自盜論。包與者,不應杖罪。

條例/tiaoli 1

一、凡内府錢糧及内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責限三個月以内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盡其財産賠納,發近邊充軍。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究擬;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擬。

條例/tiaoli 2

一、内外各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強將不堪水溼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拿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律/lü 123 | Xuchu tongguan zhuchao 虚出通關硃鈔凡錢糧通完,出給印信長單,為通關。倉庫截收,則暫給紅批照票,為硃鈔。

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原數本不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虚出通關給發者,計所虚出之數,並贓不分攤各犯皆以監守自盜論。○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扶同監臨、提調官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亦計不足數,以監守自盜論。併贓受財者,計入己贓以枉法從重論。○其監守不收本色,詐言奉文折收財物,虚出硃鈔者,亦以監守自盜論。納戶知情,減二等,免刺,原與之贓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贓還主。○通上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覺察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州縣倉庫錢糧,責成知府、直隸州知州嚴行盤查,於每年奏銷時,出具所管州縣倉庫實貯無虧印結,造册申詳保題。仍令不時盤查,一有虧空,無論幾時察出,立即列揭請參,免其治罪分賠。如知府、直隸州知州通同徇隱,別經發覺,將知府、直隸州知州革職離任,先於本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無論侵那,俱著落知府、直隸州知州獨賠。如止盤查不實,不行揭報,審係州縣侵欺,將知府、直隸州知州照失察侵盜本例議處,免其分賠。審係州縣那移,亦先於本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責令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一半。如知府、直隸州知州查出虧空,揭報司道,司道不即轉揭,及司道已經轉揭,督撫不即題參,許知府、直隸州知州竟揭部院,將不轉不參之督撫、司道議處,著令分賠。如督撫、司道明知州縣虧空,不即報參,反為設法彌補,於本犯勒追限滿之日,著落督撫、司道分賠,仍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凡州縣侵那虧空,審明確係知府、直隸州知州徇隱,應著落獨賠之項,將徇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革職離任。其州縣虧空銀米,仍依侵那等贓年限,先於本犯名下盡數著落嚴追,一年限内全完。除侵盜之案,照監守自盜本例,分別年限完繳數目辦理外,若係那移之項至二萬兩以上者,本犯照例釋免;未至二萬兩者,本犯照例准其開復。其徇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亦一體准其開復。如二限、三限補完者,本犯照例分別減等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照現在未完之數治罪。查實果係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著落徇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獨賠,勒限一年完補。若能於限内全完,准其開復。限滿不完,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二限内賠補全完,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如二限内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三限内全完,照伊原職降二級調用。三限既滿之後,雖照數賠補全完,亦不准其開復。

條例/tiaoli 3

一、各府倉庫錢糧,於每年奏銷時,責成各該道盤查。直隸州錢糧,責成分巡道盤查。糧驛道錢糧,責成布政使盤查。藩庫錢糧,該省有總督者,督撫會同盤查;無總督者,巡撫盤查。其總督有管轄兩三省者,或隔二三年,或隔三四年,於題明巡查地方事情之便,會同盤查,出具印結,於奏銷本内一併保題。倘有扶同徇隱,及盤查不實,不行揭報,俱照州縣倉庫例行。如有抑勒、那借、濫動,以致虧空者,許據實通詳揭送各部院,奏聞嚴加議處,責令賠補。

條例/tiaoli 4

一、凡州縣那移虧空,審明係知府、直隸州知州不行揭報,應著落分賠之項,將知府、直隸州知州革職。其虧空銀米,仍依那移虧空年限,先於本犯名下盡數著落嚴追。一年限内全完,將本犯及不行揭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俱照例准其開復。二限、三限補完,本犯照例分別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擬治罪。按:與上條重複。查實果係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無論侵那,著落不行揭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五成;其餘五成,著落失察道員分賠二成,藩司分賠二成,巡撫分賠一成。其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銀兩,勒限一年完補。限内全完,准其開復;不完,再限一年補完。若能於二限内全完者,准其開復,於補官日罰俸一年。如二限内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於三限内全完者,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如三次限滿不完,不准開復,未完銀兩仍著落追賠。至巡撫、司道分賠銀兩,均照代賠例銀,按銀數多寡,分年完繳。倘有兩案著賠,准將前案銀兩依限繳完,再行續接追繳。

條例/tiaoli 5

一、凡順天府所屬二十五州縣衛錢糧事件,俱令該府尹稽察,仍於報銷時,直督會同府尹,互相查核,列銜具題。其督徵完欠分數考成,與直督一例辦理。

條例/tiaoli 6

一、凡新舊交代,如果米穀收存不愼,官物遺失不全按:專指此二項而言,與損壞倉庫財物條參看,立即揭報題參,於舊官名下著追。如已經後官接受出結,米穀霉變,官物短少,著落接任出結之官按數賠補。

條例/tiaoli 7

一、凡該年奏銷錢糧,各上司照例盤查出結外,再將各屬現年已徵一切正耗雜項,錢糧穀價等銀,一體清查,如無缺少,一併出具結状,申送督撫查核。如有那移抵飾,據實揭參。該管上司扶同徇隱,照例參處。其知府有經徵之項,盤查道員亦照守牧盤察州縣之例,一體查辦。各省督撫於奏銷錢糧,清查司庫時,將本年新收各項錢糧一併盤查,聲明並無那新補舊情弊,出結保題。

條例/tiaoli 8

一、凡各省虧空案件,審係侵貪入己者,本犯無力完交,令該上司等分賠。其那移及倉穀霉變等項,只將該員擬罪著追,不必概令上司攤賠。

條例/tiaoli 9

一、各省督撫每於年終將所轄屬員内,通行查察有無虧空之處,據實彙奏。

條例/tiaoli 10

一、各省屬官虧空,上司明知故縱者,令徇隱之上司各賠一分。

條例/tiaoli 11

一、凡知府、直隸州知州失察屬員虧空,及本犯實係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辦理外,其知府、直隸州知州通同徇隱州縣欺侵倉庫錢糧,著落代賠之項,若三限已滿,尚未賠完,該督撫取具家産全無印甘各結保題,即將革職代賠之知府、直隸州知州,按其已未完交分數治罪。以十分為率,如未完之數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分加一等,十分無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納贖。如能依限賠完,仍照例准其分別開復、降調。

律/lü 124 | Fuyu qianliang sixia bushu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白立案,於正收簿内,另作數支銷。若監臨主守將增出錢糧私下銷補別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不分首從併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其虧折追賠還官。○若内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不許帶出,許令附簿寄庫。若有餘剩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戶部作數。若解戶朦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斬。雜犯,准徒五年。守門官失於盤獲搜檢者,杖一百。金帛等物追還官。

律/lü 125 | sijie qianliang 私借錢糧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錢糧等物乃金帛之類,非下條衣服之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雖有文字文字兼文約、票批、簿籍,併計所借之贓以監守自盜論。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監守坐以自盜,非監守止以常人盜,追出原物還官。○若將自己物件抵換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物件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凡管民地方官員借用官銀,初次逾限不能完者,即令離任,限一年還完,開復。若限内不完,革職,著落家産還完。旗員交與該旗催追,漢官交與該督撫催追。

條例/tiaoli 2

一、凡州縣、衛所虧空錢糧,如果民欠未完,捏報全完,或私自借給百姓倉糧,其私借錢糧之員及捏報官員,應照虚出通關硃鈔律,計所虚出之數併贓,皆以監守自盜論。其實在民欠民借,仍著落原借欠之人完納。其那移錢糧有項可抵者,即令接任官催徵補項。若捏報、私借、那移之項,該員情願一年内代民全完者,准其復還原職。

條例/tiaoli 3

一、府州縣春間借出倉穀,秋收後勒限徵比,務於十月中全完,造具收册[註],送戶部查核。如有紳衿及牙行、蠹役,將家人、佃戶姓名影射零星領出入己,積至二三十石者,紳衿斥革,牙行、蠹役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俱照追入倉。其代為造册之鄉保、地方有無受贓,分別治罪。該管上司不行揭參,交部議處。 家紅按:原書“收册”作“册收”。

條例/tiaoli 4

一、虧空人員,除查明家産,盡數追賠外,如有屬員借支、借領,及同官那借,出有印領者,將所有借欠之項責令追還,以抵該員虧空,仍分別議處。至平日債負,或幫助親友,及同官私借,雖有文約、書劄、記簿,並無印領,止許自行取討。若混請開抵虧空者,無論遠近年分,概不准行,仍將本人照圖賴誣扳治罪。地方有司聽從開抵,妄拿無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受賄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因規避處分,指引開欠者,承追官照借端將親族濫行著落追賠例問擬。該管上司官,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凡遇地方荒歉,借給貧民米石穀麥,或開墾田土,借給牛具籽種,以及一切吏役兵丁人等辦公銀兩,原係題明咨部,行令出借,倘遇人亡産絶,確查出結,題請豁免。如有捏飾侵漁,以及未經報明,私行借動者,即行題參,按律治罪。

條例/tiaoli 6

一、凡支銷錢糧,均有一定款項額數,如有違例開銷,著落擅動濫給之員賠補。倘上司官因為數繁多,一人不能歸結,派令屬員公捐還項,或逼令接任官按股分賠,將抑勒之上司官照例治罪。

律/lü 126 | Sijie guanwu 私借官物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什物、衣服、氊褥、器玩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各計借物坐贓論,減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還官。若有損失者,依毀失官物律坐罪,追賠。有心致損,依棄毀官物,計贓准竊盜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誤毀及遺失者,減棄毀之罪三等,杖八十、徒三年,並追賠。

門第14 | Hulü liu cangku xia 戶律六倉庫下

律/lü 127 | Nuoyi chuna 那移出納

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以備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納,若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併計所那移之贓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公罪免刺。○若各衙門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宜票關支,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但據權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門及典守者,併計支放之贓,准監守自盜論。○其出征鎮守軍馬經過處,合付行糧草料,明立文案,即時應付,具數開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而不即應付者杖六十。

條例/tiaoli 1

一、上司逼勒所屬那移庫銀,本官自行首告者,審實,上司照貪官例治罪,下屬免議。逼勒至死者,家屬赴控上司,如不行准理,許赴通政司鼓廳衙門具告。審實,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不行准理之上司革職。

條例/tiaoli 2

一、凡那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仍照律擬雜犯流,總徒四年。其那移五千兩以上,至一萬兩者,擬實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贖。若那移一萬兩以上,至二萬兩者,發近邊充軍。二萬兩以上者,雖屬那移,亦照侵盜錢糧例,擬斬監候。統限一年,果能盡數全完,俱免罪。其未至二萬兩者,仍照例准其開復。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二等發落。二年限滿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一等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全完者,除完過若干之外,照見在未完之數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州縣虧空,題參時,一面於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將伊家産嚴查存案。如任所無完,即變價補完。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除侵盜虧空仍照定例辦理,並戶屬工程項下應追各款,戶部、工部定有專條者,應聽各照本例辦理外,其追賠拖欠各項銀兩,如數在三百兩以下者,限半年完繳;三百兩以上者,限一年完繳。如數在一千兩至五千兩者,定限四年;五千兩以上者,定限五年,均按所定年限,陸續完繳,毋庸拘定每年應完若干。如統限已滿,無力完繳,請豁銀數在一千兩以上者,核計已未完數目,即照工程核減銀兩未完例,交刑部分別治罪。如數不及一千兩者,照例請豁,免其治罪。若本身已故,而子孫無力完繳者,亦照例請豁,毋庸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凡州縣虧空倉穀,以穀一石照銀五錢定罪。麥豆、膏粱、青稞等雜糧並同。係侵蝕入己者,照侵欺錢糧例擬斷;係那移者,照那移庫銀例擬斷。其倉穀,令接任官於秋成穀賤時,申詳督撫藩司,酌動何項錢糧,照時價先行買補。該州縣出具倉收,道府、直隸州知州加結報部,於虧空人員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將動用銀兩照數追補還項。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庫銀例,分別治罪。其有倉廒州縣,倘因循怠玩,於滲漏處既不黏補,應蓋造處又不詳請,以致米穀霉爛者,革職,動帑買補。勒限一年,照數追賠。一年限内全完,免罪,開復原官。一年以外賠完,免其治罪,不准開復。二年之内不完,即照損壞倉庫財物律治罪,仍著落家屬賠繳。若有將倉穀侵盜入己,捏稱霉爛虧空者,仍照侵蝕例治罪。

條例/tiaoli 6

一、州縣交代,除實在民欠外,將已徵錢糧侵蝕虧空,捏稱民欠,令後官接受者,後官即揭報該管上司。如該管上司庇護離任之員,及該管府州畏慮分賠,因而抑勒交盤者,被勒之員直揭部科,代為陳奏。其所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該督撫據實確審定擬,如有干連督撫,將具揭及虧空之員押赴來京,交都察院確審,將抑勒之督撫,一併從重議處。或係誣捏枉揭,交與刑部治罪。倘前官虧空,後官容隱不報,出結接受,至本身離任,始稱前任虧空者,將欠項追賠外,仍治以瞻徇私受之罪。其揭報之員,照例赴部於別省調補。倘調補省分該管上司,因前揭報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誣陷者,許該員於都察院呈辯。果係冤抑,將該上司交部議處。如該員借名誣辯者,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7

一、凡州縣官交代,其存倉米穀,除實應出糶、存價未買之銀,照例准其接收外,如有私行出糶,及倉糧虧缺、折銀交代者,照例題參,仍留任所,按數買補。並令接任之員查明,出具並無糶多報少、糴少報多、折銀抵交確實印結申報。違者,一併題參究追。該管上司不能查出,照徇庇例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各省倉穀減價平糶,其價値解存司庫,或就近之道府庫。至秋收,務依原糶之數,領價買補。其買補倉穀,時價不敷,於本邑糶買盈餘銀兩内動支。倘穀價昂貴,不能於次年買補,聲明報部展限。若故意遲延,不行買補,以玩視倉儲題參。倘遇州縣交代,未及秋收買補之期,所存價値無虧,即令新任領買,不得掯勒推諉。違者,將該員及該管各官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凡追賠還官各項銀兩,有較原參之數浮多者,仍還給本人。

條例/tiaoli 10

一、凡虧空之案,審出民欠那墊是實,除將本犯照例議罪外,另限四個月,委員徹底清查,出具並無假捏影射印結,再令接任官出具認徵印結,仍向欠戶催徵。如限滿不完,將接任官照例參處。倘本無實欠,接任官通同捏結,察出,照捏欠之數,與本犯同罪,仍令分賠。

條例/tiaoli 11

一、接任官承查交代,如有虧空,即於具題之日扣限,倘有續揭,亦以出咨之日扣限。倘有甘受違限處分,摘款先揭,預為三參五參地步,輾轉延挨者,即將該員著落賠補。

條例/tiaoli 12

一、凡地方有軍需公務,督撫不及咨題者,行令該州縣墊辦,或那庫項,或墊己資,先行詳明督撫辦完,十日内即照實價申詳。該督撫照時價核實,於文到半月内題報。戶部亦於科鈔到日,半月内核定議覆,行文該布政司,不論庫項、己資,即令給發。倘州縣申報過限,或督撫題報後期,具交吏部議處。若該州縣報價不實,及督撫不核實題報,希圖冒銷者,戶部即行題參,州縣照侵欺例治罪,督撫司道等官照徇庇例議處。

條例/tiaoli 13

一、凡審擬那移之案,於定案日查明完過若干,准予開除,以現在未完之數定擬。

律/lü 128 | Kucheng guyi qinqi 庫秤雇役侵欺

凡倉庫、務場、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借貸、移易二字即抵換也係官錢糧,並以監守自盜論。若雇主知情[註]分受贓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贓,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盜物捏作見在申報瞞官及不首告者,減自盜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家紅按:原書“知情”作“同情”。

條例/tiaoli 1

一、凡糧重倉多州縣,印官不能兼顧,遴點老成書吏收糧。如有僉派匪人,侵蝕漕糧者,書吏照監守自盜律治罪,州縣官交部議處。侵蝕米石,即著該役名下嚴行追補。如糧戶私相折銀,訪獲,除銀入官充餉,追交應完米石外,量其多寡,分別責懲。收銀書吏,計贓治罪。

律/lü 129 | Maozhi guanliang 冒支官糧

凡管軍官吏冒支軍糧入己者,計所冒支之贓准竊盜論取之於軍,非取之於官也,故止准竊盜論。若軍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盜官糧論。若承委放支,而冒支者,以監守自盜論,免刺。

律/lü 130 | Qianliang huxiang juecha 錢糧互相覺察

凡倉庫、務場官吏、攢欄、庫子、斗級,皆得互相覺察。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虚出通關另有本律,其斗級、庫子、攔頭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侵盜錢糧案内,隱匿、故縱之官吏、攢攔、庫子、斗級,於定案時先行決配。如正犯限内完贓例得減免者,隱匿、故縱各犯,亦於應得本罪上分別減免。

律/lü 131 | Cangku bujue beidao 倉庫不覺被盜

凡有人非監守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檢者,笞二十。因不搜檢,以致盜物出倉庫而不覺者,減盜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覺盜者,減三等。倉庫直宿官攢、斗級、庫子非正直本更不覺盜者,減五等,並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盜同罪。至死減一等。若被強盜者,勿論。互相覺察,與此不覺被盜官吏皆係公罪,仍留職役。隱匿不舉,與此故縱皆係私罪,各罷職役。

條例/tiaoli 1

一、内外官庫被竊盜銀一千兩以上,一個月不獲,經管該弁並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題參議處。被盜二、三次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議處。不及前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盡其財産,均追賠償,候正贓獲日,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拿平人,逼認盜贓追賠者,亦依例問罪。此指被竊盜言,故照數追賠。若強盜,自有勿論律。

條例/tiaoli 2

一、將進倉漕糧攔路戳袋,挖越倉墻,進倉偸米之盜,聽刑部查審,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係旗下奴僕,發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係民人,發往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嚴行管束。至袴襖細袋裝米偸盜等小賊,拿獲,該監督呈報倉場侍郎,即於倉門首枷號四十日,杖一百。旗人有犯,銷除旗檔,與民人一體問擬。

律/lü 132 | Shouzhi qianliang ji shankai guanfeng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凡倉庫官攢、斗級、庫子役滿得代不得離去,所收錢糧、官物並令守盡絶。若無短少,方許官攢各離職役。斗庫還家。其有應合相沿交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見數,不得指廒指庫交割,違者各杖一百。○若倉庫所收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請原封官司閲視而擅開者,杖六十。其守支、盤點及擅開,各有侵盜等弊者,俱從重論,追賠入官。

律/lü 133 | Chuna guanwu youwei 出納官物有違

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則價有多餘,應受上物而受下物則價有虧欠之類,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增減不如價値之實者,計通上言所虧欠當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減不以實,各有虧欠之利及多餘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及雇買給價增不以實,各有多餘之利之價,併計所虧欠、所多餘坐贓論。以錢糧不係入己,雇買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贓分還官、給主。○若應給俸祿,未及期而預給者,罪亦如之。○其監臨官吏統上論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各省採買一應倉糧穀石,務令州縣等官平價採買運倉,不許轉發里遞派買。至驛遞所需草豆,令有驛各官平價採買,亦不得派發里遞,苦累小民。應需運價,准令開銷,敢有私派勒買,及短給價値,強派強拿民力運送者,坐贓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兵丁生息營運銀兩,或占百姓行業,或重利放債,以為生息者,出納官吏照騷擾地方,索借部民財物,計贓科罪。上司失察,交部議處。

律/lü 134 | Shouzhi liunan 收支留難

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二字重看留難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守門人留難者,不放入,計日論罪亦如之。○若領物納物之人到有先後,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一、大通橋監督,將運進倉内米數,預期行文入倉監督,早開倉門,務要本日照數收完。如有至晩收納不及者,該倉監督親身查照,登簿貯倉,次日抽掣收受。違者,交該部議處。如運役擅於中途寄放者,照偸盜議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錢糧、物料等項解送到部,當該官吏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收,掣給批迴。如無故不收完給批者,照律計[註]日治罪。至書役人等指稱估驗、掣批、挂號等項費用名色,借端包攬索詐者,許解官、解役即於該衙門首告,交送刑部治罪。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擬絞監候。為從分贓,並減一等。係官,革職問罪。該管官失察者,交部議處。如解官預先囑託,和同行賄,聽其包攬者,與受財人一體治罪。 家紅按:原書及乾隆律均作“即”,雍正律作“計”,據文義改之。

條例/tiaoli 3

一、凡糧船運抵石壩、土壩,限十日内將米起完。如起米違限,以致回空船隻守凍者,坐糧廳監督革職。若受財,並衙役人等交刑部,計贓依枉法律治罪。其漕糧運至京通各倉,若米到不即令過壩過閘,掯勒不令入倉者,許運丁首告,將衙役人等交刑部。審係無故留難,依律科斷。有贓者,計贓以枉法從其重者論。如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運官、運丁指稱掣批等項名色勒索者,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擬絞監候。為從分贓,並減一等。若支放米石,攙和沙土者,亦交刑部,照監守自盜律計贓治罪。有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者,照指稱掣批等項名色,計贓論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擬斬監候。關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告,或私給錢者,與受同科。以上各項,監督失察者,交部嚴加議處;知情故縱者,革職,交部治罪;失察之倉場侍郎,亦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135 | Qijie jinyin zuse 起解金銀足色

凡收受納官諸色課程,變賣貨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及估計、煎銷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賠還官。官有侵欺,問監守盜。知情通同故收不足色,坐贓論。

律/lü 136 | Sunhuai cangku caiwu 損壞倉庫財物

凡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著落均賠還官。○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若倉庫内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盜賊分強、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其監臨主守官吏若將欺侵、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賊,虚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册,申報瞞官希圖倖免本罪者,併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各府州縣倉廒,俱造入交盤項内新舊交代。若有木植毀爛、傾圯、滲漏,即行揭報,將原任官交部議處。徇情濫受,接任官亦交部議處。其霉爛、虧空穀石,著接任官勒限賠補,不完治罪。

律/lü 137 | Zhuanjie guanwu 轉解官物

凡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州縣人戶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解部者,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罪亦如之。若原行僉定長解,不用此律。○[註]其起運前項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外人失火延燒,或盜賊竊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若有侵欺者,不論有無損失事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若起運官物,不運本色,而輒賫財貨,於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所買餘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 家紅按:此處應有段落標記。據雍正律、乾隆律。

條例/tiaoli 1

一、漂沒船糧,著落沿途催攢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員,親臨勘實,各出保結,取具運官結状,該督撫確察具題豁免。按:此實在漂沒者。若漕運官軍,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察實,給賞輕賫銀十兩。官軍侵盜至六百石者,擬斬;不及六百石者,發邊遠充軍。按:此捏報漂沒者。沿途催攢及汛地文武各官,不親臨確勘的實,遽出保結者,革職。督撫不嚴察確實,遽行題豁,事發,交部議處。所虧米數,仍行原衛所,將故失侵捏之人家産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前後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内,責令幫賠十分之三。按:原衛所云云,係爾時辦法。

條例/tiaoli 2

一、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即便提問。其餘一切小事,候交糧畢日審結。

條例/tiaoli 3

一、空重漕船,沿途州縣、衛所,照定限時日,驅令出境。如有違限,將專催、督催、押運、領運官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隨幫百總、旗頭,違限一次,笞五十,二次杖六十,三次杖七十。每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督撫不行查參,照隱匿不參催糧官例議處。設有非常風阻、冰凍、淺滯,俱令查實報明,免其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凡運解餉鞘到汛,不照撥定兵丁名數護送,或兵丁有於中途私回者,解官即報明該督撫題參,將該汛專兼將弁,照少撥解役例議處。中途私回之兵丁,責革名糧。

條例/tiaoli 5

一、糧船到淮,米色霉變,運弁出有米色結状者,虧折之米著落該幫旗丁賠補。運弁未經出有結状者,著落縣、幫各半均賠。

條例/tiaoli 6

一、衛所運弁正丁雇覓頭船、水手,俱開明姓名、籍貫,各給腰牌,令前後十船互相稽查,取具正丁甘結,十船連環保結。如一船生事,十船連坐。押運糧道等官,在途稽查,倘有生事者,會同地方官審訊懲治,仍將生事情由報明總漕。其未經開兌之先,責成本省巡撫及糧道等官;開運出境之後,責成漕運總督及沿途該管文武等官;到津以後,責成倉場侍郎、坐糧廳,並天津總兵、通州副將、天津通州府縣,各按該管地方嚴行稽查。一經事犯,協同押運官立即擒拿,按律懲治。倘押運官弁或有徇縱,地方官不行查拿,該督撫即行題參。除徇縱之押運官照例革職外,其該管道員及沿途之該管文武官弁,並各處之該管上司,俱分別議處。若申報而各處該管上司不行題參者,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7

一、委解銅斤,照解餉之例,按運更換。如有遞年長令管解者,將原委之上司交部議處。倘局内書役、爐頭人等,於收銅之時任意輕重,及勒索情弊,查明按律治罪。失察之該管官,交部嚴加議處。其各省委解顏料等項,亦照此例,按批更換。

條例/tiaoli 8

一、鹽課銀兩、起解京協各餉所需水脚,向係商人自備應用,並不按站給與夫馬供應。每逢起解之期,該管官預先移會前途督撫,撥兵護送,務由大路近站而行,夜宿州縣,照例撥給人夫巡守。如有疏虞,經過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賠。如該管官不移會督撫,解官不知會地方官,潛行小路,致有疏失,著落解官名下追賠。解官不能完項,即著差委之上司賠補。

條例/tiaoli 9

一、凡糧船在内河失風至三隻以上者,運弁、廳員交部分別議處,旗丁各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如有捏報失風,審實,從重定議。至盛夏之時,倘遇雨水猝發,衝壞數隻者,該督撫查明實在情形,奏明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10

一、解餉失鞘地方,文員分賠一半,差委不愼之大員分賠三分,解員賠二分。如解員不能賠補,亦著差委之大員賠補。武員照例處分,免其分賠。

條例/tiaoli 11

一、薊運回空,有在該地方刨取白土裝帶,及沿河市鎮鋪戶有將白土賣與糧船者,如尚無攙和情弊,將鋪戶、丁舵均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已經攙和者,將丁舵杖一百、徒三年。若攙入漕糧至一百石以上者,丁舵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運弁與押空千總,及不行查禁之薊州文武官弁,交該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2

一、糧船舵工有侵米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者,審實,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13

一、糧船被竊,該旗丁呈報本幫運弁,移知該地方官緝賊追贓,被竊之船即隨幫前行,不必守候。至強劫重案,必須等候待驗,該領運官具報,立即會勘,州縣立給印票,催趲前行按:此會勘後事也,並將被盜守候緣由報明漕督及該管官查核。倘有不肖兵役勒掯需索,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計贓以枉法科罪。其經過地方,如有強劫之案,該地方文武官弁俱照城内失事例議處。水手行竊,及幫船被盜,將領運員弁分別強竊及抑勒、隱諱,計案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4

一、州縣起解銀兩,解役潛行小路,不請撥護者,即未被失,亦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15

一、管押餉鞘失事之兵役,如有知情同盜,仍照舊例分別首從定擬外,其違例雇替、託故潛回、無故先後散行者,減首犯罪一等。其依法管解,偶致疏失,審有確據者,減二等治罪。

條例/tiaoli 16

一、朝鮮國進貢使臣一抵鳳凰城,責令城守尉查明人數,並將攜帶貨物銀兩數目,註載册檔,聽其自擇素日信識之商人,雇車載運,取具交領呈状備查。仍分晰造具細册,呈報將軍按:即盛京將軍及該管衙門,沿途派官一員、兵二十名;所至州縣,酌派妥役二三十名,護送照料,遇晩巡邏。驛丞按站預報地方旗民各官,至運界交接,將交接月日呈報將軍等衙門備查。如不行預報,及交接貽誤者,均查參,分別議處。若朝鮮人衆有不安本分,滋生事端者,著落迎送官、通官嚴加約束,有犯申報查辦。如迎送官、通官約束不嚴,許地方旗民各官呈報該將軍,嚴參議處。朝鮮來使攜帶銀物,交商載運,偶有損傷,著落原商賠還,仍照棄毀官物律治罪。

條例/tiaoli 17

一、承辦銅斤之廠員、運員,不以公事為心,因循怠惰,以致廠銅缺額、運瀘逾限者,均革職,發往新疆效力。數年後,廠銅日旺,漸有積餘,瀘店底銅亦日增充裕,遇有天時之不齊,物力之偶絀,間有缺額遲運,為數無幾者,戶部再行核酌情形,請旨辦理。

條例/tiaoli 18

一、各省應解各部院飯銀等項,一面委妥員搭解,親赴各衙門交納,一面將銀數及解員姓名、起解日期先行咨部。如限滿不接批迴,即咨請行查,仍於年終彙咨各部院查核。

條例/tiaoli 19

一、運糧旗丁,除所運正項糧米,或因遭風沈失,報案有據,或因折耗過多,虧短有因,例准掛欠搭解,仍照例辦理,及正項漕米交足之後,及買米食用,並非回漕者,毋庸治罪外,其實因正項虧短,但經買米回漕,計其所買米數不及六十石者,杖一百、徒三年;六十石以上者,發邊遠充軍;數滿六百石者,擬斬監候。賣米之人,計其所賣之米,與同罪;至死者,減發極邊煙瘴充軍。除旗丁所買回漕之米石,及賣米之人所得米價照追入官外,仍計買米賣米石數,照監守盜本例,勒限嚴追,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20

一、糧船水手隱匿腰牌,遊蕩為匪,及隨幫匪徒偽造腰牌,冒充水手,沿途滋事者,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擬。其未經滋事為匪,僅止隱匿及偽造腰牌者,均照違制律,杖一百,加枷號一個月。

條例/tiaoli 21

一、經紀、丁舵人等將漕米用藥灌漲,冀圖偸竊,計灌漲之米不及六十石,杖一百,發附近充軍;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一百石以上,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將漕米用水灌漲,不及一百石,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石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從,均減一等。其用水灌漲之米,除尚堪食用外,所短之米勒限四個月追賠。限内全完,減等發落;不完,加等治罪。

條例/tiaoli 22

一、轉運漕糧,經紀、車戶、剥船駕掌及各項代役,每米百石,掣欠逾額不及五斗,免其責懲外,如逾額至五斗,杖一百,枷號一個月;一石至二石,杖六十、徒一年;三石至四石,杖七十、徒一年半;五石至六石,杖八十、徒二年;七石至八石,杖九十、徒二年半;九石至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如經紀等運米千石内,逾額至十石以上,亦杖一百、徒三年;三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七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九十石至一百石以上,發附近充軍。一萬石内,逾額至百石以上,亦發附近充軍;三百石以上,發近邊;五百石以上,發邊遠;七百石以上,發極邊足四千里;九百石以上,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各充軍。一千石以上,發往新疆,酌撥種地當差。仍先行照數追賠,全完免罪;不完,枷杖人犯照擬發落;徒罪以上,照那移庫銀例辦理。每米一石,作銀一兩計算。倘有偸竊、盜賣情事,仍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23

一、漕糧起剥轉運,如有匪徒沿途滋擾,藉端訛索,並在京通各倉結黨盤踞把持,積年喫倉分肥者,照打攪倉場例,加一等定擬。得贓者,照蠹役詐贓例,分別治罪。為從,各減一等。計贓重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律/lü 138 | Niduan zangfa budang 擬斷贓罰不當

凡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條例/tiaoli 1

一、凡查估追變之員,勘報不實,瞻徇延緩,以致帑項懸缺者,著令代賠。若查勘本無不實,催追本無徇縱,只因變抵不敷,以致公帑懸缺,仍在本人名下歸結,不得向查估追變之人勒令代賠,違者以違制論。

條例/tiaoli 2

一、凡承追各款贓罰銀兩,著落本犯勒追完結。其有律應身死勿徵者,仍照定例免徵。至年遠贓私,必確查實據,方可著追,不得於本犯之外混追賠補,違者以違制論。

律/lü 139 | Shouzhang zaiguan caiwu 守掌在官財物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倉庫均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僉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貸者,併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依常人盜倉庫律論。其有未納而侵用者,經催、里納、保歇各照隱匿包攪,欺官取財科斷,不得概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凡八旗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將一切收貯公所干係錢糧,並交庫銀兩侵蝕者,照監守自盜律例,分別問擬。一萬兩以内,遇赦准其援免。有逾此數,不准寛免。

律/lü 140 | Yinman ruguan jiachan 隱瞞入官家産

凡抄沒人口、財産,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依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産不在抄沒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抄沒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減一等。○若抄劄入官家産,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瞞丁口論。若隱瞞田土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若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坐贓論。各罪止杖一百。所隱人口、財産併入官,罪坐供報之人。所隱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財産也。○若里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並與同罪。計所隱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全科。○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以枉法之重罪論,分有祿、無祿。失覺舉者,減供報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條例/tiaoli 1

一、凡罪犯入官財産,止應著落正犯追取,倘正犯將無干之人肆行誣賴者,從重治罪,仍著落伊身追取。承審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無干之人,亦交與該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凡欠帑人員將地畝入官之後,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孫,概不准其認買。倘有混行承買,將官兵人等分別議處治罪。准其承買之該管各官,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凡欠帑人員,或因獨力難賠,或因産盡無著,遂將分居別業之弟兄親族、並不知情之親友旁人,巧借認幫名目,轉輾株連,勒令賠補者,將承審承追各官,均照違制治罪。

條例/tiaoli 4

一、凡虧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墳地及墳園内房屋、看墳人口、祭祀田産,俱還給本人,免其入官變價。

條例/tiaoli 5

一、除隱匿那移案内之家産,仍照隱匿本律治罪外,如隱匿侵盜案内之家産,不論原案未完之數,計所隱家産價値之多寡,照坐贓律分別定擬。十兩以下,笞二十,每十兩加一等。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每一百兩加一等。五百兩至一千兩,滿徒。一千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人,折枷號,鞭責。俱罪坐隱瞞之人,所隱財産俱行入官。保題各官,照例治罪追賠。

條例/tiaoli 6

一、凡應追官員贓賠各項銀兩,若原籍任所查明財産盡絶,實在無可著追者,任所官出具切實印結,由原籍加結,題請豁免。旗員亦照此,由本旗具結,咨部辦理。如旗籍任所或有隱匿寄頓,一經發覺,除財産入官外,出結各員照例議處分賠,隱寄家屬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7

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該督撫一面督屬嚴追,一面行查該員歴過任所有無隱寄,毋庸俟本籍無追,始行咨查。其任所地方官,自文到日起,勒限三個月,據實查明,申詳督撫,咨明原籍辦理。並令該督撫嚴加督催,如有逾違,照欽部事件遲延例議處。其欠帑官員離任者,或有託故逗遛,即押令回籍著追。

門第15 | Hulü qi Kehceng 戶律七課程課者税物之錢,程者謂物有貴賤,課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Hu lü qi ke cheng

律/lü 141 | Yanfa 鹽法

凡犯無引私鹽凡有確貨即是,不必贓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鹽徒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斬監候。鹽貨、車船、頭匹,併入官。道塗引領秤手牙人及窩藏鹽犯寄頓鹽貨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擔馱載者與例所謂肩挑背負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人充賞。同販中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賞,仍追原贓。○若私鹽事發,止理見獲人鹽如獲鹽不獲人者,不追;獲人不獲鹽者,不坐,當該官司不許聽其展轉攀指,違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論。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貨,無犯人者,其鹽沒官,不須追究。 凡鹽場竈丁人等,除歲辦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煎鹽貨賣者,同私鹽法。該管總催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管理鹽務及有巡緝私鹽之責文武各衙門,巡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原獲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吏通同原獲各衙門脱放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其罪之重論。 凡管理鹽務及有巡緝私鹽之責文武各衙門,設法差人於該管地面,並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並留職役。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私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巡獲私鹽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誣平人者,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起運官鹽,每引照額定斤數為一袋,並帶額定耗鹽。經過批驗所,依引目數掣摯枰盤。隨手取袋,摯其輕重。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若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摯及引上不使關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盤驗。盡盤鹽而驗之,有餘鹽,以夾帶論罪。 凡客商販賣有引官鹽當照引發鹽,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法。○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内,不繳退引者,笞四十。○若將舊引不繳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 凡起運官鹽,並竈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 凡客商將驗過有引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定應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越境如淮鹽越過浙鹽地方之類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地方充軍。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掣驗官吏受財,及經過官司縱放,並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掣驗官吏受財,依枉法。經過官司、里老、地方、火甲,依知罪人不捕。鄰佑,依違制。巡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須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鹽地方,雖越府省,依仍本律。

條例/tiaoli 2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並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歴按:現在已無中鹽矣,而猶有“中鹽來歴”之語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按:偽造鹽引者斬,家産付告人充賞,亦元制也,其為從並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數應流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註]給通關。若不曾納課總催買囑官吏並覆盤委官,課已上倉指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近邊充軍。 家紅按:原書“填”作“添”。

條例/tiaoli 4

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赶船虎、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5

一、凡豪強鹽徒聚衆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挂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衆。傷二人者,為首斬決,為從絞監候。傷一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凡得贓包庇之兵役,俱擬斬監候。私售之竈丁,及窩頓之匪犯,俱發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為從流三千里。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條例/tiaoli 6

一、凡兵民聚衆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之案,為首並殺人之犯斬決,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近邊充軍。按:此層上條係不分首從皆斬,首犯加以梟示。傷二人者,為首斬按:上條係斬決,下手者絞按:與上條同,俱監候。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按:上條係斬候,下手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按:與上條同,為從俱滿流。按:上條俱擬軍。此層與上條少異,而生死則同。若拒捕不曾傷人者,為首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按:上條係絞候,為從滿流。按:與上條同,此層則首犯有生死之分矣。其雖帶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流二千里。按:此層上條所無,應參看。若十人以下,拒捕殺人,不論有無軍器,為首者斬,下手者絞,俱監候;不曾下手者,發近邊充軍。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斬監候,下手之人絞監候。傷止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不曾下手者,俱仍照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按:此層上條所無,有犯則照此條科斷矣。若拒捕不曾傷人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照私鹽本律擬徒。其不帶軍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按:三千斤以上,仍應擬軍。若十人以下,帶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照私鹽擬徒本罪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各官,交部議處;有拿獲大夥私販者,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7

一、凡竈丁販賣私鹽,大使失察者革職。知情者,枷號一個月發落,不准折贖。該管上司官,俱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凡回空糧船,如有夾帶私鹽,闖閘闖關,不服盤查,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殺傷人,及拒捕不曾殺傷人,並聚衆十人以下,拒捕殺傷人,及不曾殺傷人者,俱照兵民聚衆十人上下例,分別治罪。頭船旗丁、頭舵人等,雖無夾帶私鹽,但闖閘闖關者,枷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隨同之旗丁、頭舵,照為從例,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坐。賣私之人及竈丁,將鹽私賣與糧船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窩藏寄頓者,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闖閘闖關,但夾帶私鹽,亦照販私加一等,流二千里。兵役受賄縱放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杖一百,革退。販私地方之專管官、兼轄官及押運官,並交部議處,隨幫革退。其雖無夾帶私鹽,倚恃糧船,闖閘闖關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幫責三十板,革退。不服盤查,持械傷人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幫責四十板,革退。倘關閘各官勒索留難,運官呈明督撫參處。

條例/tiaoli 9

一、拿獲販私鹽犯,承審官務須先將買自何人何地,以及買鹽月日、數目究明,提集犯證,並密提竈戶、煎鹽火仗、簿扇,查審確實,將賣鹽及窩頓之人,均與本犯按照律例一體治罪。若查審無據,即屬虚誣,將本犯依律加三等治罪。如承審官不能審出誣扳 者,交部分別議處。若審出買自場竈,即將該管鹽場大使並沿途失察各官,題參議處。其不行首報之竈丁,均照販私例治罪。 家紅按:原書“扳”作“販”。

條例/tiaoli 10

一、凡大夥興販,聚衆拒捕,及執持器械,殺傷巡役脱逃之梟徒,照強盜例勒緝。地方文武各官疏縱,及上司容隱不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1

一、拿獲私鹽,限四個月完結。如人鹽並獲者,將所獲鹽貨、車船、頭匹等項,全行賞給。如獲鹽而不獲人,確查鹽犯實係脱逃者,以一半賞給,一半充公。倘有故縱情事,無論巡役兵丁,受賄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杖一百,革退。所獲鹽貨等項一概充公,不准給賞。私鹽交與本處鹽商,照官鹽價値,立即變價。驘馬牛驢,如延挨不變,以致倒斃,著落該州縣官照中等價値賠補。車船等物,亦照依時價,據實變價,報部查核。倘有侵漁捏報情弊,並逾限不行完結,及不即變價報解者,將該州縣分別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12

一、除行鹽地方大夥私販,嚴加緝究外,其貧難小民,年六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年雖少壯,身有殘疾,並婦女年老孤獨無依者,於本州縣報明,驗實註册,每日赴鹽場買鹽四十斤挑賣。只許陸路,不許船裝並越境至別處地方,及一日數次出入,如有違犯,仍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13

一、巡鹽兵捕自行夾帶私販 ,及通同他人運販者,照私鹽加一等治罪。 家紅按:原書“販”作“鹽”。據乾隆律改。

條例/tiaoli 14

一、凡收買肩販官鹽,越境貨賣,審明實非私梟者,除無拒捕情形,仍照律例問擬外,其拒捕者,照罪人拒捕律加罪二等。如興販本罪應問充軍者,仍從重論。倘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殺人者斬,俱監候。為從各減一等。

條例/tiaoli 15

一、鹽船在大江失風失水者,查明,准其裝鹽復運。倘有假捏情弊,以販私律治罪。

條例/tiaoli 16

一、鹽商雇募巡役,如遇私梟大販,即飛報營汛,協同擒拿。其雇募巡役,不許私帶鳥鎗,違者照私藏軍器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7

一、凡運鹽船戶偸竊商鹽,整包售賣者,照船戶行竊商民例,分別首從,計贓科罪,各加枷號兩個月,仍盡本法刺字。所賣之贓,照追給主。如追不足數,將船變抵。其押運商厮按:鹽船開行,商人遣人押運,名曰商厮,以防船戶偸盜也起意通同盜賣者,依奴僕勾引外人同盜家長財物,計贓遞加竊盜一等例治罪。如非起意,止通同偸賣分贓者,依奴僕盜家長財物,照竊盜例計贓科斷。若商厮稽查不到,被船戶乘機盜賣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押運之人或係該商親族,仍分別有服無服,照親屬相盜律例科斷。

條例/tiaoli 18

一、埠頭明知船戶不良,朦混攬裝,及任意扣剋水脚,致船戶途間乏用,盜賣商鹽者,照寫船保載等行恃強代攬,勒索使用,擾害客商例治罪外,加枷號一個月。船戶變賠不足之贓,並令代補。如無前項情弊,止於保雇不實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19

一、販賣私鹽,數至三百斤以上,及盤獲糧船夾帶,訊係大夥興販,均即究明買自何處,按律治罪。如不將賣鹽人姓名據實供出者,即將該犯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擬。若向老幼孤獨零星收買,數至三百斤以下,實不能供出賣鹽人姓名者,仍以本罪科斷。如承審各員有心庇縱,含混完結,該管上司不行詳揭,一併題參議處。

條例/tiaoli 20

一、拿獲船載、車裝、馬馱私鹽,該地方官如不按律治罪,曲為開脱者,該管上司察出,即照故出人罪律,從重參處。

條例/tiaoli 21

一、引鹽淹消,具報到官,該地方州縣官,即會同營員查勘確實,限一月内通詳鹽道。該道於詳到之日起,限半月内核轉,以憑飭商補運,限三月内,過所運口岸。該鹽政仍將淹消、補運鹽斤數目報部。其沿途督撫及該管鹽道、知府隨時查察。如有州縣營員扶同商人捏報,及勒索捺擱情弊,即行指名題參。商人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22

一、江西省行銷淮鹽,各州縣並山西省河東鹽池地方,除商雇巡役,仍各照例辦理,不得擅帶鳥鎗外,其各派出緝私員弁兵役,准其攜帶鳥鎗,編列字號,官為給發。遇有大夥私梟搶竊,賊匪持械拒捕者,許令施放鳥鎗抵御。登時格殺者,照罪人持仗拒捕登時格殺律,勿論。若非格殺,或遇零星小販,及雖屬大夥,而非持械拒捕,或緝私兵役所帶鳥鎗並無官編字號,實係抵御聚衆私梟,輒行放鎗,致有殺傷者,各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傷律,分別科斷。至准帶鳥鎗之處,一俟梟販稍戢,即行停止。倘准帶鳥鎗緝私大員,仍有以力不能擒藉口者,即以故縱私鹽律,從重懲究。其江西省各州縣,每月應銷引鹽若干,均分作十分,責令該管道府,將鹽快兵丁按月提比。如月内緝私快兵能拿獲大夥私梟兩起,及引鹽暢銷十分以上者,酌量優賞。銷至八九分者,免其責罰。如止七分者,笞四十;六分者,笞五十;五分者,杖六十,枷號一個月;四分者,杖七十,枷號四十五日;三分者,杖八十,枷號兩個月;二分者,杖九十,枷號七十五日,滿日折責,仍留役。如止銷一分者,杖一百,枷號三個月,滿日折責革役。各該員弁隨時稽查約束,如有任聽兵役得賄包庇者,即照故縱衙役犯贓例參處。

條例/tiaoli 23

一、凡販私鹽徒,如有略置貨物,裝點客商,被官兵格傷後,挾制控告者,除聚衆販私殺人,罪犯應死,無可復加外,餘於巡獲私鹽裝誣平人滿流律上加一等,發附近充軍。若興販本罪已至充軍,復行挾制控告者,於犯事地方加枷號一個月,滿日發配。

條例/tiaoli 24

一、凡鹽商雇募巡役,令將姓名報明運司,造册送部。如因緝私,被鹽匪殺傷,或殺傷鹽匪者,依販私拒捕殺傷及擅殺傷罪人各本律例,分別科斷。若僅止報縣有名,並未詳司造册報部者,各以凡鬪殺傷及興販私鹽本律例,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25

一、直隸、山東兩省鹽商雇募巡役,由州縣詳明運司轉報鹽院有名者,如因緝拿鹽匪,致被殺傷,或殺傷鹽匪者,各照販私拒捕殺傷並擅殺傷罪人本律例科斷。若僅報州縣有名,並未詳司報院者,仍各以凡鬪殺傷及興販私鹽本律例,從其重者論。俟數年後梟匪稍戢,仍復舊例辦理。

律/lü 142 | Jianlin shiyao zhongyan 監臨勢要中鹽

凡監臨鹽法官吏詭立偽名,及内外權勢之人中納錢糧於各倉庫,請買鹽引勘合支領官鹽貨賣,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鹽引勘合追繳。

律/lü 143 | Zuhuai yanfa 阻壞鹽法

凡客商赴官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賣,以致轉賣日多,中買日少,且詭冒易滋,因而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買主轉支之鹽貨賣主轉賣之價錢併入官。其各行鹽地方鋪戶轉買本主之鹽,而拆賣者,不用此律。

律/lü 144 | Sicha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論。截角,凡經過官司一處驗過,將引紙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條例/tiaoli 1

一、官給茶引,付産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別置由帖付之。量地遠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並聽拿問。賣茶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賣官司告繳。該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專理。

條例/tiaoli 2

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國交易,及在腹裏販賣與來京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近邊,各充軍。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個月。文武官員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調用。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發近邊;在西寧、甘肅河洮、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條例/tiaoli 4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並轉賣之人俱問發附近地方充軍。若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發遣。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5

一、凡茶商赴楚賣茶,應照《會典》,每茶一千斤准帶附茶一百四十斤,令産茶地方官給發船票,開明該商引目茶數,不得另給印票收茶。其應行盤察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正附茶斤驗放,不許掯勒留難。如於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數,多帶私茶者,即行查拿,照私鹽律治罪。查驗地方官故縱、失察者,照失察私鹽例處分。至五司變賣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滯不能行銷者,各商具呈該司,詳報甘撫[註],行令往賣司分,照數盤查,聽其發買、辦課。 家紅按:原書“甘撫”作“甘督”。

律/lü 145 | Sifan 私礬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凡産礬之所,額設礬課,係官主典。給有文憑、執照,然後許賣。

律/lü 146 | Nishui 匿税

凡客商匿税,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務官、攢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吊引,同匿税法。商匠入關門,必先取官置號單,備開貨物,憑其吊引,照貨起税。○若買頭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京師及在外税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税去處,皆令客商自納。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税者,徒罪以上,枷號兩個月,發附近地方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屯莊居住旗人賣馬者,俱令在屯莊所隸之州縣上税,方准發賣。其民間馬匹,或賣與旗人,或賣與驛站,或兵民互相買賣,俱報明地方官,上税存案。如不上税、不存案而私自買賣者,依律治罪,追價一半入官。

條例/tiaoli 3

一、奉天省軍民人等,潛赴邊外蒙古地方,興販私酒進邊,不及百斤,杖九十;一百斤以上,杖一百,枷號一個月;二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沿邊三十里以内,貧民肩挑背負,進邊售賣,或易錢換物,及自用者,不在禁限,每人仍不得過五十斤。如至五十斤以上,照興販例治罪,酒俱變價入官。

條例/tiaoli 4

一、奉天省沿邊以内店鋪收買零酒,不得過五百斤。倘寄頓至五百斤以上,開給發票,出境漁利者,將店鋪照興販私酒,按斤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奉天省各處燒鍋輪流値年,准其協同該地方差役,在邊内盤查興販私酒之人,送官究治。失察旗民地方官,照失察私入圍場例議處,仍究明興販之犯由何邊門經過,由何邊柵偸越,將該邊章京照軍需鐵貨私出外境貨賣,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與犯同罪。失於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罪坐値日者。如該燒鍋人並兵役等受賄故縱,及妄拿、借端訛詐,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6

一、奉天省邊内燒鍋,開寫發票賣酒,隨糧價高低定値,不准任意增至倍蓰,違者照違制律治罪。如偸運邊酒,影射漁利,照興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7

一、商販置辦洋藥,有心偸漏,影射走私,照違制律杖一百。巡役及各門書役,通同營私賣放者,與同罪;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失察之海巡,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該書役並海巡巡役,起意詐財縱放,計贓以蠹役恐嚇索詐論。如有土棍包攬護送,照攪擾商税例,分別治罪。其洋藥商人,到務報税,如該巡皂有刁難需索情事,照支收官物留難刁蹬律治罪;得贓者,照指稱掣批索詐例,計贓科罪。

律/lü 147 | Boshang nihuo 舶商匿貨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盡實,罪亦如之。不報與報不盡之物貨併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律/lü 148 | Renhu kuidui kecheng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周歲額辦茶鹽商税諸色課程,終年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税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辦課,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若人戶已納,而官吏人役有隱瞞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併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條例/tiaoli 1

一、鹽課錢糧不完者,將經督各官照分數議處外,其各商名下應完鹽課,作為十分,欠不及一分者,責二十板;欠一分者,枷號一個月,責二十板;欠二分者,枷號一個月半,責二十五板;欠三分者,枷號兩個月,責三十板;欠四分者,枷號兩個月半,責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以上欠課各商,題參之日,扣限一個月,全完者免處。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責。如於枷限内照數全完者,釋放免責。如枷限滿日,仍全不完納,除杖責外,將該商咨參革退,並帶徵等項俱以引窩變抵。欠六分者,將該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課項限四個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限八個月全完。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個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將該商鎖禁,嚴查家産。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倘逾限不完,即將該商發配,所欠新課、帶徵等項,著落引窩家産變抵。

條例/tiaoli 2

一、管收税課錢糧,倘有隱匿,加倍著追。如接收官不行清查,土司不行轉報題參,俱著落分賠。

條例/tiaoli 3

一、在京、在外官員眷口船隻過關,除無貨物照常驗放,胥吏人等毋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姦牙、地棍假稱京員科道名帖,或京員子弟執持父兄名帖,討關挾帶貨物,希圖免税者,該管關員即行查拿究治。如該管關員不行詳查,及明知瞻徇,照例議處。

門第16 | Hulü ba qianzhai 戶律八錢債

律/lü 149 | Weijin quli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於笞四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内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於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並杖九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追餘利給主。兼庶民、官吏言。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若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産業者,杖八十。無多取餘利,聽贖,不追。若估所奪畜産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餘之數追還。○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姦占,加一等論。強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強奪而姦占婦女者,絞。監候。所準折強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條例/tiaoli 1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條例/tiaoli 2

一、凡負欠私債,在京不赴五城及步軍統領衙門,而赴部院;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司道官處告理,及輒具本状奏訴者,俱問罪。依越訴論。立案不行,私債不追。

條例/tiaoli 3

一、放債之徒,用短票扣折,違例巧取重利者,嚴拿治罪,其銀照例入官。受害之人許其自首,免罪並免追息。

條例/tiaoli 4

一、佐領、驍騎校、領催等,有在本佐領或弟兄佐領下指扣兵丁錢糧,放印子銀者,係佐領、驍騎校,照流三千里之例,枷號六十日;係領催,照近邊充軍例,枷號七十五日,俱鞭一百。夥同放印子銀者,照為從杖一百、徒三年例,枷號四十日,鞭一百。如非在本佐領下舉放重債,勒取兵丁錢糧,及民人違禁向八旗兵丁放轉子、印子長短錢,扣取錢糧者,照詐欺官私取財律,計所得餘利,准竊盜論,利銀均勒追入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代屬下兵丁指扣錢糧保借者,佐領、驍騎校革職,領催鞭一百。其指米借債之人,照違制律鞭一百。自行首出者,免其治罪,所欠債目並免著追。失察之該管文武各官,俱交部分別議處。八旗佐領每月仍將有無放債之人出具印結,呈報該參領,按季加結,呈報都統查核。

條例/tiaoli 5

一、監臨官吏於所部内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即非禁外多取餘利,亦按其所得月息,照將自己貨物散與部民,多取價利,計贓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不枉法、各主者折半科罪律,減一等問罪。所得利銀,照追入官。至違禁取利,以所得月息全數科算,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並將所得利[註]銀追出,餘利給主,其餘入官。 家紅按:原書“利”作“科”。

條例/tiaoli 6

一、内地民人概不許與土司等交往借貸,如有違犯,將放債之民人照偸越番境例,加等問擬。其借債之土苗,即與同罪。

條例/tiaoli 7

一、内地漢姦潛入粤東黎境放債盤剥者,無論多寡,即照私通土苗例,除實犯死罪外,俱問發邊遠充軍。所放之債,不必追償。

律/lü 150 | Feiyong shouji caichan 費用受寄財産

凡受寄他人財物畜産而輒費用者,坐贓論,以坐贓致罪律[註]減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詐言死失者,准竊盜論,減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産病死,有顯跡者,勿論。若受寄財畜而隱匿不認,依誆騙律。如以産業轉寄他人戶下,而為所賣失,自有詭寄盜賣本條。 家紅按:原書“律”作“論”。據順治、雍正、乾隆律改。

條例/tiaoli 1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大功以上及外祖父母,得相容隱之親屬,追物給主,不坐罪。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俱追物還主。

條例/tiaoli 2

一、凡典商收當貨物,自行失火燒毀者,以値十當五,照原典價値計算,作為准數;鄰火延燒者,酌減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數賠償。其米麥、豆石、棉花等粗重之物,典當一年為滿者,統以貫三計算,照原典價値,給還十分之三;鄰火延燒者,減去原典價値二分,以減剩八分之數,給還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至染鋪被焚,即著開單呈報地方官,逐一估計。如係自行失火者,飭令照估賠還十分之五;鄰火延燒者,飭賠十分之三,均於一月内給主具領。其未被焚燒及搬出各物,仍聽當主、染主照號取贖。倘姦商、店夥人等,於失火時有貪利隱匿、乘機盜賣等弊,即照所隱之物,按所値銀數,計贓准竊盜論,追出原物給主。若只以自己失火,為鄰火延燒,希圖短賠價値者,即計其短賠之値為贓,准竊盜為從論,分別治罪。如典商、染鋪及店夥人等圖盜貨物,或先有虧短,因而放火故燒者,即照放火故燒自己房屋,盜取財物,及兇徒圖財放火故燒人房屋各本律例,從重問擬。

條例/tiaoli 3

一、典鋪被竊,無論衣服、米豆、絲棉、木器、書畫,以及金銀、珠玉、銅鐵、鉛錫各貨,概照當本銀一兩,再賠一兩。如係被劫,照當本銀一兩,再賠五錢,均扣除失事日以前應得利息。如賠還之後,起獲原贓,即給與典主領回變賣,不准原主再行取贖。染鋪被竊,照地方官估報贓數,酌賠十分之五按:與失火同;如係被劫,酌賠十分之三按:與鄰火延燒同,均令於一月内給主收領。如賠贓之後起獲原贓,給與該鋪具領,由地方官出示曉諭,令原主歸還所得賠贓之資,將原物領回,仍查明已染、未染,分別付給染價。倘姦商、店夥人等於失事後,有貪利隱匿、乘機盜賣等弊,即照所隱之物,按所値銀數,計贓准竊盜論。若只以竊報強,希圖短賠價値者,即計其短賠之値為贓,准竊盜為從論,分別治罪。

律/lü 151 | DE yishiwu 得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盡數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内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内無人識認者,全給。五日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還官,私物減坐贓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無主,全入官。○若於官私地内掘得埋藏無主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鍾鼎、符印異常之物非民間所宜有者,限三十日内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條例/tiaoli 1

門第17 | Hulü jiu shichan 戶律九市廛

律/lü 152 | Sichong yahang butou 私充牙行埠頭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所至客商、船戶籍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其來歴引貨。若不由官選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各革去。

條例/tiaoli 1

一、凡客店每月置店簿一本,在内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遺財物,別無家人親屬者,官為見數,移召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一年後無識認者,入官。

條例/tiaoli 2

一、旗民遇有喪葬,聽憑本家之便,雇人擡送。不許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擡,分外多取雇値。如有恃強攙奪,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拿,枷號兩個月,杖一百。

條例/tiaoli 3

一、凡在京各牙行領帖開張,照五年編審例,清查換帖。若有棍徒頂冒朋充,巧立名色,霸開總行,逼勒商人,不許別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附近充軍。地方官通同徇縱者,一併參處。

條例/tiaoli 4

一、京城一切無帖鋪戶,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開張,及將地界議價若干,方許承頂;至發賣酒斤等項貨物,車戶設立名牌,獨自霸攬,不令他人攬運,違禁把持者,枷號兩個月,杖一百。

條例/tiaoli 5

一、各處關口地方,有土棍人等開立寫船、保載等行,合夥朋充,盤踞上下,遇有重載雇覓小船起剥,輒敢恃強代攬,勒索使用,以致擾累客商者,該管地方官查拿,照牙行及無稽之徒用強邀截客貨例,枷號一個月,杖八十。

條例/tiaoli 6

一、各衙門胥役,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照更名重役例,杖一百,革退。如有誆騙客貨,累商久候,照棍徒頂冒朋充,霸開總行例,枷號一個月,發附近充軍。若該地方官失於察覺,及有意徇縱,交部分別議處;受財故縱,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153 | Shisi ping wujia 市司評物價

凡諸物牙行人評估物價,或以貴為賤,或以賤為貴,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竊盜論查律坐罪,免刺。○其為以贓入罪之罪人,估贓增減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未決放,減一等。受財受贓犯之財,估價輕;受事主之財,估價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無祿人,查律坐罪。

條例/tiaoli 1

一、五城平糶米石時,如有販賣收買官米十石以下者,將販賣之人在於該廠地方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收買鋪戶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該廠另行糶賣。至十石以上者,贓賣之人枷號兩個月,杖一百,鋪戶杖九十。如所得餘利計贓重於本罪者,計贓治罪。各鋪戶所存米麥、雜糧等項,每種不過一百六十石,逾數囤積居奇者,照違制律治罪。若非囤積居奇,係流通糶賣者,無論米石多寡,俱聽其自便,不在定限一百六十石之例。其收買各倉土米、黑豆,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2

一、京城粗米概不准販運出城,如有違例私運出城者,除訊有回漕情事,即照回漕定例辦理外,若訊無回漕情事,實係僅圖買回食用,或轉賣漁利者,一石以内,即照違制律杖一百;一石以上,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十石以上,杖一百,枷號兩個月;二十石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以上,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以上,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一百石以上,發附近充軍;五百石以上,枷號兩個月,發邊遠充軍;一千石以上,枷號三個月,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至鄉民有進城買細米食用者,一石以内,准其出城;一石以上,即行嚴禁。如有逾額販運,照違制律杖一百。若一年之内偸運細米出城,至一百石以上者,加枷號兩個月;五百石以上者,枷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一千石以上者,枷號三個月,發邊遠充軍,米石變價入官。各門兵丁失於覺察者,如運米本犯罪止徒杖,兵丁笞五十;運米本犯罪應擬軍,兵丁杖一百。失察之官弁,交部分別論處。知情故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3

一、濱臨水次各鋪戶,向糧船承買餘米時,由該管官出示曉諭,無論米數多寡,均飭令於次年南糧未經北上三個月以前,一律碾細,不准藉詞延宕。届期仍由該管上司密派員役,分赴各處確查,倘仍有收存粗米,訊明業經旗丁買米回漕者,即照回漕例,分別定擬。如尚未售賣,存米不及六十石者,照回漕例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六百石者,發邊遠充軍,仍均起米入官。

律/lü 154 | Bachi hangshi 把持行市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非把持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計贓重於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竊盜論,免刺。贓輕者,仍以本罪科之。

條例/tiaoli 1

一、凡外國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至起程日不能清還者,照誆騙律治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個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以違制論,照前枷號。

條例/tiaoli 2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所在該管官司,委官[註]關防督查,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等,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一切貨物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主使之人問發附近地方充軍,聽使之人減主使一等。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家紅按:原書“委官”作“委員官”。據順治、雍正、乾隆律改。

條例/tiaoli 3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如有誆賒貨物,仍追比完足,發落。若追比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者,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4

一、凡内府人員家人,及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本生理,霸占要地關津,倚勢欺陵,不令商民貿易者,事發,將倚勢欺陵之人擬斬監候。如民人借貸王以下大臣官員銀兩,指名貿易,霸占要地關津,恃強貽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内府人員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倚勢,網收市利,挾制有司,干預詞訟,肆行非法,該主遣去者,本犯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貝勒、貝子、公失察者,俱交與該衙門照例議處,管理家務官革職。大臣官員失察者,亦俱革職。不行查拿之該地方文武官,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審係設計誆騙,侵呑入己者,照誆騙本律,計贓治罪。一百二十兩以上,問擬滿流,追贓給主。若係分散客店牙行,並無中飽者,一千兩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負欠私債律治罪;一千兩以上,監禁嚴追,一年不完,於負欠私債律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之銀,仍追給主。承追之員,按月册報巡道稽查。逾限不給者,巡道按册提比。如怠忽從事,拖延累商者,該巡道據實揭參,照事件遲延例議處。有意徇縱者,照徇情例降二級調用。如有受財故縱者,計贓從重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6

一、糧船雇覓短纖,如有棍徒勒價,聚衆攢毆等事,押運員弁拿交地方官,審實,將為首及下手傷人之犯,俱問發近邊充軍,餘俱杖一百,枷號兩個月,於河岸示衆。

條例/tiaoli 7

一、京城官地井水,不許挑水之人把持多家,任意爭長價値,及作為世業,私相售賣。違者,許該戶呈首,將把持挑水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條例/tiaoli 8

一、大小衙門公私所需貨物,各照市價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縱役私取。即有差辦,必需秉公提取,毋許藉端需索。如有縱役失察,交部分別議處。其衙役照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例,枷號一個月,杖八十。如贓至三十五兩者,照枉法贓問擬。所得贓私貨物,分別給主入官。

律/lü 155 | Sizao hudou chengchi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調官失於較勘者,減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與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即係私造,笞四十。○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納以所增,出以所減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因而得所增減之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併贓不分首從,查律科斷。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156 | Qiyong bujuan burufa 器用布絹不如法

凡民間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門第18 | Lilü yi jisi 禮律一祭祀

律/lü 157 | Jixiang 祭享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廟享,所司太常寺,將祭則先致齋,將齋則先誓戒,將戒則先告示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知會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先誤之人。亦杖一百。○若傳制與百官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一月。其所司百官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於外不宿淨室,致齋於内不宿本司者,並罰俸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主司犧牲所官餵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條例/tiaoli 1

一、凡郊祀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聞,致齋三日,次日進銅人,傳制諭。文武官齋戒,不飲酒,不食葱韭薤蒜,不問病,不吊喪,不聽樂,不理刑,不與妻妾同處。定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次日聽誓戒畢,致齋三日。宗廟、社稷,亦致齋三日,惟不誓戒。

條例/tiaoli 2

一、大祀前三月,以犧牲付犧牲所滌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滌之。小祀,前十日滌之。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廟享,祭太廟、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及歴代帝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小祀,謂凡載在祀典諸神。惟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

律/lü 158 | Hui dasi qiutan 毀大祀邱壇

凡大祀邱壇而毀損者不論故、誤,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若棄毀大祀神御兼太廟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雖輕必坐。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價値重者,以毀棄官物科。

條例/tiaoli 1

一、天地等壇内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並奪取耤田禾把者,俱問違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八旗大臣將本旗官員職名書寫傳牌,挨次遞交,每十日責成一人,會同太常寺官,前往天壇嚴查。有放鷹打鎗,成群飲酒遊戲者,即行嚴拿,交部照違制律治罪。

律/lü 159 | Zhiji sidian shenzhi 致祭祀典神祗

各府州縣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挂,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載而致祭者,杖八十。

律/lü 160 | Lidai diwang lingqin 歴代帝王陵寢

凡歴代帝王陵寢,及先聖先賢、忠臣烈士墳墓,所在有司當加護守不許於上樵采、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律/lü 161 | Xiedu shenming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燒夜香,然點天燈告天、七燈拜斗,褻瀆神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重在拜奏。若止修齋祈禳,而不拜奏青詞表文者,不禁。○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條例/tiaoli 1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庵院、神廟刁姦婦女,除將婦女引誘逃走,仍按照和誘知情,分別首從,擬以軍徒外,其因刁姦而又誆騙財物者,不計贓數多寡,為首之姦夫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減等滿徒,俱仍盡犯姦本法,先於寺觀、庵院、神廟[註]門首分別枷號,滿日照擬發配,財物照追給主。犯姦之婦女,仍依本例科罪。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與人通姦,杖九十,枷號一個月發落。 家紅按:原書“神廟”作“廟”。

律/lü 162 | Jinzhi shiwu xieshu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祷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異端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衆,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撃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以行祈報者,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妄稱諳曉扶鸞祷聖、書符咒水,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並捏造經咒邪術,傳徒斂錢,一切左道異端,煽惑人民,為從者改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其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者,或稱燒煉丹藥,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者;並軍民人等,寺觀住持不問來歴,窩藏、接引、容留,披剃冠簪,至十人以上者,俱發近邊充軍。若不及十人,容留潛住,薦舉引用,及鄰甲知情不舉,並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拿者,各照違制律治罪。如事關重大,臨時酌量辦理。至守業良民,諷念佛經,茹素邀福,並無學習邪教,捏造經咒,傳徒斂錢惑衆者,不得濫用此例。

條例/tiaoli 2

一、邪教惑衆,照律治罪外,如該地方官不行嚴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撫,徇庇不行糾參,一併交與該部議處。旁人出首者,於各犯名下併追銀二十兩充賞。如係應捕之人拿獲者,追銀十兩充賞。

條例/tiaoli 3

一、凡有姦匪之徒,將各種避刑邪術私相傳習者,為首教授之人,擬絞監候;為從學習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術架刑者,照規避本罪律,遞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該絞斬者,仍照本罪科斷。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術架刑例治罪,並究出代為架刑之人,照詐教誘人犯法與犯人同罪律,至死減一等,得贓照枉法從重論。保甲、鄰里知而容隱不首者,照知而不首[註]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查拿者,照例議處。 家紅按:原書“首”作“守”。

條例/tiaoli 4

一、私刻《地畝經》及占驗推測、妄誕不經之書,售賣圖利,及將舊有書板藏匿,不行銷燬者,俱照違制律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各省遇有興立邪教,哄誘愚民事件,該州縣立赴搜訊,據實通禀,聽院司按核情罪輕重,分別辦理。倘有諱匿,輒自完結,別經發覺,除有化大為小、曲法輕縱別情,嚴參懲治外,即罪止枷責,案無出入,亦照諱竊例,從重加等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凡傳習白陽、白蓮、八卦等邪教,習念荒誕不經咒語,拜師傳徒惑衆者,為首擬絞立決,為從年未逾六十,及雖逾六十而有傳徒情事,俱改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如被誘學習,尚未傳徒,而又年逾六十以上者,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充軍。旗人,銷除旗檔,與民人一律辦理。至紅陽教及各項教會名目,並無傳習咒語,但供有飄高老祖及拜師授徒者,發往烏魯木齊,分別旗民,當差為奴。其雖未傳徒,或曾供奉飄高老祖及收藏經卷者按:此處有收藏經卷,而上文並無傳習之經,只云“無傳習咒語”,則凡咒語即屬荒誕不經,僅有經卷者,並 不以荒誕論矣。收藏經卷,何以又問軍罪耶?究竟此等經卷,與下諷念之佛經有無分別,記核,俱發邊遠充軍;坐功運氣者,杖八十。如有具結改悔,赴官投首者,准其免罪,地方官開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門存案。倘再有傳習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若拿獲到案,始行改悔者,各照所犯之罪問擬,不准寛免。如訊明實止茹素燒香,諷念佛經,止圖邀福,並未拜師傳徒,亦不知邪教名目者,免議。

門第19 | Lilü er yizhi 禮律二儀制

律/lü 163 | Hehe yuyao 合和御藥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對證本方,及封題錯誤,經手醫人杖一百。料理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不精者,杖六十。御藥、御膳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厨子罪二等。○若監臨提調官及厨子人等,誤將雜藥至造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御膳所厨子人等有犯,監臨提調官知而不奏者,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撿者,與犯人同罪,並臨時奏聞區處。

條例/tiaoli 1

一、醫官就内局修製藥餌,本院官診視,調服御藥,參看校同,會近臣就内局合藥,將藥貼連名封記,具本開寫本方、藥性、治證之法,於日月之下,醫官、近臣書名以進。置簿書,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近臣收掌,以憑稽考。煎調御藥,本院官與近臣監視,二服合為一服,俟熟,分為二器,其一器御醫先嘗,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進御。

律/lü 164 | Cheng yufu yuwu 乘輿服御物

凡乘輿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御差失者進所不當進,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堅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將乘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棄毀者,罪亦如之。平時怠玩,不行看守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若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並罪坐所由經手造作之人,並主守之人。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並臨時奏聞區處。

律/lü 165 | Shoucang jinshu 收藏禁書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璣玉衡、渾天儀之類、圖讖圖象讖緯之書,推治亂應禁之書,及繪畫歴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並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器物等項,並追入官。

律/lü 166 | Yuci yiwu 御賜衣物

凡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杖一百,罷職不敘。

律/lü 167 | Shiwu chaohe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

律/lü 168 | Shiyi 失儀

陪助祭祀及謁拜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一月。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條例/tiaoli 1

一、朝參近侍病嗽者,許即退班,或一時眩暈,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許同列官掖出。

條例/tiaoli 2

一、凡壇廟祭祀及聖駕出入,並陞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步軍校嚴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叫,衝突擁擠者,拿送該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尋常朝會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係官,俱交該部議處。若在内執事人,並大臣侍衛、跟役犯者,交與該管大臣衙門治罪。

律/lü 169 | Zoudui shixu 奏對失序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罰俸一月。

律/lü 170 | Chaojian liunan 朝見留難

凡司儀禮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引見者,審實留難之故,得情方監候。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171 | Shangshu chenyan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六部官面奏區處,及科道、督撫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内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合題奏之。本管官實封進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内從科道,在外從督撫糾察。犯者,以事應奏不奏論。○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虚飾繁文。○若縱横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及借與者,皆斬。雜犯。

條例/tiaoli 1

一、内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從臺省,在外從督撫糾舉,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御前開拆,並不許虚文泛言。若挾私搜求細事,及糾言不實者,抵罪。惟生員不許一言建白,違者革黜,以違制論。

律/lü 172 | Xianrenguan zhe zili bei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績,於所部内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而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折毀。

律/lü 173 | Jinzhi yingsong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經過,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上司入城,凡文武屬員,止許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經過處所迎送。倘迎送必至交界[註],或因事營求,或乘便賄賂,將屬員革職拿問。如止出界迎送,無營求賄賂等情,照擅離職役律議處。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屬員畏其威勢,至交界迎送者,倘有勒索情弊,將上司革職提問。如止令迎送,無勒索情弊,照例議處,地方官俱免議。 家紅按:“必至交界”原作正文大字。

條例/tiaoli 2

一、凡提鎮赴任,所屬將弁於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過十名,出城不得過五里。其副、參、遊撃等官赴任,本標員弁於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過五名,出城不得過三里。從境内經過者,止許在本營汛地經過處所迎送。如屬員多帶兵丁,越境遠迎,及上司容令遠迎,並不行揭報者,俱交部照律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條例/tiaoli 4

一、凡書役迎接新官,在交界處所等候,呈送須知册籍,其餘書役,概令隨印交代,併將頭接、二接、三接陋習嚴行禁止。如有約結多人,執批遠迎者,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軍民人等,於街市遇見官員引導經過,即須下馬躲避,不許衝突,違者笞五十。

條例/tiaoli 6

一、屬員與上司親戚、子姪,有乘便夤緣、因事賄囑者,按律分別革職治罪。上司之子姪、親戚,有官職者,經過屬員境内,拜候往來,屬員供應餽送,均照不應重律,降三級調用;無官職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該上司自行查出參處者,免議;漫無覺察者,照約束不嚴例,降一級調用;知而不舉,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如有夤緣賄囑等事,通同徇縱者,一併分別革職治罪。

律/lü 174 | Gongchai renyuan qiling zhangguan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言語慠慢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州、知縣者,杖六十。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條例/tiaoli 1

一、公堂乃係民人瞻仰之所,如奴僕、皂隸人等,入正門,馳當道,坐公座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吏員、承差人等,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各衙門人役,接奉批差,敢有似前越禮犯分者,許所在官長實封參奏,照例治罪。

律/lü 175 | Fushe weishi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並笞五十。違式之物責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給賞。○若僭用違禁龍鳳紋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罷職不敘,工匠杖一百,違禁之物並入官。○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條例/tiaoli 1

一、公侯、文武各官應用帽頂束帶,及生儒衣帽,照品級次第,不許僭越。官員越品僭用,及民間違禁擅用者,照律治罪。凡應用東珠,重不得過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違式。公、侯、伯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公,中嵌東珠四顆;侯,中嵌東珠三顆;伯,中嵌東珠二顆。帶俱用圓玉版四塊,四圍金鑲,公,中嵌猫睛一顆;侯,中嵌緑松子石一顆;伯,中嵌紅寶石一顆,俱四爪蟒補服。一品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一顆。帶用方玉版四塊,四圍金鑲,中嵌紅寶石一顆。文職仙鶴補服,武職麒麟補服。二品起花金帽頂,上銜起花珊瑚一大顆,中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四塊,中嵌紅寶石一顆。文職錦雞補服,武職獅子補服。三品起花金帽頂,上銜藍寶石一大顆,中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四塊。文職孔雀補服,武職豹補服。四品起花金帽頂,上銜青金石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雲雁補服,武職虎補服。五品起花金帽頂,上銜水晶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金圓板四塊,銀鑲邊。文職白鷴補服,武職熊補服。六品起花金帽頂,上銜硨磲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玳瑁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鷺鷥補服,武職彪補服。七品上銜素金頂,中嵌小水晶一顆,帶用素銀圓版四塊。文職鸂鶒補服,武職補服與六品同。八品起花金帽頂,帶用明羊角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鵪鶉補服,武職犀牛補服。九品及雜職起花銀帽頂,帶用鳥角圓版四塊,銀鑲邊。文職練雀補服,武職海馬補服。在京都察院、在外按察使等官,俱獬豸補服,其朝服披肩接袖,俱用糚緞蟒緞。都察院都事、經歴、筆帖式,按察司經歴、照磨等官,補服務照本身品級,不得濫用獬豸。舉人、官生、貢監生,金雀頂,高二寸,帶同八品,青袍藍邊,披領同。生員,銀雀頂,高二寸,帶同九品,蘭袍青邊,披領同。外郎,錫葫蘆頂,衣及披領皆純青。耆老用錫頂,不用披領,餘與外郎同。

條例/tiaoli 2

一、房舍、車馬、衣服等物,貴賤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其父祖有官身沒、曾經斷罪者,除房舍仍許子孫居住,其餘車馬、衣服等物,父祖既與無罪者有別,則子孫概不得用。

條例/tiaoli 3

一、房舍並不得施用重拱、重簷,樓房不在重簷之限。職官一品、二品,廳房七間九架,屋脊許用花樣獸吻,梁棟、斗拱、簷桷彩色繪飾;正門三間五架,門用緑油,獸面銅環。三品至五品,廳房五間七架,許用獸吻,梁棟、斗拱、簷桷青碧繪飾;正門三間三架,門用黑油,獸面擺錫環。六品至九品,廳房三間七架,梁棟止用土黄刷飾;正門一間三架,門用黑油鐵環。庶民所居堂舍,不過三間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飾。

條例/tiaoli 4

一、庶民男女衣服,並不得僭用金繡,許用紵絲、綾羅、綢絹、素紗。婦人金首飾一件,金耳環一對,餘止用銀翠,不得製造花樣金線裝飾。

條例/tiaoli 5

一、帳幔並不許用赭黄龍鳳紋。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金花刺繡紗羅。四品、五品,刺繡紗羅。六品以下,許用素紗羅。庶民,用紗絹。

條例/tiaoli 6

一、鞍轡並不許雕飾龍鳳紋。

條例/tiaoli 7

一、器皿不許造龍鳳紋。

條例/tiaoli 8

一、傘蓋:職官一品、二品,銀葫蘆,杏黄羅表,紅裏;三品、四品,紅葫蘆,杏黄羅表,紅裏,以上皆三簷。五品,紅葫蘆,藍羅表,紅裏。六品以下、八品以上,惟用藍絹,皆重簷雨傘通油、絹。[註]庶民不得用羅絹涼傘,許用油紙雨傘。 家紅按:“通油、絹”原作正文大字。

條例/tiaoli 9

一、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塋地六十步;五品,塋地五十步,墳高八尺,以上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墳高六尺。以上發步,皆從塋心各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庶人塋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壙[註]誌。 家紅按:原書“壙”作“礦”。

條例/tiaoli 10

一、品官服色、鞍轡等物,除官府應用之家許令織造外,其私下與不應用之家製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條例/tiaoli 11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則大服不禁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全用言全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言金寶則止用金飾,無珠寶不禁,及用珍珠緣綴衣履,並結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事發,俱照律治罪,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婦女罪坐家長。奴僕、優伶、皂隸,准用綿綢、繭綢、毛褐、葛苧、梭布、貉皮、羊皮。其紡絲、絹綢、段紗、綾羅,及各樣細皮,俱不許用。長隨亦照奴僕服式,違者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12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服飾僭用黄、紫二色,及蟒龍、飛魚、斗牛,器皿僭用朱、紅、黄顏色,及親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龍鳳紋律擬斷,服飾、器皿追收入官。

條例/tiaoli 13

一、凡官民人等用線纓者,笞五十。

條例/tiaoli 14

一、黄色、秋香色五爪龍緞、立龍緞團補服,及四爪暗蟒之四團補、八團補緞紗,官民不許穿用。其大臣官員,有特賜五爪龍衣服及緞[註1]疋,無論色樣,俱許穿用。若頒賜五爪龍緞、立龍緞[註2],挑去一爪穿用。若官員軍民人等違例濫用者,係官革職;平人,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失察,官交部議處,衣服入官。 家紅按1:原書“緞”作“段”。 家紅按2:原書無“立龍緞”,據雍正、乾隆律補。

條例/tiaoli 15

一、凡平時所戴煖帽、涼帽,親王世子、郡王長子、貝勒、貝子、入八分公,俱用紅寶石頂;未入八分公、固倫額駙、和碩公主額駙,民公侯伯、鎮國將軍、和碩額駙,及一品大臣,俱用珊瑚頂。輔國將軍及二品官,俱用起花珊瑚頂。奉國將軍及三品官,俱用藍寶石頂,及藍色明玻瓈。奉恩將軍及四品官,俱用青金石頂,及藍色涅玻瓈。五品官,用水晶頂及白色明玻瓈。六品官,用硨磲頂及白色涅玻瓈。七品官用素金頂。八品官用起花金頂。九品官用起花銀頂。未入流,與九品同。候補、候選,與見任同。凡九品之讀祝贊禮、鳴贊序班,俱用八品起花金頂。進士、舉人、貢生,俱用金頂;生員、監生,俱用銀頂。

條例/tiaoli 16

一、文武官員應用雨帽、雨衣,除二品以上仍照舊例戴用大紅,三品亦准用大紅雨帽,四品、五品、六品用紅頂黑鑲邊雨帽,七品、八品、九品及有頂戴人員,俱用黑頂紅鑲邊雨帽。其内廷行走之員,仍照舊不論品級,雨帽俱戴大紅,無論油帽、氈帽,一色服用。僭用者,照違制論。

條例/tiaoli 17

一、在籍候選吏員,有僭穿補服,干謁地方官者,照違制律治罪。

律/lü 176 | Sengdao bai fumu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親屬在内,喪服等第謂斬、衰、期、功、緦、麻之類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綢絹布疋,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律/lü 177 | Shizhan tianxiang 失占天象

凡天文如日月、五緯、二十八宿之屬垂象如日重輪,及日月珥蝕、景星彗孛之類,欽天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條例/tiaoli 1

一、占候天象,欽天監設觀星臺,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當奏聞者,隨即具奏。

律/lü 178 | Shushi wangyan huofu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於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國家禍福,違者杖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不在禁限。

條例/tiaoli 1

一、習天文之人,若妄言禍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

律/lü 179 | Ni fumufu sang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若嫡孫承重,與父母同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父母見在無喪詐稱有喪,或父母已殞舊喪詐稱新喪者,與不丁憂罪同。有規避者,從論。○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亦罷職。○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内外官員例合守制者,在内經由該部具題,關給執照,在外經由該撫照例題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鄉官印結,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將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與為所後父母例應守制,開明呈報。如有詐冒,照律例治罪。俱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若服滿,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交該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問外,其犯贓罪及係官錢糧,依例勾問。

條例/tiaoli 3

一、凡内外大小官員,遇父之生母病故,父已先故,又無父之同母伯叔,及父同母伯父之子,准其回籍治喪。其本身出繼為人後者,遇本生父母之喪,令其回籍守制。除路程外,俱定限一年,限滿咨部赴補。其匿喪不報,及無喪詐稱有喪、舊喪詐稱新喪規避者,革職。若文武生童,及舉貢監生,遇生祖母並本生父母之喪,例應治喪及守制者,期年内俱不許應試。有隱匿不報,朦混干進者,事發,照匿喪律治罪。其月課等試,無關功名棄取者,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4

一、凡官員出繼為人後者,於起文赴部選補之時,即將本生三代姓氏、存歿,一併開列。選補之後,即行知照該省。如有出仕之後,始行出繼歸宗者,即著該員取具本旗、原籍印結,詳報咨部改正。三代倘有臨時先謀出繼、歸宗,預為匿喪戀職地步者,一經發覺,將本官照匿喪例革職,不准原赦。扶同出結之旗籍各官,俱交該部照例議處。其扶同具結之鄰族,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律/lü 180 | Qiqin zhiren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棄親者,令歸養,候親終,服闋降用。求歸者,照舊供職。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見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並他家在内。

條例/tiaoli 1

一、凡應補、應選人員,有親老情願終養者,於本省起文時,即具呈該地方官,轉詳咨部,在籍終養。若現任官員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無次丁者,或有兄弟而篤疾不能侍養,及母老雖有兄弟而同父異母者,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雖家有次丁,願請終養者;或出仕後,兄弟忽遭事故,無人奉事者;或繼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老病,願請終養者,均不拘歴俸三年之限。該督撫查明該員倉穀錢糧並無虧空,任内並無詿誤,取具印結具題,俱准其回籍終養。俟親終服滿之日,該督撫給咨赴部銓補。如有捏報借名詭避者,發覺之日,將呈請終養之員按律究擬,並將出結各官一併參處。

律/lü 181 | Sangzang 喪葬職官、庶民三月而葬。

凡有尊卑喪之家,必須依禮定限安葬。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棄毀死屍,又有本律。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從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其居喪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混雜所重在此,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

條例/tiaoli 1

一、旗民喪葬,概不許火化。除遠鄉貧人,不能扶柩歸里,不得已攜骨歸葬者,姑聽不禁外,其餘有犯,照違制律治罪。族長及佐領等隱匿不報,照不應輕律,分別鞭責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民間喪葬之事,凡有聚集演戲,及扮演雜劇等類,或用絲竹管弦演唱佛戲者,該地方官嚴行禁止,違者照違制律治罪。

律/lü 182 | Xiangyinjiuli 鄉飲酒禮

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鄉黨敘齒,自平時行坐而言。鄉飲酒禮,自會飲禮儀而言。

條例/tiaoli 1

一、鄉黨敘齒,士農工商人等平居相見,及歲時宴會揖拜之禮,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長者居上。如佃戶見田主,不論齒敘,並行以少事長之禮。若親屬,不拘主佃,止行親屬禮。

條例/tiaoli 2

一、鄉飲坐敘,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淳篤者並之,以次序齒而列。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不許紊越正席,違者照違制論。主席者若不分別,致使良莠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發覺,依律科罪。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門第二十 | Binglü yi gongwei 兵律一宮衛

律/lü 183 | Taimiaomen shanru 太廟門擅入

無故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門,杖九十。但至門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律/lü 184 | Gongdianmen shanru 宮殿門擅入

凡擅入紫禁城午門、東華、西華、神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宮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絞監候。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稱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若無門籍,冒他人而入者兼已入未過,罪亦如之。○其應入宮殿宿直之人,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雖應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輒宿者,各笞四十。○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内者,絞。監候。不言未入門限者,以須入門内乃坐。入紫禁城門内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察覺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通指官與軍言,餘條准此。

條例/tiaoli 1

一、太監等進殿當差,如遺金刃之物,未經帶出者,枷號一年,滿日責四十板,罰當下賤差使。如遺失零星物件,交總管責四十板,仍在本處當差。

條例/tiaoli 2

一、繡漪橋以北、昆明湖内,除官民人等擅入遊玩,及故縱失察之官軍,照擅入紫禁城禁苑律分別治罪外,如有溺斃人命,即將本段堆撥値班弁兵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左右附近二所堆撥値班弁兵杖八十,枷號二十日。若赴溺之人被弁兵即時拿獲,或於溺水時撈救得生,弁兵免其治罪。將赴溺之人嚴行審訊,僅止因貧因病,並無別故,枷號半年,杖一百,發往伊犁當差。如另有重情,仍各依本律例,從其重者論。

律/lü 185 | Suwei shouweiren sizi daiti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宮禁宿衛,及紫禁城、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下直之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不係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官員各加一等。○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應直不直之罪。官員加等。○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律/lü 186 | Congjia jiwei 從駕稽違

巡幸從車駕之人,違原定之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職官有犯,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職官,絞監候。○親管頭目故縱不到、先回、在逃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條例/tiaoli 1

一、凡八旗正身隨車駕行而脱逃者,發黑龍江等處當差,官馬盤費照數追繳。

律/lü 187 | Zhixing yudao 直行御道

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於東西兩旁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非侍衛、導從,無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橋者,杖八十。若於宮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若於御道上横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在外衙門龍亭,儀杖已設而直行者,亦准此律科斷。

條例/tiaoli 1

一、凡至下馬牌不下,而竟過者,笞五十。看守人役失於防範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2

一、凡遇祭祀日期,隨聖駕前引後護之大臣及侍衛,并有執事官員、拜唐阿等,於午門外騎馬前去時,頭等大臣令跟役三人,二等大臣令跟役二人,三等以下侍衛官員及拜唐阿等俱令跟役一人,騎馬行走。其無執事人等,俱不許騎馬。如有多帶跟役前行,無執事官員人等妄亂行走者,除即行赶逐外,仍將多帶跟役行走,并不應行走官員,指名參奏,照違制律治罪。

律/lü 188 | Neifu gongzuo renjiang tiyi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當班工匠辨驗貨物各行人,差撥赴内府及内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内應役,雇人冒關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律/lü 189 | Gongdian zaozuo ba buchu 宮殿造作罷不出

凡宮殿内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報所入之處門官及守衛官,就於所入門首,逐一點姓名形貌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點出。其不出者,絞監候。監工及提調内監、門官、守衛官軍點視,如原入名數短少,就便搜捉,隨即奏聞。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190 | Zhe churu gongdianmen 輒出人宮殿門

凡應出宮殿如差遣、給假等項,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應入直之人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輒入宮殿者,各杖一百。晝禁。○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本管官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若於宮殿門雖有籍,應直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門者,絞。監候。入宮門亦坐。此夜禁,比晝加謹。

律/lü 191 | Guanfang neishi churu 關防内使出入

凡内監並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門官須要收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面,於簿上印記姓名及牌面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搜檢,沿身別無夾帶官私器物,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搜檢,給牌入内,以憑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搜出應干雜藥,就令帶藥之人自喫。若有出入不服搜檢者,杖一百,發附近充軍。若非奉旨,私將兵器進入紫禁城門内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入宮殿門内者,絞監候其直日守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内使例不擬充軍,惟此須依本律。

律/lü 192 | Xiang gongdian shejian 向宮殿射箭

凡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甎石者,絞監候。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須箭石可及,乃坐之。若遠不能及者,勿論。但傷人者,斬。監候。則殺人者可知。若箭石不及致傷外人者,不用此律。

律/lü 193 | Suweiren bingzhang 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輒應直職掌處所,笞五十。別處宿經宿之離,杖六十。官員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律/lü 194 | Jin jingduanren chong suwei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論親屬,所司隨即遷發別郡住坐。其本犯異居親屬人等,並一應有犯笞杖曾同決斷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及宮禁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 若隱匿前項情由朦朧充當者,斬監候。其當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斬監候。並究囑託人。○若極刑親屬及經斷人奉有特旨選充,曾經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選之人及官司不在此限。

律/lü 195 | Chongtu yizhang 衝突儀仗凡車駕行幸之處,其前列者為儀仗,儀仗之内即為禁地。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並須迴避。衝入儀仗内者,絞。係雜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道旁以待駕過。其隨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内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若有申訴冤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若衝入儀仗内,而所訴事不實者,絞係雜犯,准徒五年;得實者,免罪。○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守衛人杖八十。衝入紫禁城門内者,守衛人杖一百。其縱畜之家,並以不應重律論罪。

條例/tiaoli 1

一、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状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近邊充軍。所奏情詞,不分虚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2

一、聖駕臨幸地方,雖未陳設鹵簿,如有民人具呈妄行控訴者,照衝突儀仗例,杖一百,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凡八旗兵丁,如有衝突儀仗者,在本營枷號一個月,滿日同眷屬俱發往各省駐防,交該將軍、都統等嚴加管束。本犯如三年無過,准挑給兵丁差使,不准揀選官職。其子孫不在此限。

律/lü 196 | Xinggong yingmen 行宮營門

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紫禁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内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律/lü 197 | Yuecheng 越城

凡越皇城者,絞監候;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縣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者論。

條例/tiaoli 1

一、各衙門親戚、書吏人等,遊船演戲,夜半方歸,擅叫禁門者,照越府州縣城律,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一、京城該班兵丁,如取用什物,不由馬道行走,乘便由城上縋取者,照違制律杖一百,加枷號一個月。該管員弁疏於覺察,交部議處。

律/lü 198 | Menjin suoyao 門禁鎖鑰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非時開閉者,絞監候。其有旨開閉者,勿論。

門第二一 | Binglü er junzheng 兵律二軍政

律/lü 199 | Shandiao guanjun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果實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聖旨,調遣官軍征討。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將領屬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内賊作叛,或賊有内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遥遠難候申文待報者,並聽從便,火速調撥所屬軍馬,乘機剿捕。若賊寇滋蔓,應合會兵剿捕者,鄰近官軍雖非所屬,亦得行文調撥策應,其將領官並策應官並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官軍已奉調遣不即發兵策應者,將領與鄰近官並與擅調發罪同。亦各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其上司及典兵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文書内非奉聖旨,不得擅離信地。若守禦屯駐軍官有奉文改除別職,或犯罪奉文取發,如文内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兼上數事罪亦如之。

律/lü 200 | Shenbao junwu 申報軍務

凡將領、參隨、統兵官征進,如統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平之後,將領隨將捷音差人飛報知會本管統兵官,轉行兵部。統兵官又須將克捷事情另具奏本,實封御前。無少停留。○若賊人數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速申統兵官添撥軍馬,設策剿捕。不速飛申者,從統兵官量事輕重治罪。至失誤軍機,自依常律。○若有賊黨來降之人,將領官即便送赴統兵官,轉達朝廷區處。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監候。若無殺傷逼勒,止依嚇騙律科。

律/lü 201 | Feibao junqing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如聞屬縣巡司等報即差人申督撫、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將軍、提鎮。其守禦官差人各申督撫,仍行本管將軍、提鎮。督撫、將軍、提鎮得報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實封直奏御前。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職不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律/lü 202 | Louxie junqing dashi 漏洩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統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輒漏洩於敵人者,斬監候。○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報於朝廷而漏洩以致傳聞敵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項犯人,若有心洩於敵人,作姦細論。仍以先傳説者為首,傳至者為從,減一等。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者,以漏洩論。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從,減等。○若近侍官員漏洩機密重事不專指軍情,凡國家之機密重要皆是於人者,斬監候。常事,杖一百,罷職不敘。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投託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發近邊充軍。通事並伴送人,係官,革職。

條例/tiaoli 2

一、内外衙門辦理緊要事件,俱密封投遞,本官親拆收貯,不得令吏胥經手。倘有密封章奏,未經上達,先已傳播,及緝拿之犯聞風遠颺等事,查究根由,分別議處。如將應密之事並不密封,及收受承辦衙門不行謹愼,以致漏洩者,將封發、收受、承辦官查參交部,分別議處。如封貯之處及投遞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將密封事件私開竊視,以致漏洩者,杖六十。事重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減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時稽查,如不行查參,別經發覺者,將該管科道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凡平常事件,雖非密封,但未經御覽批發之本章,刊刻傳播,概行嚴禁。如提塘與各衙門書辦彼此勾通,本章一到,即鈔寫刊刻圖利者,將買鈔之報房、賣鈔之書辦,亦俱照漏洩密封事件例治罪。其捏造訛言刊刻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有招搖詐騙情弊,犯該徒罪以上,不分首從,俱發近邊充軍。該管官失於覺察,該科道不行查參者,均交部,亦照例議處。

律/lü 203 | Bianjing shensuo junxu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領,但有缺乏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申督撫、將軍、提鎮,再差人轉行合干部分,及具缺少應用奏本實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該部,須要隨即將所申事情奏聞區處發遣,差來人回還。若稽緩不即奏聞,及邊將於各處衙門不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因不申奏,以致臨敵缺乏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律/lü 204 | Shiwu junshi 失誤軍事

凡臨軍征討,有司應合供給軍器、行糧、草料,若有徵解違期不完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或上司移文稽遲,或下司徵解不完,各坐所由。若臨敵有司違期不至而缺乏,及領兵官已承上司調遣而逗遛觀望,不依期進兵策應,若軍中承差告報期而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並斬監候

律/lü 205 | Congzheng weiqi 從征違期

凡官軍已承調遣臨當征討,行師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進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傷殘,及詐為疾患之類,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計日坐之,並罪止杖一百,仍發出征。若傷殘至不堪出征,仍選本戶壯丁充補,令其出征。按:此小註本於讀法。○若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不必失誤軍機;三日不至者,斬。監候。統兵官竟行軍法若能立功贖罪者,以統兵官區處。

條例/tiaoli 1

一、凡官兵從征,無故起程違期者,官革職,兵杖一百,仍發出征。在外違期者,官革職拿問,兵杖一百,將所俘獲人口入官。出征處所兵丁,藐視該管官,干犯號令,違法亂行者,將為首之人正法,為從者俱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該管官仍交該部議處。

律/lü 206 | Junren tiyi 軍人替役

凡軍人已遣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正身杖一百,依舊著伍仍發出征。若守禦城池軍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減二等。其出征、守禦軍人子孫、弟姪及同居少壯親屬非由雇倩自願代替者,聽。若果有老弱殘疾不堪征守者,赴本管官司陳告,驗實,與免軍身。○若醫工承差關領官藥,隨軍征進,轉雇庸醫冒名代替者,本身及替身各杖八十,庸醫所得雇工錢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凡兵丁不親出征,以奴僕代替,及行間放撥、瞭哨等處,以奴僕代替者,兵杖七十,奴僕入官。如打圍、放馬,及看守京城週圍處所,以奴僕代替者,兵杖一百,奴僕免入官。

律/lü 207 | Zhujiang bu gushou 主將不固守

凡守邊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平時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此棄守、無備而失陷城寨者,斬監候。若官兵與賊臨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亦斬監候。若主將懈於守備,及哨望失於飛報,不曾陷城失軍,止被賊侵入境内,虜掠人民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其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斬監候

條例/tiaoli 1

一、失誤軍機,除律有正條者,擬議監候奏請外,若是賊擁大衆入寇,官軍卒遇交鋒,損傷被虜數十人以上,不曾虧損大衆;或賊衆入境,虜殺軍民數十人以上,不曾虜去大衆;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内,虜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虜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内,虜掠人民本律,發邊遠充軍。若是交鋒入境,損傷虜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以上各項内,情輕律重,有礙發落者,備由奏請處置。其有被賊入境,將偵探、軍役及飛報聲息等項公差、官軍人等,一時殺傷捉去,事出不測者,俱問不應杖罪,留任。或境外被賊殺虜偵探、軍役,非智力所能防範者,免其問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沿邊、沿海及腹裏州縣,與武職同城,若遇邊警,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殺焚燒者,除專城武職照本律擬斬監候外,其守土州縣,亦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律,擬斬監候。其同城之知府及捕盜官,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内虜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統轄、兼轄各官,交部分別議處。若有兩縣同住一城,專管官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賊所進入地方坐罪。若無城池,與雖有城池,被賊潛隱設計,越入劫盜,隨即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

條例/tiaoli 3

一、凡統兵將帥玩視軍務,苟圖安逸,故意遷延,不將實在情形具奏,貽誤國事者;又凡將帥因私忿媢嫉,推諉牽制,以致縻餉老師,貽誤軍機者;又凡身為主帥,不能克敵,轉布流言,搖惑衆心,借以傾陷他人,致誤軍機者,均屬有心貽誤,應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4

一、凡失守城池之案,如係兵餉充足,不行固守,一聞賊警,棄城先逃者,將專城武職及守土州縣,均按本例擬斬監候,請旨即行正法。同城知府,亦從重擬斬監候。按:比較前例,又加重矣。捕盜官及統轄、兼轄各官,仍照例分別辦理。倘非兵餉充足,棄城先逃,仍按本例科斷。

條例/tiaoli 5

一、防守要隘文武員弁,若帶兵無多,倉猝遇賊,寡不敵衆,因而失守要隘者,照同城捕盜官失守城池擬軍例,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倘統帶重兵,畏葸巧避,失守要隘者,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律,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6

一、各省督撫、提鎮,如遇省城及駐劄地方盜賊生發,不行固守,聞警先逃者,均照失陷城寨本律,擬斬監候,聲明情罪重大,應即行處決,仍請旨定奪。倘有必須於軍前正法者,應請旨即在軍前正法。如有必須嚴訊情節,再行定罪者,仍拿問解京審訊。其尋常失守一城一寨,並無聞警先逃情事,仍照各本律辦理。

條例/tiaoli 7

一、失守城池,該督撫立即參奏,將守土州縣及專城武職均革職治罪,不得以功過相抵免議。如有可原情節,或甫經到任,不及設防,或被圍日久,糧盡援絶,或失守後一月内督率鄉團,隨同官兵,將城池克復者,於斬監候罪上量減一等治罪。若甫經到任,及被圍日久,於失守後一月内隨同克復,或非甫經到任,及被圍日久,但於失守時身受重傷,或一月内自行收復城池者,於減等擬軍罪上再減一等治罪。其實因兵單力竭,身受重傷,而又能督率兵勇,於一月内自行收復,及隨同克復者,革職,免其治罪。若克復城池在一月以外,及克復並非本處城池,概不准隨案聲請減免。其減等議罪,及免罪各員弁,如果素得民心,循聲卓著,及克敵陷陣,屡著戰功,仍准酌量奏請,留營效力,再得勞績,方准免罪,均由刑部專案知照吏、兵二部存記。按:此指減一等、二等,戴罪留營者。若失守而未經參辦,或議罪而並未奏留員弁,仍不准臚列後來勞績,率行奏請免罪開復。至失守之同城知府及捕盜官,如身受重傷,或一月内隨同克復城池,亦准敘明可原情節,應擬斬監候者,量予減等;應擬軍者,革職,免罪。其並未隨同克復城池,亦未身受重傷,但係甫經到任,及被圍日久,只准於本律軍罪上量減一等,不得概請免罪。按:此指擬軍之同城知府等官而言。如係平日官聲素好,及戰功卓著之員,亦准奏請留營效力,再得勞績,方准免罪。按:此指戴罪留營者。

律/lü 208 | Zongjun lulue 縱軍虜掠

凡守邊將領,私自使令軍人,於未附外境虜掠人口財物者,將領杖一百,罷職,發附近充軍。所部聽使武官及管隊,遞減一等,並罪坐所由使令之人,軍人不坐。○若軍人不曾經由本管頭目,使令私出外境虜掠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九十。因虜掠而外境人,為首者斬監候,為從杖一百,其虜掠傷人,為從並不傷人,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本營頭目鈐束不嚴,杖六十,留任。○其邊境城邑有賊出沒,乘機領兵攻取者,不在此限。○若於已附地面虜掠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留任。○其將領軍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虜掠之情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如借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嚇詐例,計贓從重論。無贓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該管官徇隱失察,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凡出征官員、兵丁,除有不遵紀律,欺壓良民,肆行虜掠子女者,仍按律治罪外,其於凱撤回營之日,沿途遇有良民子女並非逃失,該官兵等強行攜帶者,即照於已附地面虜掠人口律治罪。若攜帶逃失良民子女,照收留迷失子女律治罪。其攜帶人口,有親屬者,追出,給還完聚;無親屬者,交地方官妥為撫恤。如有攜帶逆犯家屬,例應緣坐者,除該家屬仍照例緣坐外,該官兵等訊明知係逆犯家屬,即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若訊不知情,及攜帶不應緣坐之逆犯家屬,均仍以攜帶逃失子女論。跟役等有犯,照兵丁一律辦理。領兵之該管官、跟役之家長知情故縱者,與同罪;失察者,官員交部分別議處,兵丁鞭責發落。能自查出究辦者,免議。若出征官兵於經過地方私自典買人口,均照不應重律,係兵,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失察各官,照例減等議處。典買人口,追出入官。

條例/tiaoli 3

一、凡領兵王、貝勒、將軍借通賊為名,燒毀良民廬舍,搶掠子女財物者,領兵將軍、參贊大臣及營總等,俱交部議處。係王、貝勒,交宗人府,從重治罪;參領以下官,免議。若分兵征進,有犯前項罪名者,統兵將領及分管兩翼官,並管領旗分官,俱交部議處。至於官員、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者,係官,交部議處;係護軍領催、兵丁,鞭一百;係厮役,正法。若厮役之主知情者,鞭一百;係官,交部分別議處。所管參領以下官員及營總,均交部議處。其搶掠攜帶男婦人口,仍追出,給還完聚。若該督撫隱匿不行題參,別經發覺者,該督撫一併議處。

律/lü 209 | Bu caolian junshi 不操練軍士

凡各處邊方、腹裏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杖不整者,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若守禦官提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該管官各杖一百,追奪誥敕,發邊遠充軍。若因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斬監候

條例/tiaoli 1

一、架礮夜不收,守墩軍人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在守哨處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210 | Jibian liangmin 激變良民

有司牧民之官,平日失於撫字,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變良民,因而聚衆反叛,失陷城池者,斬。監候。止反叛而城池未陷者,依守禦官撫綏無方,致軍人反叛,按充軍律奏請。

條例/tiaoli 1

一、凡刁惡之徒聚衆抗官,地方文武員弁即帶領兵壯迅往撲捉,如稍有遲延者,即照定例嚴議。其撲捉之時,該犯即俯首伏罪,不敢抗拒,應分別末減。如該犯等持仗抗拒,許文武官帶同兵壯持械擒拿。若聚衆之犯並未執有器械,文武官縱令兵壯殺傷者,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直省刁民假地方公事,強行出頭,逼勒平民,約會抗糧,聚衆聯謀,斂錢搆訟,及借事罷考、罷市,或果有冤抑,不於上司控告,擅自聚衆至四五十人,尚無鬨堂塞署,並未毆官者,照光棍例,為首擬斬立決,為從擬絞監候。如鬨堂塞署,逞兇毆官,為首斬決,梟示。其同謀聚衆,轉相糾約,下手毆官者,擬斬立決。其餘從犯,俱擬絞監候。被脅同行者,各杖一百。若遇此等案件,該督撫先將實在情形奏聞,嚴飭所屬,立拿正犯,速訊明確,分別究擬。如實係首惡,通案渠魁,例應斬梟者,該督撫一面具題,一面將首犯於該地方即行正法,將犯事緣由及正法人犯姓名刻示,遍貼城鄉曉諭。若承審官不將實在為首之人究出擬罪,混行指人為首,因而坐罪,並差役誣拿平人,株連無干,濫行問擬者,嚴參治罪,該督撫一併交部嚴加議處。至刁民滋事,其同城武職不行擒拿,及該地方文職不能彈壓撫恤者,俱革職。該管之文武上司官徇庇不即申報,該督撫、提鎮不行題參,俱交部議處。

律/lü 211 | Simai zhanma 私賣戰馬

凡軍人出征,獲到敵人馬匹,須要盡數報官。若私下貨賣與常人者,杖一百。軍官賣者,罪同,罷職。買者,笞四十。馬匹、價錢並入官。若出征軍官、軍人買者,勿論。賣者,追價入官,仍科罪。

條例/tiaoli 1

一、凡披甲隨圍,將肥官馬偸賣到家,交瘦馬者,照竊盜例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民人出口私販騸馬,在三十匹以下者,照違制律,杖一百;三十匹以上至四十匹,加枷號一個月;四十匹以上至五十匹,加枷號兩個月;五十匹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販馬匹入官。

律/lü 212 | Simai junqi 私賣軍器

凡軍人將自己關給衣甲、刀鎗、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與常人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軍官賣者,罪同,罷職,附近充軍。買者,笞四十。其間有應禁軍器,民間不宜私有而買者,以私有論。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買軍器不論應禁與否,及所得價錢,併入官。官軍買者,勿論。賣者仍坐罪,追價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軍人、軍官私當關給衣甲、旗幟、應禁軍器,照私賣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收當之人,照私有軍器律減一等,杖七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如有結夥盤踞,加倍重利,收當軍器者,枷號三個月,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軍器、當本照例入官。其非應禁者,不在此限。失察之地方將領各官,交部議處。

律/lü 213 | Huiqi junqi 毀棄軍器

凡將領關撥一應軍器,征守事訖,停留不回納還官者,以事訖之日為始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將領征守事訖,將軍器輒棄毀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斬監候。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軍人棄毀、遺誤,各又減一等,並驗毀失之數追賠還官。其曾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不賠。

條例/tiaoli 1

一、凡看守城池、倉庫、街道等處兵丁遺失本身器械者,杖七十。

條例/tiaoli 2

一、箭上不書姓名及書他人姓名者,杖八十。

律/lü 214 | Sicang yingjin junqi 私藏應禁軍器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不堪用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

條例/tiaoli 1

一、官員出差、赴任、回籍,及商民出外貿易等事,如有攜帶軍器,途中防護者,在京取具兵部印票,在外取具該差遣衙門及該地方官印票,註明所帶件數,以備出城沿途照驗,仍知會所到地方,限一月繳銷。如隱匿原票不繳者,照違令律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苗猓蠻戶俱不許帶刀出入,及私藏違禁等物,違者照民間私有應禁軍器律治罪。該管頭目人等知而不報者,杖一百。地方文武官弁失察,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臺灣民人停止製造鳥鎗,違者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4

一、各省深山邃谷及附近山居,驅逐猛獸,並甘肅、蘭州等府屬,與番回錯處毘連各居民,及濱海地方應需鳥鎗守禦者,務須報明該地方官,詳查明確,實在必需,准其仍照營兵鳥鎗尺寸製造,上刻姓名,編號立册,按季查點。如有不報官私造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私藏者,杖九十,枷號一個月。仍各照律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該管地保失察私造者,杖一百,革役。如係知情故縱,加枷號一個月。該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如兵丁有借查鳥鎗名色擾民者,該管官一併議罪。至私造私藏竹銃,及失察故縱之地保,俱照鳥鎗例治罪。地方官失於覺察,亦照鳥鎗例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内地姦民在産硝黄地方私行煎挖,無論已未興販,照臺灣之例科斷。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下者,發近邊充軍。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鑄紅衣等大小礮位例處斬,妻子緣坐,財産入官。如將硝黄濟匪,以通賊論。知情故縱及隱匿不首,並與犯同罪,至死減一等。俟軍務完竣,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

一、内地民人窩囤興販硫黄十斤以下,杖一百;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以次遞加;五十斤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杖一百、流三千里;百斤以上,發近邊充軍。若甫經窩囤,尚未興販,減興販罪一等。焰硝每二斤作硫黄一斤科斷,硝黄入官。鄰保知情不首,杖一百;不知情,杖八十。挑夫、船戶知情不首,減本犯罪二等;知情分贓,與犯同罪。贓重,以枉法從重論。首報人免罪,仍照硝黄入官價値,向本犯另追給賞。如合成火藥,賣與鹽徒,不問斤數多寡,發近邊充軍。其本省銀匠、藥鋪、染房需用硝黄,每次不許過十斤,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買完繳銷,違者以私囤論。

條例/tiaoli 7

一、凡民間如有私製藤牌者,杖一百。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照失察私藏鳥鎗例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私鑄紅衣等大小礮位及擡鎗者,不論官員軍民人等,及鑄造匠役,一併處斬,妻子給付功臣之家為奴,家産入官。鑄造處所鄰佑、房主、里長等知情不首者,俱擬絞監候。專管文武官,革職。兼轄文武官,及該督撫、提鎮,俱交該部議處。其私藏礮位及擡鎗之犯,除訊有不法重情,仍照各律例從重定擬外,如訊無別情,僅止私藏者,即於私鑄罪上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察之地方官,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京城製造花爆之家,於地方保甲門牌内註明“業花爆”字樣,止准售賣花爆,不准售賣火藥。如違例售賣火藥,數不足十斤者,笞五十;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至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其應需硝黄,如不由官行、官店承買者,照私囤例治罪。

條例/tiaoli 10

一、四川、雲南、貴州所産黑鉛,除由官採辦外,其餘無論在廠、在店,一律嚴禁出境。如違例私運,照窩囤興販硫黄例治罪。兵役知情徇隱,減犯人罪一等;受財故縱,與犯人同罪。贓重者,以枉法從重論。倘有濟匪情事,以通賊論,仍須人鉛並獲,乃坐。

律/lü 215 | Zongfang junren xieyi 縱放軍人歇役

凡管軍千總、把總及管隊軍吏,縱放軍人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私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喚,空歇軍役不行操備者,計所縱放及隱占之軍數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罷職。若受財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所隱縱放、隱占、賣放各項軍人,並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至三名者,絞監候。本營專管官吏,知情容隱,不行舉問,及虚作逃亡,扶同報官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管隊把總、千總縱放軍人,其本營專管官吏知情故縱,或容隱不行舉問,及本營專管官故縱軍人,其千總、把總、管隊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私使出境而不首告者,同罪。○若鈐束不嚴原無縱放私使之情,致有違犯或出百里,或出外境,私自歇役原無知情容隱,止失覺舉者,管隊名下一名,把總名下五名,千總名下十名,本營專管官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管隊名下二名,把總名下十名,千總名下二十名,本營專管官名下一百名,各笞五十,並留任。不及數者,不坐。○若武職官私家役使軍人,不曾隱占歇役妨廢操備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若有吉兇借使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軍士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員擅撥與人做工等項役使,照私役軍人本律發落。按: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律/lü 216 | Gonghou siyi guanjun 公侯私役官軍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喚官軍前去役使,違者,初犯、再犯免罪;三犯,奏請區處。其官軍聽從,及不出征時輒於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官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軍人同罪。伯爵有犯,亦准此律奏請。

律/lü 217 | Congzheng shouyu guanjun tao 從征守禦官軍逃

凡官軍已承調遣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發出征;再犯者,絞監候。知在逃之情窩藏者,不問初犯、再犯杖一百,充軍。原籍及他所之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征討事畢軍還官軍不同振旅而先歸者,減在逃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軍人逃者,初犯杖九十。各處守禦城池軍人逃者,初犯杖八十,俱發充伍;再犯,不問京外並杖一百,俱發邊遠充軍;三犯者,絞監候。知在逃之情窩藏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附近軍。不在邊遠處絞之限。里長知而不首者,各減窩藏二等。從杖罪減科,罪止杖八十。其從征軍與守禦軍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各隨所犯次數與同罪,罪止杖一百,罷職,附近充軍。其征守在逃官軍,自逃日為始一百日内能自出官首告者,不問初犯、再犯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減罪二等。但於隨處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准免罪及減罪二等。○若各營軍人不著本伍轉投別營當軍者,同逃軍論。或初犯、再犯,皆依上文律科斷。

條例/tiaoli 1

一、將弁在營潛逃者,嚴拿正法。隨征兵丁,無論協剿、鄰封及備防本省,有私逃者,領兵將弁即將姓名、數目知照該兵丁本營及原籍一體嚴拿,獲日審訊明確,擬斬立決。其在軍務未竣以前投首者,改發各省駐防,給官兵為奴。如在配脱逃被獲,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責管束。若在軍務告成以後投首者,依隨征脱逃例擬斬立決,仍援引金川逃兵投首發遣新疆例,奏請定奪,蒙恩免死減發者,亦改發駐防,給官兵為奴。如再脱逃,請旨即行正法。至在途患病,及打仗受傷,或迷失路徑,與落後有因,並非有心脱逃,若在軍務未竣以前投首,照自首律免罪;被獲者,杖一百、徒三年。在軍務告成以後投首,亦杖一百、徒三年;被獲者,改發各省駐防,給官兵為奴。按:與留養門内一條參看。在配脱逃被獲,仍枷責管束。其跟隨餘丁,有偸盜馬匹、軍器及衣服、銀兩潛逃者,亦擬斬立決。如有投首,照兵丁投首,按軍務已未告竣分別問擬。其並無偸盜情事,有心脱逃之餘丁,無論軍務已未告竣,被獲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到配加枷號三個月。在配脱逃被獲,亦照前枷責管束。其自行投首,並篤疾者,無論軍務已未告竣,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落後有因,無論軍務已未告竣,投首者免罪,被獲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仍向犯屬及中保人追原雇價値給主。按:與竊盜門隨駕官員跟役逃回一條參看。勇丁脱逃,亦照兵丁例一律辦理。至駐防官兵私逃,應銷除本身旗檔。如落後有因,並非有心脱逃,免其銷檔。潰散兵丁,一概不准收標。該管將弁知情容隱,任令冒餉,或該兵丁逃後改易姓名,朦混入營食餉者,除本犯治罪外,知情容隱及失察該管將弁,均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守禦兵丁,有拐帶餉米、馬匹脱逃者,計贓照常人盜官物律,加一等治罪。如拐帶同營餉銀,計贓照竊盜加一等,所拐帶餉米等項,仍向該犯家屬名下照數追賠。知情容留之人同罪。

條例/tiaoli 3

一、旗丁不拘重運、回空,如有無故潛逃,棄船中途不顧者,照守禦官軍在逃律治罪,仍於面上刺“逃丁”二字。

條例/tiaoli 4

一、凡駐防兵丁逃走,除照例報部外,該駐防處開明逃人年貌,知照該犯本旗及沿途有滿洲兵丁處所,並附近省分,一體嚴拿。其窩家人等及失察各官,均照例究治。

條例/tiaoli 5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該營立即通移各標協營,一體查拿,定限一百日,實力嚴緝務獲。其有自知畏悔,於限内投回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不准入伍。若被緝獲及逾限投回者,除枷責不准入伍外,俱照例刺字。

條例/tiaoli 6

一、派往伊犁等處換防、種地之滿漢各項兵丁,初次犯逃,自行投回者,枷號三個月,滿日鞭責,交該管官嚴行管束。如被拿獲,用重枷枷號五個月,痛加責懲,折磨差使。若逃走二次,及在原派處所曾經犯逃,移駐伊犁之後,復行逃走者,自行投回,應俱用重枷枷號五個月,痛加責懲,折磨差使。如被拿獲者,即行正法。

律/lü 218 | Youxu junshu 優恤軍屬

凡陣亡病故官軍回鄉家屬應給行糧脚力,經過有司不即應付者,以家屬到日為始遲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條例/tiaoli 1

一、凡八旗陣亡人等妻室内查有無子嗣,或子嗣穉幼,又無家人食糧者,伊夫原係職官,給原官一半俸祿米石。如係兵丁,給食一半錢糧米石。若陣亡之人並無妻室,其父母別無子嗣,又無錢糧可以依賴為生者,亦照此例行。

律/lü 219 | Yejin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鍾聲已靜之後,五更三點鍾聲未動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京城外郡,因公務急速、軍民之家有疾病、生産、死喪,不在禁限。○其暮鍾未靜,曉鍾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毆巡夜人至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拒捕者,指犯夜人。打奪者,旁人也。若巡夜人誣執犯夜,因而拒捕互毆至死者,以凡鬪毆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八旗兵丁無故在城外夜宿者,杖八十。

門第22 | Binglü san guanjin 兵律三關津

律/lü 220 | Siyue maodu guanjin 私越冒度關津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別從間道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交通外境者,絞監候。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至死減一等。失於盤詰者,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若有文引,冒他人名度關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長。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其將無引馬驘私度、冒度關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謂人有引,馬驘無引。冒度,謂馬驘冒他人引上馬驘毛色、齒歲。越度,謂人由關津,馬驘不由關津而度。

條例/tiaoli 1

一、凡雇倩口内之人,往口外種地及砍木燒炭者,戶、工二部照例給票出口,回日仍察收。無票之人,令各處查拿。若捏稱種地及砍木、燒炭名色,起票前往,而將票與人,及受者,並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2

一、凡民人無票私出口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緣邊關口,每季將出入人數造册,取具並無匪類出口印甘各結申報。倘守口官不驗明印票,及賄縱出入,該管官察出,即行詳報該管將軍、督撫、提鎮題參,交部嚴行治罪。若該管將軍、督撫、提鎮通同徇庇,不行查參,及稽察不嚴,以致匪類越境生事者,一併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凡土官、土人如有差遣公務,應赴外省者,呈明本管官,轉報督撫給咨,並知會所往省分督撫,令事竣勒限,毋許逗遛,仍知照本省督撫。倘不請咨牌,私出外省,土官革職,土人照無引私度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如潛往外省,生事為匪,別經發覺,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照軍人私出外境虜掠,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律遞回,照例枷責,同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一併遷徙安插。其不行管束之該管官,及失於查報之外省地方官,均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緣邊關口,有熟識路徑姦徒,引領遊民,私自偸越,或受賄引送夾帶違禁貨物之人出口者,除將偸越及夾帶本犯,各照律分別治罪外,其引送之人,如審係僅圖微利,並無別情者,照違制律杖一百,加枷號一個月,交該管官嚴行管束。如偸越之人出口別有姦謀,該犯明知引送,婪索多贓,照守把之人知情故縱律治罪。兵弁失於查拿,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5

一、指引逃匪偸越出口之犯,如實係不知逃匪情由,僅止私行引送者,仍照違制律問擬外,若明知逃匪,故行引送者,照故縱律,與犯人同罪。至再犯、三犯者,各按本罪,以次遞加。得財故縱者,計贓從重論。

條例/tiaoli 6

一、東三省出口之人,若將在京所買奴婢,不照例當官立契,載入口票按:原奏云“於本人原領口票内,添載所買奴婢姓名、年貌,鈐蓋印信”,私帶出境,該守關兵弁即時拿送刑部。如訊係拐賣,即照拐賣例分別治罪。如無拐賣情事,將不行當官立契載入口票之人,照冒度關津律治罪。

條例/tiaoli 7

一、凡山東民人前赴奉天,除各項貿易船隻,並隻身帶有本錢,貨物貿易者,查明係往何處、貿易何物,確有憑據,仍准地方官給票出口,毋庸禁止外,其有藉稱尋親覓食出口,前赴奉天,並無確據者,地方官概不許給票。如不查明確實,濫行給票放行,致有私刨樵採,及邪教煽惑等事,別經發覺,將給票之地方官照濫行出結例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東三省身任京員及在京當差者,置買家奴,於當官立契時,俱詢明賣身之人,或只願在京服役,或情願日後隨回東省,俱當官載於契紙。若只願在京服役,伊主回家時,聽其另行投主,交還身價。若情願日後隨去者,伊主回家時,報明本旗,咨行該省將軍存記,只許永遠役使,不許轉賣圖利。如違,俱按興販人口例治罪。仍令該將軍每年將有無轉賣圖利之處,年終咨報刑部備查。

條例/tiaoli 9

一、吉林地方卡倫外,毋許流民居住。若軍民人等私越卡倫者,發雲貴、兩廣煙瘴稍輕地方充軍。該將軍令守卡各官隨時嚴查,三個月更換交代時,出具並無流民潛住甘結,呈報將軍衙門查核,仍按季選派協領等官覆查。如守卡各員不實力奉行,嚴參治罪,並令該將軍隨時密查,每届年終,核實具奏。

條例/tiaoli 10

一、凡滇省永昌、順寧二府以外沿邊關隘,禁止私販碧霞璽、翡翠玉、葱玉、魚鹽、棉花等物,如拿獲私販之人,審訊明確,共夥人數在一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及數在四人以上不及十人者,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止三人以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有因私販透漏軍情消息者,審實,無論人數多寡,請旨即行正法。關口員弁,或有失察故縱情弊,查出,分別從重治罪。

律/lü 221 | Zhamaogei luyin 詐冒給路引

凡不應給路引之人謂配遣囚徒、安置家口之類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若冒名告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若於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換另給路引按:倒給,謂所給文引已出限外,而於經過處倒其舊引,而換給新引也,及官豪勢要之人,囑託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人貨出入者,各杖一百。若官吏人匠,供送文引年深,於原任、原役衙門告給新引,照身回還者,不在此限。當該官吏,聽從及知情給與者指上三件,並同罪。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之。依聽從知情律。按:巡檢司本以稽察為職,故不應越分給引也。○其應給衙門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財者分有祿無祿,計贓以枉法,及有所規避者或販禁貨通番,或避罪犯出境,各從重論。

律/lü 222 | Guanjin liunan 關津留難

凡關津往來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盤文引放行,無故阻當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坐直日。若取財者,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例,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官豪勢要之人,乘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若撐駕渡船梢水,如遇風浪險惡,不許擺渡,違者笞四十。若不顧風浪,故行開船,到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杖八十。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未死論。或不曾勒要船錢,止是不顧風浪,因而沈溺殺傷人者,以過失科斷。

律/lü 223 | Disong taojun qinü chucheng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絞雜犯;民犯者,杖一百。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徒三年;民犯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分有祿人、無祿人。其逃軍買求者,罪同。若逃罪重者,仍從本罪論。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如犯罪取發,而妻女私還原籍之類,但不係逃者,皆是,杖八十。有所規避者如刁姦、誘賣或犯罪法應緣坐,從重論。依送令隱避,從重論。

律/lü 224 | Panjie jianxi 盤詰姦細

凡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面,但有境内姦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内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鞫問接引入内起謀出外之人,得實,不分首從皆斬監候。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於盤詰者,杖一百;軍兵,杖九十。罪坐直日者。

條例/tiaoli 1

一、交結外國,及私通土苗,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或潛住苗寨,教誘為亂如打劫民財,以強盜分別,貽患地方者,除實犯死罪如越邊關出外境,將人口軍器出境,賣與硝黄之類外,俱問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沿邊關塞及腹裏地面盤詰姦細處所,有歸復鄉土人口被獲到官,查審明白,即行起送歸籍。有妄作姦細,希圖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實係姦細,能首降者,亦一體給賞安插。

條例/tiaoli 3

一、凡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一張,書寫姓名、丁數,出則註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其客店,亦令各立一簿,每夜宿客姓名、幾人,行李、牲口幾何,作何生理,往來何處,逐一登記明白。至於寺觀,亦分給印牌,上寫僧道口數、姓名,稽查出入。如有虚文應事,徒委捕官吏胥需索擾害者,該上司查參治罪。

條例/tiaoli 4

一、凡盤獲形跡可疑之船,貨物人數不符税單、牌票者,限三日内查明。果係商船,即速放行。如係賊船,交與地方官審鞫有無行劫,按律例分別治罪。如巡緝官兵以賊船作為商船釋放者,照諱盜例治罪。按:諱盜例應刪改。以商船作為賊船擾害者,照誣良為盜例治罪。索取財物者,拿問。該管上司失察,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沿柳條邊之蒙古地方,有内地民人種地居住者,交與扎薩克等,十家内設立一長,逐戶嚴查,不許閒人存留,取具十家長保結。如民人内有隱匿内地逃人者,著該扎薩克將逃人與隱匿逃人之民人一併查拿,解部治罪。

條例/tiaoli 6

一、沿邊近蒙古地方,令汛渡弁兵將貿易割草人於去時登記人數,回時照數稽查。如有發遣人犯混入逃匿,即行文知會蒙古,拿送該處,照本犯原罪分別治罪。倘弁兵疏縱脱逃,漫無覺察,將弁員交部議處,兵照失於盤詰律治罪。若蒙古知係内地逃犯,仍容留隱匿者,照窩藏逃人例治罪。

條例/tiaoli 7

一、廣東省窮民赶山、搭寮、取香、砍柴、燒炭、種麻、種靛等項,令各州縣每寮給牌,遇有遷徙消長,赴縣添除,違者,寮長照脱漏戶口律治罪。倘窩藏姦宄,勾通匪類,寮長不報官究治,或被旁人首告者,照總甲容留棍徒例治罪。按:下條照連坐律治罪,與此不同。如有不赴官報明,徑自搭寮居住者,照盜耕田畝律治罪。山主不經官驗准,私令批佃搭寮者,照違令律治罪。若文武各官漫不約束,以致藏姦,該督撫即行題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在山種麻、種靛、開爐、扇鐵、造紙、做菰等項,責成山地主並保甲長出具保結,造册送該州縣官,照保甲之例,每年按戶編查,並酌撥官弁防守。該州縣官於農隙時,務會同該營汛逐棚查點,毋得懈弛。如有窩匪姦盜等事,山地主並保甲長不行首告,照連坐律治罪。按:上條照容留棍徒例治罪。該管官失察,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滇省與外夷商販,江西、湖廣人為多,尤宜嚴禁。永昌府有潞江一處,順寧府有猛緬一處,俱為通達各邊總匯之區,應派妥干員弁,專司稽察。遇有江楚客民,驅令歸回。其向來居住近邊之人,地方官照内地保甲之例,編造寄籍册檔,登記年貌,互相保結,嚴禁與附近擺夷結親。如有進關、回籍等事,俱用互結報明,官給印票,關口照驗放行,回滇時照驗放出。若無印票,不准放行。守關員弁,如有混放偸漏情事,查明參處。其順寧、永昌、騰越、猛緬、南甸、龍陵一帶,所有本籍民人保甲,亦一體嚴為稽核,毋許江楚客民混匿,違者從嚴懲治。至猛緬需用之黄絲等貨,概不許販至潞江、猛緬隘口。如有私販出關者,貨物入官,本犯究處。

條例/tiaoli 10

一、凡有外國人等私越邊境,無論是否賊匪,守卡官員即行擒拿。有將軍、參贊駐劄者,報明將軍、參贊;有督撫駐劄者,報明督撫,聽候辦理。如守卡官員任意賄縱,查出,即行正法。其該管之將軍、參贊、督撫等不遵照妥辦,亦一併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1

一、洋面、山島不許民人搭蓋房屋居住,令該鎮將督同弁兵,於出洋會哨時奮勇搜捕。見有在海島内搭蓋房屋者,除有為匪實跡,各照定例拿究辦理,即未為匪,所有房屋亦立即燒毀。仍於歲底將各海島有無建房居住,及人數多寡之處,咨報軍機處、兵、刑二部,查明彙奏。

條例/tiaoli 12

一、盛京地方,遇有匪徒越邊偸運米石,接濟山犯,未至一石,照違制律杖一百。至一石者,杖六十、徒一年。每一石加一等。五石以上,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倘有運送雜糧、喫食、貨物等項,計其馱載之馬,每馬一匹,作米五斗,照偸運米石之數,一律辦理。若僅止背負運送者,仍照違制律杖一百。

律/lü 225 | Sichu waijing ji weijin xiahai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凡將馬牛、軍需、鐵貨未成軍器、銅錢、段疋、紬絹、絲棉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擔馱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併入官,於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監候。因而走洩事情者,斬監候。其該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財,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民人偸越定界,私入臺灣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處所,偸越深山,抽藤、釣鹿、伐木、採棕等項,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鄉保、社長各減一等。巡查不力之値日兵役,杖一百。如賄縱,計贓從重論。

條例/tiaoli 2

一、凡沿海地方,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私造海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梟示。其父兄、伯叔與弟知情分贓,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不知情之父兄,仍照不能禁約子弟為盜例,杖一百。其打造海船,賣與外國圖利者,造船與賣船之人,為首者立斬,為從者發近邊充軍。若將船隻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糾通下海之人,私行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近邊充軍,番貨併入官。

條例/tiaoli 3

一、商漁船隻,不分單桅、雙桅,悉從民便。造船時呈報州縣官,查取澳甲戶族、里長、鄰佑保結,方准成造。完日報官,親驗給照,開明在船人年貌、籍貫按:又見下出洋船隻,並商船所帶器械件數,及船内備用鐵釘等物數目,以便汛口察驗。若商漁船内夾帶違禁硝黄、釘鐵、樟板等物,接濟外洋者,船戶以通賊論斬。舵工、水手知情,同罪;不知情者,皆杖八十、徒二年。原保結之人,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船主在籍,而船隻出洋有事,並責問船主。按:又見下租賃船隻。承察取結之地方官,及汛口盤察之文武各官,俱革職;賣放者,革職,流二千里。其税關衙門,先驗看地方官印照,然後給牌。有妄給者,亦照地方官例議處。若汛口盤察挂號文武各官,有勒索疏縱者,亦交與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船隻出洋,十船編為一甲,取具連環保結,一船為非,餘船並坐。餘船能將為非船戶首捕到官者,免其坐罪。初出口時,必於汛口挂號,將所有船照呈送地方官或營官驗明,填註日月,蓋印放行。入口時呈驗,亦如之。總計經過省分,一省必挂一號。回籍時,仍於本籍印官處送照查驗,違者治罪。如有不由各汛,偸越外洋者,船戶、舵工人等,並富民謀利自造商船,租與他人,及租之者,俱各杖一百,枷號三個月。按:又見下租賃船隻。失察及知情之該管各官,俱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凡商漁船隻,分別書刻字樣。其營船刊刻某營第幾號哨船,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給與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貫。按:又見下出洋船隻。如船無字號,人有可疑,即嚴加究治。至漁船出洋,不許裝載米酒,進口不許裝載貨物,違者嚴加治罪。其守口之文武各官不行盤查,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沿海一應採捕,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鄰佑甘結,一體印烙編號,給票查驗。如有私造私賣,及偸越出口者,俱照違禁例治罪。甲鄰不行呈報,一體連坐。倘船隻有被賊押坐出洋者,立即報官,將船號姓名移知營汛緝究。容隱不首,日後發覺,以接濟洋盜治罪。其呈報遭風船隻,必查訊實據,方准銷號。捏報者,即行究治。

條例/tiaoli 7

一、往販外夷之大洋船,准其攜帶砲位。每船砲不得過二門,火藥不得過三十斤。其鳥鎗、弓箭、腰刀等項,亦仍准攜帶。至製砲之時,該船戶呈報地方官給照,赴官局製造。完日,官驗,鑿船戶籍貫、姓名及製造年月字樣。仍於縣照内註明所帶砲位輕重大小,以備關口官弁盤驗,回日即行繳庫,開船再領。倘遭風沈失,令船戶、客商具結報明所在地方官,免其治罪。如船隻無恙,妄稱沈失,查究,照接濟外洋例治罪。

條例/tiaoli 8

一、附近苗疆五百里以内,民人煎挖、窩囤、興販硝黄事發,如在十斤以下,杖一百。其十斤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者,按照五徒,以次遞加。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多至百斤以上者,照合成火藥,賣與鹽徒例,發近邊充軍。若囤積未曾興販,減私販罪一等。焰硝每二斤作硫黄一斤科斷。鄰保、挑夫、船戶,照例分別發落。其該地銀匠、藥鋪、染房需用硝黄,地方官照例給批定限,每次不得過五斤,違者治罪。

條例/tiaoli 9

一、黄金、白銀違例出洋,如白銀數在一百兩以上者,發近邊充軍。一百兩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兩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為從及知情不首之船戶,各減一等。至黄金,每兩作白銀十兩科斷。失察賄縱之汛口文武各官,俱照失察賄縱米穀例懲辦。

條例/tiaoli 10

一、商民收買鐵斤,除近苗産鐵處所,令呈明地方官外,其内地興販,悉從民便。若沿海地方商民圖利,將鐵斤及廢鐵、鐵貨,並紅黄銅器、銅斤私販,遞運海洋,交賣商漁船隻,一百斤以下者,杖一百、徒三年;一百斤以上,及舟車捆載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各減一等。若將前項銅鐵等貨,賣與外國及海邊賊寇者,照將軍器出境下海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戶、挑夫,各減本犯罪二等。貨物、銅鐵、船隻入官。關汛文武官弁失察、故縱,分別議處治罪。如内地貨賣,官弁兵役借端索詐,計贓治罪。其漢夷船隻,有將鐵鍋出洋貨賣者,亦照此例行。至商船每日煮食之鍋,照舊置用,官吏不得藉端勒索滋擾。

條例/tiaoli 11

一、姦徒將米穀、豆麥、雜糧偸運外洋,接濟姦匪者,擬絞立決。如止圖漁利,並無接濟姦匪情弊者,米過一百石,發近邊充軍;一百石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石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為從及知情不首之船戶,各減一等。穀及豆麥雜糧,每二石作米一石科斷。所有姦徒偸運米石及船隻、貨物,俱給拿獲之員弁充賞。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照例議處。如有得賄故縱者,即行參革,以枉法計贓治罪。倘有不肖員弁,奉委之後,並不親身出口,及妄拿商船額帶食米訛詐者,一體嚴參。其有得贓者,照恐嚇取財律治罪。

條例/tiaoli 12

一、凡外國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並外國人入貢經過地方,街市、鋪行人等,私與外國人交通買賣,如所買賣貨物不係違禁者,均照違制律杖一百,枷號一個月,貨物入官。如所買賣係違禁貨物,並會同館内外四鄰及軍民人等,代替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俱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若外國差使臣人等朝貢到京,與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買黄紫黑皂大花西番蓮段疋,並不得收買史書,違者,將賣給之人照代為收買違禁貨物例,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如有將一應違禁軍器、硝黄、牛角、銅鐵等物,圖利賣與進貢外國者,為首依私將應禁軍器出境,因而走洩事情律,斬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13

一、凡臺灣流寓之人,如有過犯罪,止杖笞以下,查有妻室田産者,照常發落,免其驅逐。至犯該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恃強生事,擾累地方者,審明之日,一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許再行越度。承審各官不行遞逐,容留在臺者,該督撫查參,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4

一、出海樵採船隻,每船准帶食鍋一口外,每名許攜斧斤一把,在船人數不得過十人,俱註明照内,出入查驗。若有夾帶出口及進口缺少,即行嚴究治罪。

條例/tiaoli 15

一、閩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偸渡之人,包攬過臺,索取銀兩,用小船載出澳口,復上大船者,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拿獲攬載偸渡船隻,將搭載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戶,俱照客頭例,分別首從治罪,船隻變價充公。出具連環互結之船戶,並原保澳甲及開張歇寓之人,知情容隱者,俱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均不准折贖。其偸渡之人,照私度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原籍。若將哨船偸載圖利者,亦照此例分別治罪。倘姦徒中途有謀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將同謀之人不分首從,俱照江洋行劫大盜例,擬斬立決,梟示。如被害未死,將為首者比照強盜傷人例,擬斬立決;同謀之人,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雖未同謀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拿獲偸渡人犯,訊明從何處開船,將失察姦船及隱匿不報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6

一、臺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産者,如犯歃血訂盟,誘番殺人,捏造匿名揭帖,強盜窩家,造賣賭具,應擬斬絞軍流等條,除本犯依律例定擬外,此内為從罪輕之人,並教唆之訟師,均應審明,逐令過水。其越界生事之漢姦,如在生番地方謀占番田,並勾串棍徒,包攬偸渡,及販賣鴉片煙者,亦分別治罪,逐令過水。

條例/tiaoli 17

一、在番居住閩人,實係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戶出具保結,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給伊親族領回,取具保結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頂冒,顯非善良者,充發煙瘴地方。至定例之後,仍有託故不歸,復偸渡私回者,一經拿獲,即行請旨正法。

條例/tiaoli 18

一、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聽受外番金銀貨物等項,値銀百兩以上,許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害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俱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19

一、洋船挂驗出口之時,該汛弁詳細驗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後,方許回汛。如船戶有違禁攬載偸渡者,一經拿獲,即嚴行究擬。兵役按拿獲偸渡人犯名數給賞,十名以上,各賞銀二兩。每過十名,遞加二兩。至五十名以上,各賞銀十兩。即於該船戶名下追出充用。倘不實力查拿,以致疏脱,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責二十板。每過十名,加責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責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號一個月發落。專管、兼轄官分別議處。其洋船回時,如有照外多載,或頂充偸渡,及潛匿不回等弊,船戶、舵水俱照窩藏盜賊例治罪。出結之族鄰、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查出結及汛口盤查各員,交部議處;有贓,革職,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計贓從重論。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戶、舵水具結存案。

條例/tiaoli 20

一、各邊兵役出境巡察,或探聽賊情,若與賊人私擅交易貨物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問發煙瘴地面充軍。

條例/tiaoli 21

一、奉天錦、復、熊、蓋四城俱係海疆,嗣後無論天津、山東等處商船,俱著於設有官兵處所停泊上岸,以便稽察,仍飭輪班兵役,嚴行訪查。如拿獲無票船隻私渡民人者,船戶、民人俱照越渡緣邊關塞律治罪,船隻入官。若有票商船私帶票内無名之人,查出,將本人照私度關津律治罪,遞回原籍,船戶照違制律治罪,船隻免其入官。

條例/tiaoli 22

一、絲斤違例出洋,過一百斤,照米石出洋例,發近邊充軍。不及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為從及船戶知情不首告者,各減一等,船隻貨物入官。其違例偸漏紬段、綿絹等物,按照絲斤分兩多寡,分別治罪。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並照失察米石出洋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23

一、沿海採捕出洋船隻,務將本船作何生業貿易,於照内詳悉添註,俟到口上岸之日,稽查官弁令將貨物核對,除與原照相符者,即行放進外,若貨物與照不符,即行盤詰。如係來歴不明,移交地方官審鞫。或來歴有因,亦詳記檔簿。遇洋面報有失事地方,即開具失單,關查各口。設有被竊日期並所失貨物,與檔簿相符者,立即根究嚴拿。仍飭兵役人等,不得藉端索詐掯留,影射滋事。如有失察故縱,及擾累無辜情弊,各照諱盜誣良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24

一、出洋船隻,除商船仍將在船舵水人等,並填給照外按:見第二條及下沿海各省條,又見上商漁船隻,其漁船止將船主年貌、姓名、籍貫及作何生業開填入照,並將船甲字號,大書深刻於桅篷船傍。出口時,責成守口員弁,將該船前往何處、作何生業,並在船舵水年貌、姓名、籍貫逐一查填照後,鈐蓋印戳,並將所填人數照登號簿。遇有一船為匪,按簿查緝。倘州縣官將照給與匪人,及汛口文武員弁查填不實,均交部分別議處。按:此分別商漁船隻,開填入照也。《處分則例》取結查驗,大書深刻,係統商漁船隻及攬載客貨小船而言。此例專言漁船,與彼例不同,應參看。

條例/tiaoli 25

一、租賃船隻出洋為匪之案,除犯該徒罪以下,船主不知情者,仍照自造商船租與他人例,杖一百,枷號三個月外,其犯該流罪以上者,船主雖不知情,照夾帶違禁貨物接濟外洋,原保結之人治罪例,杖一百、徒三年,船隻入官充賞。失察地方官,照例議處。如船主實有事故,不能親自出洋,別令親屬押駕,許赴地方官呈明取結,將親屬開填入照,方許出洋。如未呈明,以頂冒論罪。按:此言船隻不許混行租賃也。又見上商漁船隻及船隻出洋二條。

條例/tiaoli 26

一、海關各口,如遇往洋船隻倒換照票,務須查驗人數,登填簿籍,鈐蓋印戳,始准放行。進口時,責成該委員吏役稽查。其有人照不符,船貨互異,即送地方官審究。如失於查察,致匪船濫出濫入,審明係何處口岸,有委員者,將該委員照例議處;無委員者,將該吏役責革,加枷號一個月,並將失察之該管官交部議處。倘關口員役藉端需索,照例分別參處治罪。按:此專言海關各口換票查驗也。

條例/tiaoli 27

一、内洋失事,仍照例文武官帶同事主會勘外,如外洋失事,聽事主於隨風飄泊進口處,帶同舵水,赴所在文武衙門呈報。該衙門接據報呈,以事主所指被劫地方為准。倘事主不能指實地名,即將洋圖令其指認。如在本縣該管洋面被劫者,即行差緝,一面移會交界縣分,一體緝拿。如所報係在鄰縣或鄰省洋面被劫者,該縣一面緝拿,一面將報呈飛移失事地方,並詳報該督撫,分別咨行,毋庸傳同事主會勘。仍令該督撫嚴飭所屬,不分畛域,實力奉行。地方文武官倘有藉詞推諉,或令事主改換報呈,或令盜犯捏供別處者,照規避例參革究辦。至詳報督撫衙門,無論内外洋失事,以事主報到三日内出詳馳遞,以便據報行查。海關各口,將税簿、贓單互相較核,有貨物相符者,即將盜船夥黨姓名呈報關拿。若守口員弁有規避處分,互相推卸,或指使捏報他界者,將推諉員弁交部照例議處。其稽查關口員役,如於未接文檄之先,能查出匪船,拿獲禀報者,分別議敘,吏役酌量給賞。如奉到文檄,能按照單簿,據實查出,飛移所在地方,將盜犯拿獲者,免其處分。按:此專言洋面失事詳報行查也。

條例/tiaoli 28

一、拿獲偸渡過臺客民,如尚在陸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客頭、船戶、客民俱照本例減一等發落。如已登舟,無分大船小船、已未出口,將客頭、船戶、客民即照偸渡本例治罪。若不法客頭、船戶内有積慣在於沿海村鎮,引誘包攬,招集男婦老幼,數至三十人以上者,無論已未登舟,一經拿獲,即將客頭、船戶年力強壯者,發遣新疆,給種地兵丁為奴;年老殘廢者,改發極邊煙瘴充軍。至拿獲偸渡客民,務須嚴究沿海陸路在何村鎮客店會集,將該處兵役、澳甲、地保、客店究明。如止於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有賄縱情弊,計贓從重論。兵役、澳甲人等,能於客店聚集時拿獲,及首報偸渡客民者,雖在本汛,亦按照拿獲偸渡客民,計名給賞。若將並非偸渡之人輒行妄拿,圖功邀賞,及挾嫌嚇詐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別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29

一、姦商販賣軍器與土司番蠻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該管官知情故縱者,罪同;不知情者,道府州縣官及武職專管、兼轄官,並該管督撫、提鎮,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30

一、東省登、莱等處有票船隻,如有夾帶無照流民,私渡奉天者,將船戶照無票船隻夾帶流民例,量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船隻入官。若船戶不能親身出洋,別令親屬押駕,已經報官給票[註]者,將押駕之人即照船戶例治罪,船隻入官。 家紅按:原書“給票”誤作“不給票”。

條例/tiaoli 31

一、沿海各省商漁船隻,地方官給發照票,於舵工、水手人等年貌項下添註箕斗,令守口員弁查驗。如人數與照内不符,及年貌、箕斗不合者,將船扣留,移交地方官查明嚴辦。其有捏稱照票遺失,或稱存留在家者,即審明實無為匪情事,亦照違制律治罪,船隻入官。其水手人等,或在洋患病,臨時雇覓別船水手,准該船戶於收口時出具保結,呈報該管官員,於新雇水手年貌之下,亦填註箕斗,仍驗明同船之人,每名箕斗皆屬相符,方准具保。若有病故淹斃,即令同船之人出具切實甘結。如有無故不回者,准令地鄰出首。倘獲破盜案,内有同票之人,將出結之船戶、水手,及原出甘結,又不禀首之地鄰,一併分別治罪。如守口弁兵不實力稽查,私行賣放,一經發覺,審明該犯於何年月日在何處口岸透漏出口,即將該弁兵治罪。不行覺查之上司,從重議處。如係自行查出者,准予免議。

條例/tiaoli 32

一、商民等偸越生番地界者,杖一百。偸越深山伐木等項,杖一百、徒三年。致啓邊釁,或教誘為亂,貽害地方者,除實犯死罪外,問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33

一、山海關所屬冷口、迤東[註]一帶,與奉天錦州、復州、蓋平三州縣,及蓋平縣界内之熊岳城,並寧海縣,皆接近海洋,除姦民私販鋼鐵,遞運海洋交賣,商漁船隻分別斤數,照例問擬外,其近邊州縣内地商民,若因打造農具,買運鋼鐵出口,一百斤以内者,准其買運。令該商民呈明運往境内何處,該地方官填給印照,呈遞守口員弁,查驗放行。如查有額外攜帶,及無照夾帶不成器皿之鐵,並非遞運海洋,亦非賣與商漁船隻,至五十斤者,將鐵入官,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一百斤以外者,於沿海地方商民將鐵遞運海洋,交賣商漁船隻一百斤以上軍罪例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守口員弁有藉端需索者,參處治罪。 家紅按:原書“迤東”作“迪東”。

條例/tiaoli 34

一、凡商人有攜帶引茶貨物,在喀什噶爾等處,與私越進卡之布魯特等易換貨物,或相買賣者,除違禁軍器、硝黄實犯死罪外,餘俱發邊遠充軍。如係私茶,即照興販私茶與外國交易例,發煙瘴充軍。知情容留之歇家、説合之牙保,各與本犯同罪,貨物入官。如商人攜貨私越卡外,及越卡進内交易之布魯特,俱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充軍。

條例/tiaoli 35

一、凡沿海船隻,在朝鮮國境界漁採,及私行越江者,被朝鮮國人捕送,為首發邊遠充軍,從犯減一等。該地方官員,交部查議。

條例/tiaoli 36

一、内地姦民,有摹造洋板,銷化白銀,仿鑄洋錢圖利者,一經當場拿獲,如數在一百元以上者,發近邊充軍;一百元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元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為從,各減一等。

條例/tiaoli 37

一、凡盜賊前往朝鮮國劫掠者,該國王即行追拿殺戮,生擒解送。其飄風船隻人内,實係有票,並未生事者,照例送回。若無票匪類妄行生事,該國王即照伊律審擬,咨部具題,請旨完結。倘伊國防汛之員不能擒獲,題參治罪,該國王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8

一、臺灣地方拿獲番割,除實犯死罪外,但經訊有散髪改裝,擅娶生番婦女情事,即照臺灣無籍遊民獷悍不法,犯該徒罪以上例,酌量情節輕重,分別充軍。其僅止擅娶生番婦女,並無散髪改裝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39

一、臺灣姦民私煎硝黄,無論已未興販,如數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過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下者,發近邊充軍。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鑄紅衣等大小礮位例處斬,妻子緣坐,財産入官。如將硝黄與生番交易貨物,及偸漏出海者,均以通賊論。總董、牌甲、鄰佑、挑夫、船戶知情不舉者,連坐。失察各官,照例議處;自行拿獲者,免議。

條例/tiaoli 40

一、官員及兵丁吸食洋藥,俱擬絞監候。係旗人,銷除本身旗檔。失察之該管官,均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1

一、洋藥客商在鋪開館,及別鋪並住戶開設煙館,照開場聚賭例治罪。在館吸食之人,照違制律杖一百。房主知情,將房屋入官,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42

一、太監在宮門及禁門以内吸食鴉片煙者,擬斬監候,家屬發往新疆,給官員為奴。失察之總管革職。該處首領,不論知情與否,俱發往黑龍江,給官兵為奴。同屋太監,均發往打牲烏喇,給官兵為奴。如係首領吸食,將本管總管革職發遣,其餘首領及太監等,俱發呉甸鍘草五年。如在外圍等處及陵寢當差太監吸食者,均擬絞監候。失察之總管,實降二級。首領革職。同屋太監,發呉甸鍘草三年。係首領吸食,均照禁門以内例治罪。如有告假在外,或潛住私宅,及在他處吸食者,將首領太監永遠枷號。若係首領在私宅吸食者,將其家屬杖一百、徒三年,房屋入官。他處有容留太監吸食鴉片煙者,加等治罪,房屋一律入官。其王公門上、大臣宅中,及已為民之太監,有吸食鴉片煙者,亦照外圍等處例治罪。

條例/tiaoli 43

一、官員及兵丁買食洋藥,家長不能禁約,照不能禁約子弟為竊例治罪。

條例/tiaoli 44

一、官員及兵丁吸食洋藥,後經改悔,如存留煙灰未毀棄者,杖一百。

律/lü 226 | Siyi gongbing 私役弓兵

凡私使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役過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當該官司應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應付之官吏

門第23 | Binglü si jiumu 兵律四厩牧

律/lü 227 | Muyang xuchan burufa 牧養畜産不如法

凡牧養馬、牛、駝、驘、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將皮張、鬃尾入官,牛筋角、皮張亦入官。其管牧牧長、牧副,每馬、牛、駝一頭各笞三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減馬三等。四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驢、驘減馬、牛、駝二等。一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胎生不及時日而死者,灰醃;並年老而自死者,看視明白,不坐。若失去,賠償;損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損數目,並不准除。

條例/tiaoli 1

一、解送軍營馬匹倒斃,其分起解送之文武各員,照軍營賠補馬匹之數,每百匹,准其倒斃三匹。如倒斃三匹以上,至二十匹者,交部照例分別議處。二十匹以上者,杖一百。三十匹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三十五匹以上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匹以上者,杖八十、徒二年。四十五匹以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五十匹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如有盜賣別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至總理、督解之員,合其督解總數,按其倒斃多寡,亦即照此分別議處治罪。若知盜賣之情而故縱者,罪同。

律/lü 228 | Zisheng mapi 孳生馬匹

凡牧長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群,每年三群孳生駒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典牧官不為用心提調者至孳生不及數,各減三等。太僕寺官,又減典牧官罪二等。

條例/tiaoli 1

一、凡上駟院、太僕寺所管遊牧馬群,每三年整頓一次。不論騍馬、兒馬、馬駒,每三匹内合算,當孳生馬一匹。除合算正額外,多孳生一百六十匹以上者,為頭等;八十匹以上者,為二等;一匹以上者,為三等,牧長、牧副分別給賞。若合算正額内,少孳生五十匹以下者,牧長罰馬五匹,牧副各笞四十;一百匹以下者,牧長罰馬七匹,牧副各笞五十;一百匹以上者,牧長罰馬九匹,牧副各杖六十。騸馬群倒斃,少者賞,多者罰,相半者免議。賞罰之數,視騍馬群第三等例。其各馬群賞罰相半者,總管官免議。賞多者,按群給賞。罰多者,按群受罰。

律/lü 229 | Yan xuchan buyishi 驗畜産不以實

官司相驗分揀相驗其美惡,而分別揀選,以定高下官馬、牛、駝、驘、驢,不以美惡之實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驗羊不以實,減三等。若因驗畜不實而價有增減者,計所增虧官損民價,坐贓論。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各從重科斷。不實罪重,從不實坐贓。自盜罪重,從自盜坐贓。

條例/tiaoli 1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該管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

律/lü 230 | Yangliao shoubing xuchan burufa 養療瘦病畜産不如法

凡養療瘦病馬、牛、駝、驘、驢不如法,無論頭數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

律/lü 231 | Cheng guanxu jipo lingchuan 乘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驘、驢,乘駕不如法,而脊破領穿,瘡圍繞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並坐乘駕之人。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牧長、牧副各笞二十。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典牧官,各隨所管牧長多少,通計科罪。亦以十分為率。太僕寺官,各減典牧官罪三等。

條例/tiaoli 1

一、車駕行幸所需馬匹車輛,及校尉等所乘馬匹,俱令該管職事人員親身關領,嚴行約束。若校尉、當差人役、赶車步軍將馬匹不按時飲水喂草,私自濫行馳驟,或在沿途,或到處所,倒斃走失者,各杖一百。躦病損傷者,減二等。

律/lü 232 | Guanma butiaoxi 官馬不調習

凡牧馬之官,聽乘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律/lü 233 | Ziahsa maniu 宰殺馬牛

凡私宰自己馬牛者,杖一百;駝、驘、驢,杖八十,筋角、皮張入官。誤殺及病死者,不坐。○若故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驘、驢,杖一百。官畜産同。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准盜論。追價給主。係官者,准常人盜官物斷罪,並免刺。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殺豬、羊等畜者,計殺傷所價,亦准盜論。各追賠所減價錢。完官給主。價不減者,笞三十。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賠減價。○為從者故殺傷,各減一等。官物不分首從。○若故殺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驘、驢者,與本主私宰罪同。追價賠主。殺豬、羊等畜者,計減價坐贓論,罪止杖八十。其誤殺及故傷者,俱不坐,但各追賠減價。○若官私畜産毀食官私之物,因而殺傷者,各減故殺傷三等,追賠所減價還畜主,畜主賠償所毀食之物。還官、主。○若故放官私畜産,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計所食之贓重於本罪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者,減二等。各賠所損物。還官、主。○若官畜産失防毀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賠償之限。○若畜産欲觸觝踢咬人,登時殺傷者,不坐罪,亦不賠償。兼官、私。

條例/tiaoli 1

一、凡屠戶將堪用牲畜買去宰殺者,雖經上税,仍照故殺他人駝驘律,杖一百。若將竊盜所偸堪用牲畜不上税,買去宰殺者,與竊盜一體治罪。如竊盜罪名輕於宰殺者,仍從重依宰殺本例問擬,免刺,不得以盜殺論。

條例/tiaoli 2

一、凡宰殺耕牛,私開圈店,及販賣與宰殺之人,初犯,俱枷號兩個月,杖一百。若計隻重於本罪者,照盜牛例治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再犯,發附近充軍。殺自己牛者,枷號一個月,杖八十。其殘老病死者,勿論。失察私宰之地方官,照失察宰殺馬匹例,分別議處。若能拿獲究治,免其處分。

條例/tiaoli 3

一、開設湯鍋,宰殺堪用馬一二匹者,枷號四十日,責四十板;三四匹者,杖六十、徒一年。五匹以上,每馬四匹,遞加一等。至三十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三十匹以上者,發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若旗人有犯,亦計匹論罪。一匹至四匹者,俱枷號四十日。五匹以上,每四匹遞加一等,加枷號五日。至三十匹以上者,發黑龍江當差。牙行及賣馬之人知情者,照數各減宰馬人罪一等。至三十匹以上者,均發附近充軍。其徒罪以下,再犯及知情賣與者,俱不計匹數,均發近邊充軍。失察之地方官,按數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附京州縣及京汛地方,有窩藏偸竊馬匹,開設馬窯子宰剥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失察之官弁,照例議處。

律/lü 234 | Xuchan yaotiren 畜産咬踢人

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踢咬人,而畜主記號拴繋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殺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以過失論。各准鬪毆殺傷,收贖,給主。若故放令殺傷人者,減鬪毆殺傷一等。親屬有犯者,依尊卑相毆殺傷律。其受雇醫療畜産無制控之術,及無故人自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若故放犬令殺傷他人畜産者,各笞四十,追賠所減價錢給主

律/lü 235 | Yinni zisheng guanxuchan 隱匿孳生官畜産

凡牧養係官馬、驘、驢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報官。若限外隱匿不報,計所隱匿之價為贓准竊盜論。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盜賣或將不堪孳生抵換者,並以監守自盜論罪。不分首從,併贓至四十兩,雜犯斬。其典牧官、太僕寺官知情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買主知情,以故買盜贓科,匿賣抵換之物還官。

條例/tiaoli 1

一、凡屯莊居住旗人、莊頭畜養馬匹,各用該旗印烙。無印烙者,察出,將馬入官,養馬之人杖一百。屯領催不行察出者,笞五十,首報免罪。

條例/tiaoli 2

一、口外群内馬匹盜賣抵換,照監守自盜律科罪。若將有太僕寺滿字印烙馬匹明知故買者,與犯人同罪。

律/lü 236 | Sijie guanxuchan 私借官畜産

凡監臨官吏主守之人,將係官馬、牛、駝、驘、驢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不論久近多寡各笞五十,驗計借過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各坐贓論,加一等。雇錢不得過其本價。官畜死,依毀棄官物。在場牽去,依常人盜。

律/lü 237 | Gongshi rendeng suojie mapi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經過去處,除應付脚力外索借有司官馬匹騎坐者,杖六十;驢、驘,笞五十。官吏應付者,各減一等,罪坐所由應付之人

門第24 | Binglü wu youyi 兵律五郵驛

律/lü 238 | Disong gongwen 遞送公文

凡鋪兵遞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鋪司須要隨即附籍遣兵遞送,不許等待後來文書,違者,鋪司笞二十。其鋪兵遞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壞公文不動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沈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與漏洩不同,不拘角數,即杖一百。有所規避而沈拆者,各從重論。規避[註1]罪重,從規避。沈拆罪重,問沈拆。其鋪司不告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罪二等。○其各縣鋪長,專一於該[註2]管鋪分,往來巡視。提調官吏,每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若有姦弊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壞及沈匿公文,若拆動原封者,鋪長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家紅按1:原書“規避”作“避規”。 家紅按2:原書“該”作“概”。順治、雍正律同。據乾隆律改。

條例/tiaoli 1

一、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

條例/tiaoli 2

一、各省驛站遞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號簿。上站號簿,用下站官印,於每月底彼此移明查考。倘有沈匿稽延等情,即行詳報該管上司,據實題參,不得故為容隱。其沈匿平常公文,馬夫照鋪兵律治罪,提調官吏依律遞減。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而沈匿者,不計角數,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調、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驛官革職。如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條例/tiaoli 3

一、凡軍臺文報,如有將報匣夾板,及兵部加封事件,擅敢拆動,以致漏洩事情者,該管大臣立即查究,供證明確,無論官兵、馬夫,即按軍法從事。按:此指題奏摺報而言。《吏部則例》係往來摺報。其專管臺站之文武員弁,革職拿問;管轄臺站大員,交部議處。至軍營來往文移劄禀,有關軍需糧餉、調遣兵馬,及陞調參革官員等項按:此指文移劄禀而言,處分例同,發遞時,俱用釘封,鈐蓋印信。如臺站書吏人等私自拆閲者,查出究明,問擬滿流;臺站官弁,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刑部咨行各省立決人犯公文,俱釘封嚴固,封面註明件數,並“由馬上飛遞”字樣,派筆帖式一員送交兵部加封,發驛馳遞。

條例/tiaoli 5

一、馬上飛遞公文,如有遺失,除將馬夫照例治罪外,該地方官一面詳報該管上司,一面徑報原發衙門,查核補給。

律/lü 239 | Yaoqu shifeng gongwen 邀取實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御前下司被上司非理陵虐,亦許據實封奏,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遞鋪邀截取回者,不拘遠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告舉,隨即申呈上司,轉達該部奏聞,追究邀截之情得實,斬。監候。邀截進表文,比此。其鋪司、鋪兵容隱不告舉者,各杖一百。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若邀取實封至六部、察院公文者,各減二等。下司畏上司劾奏而邀取者,比此。

律/lü 240 | Pushe sunhuai 鋪舍損壞

凡急遞鋪舍損壞,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為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有司提調官吏,各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一、急遞鋪每一十五里設置一所,每鋪設鋪兵四名,鋪司一名,於附近有丁力糧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點充,須要少壯正身,與免雜泛差役。每鋪置備各項什物:十二時輪日晷牌子一個,紅綽屑一座,並牌額鋪册二本上司行下一本,各府申上一本,遇夜常明燈燭。鋪兵每名合備什物:夾板一副,鈴[木攀]一副,纓鎗一副,油絹三尺,軟絹包袱一條,箬帽、蓑衣各一件,紅悶棍一條,回册一本。

律/lü 241 | Siyi pubing 私役鋪兵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於經過所在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違者笞四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

律/lü 242 | Yishi jicheng 驛使稽程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明白,即以前應得笞、杖、斬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原行題寫所在公干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四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原行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官員因軍務差遣,及自軍前赴京賫奏軍情,倘經過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糧單,隨即供應驛馬廩給,不為預備公館,以致遲誤者,按遲誤事情巨細,將本城長官及所派催辦驛馬糧餉官,俱題參交部察議擬罪。若長官他出,不在本城,而有遲誤者,其委託怠玩,亦不得免罪,仍交部察議。

條例/tiaoli 2

一、凡賫奏不騎驛馬,違限十日以内者,免罪。十日以外,係常事,笞三十;密事,笞四十。

條例/tiaoli 3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鋪兵,及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沈匿,及攪擾衙門者,發附近充軍。其軍吏、鋪長通同縱容者,各照違制律治罪;失於覺察者,交部議處。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錢,問求索。計贓,以不枉法論。

律/lü 243 | Duocheng yima 多乘驛馬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一船一馬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乘驢而乘馬,及應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驛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齒以上,依鬪毆論。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減犯人罪一等。其應乘上等馬,而驛官卻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若出使人員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償馬匹還官。○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若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亦究不倒換緣由。

條例/tiaoli 1

一、勘合之外,如敢多給一夫一馬,許前途州縣據實揭報,都察院糾參。倘容情不揭,別經揭報,一併治罪。其差使至境,硬派民間牲口者,照違例妄索民夫例,該管官揭報,督撫題參[註],審明後,分別議處治罪。 家紅按:原書“題參”作“提參”。

條例/tiaoli 2

一、凡指稱勲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姻黨、族屬家人名目,虚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衛有司、驛遞衙門,占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姦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黑樓等船隻,懸挂牌面,希圖免税,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索取財物,問求索。希圖免税,問匿税。誆騙違法,問詐稱見任官家人,於所部内得財。

條例/tiaoli 3

一、凡馳驛官員縱容差官、跟役毆罵驛官、驛夫,或並無急務,走死驛馬,並額馬既足,故行越站,以及索詐財物者,該地方官、驛官一面申詳上司,一面具報該部,察究得實,官員革職,差官人等拿送刑部,從重治罪。若無勘合火牌,謊稱公差,支取夫馬、船隻及索詐財物者,亦俱拿送刑部,從重治罪。其不照依所定程途,枉道擾驛者,係官,交該部議處;差役,杖一百。

條例/tiaoli 4

一、水驛一應差船,如有派撥埠頭,扣剋官價入己者,計贓照侵盜錢糧例問擬。各衙門鄉親來往,並書吏人等,濫捉民船,輒用旗鎗燈籠,假借本管官官銜者,照無官而詐稱有官律,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244 | Duozhi linji 多支廩給

凡出使人員,多支領廩給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分有祿、無祿。當該官吏與者,減一等。強取者,以枉法論,官吏不坐。多支口糧比此。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地方,如遇外國人入貢,經過驛遞,即便察照勘合應付,不許容令買賣,連日支應。違者,按律治罪。

律/lü 245 | Wenshu yinggeiyi er bugei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若邊將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實封文書,故不遣使給驛而入遞者,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進賀表箋,及賑救飢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之類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失誤軍機,仍從重論。若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律/lü 246 | Gongshi yingxing jicheng 公事應行稽程

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産,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征供給,而管送兼稽留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減本罪二等。事干軍務者,不減。或笞,或杖,或斬,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題寫錯而違限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夫役、工匠人等,遇有緊要差使,傳集公所,立待應用。如不遵官長約束,為匪不法,逞刁挾制,因而率衆颺散,以致誤差,審明,為首者,擬斬監候;為從,均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倘係偶爾違禁,干犯賭博、鬪毆等事,並未挾制官長,颺散誤差者,仍按本律治罪。

律/lü 247 | Zhansu yishe shangfang 占宿驛舍上房

凡公差人員出外干辦公事,占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正廳上房,待品官上客。

律/lü 248 | Cheng yima ji siwu 乘驛馬賫私物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馬,除隨身衣服器仗外,賫帶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驢,減一等。所帶私物入官。致死驛馬者,依本律。

條例/tiaoli 1

一、奉差員役,至頭站時,該驛員即將應背之包稱准斤數,開明印單,遞送前途。其每夜住宿之站,該驛員詳加查估。如果照例裝載,即於印單填寫“某站驗明,並無重包”字樣。日間所過驛站,驗單應付如前站。徇隱重包,經後站察出詳報,該差員役照律治罪,徇隱驛員一併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積慣漁利姦商,寄託年班進京回子夾帶私貨者,除數在五百斤以内,仍照舊律分別擬杖外,如數至六百斤,杖六十、徒一年。每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貨物照律入官。

律/lü 249 | Siyi minfu taijiao 私役民夫擡轎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擡轎者,杖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不給雇錢,以勢役使佃客擡轎者,罪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其民間出錢雇工者,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1

一、凡内府官員執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門官員人等,並無印信憑據,詐欺索取民夫等項,該地方官即行拘拿,一面申報該督撫具題,一面申報該部。審實,係官革職,係領催執事人等,拿送刑部,從重治罪。拿首之地方官,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2

一、凡兵部勘合,欽差大臣及督撫入境,學差試差,知府下縣盤查,及他縣奉督撫差委盤查者,准其動用民夫,其餘概不准用。倘有違例妄索者,著該管官即行揭報督撫題參。若該管官違例濫應,發覺之日,照例治罪。

律/lü 250 | Bingguguan jiashu huanxiang 病故官家屬還鄉

凡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鄉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車船夫馬脚力,隨程驗所有家口,官給行糧,遞送還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條例/tiaoli 1

一、縣丞以下等官,參革離任,或告病身故,實係窮苦,不能回籍者,該督撫於存公項内,酌給還鄉路費,每年造册報銷。

律/lü 251 | Chengchai zhuangujiren 承差轉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産,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産,及失囚者,依律各從重論。損失重,問損失,輕則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減承差人一等。○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財者承替取放者貼解之物,計贓以不枉法論。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斷,不在減等之限。若侵欺故縱,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起解人犯,每名選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二名護送。若兵役派不足數,及雇人代解,許兵役互相禀報本管官,知會原派衙門,查究補派。若兵役知而不舉,將兵役及承派之書吏、弓兵俱杖一百,革役。其經由前途文武各官,按批查點,有缺少及代解等弊,即詳報督撫,將原派官弁參處。其缺少頂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隱匿不報,別經發覺,題參議處。

律/lü 252 | Cheng guanxuchan chechuan fu siwu 乘官畜産車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應乘官馬、牛、駝、驘、驢者各衙門自撥官馬,不得馳驛而行者,除隨身衣仗外,私馱 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驛馬之條。○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併入官。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應合遞運家小如陣亡、病故官軍,及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者,雖有私帶物件不在此限。 家紅按:原書“馱”作“駝”。

條例/tiaoli 1

一、漕船旗丁,每船准帶土宜一百石。頭舵二人,每人准帶三石。水手無論人數,准其共帶二十石。其回空船隻,舵水人等准帶梨棗六十石。沿途過淺盤剥,責令自備脚價。例外多帶者,照數入官。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搜檢。督押糧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查。經過儀徵、淮安、天津等處,聽趲運鎮道官盤詰。經盤官員徇情賣法,一併參治。多帶,問違制。徇情賣法,問聽從囑託。事已施行,受財,問枉法;出錢之人,問行求。

條例/tiaoli 2

一、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並附載人員依律治罪,貨物入官。其押運官有犯,交部議處。附載人員,依違制。運軍與運官,有贓,問枉法;無贓,止問違制。

條例/tiaoli 3

一、沿河一帶,升除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員,若有乘坐在官船隻一事,興販私鹽二事,起撥人夫三事,並帶去無籍之徒,辱罵鎖綁官吏,勒要銀兩者,督撫、巡河、巡鹽、管河、管閘等官即便拿問。干礙應奏官員,奏請提問。其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三事不備,不引此例。止一事,依本律論。

律/lü 253 | Sijie yima 私借驛馬

凡驛官將驛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驛驢,減一等。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於私借之罪者,各坐贓論,加二等。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門第25 | Xinglü yi zeidao shang zhiyi 刑律一賊盜上之一《箋釋》:賊,害也。害及生民,流毒天下,故曰賊。盜則止於一身一家一處而已。自首至妖言三條係賊,餘皆盜也。性lü yi zei dao shang zhi yi

律/lü 254 | Moufan dani 謀反大逆

凡謀反不利於國,謂謀危社稷及大逆不利於君,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已未行,皆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無服親屬及外祖父、妻父、女壻之類,不分異姓及正犯之期親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正犯財産入官。若女兼姊妹許嫁已定,歸其夫。正犯子孫過房與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上止坐正犯兄弟之子,不及其孫。餘律文不載,并不得株連。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正犯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量功授職,仍將犯人財産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産。雖無故縱,但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行,而親屬告捕到官,正犯與緣坐人俱同自首,免。已行,惟正犯不免,餘免。非親屬首捕,雖未行,仍依律坐。

條例/tiaoli 1

一、反逆案内律應問擬凌遲之犯,其子孫訊明,實係不知謀逆情事者,無論已未成丁,均解交内務府閹割,發往新疆等處,給官兵為奴。如年在十歲以下者,牢固監禁,俟年届十一歲時,再行解交内務府,照例辦理。内務府大臣遇有解到閹割人犯,即遴派司員認眞看驗,並出具無弊切結,送交刑部,再行覆驗。如有情弊,即行奏參,務須查驗明確,再交兵部,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至其餘律應緣坐男犯,並非逆犯子孫,年在十六歲以上者,發往新疆等處,給官兵為奴。如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牢固監禁,俟成丁時再行發遣。緣坐婦女,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其知情不首干連人犯,仍依律擬流。

條例/tiaoli 2

一、除實犯反逆,及糾衆戕官反獄、倡立邪教、傳徒惑衆滋事案内之親屬,仍照律緣坐外,其有人本愚妄,書詞狂悖,或希圖誆騙財物,興立邪教,尚未傳徒惑衆,及編造邪説,尚未煽惑人心,並姦徒懷挾私嫌,將謀逆重情捏造匿名揭帖,冀圖誣陷,比照反逆及謀叛定罪之案,正犯照律辦理,其家屬一概免其緣坐。

條例/tiaoli 3

一、反逆緣坐案内,給功臣為奴人犯,除有脱逃干犯別情,照例從重辦理外,其有伊主呈明不能養贍,訊無別情者,改發各省駐防為奴。

律/lü 255 | Moupan 謀叛

凡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産併入官。姊妹不坐。女許嫁已定,子孫過房與人,聘妻未成者,俱不坐。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餘俱不坐。知情故縱、隱藏者,絞。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産全給充賞。知已行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行,為首者絞,為從者不分多少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未行則事尚隱秘,故不言故縱、隱藏。○若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或避差,或犯罪,負固不服,非暫逃比,以謀叛未行論。依前分首從。其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依前不分首從律。以上二條,未行時,事屬隱秘,須審實,乃坐。

條例/tiaoli 1

一、叛案内,律應緣坐流犯,改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如本犯未經到配以前身故,妻子免遣。至叛犯之孫,如有年幼不便與父母拆離者,聽其母隨帶撫養。

條例/tiaoli 2

一、凡審擬叛案,如果謀叛情實,在本省者,取本犯確實口供、原籍住址,將該犯父母、祖孫、兄弟、妻妾、子女、家屬、財産俱查明[註],嚴行看守,詳開數目具題。如係隔省,確取本犯口供,行文該地方官嚴拿看守。有隱漏者,該督撫即將該管官指名題參,以憑議處。 家紅按:原書“查明”作“察明”。

條例/tiaoli 3

一、謀叛案内被脅入夥,並無隨同焚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一聞查拿,悔罪自行投首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4

一、凡異姓人但有歃血定盟、焚表結拜弟兄者,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聚衆至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無歃血盟誓焚表情事,止序齒結拜弟兄,聚衆至四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監候;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為首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為從,各減一等。若年少居首,並非依齒序列,即屬匪黨渠魁,聚衆至四十人以上者,首犯擬絞立決,為從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未及四十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抗官拒捕、持械格鬪等情,無論人數多寡,各按本罪分別首從,擬以斬絞。如為從各犯内,審明實係良民,被脅勉從結拜,並無抗官拒捕等事者,應於為從各本罪上再減一等。僅止畏累出錢,未經隨同結拜者,照違制律杖一百。其聞拿投首,及事未發而自首者,各照律例分別減免。倘減免之後,復犯結拜,不許再首,均於應擬本罪上酌予加等,應絞決者,改擬斬決;應絞候者,改為絞決;應發極邊煙瘴充軍者,改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應滿流者,改為附近充軍。應滿徒以下,亦各遞加一等治罪。其自首免罪各犯,由縣造具姓名、住址清册,責成保甲、族長,嚴行稽查約束,仍將保人姓名登記册内。如有再犯,即將保甲、族長擬杖一百。至結會樹黨,陰作記認,魚肉鄉民,陵弱暴寡者,不論人數多寡,審實,將為首者,照兇惡棍徒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減一等。被誘入夥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各衙門兵丁胥役,隨同結會樹黨,陵弱暴寡者,照為首例,與起意糾結之犯一體擬軍。鄉保、地方明知不首,或借端誣告者,照例分別治罪。該管文武各官失於覺察,及捕獲之後,有心開脱,均照例參處。若止係鄉民酬社賽神,偶然洽比,事竣即散者,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5

一、叛逆旗下人口,照例交與該管衙門。按:此謂内務府也。其民人叛犯之奴僕,交與戶部入官。

條例/tiaoli 6

一、凡不逞之徒歃血訂盟,轉相結連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應,為害良民,據鄰佑、鄉保首告,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緝拿,惟圖掩飾,或至蠭起為盜,抄掠横行,將地方文武各官革職,從重治罪。其平日失察,首告之後,不自隱諱,即能擒獲之地方官,免其議處。至鄉保、鄰佑知情,不行首告者,亦從重治罪。如旁人確知首告者,該地方官酌量給賞。倘借端妄告者,仍照誣告律治罪。

條例/tiaoli 7

一、閩粤等省不法匪徒,潛謀糾結復興天地會名目,搶劫拒捕者,首犯與曾經糾人及情願入夥,希圖搶劫之犯,俱擬斬立決。其並未轉糾黨羽,或聽誘被脅,素非良善者,俱擬絞立決。如平日並無為匪,僅止一時隨同入會者,俱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俟數年後此風漸息,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8

一、凡内地漢回,在回疆地方,如有甘心薙髪,從夷助逆者,照謀叛不分首從律,擬斬立決。若係被脅薙髪,並無隨同焚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後經悔罪投回者按:此與本門第三條同,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有擅娶回婦者,到配加枷號一年。其並未薙髪從逆,止於擅娶回婦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各解回内地,按籍發配,所娶回婦離異。

條例/tiaoli 9

一、滇省匪徒結拜弟兄,除罪應徒流以上各犯,仍照例辦理外,其但係依齒序列,不及二十人,罪止枷杖者,於本地方鎖繋鐵桿一年,限滿開釋,照例枷責,交保管束。如不悛改,再繋一年。倘始終怙惡不悛,即照棍徒擾害例,嚴行辦理。地方官每辦一案,報明督撫、臬司,按季彙册咨部,開釋時,亦報部查覈。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律/lü 256 | 造妖書妖言 Zao yaoshu yaoyan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衆者,皆斬。監候。被惑人不坐。不及衆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他人造傳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

一、凡妄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斬監候。若造讖緯、妖書、妖言,傳用惑人,不及衆者,改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至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褻嫚之詞刊刻傳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即時查拿,審非妖言惑衆者,坐以不應重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詞小説,在内交與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等,轉行所屬官弁嚴禁,務搜板書,盡行銷燬。有仍[註]行造作、刻印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該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仍不准借端出首訛詐。 家紅按:原書缺“仍”字,據順治、雍正、乾隆律補。

條例/tiaoli 3

一、各省鈔房在京探聽事件,捏造言語,録報各處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該管官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其在京貴近大臣、家人、子弟,倘有濫交匪類,前項事發者,將家人、子弟並不行約束之家主,並照例議處治罪。

律/lü 257 | Dao dasi shenyuwu 盜大祀神御物

凡盜大祀天曰地曰祗、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皆斬。不分首從、監守常人,謂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盜者。祭器品物未進神御,及營造未成,若已奉祭訖之物,及其餘官物雖大祀所用,非應薦之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計贓重於本罪杖一百、徒三年者,各加盜罪一等。謂監守、常人盜者,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至雜犯絞斬,不加。並刺字。

律/lü 258 | Dao zhishu 盜制書

凡盜制書者若非御寶原書,止抄行者,以官文書論,皆斬。不分首從。○盜各衙門官文書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規避者或侵欺錢糧,或受財買求之類,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皆絞。監候。不分首從。

律/lü 259 | Dao yinxin 盜印信

凡盜各衙門印信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又,偽造印信時憲書條例云,欽給關防與印信同。盜關防、印記者,皆杖一百,刺字。

律/lü 260 | Dao neifu caiwu 盜内府財物

凡盜内府財物者,皆斬。雜犯。但盜即坐,不論多寡,不分首從。若財物未進庫,止依盜官物論。“内府”字要詳。

條例/tiaoli 1

一、凡盜内府財物,係御寶、乘輿、服御物者,俱作實犯死罪。其餘銀兩、錢帛等物,分別監守、常人,照盜倉庫錢糧各本例定擬。

條例/tiaoli 2

一、凡偸竊大内及圓明園、避暑山莊、靜寄山莊、清漪園、靜明園、靜宜園、西苑、南苑等處乘輿服物者,照例不分首從,擬斬立決。至偸竊各省行宮乘輿服物,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偸竊行宮内該班官員人等財物,仍照偸竊衙署例問擬。若遇翠華臨幸之時,有犯偸竊行宮物件,仍依偸竊大内服物例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行竊紫禁城内該班官員人等財物,不計贓數、人數,照偸竊衙署擬軍例上加一等,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贓重者,仍從重論。如臨時被拿,拒捕殺人者,不論金刃、他物、手足,均擬斬立決。金刃傷人者,擬絞監候。他物傷人,及執持金刃未傷人者,擬絞監候。手足傷人,並執持器械,非金刃,亦未傷人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尋常鬪毆,仍分別金刃、他物、手足及殺傷本例問擬。

律/lü 261 | Dao chengmenyao 盜城門鑰

凡盜京城門鑰,皆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里。雜犯盜府州縣鎮城關門鑰,皆杖一百、徒三年。盜倉庫門内外各衙門等鑰,皆杖一百。並刺字。盜皇城門鑰,律無文,當以盜内府物論。盜監獄門鑰,比倉庫。

律/lü 262 | Dao junqi 盜軍器

凡盜人關領在家軍器者如衣甲、鎗刀、弓箭之類,計贓以凡盜論。若盜民間應禁軍器者如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礮、旗纛、號帶之類,與事主已得私有罪同。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相盜入己者,准凡盜論。若不入己還充官用者,各減二等。

條例/tiaoli 1

一、拿獲偸盜軍器之犯,除犯該流絞者,仍依律辦理外,其犯該徒杖者,照竊盜贓加一等治罪,仍於犯事處加枷號一個月。其當買軍器之人,減本犯罪一等發落。

律/lü 263 | Dao yuanling shumu 盜園陵樹木

凡盜園陵内樹木者,皆不分首從杖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塋内樹木者,杖八十。從減一等。若計入己贓重於徒杖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各加監守、常人竊盜罪一等。若未馱載,仍以毀論。

條例/tiaoli 1

一、車馬過陵者,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馬,違者以大不敬論,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一、凡山前、山後各有禁限,如紅樁以内盜砍樹株,取土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比照盜大祀神御物律斬,奏請定奪,為從者發近邊充軍。若紅樁以外、官山界限以内,除採樵枝葉,仍照舊例,毋庸禁止。並民間修理房塋,取土刨坑,不及丈餘,取用山上浮石,長不及丈,及砍取自種私樹者,一概不禁外,其有盜砍官樹,開山採石,掘地成濠,開窯燒造,放火燒山,在紅樁以外、白樁以内者,即照紅樁以内減一等,為首問發近邊充軍,從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在白樁以外、青樁以内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從犯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如在青樁以外、官山以内者,為首杖九十、徒二年半,從犯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計贓重於徒罪者,各加一等。官山界址在二十里以外,即以二十里為限。若在二十里以内,即以官山所止之處為限。弁兵受賄故縱,如本犯罪應軍徒者,與囚同罪。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本犯罪應斬決者,將該弁兵等擬以絞決。其未經得賄,潛通信息,致犯逃避,本犯罪應軍徒者,亦與囚同罪。本犯罪應斬決者,將該弁兵等減發極邊煙瘴充軍。僅止疏於防範者,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私入紅樁火道以内,偸打牲畜,為首於附近犯事地方枷號兩個月,滿日改發極邊煙瘴充軍,為從枷號―個月,杖一百、徒三年。其因起意在内偸牲,遺失火種,以致延燒草木者,於附近犯事地方枷號兩個月,滿日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為從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如延燒殿宇墻垣,為首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4

一、凡旗民人等在紅樁以内偸挖人參,至五十兩以上,為首比照盜大祀神御物律斬,奏請定奪,為從發新疆,給兵丁為奴。二十兩以上,為首發新疆,給兵丁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兩以上,為首實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二千里。十兩以下,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在紅樁以外、白樁以内偸挖人參,至五十兩以上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二十兩以上,為首實發雲貴、兩廣煙瘴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二千里。十兩以上,為首發近邊充軍;十兩以下,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俱杖一百、徒三年。在白樁以外、青樁以内偸挖者,照偸刨山場人參例,分別治罪。未得參者,各於已得例上減一等。知情販賣者,減私挖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得參人犯,首從俱刺“盜官參”三字。未得參及販賣者,俱免刺字,參物入官。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律辦理。弁兵受賄故縱,本犯罪不應死者,與犯人同罪。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本犯罪應斬決者,為首之弁兵擬絞立決。本犯罪應絞候者,該弁兵發新疆,分別當差為奴。其止疏於防範者,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凡在陵寢圍墻以内盜砍樹木枝杈,為首者,先於犯事地方枷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其無圍墻之處,如在紅樁以内盜砍者,即照圍墻以内科罪。若在紅樁以外、白樁以内盜砍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如在白樁以外、青樁以内,為首杖一百,均枷號一個月。如在青樁以外、官山以内,為首杖一百。為從各犯,俱於首犯罪上各減一等問擬。其圍墻以外,並無白樁、青樁者,均照官山以内辦理。弁兵受賄故縱,及潛通消息,致犯逃避者,各與囚同罪。

條例/tiaoli 6

一、凡子孫將祖父墳塋前列成行樹木,及墳旁散樹高大株顆,私自砍賣者,一株至五株,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六株至十株,杖一百,枷號兩個月;十一株至二十株,杖一百、徒三年。計贓重者,准竊盜加一等,從其重者論。二十一株以上者,發邊遠充軍。如墳旁散樹,並非高大株顆,止問不應重杖。若係枯乾樹木,不行報官,私自砍賣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看墳人等及奴僕盜賣者,罪同。盜賣墳塋之房屋、碑石、甎瓦、木植者,子孫奴僕計贓,並准竊盜罪加一等。

條例/tiaoli 7

一、盜砍他人墳樹,初犯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再犯,杖一百,枷號三個月。計贓重於滿杖者,照本律加竊盜罪一等。犯案至三次者,即照竊盜三犯本例計贓,分別擬以軍流絞候。其糾黨成群,旬日之間,疊次竊砍至六次以上,而統計樹數又在三十株以上,情同積匪者,無論從前曾否犯案,即照積匪猾賊例擬軍。如連日竊砍在六次以下、三次以上,樹數在三十株以下、十株以上者,照積匪例量減擬徒,仍各按竊盜本例刺字。其竊砍止一二次者,從一科斷,照前例問擬。盜賣他人墳塋之房屋、碑石、甎瓦、木植者,計贓准竊盜論,免刺字。

條例/tiaoli 8

一、姦徒知情私買墳塋樹木者,係子孫盜賣,其私買者減子孫盜賣罪一等。若係他人盜賣者,其私買人犯,無論株數,已伐者,初犯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再犯,杖一百,枷號三個月。犯至三次者,照竊盜三犯例,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未伐者,又各減一等。不知情者,不坐。其私買墳塋之房屋、碑石、甎瓦、木植者,均減盜賣罪一等。樹木等物,分別入官給主。

律/lü 264 | Jianshouzidao cangku qianliang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銀四十兩,雖各分四兩入己,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罪皆斬。若十人共盜五兩,皆杖一百之類。三犯者,絞。問實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銀、糧、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上不過肘,下不過腕。餘條准此。 一兩以下,杖八十。 一兩之上至二兩五錢,杖九十。 五兩,杖一百。 七兩五錢,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兩五錢,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兩五錢,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三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雜犯。三流總徒四年。 四十兩,斬。雜犯。徒五年。

條例/tiaoli 1

一、凡漕運糧米,監守盜六十石入己者,發邊遠充軍。入己數滿六百石者,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2

一、漕、白二糧過淮,責令該管道府州縣往來巡察。如有將行月糧米私自盜賣盜買者,拿獲,各枷號一個月。若有一人盜買,及一幫盜賣,數至百石以上者,將為首之人枷號兩個月,折責四十板,糧米仍交本船,米價入官。其失察盜賣之運弁,如米數不及五十石者,將該弁即於倉場衙門捆打四十;數至五十石以上者,降一級調用;百石以上,降二級調用;二百石以上,革職。如地方官失察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小船人戶受雇偸載漕糧盜賣者,將船戶照漕白二糧過淮後盜賣盜買,枷號一個月例,減二等發落。其漕船頭舵明知旗丁盜賣,不據實舉首者,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受財,計贓從重論。

條例/tiaoli 4

一、凡侵盜應追之贓,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如果家産全無,不能賠補,在旗參佐領、驍騎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結,申報都統、督撫,保題豁免結案。倘結案後,別有田産人口發覺者,盡行入官,將承追申報各官革職。所欠贓銀米穀,著落賠補。督催等官,照例議處。内外承追、督催武職,俱照文職例議處。再,一應贓私,察果家産全無,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連親族。倘濫行著落親族追賠,將承追官革職。其該管上司,如有逼迫申報取具甘結之事,屬官不行出首,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凡侵貪之案,如該員身故,審明實係侵盜庫帑,圖飽私囊者,即將伊子監追。

條例/tiaoli 6

一、監守盜倉庫錢糧,除審非入己者,各照那移本條律例定擬外,其入己數在一百兩以下至四十兩者,仍照本律問擬,准徒五年。其自一百兩以上至三百三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至六百六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至一千兩,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一千兩以上者,擬斬監候。勒限一年追完。如限内全完,死罪減二等發落,流徒以下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全完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減一等發落。如不完,流徒以下,即行發配。死罪人犯監禁,均再限一年,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三年限外不完者,死罪人犯永遠監禁。全完者,奏明請旨,均照二年全完減罪一等之例辦理。至本犯身死,實無家産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結豁免。其完贓減免之犯,如再犯贓,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文武官員犯侵盜者,俱免刺字。

條例/tiaoli 7

一、經紀花戶並車戶、船戶、駕掌代役人等,凡有監守之責,竊盜漕倉糧米入己,數滿六百石,擬斬監候;一百石,擬絞監候;六十石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二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五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不及五石,杖六十、徒一年。俱限四個月勒追,全完,應斬候者減為附近充軍,應絞候者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應軍流者減二等發落,應徒者免罪。不完,再限四個月勒追,全完,應斬候者減為邊遠充軍,應絞候者減為近邊充軍,軍流以下於原犯罪上減一等發落。逾限不完,徒罪及軍流罪即行發配;死罪人犯,計不完之數六百石者,入於秋審情實辦理;一百石以上,及不及一百石者,均入於秋審緩決,再限四個月勒追,限外不完,永遠監禁。全完者,原擬斬候之犯,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原擬絞候之犯,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駕掌人等,如有盜賣官船板木者,照盜賣漕糧例,分別計贓治罪。至押運漕糧官弁旗丁,及各直省倉糧,有犯監守自盜,仍各照本律問擬。

律/lü 265 | Changrendao cangku qianliang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不係監守,外皆是盜倉庫自倉庫盜出者坐錢糧等物,發覺而不得財,杖六十。從減一等。但得財者,不分首從,併贓論罪。併贓同前。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銀、糧、物”三字。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以上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雜犯。三流總徒四年。 八十兩,絞。雜犯。徒五年。其監守、値宿之人,以不覺察科罪。

條例/tiaoli 1

一、盜竊漕運糧米,數至一百石以上者,擬絞監候。其一百石以下,即照盜倉庫錢糧一百兩以下例辦理。

條例/tiaoli 2

一、凡竊匪之徒,穿穴壁封,竊盜庫貯銀錢、倉貯漕糧,未經得財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依律減一等。但經得財之首犯,數至一百兩以上者,擬絞監候。其一百兩以下,不分贓數多寡,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從者,一兩至八十兩,准徒五年;八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九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九十五兩至一百兩以上,俱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竊盜餉鞘、銀兩,即照竊盜倉庫錢糧,分別已未得財,各按首從,一例科罪。

條例/tiaoli 3

一、京城守城兵丁,由城上釣搧偸竊倉米,未經得贓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減一等,俱免刺。係旗人,銷除旗檔。其得贓至一百石以上者,首犯擬絞立決,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一百石以下,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俱照例刺字。旗人,銷除旗檔。其常人串通兵丁,由城上釣搧偸竊倉米者,罪亦如之。如該班官員有故縱徇隱等事,即照律與犯人同罪。若止疏於查察,及曠班不値者,交部分別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除經紀、花戶、車戶人等,監守自盜漕糧,各照本例分別問擬外,至並無監守之責,有犯偸竊漕糧,數至一百石以上,俱照常人盜漕糧例,擬絞監候,秋審入於情實。一百石以下,於發極邊煙瘴軍罪上加等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從犯均於本罪上加一等。其非轉運京通漕米,及各直省倉糧被竊,仍各照本例分別辦理。

門第26 | Xinglü er zeidao shang zhier 刑律二賊盜上之二

律/lü 266 | Qiangdao 強盜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事主財者,不分首從,皆斬。雖不分贓,亦坐。其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夥盜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但得財,皆斬。○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監候。得財、不得財皆斬,須看“臨時”二字。因盜而姦者,罪亦如之。不論成姦與否,不分首從。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審確,止依竊盜論。分首從、得財不得財。○ 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於竊盜不得財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毆人至折傷以上,絞;殺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凡強盜自首,不實不盡,只宜以名例自首律内至死減等科之,不可以不應從重科斷。竊盜傷人自首者,但免其盜罪,仍依鬪毆傷人律論。 家红按:據雍正、乾隆律,此處應有分段符。

條例/tiaoli 1

一、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請審決,梟示。凡六項有一於此,即引梟示,隨犯摘引所犯之事。若止傷人而未得財,首犯斬監候,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未得財,又未傷人,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2

一、凡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者,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處梟首示衆。如傷人不得財,首犯斬監候,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未得財,又未傷人,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江洋行劫大盜,俱照此例立斬,梟示。

條例/tiaoli 3

一、強盜内有老瓜賊,或在客店内用悶香、藥麪等物迷人取財,或五更早起,在路將同行客人殺害,此種兇徒拿獲之日,務必究緝同夥,并研審有無別處行劫犯案,不得將該犯解往他處,於被獲處監禁。俟關會行劫各案確實口供到日,審明具題,即於監禁處,照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仍知照原行劫之處,張掛告示,諭衆知之。

條例/tiaoli 4

一、事主呈報盜案失單,須逐細開明。如贓物繁多,一時失記,准於五日内續報,該地方官將原報、續報緣由,於招内聲明。至獲盜起贓,必須差委捕員,眼同起認。如捕役私起贓物,或借名尋贓,逐店搜察,或囑賊誣扳,指稱收頓,或將賊犯己物作贓,或買物栽贓,或混認瞞贓等弊事發,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擬外,其承問官不嚴禁詳審,該督撫不嚴飭題參者,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事主呈報盜情,不許虚誣捏飾,倘有並無被劫,而謊稱被劫,及以竊為強,以姦為盜者,俱杖一百。以人命、鬪毆等事報盜者,其本身無罪,亦杖一百。若本有應得之罪重者,照本罪從重問擬;本罪輕者,加一等治罪。若姦棍豪紳憑空捏報盜竊,藉以陷害平人,訛詐印捕官役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甲長、鄰佑扶同者,各照事主減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6

一、地方文武官員因畏疏防承緝處分,恐嚇事主,抑勒諱盜,或改強為竊者,均照諱盜例革職。承行書辦,杖一百。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或刑傷至篤廢者,除革職外,照故勘平人律治罪。該管司道、府廳、州縣不行查報,督撫不行查參者,俱交部照例議處。如有姦民以竊報強,挾制官長,希圖誣良索詐者,許州縣官詳明督撫,另委別州縣查訊,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7

一、凡竊盜等事,責令該地保、營汛兵丁分報各衙門、文武員弁協力追拿。如地保、汛兵通同隱匿不報,及地保已報文職,而汛兵不報武弁,或汛兵已報武弁,而地保不報文職者,均杖一百。若首報遲延,杖八十。

條例/tiaoli 8

一、爬越入城行劫,罪應斬決者,加擬[註]梟示。失察越城之官員、兵丁,分別參處責革。 家紅按:原書“加擬”作“加以”。

條例/tiaoli 9

一、凡投首之賊,借追贓名色,將平人捏稱同夥,或挾讎扳害,或索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皆斬立決。

條例/tiaoli 10

一、凡拿獲盜犯到案,即行嚴訊,如有供出行劫別案,訊明次數、贓物,取具確供。其在本省他邑者,即行通詳該督撫,無論他邑有無拿獲盜犯,總於贓物查起,事主認領之後,提解來省,併案審擬具題,將該犯即行正法。若係供出鄰省之案,其夥盜已獲者,應令該督撫關查明確,首從絶無疑義者,詳悉聲明,題請即行正法。如鄰省夥犯未獲,現獲之犯或任意抵賴,係彼案盜首而供為同夥,將來後獲之犯,或本係盜首,因同夥已經正法,轉推已決者為首犯,不無避重就輕之弊,應令各督撫詳加研鞫,務得實情。其無前項情弊者,不必虚擬罪名,另案具題,即於本案聲明,題請正法。倘行查被盜之州縣,有指已正法之盜作為首盜,或盜數未足,作為夥盜,希圖銷案,及州縣彼此行查盜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覆,以致案件不能完結者,該督撫查明題參,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1

一、凡問刑衙門鞫審強盜,必須贓證明確者,照例即決。如贓迹未明,招扳續緝,涉於疑似者,不妨再審。或有續獲強盜,無自認口供,贓迹未明,夥盜已決無證者,俱引監候處決。

條例/tiaoli 12

一、凡強盜重案,交與印官審鞫,不許捕官私行審訊,番捕等役私拷取供。違者,捕官參處,番役等於本衙門首枷號一個月,杖一百,革役。如得財,及誣陷無辜者,從重科罪。其承問官於初審之時,即先驗有無傷痕。若果無傷,必於招内開明“並無私拷傷痕”字樣。若疏忽不開,扶同隱諱,及縱容捕官私審者,即將印官題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3

一、凡強盜初到案時,審明夥盜贓數,及起有贓物,經事主確認,即按律定罪。其夥盜數目,以初獲強盜所供為確。初招既定,不許續報。如係竊賊,審明行竊次數,並事主初供,但搜有正贓,即分別定擬。若原贓花費,照例追變賠償。如事主冒開贓物,杖八十。其盜賊供出賣贓之處,如有伊親黨并胥捕人等藉端嚇詐者,計贓,加竊盜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14

一、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拿者,杖八十。如鄰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獲強盜一名者,官給賞銀二十兩,多者照數給賞。受傷者,移送兵部,驗明等第,照另戶及家僕軍傷例,將無主馬匹等物變價給賞。其在外者,以各州縣審結無主贓物變給。如營汛防守官兵捕賊受傷者,照绿旗陣傷例,分別給賞。若被傷身亡者,亦照绿旗陣亡例,分別給與身價銀兩。按:此兵部例也,應註明銀兩數目。

條例/tiaoli 15

一、各省拿獲盜犯,供出他省曾犯行劫者,不論罪輕罪重,研訊明確,毋庸解往質審。其鄰省地方官自行盤獲別省盜犯,及協同失事地方差役,緝捕拿獲者,均令在拿獲地方嚴行監禁,詳訊供詞,備移被盜省分。查明案情,贓證確實,即由拿獲省分定擬,題請正法。仍知照本省,將拿獲正法緣由,在失事地方張挂告示,明白曉諭。如果贓迹未明,或失事地方有夥盜待質,必須移解者,拿獲省分遴派文武官各一員,帶領解役兵丁,親身管押解送。仍預先知會前途經由地方,一體遴派員弁,挑撥兵役,接遞管解,遇夜寄監收禁。其道遠州縣,不及收監者,即令該地方官預期選撥幹役,前赴住宿處所,傳齊地保,知會營汛,隨同押解官弁,鎖錮防范。倘不小心管解,致犯脱逃,即將各役嚴審有無賄縱情弊,照例從重治罪,官員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16

一、凡審題盜竊等案,如另案内尚有別犯,應擬斬絞重罪者,仍照例分案具題外,如止一犯應擬斬絞,兩案罪名相同,例應從一科斷者,歸於一案内聲敘明晰具題,其另案即咨部完結。如有餘犯問擬軍流等罪者,亦隨咨案辦結。

條例/tiaoli 17

一、凡盜犯到案審實,先將各犯家産封記,候題結之日,將盜犯家産變賠。如該犯之父兄、叔姪知情分贓,並另有窩家者,審明治罪按:父兄、伯叔等治罪,即下條之杖流徒也,亦著落伊等名下追賠。倘案内各盜,或有並無家産,以及外來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内盜犯及窩家有家産者,除應賠本身贓物外,或有餘剩,概行變價代賠。倘有將無干親族,及並未分贓之親屬,株連賠累,該督撫查參議處。

條例/tiaoli 18

一、強竊盜賊現獲之贓,各令事主認領外,如強盜贓不足原失之數,將無主贓物賠補,餘剩者入官,將盜犯家産變價賠償。若諸色人典當收買盜贓及竊贓,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條例/tiaoli 19

一、強盜同居父兄、伯叔與弟,其有知情而不分贓者,如強盜問擬斬決,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問擬發遣,亦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雖經得財,而實係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減二等發落。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為盜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20

一、凡情有可原之夥盜内,如果年止十五歲以下,審明實係被人誘脅,隨行上盜者,無論分贓與不分贓,俱問擬滿流,不准收贖。

條例/tiaoli 21

一、強盜引線,除盜首先已立意欲劫某家,僅止聽從引路者,仍照例以從盜論罪外,如首盜並無立意欲劫之家,其事主姓名、行劫道路,悉由引線指出,又經分得贓物者,雖未同行,即與盜首一體擬罪,不得以情有可原聲請。

條例/tiaoli 22

一、事主報盜,止許到官聽審一次,認贓一次。所認贓物,即給主回家,不許往返拖累。違者,將承審官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23

一、滿州旗人有犯盜劫之案,俱照強盜本律定擬,不得以情有可原聲請。

條例/tiaoli 24

一、盜犯明知官帑,糾夥行劫,但經得財,將起意為首及隨同上盜者,擬斬立決,梟示。其在外瞭望接贓,並未上盜之犯,俱擬斬監候,秋審入於情實。若不知係屬官帑,仍以尋常盜案論。

條例/tiaoli 25

一、強盜案内免死減等,發遣為奴之犯,如果在配安分斂迹,或伊主圖占其妻女,或平人有意欺陵,將本犯致斃者,將伊主及平人照例治罪。如該犯怙惡不悛,或不服伊主管束,或無故欺陵平人,經伊主及平人毆打斃命,將伊主免其治罪,平人照本罪減一等定擬。

條例/tiaoli 26

一、凡用藥迷人,已經得財之案,將起意為首及下手用藥迷人,並迷竊為從已至二次按:此為從未下手者,及首先傳授藥方之犯,均照強盜律擬斬立決。其餘為從者按:此別於為從二次者,俱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有人已被迷,經他人救醒,雖未得財,將首先傳授藥方,轉傳貽害,及下手用藥迷人之犯,均擬斬監候,入於秋審情實。若甫經學習,雖已合藥,即行敗露,或被迷之人當時知覺,未經受累者,均發往伊犁等處為奴。倘到配之後,故智復萌,將藥方傳授與人,及復行迷竊,並脱逃者,請旨即行正法。其案内隨行為從之犯,仍各減一等定擬。

條例/tiaoli 27

一、竊盜拒捕,刃傷事主,罪應擬絞之犯,如聞拿畏懼,將原贓送還事主,確有證據者,准其照聞拿投首例,量減擬流。若只係一面之詞,別無證據,仍依例擬絞監候,秋審時入於緩決。

條例/tiaoli 28

一、因竊盜而強姦人婦女,凡已成者,擬斬立決。同謀未經同姦,及姦而未成者,皆絞監候。共盜之人不知姦情者,審確,止依竊盜論。

條例/tiaoli 29

一、竊盜臨時盜所拒捕護贓、護夥者皆是,及雖未得財,而未離盜所,逞兇拒捕,或雖離盜所,而臨時護贓格鬪已離盜所,護夥者不在此例殺人者,不論所殺係事主、鄰佑,將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幫毆,如刃傷及他物、手足,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拒捕未經幫毆成傷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傷人未死,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若傷非金刃,傷輕平復,首犯改發邊遠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發近邊充軍。拒捕未經成傷者,首犯發近邊充軍,為從各杖一百、徒三年。如被事主事後搜捕,起意拒捕者,仍依罪人拒捕本律,分別殺傷科斷。

條例/tiaoli 30

一、竊盜棄財逃走,與未經得財逃走,被事主追逐拒捕,或夥賊攜贓先遁,後逃之賊被迫拒捕,及已經逃走,因見夥犯被獲,幫護拒捕,因而殺人者,首犯俱擬斬監候。為從幫毆,如刃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附近充軍。未經幫毆成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傷人未死,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首犯擬絞監候,從犯減等擬流。若傷非金刃,傷輕平復,並拒捕未經成傷者,及事後追捕,有拒捕殺傷者,仍各依罪人拒捕本律科斷。如逃走並未棄財,仍以臨時護贓格鬪論。

條例/tiaoli 31

一、凡行劫漕船盜犯,審係法無可貸者,斬決,梟示。

條例/tiaoli 32

一、凡強盜案内情有可原發遣之犯,如脱逃例應正法者,定案時,均聲明“免死減等”字樣。

條例/tiaoli 33

一、恭遇御駕駐蹕圓明園,及巡幸之處,若有匪徒偸竊附近倉廒、官廨,拒傷官弁兵丁者,如相距宮墻在一里以内,刃傷及折傷以上之首犯,斬立決;為從,發伊犁,給官兵為奴。傷非金刃,傷輕平復之首犯,發伊犁,給官兵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在一里以外、三里以内,刃傷及折傷以上之首犯,絞立決;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傷非金刃,傷輕平復之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行竊之罪,有重於流徒者,各於本例上加拒捕罪二等。若拒捕殺死官弁兵丁者,無論一里、三里以内,首犯斬決,梟示;為從幫毆,如刃傷及折傷者,絞立決。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絞監候。未經幫毆者,發伊犁,給官兵為奴。如値御駕不駐蹕之日,仍照本例行。

條例/tiaoli 34

一、糧船水手行劫殺人,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得財,俱擬斬立決,梟示,恭請王命,先行正法。其搶奪案内,下手殺人之犯,亦照行劫殺人例正法,梟示。為從幫毆,如刃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立決。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擬絞監候。未經幫毆成傷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尋常挾讎謀故殺者,均擬斬立決。若審無謀故重情,但經聚衆互毆,即照廣東等省械鬪讎殺例,一體懲辦。其藏有火鎗、擡鎗者,雖未點放傷人,亦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以上各犯被獲時,有恃衆持械拒捕傷人者,除原犯斬梟,罪無可加外,罪應斬決者,均加擬梟示,恭請王命,先行正法;罪應絞決者,改為斬決;應絞候者,改為絞決;應發遣者,改為絞候。若拒捕殺人,為首無論罪名輕重,均擬斬立決,梟示,恭請王命,先行正法。為從幫同拒捕之犯,即照拒捕傷人,一例科斷。至糧船經過地方,遊幫匪徒有搶劫殺人,及被獲時拒捕殺傷人者,均照糧船水手搶劫拒捕例辦理。其執持兇器,未經滋事者,即照執持兇器未傷人杖一百例上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仍責成該管糧道總運官,督率運弁,日夜稽查,於泊船時,依地方保甲之法,逐船按册點驗。其有並無腰牌者,立即會同地方營汛拿獲審明,分別懲辦。旗丁、頭舵如遇有形迹可疑之人,容隱不報者,一併治罪。該幫弁意存玩縱,從嚴參處。

條例/tiaoli 35

一、山東省拿獲匪犯,審有執持器械,結捻、結幅情事,如係強劫得贓者,仍照強盜本律問擬。將案内法無可貸,罪應斬決之首從各犯,加擬梟示。行劫未得財者,仍照定例科斷。若執持軍器,聚衆搶奪得贓,不論贓數多寡,數至四十人以上,為首照強盜律擬斬立決,為從擬絞監候。被脅同行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為首擬斬立決,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五人以上,首犯亦照前擬遣,為從各犯俱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計贓逾貫,及另有拽刃等項名目者,各照本律例,從其重者論。其執有軍器,聚衆搶奪,未經得財,如聚衆在四十人以下[註],及十人以上,即比照強盜未得財例,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五人以上,首犯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從犯杖一百、徒三年。其案内造意之捻首、幅首,身雖不行,但經夥犯搶奪,即按人數多寡,照為首例問擬。如搶劫未經結捻、結幅,並聚衆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各照本律問擬。若問擬遣軍人犯脱逃回籍,復行入捻、入幅搶奪,或向原拿兵役尋釁報復,除實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家紅按:原書“下”作“上”。

條例/tiaoli 36

一、川省差役藉傳證起贓等事掃通之案,無論有無牌票,但經聚衆執持軍火器械,直入人家,虜掠牲畜資財,將為首及幫同動手之犯,均照捕役為盜例,擬斬立決。如有虜掠人口,燒毀房屋,並拒捕及殺傷人情事,加擬[註1]梟示。其擇肥而噬,教賊誣扳,因而掃通者,身雖不行,仍以為首論,擬斬立決,加擬[註2]梟示。同行未經動手者,無論事後曾否分贓,均擬斬監候,秋審入於情實。兵丁有犯,照差役一律擬斷。 家紅按1-2:原書“加擬”作“加以”。

條例/tiaoli 37

一、用藥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如人藥並獲,即比照用藥迷人已經得財例,將起意為首,及下手用藥迷人,並迷拐為從已至二次,及首先傳授藥方之犯,均照強盜律,擬斬立決。其餘為從,均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或藥已丟棄,無從起獲,必須供證確鑿,實係迷拐有據,方照此辦理。若藥未起獲,又無確鑿證據,仍照尋常誘拐例,分別知情、不知情科斷。

條例/tiaoli 38

一、捕役並防守礅卡或緝盜汛兵及營兵為盜,均照律擬斬立決。如捕役兵丁起意,為首斬決,梟示,為從仍擬斬決。其情節重大,非尋常行劫可比者,該督撫酌量分別梟示。失察之該管官,交部議處。該管官逼勒改供,或捏稱革役,該上司不能查出,一併交部議處。如捕役兵丁分贓通賊,及與巨盜交結往來,奉差承緝,走漏消息,及本非承緝,走漏消息,致令脱逃者,不分曾否得財,均照本犯一體治罪。知情故縱,照窩主知情存留例,分別治罪。若不知情,止係查緝不力,照不應重律科斷。至書差人等,臨時得贓賣放,亦照本犯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39

一、廣東、廣西二省強劫盜犯,如有行劫後因贓不滿慾,復將事主人等捉回勒贖者,無論所糾人數多寡,及行劫次數,為首之犯擬斬立決,梟示,恭請王命,先行正法。其案内從犯,仍按強盜本律科斷。

條例/tiaoli 40

一、強盜案内有知而不首,或強逼為盜,臨時逃避,行劫後,分與贓物,以塞其口,與知強盜後,而分所盜之贓,數在一百兩以下者,俱照共謀為盜,臨時畏懼不行,事後分贓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所分贓至一百兩以上,按准竊盜為從律,遞加一等定擬;一百二十兩以上,仍照例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41

一、凡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及毆事主至折傷以上,首夥各犯俱不准自首外,其傷人首夥各盜,傷輕平復,如事未發而自首,及強盜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均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係聞拿投首者,擬斬監候。未傷人之首夥各盜,及窩家盜線,事未發而自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聞拿投首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面刺“改遣”二字。以上各犯,如將所得之贓悉數投報,及到官後追賠給主者,方准以自首論。若贓未投報,亦未追賠給主,不得以自首論。遇有脱逃被獲新疆遣犯,及實發雲貴、兩廣人犯,均照例即行正法;流犯,仍加等調發。至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等物之強盜自首,依放火故燒本律擬流。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42

一、強盜首夥各犯,於事未發覺及五日以内,果能悔罪捕獲他盜及同伴,解官投首者,係傷人盜犯,於遣罪上減一等,擬杖一百、徒三年;未傷人盜犯,照律免罪。若在五日以外,或聞拿將他盜及同伴捕獲,解官投首者,係傷人盜犯,於斬罪上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傷人盜犯,杖一百、徒三年。至拿獲盜犯之眼線,如曾為夥盜悔罪,將同伴指獲,致被供出者,如在五日以外,照傷人首盜聞拿投首例,擬斬監候。若犯事之後五日以内,指獲同伴,旋被供出獲案,審明同夥,確有實據者,照強盜免死減等例,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並無同夥確據,審係盜犯挾恨誣扳,即予免究。

條例/tiaoli 43

一、京城大、宛兩縣並五城所屬地方盜劫之案,一經審實,照律斬決,仍加梟示,於犯事地方懸竿示衆,以昭炯戒。俟數年後盜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44

一、京城盜案,除徒手行強,當被拿獲,既未得財,又未傷人者,仍照舊例辦理外,如有持火執械,入室威嚇,擲物打人重情,雖未得財傷人,兇惡情形業經昭著,即將為首之犯擬絞監候,為從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俟數年後盜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45

一、盜劫之案,依強盜已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律,俱擬斬立決。把風接贓等犯,雖未分贓,亦係同惡相濟,照為首一律問擬,不得以情有可原,量為末減。倘地方官另設名目,曲意開脱,照諱盜例參處。

條例/tiaoli 46

一、粤東内河盜劫,除尋常行劫僅止一二次,夥衆不及四十人,並無拜會及別項重情,仍照例具題外,如行劫夥衆四十人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有拜會結盟,拒傷事主,奪犯傷差,假冒職官,或行劫三次以上,或脱逃二三年後就獲各犯,應斬決者,均加梟示,恭請王命,先行正法。

條例/tiaoli 47

一、老瓜賊内傳授技藝,在家分贓者,照強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律,擬斬立決。其跟隨學習之人,雖未同行,俱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如無學習確證,僅止與賊往來熟識,照知情不首律,杖一百。

條例/tiaoli 48

一、洋盜案内被脅在船,為匪服役如搖櫓、寫帳等項,均以服役論,或事後被誘上船,及被脅雞姦,並未隨行上盜者,自行投首,照律免罪。如被拿獲,均杖一百、徒三年。年未及歲,仍照律收贖。如已經在盜所自行逃回,欲行投首,尚未到官,即被拿獲,仍同自首,免罪。若已經到家,並不到官呈首,旋被拿獲,不得同自首論。

條例/tiaoli 49

一、洋盜案内接贓瞭望之犯,照首盜一例斬梟,不得以被脅及情有可原聲請。如投回自首,照強盜自首例分別定擬。此外實在情有可原,如十五歲以下被人誘脅,隨行上盜,仍照本例問擬。

門第27 | Xinglü san zeidao zhong zhiyi 刑律三賊盜中之一

律/lü 267 | Jieqiu 劫囚

凡劫囚者,皆不分首從斬。監候。但劫即坐,不須得囚。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與囚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雖有服親屬,與常人同。竊而未得囚者,減二等。因而傷人者,絞監候;殺人者,斬。監候。雖殺傷被竊之囚,亦坐前罪,不問得囚與未得囚。為從各減一等。承竊囚與竊而未得二項。若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衆中途打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傷差人者,絞監候。殺人及聚至十人九人而下,止依前聚衆科斷,為首者斬監候;下手致命者,絞監候。為從各減一等。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止坐尊長。若家人亦曾傷人者,仍以凡人首從論。家長坐斬,為從坐流。不言殺人者,舉輕以該重也。○其不於中途而在家打奪者,若打奪之人原非所勾捕之人,依威力於私家拷打律。主使人毆者,依主使律。若原係所勾捕之人自行毆打,在有罪者,依罪人拒捕律;無罪者,依拒毆追攝人律。按:此律註本於《瑣言》。

條例/tiaoli 1

一、糾衆行劫在獄罪囚,如有持械拒殺官弁者,將為首及為從殺官之犯,依謀反大逆律,凌遲處死,親屬緣坐。下手幫毆有傷之人,擬斬,梟示。隨同餘犯,俱擬斬立決。若拒傷官弁及殺死役卒者,為首並預謀助毆之夥犯俱擬斬立決,梟示。其止傷役卒者,將為首及幫毆有傷之夥犯,俱擬斬立決。隨同助勢,雖未傷人,亦擬斬候,秋審時入於情實。若並未傷人,將起意劫獄之首犯擬斬立決,為從者俱擬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

條例/tiaoli 2

一、官司差人捕獲罪人,有聚衆中途打奪,毆差致死,為首者,不論曾否下手,擬斬立決;為從下手致命,傷重致死者,絞決。幫毆有傷者,不論他物、金刃,擬絞監候。隨同拒捕,未經毆人成傷之犯,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傷差未至死者,首犯仍照律擬絞監候。但經聚衆奪犯,雖未傷人,首犯亦照因而傷人律,從重擬絞;為從之犯,仍照律坐罪。若數年後此風稍息,請旨仍復舊律遵行。

條例/tiaoli 3

一、官司差人捕獲罪人,有僅止一二人中途打奪者,無論有無傷差,為首者均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若毆差至死,即照聚衆打奪殺人本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4

一、凡官司勾攝罪人,已在該犯家拿獲,如有為首糾謀,聚至三人以上,持械打奪傷差者,即照中途奪犯例,分別殺傷治罪。若並未糾約聚衆,實係一時爭鬪拒毆,致有殺傷,仍照各本律定擬。其非本案罪犯,及非所勾捕之人,無論在途、在家,俱以凡鬪論。差人藉端滋擾,照例從重治罪,地方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官司差人捕獲罪人,如有尊長率領卑幼,及家長率領奴僕、雇工,毆差奪犯,並殺死差役一命案内,隨從之卑幼、奴僕、雇工曾經殺傷人者,照律依為從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在場助勢,並未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殺死差役非一家二命,及二命以上案内,為從下手致死之卑幼、奴僕、雇工俱擬絞監候,幫毆傷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在場助勢,並未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268 | Baizhou qiangduo 白晝搶奪人少而無兇器,搶奪也。人多而有兇器,強劫也。按:此註本於《箋釋》,原在律文首句“搶奪”下,雍正三年移改。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不計贓杖一百、徒三年。計贓併贓論重者,加竊盜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者,監候。為從各減為首一等。並於右小臂膊上刺“搶奪”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而乘時搶奪人財物,及拆毀船隻者,罪亦如之。亦如搶奪科罪。○其本與人鬪毆,或勾捕罪人,因而竊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奪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若竊奪有殺傷者,各從故鬪論。其人不敢與爭而殺之曰故,與爭而殺之曰鬪。

條例/tiaoli 1

一、凡問白晝搶奪,要先明事犯根由,然後揆情剖決。在白晝為搶奪,在夜間為竊盜。在途截搶者,雖昏夜仍問搶奪,止去“白晝”二字。若搶奪不得財,及所奪之物即還事主,俱問不應。如搶割田禾,依搶奪科之。探知竊盜人財,而於中途搶去,准竊盜論,係強盜贓,止問不應。若見分而奪,問盜後分贓。其親屬無搶奪之文,比依恐嚇科斷。

條例/tiaoli 2

一、凡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攝為由,毆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實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發邊遠充軍;再犯,發原搶奪地方,枷號兩個月,照前發遣。里老、鄰佑知而不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者,各治以罪。里老、鄰佑,依同行知有謀害而不救阻律,杖一百;官司,照故出人罪律科斷。

條例/tiaoli 3

一、凡白晝搶奪,三犯者,擬絞立決。如不及三犯,照所犯之罪發落。若因搶奪問擬軍流徒罪,在配、在逃復犯搶奪,無論糾搶、夥搶、獨搶,曾否得免併計。如本係雲貴、兩廣極邊煙瘴人犯,有犯即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其餘原犯軍流徒罪,復搶一二次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三次以上,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其搶奪問擬軍流徒罪,釋回後,復犯搶奪一二次,贓未滿貫者,發往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三次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五次以上,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如搶奪初犯五次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八次以上,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若按次各不及前數者,均依本律辦理。倘為首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仍照例擬絞監候。至搶竊同時並發之案,除搶多竊少,不得以竊作搶併擬,仍各從其重者論外,如竊多搶少,即應將搶奪併計,照糾竊次數科罪。

條例/tiaoli 4

一、苗人聚衆至百人以上,燒村、劫殺、搶虜婦女,拿獲訊明,將造意首惡之人即在犯事地方斬決,梟示。其為從内如係下手殺人、放火、搶虜婦女者,俱擬斬立決。若止附和隨行,在場助勢,照紅苗聚衆例,枷號三個月。臨時脅從者,枷號一個月。至尋常盜劫搶奪,仍照内地搶奪例完結。其有虜掠婦女勒贖,尚未姦污者,仍照苗人伏草捉人勒贖例定擬。

條例/tiaoli 5

一、凡白晝搶奪殺人者,擬斬立決。為從幫毆,如刃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未經幫毆成傷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傷人未死,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首犯仍照本律擬斬監候,為從改發邊遠充軍。傷非金刃,傷輕平復之首犯,改發極邊煙瘴充軍。年在五十以上,刃傷及折傷為從,仍照原例發近邊充軍。傷非金刃,傷輕平復,為首發邊遠充軍。拒捕未經成傷之首犯,發近邊充軍;為從,各杖一百、徒三年。俱照本例刺字。

條例/tiaoli 6

一、白晝搶奪人財物,除贓在七十兩以下者,仍依律擬以滿徒外,其贓至八十兩以上,即按律遞加竊盜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兩以上者,仍照盜竊滿貫律,擬以絞監候。

條例/tiaoli 7

一、凡大江洋海出哨官弁兵丁,如遇商船遭風,尚未覆溺,及著淺不致覆溺,不為救護,反搶取財物,拆毀船隻者,照江洋大盜例,不分首從,斬決,梟示。如遭風覆溺,人尚未死,不速救援,止顧撈搶財物,以致商民淹斃者,為首照搶奪殺人律,斬立決;為從照搶奪傷人律,斬監候。如見船覆溺,搶取貨物傷人,未致斃命,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斬監候。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改發極邊煙瘴充軍。年在五十以上,發邊遠充軍。未傷人者,為首照搶奪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贓逾貫者,絞監候。如有兇惡之徒,明知事犯重罪,在外洋無人處所,故將商人全殺滅口,圖絶告發者,但係同謀,均照強盜殺人律,斬決,梟示。如見船覆溺,並未搶取貨物,但阻撓不救,以至商民淹斃者,為首照故殺律斬監候,為從照知人謀害不即救護律杖一百。官弁題參革職,兵丁革除名糧,均折責發落。如淹死人命在先,弁兵見有漂失無主船貨,撈搶入己者,照得遺失官物,坐贓論罪。

條例/tiaoli 8

一、大江洋海出哨兵弁,乘危撈搶之案,所搶財物,照追給主。如不足數,將首犯家産變賠,無主贓物入官。其在船將備,如同謀搶奪,雖兵丁為首,該弁亦照為首例治罪。其不同謀而分贓者,以為從論。若實係不能約束,並無同謀分贓情弊,照鈐束不嚴例議處。以上弁兵,除應斬決及梟示者不准自首外,其應斬候、絞候者,若事未發覺而自首,杖一百、徒三年;軍流以下,概准寛免。如係聞拿投首,應斬候、絞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軍罪以下,減二等發落,仍追贓給主。如有誤坐同船,並未分贓之人,能據實首報,除免罪外,仍酌量給賞。其哨船未出口之前,取同船兵丁不致搶物為匪連名甘結,令在船將弁加結,申送該管上司存案。巡哨回日,仍取同船兵丁甘結,轉送該管上司。其上司如不係同船,失於覺察,或通同庇匿,及地方州縣,若據難民呈報,不即查明轉詳,反行抑諱,及道府不行察報,督撫、提鎮不行查參者,均照例議處。再,營汛弁兵如能竭力救護失風人船,不私取絲毫貨物者,該管官據實申報督撫、提鎮,按次記功,照例議敘。倘弁兵因救援商人或致受傷被溺,詳報督撫,查明優恤。

條例/tiaoli 9

一、凡邊海居民以及採捕各船戶,如有乘危搶奪,但經得財,並未傷人者,均照搶奪本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搶取貨物,拆毀船隻,致商民淹斃,或傷人未致斃命者,俱照前例分別治罪。有能救援商船,不取財物者,該督撫亦酌量給賞。

條例/tiaoli 10

一、江南通州、崇明、昭文沙民夥衆爭地,除不持器械爭奪,及聚衆不及四五十人者,照侵占他人田宅律科斷。如係執持器械,及聚衆四五十人,有抗官重情者,照光棍例,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逼勒同行之人,各杖一百。

條例/tiaoli 11

一、直省不法之徒,如乘地方歉收,夥衆搶奪,擾害善良,挾制官長,或因賑貸稍遲,搶奪村市,喧鬧公堂,及懷挾私憤,糾衆罷市辱官者,俱照光棍例治罪。若該地方官營私怠玩,激成事端,及弁兵不實力緝拿,一併嚴參議處。

條例/tiaoli 12

一、搶奪、竊盜殺人之案,如數人共殺一人,無論金刃、他物、手足,以致命重傷者為首,在場助力,或致命而非重傷,或重傷而非致命者,以為從論。如俱係致命重傷,以金刃者為首,手足、他物為從。如俱係金刃,及俱係他物、手足致命重傷,無可區別者,有主使,以主使者為首,下手者為從;無主使,以先下手者為首,後下手者為從。其同案搶竊,不知拒捕情事者,仍各照搶奪竊盜本律首從論。

條例/tiaoli 13

一、凡臺灣盜劫之案,罪應斬決者,照江洋大盜例斬決,梟示。他如聚衆散箚豎旌,妄布邪言,書寫張帖,煽惑人心,搶奪殺人放火,光棍搶奪路行婦女,強姦致死,劫囚越獄,與番人彼此讎忿,聚衆搶奪殺人等案内,造意為首,罪應立決者,均照黔楚兩省例,斬決,梟示。正法後,即傳首原犯地方示衆。其附合為從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於各審案後附疏聲明。

條例/tiaoli 14

一、饑民爬搶,除糾夥執持軍器刀械,威嚇按捺事主,搜劫多贓者,仍照強盜本律科斷外,如有聚衆十人以上,至數十人,執持木棍等項,爬搶糧食,並無攫取別贓者,為首擬斬監候,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十人以下,持械爬搶者,為首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減一等。其徒手並未持械者,仍照搶奪本律科斷。

條例/tiaoli 15

一、搶奪之案,如結夥騎馬持械,並聚至十人以上,倚強肆掠,兇暴衆著者,無論白晝昏夜,及在途在野、江河湖港,均照強盜律,不分首從,擬斬。被脅同行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聚衆不及十人,而數在三人以上,但經持械威嚇,及捆縛按捺,並傷事主者,為首及在場動手之犯,亦照強盜律擬斬立決;為從在場並未動手者,均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結夥僅止二人,但有持械威嚇事主情事,及雖未持械,而結夥已至十人以上者,首犯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結夥不及十人,俱係徒手搶奪者,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從犯杖一百、徒三年。數在三人以下者,仍照搶奪各本律例定擬。至回民結夥搶奪,及四川等省匪徒搶奪,例有專條者,仍與此例相比,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16

一、新疆地方兵丁跟役,如有白晝搶奪殺人,及為強盜等事,該辦事大臣審實,一面奏聞,一面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7

一、凡回民搶奪結夥在三人以上,不分首從,俱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有脱逃被獲,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仍迴避回疆附近地方。如數在二人以下,審有糾謀持械逞強情形者,亦照前擬軍。若止一時乘間徒手攫取,尚無逞兇情状者,仍照搶奪本律擬徒。

條例/tiaoli 18

一、凡因失火而乘機搶奪,除有殺傷及計贓重者,仍照定例問擬外,其但經得財,罪應擬以杖徒者,俱照本律加一等治罪,將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均於面上刺“搶奪”二字。[註] 家紅按:原書“二字”僅作“字”。

條例/tiaoli 19

一、凡黔、楚兩省相接紅苗,彼此讎忿,聚衆搶奪者,照搶奪律治罪。人數不及五十名,傷人為首者,枷號兩個月,為從者一個月。殺人者,斬監候,下手者枷號三個月,為從者四十日。聚至五十人者,雖不殺人,為首者亦斬監候,為從者枷號五十日。殺人者,斬決,下手之人絞監候,為從者各枷號兩個月。聚至百人者,雖不殺人,為首者斬決,為從者各枷號兩個月。殺人者,斬決,梟示,下手之人俱斬監候,為從者各枷號三個月。所搶人畜、財物,追還給主。

條例/tiaoli 20

一、凡苗人犯搶奪,該管土官約束不嚴,俱交部議。若至百人以上,土司府州革職,百戶寨長罷職役,滿杖。知情故縱者,革職,枷號一個月。俱不准折贖。若教令指使,或通同圖利者,照為首例治罪。

條例/tiaoli 21

一、搶竊拒傷事主,傷輕平復之案,如兩人同場拒傷一人,一係他物,一係金刃,無論先後下手,以金刃傷者為首。如金刃傷輕,他物傷重,而未至折傷者,仍以金刃傷者為首。如一係刃傷,一係他物折傷,刃傷重,以刃傷為首;折傷重,以折傷為首。刃傷與折傷俱重,無可區別者,以先下手者為首。若俱係金刃,或俱係他物,以致命重傷為首。如俱係致命重傷,或俱係他物折傷,亦以先下手者為首。若兩人共拒一人,係各自拒傷,並不同場者,即各科各罪,各以為首論。

條例/tiaoli 22

一、奉天地方匪徒糾夥搶奪,不論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但有一人執持鳥鎗搶奪者,不分首從,照響馬強盜例,擬斬立決,梟示。其執持尋常器械搶奪者,分別是否十人及三人以上,並有無倚強肆掠情形,按照搶奪本例科斷。結夥不及三人,但有持械威嚇事主情事,除實犯死罪外,餘俱不分首從,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面刺“搶奪”二字。若僅止一二人乘便攫取財物,並無持械威嚇事主情事,仍照搶奪本律問擬。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3

一、川省匪徒並河南、安徽、湖北等三省交界地方,及山東之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蘇之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如有紅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於場市人煙湊集之所,横行搶劫,糾夥不及五人者,不分首從,俱改發伊犁,分給該處察哈爾及駐防滿洲官兵為奴。但傷人者,如刃傷及折傷以上,擬斬監候。傷非金刃,傷輕平復,擬絞監候。有拒捕殺人者,將為首殺人之犯擬斬立決,為從幫毆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斬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擬絞監候。未經幫毆成傷者,發往伊犁為奴。如糾夥五人以上,無論曾否得財,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同搶者俱擬絞監候。若拒捕奪犯,殺傷兵役,並事主及在場之人者,審明首犯,即行正法,梟示;按:搶奪條内忽添入奪犯一層,何也?在場加功及助勢者,俱擬絞立決。同謀搶奪,而拒捕奪犯之時,並未在場者,仍照光棍為從本例,擬絞監候。以上各匪犯父兄、牌甲,俱依盜案例,查明是否知情分贓,或止失於覺察,分別懲處。

條例/tiaoli 24

一、川省匪徒並河南、安徽、湖北等三省交界地方,及山東之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蘇之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如有紅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野攔搶,未經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數止二三人者,犯該徒罪以上,不分首從,俱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充軍。如四人以上至九人者,不分首從,俱改發伊犁,分給該處察哈爾及駐防滿洲官兵為奴。但傷人者,如刃傷及折傷以上,擬斬監候。傷非金刃,傷輕平復,擬絞監候。有拒捕殺人者,將為首殺人之犯擬斬立決,為從幫毆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斬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擬絞監候。未經幫毆成傷者,發往伊犁為奴。若數至十人以上,無論傷人與否,為首擬斬立決,為從擬絞監候;被脅同行者,發烏魯木齊給官兵為奴。倘有殺人奪犯傷差等事,有一於此,即將為首之犯正法,梟示。在場加功及助勢者,俱擬絞立決。同謀搶奪,而拒捕奪犯之時並未在場者,擬絞監候。以上各匪犯父兄、牌甲,俱依盜案例,查明是否知情分贓,或止失於覺察,分別懲處。

條例/tiaoli 25

一、凡湖北省匪徒搶奪之案,除實係尋常搶奪,仍照定例辦理外,如聚衆至十人以上,及雖不滿十人,但有執持器械,入室嚇禁事主,搜劫財物情事,無論是否白晝昏夜,悉照強盜本律本例,分別法所難宥、情有可原定擬。如在江河湖港,亦無論是否白晝昏夜,事主行船泊船,悉照沿江濱海行劫之例,分別定擬。俟數年後該省盜風稍息,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6

一、搶奪洋藥,仍照搶奪本律例科斷。如係漏税之物,於本罪上酌減一等。

條例/tiaoli 27

一、事主聞警逃避,乘間搶奪無人看守空室財物,如僅止一二人,並未持械者,照搶奪律問擬。若夥衆三人以上,持械者,照搶奪律加等問擬。倘事主及雇工人等往捕,護贓護夥,持械格鬪,有殺傷者,照強盜律治罪。鄰佑人等往捕,有拒捕者,照搶奪拒捕,分別殺傷科斷。

門第28 | Xinglü si zeidao zhong zhier 刑律四賊盜中之二

律/lü 269 | Qiedao 竊盜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但得財不論分贓、不分贓,以一主為重,併贓論罪;為從者,各指上得財、不得財言減一等。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併贓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贓四十兩,雖各分得四兩,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絞監候,以曾經刺字為坐。○掏摸者,罪同。一兩以下,杖六十。一兩以上至一十兩,杖七十。二十兩,杖八十。三十兩,杖九十。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三犯,不論贓數,絞監候

條例/tiaoli 1

一、竊盜、搶奪、掏摸等犯,事犯到官,應將從前犯案次數併計科罪。若遇恩赦,其從前所犯原案,咸予赦除,免其併計,並免刺字。有犯,仍以初犯論。如得免併計之後,再行犯竊,復遇恩赦後,犯案到官,審係再犯、三犯,俱按照初次恩赦後所犯次數併計,照律科罪。若遇清理庶獄恩旨,免罪不免刺者,仍行併計,按照從前次數定擬。

條例/tiaoli 2

一、竊盜恭遇恩詔,得免併計後,三犯擬流,復遇恩赦,累減釋放。如再犯竊,仍以三犯科斷。

條例/tiaoli 3

一、五城、兩縣及五營内務府捕役拿獲竊賊者,俱限即日禀報本管官。如晩間拿獲,限次早禀報該管官,訊明被竊情由,將事主年貌、姓名、住址及所失贓物詳記檔案,即令事主回家,不必一同解送該管上司衙門。如贓物現獲,即出示令事主認領。倘不法捕役,違限不行呈報,任意勒索事主,許事主赴都察院呈告,將捕役照恐嚇取財例治罪。其該管官有失於覺察,及任意縱容者,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凡旗人及旗下家奴肆行偸竊,犯罪至發遣以上者,將失察旗人為竊之該管官,及失察家奴為竊之家主,俱照旗人為盜例,交部分別議處。若能於事未發覺之前,自行查出送部治罪者,免議。

條例/tiaoli 5

一、直省州縣拿獲竊盜,到案取具確供,計贓在五十兩以上者,即同捕官帶同捕役搜驗,原贓給主收領。如贓在四十兩以下,捕官帶同捕役前往搜驗。如州縣捕官聽捕役私自搜贓,以致中飽者,除捕役與盜竊同科外,將該州縣捕官照失察捕役為盜例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拿獲竊盜,承審官即行嚴訊。除贓至滿貫,及三犯計贓五十兩以上,律應擬絞者,俱即歸犯事地方完結外,若審出多案,應照積匪猾賊例擬遣者,其供出鄰省、鄰邑之案,承審官即行備文專差關查。若贓證俱屬相符,毫無疑義,即令拿獲地方迅速辦結,毋庸將人犯再行關解別境。倘或贓供不符,首從各別,必應質訊,或鄰境拿獲人衆,勢須移少就多者,承審官即將必應移解質審緣由,詳明各該上司,僉差妥役,將犯移解鄰邑,從重歸結。如有借端推諉,及刪減案情,希圖就事完結者,即將原審之州縣官分別參處。

條例/tiaoli 7

一、凡外國進貢使臣到京之時,即令該地方官兵在各館門首嚴加巡查。如遇有偸竊外使人犯,一經拿獲,除贓重者仍照律辦理外,其罪應杖刺者,加枷號一個月,枷滿之日,照例發落。如外使報竊,而賊犯無獲,將巡查之兵役杖一百,該地方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朝鮮使臣來京,其隨帶貨物、銀兩遇有偸竊,將該管地方官及護送官均照餉鞘被失例,嚴加議處。所失銀物,著落地方官並統轄專管之各上司,按股賠還。仍緝拿偸竊之人,照行竊餉鞘例,計贓從重科斷,追贓入官。如來使人等有藉詞妄報,滋生事端情弊,由禮部行知該國王,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9

一、各省營鎮責成將備,督率兵弁,偵緝賊匪,其緝獲之賊,送縣審究。如賊犯到縣,狡供翻異,許會同原獲營員質審。如係良民被誣,並無贓證,兵丁、營員照例分別議處治罪。若地方官果能將捕役豢縱之處審查究擬,免其失察處分,仍將獲賊之弁兵,計贓案多寡,分別獎勵。

條例/tiaoli 10

一、竊盜再犯計贓,罪應杖六十者,加枷號二十日;杖七十者,加枷號二十五日;杖八十者,加枷號三十日;杖九十者,加枷號三十五日;杖一百者,加枷號四十日,俱交保管束。倘不加禁約,致復行為竊,除原保係父兄、子弟人等,仍分別知情、分贓究擬外,其餘俱按賊人所犯,罪應杖笞者,將原保笞四十;徒罪以上者,原保杖八十。知情故縱者,比照窩主不行又不分贓為從論科罪,免刺;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至行在拿獲竊盜,罪應杖笞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徒罪以上,仍照本律定擬。

條例/tiaoli 11

一、回民行竊,除贓數滿貫,罪無可加,及無夥衆持械情状者,均照律辦理外,其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無論繩鞭、小刀、棍棒,俱不分首從,不計贓數、次數,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行竊者,於軍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十人以上,雖無執持器械,而但行竊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之例擬軍。如行竊未得財,各於軍徒罪上減一等問擬。

條例/tiaoli 12

一、姦匪夥衆丟包誆取財物,照白晝搶奪人財物律治罪,刺字。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擬絞監候。如有拒捕殺傷人者,亦照賊犯搶竊之例,將地方官扣限查參。

條例/tiaoli 13

一、竊盜三犯,除贓至五十兩以上,照律擬絞外,其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改發雲貴[註]、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三十兩以下,至十兩以上者,改發邊遠充軍。如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家紅按:原書“雲貴”作“雲南”。

條例/tiaoli 14

一、竊盜三犯,應按其第三犯竊贓多寡,照定例分別軍流遣絞,毋得將從前初犯、再犯業已治罪之贓通算,以致罪有重科。

條例/tiaoli 15

一、積匪猾賊為害地方,審實,不論曾否刺字,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條例/tiaoli 16

一、竊盜於得免併計之後,因竊問擬軍流徒罪,在配釋回,復行犯竊,如止一二次,同時並發者,按照得免併計後犯竊到官次數,分別初犯、再犯、三犯科罪。若不知悛改,連竊三次以上,同時併發者,照積匪猾賊例定擬。

條例/tiaoli 17

一、未經得免併計之犯,因竊問擬軍流徒罪,在配釋回,不知悛改,如為首糾夥疊竊至四次,或雖未糾夥,而被糾疊竊及獨竊至六次者,並初犯、再犯之賊,為首糾竊至六次,或未糾夥,而被糾疊竊及獨竊至八次者,均照積匪猾賊例擬軍。其未經得免併計之犯,因竊問擬軍流徒罪,在配釋回,為首糾竊三次,或被糾疊竊及獨竊四次,並初犯、再犯之賊,為首糾竊四次,或被糾疊竊及獨竊六次,同時並發者,均照積匪猾賊例,量減一等,擬以滿徒。其三犯及計贓重者,仍按各本例,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18

一、賊匪偸竊衙署服物,除罪應擬絞,依律定擬外,其餘不論初犯、再犯,及贓數多寡,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充軍。若已行而未得財者,照盜倉庫錢糧未得財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分別首從問擬。

條例/tiaoli 19

一、兩廣、兩湖及雲貴等省,凡有匪徒明知竊情,並不幫同鳴官,反表里為姦,逼令事主出錢贖贓,俾賊匪獲利,以至肆無忌憚,深為民害者,照為賊探聽事主消息,通線引路者,照強盜窩主不行又不分贓杖流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貪圖分肥,但經得贓者,不論多寡,即照強盜窩主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20

一、凡店家、船戶、脚夫、車夫有行竊商民,及糾合匪類,竊贓朋分者,除分別首從計贓,照常人科斷外,仍照捕役行竊例,各加枷號兩個月。

條例/tiaoli 21

一、竊盜逃走,事主倉皇追捕,失足身死,及失財窘迫,因而自盡者,除拒捕傷人,及贓銀數多,並積匪三犯等項,罪在滿徒以上,仍照律例從重治罪外,如贓少罪輕,不至滿徒者,將賊犯照因姦釀命例,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2

一、凡旗人初次犯竊,即銷除旗檔。除犯該徒罪以上者,即照民人一體刺字發配外,如罪止笞杖者,照律科罪,免其刺字。後再行竊,依民人以初犯論。其有情同積匪,及贓逾滿貫者,該犯子孫一併銷除旗檔,各令為民。除滿貫之案於題本内聲明外,餘俱按季彙題。

條例/tiaoli 23

一、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改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24

一、凡竊盜,同居父兄、伯叔與弟知情而又分贓者,照本犯之罪減二等。雖經得財,而實係不知情者,減三等。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為竊盜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25

一、凡現任官員奉差出使,赴任赴省,及接送眷屬,乘坐船隻,住宿公館,被竊財物,除贓逾滿貫,仍依例定擬外,其餘各計贓照尋常竊盜例加一等,分別首從治罪。若寓居里巷民房,及租賃寺觀、店鋪,與齊民雜處,賊匪無從辨識,乘間偸竊者,仍依尋常竊盜例辦理。

條例/tiaoli 26

一、凡捕役、兵丁、地保等項在官人役,有稽查緝捕之責者,除為匪及窩匪本罪應擬斬絞、外遣,各照本律本例定擬外,如自行犯竊罪,應軍流徒杖,無論首從,各加枷號兩個月,兵丁仍插箭遊營。若勾通、豢養竊賊及搶劫各匪,坐地分贓,或受賄包庇窩家者,俱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倘地方員弁平時不行稽查,或知風查拿,有意開脱,不加嚴究,止以借端責革,照不實力奉行稽查盜賊例,交部議處。至別項在官人役,尚無緝捕稽查之責者,如串通窩頓竊匪,貽害地方,亦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27

一、隨駕官員之跟役,無論奴僕、雇工,如有偸盜馬匹、器械逃回者,擬絞監候。其不曾偸盜馬匹、器械逃回之跟役,係奴僕,訊問伊主情願領回者,鞭一百,刺字,給主領回;不願領回者,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若係雇工,其所雇係旗下家奴,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刺字,交還本主;如所雇係民人,刺字,解回原籍,杖一百、徒三年。仍向各犯家屬及中保人等,追出原雇價値,給還原主。至在逃跟役,令各該關津嚴行查拿。如失察過關,將該汛官兵照失察逃人例,加等治罪。

條例/tiaoli 28

一、直隸省尋常竊盜,除計贓計次罪應遣軍流徒,並初犯行竊不及四次,再犯不及三次,罪止杖枷,訊無結夥攜帶兇器刀械者,仍各依本律例問擬外,如初犯、再犯糾夥四名以下,並帶器械者,各於所犯本罪上加枷號一個月。如初犯行竊四次以上,再犯三次以上,結夥已有四名,並持有兇器刀械,計贓罪止杖枷者,於責刺後,加繫帶鐵桿一枝,以四十斤為度,定限一年釋放。如初犯繫帶鐵桿,限滿釋放後,再行犯竊,計贓罪止杖枷者,仍繫帶鐵桿一年釋放。若搶竊犯案擬徒,於到配折責後,鎖帶鐵桿徒限届滿,開釋遞籍。如在配脱逃被獲,訊無行兇為匪,仍發原配,從新拘役,鎖帶鐵桿。其因搶竊擬徒,限滿釋回後,復行犯竊,罪止杖枷者,無論次數,有無結夥攜械,於責刺後,繫帶鐵桿二年釋放。倘不悛改,滋生事端,再繫一年釋放。此後盜風稍息,該督察看情形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9

一、山東省竊賊如有攜帶鐵鎗、流星、刀劍等物,及倚衆疊竊,並兇横拒捕傷人,本罪止於枷杖者,酌加鎖帶鐵桿、石墩一二年。如能悔罪自新,或有親族、鄉鄰保領者,地方官查實,隨時釋放,仍令州該縣報明院司察考。至安徽省罪止枷杖,情節較重之竊盜,亦照此例加繫鐵桿。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30

一、湖南、湖北兩省搶竊及興販私鹽各犯,並福建、廣東二省搶竊匪徒,除罪應軍流以上者,仍按本律本例定擬外,如罪應擬徒之犯,應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鎖帶鐵桿、石墩五年湖南、湖北、閩省各犯,罪應擬杖者,亦鎖帶鐵桿、石墩三年。廣東省擬杖以下人犯,毋庸鎖帶,限滿開釋,分別杖責。如湖南、湖北、閩省各犯釋放後,復行犯案,並廣東省搶竊匪徒釋後復犯,罪止擬徒者,即於鎖帶鐵桿、石墩年限上遞加二年。若犯案三次者,即按例從重問擬。至雲南省糾竊不及四次,罪止枷杖之犯,亦於本地方繫帶鐵桿一年,限滿開釋,分別枷責,交保管束。如不知悛改,再繫一年。倘始終怙惡不悛,即照棍徒擾害例,分別嚴辦。該州縣每辦一案,即録敘全案供招,報明督撫臬司,按[註]季彙册咨部。如同案人犯有問軍流以上者,仍專案分別題咨,均於限滿開釋時,報部查核。若該州縣任聽書役舞弊朦混,妄及無辜,從嚴參究。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 家紅按:原書“按”作“案”。

條例/tiaoli 31

一、四川、陝西及甘省附近,川境鞏昌府屬之洮州、岷州、西和,並秦州、階州及所屬秦安、清水、徽縣、禮縣、兩當、文縣、成縣、三岔、白馬關各廳州縣匪徒,攜帶刀械綹竊之案,如結夥三人以上,綹竊贓輕,及結夥不及三人,而訊係再犯,帶有刀械,按竊盜本例應擬徒罪者,枷號三個月,滿日責四十板,繫帶鐵桿、石墩三年。應擬杖罪者,枷號兩個月,滿日責四十板,繫帶鐵桿、石墩二年。其並未竊物分贓,而隨行服役,及帶刀到處遊蕩者,枷號一個月,滿日責四十板,繫帶鐵桿、石墩一年,釋放時,仍照例分別刺字、免刺。如不知悛改,復敢帶桿滋擾,或毀桿潛逃,持以逞兇拒捕,除實犯死罪外,其餘罪應軍流者,均於本罪上加一等,加枷號兩個月;罪應擬徒者,以大錬鎖繋巨石五年;罪應擬杖者,鎖繋巨石三年,限滿果能悔罪自新,或有親族鄉鄰甘結保領,地方官查實,隨時開釋詳報。倘釋放後復敢帶刀逞兇、訛詐、綹竊,即鎖繋巨石,不拘限期,仍令該州縣報明院司查核,按季彙册報部。如有妄拿無辜,鎖繋巨石者,該管上司訪察嚴參。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32

一、尋常竊盜,除並無夥衆持械,及雖夥衆持械而贓至滿貫,罪無可加,或犯該軍流發遣者,均仍照律例辦理外,其有糾夥十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者,不計贓數、次數,為首之犯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若糾夥十人以上,並未持械,及糾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持械者,不計贓數、次數,為首之犯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九十、徒二年半。如行竊未得財,各於軍徒罪上遞減一等問擬。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

門第29 | Xinglü wu zeidao zhong zhisan 刑律五賊盜中之三

律/lü 270 | Dao maniu xuchan 盜馬牛畜産

凡盜民間馬牛、驢驘、豬羊、雞犬、鵝鴨者,併計所値之贓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産者,以常人盜官物論。○若盜馬牛兼官、私言而殺者,不計贓,即杖一百、徒三年。驢驘,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贓並從已殺計贓重於徒三年、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盜竊盜、常人盜罪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凡盜御用郭什哈馬者,首犯擬絞立決,從犯擬絞監候。不論已宰、未宰,均照此例辦理。盜多羅馬者,枷號六個月,發邊遠充軍。盜駑馬者,枷號三個月,發近邊充軍。牧馬官兵盜賣者,罪同。

條例/tiaoli 2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個月發落。盜至三匹以上及再犯者,不拘匹數,俱免枷號,發附近地方,各充軍。五匹以上者,發邊遠充軍。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者,亦問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罪。若家長令家人冒領三匹,不分首從,俱問常人盜官物罪,家長引例,家人不引。

條例/tiaoli 4

一、偸盜官馬二匹以下,仍以常人盜官物計贓論;三匹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匹以上,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者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充軍。二十匹以上者,不分首從,擬絞監候。窩主及牧馬人役自行盜賣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5

一、察哈爾等處牧廠,如有偸賣在官牲畜,及宰食並作為私産者,係官,革職,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係牧丁,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若至十匹以上者,為首之犯擬絞監候,為從分贓之犯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至二十匹以上者,不分首從,俱絞監候。知情故買者,係民人,減本犯罪一等;係蒙古,照蒙古例辦理。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6

一、凡盜牛一隻,枷號一個月,杖八十;二隻,枷號三十五日,杖九十;三隻,枷號四十日,杖一百;按:枷、杖併加四隻,枷號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五隻,枷號四十日,杖八十、徒二年。五隻以上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徒三年。按:加徒而不加枷。十隻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按:並無枷號。二十隻以上,不計贓數多寡,擬絞監候。其雖在二十隻以下,除計贓輕者,分別枷杖徒流外,如計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仍照律擬絞監候。盜殺者,枷號一個月,發附近充軍,俱照竊盜例刺字。其窩家知情分贓者,與盜同罪;知情不分贓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7

一、駐劄外邊官兵及跟役等,有偸盜蒙古馬匹者,審實,即在本處正法。其蒙古偸盜官兵馬匹,或官兵等自相偸盜馬匹,仍照舊例行。

條例/tiaoli 8

一、偸竊馬匹案件,除外藩蒙古仍照理藩院蒙古律擬罪外,其察哈爾蒙古有犯偸竊馬匹之案,審明,如係盜民間馬牛者,依律計贓以竊盜論;如係盜御馬及盜太僕寺等處官馬者,亦仍照律例治罪。

條例/tiaoli 9

一、右衛地方八旗官兵所養官馬駝隻被竊,拿獲,除賊犯照偸竊蒙古四項牲畜新例辦理外,其竊盜之家主,無論閑散兵丁,如有知情縱容及分贓情事,依律治罪。係官員,咨部查議。

條例/tiaoli 10

一、奉天旗民人等偸竊馬匹案件,俱照盜牛及宰殺例分別治罪。旗人銷除旗檔,與民人一例科斷,不准折枷。

條例/tiaoli 11

一、蒙古偸竊牲畜之案,如一年内行竊二三次以上,同時並發者,仍照刑律,以一主為重,從一科斷,毋庸合計擬罪。

條例/tiaoli 12

一、行圍巡幸地方,如有偸竊馬匹者,不分蒙古、民人,五匹以上擬絞立決;三匹至四匹者,即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一二匹者,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處充軍,俱交驛地當苦差。為從及知情故買者,係民人,減本犯一等;係蒙古,仍照蒙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3

一、民人、蒙古、番子偸竊四項牲畜,以蒙古、内地界址為斷。如在内地犯竊,即照刑律計贓,分別首從辦理。若民人及打牲索倫、呼倫貝爾旗分另戶,在蒙古地方并青海、鄂爾多斯、阿拉善毘連之番地,以及青海等處蒙古、番子互相偸竊者,俱照蒙古例分別定擬,仍各按竊盜本例刺字。按:原奏云“在内地犯竊,照民人例計贓,分別首從科罪。在蒙古地方犯竊,俱照蒙古例,一二匹至九匹,分別發遣;十匹以上,不分首從,擬絞監候”,與現在蒙古例文大相懸殊。

條例/tiaoli 14

一、新降之土爾扈特、都爾博特、額魯特、霍碩特、輝特、烏梁海六項蒙古人等,在扎薩克、察哈爾及邊陲新疆地方偸竊四項牲畜,俱照偸竊蒙古牲畜例,覈計匹數多寡,分別首從治罪。

條例/tiaoli 15

一、偸竊蒙古牛、馬、駝、羊四項牲畜,每羊四隻,作牛、馬、駝一隻計算,如數至三十匹以上者,不分首從,擬絞監候,秋審時將首犯擬入情實,從犯俱擬緩決,秋審減等時,發遣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其為從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減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二十匹以上者,首從俱擬絞監候,秋審時將首犯入於情實,為從同竊分贓者,入於緩決,秋審減等時,減發山東、河南等處。其雖曾共謀,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減發湖廣、福建等處。十匹以上者,首犯擬絞監候[註],秋審時入於緩決,減等時減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為從同竊發贓者,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其雖曾共謀,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減發山東、河南等處。六匹至九匹者,首犯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為從同竊分贓者,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其雖曾共謀,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鞭一百。三匹至五匹者,首犯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為從同竊分贓者,發山東、河南。其雖曾共謀,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鞭一百。一二匹者,首犯發山東、河南,為從同竊分贓者,鞭一百。其雖曾共謀,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鞭九十。竊羊不及四隻者,首犯鞭一百,為從同竊分贓者,鞭九十。其雖曾共謀,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鞭八十。以上應行發遣及減發各犯,俱交驛地充當苦差,毋庸僉妻發配;應鞭責者,蒙古照擬鞭責,民人折責發落。其蒙古地方強劫什物案内,搶有四項牲畜在十匹以上者,分別首從,照《蒙古則例》治罪。 家紅按:原書“候”作“後”。

條例/tiaoli 16

一、民人在蒙古地方行竊民人牲畜之案,仍照盜馬牛畜産本律本例辦理,不得照蒙古例科斷。

律/lü 271 | Dao tianye gumai 盜田野穀麥

凡盜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謂原不設守及不待守之物。按:此註本於《箋釋》者,併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如柴草木石雖離本處,未馱載間,依不得財,笞五十。合上條,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條例/tiaoli 1

一、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銀二錢五分;銀砂一斤,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銀一分二釐五毫,俱計贓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持仗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不論人數、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俱發邊遠充軍。若殺人及刃傷、折傷,為首者,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為從並減一等。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論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枷號三個月,照竊盜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首初犯,枷號三個月,照竊盜罪發落;再犯,亦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止照竊盜罪發落。非山洞捉獲,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扳指,違者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産礦山場,山主違禁勾引礦徒,潛行偸挖者,照礦徒之例,以為首論。若係約練勾引接濟,夥同分利者,照引領私鹽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得財者,計贓准竊盜從重論。如因官兵往拿,漏信使逃及陰令拒捕者,俱照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洩其事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律治罪。保甲、地鄰知情,容隱不報者,均照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發落。

條例/tiaoli 3

一、山海等關巡查人員,如有搜獲人參、珠子,該管官交部議敘。如有搜查不力,以及私帶過關者,將該管官照失察例議處,巡查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明知故縱者,該管官革職,巡查人等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受賄賣放者,計贓以枉法從重發落。其失察偸出邊關刨參,至一百名者,領催、披甲人等鞭五十;至二百名者,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守禦官,亦按失察名數,分別議處。如有自行拿獲者,免議。

條例/tiaoli 4

一、凡領票刨參人夫,例給鳥鎗,應查明人數多寡,批給鳥鎗,填明票上,出口驗放,回山查覈。違例私帶者,照商民應用鳥鎗不報官私造例,杖一百。其將鳥鎗轉給售賣刨參之人者,比照軍人將軍器私賣與人發邊遠充軍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該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凡索倫達呼爾越界至松阿里烏拉地方打牲滋事者,令該將軍查拿,分別治罪。其有私帶米糧等物,賣給刨參之人者,照無引私鹽律,計米數多寡,分別定擬。吉林地方,有越界私帶米糧情事,飭令吉林將軍一體查拿,照例定擬。

條例/tiaoli 6

一、凡三姓、琿春等處商人、官兵,領票赴寧古塔船廠地方購買物件,令其報官給票,開明數目。有違禁攜帶米石什物,易換人參及貂皮,於未經交官以前私行換買者,該將軍查明,米不及五十石,什物値錢不及五十兩者,杖一百、徒三年;逾前數者,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安置。旗人及官兵有犯,各加民人罪一等。其巡緝官兵知情故縱,與本犯同罪;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失察者,官交部議處,兵丁照山海關搜查參珠不力例治罪。其明知偸刨姦匪而容隱在家,不即舉報者,照知人犯罪,藏匿在家,不告捕者,減罪人一等律治罪。

條例/tiaoli 7

一、打珠人等私藏珠子,不行交官者,拿獲,不論珠數多寡、分兩輕重,俱杖一百、流三千里。旗人銷去旗檔,同民人一體發遣。總領打珠之驍騎校,並總管翼長,均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領票工人内如有偸竊領票商人之參者,照刨參已得例,按照得參數目,分別徒流,仍於面上刺“竊盜”字樣[註],追贓給主。 家紅按:原書“字樣”僅作“字”。

條例/tiaoli 9

一、刨參官商私刻小票,影射私參,照私販人參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10

一、凡旗民人等偸刨人參,如有身充財主,雇人刨採,及積年在外,逗遛已過三冬,人數未及四十名,參數未至五十兩者,俱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管束。若人至四十名以上,參至五十兩以上,為首之財主及率領之頭目,並容留之窩家,俱擬絞監候,為從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所獲牲畜等物,給付拿獲之人充賞,參入官。擬絞人犯,遇赦減等者,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參者,各減一等。如並無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資本,及受雇偸採,或隻身潛往,得參者,俱按其得參數目,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兩以上至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二十兩以上至三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每十兩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未得參者,各減一等。代為運送米石者,杖一百。私販照私刨人犯減一等治罪,得參人犯首從照例刺字。未得參及私販人犯,俱免刺字。刨參案内有犯軍流徒罪者,係旗人,銷去旗檔,照民人一體問擬。若旗下家奴有犯,罪應軍流者,發駐防,給兵丁為奴;徒罪,照例發配,限滿釋回,仍交主家服役。如伊主知情故縱者,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刨參,被獲擬徒人犯,限滿釋回,復行逃往禁山刨參者,不分已得、未得,俱發附近充軍。旗下家奴,發往駐防,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11

一、私入圍場,偸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無論枷杖、徒流、發遣,均在犯事地方審擬發落起解,毋庸解部轉發,仍專咨報部。其罪應徒流、發遣者,令熱河都統年終彙奏;罪止枷號人犯,年終彙册,咨部存案。

條例/tiaoli 12

一、民間農田,如有於己業地内,費用工力,挑築池塘瀦蓄之水,無論業主已未車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不問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畝數,照侵占他人田一畝以下,笞五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斷。如有被應捕之人殺傷者,各依擅殺傷罪人問擬。若於公共江河、川澤、溝瀆築成渠堰,及於公共地内挑築池塘,占為己業者,俱不得濫引此例。如有殺傷,仍各分別謀故鬪毆定擬。

條例/tiaoli 13

一、盛京各處山場商人,領票砍伐木植,如有夾帶偸砍果松者,按照株數多寡定罪。砍至數十根者,笞五十;百根者,杖六十。每百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砍木植,變價入官。

條例/tiaoli 14

一、刨參人夫不往所指山林刨採,或將票張賣放,別路飛颺者,除交官參外,餘剩俱令入官,仍杖八十,枷號一個月。

條例/tiaoli 15

一、私刨人參賊犯,在山林僻壤、莊屯潛蹤盤踞,該處保正、甲長如有飛包過付,窩藏黑人,不行首報,除窩家照例治罪外,保正、甲長如審係知情不首,照保甲知有為盜,窩盜之人瞻徇隱匿例,杖八十,加枷號一個月。如不知情,照牌頭所管内有為盜之人,雖不知情而失察例,笞四十。

條例/tiaoli 16

一、漁利之徒潛蹤山林,收買參秧栽種,及貪利之人私行入山,偸刨參秧貨賣,一經拿獲,均照偸刨私賣收買私參例,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17

一、盛京各城守尉、邊門及卡倫官兵,在邊外拿獲偸砍、私運木植人犯,其車馬、器物均賞給原拿之人。如僅止拿獲車馬等物,而藉稱人犯逃逸者,除審明有無受賄故縱,按例治罪外,仍將所獲物件入官。若拿獲人犯,並無器物者,該將軍自行酌量賞給。

條例/tiaoli 18

一、在新疆地方偸挖金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枷號三個月,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從,枷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9

一、在口外出錢雇人刨挖黄芪,首犯除有拒捕奪犯等情,仍按罪人拒捕及奪犯毆差各本律本例,分別定擬外,如所雇人數未及十名者,照違制律杖一百;十人以上,加枷號兩個月;五十人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人加一等,以次遞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減一等。受雇挖芪之人,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遞籍管束。如係割草民人,不得妄拿滋事。該處囤積黄芪首犯,數至十斤以上者,亦照違制律杖一百;五十斤以上者,加枷號兩個月;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百斤加一等,以次遞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為從,亦各減一等;黄芪入官。至無業貧民,零星挖有黄芪,進口售賣,每次人數不得超過十名,每人攜帶不得過十斤,違者以私販論。仍責成守口員役,及各口關隘官弁,實力稽查,倘有賄縱情弊,查出按例究辦。

條例/tiaoli 20

一、在熱河承德府所屬地方,偸挖金銀礦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俱枷號三個月,係民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係蒙古人,發四省驛站當差。為從,係民人,枷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係蒙古人,枷號三個月,調發鄰盟,嚴加管束。如被獲時有拒捕殺傷人者,仍照盜掘礦砂本例,分別科斷。其得錢招留之蒙古地主,與首犯同罪。地方官不行嚴拿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1

一、盛京威遠堡南至鳳凰城邊外山谷附近圍場處所,拿獲偸伐木植、偸打鹿隻人犯,審實果係身為財主,雇請多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財主,一時會合,各出本錢,並雇人偸伐木植、偸打鹿隻,越度邊關隘口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販賣並偸竊未得者,各減為首及已得一等。如係刨挖鹿窖,首從各於前例流徒罪上加一等治罪,分別面刺“偸竊木植、牲畜”字樣,未得者免刺。再犯者,各於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其越邊偸竊柴草、野雞等項,初犯枷號一個月,再犯枷號兩個月,三犯枷號三個月,滿日各杖一百。為從及偸竊未得者,各減為首及已得一等,俱免刺,並遞回原籍,嚴加管束。倘於遞籍後,復行出邊偸竊者,即在犯事地方枷號兩個月,杖六十、徒一年。如再有犯,以次遞加。其因偸竊未得,遞籍管束,復有越邊偸竊者,仍照初犯例,枷號一個月,杖一百,遞籍嚴加管束。淘挖金砂之犯,本例罪重者,仍從重定擬。若罪名較輕,即照此一體辦理。至失察之地方各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2

一、私入木蘭等處圍場及南苑偸竊菜蔬、柴草、野雞等項者,初犯枷號一個月,再犯枷號兩個月,三犯枷號三個月,滿日各杖一百發落。按:此處枷號,以二個月為一等。若盜砍木植、偸打牲畜,及刨挖鹿窖,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及雖係初犯,而偸竊木植數至五百斤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按:上條無斤數、隻數,與此不同,或身為財主,雇倩多人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三犯者按:再犯即擬充軍,似無三犯可言,發新疆等處種地。為從及偸竊未得者,各減一等,販賣者又減一等。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律辦理。圍場看守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加一等治罪。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入圍場偸竊,亦照此例一律問擬。蒙古人犯,應擬徒罪者照例折枷,應充軍者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應擬遣者發遣雲貴、兩廣,俱交驛充當苦差。以上各項人犯,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盜圍場”字樣。偸盜未得之犯,均面刺“私入圍場”字樣。其枷號三個月、兩個月者減等,遞減一個月;枷號一個月者,減為二十日。按:此處枷號,又以十日為一等。三個月、兩個月者,以一月為一等。一個月者,又以十日為一等,皆與例文不符。失察私入圍場等處偸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盜官,及蒙古扎薩克等,交部分別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鎗入官,牲畜器物賞給原拿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向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偸入,審係員弁兵丁受賄故縱者,與犯同罪;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止失於覺察,員弁交部議處,兵丁杖一百,再犯,折責革伍。每月責令看卡員弁,將有無賊犯偸入圍場之處,出結具報。該總管每年於五月内據實彙摺具奏。倘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

門第三十 | Xinglü liu zeidao xia zhiyi 刑律六賊盜下之一

律/lü 272 | Qinshu xiangdao 親屬相盜

凡各居本宗、外姻親屬相盜兼後尊長、卑幼二款財物者,期親,減凡人五等;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並免刺。若盜有首從,而服屬不同,各依本服降減科斷。為從,各又減一等。若行強盜者,尊長犯卑幼,亦依強盜已行而得財、不得財各依上減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不在減等之限。若有殺傷者總承上竊、強二項,各以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論。○若同居卑幼將引若將引各居親屬同盜,其人亦依本服降減,又減為從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盜,止依擅用,不必加他人,盜己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兼首從言,減凡盜罪一等,免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強盜得財、不得財論。若他人殺傷人者,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殺傷罪權之,從論。○其同居奴僕、雇工人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減凡盜罪一等,免刺。為從又減一等。被盜之家親屬告發,並論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隱之列。[註] 家紅按:原書“列”作“例”。

條例/tiaoli 1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強劫己家財物,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2

一、凡奴僕偸盜家長財物者,照竊盜律計贓治罪。若起意勾引外人,同盜家長財物者,將起意之奴僕計贓,遞加竊盜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仍照律擬絞監候。被勾引之外人,仍照竊盜律分別定擬。雇工人盜家長財物,亦照竊盜計贓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凡親屬相盜,除本宗五服以外,俱照無服之親定擬外,其外姻尊長親屬相盜,惟律圖内載明者,方准照例減等,此外不得濫引。

條例/tiaoli 4

一、凡奴僕、雇工人強劫家長財物者,及勾引外人同劫家長財物者,悉照凡人強盜律定擬。其有殺傷家長者,仍依律從重論。

條例/tiaoli 5

一、各居無服親屬,除平日膜視,並無周恤,致相盜財物者,照律減等辦理外,若素有周恤,或託管田産,經理財物,不安本分,肆竊肥己,貽累受害者,即以凡人竊盜,計贓科斷,仍照律免刺。至滿貫者,尊長照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卑幼擬絞監候,緩決一次後,照例減發。

條例/tiaoli 6

一、親屬相盜殺傷之案,除卑幼行強盜,及尊長放火強劫按:放火強劫是一是二,記核,圖姦謀殺卑幼,不論有無服制,各以凡論外,如期服以下至無服尊長,強竊盜及搶奪卑幼財物,殺傷卑幼者,各就服制中殺傷卑幼及同姓親屬相毆,並親屬相盜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按:此層無凡盜殺傷之罪。卑幼竊盜及搶奪尊長財物,殺傷尊長者,以凡盜殺傷之罪,與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毆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若期服以下至無服尊長,強竊盜及搶奪卑幼財物,並卑幼竊盜及搶奪尊長財物,殺傷並無尊卑名分之人如兄弟妻及無名分雇工人之類,亦各就親屬殺傷及凡鬪殺傷,並親屬相盜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其因搶竊親屬財物,被尊長卑幼及並無尊卑名分之人殺傷者,亦各依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毆,並凡鬪殺傷各本律問擬,均不得照凡人擅殺傷科斷。按:不照凡人擅殺,自係從厚之意,乃因盜殺傷尊長,則又照凡盜殺傷之罪,殊嫌參差。

律/lü 273 | Konghe qucai 恐嚇取財

凡恐嚇取人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加一等以一主為重,併贓,分首從。其未得財者,亦准竊盜不得財罪上加等,免刺。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計贓,准竊盜,加一等;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期親亦減凡人恐嚇五等,須於竊盜加一等上減之。

條例/tiaoli 1

一、監臨恐嚇所部取財,准枉法論。若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2

一、凡兇惡棍徒,屡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實在情兇勢惡者,亦照例擬發。如並無兇惡實跡,偶然挾詐逞兇,及屡次藉端索借,贓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3

一、凡在内太監逃出索詐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條例/tiaoli 4

一、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横加枷肘,勒銀取贖者,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枷號三個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其有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並斬立決;附和者,各枷號兩個月,發邊遠充軍。該管土官雖不知情,亦按起數,交該部議;知情故縱者,革職,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職,枷號三個月。俱不准折贖。

條例/tiaoli 5

一、凡附近番苗地方吏民人等,擅入苗境,藉差欺陵,或強姦婦女,或搶劫財物,以及訛詐不遂,聚衆兇毆殺死人命等案,將所犯查照定例,如原係斬決、絞決之犯,審實具題,俟命下之日,將該犯押赴犯事處所正法。其例應斬候、絞候者,審係藉差欺陵等項,實在情重,應將監候改為立決,亦於題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至尋常案件,雖係民苗交涉,審無前項情節,仍照定例擬罪。至秋審時,有情實勾決之犯,亦於原犯苗地正法。仍將該犯從重治罪正法情由,張挂告示,通行曉諭。該管官員有縱差騷擾,激動番蠻者,仍援照引惹邊釁例治罪。若止於失察,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照兇惡棍徒生事擬害例發遣,為從者俱減一等。

條例/tiaoli 7

一、凡惡棍設法索詐官民,或張貼揭帖,或捏告各衙門,或勒寫借約,嚇詐取財,或因鬪毆,糾衆繋頸,謊言欠債,逼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竟行毆斃,此等情罪重大,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笞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按:順治十三年議准,凡光棍設法索詐内外官民,或書張揭帖,或聲言控告,或勒寫契約,逼取財物,或鬪毆拴拿處害者,不分得財與否,為首者立絞,為從者係民,責四十板,發邊衛充軍;係旗下人,枷號三月,鞭一百。十八年定,京師重大之地,有惡棍挾詐官民,肆行擾害者,俱照強盜例治罪。康熙七年覆准,光棍審實者,照順治十三年題定條例治罪。十二年覆准,惡棍勒寫文約,嚇詐財物,聚衆毆打致死人命,審有實據,為首者立斬,為從助毆傷重者,擬絞監候,餘仍照光棍為從例治罪。其家主、父兄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係官,議處。其家主、父兄出首者,免議,本犯仍照例治罪。十五年議定,光棍事犯,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俱斬立決。十九年議准,惡棍事犯,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立斬,為從俱絞監候。

條例/tiaoli 8

一、凡刁徒無端肇釁,平空訛詐,欺壓鄉愚,致被[註]詐之人因而自盡者,擬絞監候,秋審時分別情節輕重,入於情實、緩決。拷打至死者,擬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為從各減一等。若刁徒嚇詐逼命之案,如訊明死者實係姦盜等項,及一切作姦犯科,有干例議之人,致被藉端訛詐,雖非兇犯干己事情,究屬事出有因,為首之犯應於絞罪上量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兇犯所藉之事,在死者本無罪可科,或雖曾實有過犯,而兇犯另捏別項虚情訛詐者,均屬無端肇釁,仍照例分別首從,問擬絞候、滿流,不得率予量減。 家紅按:原書“被”作“彼”。

條例/tiaoli 9

一、凡臺灣無籍遊民,獷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酌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審係被誘隨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10

一、黔省匪徒,如有帽頂大五、小五等名號,除犯該死罪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問擬外,其犯該軍流徒罪者,無論為首為從,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枷杖者,於枷責後,鎖繋鐵桿一枝。如聞拿投首,及事未發而自首者,照例分別減免。倘減免後復犯,不准再首,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軍流徒罪,分別發配安置;僅止杖責者,仍繫帶鐵桿。若平日並無犯法實跡,而係横行鄉曲,有帽頂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鎖繋鐵桿,俱定限一年釋放。至滇省匪徒,如僅止偶然挾詐逞兇,罪止枷杖,並雖無犯法實跡,而平日佩帶兇器刀械,遊歴城鄉之犯,亦繫帶鐵桿一年。以上各省匪徒,繫桿限滿開釋,分別枷責,交保管束。如不知悛改,再繫一年。倘始終怙惡,即照棍徒擾害例,分別嚴辦。鄉保等挾嫌誣指,或兵役受賄徇縱,一體加等治罪。該州縣每辦一案,報明臬司、督撫,按季彙册報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核。其審無前項名目者,各依本律例科斷。

條例/tiaoli 11

一、安徽省拿獲水煙箱主匪徒,除審有搶劫、殺傷、強姦、拐賣等情,各照本律例從重定擬外,其但經攜帶煙童,或與雞姦,或縱令賣姦,或遇事挺身架護者,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賣煙夥黨,審係一時被脅,免其治罪。若自甘下賤,助勢濟惡者,杖一百、徒三年。年未及歲,仍依律收贖。地方官自行訪獲究辦,免議;倘被告發,或經上司訪聞飭拿,始行破案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一、陝西省所屬匪徒,如結夥三人以上,挾詐逞兇,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聚衆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俱發極邊煙瘴充軍。其有因挾詐不遂,或被人控告,糾衆報復,竟行毆斃,均擬斬立決。其尋常鬪毆,不在此例。候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13

一、盛京地方,如有外來棍徒勾結旗民,或投託宗室、覺羅,聚至三人以上,横河攔綆,詐索擾累,肆行搶奪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無論贓數、次數,不分首從,俱照棍徒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面刺“煙瘴改發”四字。如並未聚衆,及雖經聚衆,但在河溝道口,藉搭橋為名,把持地方,向過往車輛任意訛索,並無横河攔綆肆行搶奪重情者,為首亦照棍徒擾害例擬軍,為從各犯俱杖一百、徒三年。旗人有犯,銷除本身旗檔,與民人一體辦理。知情護庇主使之宗室、覺羅,實發黑龍江,嚴加管束。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14

一、捉人勒贖之案,除用強虜捉,脅逼上盜,應依強盜律斬決,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應以威力制縛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絞外,如有將被捉之人拒傷身死,或於虜捉後謀故毆殺者,首犯俱擬斬立決;為從謀殺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若係拒殺毆殺,為從幫毆,如刃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未經幫毆成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有將被捉之人任意凌虐,或雖無凌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盡者,為首之犯俱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枷肘例,擬斬監候;為從幫同凌虐,或雖無凌虐而助勢逼勒,致令自盡者,俱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僅止聽從虜捉,關禁勒贖,尚無助勢逼勒情事,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至審無凌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為首亦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之犯,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因細故逞忿,並非圖利勒贖,止於關禁數日,迨服禮後,即行放回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減一等。如有聚衆拒殺兵役者,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幫毆,如刃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傷人未死,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勒贖本罪已至斬決者,加擬梟示;已至斬決監候者,加擬立決。若並未聚衆拒捕,及傷非金刃、折傷者,仍各照罪人拒捕律,加本罪二等。罪已至遣,無可復加者,到配後加枷號三個月。

條例/tiaoli 15

一、山東、安徽兩省匪徒,如有結捻、結幅聚衆至四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在市鎮集場人煙稠密處所,窺視殷實人家鋪戶,強當訛索得財,不論贓數多寡,首犯擬絞立決;四十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均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如數在五人以上,首犯亦發新疆種地當差,為從俱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聚衆四十人以上,及十人以上,訛索強當,未經得財者,首犯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從犯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從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捻首、幅首身雖不行,但經夥犯訛索強當,即按人數多寡,照為首例問擬。其未經結捻、結幅,並聚衆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照各本律本例問擬。若問擬遣軍人犯脱逃回籍,復行入捻、入幅,訛索強當,或向原拿兵役尋釁報復,除實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16

一、江西省南安、贛州、寧都州三府州所屬匪徒,如有拜會、搶劫、訛詐等案,除實犯死罪及本罪已至外遣為奴,罪無可加,均各照例辦理外,其餘軍流以下各犯,均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擬。至廣東省匪徒偸入廣西省,勾結土匪,有犯拜會、搶劫、訛詐等案,罪在軍流以下者,亦照此例加等辦理。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再行奏明,仍復舊例。

條例/tiaoli 17

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並安徽、陝西二省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挾詐逞兇,罪止枷杖者,拿獲到案,各於枷杖後,鎖繋鐵桿一枝,一年改悔釋放。若不悛改,再繫一年。如敢帶桿滋擾,或毀桿潛逃,持以逞兇拒捕,罪應擬徒者,鎖繋巨石五年;應擬杖者,鎖繋巨石三年。限滿果能悔罪自新,或有親族鄉鄰甘結保領,地方官查實,隨時開釋詳報。倘始終怙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屡次行兇擾害例,分別嚴辦。

條例/tiaoli 18

一、廣東、廣西二省虜捉匪犯,如有將十五歲以下幼童捉回勒贖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決;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19

一、廣東、廣西二省捉人勒贖之案,如被捉數在三人以上,及虜捉已至三次以上,同時並發者,除被脅同行或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應決;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被捉僅止一二人,及捉人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辦理。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0

一、各省匪徒虜人勒贖之案,如有將婦女捉獲關禁勒贖者,即以搶奪婦女及虜捉勒贖各本例相比,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21

一、廣東省匪徒捏造圖記紙單,作為打單名色,夥衆三人以上,帶有鳥鎗刀械,無論有無恃強虜掠,但得財者,照強盜本律問擬。拒捕殺人者,加擬[註]梟示。未得財者,為首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三人以上,並未帶有鳥鎗刀械,亦未恃強虜掠,但係嚇詐得財,無論贓數多寡,為首及為從二次並二次以上,亦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一次,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案内造意之首犯,身雖不行,但經夥衆打單嚇詐,即分別人數多寡,有無器械,並曾否虜掠,是否得財,各照為首例問擬。若並無圖記紙單,亦未夥衆,僅憑口説,藉端訛索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減一等。至遣軍人犯脱逃回籍,復行打單嚇詐,或向原拿兵役尋釁報復,除實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其另犯搶劫勒贖,仍照本例,從其重者論。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家紅按:原書“加擬”作“加以”。

條例/tiaoli 22

一、廣東省兇惡棍徒,及打單嚇詐各犯,除罪應軍流以上者,仍按本例定擬外,如棍徒為從,或量減,及打單為從一次,罪應擬徒之犯,應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鎖帶鐵桿、石墩五年,限滿開釋,分別杖責。其棍徒為從,或量減之犯,倘開釋後復犯,罪止擬徒者,即於鎖帶鐵桿、石墩年限上遞加二年。若打單嚇詐為從二次之犯,即按例從重問擬。該州縣每辦一案,即録敘全案供招,報明督撫臬司,按季彙册咨部。如同案人犯有問擬軍流以上者,仍專案分別題咨,均於限滿開釋時,報部查覆。若該州縣任聽書役舞弊朦混,妄及無辜,從嚴參究。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3

一、廣東、廣西二省捉人勒贖之案,如審無凌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除贓未逾貫,首犯仍照例擬遣外,其勒贖得贓,數至一百二十兩以上,首犯照搶奪滿貫例擬絞監候,從犯仍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24

一、拿獲綽號棍徒,如係屡次行兇滋事,即照棍徒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確有兇惡實跡,亦照例擬發。若非屡次行兇,滋事擾害,於軍罪上量減科斷。倘並無滋事實跡,只有綽號,酌量科以不應重律,杖八十,加枷號一個月。此等綽號棍徒,止准地方官弁訪拿,不許訐告。有訐告者,均不准理。

律/lü 274 | Zhaqi guansi qucai 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計詐官私,以取財物者,併計詐欺之贓准竊盜論,免刺。若期親以下不論尊長卑幼、同居各居自相詐欺者,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若監臨、主守詐欺同監守之人取所監守之物者係官物,以監守自盜論,未得者減二等。○若冒認及誆賺、局騙、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贓准竊盜論係親屬,亦論服遞減,免刺。

條例/tiaoli 1

一、凡指稱買官買缺,或稱規避處分,及買求中式等項,誆騙聽選並應議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如誆騙已成,財已入手,無論贓數多寡,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央浼營干,致被誆騙者,免其枷號,亦照前發遣。若誆騙未成,議有定數,財未接受,應於軍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枷號兩個月;被騙者杖一百,免其枷號。但經口許,並未議有定數,應杖一百,加枷號一個月;被騙者杖八十,免其枷號。若甫被誆騙,即行首送者,誆騙之人照恐嚇未得財律,准竊盜論,加一等治罪,被騙者免議。

條例/tiaoli 2

一、學臣考試,有積慣隨棚代考之鎗手,查[註]出審實,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雇倩鎗手之人,及包攬之人,並與鎗手同罪。知情保結之廩生,杖一百。窩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應重律治罪;倘有別情,從重科斷。有贓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家紅按:原書“查”作“察”。

條例/tiaoli 3

一、漕糧起運,頭幫、軍伍將已裁陋規復行派斂,私自婪收,或於定數之外多行勒索者,令各幫軍丁於經管衙門呈控,將勒索之頭伍計贓,分別首從定擬。犯該徒罪以上者,俱照指稱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例,不分首從,發近邊充軍;情重者,加枷號兩個月。其官弁兵役受賄,責令該管上司參革究審,計贓以枉法論。軍丁挾嫌捏控,照誣告律治罪。

條例/tiaoli 4

一、生童考試,如有積慣棍徒捏稱給與字眼記認,誆騙財物者,不論有無立約封銀[註],及口許虚贓,俱照撞騙已成例,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被騙生童,杖一百、徒三年。若僅用虚詞誆騙,事屬未成,罪止杖責者,仍照定例加枷號一個月,分別發落;被騙者仍照例治罪,免其枷號。 家紅按:原書“封銀”作“封眼”。

條例/tiaoli 5

一、代倩鎗手以已成、未成為斷,如場外經提調訪拿,或被生童禀首者,為未成。如已頂名入場,無論當時被獲、事後發覺,俱為已成。未成者,除審係積慣隨棚,仍照定例問擬外,若僅立有文約,而贓未入手,鎗手與本童均照誆騙未成,財未接受,罪應滿徒者,加枷號兩個月;但經口許,罪止杖責者,加枷號一個月,分別發落之例治罪。其已成者,不分有無立約,及口許虚贓,俱照誆騙已成例,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雇倩之生童,與同罪。若生童實係被人撞騙,贓止口許,情罪稍輕者,照誆騙未成,財未接受例,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6

一、凡指稱内外大小官員名頭,並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近邊充軍;情重者,仍枷號兩個月,發遣。如親屬指官誆騙,止依期親以下許欺律,不可引例。

條例/tiaoli 7

一、内地商民與外夷交易買賣,如有負欠潛逃,誆騙財物者,計贓,犯該徒罪以上,枷號三個月,發附近充軍;杖罪以下,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徒二年。

條例/tiaoli 8

一、京城錢鋪,無論新開、舊設,均令五家聯名互保,報明地方官存案。如將兌換現銀、票存錢文侵蝕,並因存借銀兩聚積益多,遂萌姦計,藏匿現銀,閉門逃走者,立即拘拿,送部監禁,一面將寓所資財及原籍家産,分別行文查封,仍押追在京家屬,勒限兩個月,將侵蝕藏匿銀錢全數開發完竣。其起意關閉之犯,枷號兩個月,杖一百,折責釋放。若逾限不完,由部審實,無論財主、管事人及鋪夥侵呑賠折,統計未還藏匿及侵蝕票存錢文,原兌現銀數在一百二十兩以下者,照誆騙財物律,計贓准竊盜論罪;至一百二十兩,發附近充軍;一百二十兩以上至三百三十兩,發近邊;六百六十兩,發邊遠;一千兩,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一千兩以上,發遣黑龍江,安置當差;一萬兩以上,擬絞監候。均勒限一年追賠,限内全完,枷責釋放。不完,再限一年,追賠全完,死罪減二等定擬;軍流以下,仍枷責發落。若不完,軍流以下人犯即行發配,死罪人犯再限一年,追賠不完,即行永遠監禁。所欠銀錢,勒令互保之四家,均匀給限代發,免其治罪,仍咨行本犯原籍,於家屬名下追償。如四家不願代發,或限滿代發未完,拘拿送部,照[註]准竊盜為從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互保代還銀錢,如本犯於監禁及到配後給還四家者,軍流以下,即行釋放;死罪人犯,仍減二等發落。若五家同時關閉,一併拘拿押追,照前治罪。未還銀兩及票存錢文,仍於各犯家屬名下嚴追給領。地方文武官遇有關閉錢鋪,不行嚴拿,致令遠颺,嚴參交部議處。 家紅按:“照”疑為衍字。

條例/tiaoli 9

一、京城錢鋪關閉,如有包攬票存錢文,折扣開發者,無論旗民及在官人役,審實,照棍徒生事行兇例治罪,仍將並不查拿之地方官交部議處。如有通同作弊,包攬折扣者,與犯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論。其有藉名取錢,踹毀門窗,搶取什物者,照搶奪例治罪。至開設錢鋪,先由大興、宛平兩縣知縣查明,確係殷實,取具保結,詳報順天府,移咨步軍統領衙門,准其開設。倘該鋪關閉逃跑,將取結不愼之知縣交部嚴加議處。如不經兩縣申轉,私行開設,一經該協副尉等拿獲,即將該鋪財主及鋪夥均照違制律治罪,並將鋪本一併入官。倘該協副尉不能先事查拿,別經發覺,將該協副尉等交兵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0

一、京城街市未掛錢幌,假稱金店、參店,藉名煙鋪、布鋪,換銀出票,並無聯名保結,一經關閉,應勒限開發票存完竣,以後不准私自出票。如違,照私自開設例懲辦。若不依限開發完竣,照侵蝕票存錢文例科斷。

條例/tiaoli 11

一、京城錢鋪以五百一十一家作為定額,不准再增。如有私自開設,照違制律治罪。

條例/tiaoli 12

一、道光十年以前,京城短保錢鋪,仍責令覓保補送。如短保並不補送,一經關閉,不能開發,照有保錢鋪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13

一、姦民賣空買空,設局誘人,賭賽市價長落,其賣空者,照用計詐欺局騙人財物律,計贓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買空之犯,照為從律減一等。

律/lü 275 | Lueren luemairen 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略賣良人與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絞監候;殺人者,斬。監候。為從各減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買來長成而賣者,難同此律。○若和同相誘取在己,及情願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減一等。仍改正給親。未賣者,各減已賣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被誘略者不坐。○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賣子孫之妾,減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減略賣一等。未賣者,又減已賣一等。被賣卑幼雖和同,以聽從家長不坐,給親完聚。○其和略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賣人口之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牙保各減犯人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條例/tiaoli 1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條例/tiaoli 2

一、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誘之人不坐。如拐後被逼成姦,亦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首者絞立決,為從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和誘知情之人,為首者亦照前擬軍,為從及被誘之人,俱減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贓物,暫容留數日者,不分旗民,俱枷號兩個月發落。按:“發落”之上,似應註明杖數。有服親屬犯者,分別有無姦情,照例科斷。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照例收贖。

條例/tiaoli 3

一、凡夥衆開窯,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開窯情實,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4

一、盛京、烏喇等處居住之人買人,仍照例用印行買外,若不詳詢來歴,混買人者,係另戶,連妻子發往江寧、杭州披甲;係家人,止將本人發往江寧、杭州,給窮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5

一、凡外省民人有買貴州窮民子女者,令報明地方官,用印准買,但一人不許買至四五人,帶往外省。仍令各州縣約立官媒,凡買賣男婦人口,憑官媒詢明來歴,定價立契,開載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鈴印。該地方官預給循環印簿,將經手買賣之人登簿,按月繳換稽查。倘契中無官媒花押,及數過三人者,即究其略賣之罪。倘官媒通同棍徒興販,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治罪。至來歴分明,而官媒掯索,許即告官懲治。如地方官不行查明,將苗民男婦用印賣與川販者,照例議處。至印賣苗口以後,給與路照,填註姓名、年貌,關汛員弁驗明放行。如有兵役留難勒索,及受賄縱放者,俱照律治罪,該管員弁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凡窩隱川販,果有指引捆拐,藏匿遞賣確據者,審實,照開窯為首例,同川販首犯,皆斬立決,在犯事地方正法。其無指引捆拐遞賣情事,但窩隱護送分贓者,不論贓數,不分首從,俱發近邊充軍。其止知情窩留,未經分贓者,無論人數多寡,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7

一、貴州、雲南、四川地方民人,誘拐本地子女在本省售賣,審無勾通外省流棍情事,仍照誘拐婦人子女本例分別定擬。如捆綁本地子女在本地售賣,為首擬斬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8

一、凡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將荒村居住民苗人戶殺害人命,虜其婦人子女,計圖販賣者,不論已賣未賣,曾否出境,俱照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梟示。其有迫脅同行,並在場未經下手,情尚可原者,於疏内聲明,減為擬斬監候,請旨定奪。至殺一家三人以上者,仍從重定擬。其用威力強行綁去,及設方略誘,往四川販賣,不論已賣未賣,曾否出境,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其有將被拐之人傷害致死者,除為首斬決外,為從者擬斬監候。若審無威力捆縛,及設計強賣,實係和同誘拐往川者,不論已賣未賣,但起行在途,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誘之人,仍照例擬徒。其窩隱川販在家,果有指引殺人捆虜,及勾通略誘和誘子女,藏匿遞賣者,審實,各與首犯罪同。其無指引勾串等情,但窩隱護送分贓,與僅知情窩留而未分贓者,仍照舊例分別定擬。雲南、四川所屬地方,如有拐販捆虜等犯,亦照貴州之例行。其一年限内拿獲興販棍徒,並不能拿獲之文武員弁,均按人數,分別議敘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凡流棍販賣貴州苗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知情故買者,照違制律杖一百,仍將苗人給親收領。

條例/tiaoli 10

一、凡收留迷失子女不報,及誘拐人犯,各衙門番捕不行查拿,經他處緝獲,將番捕照緝盜逾限律責處。知而不拿者,照應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律,減罪人罪一等發落,該管官按窩留誘拐人數,分別議處。其直隸各省之地方、保甲人等,如見外來之人帶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跡可疑者,盤詰得實,即行捕治。倘有疏縱,經別處拿獲,供出容留地方,將容留之家照知情容留拐帶例懲治,地方、保甲照窩藏逃人例治罪,該地方官亦照例議處。如有借稽查名色,訛詐生事者,均照訛詐例治罪。

條例/tiaoli 11

一、略賣海外番仔之内地民人,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里。俟有便船,仍令帶回安插。文武官稽查不力,照外國之人私自進口,不行查報,交部分別議處;得贓者,以枉法治罪。

條例/tiaoli 12

一、興販婦人子女,轉賣與他人為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轉賣與他人為妻妾子孫,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減一等。地方官匿不申報,別經發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3

一、和誘、略賣期親卑幼,依律分別擬徒外,若略賣期親尊長,照卑幼強搶期親尊屬嫁賣例,擬斬監候;和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因和誘而姦,仍依律各斬立決。

條例/tiaoli 14

一、誘拐内外大功以下、緦麻以上親及親之妻,審無姦情者,仍以和略賣大功以下尊卑親本律,分別和略,擬以徒流。若因姦而拐,及因拐而和姦,除從祖祖母、祖姑、從祖伯叔母、從祖伯叔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依律絞決外,餘俱照凡人誘拐例[註]擬軍。至誘拐期親以下、緦麻以上親之妾,毋論曾否通姦,概依凡人誘拐例定擬。惟姦父祖妾者,依律斬決,不在此例。誘拐者,仍以凡論。略誘者,絞候。和誘者,發遣。 家紅按:原書“例”作“律”。據《會典》及按語改。

條例/tiaoli 15

一、凡姦夫誘拐姦婦之案,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強悍,不能禁絶,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夫仍依和誘知情為首例擬軍,姦婦減等滿徒。若係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致被拐逃者,姦夫於軍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姦婦及為從之犯再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本夫本婦之祖父母、父母縱容抑勒通姦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6

一、凡將受寄他人十歲以下子女賣為奴婢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賣為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減一等。若將受寄他人十一歲以上子女和同賣為奴婢、子孫者,分別首從,各遞減一等。子女不知情者,仍照前例問擬。被賣之人俱不坐,給親屬領回。知情故買者,減本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7

一、奴及雇工略賣家長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強搶期親尊屬嫁賣例,擬斬監候。其因略賣而又犯殺傷、姦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別斬決、凌遲,從重科罪。至略賣家長之期功以下親屬,仍照例擬絞;和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條例/tiaoli 18

一、内地姦民及在洋行充當通事、買辦,設計誘騙愚民,雇與洋人承工,其受雇之人並非情甘出口,因被拐賣威逼,致父子兄弟離散者,不論所拐係男婦女子,及良人奴婢,已賣未賣,曾否上船出洋,及有無籍洋人為護符,但係誘拐已成,為首斬立決,為從絞立決。該地方官獲犯審實,一面按約照會外國領事官,將被拐之人立即釋放送回,一面録取犯供解審。該督撫提勘後,先行正法,按三個月彙奏一次,仍逐案備招咨部。其華民情甘出口,在英、法等國所屬各處承工者,仍准其立約,赴通商各口下船,毫無禁阻。

門第三一 | Xinglü qi zeidao xia zhier 刑律七賊盜下之二

律/lü 276 | Fazhong 發塚

凡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監候。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為從減一等。年遠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盜屍柩屍在柩未殯,或在殯未埋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雜犯。其盜取器物、甎石者,計贓准凡盜論,免刺。○若卑幼發五服以内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監候。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五服以内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祖父母、父母發子孫墳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尊長、卑幼俱不坐。○若殘毀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謂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屍焚燒殘毀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從重論。若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未葬死屍者,斬監候。棄他人及尊長而不失其屍,及毀而但髡髪若傷者,各減一等。凡人減流一等,卑幼減斬一等。毀棄緦麻以上卑幼死屍,各依凡人毀棄,依服制遞減一等。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不論殘失與否,斬。監候。律不載妻妾毀棄夫屍,有犯,依緦麻以上尊長律奏請。○若穿地得無主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熏狐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燒棺槨者,各加為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屍者,遞加為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可依服屬各遞加,致反重於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人遞減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絞監候。○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雖未見棺槨,杖一百。仍令改正。於有主墳地内盜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將尊長墳塚平治作地,得財賣人,止問誆騙人財,不可作棄屍賣墳地斷,計贓輕者,仍杖一百。買主知情,則坐不應重律,追價入官;不知情,追價還主。○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輒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杖一百。殘毀及棄屍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殘棄之人,仍坐流罪。棄而不失,及髡發若傷者,各減一等。杖一百。若鄰里自行殘毀,仍坐流罪。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贓准竊盜論,免刺。

條例/tiaoli 1

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首絞立決,為從絞監候。開棺槨見屍者,為首斬立決,梟示,為從斬監候。毀棄撇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梟示。如有家長尊卑親屬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別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2

一、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槨者,皆絞立決;見棺槨者,皆斬立決。開棺見屍,並毀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若開棺見屍至三塚者,除正犯凌遲處死外,其子俱發往伊犁當差。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別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3

一、凡盜葬之人,除侵犯他人墳塚,發掘開棺見屍者,仍各按照律例治罪外,如因盜葬後被地主發掘棄毀,無論所葬係尊長及卑幼屍柩,俱照強占官民山場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於有主墳地及切近墳旁盜葬,尚無侵犯,致被地主發掘等情者,照強占山場滿流律,量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止於田園山場内盜葬者,照強占山場滿流律,量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仍勒限一個月,押令犯屬遷移。逾限不遷,即將犯屬枷示,候遷移日釋放。其唆令盜葬之地師、訟師,與本犯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4

一、貪人吉壤,將遠年之墳盜發者,子孫告發,審有確據,將盜發之人以開棺見屍律,擬絞監候。如非其子孫,又非實有確據之前人古塚,但因有土墩,見人埋葬,輒稱伊遠祖墳墓,勾引匪類,夥告夥證,陷害無辜,審明,將為首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各照誣告為從律科斷。若實係本人遠祖之墳,被人發掘盜葬,因將所盜葬之棺發掘抛棄者,照祖父母、父母被殺,子孫不告官司而擅殺行兇人律,杖六十。若盜葬者並無發掘等情,止在切近墳旁盜葬,而本家輒行發掘者,應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輒移他處律科斷。如有毀棄屍骸,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屍毀棄律科斷。若非係墳地,止在田地場園内盜葬,而地主發掘,開棺見屍,仍照律擬絞。其不開棺見屍者,各照本律減一等治罪。如兩造本係親屬,其所侵損之墳塚、棺槨、屍骸,與本身皆有服制者,各照律内服制科斷。

條例/tiaoli 5

一、民人除無故挖焚已葬屍棺者,仍照例治罪外,其因爭墳阻葬,開棺易罐,埋藏占葬者,亦照開棺見屍,殘毀死屍各本律治罪。若以他骨暗埋,預立封堆,偽説廕基,審係恃強占葬者,照強占官民山場律治罪。審係私自偸埋者,照於有主墳地内偸葬律治罪。按:照律治罪,則杖八十矣。與上條參看。其侵犯他人墳塚者,照發掘他人墳塚律治罪。如果審係地師教誘,將教誘之地師均照詐教誘人犯法律,分別治罪。若地方官隱諱寛縱,不實力查究,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6

一、凡愚民惑於風水,擅稱洗筋、檢筋名色,將已葬父母及五服以内尊長骸骨發掘檢視,占驗吉兇者,均照服制,以毀棄坐罪。幫同洗檢之人,俱以為從論。地保扶同隱匿,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首律,杖一百。若有故而以禮遷葬,仍照律勿論。

條例/tiaoli 7

一、凡毆故殺人案内兇犯,起意殘毀死屍,及棄屍水中,其聽從擡棄之人,無論在場有無傷人,俱照棄屍為從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埋屍滅跡,其聽從擡埋之人,審係在場幫毆有傷,律應滿杖者,亦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擡埋者,照里長地鄰棄屍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案内餘人起意毀棄,及埋屍滅跡,仍照棄屍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失屍者,各減一等。若受雇擡埋,並不知情者,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輒移藏律,杖八十。至竊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鬪致斃,屍墮水中,漂流不獲,及山谷險隘,猝然遇暴,屍沈澗溪,本無毀棄之情,仍依格殺本律科斷,毋庸牽引棄屍之律。若係在家夤夜格捕致死姦盜之犯,或在曠野道途格殺拒捕盜賊,罪本不應擬抵,將屍毀棄掩埋,移投坑井者,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遺失者,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以致失屍律,杖一百。如有格殺之後,懷挾讎恨,逞兇殘毀,投棄水火,割剥損傷者,仍照毀棄死屍本律科罪。其隨同協捕共毆之餘人,有犯棄毀移埋等項,俱照此例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8

一、凡指稱旱魃,刨墳毀屍,為首者,照發塚開棺見屍律,擬絞監候。如訊明實無嫌隙,秋審入於緩決。若審有挾讎洩忿情事,秋審入於情實。為從幫同刨毀者,改發近邊充軍;年在五十以上,仍發附近充軍。其僅止聽從同行,並未動手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9

一、有服尊長盜卑幼未殯未埋屍柩,開棺見屍者,緦麻尊長為首,依發卑幼墳塚開棺見屍,杖一百、徒三年律,減一等;未開棺槨者,再減一等。如係小功以上尊長為首,各依律以次遞減。為從之尊長,亦各按服制,減為首之罪一等。如有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別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10

一、夫毀棄妻屍者,比依尊長毀棄期親卑幼死屍律,於凡人杖流上遞減四等,杖七十、徒一年半。不失屍,及毀而但髡髪若傷者,再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條例/tiaoli 11

一、凡發掘墳塚,及鋸縫鑿孔偸竊之案,但經得財,俱覈計所得之贓,照竊盜贓科斷。如計贓輕於本罪者,仍依本例定擬。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即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2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為首斬立決,梟示,為從皆絞立決。見棺者,為首絞立決,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邊遠充軍。如有發掘歴代帝王陵寢,及《會典》内有從祀名位之先賢名臣,並前代分藩親王,或遞相承襲分藩親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若發掘前代分封郡王,及追封藩王墳墓者,除犯至死罪,仍照發掘常人墳塚例定擬外,餘各於發掘常人墳塚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上所掘金銀,交與該督撫,飭令地方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13

一、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無論次數,俱擬絞監候。其發塚見棺,鋸縫鑿孔,抽取衣飾,尚未顯露屍身,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俱擬絞監候。發塚開棺見屍,為從幫同下手開棺者,不論次數,秋審俱入情實。在外瞭望一二次者,入於緩決;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入於情實。其發塚見棺,鋸縫鑿孔,為從幫同鑿棺鋸棺,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入於情實;一二次者,入於緩決。在外瞭望六次者,入於情實;一次至五次者,入於緩決。至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者改發近邊充軍;年五十以上,發附近充軍;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4

一、盜未殯未埋屍柩,及發年久穿陷之塚,未開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九十、徒二年半。如開棺見屍,為首一次者,發邊遠充軍;二次者,發極邊煙瘴充軍;三次者,絞。為從一次者,仍照雜犯流罪,總徒四年;二次者,發邊遠充軍;三次者,發極邊煙瘴充軍;三次以上者,亦絞。

條例/tiaoli 15

一、盜未殯未埋屍柩,鋸縫鑿孔,為首一二次者,杖一百、徒三年;三次者,照雜犯流罪,總徒四年;四次五次者,發邊遠充軍;六次及六次以上者,發極邊煙瘴充軍。為從一二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三次者,杖一百、徒三年;四次五次者,總徒四年;六次七次者,發邊遠充軍;八次及八次以上者,發極邊煙瘴充軍。

條例/tiaoli 16

一、發掘墳塚,並盜未殯未埋屍柩,無論已開棺、未開棺,及鋸縫鑿孔等項人犯,各按其所犯本條之罪,分別首從,併計科斷。如一人疊竊,有首有從,則視其為首次數,與為從次數,罪名相比,從其重者論。若為首各次併計罪輕,准其將為首次數歸入為從次數内併計科罪,不得以為從次數作為為首次數併計,亦不得以盜未殯未埋屍柩,及鋸縫鑿孔之案,歸入發塚見棺及開棺見屍案内,併計次數治罪。

條例/tiaoli 17

一、受雇看守墳墓,並無主僕名分之人,如有發塚,及盜未殯未埋屍柩,並鋸縫鑿孔,與未開棺槨者,或自行盜發,或聽從外人盜發,除死罪無可復加外,犯該軍流以下等罪,悉照凡人首從各本律例上加一等問擬。

條例/tiaoli 18

一、糾衆發塚起棺,索財取贖,已得財者,將起意及為從下手發掘、扛擡棺木之犯,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立決。跟隨同行,在場瞭望之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未經得財者,首犯仍比依強盜得財律斬立決,從犯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發塚後,將屍骨抛棄道路,並將控告人殺害者,亦照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立決。

條例/tiaoli 19

一、子孫盜祖父母、父母未殯未埋屍柩,不分首從,開棺見屍者,皆斬立決。如未開棺槨,事屬已行,確有顯迹者,皆絞立決。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別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20

一、有服卑幼盜尊長未殯未埋屍柩,未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緦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緦卑幼,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者,為首期親卑幼,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功緦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緦卑幼,發邊遠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別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21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緦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緦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功緦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緦卑幼,發邊遠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別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開棺見屍,並鋸縫鑿孔首從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緦,均照常人一例問擬。

條例/tiaoli 22

一、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未見棺槨,止一塚者,仍照律杖一百。如平治多塚,每三塚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按:此比律加重者。卑幼於尊長有犯,緦麻功服,各加凡人一等;期親,又加一等。按:此二層無“罪止”之文,加一等,則罪止流二千里;又加一等,則罪止二千五百里矣。若子孫平治祖墳,並奴僕、雇工平治家長墳一塚者,杖一百、徒三年。每一塚加一等,仍照加不至死之例,加至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止。按:子孫與奴雇,此處又一體科罪,而上數條則輕重互異,似嫌參差。其因平治而盜賣墳地按:盜賣墳地似係統他人、卑幼而言得財者,均按律計贓准竊盜論,加一等;贓輕者,各加平治罪一等。知情謀買者,悉與犯人同罪。按:律文卑幼棄屍賣墳地者,斬;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與此不同。知情謀買,與犯同罪,亦與私買墳樹治罪有異,應參看。不知者不坐。如因平治而強占,或盜賣計畝數多,按例應擬徒流充軍,以至因平治而見棺見屍,並棄毀屍骸,按例應擬軍遣、斬絞、凌遲者,仍照各本例,從其重者論。其子孫因貧賣地,留墳祭掃,並未平治,又非盜賣者,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23

一、奴僕、雇工人盜家長未殯未埋屍柩,未開棺槨,事屬已行,確有顯迹者,照發塚已行未見棺例,為首斬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者,照發塚見棺槨例,為首絞立決,為從絞監候。其毀棄撇撒死屍者,仍照舊例,不分首從,皆斬立決。按:此較子孫治罪為輕,因係照乾隆六年成案纂定故也。

律/lü 277 | Ye wugu rurenjia 夜無故人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減鬪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

一、鄰佑人等因賊犯黑夜偸竊,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偸竊,攜贓逃遁,直前追捕,或賊勢強横,不能力擒送官,登時倉猝毆斃者,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杖八十。若賊已棄贓,及未得財,輒復捕毆致斃,並已被毆跌倒地,及就拘獲後,輒復疊毆,又捕人多於賊犯,倚衆共毆致斃者,仍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餘人杖一百。其賊犯持仗拒捕,登時格殺者勿論。

條例/tiaoli 2

一、凡事主奴僕、雇工皆是因賊犯黑夜偸竊,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偸竊財物,並市野偸竊有人看守器物,登時追捕,毆打至死者,不問是否已離盜所,捕者人數多寡,賊犯已未得財,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杖八十。若賊犯已被毆跌倒地,及已就拘獲,輒復疊毆致斃,或事後毆打致死者,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其曠野白日偸竊無人看守器物,毆打致死者,不問是否登時,亦照擅殺人律,擬絞監候,餘人均杖一百。如賊犯持仗拒捕,被捕者登時格殺,仍依律勿論。凡刀械、石塊皆是持仗。事在頃刻,勢出倉猝,謂之登時。抵格而殺,謂之格殺。

條例/tiaoli 3

一、賊犯曠野白日盜田園穀麥、蔬果、柴草、木石等類,被事主、鄰佑毆打致死者,不問是否登時,有無看守,各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其賊犯持仗拒捕,登時格殺者,仍勿論。

律/lü 278 | Daozei wozhu 盜賊窩主

凡強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斬。若行,則不問分贓、不分贓,只依行而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盜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其窩主不曾造謀,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皆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贓者,為從論減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其窩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減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共為強竊盜,其強盜固不分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餘為從論。○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強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盜贓者,計所分贓,准竊盜為從論,免刺。○若知強竊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知而寄藏者,減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斬。若止是勾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状者,但當以窩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致,概坐窩主之罪。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即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除實犯死罪外,杖徒流罪俱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歴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發近邊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皇親、功臣者,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4

一、凡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5

一、強竊盜窩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照強盜父兄自首例,分別發落外,至父兄人等知情而又分贓,各照強竊盜為從例,減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窩盜者,各照強竊盜父兄論。

條例/tiaoli 6

一、凡曾任職官及在籍職官,窩藏竊盜強盜,按平民窩主本律本例,罪應斬決者,加擬梟示;罪應絞候者,加擬絞立決;罪應徒流充軍者,概行發遣黑龍江當差。

條例/tiaoli 7

一、漕船被盜,船戶、舵工人等除勾留容隱分贓,仍照例治罪外,如失事時有頻呼不應,不力為救護者,分別強竊,照窩主不行不分贓例,各減一等治罪。失察之該管員弁,分別議處。其有拿獲別幫盜首,及竊盜積案巨窩者,交部分別議敘。

條例/tiaoli 8

一、容留外省流棍者,照勾引來歴不明之人例,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9

一、編排保甲,保正、甲長、牌頭須選勤愼練達之人點充。如豪横之徒藉名武斷,該管官嚴查究革,從重治罪。果實力查訪盜賊,據實舉報,照捕役獲盜過半以上例,按名給賞。倘知有為盜窩盜之人,瞻隱徇匿者,杖八十。如係竊盜,分別賊情輕重懲警。若牌頭於保正、甲長處舉報,而不行轉報者,甲長照牌頭減一等,保正減二等發落,牌頭免坐。其一切戶婚田土,不得問及保甲,惟人命重情,取問地鄰、保甲。賭博為盜賊淵藪,仍令同盜賊一併查舉。再,地方有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註],選族中有品望者,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舉報,倘徇情容隱,照保甲一體治罪。 家紅按:原書“遍查”作“編查”。

條例/tiaoli 10

一、牌頭所管内有為盜之人,雖不知情而失察,坐以不應輕律,笞四十。甲長、保正,遞減科罪。

條例/tiaoli 11

一、凡來歴不明、遊蕩姦偽之徒,潛居京城,令五城司坊、宛大兩縣,不時稽查客店、庵院,取具並無容留甘結,以憑各衙門查閲。賃房居住者,令房主詢明保人來歴,並著兩鄰稽查,倘有此等遊棍,協同斥逐。若徇情受賄容留者,除本犯照律治罪,遞回原籍外,其容留之客店、寺廟,住持、房主一併懲治。該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議處。至編戶居民,住有常業,及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人等,確有憑據者,毋許驅逐。倘有借端勒索,混擾良民者,照嚇詐例治罪。

條例/tiaoli 12

一、老瓜賊,本處鄰佑、地保有知情容留者,發近邊充軍。若非知情容留,止係失於稽查,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其鄰佑、地保及兵役、平民能偵知瓜賊行踪,赴地方官密禀。該地方官即行嚴拿,不許指出首人姓名,俟拿獲瓜賊,審實,將首人給賞。如瓜賊將首人扳害,立案不行。首獲之賊,係首犯,賞銀五十兩;係夥犯,賞銀二十五兩。首獲多者,按名賞給,在充公銀兩内動支。有挾嫌誣首情弊,仍照誣告例治罪。

條例/tiaoli 13

一、窩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贓代賣,改發極邊煙瘴充軍,面刺“改發”二字。如有脱逃被獲,即改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其未經造意,又不同行,但經窩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贓者,均減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犯至遣戍者,亦照窩藏積匪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14

一、凡造意分贓之窩主,不得照竊盜律以一主為重,應統計各主之贓數,在一百二十兩以上者,擬絞監候。其在一百二十兩以下,亦統計各贓科罪。

條例/tiaoli 15

一、洋盜案内知情接買盜贓之犯,不論贓數多寡,一次,杖一百、徒三年;二次,發近邊充軍;三次以上,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16

一、西寧地方拿獲私歇家,除審有不法重情,實犯死罪外,其但在山僻小路,經年累月開設私歇家者,為首照私通土苗例,發邊遠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7

一、回民窩竊,罪應極邊煙瘴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18

一、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照姦細律處斬,梟首示衆。

條例/tiaoli 19

一、山東省匪徒有窩留捻幅匪犯者,無論有無同行,但其窩留之犯曾經搶奪、訛索、強當滋事者,窩主悉照首犯一例治罪。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0

一、強盜案内知情買贓之犯,照洋盜例,分別次數定擬。其知而寄藏,及代為銷贓者,一次,杖八十、徒二年;二次,杖九十、徒二年半;三次以上,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1

一、知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驘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贓至滿數者,俱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分贓數多寡,俱免枷號,發近邊充軍。接買盜贓,至八十兩為滿數。受寄盜贓,至一百兩為滿數。盜後分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為滿數。

條例/tiaoli 22

一、廣東、廣西二省如有不法姦徒,窩藏匪類,捉人關禁勒贖,坐地分贓者,無論曾否得贓,及所捉人數,並次數多寡,但經造意,雖未同行,即照苗人伏草捉人案内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例,擬斬立決。雖未造意,但經事前同謀者,即分別有無陵虐,及致令自盡各情,照捉人首犯,分別擬以斬候、發遣。若先未造意、同謀,僅止事後窩留,關禁勒贖,如捉人首犯罪應斬絞者,窩留之犯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罪應擬遣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倘由本犯自行關禁勒贖,別無窩家者,仍按本例從其重者論。本犯父兄,究明曾否分贓,照盜案例分別發落。鄰佑、牌保除受賄包庇,從重定擬外,若止知情不首,亦照盜案例分別責懲。窩留關禁之房屋,如係房主知情者,房屋一併入官。倘數年後此風稍息,仍隨時奏明,酌量辦理。

條例/tiaoli 23

一、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發近邊充軍;存留二人,亦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存留三人以上,於發遣處加枷號三個月;五人以上,加枷號六個月。如知情而又分贓,無論存留人數多寡,仍照窩主律斬。

條例/tiaoli 24

一、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名以上者,發近邊充軍;五名以上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窩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犯在彼行竊與否,但經知情窩留,亦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若罪應擬死,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25

一、凡窩線同行上盜得財者,仍照強盜律定擬。如不上盜,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聽事主消息,通線引路,照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律/lü 279 | Gongmou weidao 共謀為盜此條專為共謀而臨時不行者言。

凡共謀為強盜,數内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卻為竊盜,此共謀而不行分贓,但係造意者為竊盜首,果係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贓,但係造意者即為竊盜從,果係餘人並笞五十,必查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竊盜首。○其共謀為竊盜,數内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強盜,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贓,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造意者不分贓,及餘人而曾分贓,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強盜者,不分首從論。

條例/tiaoli 1

一、共謀為強盜,夥犯臨時畏懼不行,而行者仍為強盜,其不行之犯,但事後分贓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贓重者,仍從重論;不分贓者,杖一百。如因患病及別故不行,事後分贓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不分贓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280 | Gongqu qiewu jiewei dao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其財,如強盜、搶奪。竊取謂潛行隱面,私竊取其財,如竊盜、掏摸,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以下兼官、私言之類,須移徙已離盜所。方謂之盜。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在盜所未將行,亦是。為盜。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勝,雖移本處,未馱載間,猶未成盜。不得以盜論。馬牛、馱驘之類,須出闌圈;鷹犬之類,須專制在己,乃成為盜。若盜馬一匹,別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併計為罪。○此條乃以上盜賊諸條之通例。未成盜而有顯跡證見者,依已行而未得財科斷。已成盜者,依律以得財科斷。

律/lü 281 | Qicu cizi 起除刺字

凡盜賊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杖六十,補刺。收充警跡,謂充巡警之役,以警跡盜賊之徒。警跡之人,俱有册籍,故曰收充。若非應起除,而私自用藥或火灸去原刺面膊上字樣者,雖不為盜,亦杖六十,補刺原刺字樣。

條例/tiaoli 1

一、凡竊盜等犯,有自行用藥銷燬面膊上所刺之字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補刺。代毀之人,枷號兩個月,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一、凡強盜、人命重犯、拒捕殺人竊盜,並律應斬決,以及命案内斬絞監候等犯,情重難宥者,該督撫俱於具題之日,交按察使衙門先行刺字,然後遞回犯事地方監禁。如係強盜,面上刺“強盜”二字;命案斬絞等犯,面上刺“兇犯”二字,仍將已經刺字之處,於本内聲明。其戲殺、誤殺、鬪毆殺,俱免刺。直省等處,如遇面刺“強盜”、“兇犯”等字樣者,即擒拿送官。

條例/tiaoli 3

一、偸刨人參之犯,計贓應擬滿杖者,照竊盜例,初犯刺臂,再犯刺面。如在徒流以上,仍依舊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條例/tiaoli 4

一、凡監守、常人盜倉庫錢糧及搶奪,並一切犯罪應刺事由之犯,如畏罪自首者,各照律照例分別減等科斷,均免其刺字。惟強盜自首例應外遣者,仍刺地名,不刺事由。

條例/tiaoli 5

一、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發外,其例不應刺事由者,即令起解省分於該犯右面刺“外遣”二字,解赴甘省,酌量分發,補刺地名。

條例/tiaoli 6

一、發遣人犯,如從前面上原刺之字與現犯事由相同者,毋庸重複疊刺。倘現犯事由各別,仍於左面上另行刺字。

條例/tiaoli 7

一、拿獲無賴匪徒,串黨駕船設局,攬載客商,勾誘賭博之犯,審明,無論初犯、再犯,不計次數,概於定案時左面刺“誘賭匪犯”四字。

條例/tiaoli 8

一、凡回民行竊,分別初犯、再犯,於臂膊面上概刺“竊賊”二字。

條例/tiaoli 9

一、由煙瘴改發極邊人犯,面上刺“煙瘴改發”四字。

條例/tiaoli 10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被獲,及逾限投回者,面上俱刺“逃兵”二字。其軍營脱逃之餘丁,面上刺“脱逃餘丁”四字。

條例/tiaoli 11

一、蠹役犯贓,除照例分別贓數治罪外,無論首從,徒罪以下,以“蠹犯”二字刺臂;流罪以上,刺面。白役有犯,一體辦理。倘犯贓刺字後,仍盤踞衙門充當者,照更名重役例治罪。如有私毀刺字者,即照竊盜銷燬刺字例治罪。若定案時將應刺之犯不行刺字,及刺字後仍無覺察,濫准充當者,該管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發”二字。如應刺事由者,并刺事由。若犯事到官,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仍照律收贖,毋庸刺字。

條例/tiaoli 13

一、臺灣無籍遊民,除犯該徒流以上,仍照定例辦理外,若犯止枷杖,例應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樣。

條例/tiaoli 14

一、發掘墳塚,除塚先穿陷,及止盜墳塚上甎石、器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開棺見屍,及發塚見棺,與發而未見棺,首從均面刺“發塚”二字[註1]。其盜未殯未埋屍柩者,面刺“盜棺”二字。[註2] 家紅按1-2:原書“二字”僅作“字”。

條例/tiaoli 15

一、糧船水手聚衆滋事,罪應徒流者,俱面刺“不法水手”四字。如罪止杖笞人犯,遞回原籍,交地方官嚴查管束,毋庸刺字。

條例/tiaoli 16

一、舉貢生監犯罪,例應刺字者,除所犯係黨惡窩匪、卑污下賤,仍行刺字外,若只係尋常通犯,不致行止敗類者,免其刺字。

條例/tiaoli 17

一、凡蒙古民人、番子人等,有犯搶劫之案,應照蒙古例定擬者,均面刺“搶劫”二字。其蒙古發遣人犯,在配脱逃,面刺“逃遣”二字。至蒙古免死減軍人犯在配脱逃,面刺“逃軍”二字。

條例/tiaoli 18

一、竊盜刺字發落之後,責令充當巡警,如實能改悔,歴二三年無過,又經緝獲強盜二名以上,或竊盜五名以上者,准其起除刺字,復為良民,該地方官編入保甲,聽其各謀生理。若不係盜犯,不准濫行緝拿。

條例/tiaoli 19

一、奴僕為竊盜或搶奪,並盜家長財物,俱刺面。其餘平民犯搶奪,及竊盜初犯,計贓在徒罪以上者,刺面。如竊盜初犯,罪止杖責者,照律於右小臂膊刺字;再犯,左面刺字,不得以贓少罪輕免刺。

條例/tiaoli 20

一、興販硝黄,犯該徒罪以上者,左面刺“硝犯”二字;罪止擬杖者,右臂刺“硝犯”二字。

門第32 | Xinglü ba renming zhiyi 刑律八人命之一

律/lü 282 | Mousharen 謀殺人

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若未曾殺訖,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造意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同謀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謀者,雖不同行皆坐。○其造意者通承已殺、已傷、已行三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而不加功者一等。○若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行而不分贓,及不行又不分贓,皆仍依謀殺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下手助毆者,方以加功論絞。謀而已行,人贓見獲者,方與強盜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虚贓為得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亦不得以被逼勉從,及尚未成傷,將加功之犯率行量減。

條例/tiaoli 2

一、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一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十歲以下幼孩逞忿謀殺者,首犯擬斬立決。若係圖財,或有因姦情事,加擬[註]梟示。從而加功之犯,俱按:“俱”字可刪,恐與上小註混淆擬絞立決。其從而不加功者,俱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家紅按:原書“加擬”作“加以”。

條例/tiaoli 3

一、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斬立決外,其有因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審其行兇挾何讎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銀錢,乘便取去者,將所得之財倍追給主,仍各依本律科斷。若殺人後掠取家財,並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強盜論罪。

條例/tiaoli 4

一、凡圖財害命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斬監候。不行而分贓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從而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斬監候;從而加功,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而分贓者,杖一百、徒三年。未得財傷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5

一、凡謀殺人已行,其人知覺奔逃,或失跌、或墮水等頃,雖未受傷,因謀殺奔脱,死於他所者,造意者滿流,為從滿杖。若其人迫於兇悍,當時失跌身死,原謀擬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6

一、苗人有圖財害命之案,均照強盜殺人斬決梟示例辦理。

條例/tiaoli 7

一、凡僧人逞兇謀故慘殺十二歲以下幼孩者,擬斬立決。其餘尋常謀故殺之案,仍照本律辦理。

條例/tiaoli 8

一、臺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圖財害命例,擬斬立決,梟示。與命盜案内例應斬梟之犯,均傳首厦門示衆,仍將犯罪事由,榜貼原犯地方。

條例/tiaoli 9

一、有服卑幼圖財謀殺尊長尊屬,各按服制,依律分別凌遲、斬決,均梟首示衆。

條例/tiaoli 10

一、船戶、店家圖財害命,為害行旅,照強盜得財不分首從律皆斬。為首之犯,仍加梟示。同謀不行,事後分贓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至殺人未得財,及傷人未死,並常人圖財害命,仍照本例辦理。

律/lü 283 | Moush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官,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未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註];已傷者,流、絞俱不言“皆”,則為從各減等。官吏謀殺,監候;餘皆決不待時。下斬同;已殺者,皆斬。其從而不加功與不行者,及謀殺六品以下長官,並府州縣佐貳、首領官,其非本屬、本管、本部者,各依凡人謀殺論。按:此註本於《箋釋》。 家紅按:原書“三千里”作“二千里”。

律/lü 284 | Mousha zufumu fumu 謀殺祖父母父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問已傷、未傷者,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自依緦麻以上律論;有凡人,自依凡論。凡謀殺服屬,皆仿此。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已傷者,為從加功、不加功,並同凡論。已殺者,皆斬。不問首從。○其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鬪毆條内尊長故殺卑幼律問罪,為從者各依服屬科斷。○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兼尊卑言,統主人服屬尊卑之親,罪與子孫同。謂與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緦麻以上尊長同。若已轉賣,依良賤相毆論。

條例/tiaoli 1

一、尊長謀殺卑幼,除為首之尊長仍依故殺法,分別已行、已傷、已殺定擬外,其為從加功之尊長,各按服制,亦分別已行、已傷、已殺三項,各依為首之罪減一等。若同行不加功,及同謀不同行,又各減一等。為從係凡人,仍照凡人謀殺為從科斷。

條例/tiaoli 2

一、凡尊長故殺卑幼案内,如有與人通姦,因媳礙眼,抑令同陷邪淫不從,商謀致死滅口者,俱照平人謀殺之律,分別首從,擬以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

一、凡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案内,如有旁人同謀助逆加功者,擬絞立決。

條例/tiaoli 4

一、凡夫謀殺妻之案,係本夫起意者,仍照律辦理外,如係他人起意,本夫僅止聽從加功者,於絞罪上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5

一、凡姑謀殺子婦之案,除伊媳實犯毆詈等罪,仍照本律定擬外,如僅止出言頂撞,輒蓄意謀殺,情節兇殘顯著者,改發各省駐防,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6

一、謀殺期親尊長正犯,罪應凌遲處死者,為從加功之犯,擬以絞候,請旨即行正法;不加功者,仍按律科斷。如為從係有服親屬,各按尊卑服制本律定擬。

條例/tiaoli 7

一、本宗尊長起意謀殺卑幼,罪應絞候之犯,如與死者之子商同謀殺,致其子罪干凌遲者,將起意之犯擬絞立決。

律/lü 285 | Shasi jianfu 殺死姦夫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或調戲未成姦,或雖成姦,已就拘執,或非姦所捕獲,皆不得拘此律。○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監候。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監候

條例/tiaoli 1

一、非姦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毆妻至死論。如本夫姦所獲姦,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拿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若姦所獲姦,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其非姦所獲姦,或聞姦數日,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按: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止擬徒。捕亡門内,罪人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應擬絞。此例“已就拘執”之上,似應添“夜無故入人家”一句,姦夫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

一、本夫於姦所登時殺死姦夫者,照律勿論。其有姦夫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若於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絞監候。若雖係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至於已經犯姦有據,又復逞兇拒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

條例/tiaoli 3

一、姦婦自殺其夫,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4

一、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死圖姦未成罪人,無論登時、事後,俱照擅殺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5

一、凡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而當時喊救,與事後即行首告,將姦夫指拿到官,尚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者,仍照本律定擬。該督撫於疏内聲明,法司核擬時夾簽請旨。

條例/tiaoli 6

一、凡姦夫起意殺死親夫之案,除姦婦分別有無知情同謀,照例辦理外,姦夫俱擬斬立決。如姦夫雖未起意,而同謀殺死親夫之後,復將姦婦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斬決。本夫縱姦者,不用此例。

條例/tiaoli 7

一、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強悍,不能報復,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若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或被妻妾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姦婦皆擬斬立決,姦夫擬斬監候。傷而未死,姦婦擬斬監候,姦夫仍照謀殺人傷而不死律,分別造意、加功與不加功定擬。若姦夫自殺其夫,姦婦果不知情,仍依縱容抑勒本條科斷。其縱姦之本夫,因別情將姦夫、姦婦一齊殺死,雖於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抑勒賣姦,故殺妻者,以凡論。其尋常知情縱容,非本夫起意賣姦,後因索詐不遂,殺死姦婦者,仍依毆妻至死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8

一、因姦謀殺本夫之案,除姦婦及起意之姦夫照例辦理外,其為從加功之人,如亦係姦夫,仍擬斬監候。若係平人,照凡人謀殺加功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9

一、凡母犯姦淫,其子實係激於義忿,非姦所登時將姦夫殺死,父母因姦情敗露忿愧自盡者,即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絞監候本例問擬,不得概擬立決。

條例/tiaoli 10

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各依謀故鬪殺傷論。如為本夫本婦及有服親屬糾往捉姦,殺死姦夫暨圖姦、強姦未成罪人者,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若止毆傷者,非折傷,勿論;折傷以上,仍以鬪傷定擬。

條例/tiaoli 11

一、凡婦女拒姦殺死姦夫之案,如和姦之後,本婦悔過拒絶,確有證據,後被逼姦,將姦夫殺死者,照擅殺罪人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因貪利與之通姦,後以無力資助,拒毆致死者,或先經和姦,後復與他人通姦情密,因而拒絶毆斃者按:犯姦門内所謂因別故拒絶也,與此參看,仍各依謀故鬪毆等本律定擬。

條例/tiaoli 12

一、凡聘定未婚之妻與人通姦,本夫聞知往捉,將姦夫殺死,審明姦情屬實,除已離姦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仍照例擬絞外,其登時殺死,及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俱照本夫殺死已就拘執之姦夫,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其雖在姦所捉獲,非登時而殺者,即照本夫殺死已就拘執之姦夫滿徒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如姦夫逞兇拒捕,為本夫格殺,照應捕之人擒拿罪人格鬪致死律,勿論。

條例/tiaoli 13

一、凡姦夫並無謀殺本夫之心,其因本夫捉姦,姦夫情急拒捕,姦婦已經逃避,或本夫追逐姦夫,已離姦所,拒捕殺死本夫,姦婦並未在場,及雖在場而當時喊救,與事後即行首告,並因別事起釁,與姦無涉者,姦婦仍止科姦罪外,其姦夫臨時拒捕,姦婦在場,並不喊阻救護,而事後又不首告者,應照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4

一、凡妾因姦商同姦夫謀殺正妻,比照奴僕謀殺家長律,凌遲處死。若謀殺傷而不死,或已行而未傷,俱比照奴僕謀殺家長已行,不論已傷未傷律,擬斬立決。姦夫仍分別曾否起意同謀,各照本例辦理。至妾若非因姦起釁,毆故殺正妻,仍照律科斷。

條例/tiaoli 15

一、本夫登時捉姦,誤殺旁人,姦夫當時脱逃者,除本夫照誤殺旁人律擬絞候外,將姦夫杖一百、流三千里。其親屬捉姦,誤殺旁人,照誤殺律科斷,姦夫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16

一、親屬相姦,罪止杖徒及律應監候者,如姦夫將本夫殺死,或與姦婦商同謀死者,姦婦依律問擬,姦夫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17

一、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姦之案,如姦所獲姦,忿激即時毆斃者,以登時論。若非姦所而捕毆致斃,及雖在姦所,而非即時毆斃,或捆毆致斃者,俱以非登時論。

條例/tiaoli 18

一、本夫捉姦,止殺姦夫,案内之姦婦,除本律載明當官嫁賣,身價入官者,仍依律辦理外,其餘條例内不言當官嫁賣者,均給與本夫及親屬領回,聽其去留。

條例/tiaoli 19

一、姦夫起意商同姦婦謀殺本夫,復殺死姦婦期親以上尊長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姦夫擬斬立決,梟示。如姦夫聽從姦婦,並糾其子謀殺本夫,陷人母子均罹寸磔者,姦夫擬斬立決。若係姦夫起意,加擬梟示。

條例/tiaoli 20

一、婦女拒姦殺人之案,審有確據,登時殺死者,無論所殺係強姦、調姦罪人,本婦均勿論。若捆縛復毆,或按倒疊毆,殺非登時者,所殺係調姦罪人,即照擅殺罪人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所殺係強姦罪人,再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均照律收贖。

條例/tiaoli 21

一、凡童養未婚之妻與人通姦,本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姦夫、姦婦者,均照已婚妻例問擬。

條例/tiaoli 22

一、婦女被人調戲,或與人通姦,其本夫及有服親屬擅殺調戲罪人及姦夫,應擬絞抵者,如本婦姦婦畏累自盡,將擅殺之犯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23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擬,及止毆傷者仍予勿論外,若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所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已就拘執而殺,如係本宗期功尊長,均照卑幼毆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夾簽聲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擬,量從末減者,期親減為擬斬監候,功服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本宗緦麻及外姻功緦尊長,亦仍照毆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減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24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姦卑幼罪犯應死,或卑幼犯姦罪不應死,而殺係姦所、登時者,均予勿論外,如卑幼犯姦,罪不至死,本夫於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者,於常人滿徒上減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而殺者,於常人絞候上減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按其毆殺卑幼,本罪止應擬流者,應再減一等。

條例/tiaoli 25

一、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殺,依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如犯姦有據,姦夫逞兇拒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

條例/tiaoli 26

一、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卑幼之案,如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服制,於毆殺卑幼本律例上減一等。如殺係登時,按其毆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殺死凡人滿徒上減一等。如毆殺本罪亦止滿徒,應遞減二等定擬。

條例/tiaoli 27

一、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擬,及止毆傷者,仍予勿論外,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無論是否登時,皆照卑幼毆故殺期功尊長本律擬罪,法司夾簽聲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擬,量從末減者,期親及本宗大功、小功,均減為擬斬監候。若殺係本宗緦麻及外姻功緦尊長,亦仍照毆故殺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如係登時殺死者,亦夾簽聲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擬,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非登時,各依本律核擬,毋庸夾簽聲明。

條例/tiaoli 28

一、凡本夫本婦之祖父母、父母,如有捉姦殺死姦夫者,其應擬罪名,悉與本夫同科。若止殺姦婦者,不必科以罪名。倘被殺姦夫係有服尊長,仍按本律擬罪,亦照本夫之例,一體夾簽聲明,分別遞減。

條例/tiaoli 29

一、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登時殺死姦婦者,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非登時而殺,將姦夫杖一百、徒三年。其殺姦之親屬止殺姦夫,不殺姦婦者,仍依登時、非登時各本例分別定擬,姦婦仍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30

一、凡卑幼因圖姦有服親屬,被尊長忿激致死,審有確據,無論謀故,悉照擅殺罪人,各按服制,於毆殺卑幼本律例上減一等定擬。至為從在場幫毆有傷之犯,除係死者有服卑幼,仍照卑幼不得殺尊長之例,依毆故殺尊長本律定擬,法司核擬時夾簽請旨辦理外,其餘無論凡人、尊長,概照鬪殺餘人律定擬。

條例/tiaoli 31

一、有服尊長強姦卑幼之婦未成,被本夫本婦忿激致斃,係本宗期功,卑幼罪應斬決者,無論登時、事後,均照毆死尊長情輕之例,夾簽聲明。如係本宗緦麻、外姻功緦卑幼,除事後毆斃,仍照毆故殺尊長本律問擬斬候外,若登時忿激致斃,定案時依律問擬,法司核擬,隨案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32

一、有服尊長強姦卑幼之婦未成,被本夫本婦有服親屬登時忿激致斃,係緦麻卑幼,定案時,依律問擬,法司核擬,夾簽聲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擬,減為杖一百,發近邊充軍。若殺非登時,仍照毆故殺本律問擬,毋庸夾簽聲請。如係期功卑幼,無論是否登時,各按服制擬罪,夾簽聲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擬,減為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33

一、男子拒姦殺人,如死者年長兇犯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死者生供足據,或屍親供認可憑,三項兼備,無論謀故鬪殺,兇犯年在十五歲以下,殺係登時者,勿論;非登時而殺,杖一百,照律收贖。年在十六歲以上,登時殺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時而殺,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雖無生供,而年長兇犯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釁,別無他故,或年長兇犯雖不及十歲,而拒姦供證確鑿,及死者生供足據,或屍親供認可憑,三項中有一於此,兇犯年在十五歲以下,登時殺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時而殺,杖一百、流三千里,俱依律收贖。年在十六歲以上,無論登時與否,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如死者與兇犯年歲相當,或僅大三五歲,審係因他故致斃人命,捏供拒姦狡飾者,仍分別謀故鬪殺,各照本律定擬,秋審實緩,亦照常辦理。若供係拒姦,並無證佐及死者生供,審無起釁別情,仍按謀故鬪殺各本律定擬,秋審俱入於緩決。至先被雞姦,後經悔過拒絶,確有證據,復被逼姦,將姦匪殺死者,無論謀故鬪殺,不問兇犯與死者年歲若干,悉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其因他故致斃者,仍依謀故鬪殺各本律問擬。

條例/tiaoli 34

一、與人聘定未婚之妻通姦,起意殺死其夫者,照姦夫起意殺死親夫例,擬斬立決。如係為從同謀,仍照同謀殺死親夫律,擬斬監候。若姦夫雖未起意,而同謀殺死未婚夫之後,復將姦婦娶為妻妾,或拐逃嫁賣者,亦照例斬決。按:俱與殺死本夫同。

條例/tiaoli 35

一、聘定未婚妻因姦起意,殺死本夫,應照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律,凌遲處死。如並未起意,但知情同謀者,即於凌遲處死律上,量減為斬立決。若姦夫自殺其夫,未婚妻果不知情,即於姦婦不知情絞監候律上,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倘實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事由姦婦破案者,再於流罪上減為杖一百、徒三年。按:此二層略示區別亦可。惟上一層既照本夫論,此處即不應忽而量減也。至童養未婚妻因姦謀殺本夫,應悉照謀殺親夫各本律定擬。

條例/tiaoli 36

一、本夫殺死強姦未成罪人,如係登時忿激致斃者,即照本夫姦所登時殺死姦夫例,勿論。若追逐毆打致斃,及雖在登時,係捆毆致斃者,即照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例,杖一百、徒三年。係事後尋毆致斃者,仍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

律/lü 286 | Mousha gufu fumu 謀殺故夫父母

改嫁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見奉舅姑罪同。若妻妾被出,不用此律。若舅姑謀殺已故子孫改嫁妻妾,依故殺律,已行減二等,已傷減一等。若奴婢不言雇工人,舉重以見義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謂將自己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論,餘條准此。贖身奴婢,主僕恩義猶存,如有謀殺舊家長者,仍依謀殺家長律科斷。

門第33 | Xinglü jiu renming zhier 刑律九人命之二

律/lü 287 | Sha yijia sanren 殺一家三人

凡殺謂謀殺、故殺、放火、行盜而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本宗五服至親亦是實犯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産斷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産、妻子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斬;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條例/tiaoli 1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産斷付被殺之家,仍剉碎死屍,梟首示衆。

條例/tiaoli 2

一、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沒,原無支解之心,各以毆故殺論。若本欲支解其人,行兇時勢力不遂,乃先殺訖,隨又支解,惡状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一、本宗及外姻尊長殺緦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俱斬決;殺期服卑幼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絞決。若三人内有功服緦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緦麻卑幼三人,斬決。至殺死一家三命,分均卑幼,内有一人按服制律應同凡論者,斬決,梟示。如謀占財産,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斬決;殺大功、小功、緦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遲處死。仍將各犯人財産斷付被殺之家。

條例/tiaoli 4

一、殺死功服緦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俱問擬絞決,奏請定奪,仍查明該犯財産,酌斷一半,給付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5

一、家長殺奴僕非死罪三人者,官員、旗人發黑龍江當差,民人發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被殺人父母、妻子,悉放為民。若殺期親奴僕一家三人者,絞候。殺内外大功、小功、緦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俱斬候。

條例/tiaoli 6

一、凡發遣當差為奴之犯,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並三人以上者,除正犯凌遲處死外,其知情之子孫擬斬立決,不知情者擬斬監候。若子孫年未及歲,並兇犯之妻妾,俱發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7

一、聚衆共毆,原無必殺之心,而毆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將率先聚衆之人不問共毆與否,擬斬立決;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擬絞監候。其共毆致死一家二命者,將率先聚衆之人不問共毆與否,擬絞立決;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擬絞監候。若鬪殺之案,毆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擬斬立決。毆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擬絞立決。

條例/tiaoli 8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内二人仍係一家者,擬斬立決,梟示,酌斷財産一半,給被殺二命之家養贍。倘本犯監故,財産仍行斷給。如致死一家二命,係一故一鬪者,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本欲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案内造意不行之犯,俱擬斬立決,奏請定奪,毋庸斷給財産。

條例/tiaoli 9

一、凡殺一家三命以上兇犯,審明後,依律定罪,一面奏聞,一面恭請王命,先行正法。

條例/tiaoli 10

一、為父報讎,除因忿逞兇,臨時連殺一家三命者,仍照律例定擬外,如起意將殺父之人殺死後,被死者家屬經見,慮其報官,復行殺害,致殺一家三命以上者,必究明報讎情節。殺非同時,與臨時逞兇連斃數命者有間,將該犯擬斬立決,妻子免其緣坐。

條例/tiaoli 11

一、凡謀故殺人而誤殺旁人二三命,除非一家者仍從一科斷,照故殺本律擬斬監候外,如係一家二命,擬以斬決,免其梟示;三命以上,擬以斬梟,俱毋庸酌斷財産。

條例/tiaoli 12

一、謀殺人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除首犯仍照誤殺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分別問擬斬決、斬梟外,其為從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買藥者,如誤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發往新疆當差;三命以上,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13

一、凡殺死同主雇工,復殺死雇主,至三命者,如内有雇主二命,仍分別有無主僕名分,各照凡人謀故鬪殺一家二命,及殺死家長本律本例問擬。若殺死同主雇工及雇主各一命者,不得以一家二命論,仍從一科斷。

條例/tiaoli 14

一、殺死人命,罪干斬決之犯,如有將屍身支解,情節兇殘者,加擬梟示。

條例/tiaoli 15

一、凡謀故鬪毆殺人,罪止斬絞監候之犯,若於殺人後挾忿逞兇,將屍頭、四肢全行割落,及剖腹取臟擲棄者,俱各照本律例擬罪,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6

一、凡謀故殺緦麻尊長一家二命者,斬決,梟示。毆死緦麻尊長一家二命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17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兇犯依律凌遲處死。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別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查明被殺之家未至絶嗣者,兇犯之子年在十六歲以上,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年在十五歲以下,與兇犯之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地方安置。若被殺之家實係絶嗣,將兇犯之子年未及歲者,送交内務府閹割,奏明請旨分賞;十六歲以上者,仍照前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如未至絶嗣案内,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俟成丁時,再行發配。女已許嫁者,照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配。

律/lü 288 | Caisheng zhegeren 採生折割人

凡採生折割人者,兼已殺及已傷言,首凌遲處死,財産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採生折割人是一事,謂取生人耳目、臟腑之類,而折割其肢體也。此與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殺其人而已。此則殺人而為妖術以惑人,故又特重之。為從加功者斬。財産、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亦斬,妻子流二千里。財産及同居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為從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亦減一等。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條例/tiaoli 1

一、凡採生折割等人,如有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已行者,正犯不免。其緣坐之妻子及同居家口,得同自首律免罪。

律/lü 289 | Zaoxu gudu sharen 造畜蠱毒殺人

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人造畜者,並坐斬。不必用以殺人。○造畜者不問已未殺人財産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教令者之財産、妻子等不在此限。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係知情,雖被毒,仍緣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若造魘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凡人、子孫、奴婢、雇工人、尊長、卑幼各以謀殺已行未傷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殺法。欲令人疾苦無殺人之心者,減謀殺已行未傷二等。其子孫於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舉子孫以見義,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仍以謀殺已行論斬。○若用毒藥殺人者,斬。監候。或藥而不死,依謀殺已傷律絞。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諸色鋪戶人等貨賣砒霜、信石,審係知情故賣者,仍照律與犯同罪外,若不究明來歴,但貪利混賣,致成人命者,雖不知情,亦將貨賣之人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2

一、凡以毒藥毒鼠、毒獸誤斃人命之案,如置藥餌之處,人所罕到,或置放餵食牲畜處所,不期殺人,實係耳目思慮所不及者,依過失殺人律收贖。若在人常經過處置放,因而殺人者,依無故向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給埋葬銀一十兩。

律/lü 290 | Dou'ou ji gusharen 鬪毆及故殺人獨毆曰毆。有從,為同謀共毆。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曰故。共毆者惟不及知,仍只為同謀共毆。此故殺所以與毆同條,而與謀有分。

凡鬪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故殺者,斬監候。○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致命傷重者絞監候,原謀者不問共毆與否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謀各杖一百。“各”兼人數多寡及傷之輕重言

條例/tiaoli 1

一、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係執持鎗刀等項兇器傷人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同謀共毆人犯,除下手者擬絞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者,毋得概擬流罪。

條例/tiaoli 3

一、凡審理命案,一人獨毆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抵償。若兩人共毆人致死,則以頂心、囟門、太陽穴、耳竅、咽喉、胸膛、兩乳、心坎、肚腹、臍肚、兩脇、腎囊、腦後、耳根、脊背、脊膂、兩後脇、腰眼,並頂心之偏左、偏右、額顱、額角為致命論抵。

條例/tiaoli 4

一、凡同謀共毆人,傷皆致命,如當時身死,則以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若當時未死,而過後身死者,當究明何傷致死,以傷重者坐罪。若原謀共毆,亦有致命重傷,以原謀為首。如致命傷輕,則以毆有致命重傷之人擬抵,原謀仍照律擬流。按:律内“下手致命傷重者絞”,“原謀不問共毆與否,擬流”,二語最為明晰,無庸再添入致命傷輕一層。至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有原謀,則坐原謀為首;無原謀,則坐初鬪者為首。

條例/tiaoli 5

一、文武生員鄉紳,及一切土豪勢惡、無賴棍徒,除謀故殺人,及戲殺、誤殺、過失殺、鬪毆殺傷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有倚杖衣頂及勢力,武斷鄉曲,或憑空詐賴,逞兇横行,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爭,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至死者,擬斬監候。若受害人有殺傷者,以擅殺傷罪人律科斷。

條例/tiaoli 6

一、凡兇徒好鬪生事,見他人鬪毆,與己毫無干涉,輒敢約夥尋釁,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照光棍例分別首從治罪。其本身與人鬪毆之後,仍尋毆報復,而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7

一、凡犯死罪監候人犯,在監復行兇致死人命者,照前後所犯斬絞罪名,從重擬以立決。

條例/tiaoli 8

一、凡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鬪殺情罪不等,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各係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均免死減等,發近邊充軍。若原毆傷輕,不至於死,越十日後因風身死,及保辜正限外、餘限内身死者,於軍罪上再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服親屬内,有一不同居共財者,各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若兩家兇手與死者均係同居親屬,毋庸追埋。

條例/tiaoli 9

一、凡兩家互毆致死一命,其律應擬抵之正兇,當時被死者無服親屬毆死,將毆死兇手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死者有服親屬毆死,再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仍各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兇手之家。

條例/tiaoli 10

一、凡糾衆互毆,致斃二三命以上,案内執持金刃器械傷人之餘人,除實係被糾之人,及糾衆不及五人者,仍依各本例問擬外,如有輾轉糾人數至五人以上者,無論其曾否傷人,即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係兇器傷人,仍照本例擬軍。若猝遇在場幫護,審非預糾械鬪,及互鬪致斃一命之餘人,有執持兇器及金刃傷人者,各照兇器金刃傷人本律本例定擬,其餘仍照餘人科斷。

條例/tiaoli 11

一、凡同謀共毆人致死,如被糾之人毆死其所欲謀毆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孫及有服親屬者,除下手致死之犯,各按本律例擬抵外,其起意糾毆之犯,不問共毆與否,仍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毆死非其所欲謀毆之人,亦非所欲謀毆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孫及有服親屬,將起意糾毆之犯,不問共毆與否,照原謀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2

一、凡審共毆案内下手應擬絞抵人犯,果於未經到官之前,遇有原謀及共毆餘人内,毆有致死重傷之人,實因本案畏罪自盡,及到官以後、未結之前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絞之人減等擬流。若係配發事結之後身故,及事前在家病亡,或因他故自盡,與本案全無干涉者,不得濫引此例,仍將下手之人依律擬抵。

條例/tiaoli 13

一、同謀共毆致斃二命,非一家者,原謀從一科斷,擬以滿流。如原謀在監在途病故,及因本案畏罪自盡,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絞之犯,一體減等擬流。若致斃非一家三四命以上者,原謀照例按致死人數,以次加等問擬,下手致死之犯均各照例擬抵。如原謀在監在途病故,及畏罪自盡者,下手之犯均各照例擬抵,不准減等。

條例/tiaoli 14

一、共毆之案,除致斃一二命,遇有原謀,及助毆傷重之餘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病故,或因本案畏罪自盡,仍照例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絞之犯減等擬流外,其餘謀故殺人、火器殺人、威力主使制縛,並有關尊長尊屬服制之案,悉照本律本例擬抵,不得率請減等。

條例/tiaoli 15

一、十歲以下幼孩,因救護父母,被兇犯立時斃命者,照謀殺十歲以下幼孩例,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16

一、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衆互毆之案,除尋常共毆謀毆,雖人數衆多,並非械鬪,及臺灣械鬪之案,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如審係預先斂費約期,械鬪讎殺,糾衆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糾鬪之首犯,擬絞立決。三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斃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斃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梟示。如所糾人數雖多,致斃彼造一命者,首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二命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三命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致斃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謀糾鬪之首犯,例應分別問擬斬絞立決者,各從其重者論。其隨從下手傷重致死,應行擬抵者,均各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別治罪。至彼造倉猝邀人抵御,並非有心械鬪者,仍照共毆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謀首犯審出究辦,及有心回護,將械鬪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嚴參,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17

一、廣東、福建二省械鬪案内,如有將宗祠、田穀賄買頂兇,構釁械鬪者,於審明後,除主謀買兇之犯嚴究定擬外,查明該族祠産,酌留祀田數十畝,以資祭費,其餘田畝及所存銀錢,按族支分散。若族長、鄉約不能指出斂財買兇之人者,族長照共毆原謀例,擬以杖流。按致死人數,每一人加一等,罪止發遣新疆為奴。鄉約於杖六十、徒一年上按:鄉約如何擬徒一年,並未敘明,每一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8

一、廣東省糾衆謀毆致斃人命之案,原謀應按致斃彼造人數,分別照例治罪。倘糾往之人,但被彼造致斃者,無論死者人數多寡,及彼造有無原謀,將此造起意糾往之人,照沿江濱海持鎗執棍混行鬪毆首犯杖流例,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9

一、因爭鬪擅將鳥鎗、竹銃施放殺人者,以故殺論。傷人者,旗人發寧古塔等處,民人發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充軍。

條例/tiaoli 20

一、凡鬪毆之案,除追毆致被追之人失跌身死,並先毆傷人,致被毆之人回撲失跌身死,及雖未毆傷人,因被揪扭掙脱,致令跌斃者,均仍照律擬絞外,如毆傷人後跑走,被毆之人追赶,自行失跌身死,及彼此揪扭,於松放之後,復自行向人撲毆,因兇犯閃避,失跌身死者,均於鬪殺絞監候律上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僅止口角罵詈,並無揪扭情事,因向人赶毆,自行失跌身死,及被死者撲毆閃避,致令自行失跌身死者,均照不應重律,擬杖八十。

律/lü 291 | Bingquren fushi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一應能傷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者,不問傷之輕重杖八十。謂寒月脱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絶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轡之類致成殘廢篤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産一半給付篤疾之人養贍。至死者,絞監候。○若故用蛇蠍、毒蠱咬傷人者,以鬪毆傷論。驗傷之輕重,如輕,則笞四十;至篤疾,亦給財産。因而致死者,斬監候

門第34 | Xinglü shi renming zhisan 刑律十人命之三

律/lü 292 | xisha wusha guoshi shashangren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鬪毆而誤殺傷旁人者,各以鬪殺傷論。死者,並絞。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旁人者,以故殺論。死者,處斬。不言傷,仍以鬪毆論。○若知津河水深泥濘 ,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誆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與戲殺相等,亦以鬪殺傷論。○若過失殺傷人者較戲殺愈輕,各准鬪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被殺傷之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甎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鬪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家紅按:原書“濘”作“淖”。

條例/tiaoli 1

一、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

條例/tiaoli 2

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其過失傷人收贖銀兩數目,另載圖内。

條例/tiaoli 3

一、凡捕役拿賊,與賊格鬪,而誤殺無干之人者,仍照過失殺人律,於犯人名下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4

一、凡因戲而誤殺旁人者,以戲殺論,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5

一、凡各項埋葬銀兩,地方官照數追給,取具嫡屬收領,然後將該犯釋放,報部存案。若不給付,該犯係管押者,仍管押;係監禁者,仍監禁,勒限追給。如捏稱給付,將本犯釋放者,告發之日,本犯不准援免,地方官一併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命案内死罪人犯,有奏准贖罪者,追埋葬銀四十兩,給屍親收領。

條例/tiaoli 7

一、圍場内射獸兵丁,因射獸而傷平人致死者,照比較拳棒戲殺律,擬絞監候,仍追銀給付死者之家。如係前鋒、護軍、親軍、領催及甲兵等,追給銀一百兩;係跟役,追給銀五十兩。若傷而未死,前鋒等項及甲兵頭等傷者,將本犯鞭一百,罰銀四十兩;二等傷者,鞭八十,罰銀三十兩;三等傷者,鞭七十,罰銀二十兩。如係跟役,所罰銀數各減十兩,給與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8

一、凡民人於深山曠野捕獵,施放鎗箭,打射禽獸,不期殺人者,比照捕戶於深山曠野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因而傷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鎗箭,打射禽獸,不期殺傷人者,仍依弓箭殺傷人本律科斷。各追埋葬銀一十兩,給與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9

一、凡過失殺人應追埋葬銀兩之犯,如有力不能交,咨請豁免者,免其著追,將該犯照不應重律,杖責發落。

條例/tiaoli 10

一、謀殺人,以致下手之犯誤殺旁人,將造意之犯擬斬監候。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買藥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杖一百。若執持兇器,傷罪重於滿流者,從其重者論。如下手之犯另挾他嫌,乘機殺害,並非失誤者,審實,將下手之犯照謀殺人本律,擬斬監候;其造意之犯,照謀殺人未傷律擬徒。

條例/tiaoli 11

一、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及子孫之婦過失殺夫之祖父母、父母,定案時,仍照本例問擬絞決。法司覈其情節,實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與律註相符者,准將可原情節,照服制情輕之例,夾簽聲明,恭候欽定,改為擬絞監候。至妻妾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長,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2

一、凡謀故鬪毆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命,均依謀故鬪殺各本律科罪。其因謀殺人而誤殺一命案内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3

一、凡因毆子而誤傷旁人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謀殺子而誤殺旁人,發近邊充軍。其因毆子及謀殺子而誤殺有服卑幼者,各於毆故殺卑幼本律上減一等。若誤殺有服尊長者,仍依毆故殺尊長,及誤殺尊長各本律本例問擬。

條例/tiaoli 14

一、瘋病之人,其親屬、鄰佑人等容隱不報,不行看守,以致瘋病之人自殺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致死他人者,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擋首報律,杖一百。如親屬、鄰佑人等已經報明,而該管官不嚴飭看守,以致自殺,及致殺他人者,俱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5

一、瘋病之人,如家有嚴密房屋,可以鎖錮的當,親屬可以管束,及婦女患瘋者,俱報官,交與親屬看守,令地方官親發鎖銬,嚴行封錮。如親屬鎖禁不嚴,致有殺人者,將親屬照例嚴加治罪。如果痊愈不發,報官驗明,取具族長、地鄰甘結,始准開放。如不行報官,及私啓鎖封者,照例治罪。若並無親屬,又無房屋者,即於報官之日,令該管官驗訊明確,將瘋病之人嚴加鎖錮監禁,具詳立案。如果監禁之後,瘋病並不舉發,俟數年後診驗情形,再行酌量詳請開釋,領回防範。若曾經殺人之犯到案,始終瘋迷,不能取供者,即行嚴加鎖錮監禁,不必追取收贖銀兩。如二三年内偶有病愈者,令該地方官訊取供招,出結轉詳,照覆審供吐明晰之犯,依鬪殺律擬絞監候,入於秋審緩決。遇有查辦死罪減等恩旨,與覆審供吐明晰之犯一體查辦。如不痊愈,即永遠鎖錮,雖遇恩旨,不准查辦。若鎖禁不嚴,以致擾累獄囚者,將管獄、有獄官嚴加參處,獄卒照例嚴加治罪。地方官遇有瘋病殺人之案,呈報到官,務取被殺之事主切實供詞,並取鄰佑地方確實供結,該管官詳加驗訊。如有假瘋妄報,除兇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將知情捏報之地方鄰佑、親屬人等,照隱匿罪人知情者,減罪人一等律問擬。

條例/tiaoli 16

一、凡婦人毆傷本夫致死,罪干斬決之案,審係瘋發無知,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憫者,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於案内將並非有心干犯各情節分晰敘明。法司會同覈覆,援引嘉慶十一年段李氏案内所奉諭旨具題,仍照本條擬罪,毋庸夾籖。内閣覈明,於本内夾敘説帖,票擬“九卿議奏”及“依議斬決”雙籖進呈,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17

一、瘋犯殺人,永遠鎖錮。若親老丁單,例應留養承祀者,如病果痊愈,令地方官診驗明確,加結具題核釋,仍責成地方官,飭交犯屬領回,嚴加防範。倘復病發滋事,親屬照例治罪,本犯永遠監禁,不准釋放,出結之地方官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8

一、瘋病殺人,問擬死罪免勾,永遠監禁之犯,病愈後遇有恩旨,例得查辦釋放者,除所殺係平人,仍照舊辦理外,若卑幼致死尊長,及妻致死夫,關係服制者,仍永遠監禁,不准釋放。

條例/tiaoli 19

一、凡瘋病殺人之案,總以先經報官有案為據。如診驗該犯始終瘋病,語無倫次者,仍照定例,永遠鎖錮。若因一時陡患瘋病,猝不及報,以致殺人,旋經痊愈,或到案時雖驗係瘋迷,迨覆審時供吐明晰者,該州縣官審明,即訊取屍親切實甘結,敘詳咨部,方准擬以鬪殺。如無報案,又無屍親切結,即確究實情,仍按謀故各本律定擬。按:與上“假瘋妄報”一條語意相類。至所殺係有服卑幼,罪不至死者,不得以病已痊愈,即行發配,仍依瘋病人例,永遠鎖錮。

條例/tiaoli 20

一、瘋病殺人,除平人一命仍照例分別辦理外,若致斃平人非一家二命者,擬絞監候,秋審酌入緩決。其連殺平人非一家三命以上,及殺死一家二命者,均擬絞監候;殺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擬斬監候,秋審俱入於情實。倘審係裝捏瘋迷,仍按謀故鬪殺一家二三命各本律例問擬。

條例/tiaoli 21

一、因瘋致斃期功尊長尊屬一命,或尊長尊屬一家二命,内一命係兇犯有服卑幼,律不應抵。或於致斃尊長尊屬之外,復另斃平人一命,俱仍按致死期功尊長尊屬本律問擬,准其比引情輕之例,夾簽聲請,候旨定奪。若致斃期功尊長尊屬一家二命,或二命非一家,但均屬期功尊長尊屬,或一家二命内,一命分屬卑幼而罪應絞抵,或於致斃尊長尊屬之外,復另斃平人二命,無論是否一家,俱按律擬斬立決,不准夾簽聲請。

條例/tiaoli 22

一、凡瘋病殺人,問擬斬絞監候之犯,除死係期功尊長尊屬,並連斃平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應入情實各犯,毋庸查辦外,其餘應入緩決人犯,如果到案後病愈,監禁五年後,不復舉發,遇有親老丁單,或父母已故,家無次丁,該管官飭取印甘各結,題請留養承祀。倘釋放後,復行滋事,將出結之地方官,並鄰族人等,分別議處懲治;本犯仍永遠監禁,雖病愈,不准再予釋放。

律/lü 293 | Fu ousi youzui qiqie 夫毆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殺死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若祖父母、父母已亡,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擅殺,仍絞。

條例/tiaoli 1

一、妻與夫口角,以致妻自縊,無傷痕者,無庸議。若毆有重傷,縊死者,其夫杖八十。

條例/tiaoli 2

一、凡妻妾無罪被毆,致折傷以上者,雖有自盡實跡,仍依夫毆妻妾致折傷本律科斷。

律/lü 294 | Sha zisun ji nubi tulairen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屍未葬,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遞減一等。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論罪。○若因圖賴而詐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晝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斷。圖賴罪重,依圖賴論。詐取搶奪罪重,依詐取搶奪論。

條例/tiaoli 1

一、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圖賴者,依干名犯義律。

條例/tiaoli 2

一、妻將夫屍圖賴人,比依卑幼將期親尊長圖賴人律。若夫將妻屍圖賴人者,依不應重律。其告官司詐財搶奪者,依本律科斷。

條例/tiaoli 3

一、故殺妾及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者,無論圖賴係凡人及尊卑親屬,俱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4

一、無賴兇棍,遇有自盡之案,冒認屍親,混行吵鬧毆打,或將棺材攔阻打壞,擡去屍首,勒掯行詐者,均杖一百,枷號兩個月。若該管地方兵役知而不拿者,各照不應重律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凡兄及伯叔謀奪族人財産,故殺弟姪圖賴,被致詐之家[註]復有毆故殺尊長,釀成立決重案者,除罪犯應死,悉照各本例定擬外,其罪應軍流者,既照兄及伯叔因爭奪弟姪財産故行殺害例,擬絞監候。至被詐之家財産或無人承管,不得以爭奪者之後繼嗣承受。 家紅按:黃書誤改為“致被詐之家”。

條例/tiaoli 6

一、將父母屍身裝點傷痕,圖賴他人,無論金刃、手足、他物成傷者,俱擬斬立決。

律/lü 295 | Gongjian shangren 弓箭傷人

凡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甎石者雖不傷人,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鬪傷一等雖至篤疾,不在斷付家産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傷係親屬,依名例律,本應重罪,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本應輕者,聽從本法,仍追給埋葬銀一十兩。

條例/tiaoli 1

一、凡鳥鎗、竹銃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者,雖不傷人,笞四十。誤傷人者,減湯火傷人律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深山曠野施放,誤傷人者,減湯火傷人律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皆追徵埋葬銀一十兩。

律/lü 296 | Chema shashanren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凡鬪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故於鄉村無人曠野地内馳驟,因而傷人不致死者,不論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犯並追埋葬銀一十兩。○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

條例/tiaoli 1

一、凡騎馬碰傷人,除依律擬斷外,仍將所騎之馬給與被碰之人。若被碰之人身死,其馬入官。

律/lü 297 | Yongyi shashangren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為人用藥、針刺,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乃以疾病,而增輕作重,乘危以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謀害故用反證[註1]之藥殺人者,斬監候[註2]。 家紅按1:黃誤解為“症”。 家紅按2:原書“監候”誤作正文,應為小註。據雍正、乾隆律。

條例/tiaoli 1

一、凡端公、道士及一切人等,作為異端法術如圓光、畫符等類醫人致死者,照鬪殺律擬絞監候。未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各減一等。

律/lü 298 | Wogong shashangren 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戶於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坑穽及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雖未傷人,亦笞四十。以致傷人者,減鬪殺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銀一十兩。若非深山曠野,致殺傷人者,從弓箭殺傷論。

律/lü 299 | Weibiren zhisi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戶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若卑幼因事逼迫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減一等。○若因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監候。○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盜不論得財與不得財。

條例/tiaoli 1

一、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挾制窘辱情状,其死者無論本婦、本夫、父母、親屬,姦夫亦以威逼擬斬。若和姦縱容,而本婦、本夫愧迫自盡,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姦婦以別事致死其夫,與姦夫無干者,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

條例/tiaoli 2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近邊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條例/tiaoli 3

一、婦女與人通姦,致並未縱容之父母一經見聞,殺姦不遂,羞忿自盡者,無論出嫁、在室,俱擬絞立決。其本夫並未縱容,一經見聞,殺姦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姦婦擬絞監候。姦夫俱擬杖一百、徒三年。若父母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者,婦女實發駐防,給兵丁為奴,姦夫止科姦罪。本夫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者,姦夫、姦婦止科姦罪。如父母本夫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強悍,不能報復,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夫、姦婦仍照並未縱容之例科斷。

條例/tiaoli 4

一、強姦内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姐妹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監候。如強姦已成,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5

一、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近邊充軍。其致命而非重傷,及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追給埋葬銀兩,杖一百、徒三年。如非致命,又非重傷者,杖六十、徒一年。若逼迫尊長致令自盡之案,除期親卑幼刃傷尊長、尊屬,及折肢,若瞎其一目,並功服卑幼毆傷尊長、尊屬至篤疾者,仍依律絞決外,若毆有致命重傷,未成殘廢者,緦麻卑幼,照凡人加一等,發邊遠充軍;功服卑幼,發極邊充軍;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其致命而非重傷,或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功服,發邊遠充軍;緦麻,發近邊充軍。如非致命,又非重傷,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功服以下卑幼,各於逼迫尊長尊屬致死本律上,加一等治罪。尊長犯卑幼,各按服制,照例科其傷罪。

條例/tiaoli 6

一、凡奉差員役執持勘合火牌,照數支取,而該地方官不能措辦,因而自盡者,勿論。若奉差員役額外需索,逼死印官者,審實,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三年。若有受賄實跡,仍依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7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逼迫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三個月,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8

一、豪強兇惡之徒,恃財倚勢,因事威逼、挾制、窘辱,令平民冤苦無申,情極自盡,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擬斬監候。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擬絞監候。如無前項情節,仍照例分別擬軍。

條例/tiaoli 9

一、凡子孫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盡之案,如審有觸忤干犯情節,以致忿激輕生,窘迫自盡者,即擬斬決。其本無觸忤情節,但其行為違犯教令,以致抱忿輕生自盡者,擬以絞候。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有犯,罪同。

條例/tiaoli 10

一、妻妾悍潑,逼迫其夫致死者,擬絞立決。若釁起口角,事涉微細,並無逼迫情状,其夫輕生自盡者,照子孫違犯教令,致父母輕生自盡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1

一、婦人因姦有孕,畏人知覺,與姦夫商謀用藥打胎,以致墮胎身死者,姦夫比照以毒藥殺人,知情賣藥者,至死減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有服制名分,本罪重於流者,仍照本律,從重科斷。如姦婦自倩他人買藥,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12

一、凡村野愚民本無圖姦之心,又無手足勾引、挾制窘辱情状,不過出語褻狎,本婦一聞穢語,即便輕生,照強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3

一、因姦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14

一、強姦已成,將本婦殺死者,斬決,梟示。強姦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將本婦毆傷,越數日後因本傷身死者,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斬監候。若強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逞兇拒捕,立時殺死者,俱擬斬立決。若毆傷越數日後因本傷身死者,亦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斬監候。至強姦已成,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擬斬監候。如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5

一、姦夫、姦婦商謀同死,若已將姦婦致死,姦夫並無自戕傷痕、同死確據者,審明或係謀故,或係鬪殺,核其實在情節,各按本律擬以斬絞,不得因有同死之供,稍為寛貸。若姦夫與姦婦因姦情敗露,商謀同死,姦婦當即殞命,姦夫業經自戕,因人救阻,醫治傷痊,實有確據者,將姦夫減鬪殺罪一等律[註],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另有拐逃及別項情節,臨時酌量,從重定擬。 家紅按:“律”當為衍字。

條例/tiaoli 16

一、凡調姦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因人恥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復追悔抱忿自盡,致死二命者,將調姦之犯改發邊遠充軍。若致死一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7

一、婦女令媳賣姦不從,折磨毆逼,致媳情急自盡者,擬絞監候。若姦夫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改發各省駐防為奴。

條例/tiaoli 18

一、凡婦女因人褻語戲謔,羞忿自盡之案,如係並無他故,輒以戲言覿面相狎者,即照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例,擬絞監候。其因他事與婦女角口,彼此詈罵,婦女一聞穢語,氣忿輕生,以及並未與婦女覿面相謔,止與其夫及親屬互相戲謔,婦女聽聞穢語,羞忿自盡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9

一、強姦本宗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未成,將本婦殺死者,分別服制,擬以凌遲、斬決,仍梟示。係外姻親屬,免其梟示。

條例/tiaoli 20

一、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如強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21

一、強姦不從,主使本夫將本婦毆死,主使之人擬斬立決,本夫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22

一、因事與婦人角口,穢語村辱,以致本婦氣忿輕生,又致其夫痛妻自盡者,擬絞監候,入於秋審緩決。

條例/tiaoli 23

一、凡和姦之案,姦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盡者,姦夫杖一百、徒三年。親屬相姦,姦夫按姦罪應發附近充軍者,如姦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盡,姦夫於姦罪上加一等,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24

一、姦淫之徒先與其姑通姦,因被其媳窺破礙眼,即聽從姦婦圖姦其媳,不從,致被其姑毒毆自盡者,除姦婦仍發各省駐防為奴外,將圖姦釀命之犯,擬絞監候,秋審入於情實。

條例/tiaoli 25

一、賊犯除有心放火,圖竊財物,延燒事主斃命者,仍照例依強盜分別問擬斬決、斬梟外,如因遺落火煤,或因撥門不開,燃燒門閂板壁,或用火煤照亮,竊取財物,致火起延燒,不期燒斃事主一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俱照因盜威逼人致死律,擬斬監候。若燒斃一家三命者,擬斬立決;三命以上,加擬[註]梟示。 家紅按:原書“擬”作“以”。

律/lü 300 | Zunzhang weirensha sihe 尊長為人殺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依服制減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從重科斷。私和,就各該擬命者言,贓追入官。○常人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受財准枉法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屍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或贓罪較輕,仍照律議擬外,如屍親期服以下親屬受財私和者,俱計贓准枉法從重論。其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被殺,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受賄私和者,無論贓數多寡,俱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被殺,祖父母、父母、夫、家長受賄私和,無論贓數多寡,俱杖一百。其以財行求者,如係兇犯之緦麻以上有服親屬,及家長、奴婢、雇工人,均不計贓數,擬杖一百。若兇犯罪止軍流者,以財行求之親屬等各杖九十。罪止擬徒者,各杖八十。説事過錢者,各減受財人罪一等。

律/lü 301 | Tongxing zhiyou mouhai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門第35 | Xinglü shi yi dou'ou shang 刑律十一鬪毆上

律/lü 302 | Dou'ou 鬪毆相爭為鬪,相打為毆。

凡鬪毆與人相爭,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但毆即坐;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他物毆人成傷者,笞四十。所毆之皮膚青赤腫者為傷。非手足者,其餘所執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持其背柄以毆人,亦是他物。拔髪方寸以上,笞五十。若毆人血從耳目中出,及内損其臟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成傷論。以穢物污人頭面者,情固有重於傷,所以罪亦如之。杖八十。○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尚能小視,猶未至瞎,抉毀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杖一百。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髪者,杖六十、徒一年。髡髪不盡,仍堪為髻者,止依拔髪方寸以上論。○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即坐。若子死辜外,及墮胎九十日之内者,仍從本毆傷法論,不坐墮胎之罪。○折跌人肢手足腰項及瞎人一目者皆成廢疾,杖一百、徒三年。○瞎人兩目、折人兩肢、損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又折一肢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人舌令人全不能説話,及毀敗人陰陽者以至不能生育,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産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若將婦人非理毀壞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不在斷付財産一半之限。○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原謀或不曾下手,或雖毆而傷輕傷重者一等。凡鬪毆,不下手傷人者,勿論。惟毆殺人,以不勸阻為罪。若同謀毆人至死,雖不下手,及同行知謀,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並杖一百。如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如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傷同處,或二人同時各瞎人一目,並須以原謀為首,餘人為從。若無原謀,以先鬪人為首。○若因鬪互相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減本等罪二等。至死,及毆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擬,雖後下手理直者,不減。○如甲、乙互相鬪毆,甲被瞎一目,乙被折一齒,則甲傷為重,當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被傷輕,當坐甲以杖一百。若甲係後下手,而又理直,則於杖一百上減二等,止杖八十。乙後下手理直,則於杖一百、徒三年上減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或至篤疾,仍斷財養贍。若毆人至死,自當抵命。

條例/tiaoli 1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腰刀、鐵鎗、弓箭,並銅鐵簡、劍、鞭、鉞、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等項兇器,及庫刀、梭鏢、騸雞尾、黄鱔尾、鯽魚背、海蚌等刀、朴刀、順刀,並凡非民間常用之刀,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者,俱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間常用之鐮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不在此限。若毆人至篤疾者,改發邊遠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仍發近邊充軍。按:“年在五十以上”句應刪,“改”字亦可刪。若聚衆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拿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拿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拿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若因捕拿而受傷者,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銀給付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2

一、兇徒因事忿爭,剜瞎人眼睛,故折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若非剜瞎、故折、全抉者,照律科罪,不得引例,及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護軍兵丁及食糧當差人役,若執持金刃傷人或自傷者,除革役照律例問擬外,永不准食糧。閑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糧充役。

條例/tiaoli 4

一、沿江濱海有持鎗執棍,混行鬪毆,將兩造為首及鳴鑼聚衆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其附和未傷人者,各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

條例/tiaoli 5

一、凡回民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器械毆人之案,除致斃人命,罪應擬抵之犯,仍照民人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毆之犯,但有一人執持器械者,不分首從,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爭毆,並無執持器械者,均各於軍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持器械,而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之例定擬。

條例/tiaoli 6

一、凡毆傷罪人至篤疾者,各照本例,分別勿論及以鬪傷並減等問擬,俱毋庸斷付財産養贍。

條例/tiaoli 7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兇器傷人,除例載兇器外,其餘例未賅載。凡非民間常用之物,均以兇器傷人論。

條例/tiaoli 8

一、奪獲兇器傷人之犯,照執持兇器傷人軍罪上量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9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並安徽潁州、鳳陽二府所屬州縣,及盧州府所屬之合肥縣,遇有兇徒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聚衆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尋常因事爭毆,不在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10

一、各省械鬪及共毆之案,如有自稱鎗手,受雇在場幫毆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殺傷人者,仍按各本律例,從其重者論。若並未受雇幫毆,但學習鎗手已成,確有證據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1

一、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並安徽潁州、鳳陽二府所屬州縣,盧州府所屬之合肥縣,兇徒結夥鬪毆之案,有自稱鎗手,受雇幫毆者,除結夥罪在滿徒以下,仍按自稱鎗手本例,從重定擬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鎗手於應得軍罪上各加一等。

條例/tiaoli 12

一、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鳳陽二府所屬州縣,盧州府所屬之合肥縣兇徒,遇有結夥共毆之案,除所毆係屬尊長,仍就服制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夥共毆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毆係屬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夥共毆各本例上,依次遞減一等科斷。其有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別服制,各按本律例定擬,不得概援結夥共毆之例。

條例/tiaoli 13

一、凡在逃太監在外滋事,除犯謀故鬪殺等案,仍照各本律例分別問擬外,但有執持金刃傷人,確有實據者,發黑龍江,給官兵為奴,遇赦不赦。

條例/tiaoli 14

一、天津鍋夥匪徒聚衆數十人及百人以上,執持火器軍械,殺傷人命按:下有“十人以上”,此數十人亦應敘明,或聚衆搶掠,擾害商民,審明後就地正法。如被獲時持仗拒捕者,照格殺律勿論。按:上層兼言搶掠,以下無“搶掠”字樣,自係專指鬪毆言之矣。其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致斃人命,罪應擬抵之犯照舊辦理外,餘俱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按:此等處與回民、河南等省同。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並無器械,於軍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器械,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例定擬。其非鍋夥鬪毆之案,不得援引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此等案犯,應照罪應軍流竊案解府,審明詳司,核請咨部,毋庸解省審勘,以免疏失。其斬絞重犯,仍照例解勘。

律/lü 303 | Baogu xianqi 保辜限期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辜醫治。辜限内,皆須[註]因原毆之傷死者,如打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鬪毆殺人論。○其在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内,原毆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毆之人別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内醫治平復者,各減二等。下手理直,減毆傷二等。如辜限内平復,又得減二等。此所謂犯罪得累減也。辜内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毆傷、殘廢、篤疾之罪。雖死,亦同傷論。○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平復。○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論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家紅按:“皆須”二字原書誤作正文,應為小註。

條例/tiaoli 1

一、凡京城内外及各省州縣,遇有鬪毆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拿獲,及巡役、地保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帶領仵作,親往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不許扛擡赴驗。如有違例擡驗者,將違例擡驗之親屬,與不行阻止之地保,各照違令律笞五十。因擡驗而致傷生者,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倘内外該管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令扛擡,聽候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凡鬪毆傷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簡州縣,照例正印親詣驗看外,其離城窵遠之區,及繁冗州縣,委係不能逐起驗看者,許委佐貳、巡捕等官代往,據實驗報,仍聽州縣官定限保辜。倘佐貳、巡捕等官驗報不實,照例議處。如州縣官怠弛推諉,概委佐貳、巡捕等官代驗,致滋擾累捏飾等弊,仍照定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鬪毆傷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傷身死,情正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定奪。此外不許一概濫擬瀆奏。

條例/tiaoli 4

一、州縣承審鬪毆受傷,及畏罪自戕案件,一面撥醫調治速痊,一面訊取確供,提集案犯,即行審理完結,不得以傷痊之日起限。如有藉詞扣展,致有遲延拖累者,照例查參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凡僧人逞兇斃命,死由致命重傷者,雖在保辜限外十日之内,不得輕議寛減。

條例/tiaoli 6

一、刃傷人至筋斷者,照破骨傷保辜五十日。

條例/tiaoli 7

一、凡鬪毆之案,如原毆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越五日因風身死者,將毆打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死在五日以内,仍依本律,擬絞監候。如當致命之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因風身死者,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聲請改流。其致命傷重,及雖非致命傷,至骨損、骨斷,即因風身死在十日以外,仍依律擬以絞抵。若已逾破骨傷保辜五十日正限,尚在餘限二十日之内,及手足、他物、金刃傷,正限外、餘限内因風身死者,俱照毆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因風身死者,止科傷罪。其因患他病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内,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律/lü 304 | Gongnei fenzhang 宮内忿爭

凡於宮内忿爭者,笞五十。忿爭之聲徹於御在所,及相毆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鬪傷二等。若於臨朝之殿内,又遞加一等。遞加者,如於殿内忿爭者,加一等,杖六十。其聲徹於御在之所,及殿内相毆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於折傷以上,加宮内折傷之罪一等,又加凡鬪傷罪二等,共加三等。雖至篤疾,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斷。被毆之人,雖至殘廢、篤疾,仍擬杖一百,收贖。篤疾之人,與有罪焉,故不斷財産養贍。

條例/tiaoli 1

一、凡太監在紫禁城内持金刃自傷者,斬立決。在紫禁城外、皇城内持金刃自傷者,斬監候。

條例/tiaoli 2

一、行營地方,管轄聲音帳房以内謀故殺人,及鬪毆金刃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鬪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絞立決;金刃傷人者,發伊犁,給駐防官兵為奴。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管轄聲音帳房以外、卡門以内謀故殺人,及鬪毆金刃殺人者,亦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鬪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絞監候,入於情實;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遣罪以下者,俱先行插箭,隨營示衆。其在卡門以外,謀故鬪毆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

條例/tiaoli 3

一、除太監在紫禁城内外持金刃自傷,分別斬決、監候,仍照舊例辦理外,如常人在各處當差,及各官跟役,並内務府各項人役、苑戶、欽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暨圓明園大宮門、大東、大西、大北等門,及西廠等處地方,并各處内圍墻以内,謀故殺人及鬪毆金刃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鬪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絞立決;金刃傷人者,發伊犁,給駐防官兵為奴。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紫禁城午門以外、大清門以内,暨圓明園大宮門、大東、大西、大北等門以外、鹿角木以内,謀故殺人,及鬪毆金刃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鬪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絞監候,入於情實;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遣罪以下者,俱枷號三個月,再行發配。其東安、西安、地安等門以内,及圓明園鹿角木並各内圍墻以外,謀故鬪毆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不得濫引此例。

律/lü 305 | Zongshi jueluo yishangqin bei'ou 宗室覺羅以上親被毆

凡宗室、覺羅而毆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本罪有於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鬪二等。止杖一百、徒三年。緦麻以上兼毆、傷言,各遞加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於死。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條例/tiaoli 1

一、凡宗室、覺羅在家安分,或有不法之徒借端尋釁者,仍照律治罪外,若甘自菲薄,在街市與人爭毆,如宗室覺羅,罪止折罰錢糧,其相毆者,亦係現食錢糧之人,一體折罰定擬,毋庸加等。若無錢糧可罰,即照凡鬪辦理。

條例/tiaoli 2

一、凡宗室、覺羅與人爭毆之案,除審明宗室、覺羅並未與人爭較,而常人尋釁擅毆者,仍照例治罪外,如輕入茶坊酒肆,滋事召侮,或與人鬪毆,先行動手毆人者,不論曾否腰繋黄紅帶子,其相毆之人即照尋常鬪毆一體定擬。其宗室、覺羅應得罪名,刑部按例定擬,犯該軍流徒罪者,照例鎖禁拘禁;犯該笞杖,應否折罰錢糧之處,交宗人府酌量犯案情節,如情罪可惡者,在宗人府實行責打,不准折罰。

律/lü 306 | Ou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官,若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者,絞。監候。不言篤疾者,亦止於絞。吏卒毆六品以下長官,各兼毆與傷及折傷而言五品以上罪三等。軍民、吏卒毆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佐貳官減長官一等,首領減佐貳一等。如軍民、吏卒減三等,各罪輕於凡鬪,及與凡鬪相等,皆謂之減罪輕者,加凡鬪兼毆與傷及折傷一等;篤疾者,絞監候;死者,不問制使、長官、佐貳、首領,並監候。若流外雜職官,及軍民、吏卒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官者,減三品以上罪二等。若減罪輕於凡鬪傷及毆傷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鬪傷二等。不言折傷、篤疾,至死者,皆以凡鬪論。○其公使人在外毆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毆本管官之品級科罪,從被毆所屬上司拘問。如統屬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卒二等。若統司官小,則依下條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科之。首領毆衙門長官,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卒二等。若毆本衙門佐貳官,兩人品級與下條九品以上官同,則依下條科之。若品級不與下條同,則止依凡鬪。如佐貳、首領自相毆,亦同凡鬪論罪。

條例/tiaoli 1

一、凡軍民人等毆死在京見任官員,照毆死本管官律,擬斬監候。若謀死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2

一、八旗兵丁並無私讎別故,因管教將本管官戳死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發遣黑龍江,領催、族長各鞭一百。若閑散及護軍、披甲人記讎,將該管官動兵刃致傷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免發遣,領催、族長各鞭五十。若殺死者,領催、族長各鞭八十;係官,交部議處。其平日不能管教之該管各官,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軍民人等毆傷本管官及非本管官,如係邂逅干犯,照律問擬流徒,或本管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陵辱者,俱照凡鬪定擬。其有釁起索欠等事,本非理曲,因而有犯者,各照毆傷應得流徒原律,酌減二等問罪。其自行取辱及負欠之職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部民、軍士、吏卒犯罪在官,如有不服拘拿,不遵審斷,或懷挾私讎,及假地方公事,挺身鬧堂逞兇,殺害本官者,拿獲之日,無論本官品級及有無謀故,已殺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已傷者,為首照光棍例斬決,為從下手者絞候。其聚衆四五十人者,仍照定例科罪。其於非本屬、本管、本部各官有犯,或該管官任意陵虐,及不守官箴,自取侮辱者,各按其情罪輕重,臨時酌量,比引辦理。

條例/tiaoli 5

一、凡兵丁謀故殺本管官之案,若兵丁係犯罪之人,而本管官亦係同犯罪者,將該兵丁照例擬斬監候,請旨即行正法。鬪毆殺者,仍擬絞監候。如本管官與兵丁一同犯罪,致將兵丁殺死者,仍按凡人謀故鬪殺各本律科斷。

律/lü 307 | Zuozhi tongshu ou zhangguan 佐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不言折傷者,若折傷不致篤疾,止以傷論。佐貳官毆長官者不言傷者,即傷而不至篤疾,止以毆論,又各減首領官之罪二等。若減二等之罪,有輕於凡鬪,或與凡鬪相等,而減罪輕者,加凡鬪一等謂其有統屬監臨[註]之義;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家紅按:原書“監臨”作“相臨”。

律/lü 308 | Shangsi yu tongshuguan xiang'ou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凡監臨上司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鬪論。一以監臨之重,一以品級之崇,則不得以下司、部民拘之。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相毆者,亦同凡鬪論。

律/lü 309 | Jiupin yishangguan ou zhangguan 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之尊官者不同長官、佐貳,杖六十、徒一年。但毆即坐。雖成傷至内損吐血,亦同。折傷以上,及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鬪傷二等。不得加至於死。蓋官品相懸,則其罪重,名位相次,則其罪輕,所以辨貴賤也。

律/lü 310 | Ju'ou zhuisheren 拒毆追攝人

凡官司差人下所屬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納戶及應辦公事人抗拒不服,及毆所差人者,杖八十。若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及所毆差人或係職官,或係親屬尊長本犯毆罪於凡人鬪毆者,各於本犯應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此為納戶及應辦公事之人本非有罪,而恃強違命者而言。若税糧違限,公事違錯,則係有罪之人,自有罪人拒捕條。

律/lü 311 | Ou shouyeshi 毆受業師

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凡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藝亦在内。儒師終身如一,其餘學未成或易別業,則不坐。如學業已成,罪亦與儒並科。

條例/tiaoli 1

一、凡謀故毆殺及毆傷受業師者,業儒弟子照謀故毆殺及毆傷期親尊長律,僧尼、道士、喇嘛、女冠及匠役人等,照謀故毆殺及毆傷大功尊長律,分別治罪。如因弟子違犯教令,以理毆責致死者,儒師照毆死期親卑幼律,杖一百、徒三年。僧尼、道士、喇嘛、女冠及匠役人等,照尊長毆死大功卑幼律,擬絞監候。如毆傷弟子,各按毆傷期親卑幼、大功卑幼本律問擬。若因姦盜別情謀殺弟子者,無論已傷、未傷、已殺、未殺,悉照凡人分別定擬。其有挾嫌逞兇,故殺弟子,及毆殺内執持金刃兇器,非理扎毆致死者,亦同凡論。

律/lü 312 | Weili zhifuren 威力制縛人

兩相爭論事理,其曲直聽經官陳告裁決。若豪強之人以威力縛人,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不問有傷、無傷,並杖八十。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各驗其傷加凡鬪傷二等。因而致死者,絞監候。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主使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枷號一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誘引依教誘,綁縛拷打依威力,脅騙財物依恐嚇從重科罪,須四事俱全,方引此例。

條例/tiaoli 2

一、旗下家人、莊頭等,有在外倚勢害民,把持衙門,霸占子女,將良民無故拿至私家,捆縛拷打致死者,除本犯照律例從重治罪外,若係内府之人,並將該管官交部議處;係王、貝勒、貝子、公家人,將管理家務官亦交該部議處;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將各主交該部議處;係平人,鞭一百。

條例/tiaoli 3

一、凡地方鄉紳私置板棍,擅責佃戶者,照違制律議處。衿監,革去衣頂,杖八十,照例准其納贖。如將佃戶婦女強行姦占為婢妾者,絞監候;如無姦情,照略賣良人為妻妾律,杖一百、徒三年,婦女給親完聚。該地方官不預行嚴禁,及被害之人告理而不即為查究者,照徇庇例議處。至有姦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條例/tiaoli 4

一、凡主使兩人毆一人、數人毆一人至死者,以下手傷重之人為從,其餘皆為餘人。若其人自盡,則不可以致死之罪加之,止照所傷擬罪。如有致死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依因事用強毆打例,發近邊充軍。

律/lü 313 | Liangjian xiang'ou 良賤相毆

凡奴婢毆良人或毆、或傷、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或毆、或傷、或折傷、篤疾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監候。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鬪傷殺法。相侵財物者,如盜竊、強奪、詐欺、誆騙、恐嚇、求索之類不用此加減律。仍以各條凡毆傷殺法坐之。○若毆内外緦麻、小功親之奴婢,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篤疾者,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親之奴婢減三等。至死者不問緦麻、小功、大功,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若毆内外緦麻、小功親之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篤疾者,各減凡人罪一等。大功親之雇工人減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不問緦麻、大功、小功,並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雇倩傭工之人,與有罪緣坐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僕之分,故以家長之服屬親疏論。不言毆期親雇工人者,下條有家長之期親,若外父母毆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當以凡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奴僕毆辱職官者,家長笞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

門第36 | Xinglü shier dou'ou xia zhiyi 刑律十二鬪毆下之一

律/lü 314 | Nubi ou jiazhang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斬;殺者故殺、毆殺,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監候。過失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收贖。若奴婢毆家長之尊卑期親及外祖父母者,即[註1]無傷,亦監候。為從減一等;傷者,預毆之奴婢,不問首從、重輕皆斬監候。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過失傷者,又減一等。故殺者,預毆之奴婢皆凌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兼内外、尊卑,但毆即坐,雖傷亦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但絞不斬。一毆一傷,各依本法。死者,預毆奴婢皆斬。故殺,亦皆斬監候。○若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註2]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徒三年;傷者不問重輕,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絞監候;死者,斬。毆家長,斬決。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斬監候。○若奴婢有罪或姦或盜,凡違法罪過皆是,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毆殺或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婦子女,悉放從良。奴婢有罪,不言折傷、篤疾者,非至死,勿論也。○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不分有罪無罪,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折傷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監候。○若奴婢、雇工人違犯家長及期親、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於臀腿受杖去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家紅按1:原書“即”作“及”。 家紅按2:原書無“及家長”三字。

條例/tiaoli 1

一、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至死者,皆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2

一、奴婢過失殺家長者,擬絞立決。

條例/tiaoli 3

一、契賣婢女,務照價買家人例,旗人將文契呈明該管佐領,先用圖記,自赴税課司驗印;民人將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至旗人契買民間婢女,在京具報五城、大宛兩縣,在外具報該地方官,用印立案。倘有情願用白契價買者,仍從其便。但遇毆殺、故殺,問刑衙門須驗紅契、白契,分別科斷。再,旗民所買婢女,已經配給紅契家奴者,准照紅契辦理。

條例/tiaoli 4

一、凡民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并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報官存案。其婢女招配,并投靠及所買奴僕,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鈐蓋印信。如有干犯家長,及家長殺傷奴僕,驗明官册印契,照奴僕本律治罪。至奴僕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者,照滿洲家人喫酒行兇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四十板,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照窩藏逃人例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白契所買奴婢,如有殺傷家長,及殺傷家長緦麻以上親者,無論年限及已未配有室家,均照奴婢殺傷家長,一體治罪。其家長殺傷白契所買,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以殺傷奴婢論。若甫經契買,未配室家者,以殺傷雇工人論。至典當家人、隸身長隨,若恩養在三年以上,或未及三年,配有妻室者,如有殺傷,各依奴婢本律論。倘甫經典買,或典買隸身未及三年,並未配有妻室,及一切車夫、厨役、水火夫、轎夫、打雜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與共,飲食不敢與同,並不敢爾我相稱,素有主僕名分,並無典賣字據者,如有殺傷,各依雇工人本律論。若農民佃戶、雇倩耕種工作之人,並店鋪小郎之類,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稱,不為使喚服役,素無主僕名分者,如有殺傷,各依凡人科斷。至典當雇工人等,議有年限,如限内逃匿者,責三十板,仍交與本主服役。

條例/tiaoli 6

一、契買婢女,伊父母兄弟私自拐逃者,照和誘知情發遣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女給主領回。若契賣家奴及戶下陳人,將女私聘與人,未成婚者,給還本主;已成婚者,追身價銀四十兩。無力者,量追一半給主。其嫁女之人,杖一百、徒三年,滿日給主管束。娶主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7

一、凡官員將奴婢責打身死者,罰俸二年;故殺者,降二級調用;刃殺[註]者,革職,不准折贖,杖一百。若將族中奴婢毆打死者,降二級調用;故殺者,降三級調用,各追人一口給主;刃殺者,革職,不准折贖,杖一百。毆殺他人奴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絞候。旗人將奴婢責打身死者,枷號二十日;故殺者,枷號一個月;刃殺者,枷號兩個月,各鞭一百。毆雇工人致死者,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毆族中奴婢致死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若將族中奴婢故殺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刃殺者,發黑龍江當差,仍各追人一口給主。其奴婢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論。 家紅按:原書“刃殺”作“刃傷”。

條例/tiaoli 8

一、官員毆死贖身及放出奴婢,並該奴婢之子女者,照毆死族中奴婢,降二級調用例減一等,降一級調用。故殺者,照故殺族中奴婢例,降三級調用。旗人毆死贖身奴婢者,枷號四十日,鞭一百。

條例/tiaoli 9

一、凡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死贖身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擬絞監候。大功親屬毆死贖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小功、緦麻,遞加一等。故殺,亦絞監候。毆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以良賤相毆論。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俱依雇工人律科斷。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亦以雇工人論。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以良賤相毆論。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毆故殺放出奴婢,及放出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毆故殺放出奴婢之子女,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斷。其毆殺族中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亦絞監候。若已經贖身放出,如有殺傷干犯,各依良賤相毆本律論。該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論。

條例/tiaoli 10

一、家長之妾,毆故殺奴婢之案,除係生有子女者,即照家長之期親毆故殺奴婢本律,分別定擬外,其未生子女之妾毆死隸身服役之婢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擬絞監候。若與家長之衆奴婢有犯,並非隸身服役之人,俱以凡論。

條例/tiaoli 11

一、凡旗民官員、平人將奴婢責打身死及故殺者,除照例治罪外,其奴僕之父母妻子悉行開放,係旗人,聽其在旗投主;係民人,放出為民,不得追收身價。

條例/tiaoli 12

一、凡奴婢背主投營,挾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皆斬立決。若止背主投營,審無挾制勒索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交還原主。該營初雖不知,後知而不舉發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3

一、凡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人犯,有自行攜帶之妻子跟隨,本犯在主家倚食服役,被主責打身死者,照毆死雇工人例,擬杖一百、徒三年。其妻子自行謀生,不隨本犯在主家倚食者,仍以凡論。

條例/tiaoli 14

一、凡家長之期親因與人通姦,被白契所買婢女窺破,起意致死滅口之案,除婢女年在十五以上,仍照定例辦理外,若將未至十五歲之婢女起意致死者,擬絞立決。若係為從,各依本例科斷。

條例/tiaoli 15

一、凡家主將紅契所買奴婢,及白契典買恩養已久奴僕之妻,妄行占奪,或圖姦不遂,因將奴僕毒毆致死,或將其妻致死,審明確有實據,及本主自認不諱者,即將伊主不分官員、平人,發黑龍江當差。若所殺奴婢係白契所買,恩養未久者,應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如伊主並無姦占情弊,而奴僕誣陷其主者,仍照干名犯義律治罪。

條例/tiaoli 16

一、雇工人等干犯舊家長之案,如係因求索不遂,辭出後,復藉端訛詐,或挾家長攆逐之嫌,尋釁報復,並一切理曲肇釁在辭工以前者,均即照雇工人干犯家長各本律例,分別定擬。其辭出之後,別因他故起釁者,仍以凡人論。

律/lü 315 | Qiqie ou fu 妻妾毆夫

凡妻妾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驗其傷之輕重加凡鬪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兼魘魅、蠱毒在内。○若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毆夫罪一等。加者,加入於死。但絞不斬,於家長則決,於妻則監候。若篤疾者、死者、故殺者,仍與妻毆夫罪同。○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所傷應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死者,絞。監候。故殺亦絞。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亦須妾自告,乃坐。過失殺者,各勿論。蓋謂其一則分尊可原,一則情親當矜也。須得過失實情,不實,仍各坐本律。○夫過失殺其妻妾,及正妻過失殺其妾者,各勿論。若妻妾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正妻,當用此律。“過失殺”句,不可通承上二條言。○若毆妻之父母者但毆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各加凡鬪傷罪二等;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故殺者亦斬。

條例/tiaoli 1

一、凡妻毆本夫,如本夫親告,又復願離,恩義已絶,應按律的決,不得勒追本夫銀兩,代妻納贖。如本夫不願離異,及正妻毆妾至折傷以上,仍依律科斷,概准納贖。至妾毆夫及正妻,依律分別定擬,杖罪的決,餘罪收贖。

條例/tiaoli 2

一、妾過失殺正妻,比照過失殺期親尊長律,杖一百、徒三年,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條例/tiaoli 3

一、妻過失殺夫,妾過失殺家長者,俱擬絞立決。

律/lü 316 | Tongxng qinshu xiang'ou 同姓親屬相毆

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犯卑幼減凡鬪一等,卑幼犯尊長加一等。不加至死。至死者無論尊卑長幼,並以凡人論。鬪殺者絞,故殺者斬。

律/lü 317 | Ou dagong yixia zunzhang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但毆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折傷以上,各遞加凡鬪傷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篤疾者,不問大功以下尊屬,並絞;死者,斬。絞斬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則決;餘俱監候。不言故殺者,亦止於斬也。本宗及外姻尊長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緦麻卑幼減凡人一等;小功卑幼,減二等;大功卑幼,減三等。至死者,絞。監候。不言故殺者,亦止於絞也。其毆殺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姪及緦麻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言篤疾、至死者,罪止此,仍依律給付財産一半養贍。故殺者,絞。監候。不言過失殺者,蓋各准本條論贖之法。兄之妻及伯叔母弟之妻,及卑幼之婦,在毆夫親屬律。姪與姪孫,在毆期親律。

條例/tiaoli 1

一、毆死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姪,及緦麻姪孫,除照律擬流外,仍斷給財産一半養贍。其大功以下尊長,毆卑幼至篤疾,均照律斷給財産。惟毆尊長至篤疾,罪應擬絞者,不在斷給財産之列。[註] 家紅按:原書“列”作“內”。

條例/tiaoli 2

一、卑幼毆傷緦麻尊長、尊屬,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寛減,減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毆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斬候本罪上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毆傷重,至篤疾者,擬絞監候。毆傷功服尊長、尊屬,正餘限内身死者,照舊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如毆大功小功尊長、尊屬至篤疾者,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絞決。訊非有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憫者,俱擬絞監候。若係折傷,並手足、他物毆傷,本罪止應徒流者,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均擬絞監候,秋審時統歸服制册内,擬入情實辦理。

條例/tiaoli 3

一、凡卑幼圖姦親屬起釁,故殺有服尊長之案,按其服屬,罪應斬決凌遲,無可復加者,於援引服制本律之上,俱聲敘“卑幼因姦故殺尊長”字樣。其有圖姦親屬故殺本宗及外姻有服尊長,按律罪止斬候者,均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4

一、凡聽從下手,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首科斷外,下手之犯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邂逅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減等擬流。若尊長僅令毆打,輒行疊毆多傷至死者,下手之犯擬斬監候。其聽從毆死緦麻尊長、尊屬之案,依律減等擬流。

條例/tiaoli 5

一、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定擬外,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為嫡母之父母,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若己母係由奴婢家生女收買為妾,及其父母係屬賤族者,不在此例,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嫁母之父母等七項有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毆殺、謀故殺均擬斬立決。謀殺已行、已傷及鬪毆傷,亦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別定擬。至親母、繼母等各項甥舅等有犯,俱照外姻尊卑長幼本律治罪,與嫁母之弟兄有犯,以凡論。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故加凌虐,或至於死,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為限。

條例/tiaoli 6

一、卑幼共毆本宗外姻緦麻以上尊長、尊屬,致成篤疾之案,除首犯依律分別絞決、絞候外,其聽從幫毆之有服卑幼,如僅止手足、他物輕傷,不分服之親疏,仍依為從減等律,問擬滿流。若有折傷及刃傷者,發極邊煙瘴充軍。

條例/tiaoli 7

一、凡毆死本宗期功尊長,罪干斬決之案,若係情輕如卑幼實係被毆情急抵格,無心適傷致斃之類,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内將並非有心干犯各情節,分晰敘明,不得兩請。法司會同核覆,亦照本條擬罪,核其所犯情節,實可矜憫者,夾簽聲明,恭候欽定。若與尊長互鬪,係有心干犯,毆打致斃者,亦於案内將有心干犯之處詳細敘明,即按律擬以斬決。其毆死本宗緦麻及外姻小功、緦麻尊長者,照例擬斬監候,毋庸夾簽聲明。惟救父情切,及本夫殺姦,毆死緦麻尊長,或毆傷緦麻尊長、餘限外身死之案,隨本聲請量減,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8

一、凡有服親屬同謀共毆致死之案,除下手傷重之犯,及期服卑幼,律應不分首從者,仍各依本律問擬外,其原謀如係緦麻尊長,減凡人一等。期功尊長,各以次遞減。若係緦麻卑幼,加凡人一等;大功、小功卑幼,各以次遞加。

條例/tiaoli 9

一、凡尊長毆傷卑幼因風身死之案,各按服制,依毆死卑幼本律本例定擬,仍查照凡人鬪毆因風身死之例,分別正限、餘限内外,遞減科斷。

條例/tiaoli 10

一、凡尊長毆傷卑幼,保辜正限外、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各按服制,於毆死卑幼本律例減一等定擬。罪應擬絞者,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1

一、功服以下尊長殺死卑幼,如係圖謀卑幼財産,殺害卑幼之命,並強盜卑幼資財,放火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悉照平人謀故殺律,問擬斬候,不得復依服制寛減。其餘尋常親屬相盜,及因圖詐、圖賴他人財物,謀故殺死卑幼之案,仍依服制科斷。按:言財産而未及職官。

條例/tiaoli 12

一、功服以下尊長殺死卑幼,因其父兄、伯叔素無資助,及相待刻薄,挾有夙嫌,將其十歲以下幼小子女弟姪遷怒故行殺害,圖洩私忿者,悉照凡人謀故殺本律,擬斬監候,不得復依服制科斷。其挾嫌謀殺卑幼年在十一歲以上,並其餘謀故殺卑幼之案,仍照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3

一、致死期功尊長、尊屬,除與他人鬪毆,誤傷致斃,或被尊長揪扭,刀械交加,身受多傷,無處躲避,實係徒手抵格,適傷致斃,或死者罪犯應死,及淫惡滅倫,並救親情切,各項情節,仍准夾簽外,其餘持械抵格,情同互鬪,概從本律,問擬斬決,不得以被毆抵格、奪刀自戳等詞,曲為開脱,夾簽聲請。

條例/tiaoli 14

一、致斃平人一命,復致斃期功尊長、尊屬之案,除另斃之命律不應抵,或例得隨本減流,並誤殺、擅殺、戲殺、毆死妻及卑幼,暨秋審應入可矜等項,及例内指明被殺之尊屬、尊長,罪犯應死,淫惡滅倫,並救親情切,聽從尊長主使毆斃,仍按服制擬罪,准將可原情節,夾簽聲請外,其餘另犯謀故鬪殺,復致斃期功尊屬、尊長,雖係誤殺情輕,亦不准夾簽聲請,以重倫常。

條例/tiaoli 15

一、卑幼毆死本宗功服尊長、尊屬之案,於敘案後,毋庸添入“詰非有心致死”句,專用“實屬有心干犯”勘語,以免牽混。其例内載明情輕,如被毆抵格,無心適傷之類,仍於勘語内聲明“並非有心干犯”,以便分別夾簽。

門第37 | Xinglü shisan dou'ou xia zhi'er刑律十三鬪毆下之二

律/lü 318 | Ou qiqin zunzhang 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同胞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不論輕重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絞。以上各依首從法。死者,不分首從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母、姑是期親尊屬,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服雖小功,其恩義與期親並重,各加毆兄姊罪一等。加者不至於絞。如刃傷、折肢、瞎目者,亦絞。至死者,亦皆斬。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不在收贖之限。故殺者,皆不分首從凌遲處死。若卑幼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不加功,各依凡人本律科罪,不在皆斬、皆凌遲之限。期親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毆殺姪並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篤疾至折傷以下,俱勿論。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赶殺,情状兇惡者,雖未傷,依律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期親尊長因爭奪弟姪財産官職,及平素讎隙不睦,有意執持兇器,故殺弟姪者,如被殺弟姪年在十一歲以上,將故殺之尊長擬絞監候,仍斷給財産一半,與被殺之家養贍。若弟姪年在十歲以下,幼小無知,尊長因圖占財産、官職,挾嫌慘殺毒斃者,悉依凡人謀故殺律,擬斬監候。如無爭奪、挾讎情節,無論年歲,仍照本律例定擬。

條例/tiaoli 3

一、凡故殺期親弟妹,照故殺大功弟妹律,均擬絞監候。其毆期親弟妹致死者,照本律滿徒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條例/tiaoli 4

一、内外有服尊長、尊屬毆卑幼之案,如由卑幼觸犯,依理訓責,及因事互毆,邂逅致成篤疾者,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照律勿論。大功以下尊長、尊屬,照律減科,仍斷給財産一半養贍。若卑幼並無干犯,尊長挾有嫌隙,非理毒毆故殘卑幼至篤疾者,期親兄姊及功服尊長、尊屬,俱杖一百、徒三年;期親伯叔姑、外祖父母,杖九十、徒二年半;緦麻尊長、尊屬,杖一百、流二千里,不惟[註]照律科斷,仍均斷給財産一半養贍。 家紅按:原書“惟”作“准”。

條例/tiaoli 5

一、凡卑幼誤傷尊長至死,罪干斬決,審非逞兇干犯,仍准敘明可原情節,夾簽請旨。其有本犯父母因而自戕殞命者,俱改擬絞決,毋庸量請末減。

條例/tiaoli 6

一、凡僧尼干犯在家祖父母、父母,及殺傷本宗外姻有服尊長,各按服制定擬。若殺傷本宗外姻卑幼,無論鬪毆謀故,俱以凡論。本宗外姻尊長、卑幼殺傷出家之親屬,仍各依服制科斷。道士、女冠、喇嘛有犯,一例辦理。

條例/tiaoli 7

一、期親尊長與卑幼爭姦互鬪,卑幼將尊長刃傷及折肢,罪干立決者,除卑幼依律問擬外,將爭姦肇釁之尊長杖一百、流二千里。如非爭姦,仍各依律例本條科斷。

條例/tiaoli 8

一、期親卑幼毆傷伯叔等尊屬,審係父母被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毆打,情切救護者,照律擬以杖一百、流二千里。刑部夾簽聲明,量減一等,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9

一、期親以下有服尊長殺死有罪卑幼之案,如卑幼罪犯應死者,為首之尊長俱照擅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聽從下手之犯,勿論尊長、凡人,各杖九十。其罪不至死之卑幼,果係積慣匪徒,怙惡不悛,人所共知,確有證據,尊長因玷辱祖宗起見,忿激致斃者,無論謀故,為首之尊長悉按服制,於毆殺卑幼各本律本例上減一等。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依餘人律杖一百。若卑幼並無為匪確證,尊長假託公忿,報復私讎,或一時一事,尚非怙惡不悛,情節慘忍致死,並本犯有至親服屬,並未起意致死,被疏遠親屬起意致死者如有祖父母、父母者,期親以下親屬以疏遠論;雖無祖父母、父母,尚有期親服屬者,功緦以下以疏遠論,餘仿此,均照謀故毆殺卑幼各本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10

一、期親弟妹毆死兄姊之案,如死者淫惡滅倫,復毆詈父母,經父母喝令毆斃者,定案時,仍照律擬罪。法司核擬時,照王仲貴之案,隨本改擬杖一百、流三千里,請旨定奪。其毆斃罪犯應死兄姊,與王仲貴案内情節未符者,仍照毆死尊長情輕之例,照律擬罪,夾簽聲明,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11

一、期親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毆以次尊長、尊屬致死之案,凡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邂逅致死者,仍照本律問擬斬決,法司核議時,夾簽聲請,恭候欽定,不得將下手傷輕之犯止科傷罪。如尊長僅令毆打,輒行疊毆多傷至死者,即照本律問擬,不准聲請。

條例/tiaoli 12

一、卑幼如因事爭鬪,有心施放鳥鎗、竹銃,致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者,照刃傷例問擬絞決。若非有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憫者,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3

一、毆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正餘限内身死者,照舊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如係金刃致傷,並以手足、他物毆至折肢、瞎目者,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絞決。凡非有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憫者,俱擬絞監候。按:此略傷而原情者。若係折傷並手足、他物毆傷,本罪止應徒流者,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均擬絞監候。按:此因限外而寛之者,與功服同。秋審時,統歸服制册内,擬入情實。按:此句似應移於此例之末。其刃傷並折肢、瞎目,傷而未死之案,如釁起挾嫌,有心致傷者,依律問擬絞決。若凡非有心干犯,若係誤傷及情有可憫者,俱擬絞監候,均毋庸夾簽聲請。

律/lü 319 | Ou zufumu fumu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條服制科斷。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在收贖之例。○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決罰而横加毆打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無違犯教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終與親母有間,毆殺、故殺各加一等;致令絶嗣者,毆殺、故殺監候。若祖父母、父母、嫡、繼、慈、養母非理毆子孫之婦此“婦”字,乞養者同,及乞養異姓子孫折傷以下,勿論,致令廢殘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子孫之婦,及乞養子孫並令歸宗。子孫之婦篤疾者,追還初歸嫁妝,仍給養贍銀十兩。乞養子孫篤疾者,撥付合得所分財産養贍。不再給財産一半之限。如無財産,亦量照子孫之婦給銀。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非理毆子孫之妾各減毆婦罪二等。不在歸宗、追給嫁妝、贍銀之限。○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罵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即與辨理,果有顯跡傷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條例/tiaoli 2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産,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故殺傷義子者,並以毆故殺傷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産,配有室家,有違犯及殺傷者,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照本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絶嗣,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絶之状,原分家産、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絶及奪其財産、妻室,並同凡人論。義絶,如毆義子至篤疾,當合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産、妻室,亦義絶也。○義父之期親尊長,並外祖父母,如義子違犯,及殺傷義子者,不論過房年歲,並以雇工人論。義絶者,以凡論。其餘親屬,不分義絶與否,並同凡人論。

條例/tiaoli 3

一、凡本宗為人後者之子孫,於本生親屬孝服,只論所後宗支親屬服。如於本生親屬有犯,俱照所後服制定擬。其異姓義子與伊按:此二字應改為“及”字所生子孫,為本生按:此處應添“祖父母”父母親屬孝服,亦俱不准降等。按:“亦”字可刪。各項有犯,仍照本宗服制科罪。

條例/tiaoli 4

一、為人後及女之出嫁者,如於本生祖父母、父母有犯,仍照毆祖父母、父母律定罪。其伯叔兄姊以下,均依律服圖降一等科罪,尊長殺傷卑幼同。

條例/tiaoli 5

一、凡嫡母毆故殺庶生之子,繼母毆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父母毆故殺子孫律,分別擬以杖徒,不必援照嫡繼母加親母一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教令,而嫡母、繼母非理毆殺、故殺者,除其夫具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擬外,若現在並無子嗣,俱照律擬絞監候,聽伊夫另行婚娶。係毆殺者,嫡母、繼母俱擬緩決。如係故殺者,嫡母入於緩決,繼母入於情實。至嫡母、繼母為己子圖占財産、官職,故殺庶生及前妻之子者,俱擬絞監候,嫡母入於緩決,繼母入於情實。應入緩決者,永遠監禁。應入情實者,如蒙恩免勾,仍行永遠監禁,遇赦俱不准減等。

條例/tiaoli 6

一、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者,無論是否起意,如係親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嗣,入於緩決,永遠監禁。若係嫡母,擬絞監候;繼母、嗣母,擬斬監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致令絶嗣者,俱入於秋審情實。若未致絶嗣者,入於緩決,永遠監禁。至姑因姦將媳致死滅口者,如係親姑、嫡姑,擬絞監候。若係繼姑,擬斬監候,均入於緩決,永遠監禁。姦夫仍各分別造意、加功,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7

一、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案件,審無別情,無論傷之輕重,即行奏請斬決。如其祖父母、父母因傷身死,將該犯剉屍示衆。

條例/tiaoli 8

一、子婦毆斃翁姑之案,如犯夫有匿報賄和情事,擬絞立決。其僅止不能管教其妻,實無別情者,將犯夫於犯婦凌遲處所,先重責四十板,看視伊妻受刑後,於犯事地方枷號一個月,滿日,仍重責四十板發落。

條例/tiaoli 9

一、子婦拒姦毆傷伊翁之案,審明實係猝遭強暴,情急勢危,倉猝捍拒,或伊翁到官供認不諱,或親串鄰佑指出素日淫惡實跡,或同室之人確有見聞證據,毫無疑義者,仍依毆夫之父母本律定擬。刑部核覆時,恭録邢傑案内諭旨,將應否免罪釋放之外,奏請定奪。倘係有心干犯,事後裝點捏飾,並無確切證據,或設計誘陷伊翁,因而致傷者,仍照本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10

一、子孫誤傷祖父母、父母致死,律應凌遲處死者,仍照本律定擬。援引白鵬鶴案内欽奉諭旨,及隴阿候案内欽奉諭旨,恭候欽定。其誤傷祖父母、父母,律應斬決者,仍照本律定擬,援引樊魁案内欽奉諭旨,恭候欽定。至誤殺、誤傷夫之祖父母、父母,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1

一、子婦拒姦毆斃伊翁之案,如果實係猝遭強暴,情急勢危,倉猝捍拒,確有證據,毫無疑義者,仍照毆夫之父母本律定擬。刑部核覆時,援引林謝氏成案,將可否改為斬監候之處,奏請定奪。若係有心干犯,事後裝點捏飾,並無確切證據,或設計誘陷伊翁,因而致死,及事後毆斃,並非倉猝捍拒致死者,仍照本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12

一、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及子孫之婦過失殺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俱擬絞立決。

律/lü 320 | Qiqie yu fuqinshu xiang'ou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長,與夫毆同罪。或毆,或傷,或折傷,各以夫之服制科斷。其有與夫同絞罪者,仍照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斬。監候。緦麻親,兼妾毆妻之父母在内。此不言故殺者,其罪亦止於斬也。不言毆夫之同姓無服親屬者,以凡人論。○若妻毆傷卑屬,與夫毆同。各以夫毆服制科斷。至死者,絞。監候。此夫之緦麻、小功、大功卑屬也。雖夫之堂姪、姪孫及小功姪孫,亦是。若毆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同夫擬徒。故殺者,絞。監候。不得同夫擬流。妾犯者,各從凡鬪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毆夫之弟妹,但減凡一等,則此當以凡論。○若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等,妾又減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絞。監候。故殺亦絞。○若弟妹毆兄之妻,加毆凡人一等。其不言妻毆夫兄之妻者,與夫毆同。○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各減凡人一等。若毆妾者,各又減毆妻一等。不言妻毆夫兄之妾者,亦與夫毆同。不言弟妹毆兄之妾及毆大功以下兄弟妻妾者,皆以凡論。○其毆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有親無服,皆為同輩,以凡鬪論。若妾犯者,各加夫毆、妻毆一等。加不至於絞。○若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以其近於子也。毆妻之子,以凡人論。所以別妻之子於妾子也。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所以尊父也。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為其近於母也。共加凡人三等,不加至於絞。至死者,各依凡人論。此通承本節“弟妹毆兄之妻以下”而言也。死者,絞;故殺者,斬。

條例/tiaoli 1

一、妻之子毆傷生有子女之庶母者,照弟妹毆兄姊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妾之子毆傷庶母者,加二等。如毆至死者,俱擬斬監候。其謀故殺死,亦擬斬監候,於秋審時酌量情罪,分別定擬。

條例/tiaoli 2

一、嫡孫、衆孫毆傷庶祖母者,照毆傷庶母例,減一等科斷。至死者,擬絞監候。謀故殺者,擬斬監候,秋審時酌量情節辦理。若庶祖母毆殺嫡孫、衆孫者,仍同凡論。

律/lü 321 | Ou qiqianfu zhizi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毆傷、折傷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死者,絞監候。○毆繼父者亦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加凡鬪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篤疾,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於死,仍給財産一半養贍。至死者,斬監候。○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不問父毆子、子毆父,各以凡人論。

律/lü 322 | Qiqie ou gufu fumu 妻妾毆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毆舅姑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毆子孫婦同。妻妾被出,不用此律,義已絶也。○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此亦自轉賣與人者言之。奴婢贖身,不用此律,義未絶也。

律/lü 323 | Fuzu bei'ou 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少遲即以鬪毆論救護而還毆行兇之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鬪三等。雖篤疾,亦得減流三千里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不告官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少遲即以擅殺論。若與祖父母、父母同謀共毆人,自依凡人首從法。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親屬毆打,止宜解救,不得還毆。若有還毆者,仍依服制科罪。父祖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行兇人,審無別項情故,依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

條例/tiaoli 1

一、人命案内,如有祖父母、父母及夫被人毆打,實係事在危急,其子孫及妻救護情切,因而毆死人者,於疏内聲明,分別減等,援例兩請,候旨定奪。其或祖父母、父母及夫與人口角,主令子孫及妻將人毆打致死,或祖父母、父母及夫先與人尋釁,其子孫及妻踵至助勢,共毆斃命,俱仍照各本律科斷,不得援危急救護之例,概擬減等。

條例/tiaoli 2

一、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兇犯當時脫逃,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兇犯雖經到官擬抵,或於遇赦減等發配後,輒敢潛逃回籍,致被死者子孫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擬抵後,援例減等,問擬軍流,遇赦釋回者,國法已伸,不當為讎。如有子孫仍敢復讎殺害者,仍照謀故殺本律定擬,入於緩決,永遠監禁。至釋回之犯,復向死者子孫尋釁爭鬧,或用言譏誚,有心欺陵,確有實據者,即屬怙惡不悛,死者子孫忿激難堪,因而起意復讎致斃者,仍於謀故殺本律上減一等,擬以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3

一、祖父母、父母被本宗緦麻尊長及外姻小功緦麻尊長毆打,實係事在危急,卑幼情切救護,因而毆死尊長者,於疏内聲明,減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照例兩請,候旨定奪。若並非事在危急,仍照律擬罪,秋審時核其情節,入於緩決。致父母被卑幼毆打,實係事在危急,救護情切,因而毆死卑幼,罪應絞候者,於疏内聲明,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候旨定奪。如毆殺卑幼,罪不應抵者,各於毆殺卑幼本律上減一等,仍斷給財産一半養贍。若並非事在危急,仍照毆殺卑幼各本律問擬,均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4

一、救親毆斃人命之案,除聽從父母主令將人毆死,或父母先與人尋釁,助勢共毆,其理曲肇釁,累父母被毆,己復逞兇致斃人命者,雖死係犯親卑幼,父母業經受傷,應仍將兇犯各照本律定擬,不准聲請減等外,若無前項情節,確由救親起釁,如死者係犯親本宗外姻有服卑幼,先將尊長毆傷,其子目撃父母受傷,情急救護,將其致斃,不論是否實係事在危急,及有無互毆情形,定案時仍照本律定擬。援引孟傳冉案内欽奉諭旨,聲明照例兩請,候旨定奪。其並非犯親卑幼,及父母並未受傷之案,應仍分別是否事在危急,照例定擬。如案係謀故殺及火器殺人,並死係兇犯有服尊長,雖釁起救親,均仍各照本律問擬,不得援例聲請。

門第38 | Xinglü shisi mali 刑律十四罵詈

律/lü 324 | Maren 罵人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之者,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官,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指六品至雜職,各於杖一百上減三等。軍民、吏卒本屬、本管、本部之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並親聞乃坐。

律/lü 325 | M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之者,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官,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指六品至雜職,各於杖一百上減三等。軍民、吏卒本屬、本管、本部之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並親聞乃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毀罵公侯、駙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官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杖一百,用重枷枷號一個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律/lü 326 | Zuozhi tongshu ma zhangguan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笞五十。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並親聞乃坐。

律/lü 327 | Nubi ma jiazhang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監候。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並親告乃坐。以分相臨,恐有讒間之言,故須親聞。以情相與,或有容隱之意,故須親告。

律/lü 328 | Ma zunzhang 罵尊長

凡罵内外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屬兼緦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罵期親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罵兄姊一等。並須親告乃坐。弟罵兄妻,比照毆律加凡人一等。

律/lü 329 | Ma zuzumu fumu 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須親告乃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盅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産等項,捏告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犯罪次數,亦與辯理。

律/lü 330 | Qiqie ma fuqiqin zunzhang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内外尊長,與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並須親告乃坐。律無妻罵夫之條者,以閨門敵體之義,恕之也。若犯,擬不應笞罪可也。

律/lü 331 | Qiqie ma gufufumu 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義未絶,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罵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出,與夫義絶,及姑婦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孫之婦守志在室,而罵已改嫁之親姑者,與罵夫期親尊屬同。若嫡、繼、慈、養母已嫁,不在罵姑之例。○若奴婢轉賣與人,其義已絶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其贖身奴婢罵舊家長者,仍以罵家長本律論。

門第39 | Xinglü shiwu susong zhiyi 刑律十五訴訟之一

律/lü 332 | Yuesu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若迎車駕及撃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誣告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條例/tiaoli 1

一、凡車駕行幸瀛臺等處,有申訴者,照迎車駕申訴律擬斷。車駕出郊行幸,有申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擬斷。

條例/tiaoli 2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内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若涉虚者,杖一百,發邊遠地方充軍。其臨時奉旨,止拿犯人治罪者,所訴情詞,不分虚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3

一、凡跪午門、長安等門,及打長安門内石獅嗚冤者,俱照擅入禁門訴冤例治罪。若打正陽門外石獅者,照損壞御橋例治罪。按:枷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4

一、凡姦徒身藏金刃,欲行叩閽,擅入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所告虚實,立案不行,仍杖一百,發近邊充軍。若違禁入堂子跪告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5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文武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或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墻進院,突入鼓廳,妄行撃鼓謊告者,拿送法司,追究主使教唆之人,與首犯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各減一等。如有捏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斷明事件,意圖翻異,聚衆撃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地方充軍,餘人亦各減一等發落。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至各省軍民人等赴京控訴事件按:此未經斷明,赴京控訴者,與上問斷明白似有不同,如有在刑部、都察院、步軍統領各衙門前,故自傷殘者,拿獲,嚴追主使教唆之人,與自傷未死之本犯,均照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自刎自縊例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餘人再減一等。如自戕之犯身死,亦究明主使教唆及預謀各犯,分別治罪。倘誣告之罪有重於本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6

一、為事官吏、生監、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並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卻又朦朧赴別衙門告理,或未經督撫審結,赴京奏訴,希圖延宕按:未經審結,仍發原問衙門,已見上層,此處係屬重複。原例所無,修改時何以添入?,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別事,希圖拖累,赴京奏訴,請行別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將奏告情詞及審出誣控緣由,連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仍治以誣告之罪。若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辦理。

條例/tiaoli 7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賫,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賫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條例/tiaoli 8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司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發邊遠充軍。如有干係重大事情,臨時酌量辦理。

條例/tiaoli 9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拿送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例審斷,仍治以不應重罪。其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並究追主使之人,一體問罪,俱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10

一、凡在外州縣,有事款干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審斷不公,須於状内將控過衙門審過情節開載明白,上司官方許受理。若未告州縣或已告州縣,不候審斷越訴者,治罪。上司官違例受理者,亦議處。

條例/tiaoli 11

一、戶婚、田土、錢債、鬪毆、賭博等細事,即於事犯地方告理,不得於原告所住之州縣呈告。原籍之官,亦不得濫准行關。彼處之官,亦不得據關拘發。違者,分別議處。其於事犯地方官處告准,關提質審,而彼處地方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12

一、旗軍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該管官即拿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13

一、直省客商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虚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14

一、詞訟未經該管衙門控告,輒赴控院司道府,如院司道府濫行准理,照例議處。其業經在該管衙門控理,復行上控,先將原告窮詰,果情理近實,始行准理。如審理屬虚,除照誣告加等律治罪外,先將該犯枷號一個月示衆。

條例/tiaoli 15

一、外省民人赴京控訴,究問曾否在本省各衙門呈告有案,令其出結。如未經控理,將該犯解回本省,令督撫等秉公審擬題報。其先經歴控本省各衙門,已據審結,題咨到部,復又來京翻控者,即交刑部,將現控呈詞核對原案,如所控情事與原案只小有不符,無關罪名輕重者,毋庸再為審理,即將翻控之犯照律治罪。若核與達部案情迥不相符,而又事關重大者,或曾在本省歴控,尚未審結報部,虚實難以懸定者,將該犯交刑部暫行監禁,提取該省案卷來京,核對質訊。或交該省督撫審辦,或請欽派大臣前往,臨時酌量,請旨查辦。如本省未經呈告,捏稱已告者,照誣告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16

一、八旗人等如有應告地畝,在該旗佐領處呈遞。如該佐領不為查辦,許其赴部及步軍統領衙門呈遞。其有關涉民人事件,即行文嚴查辦理。若違例在地方官濫行呈遞者,照違制律,從重治罪。該管官員,俱各嚴行議處。

條例/tiaoli 17

一、軍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應先赴州縣衙門具控。如審斷不公,再赴該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來京呈訴。如未經在本籍地方及該上司先行具控,或現在審辦,未經結案,遽行來京控告者,交刑部訊明,先治以越訴之罪。

條例/tiaoli 18

一、曾經考察考核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摭拾察核官員別項贓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現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虚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19

一、已革兵丁挾嫌驀越赴京,控告本管官,審係全虚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煙瘴充軍,仍依名例,以足四千里為限。

條例/tiaoli 20

一、外省民人赴京控訴之案,已據本省審結,題咨到部,復又來京翻控,除所控事情核與[註]原案相符,或字句小有增減,無關罪名輕重,照例毋庸再為審理,將翻控之犯仍照原擬治罪外,如案外添捏情節,核與原案不符,仍分別奏咨,發交外省審辦,訊明並無屈抑,翻控之犯,如後犯所誣之罪重於原犯者,無論已未決配,悉照後犯罪名軍流,遞加一等調發。若後犯輕於原犯之罪,即於原犯罪上加一等。若後犯並原犯罪名已至遣罪,無可復加,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個月。倘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知情受雇來京呈遞,審係無干扛幫者,減囚罪一等。 家紅按:原書“核與”作“核對”。

條例/tiaoli 21

一、刑部除呈請贖罪留養,外省題咨到部,及現審在部有案者,俱據呈辦理外,其餘一切並無原案詞訟,均應由都察院、五城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及各旗營接收,分別奏咨,送部審辦,概不准由刑部接收呈詞。至錢債細事,爭控地畝,並無罪名可擬各案,仍照例聽城坊及地方有司自行審斷,毋得概行送部。

條例/tiaoli 22

一、軍民人等控訴事件,俱令向該管官露呈投遞,倘敢呈遞封章,挾制入奏,無論本人及受雇代遞者,接收官員一面將原封進呈,一面將該犯鎖交刑部收禁。如所告得實,本犯係平民,照衝突儀仗,妄行奏訴例,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所控虚誣,核其誣告本罪,僅止笞杖徒者,仍發邊遠充軍。笞杖罪名,到配枷號一個月;徒罪,枷號兩個月。如誣告罪應擬流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應擬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充軍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充軍。應擬極邊煙瘴充軍者,改發新疆,充當苦差。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軍;贓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23

一、負罪人犯呈遞封章,奏告人罪,無論自行投遞、遣人投遞,及所控是否得實,並將呈詞封固投遞,挾制入奏者,原犯係應擬笞杖、枷號、徒罪,尚未發落,或徒罪業已發配,役限未滿者,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犯軍遣流罪,無論已未到配,三流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仍照名例,以極邊四千里為限;軍罪,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遣罪,在配用重枷枷號一年。原犯斬絞監候,秋審應入緩決者,改為情實;應入情實者,改為立決。如原犯已至立決,無可復加,仍從原犯罪名科斷。倘本案實有屈抑,不赴内外風憲衙門申訴,輒違例遞折,除本案准予審理更正外,仍將該犯照衝突儀仗,妄行奏訴例,發近邊充軍。若本案更正之罪,重於近邊充軍者,加本罪一等調發。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軍;贓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24

一、凡遣軍流犯及徒罪未滿年限,並遞籍人犯私自逃回,如有妄行控訴者,視其應得誣告、翻控各本律例,與脱逃應行加等之罪相比,從其重者論,仍各照原例再加一等。加至遣罪,無可復加。原例重枷枷號三個月者,再加枷號三個月,共用重枷枷號六個月。如另犯應死罪名者,仍各照本律本例科斷。

條例/tiaoli 25

一、凡呈遞封章,係平民,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問擬笞杖、枷責,業已發落、遞籍,及原犯並無罪名,遞籍管束之犯復又脱逃,呈遞封章者,視其所控虚實,照平民呈遞封章例,遞加一等。原例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例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邊煙瘴充軍;原例極邊煙瘴充軍者,改發新疆,分別當差、為奴;原例遣罪者,在配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本例有枷號一個月、兩個月者,各再遞加一個月。倘另犯應死罪名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26

一、凡遣軍以下人犯,除在配人犯呈遞封章,仍照原例辦理外,如由配所潛逃,呈遞封章,控訴事件,並無屈抑者,照在配呈遞封章例,遞加一等治罪。原例應發極邊足四千里者,改發極邊煙瘴充軍;遣罪人犯,無可復加。原例在配用重枷枷號一年者,加為枷號一年六個月。如本案實有屈抑,原例應發近邊充軍者,改發邊遠充軍。原例應加本罪一等者,再遞加一等。如已至斬絞罪名,秋審應緩決者,入於情實;應情實者,改為立決。犯至立決,無可復加,仍照原例科斷。倘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27

一、凡控訴事件,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雖未遞有封章,即照呈遞封章挾制入奏之例,分別平民及遞籍人犯脱逃,暨負罪遣軍以下人犯在配在逃,於呈遞封章本例上各加一等科斷。罪應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罪應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邊煙瘴充軍;罪應極邊煙瘴充軍者,旗人改發黑龍江當差,民人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本罪已至發遣,無可復加,應在遣配用重枷枷號三個月者,再加枷號三個月;應枷號一年暨一年六個月者,各再加枷號六個月。如本例有枷號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者,亦各遞加一個月。原犯斬絞監候,改為立決。本罪已至立決,無可復加,仍照本例科斷。若呈遞封章,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者,又各遞加一等。如誣告叛逆,及干名犯義,罪應死者,仍從重論。

律/lü 333 | Tou niming wenshu gaorenzui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隱匿自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監候。雖實,亦坐。見者,即便燒毀。若不燒毀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雖有指實不坐。若於方投時能連人與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指告者勿論。若詭寫他人姓名詞帖,訐人陰私陷人,或空紙用印,虚捏他人文書,買囑鋪兵遞送,詐以他人姓名,註附木牌,進入内府,不銷名字,陷人得罪者,皆依此律絞。其或係泛常罵詈之語,及雖有匿名文書,尚無投官確據者,皆不坐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凡兇惡之徒,不知國家事務,捏造悖謬言詞,投貼匿名揭帖者,將投帖之人擬絞立決。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開戶。捏造尋常謬妄言詞,無關國家事務者,依律絞候。

條例/tiaoli 2

一、凡布散匿名揭帖,及投遞部院衙門者,俱不准行,仍將投遞之人拿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拿送者,交該部議處。接受揭帖具題及審理者,革職。若不肖官員,唆使惡棍,黏貼揭帖,或令布散投遞者,與犯人罪同。如該管官不嚴加查拿,別有發覺者,將司坊官、專汛、把總、步軍校,及巡城御史、兼轄營官、步軍副尉、總尉、統領,俱交該部分別議處。步軍營兵及司坊衙役,並枷號三個月,杖一百。

條例/tiaoli 3

一、駐防旗人與民人姦匪交結,起意捏寫匿名揭帖,傾陷平人者,擬絞立決。為從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民人起意,為首仍照律擬絞監候;為從旗人,發遣黑龍江等處當差。

條例/tiaoli 4

一、胥役匿名揭告本管官,如所告得實,仍照律擬絞監候。若係誣告,擬絞立決。

條例/tiaoli 5

一、凡有拾獲匿名揭帖者,即將原帖銷燬,不准具奏。惟關係國家重大事務者,密行奏聞,候旨密辦。

律/lü 334 | Gaozhuang bu shouli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雖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衆作亂,或攻陷城池,及劫掠民人者,官坐監候。若告惡逆如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盜不受理者,杖八十。鬪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財者,計贓以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論。○若詞訟原告、被論即被告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結。其各該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財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如上所告事情輕重,及受財枉法從重論。○若各部院督撫、監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歴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雖陳告而本宗公事未結絶者,並聽部院等官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遲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輕者,依官文書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重者,依不與果決以致耽誤公事者,杖八十。○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絶,理斷不當,稱訴冤枉者,各部院等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論罪。○若本管衙門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並上司批發,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行批委致有冤枉擾害,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決放者,同罪;未決放,減等。徒流罪,抵徒流。

條例/tiaoli 1

一、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及貪贓壞法等重情,並姦牙、鋪戶騙劫客貨,查有確據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應戶婚、田土等細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内受理細事者,該督撫指名題參。

條例/tiaoli 2

一、各省州縣及有刑名之廳衛等官,將每月自理事件作何審斷,與准理拘提完結之月日,逐件登記,按月造册,申送該府道司撫督查考。其有隱匿裝飾,按其干犯,別其輕重,輕則記過,重則題參。如該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聽候,以致廢時失業,牽連無辜,小事累及婦女,甚至賣妻鬻子者,該管上司即行題參。若上司徇庇不參,或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糾參,將該管各上司一併交與該部,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各府州縣審理徒流笞杖人犯,除應行關提質訊者,務申詳該上司批准,照例展限外,如無關提應質人犯,該州縣俱遵照定限完結。倘敢陽奉陰違,或經發覺,或經該上司指參,將承問官交部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州縣自行審理一切戶婚、田土等項,照在京衙門按月註銷之例,設立循環簿,將一月内事件填註簿内,開明已未結緣由,其有應行展限及覆審者,亦即於册内註明,於每月底送該管知府、直隸州知州查核,循環輪流註銷。其有遲延不結,朦混遺漏者,詳報督撫咨參,各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州縣自行審理及一切戶婚、田土事件,責成該管巡道,巡歴所至,即提該州縣詞訟號簿,逐一稽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審,一面開單移司報院,仍令該州縣將某人告某人某事,於某日審結,造册報銷。如有遲延,即行揭參。其有關係積賊刁棍,衙蠹及胥役弊匿等情,即令巡道親提究治。知府、直隸州自理詞訟,亦如之。如巡道奉行不力,或任意操縱,顛倒是非者,該督撫亦即據實查[註]參,分別議處。 家紅按:原書“查”作“察”。

條例/tiaoli 6

一、州縣詞訟,凡遇隆冬歲暮,俱隨時審理,不得照農忙之例停訟展限。該管巡道嚴加查核,違者照例揭參。

條例/tiaoli 7

一、州縣審理詞訟,遇有兩造俱屬農民,關係丈量踏勘,有妨耕作者,如在農忙期内,准其詳明上司,照例展限至八月再行審斷。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現涉爭訟,清理稍遲,必致有妨農務者,即令該州縣親赴該處審斷速結,總不得票拘至城,或至守候病農。其餘一切呈訴,無妨農業之事,照常辦理,不得停止,仍令該管巡道嚴加督察查核申報。如州縣將應行審結之事,藉稱停訟稽延者,照例據實參處。經管道府如不實力查報,該督撫一併嚴參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民間詞訟細事,如田畝之界址溝洫,親屬之遠近親疏,許令鄉保查明呈報。該州縣官務即親加剖斷,不得批令鄉地處理完結。如有不經親審批發結案者,該管上司即行查參,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巡道查核州縣詞訟號簿,如有告到未完之案,號簿未經造入,即係州縣匿不造入,任意遷延不結。先提書吏責處,並將州縣揭報督撫,分別嚴參。其有事雖審結,所告斷理不公,該道核其情節可疑者,立提案卷,查核改正。如審斷已屬公平,刁民誣捏反告者,亦即量予究懲。

律/lü 335 | Tingsong huibi 聽訟迴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内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或舊為上司,與本籍官長有司及素有讎隙之人,並聽移文迴避。違者,雖罪無增減笞四十。若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巡城滿漢御史承審案件,遇有同旗同籍之人,滿御史應行迴避者,會同他城滿御史辦理。漢御史應行迴避者,會同他城漢御史辦理。如滿漢御史均應迴避,將原案移交他城辦理。

律/lü 336 | Wugao 誣告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論已決配、未決配,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於絞。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其被逮發回之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被誣之人。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監候。除償費、贖産外,仍將犯人財産一半,斷付被誣之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依本絞斬,反坐誣告人以死。雖坐死罪,仍令備償取贖,斷付養贍。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産斷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誣之人本不曾致死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賴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産一半之限。○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虚,及數等不一,凡所犯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名例律“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除被誣之人應得罪名外,皆為剩罪,皆反坐所剩不實之罪。若已論決不問笞、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論決,所誣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謂誣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虚,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於笞五十上准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虚笞二十,贖銀一分五釐。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虚,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告虚杖四十,贖銀三分。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銀一分五釐。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内問得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准告實杖一百外,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銀三分之類。若已論決,並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贖之限。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贓二百兩,一百三十兩是實,七十兩是虚,依律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之上,罪應監候絞,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兩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之類。○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告人笞、杖、徒、流、死全誣者坐之。若誣重反坐及全誣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詐不實論。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招伏,笞杖已徒流已配,而自妄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者,加所誣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内妄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條例/tiaoli 1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擬絞監候。或將案外之人拖累拷禁,致死一二人者,亦擬絞監候。致死三人以上者,依故殺律擬斬監候。若誣輕為重按:對平人言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物,報復私讎,名為察訪[註]者,審實,依律問罪,用重枷枷號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近邊充軍。若計贓逾貫,及雖未逾貫,而被詐之人因而自盡者,均擬絞監候。如係拷打致死者,擬斬監候。為從,均各減一等。 家紅按:原書“察訪”作“窩訪”。

條例/tiaoli 3

一、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捏寫本詞,聲言奏告,詐贓滿數者准竊盜論,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為滿數,不分首從,俱發近邊充軍。若妄指宮禁親藩,誣害平人者,俱枷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4

一、凡詞状止許一告一訴,[註]實犯實證,不許波及無辜,及陸續投詞,牽連原状内無名之人。如有牽連婦女,另具投詞,倘波及無辜者,一概不准,仍從重治罪。承審官於聽斷時,如供證已確,縱有一二人不到,非係緊要犯證,即據現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違者議處。 家紅按:“告”原書誤作正文大字,應為小註。

條例/tiaoli 5

一、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准,即令原告到案投審。若不即赴審,輒行脱逃,及並無疾病事故,兩月不到案聽審者,即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其所告之事,不與審理。拿獲原告,專治以誣告之罪。其情虚逃匿,經差緝始行獲案者,再加逃罪二等。

條例/tiaoli 6

一、凡實係切己之事,方許陳告。若將弁剋餉,務須營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告;州縣徵派,務須里長率領衆民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違禁將非係公同陳告之事,懷挾私讎,改捏姓名,砌款黏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妄控者,除所告不准外,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條例/tiaoli 7

一、偸參為從人犯,誣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枷號兩個月,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旗人,仍銷除旗檔。

條例/tiaoli 8

一、挾讎誣告人,謀死人命,致屍遭蒸檢,為首者絞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審無挾讎,止以誤執傷痕,誣告蒸檢者,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滿徒。其官司刑逼招認妄供者,革職;審出實情者,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9

一、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即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不得聽其自行攔息。其間或有誤聽人言,情急妄告,於未經驗屍之先,盡吐實情,自願認罪,遞詞求息者,訊明該犯果無賄和等情,照不應重律,治罪完結。按:此層於執法之中,仍屬原情之意也。如有教唆情弊,將教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該地方官如有徇私賄縱者,指名題參,照例分別議處。按:此層輕恕屍屬,而重治教唆之人,以此等事大半出於教唆者為多也。

條例/tiaoli 10

一、詞内干證,令與兩造同具甘結。審係虚誣,將不言實情之證佐按律治罪。若非,實係證佐之人挺身硬證者,與誣告人一體治罪。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故行開脱者,該督撫題參,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11

一、直省各上司有恃勢抑勒者,許屬員詳報,督撫題參。若督撫徇庇不參,或自行抑勒者,准其直揭部科,奏請定奪。審實,將該上司分別議處。按:此言上司抑勒之罪。若屬員已知上司訪揭題參,即摭砌款蹟,捏詞誣揭部科者,該部科查參,將該員解任。令該督撫確審,係誣揭者,革職;一事審虚,即行反坐,於誣告加等例上,再加一等治罪。按:此言屬員誣揭之罪。如被參本罪重於誣告罪者,亦於被參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武職悉照文職例行。

條例/tiaoli 12

一、有舉首詩文、書劄悖逆者,除顯有逆蹟,仍照律擬罪外,若只是字句失檢,涉於疑似,並無確實悖逆形蹟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至死罪者,分別已決、未決,照例辦理。承審官不行詳察,輒波累株連者,該督撫科道察出題參,將承審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議處。按:《處分例》同

條例/tiaoli 13

一、凡捏造姦贓款蹟,寫揭字帖,及編造歌謠,挾讎污蔑,以致被誣之人忿激自盡者,照誣告致死例,擬絞監候。其鄉曲愚民,因事爭角,隨口斥辱,並無字蹟,及並未編造歌謠者,各依應得罪名科斷。

條例/tiaoli 14

一、凡子孫將祖父母、父母死屍,挾讎誣告他人謀害,致屍遭蒸檢者,比照毀棄祖父母、父母屍律,擬斬監候。其有並非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若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挾讎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擬絞監候。若並非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亦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定擬。

條例/tiaoli 15

一、生員代人扛邦作證,審屬虚誣,該地方官立行詳請褫革衣頂,照教唆詞訟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如計贓重於本罪者,以枉法從重論。其訊明事屬有因,並非捏詞妄證者,亦將該生嚴加戒飭。倘罔知悛改,復蹈前轍,該教官查明再犯案據,開報劣行,申詳學政黜革。

條例/tiaoli 16

一、八旗有將伊祖父時或係養子,或係分戶年久之人子孫,復行混告者,該部題參,係官,革職;係平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如有訛詐逼勒等情,被害人告發,審實者,照嚇詐律治罪。

條例/tiaoli 17

一、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已決者,誣告之人擬斬立決;未決者,擬斬監候,俱不及妻子、家産。

條例/tiaoli 18

一、番役誣陷無辜,妄用腦箍及竹籖、烙鐵等刑,致斃人命者,以故殺人論。

條例/tiaoli 19

一、凡捕役誣竊為盜,拿到案日,該地方官驗明並無拷逼情事,或該犯自行誣服,並有別故,例應收禁,因而監斃者,將誣拿之捕役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嚇詐逼認,因而致死,及致死二命者,俱照誣告致死律,擬絞監候。拷打致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20

一、凡捕役人等奉差緝賊,審非本案正盜,若其人素行不端,或曾經犯竊有案者,將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按:此層專言誣指為強盜。至其人本係良民,捏稱蹤跡可疑,素行不軌,妄行拿獲按:此誣指良人為強盜,及雖犯竊有案,已改惡為善,確有實據,仍復妄拿按:此雖非良民,而改惡為善,亦良民也,故與上一層同;並所獲之人,不論平人、竊盜,私行拷打,嚇詐財物,逼勒認盜按:拷詐則不分良民、犯竊;及所緝盜案已獲有正賊,因夥盜未獲,將犯有竊案之人教供誣扳,濫拿充數等弊按:教供誣扳等弊,專指犯竊之人。若係良民,亦罪無可加矣,俱照誣良為盜例,分別強竊治罪。按:此層載明分別強竊治罪,誣指為強,自應照例擬軍,誣指為竊,將科何罪耶?

條例/tiaoli 21

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竊,稱係寄賣賊贓,將良民捉拿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搜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誣指良民為強盜者,亦發邊遠充軍。其有前項拷詐等情,俱發極邊煙瘴充軍。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強姦論。

條例/tiaoli 22

一、胥役控告本管官,除實有切己冤抑,及本官有不法等情,既經承行,懼被干連者,仍照例辦理外,若一經審係誣告,應於常人誣告加等律上再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23

一、誣告之案,如有所誣之罪,按例應加枷號者,即將誣告之人,照律按其所誣之笞杖、徒流、充軍本罪,分別加等定擬,俱毋庸加以枷號。

條例/tiaoli 24

一、凡誣良為竊之案,如拷打致死者,擬斬監候。若誣告到官,或捆縛嚇詐逼認,致令自盡者,俱擬絞監候。其止空言捏指,並未誣告到官,亦無捆縛嚇詐逼認情事,死由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疑賊致斃人命之案,訊係因傷身死,仍悉照謀故鬪殺、共毆,及威力制縛主使各本律例定擬。其捆縛拷打,致令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毆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雖有自盡實跡,應於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發近邊充軍例上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止空言查問,死由自盡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5

一、凡官民人等告訐之案,察其事不干己,顯係詐騙不遂,或因懷挾私讎,以圖報復者,内外問刑衙門,不問虚實,俱立案不行。若呈内臚列多款,或涉訟後復告舉他事,但擇其切己者准為審理,其不係干己事情,亦俱立案不行。仍各將該原告,照違制律杖一百,再加枷號一個月。係官,革職。已革者,與民人一例辦理。如敢妄捏干己情事聳准,及至提集人證審辦,仍係不干己事者,除誣告反坐,罪重者仍從重定擬外,其餘無論所告虚實、詐贓多寡、已未入手,俱不分首從,先在犯事地方枷號三個月,滿日發近邊充軍。旗人有犯,銷除旗檔,一例問發。

條例/tiaoli 26

一、凡鴉片煙案件,拿獲見發有據者方坐,不許妄扳拖累。如兵役人等並地方匪徒,冒充兵役,假以查拿鴉片煙為由,肆行搶奪,並懷挾讎恨,或希圖訛詐,栽贓誣賴,審實,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為首擬絞監候。失察各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7

一、吸食鴉片煙之案,止准地方官弁訪拿究辦,不許旁人訐告。有訐告者,均不准審理。倘係干名犯義,仍照本律治罪。

門第40 | Xinglü shiliu susong zhier 刑律十六訴訟之二

律/lü 337 | Ganming fanyi 干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雖得實,杖一百;大功,得實,亦杖九十;小功,得實,亦杖八十;緦麻,得實,亦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罪重於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誣罪三等。謂止依凡人誣告罪加三等,便不失於輕矣。○加罪不入於絞。若徒流已未決,償費贖産,斷付加役,並依誣告本律。若被告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其告尊長謀反、大逆、謀叛、窩贓、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産,或毆傷其身,據實應自理訴者,並聽卑幼陳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干名犯義之限,並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姦及越關、損傷,於人、於物不可賠償者亦同。○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壻,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若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被告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為容隱故也。○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不言妻之父母誣女壻者,在緦麻親中矣。○若女壻與妻父母果有義絶之状,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義絶之状,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別招壻,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女壻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類。

條例/tiaoli 1

一、八旗有將家人為養子,分戶、開戶之人,年久値伊原主之子孫庸懦,或至絶嗣,伊等自稱原為養子,或謊稱近族兄,反行欺壓,希圖占産爭告者,審明,係官革職,枷號一個月,鞭八十;平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將養子分戶、開戶之檔銷燬,仍給與原主子孫為奴。

條例/tiaoli 2

一、凡奴僕首告家主者,雖所告皆實,亦必將首告之奴僕,仍照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凡旗下家奴告主犯該徒罪者,即於所犯附近地方充配,不准枷責完結。俟徒限滿日,照例官賣,將身價給還原主。

律/lü 338 | Zisun weifan jiaoling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條例/tiaoli 1

一、子貧不能營生養贍父母,因致父母自縊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2

一、凡呈告觸犯之案,除子孫實犯毆詈,罪干重辟按:斬決、絞決,及僅止違犯教令者按:杖一百,仍各依律例分別辦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孫,懇求發遣,及屡次違犯觸犯者,即將被呈之子孫實發煙瘴地方充軍。旗人,發黑龍江當差。如有祖父母、父母將子孫及子孫之婦一併呈送者,將被呈之婦與其夫一併僉發安置。

條例/tiaoli 3

一、凡子孫有犯姦盜,祖父母、父母並未縱容,因伊子孫身犯邪淫,憂忿戕生,或被人毆死,及謀故殺害者,均擬絞立決。如祖父母、父母縱容袒護,後經發覺,畏罪自盡者,將犯姦盜之子孫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被人毆死或謀故殺害者,將犯姦盜之子孫擬絞監候。如祖父母、父母教令子孫犯姦犯盜,後因發覺,畏罪自盡者,將犯姦盜之子孫杖一百、徒三年;被人毆死或謀故殺害者,將犯姦盜之子孫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孫罪犯應死,及謀故殺人,事情敗露,致祖父母、父母自盡者,即照各本犯罪名,擬以立決。子孫之婦有犯,悉與子孫同科。

律/lü 339 | Xianjinqiu bude gaoju tashi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人之[註]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陵虐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己之別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斷。○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叛逆、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為人盜詐侵奪財産,及殺傷之類,聽告,餘並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贖,恐故意誣告害人。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原詞立案不行。 家紅按:原書“人之”誤作正文大字,應為小註。

條例/tiaoli 1

一、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律/lü 340 | Jiaosuo cisong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状,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死者不減等。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状,而罪無增減者,勿論。姦夫教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

條例/tiaoli 1

一、代人捏寫本状,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督撫並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強盜、人命重罪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將本状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並受雇受寄之人,俱發近邊充軍。贓重者,從重論。

條例/tiaoli 3

一、凡民人投充旗下及賣身後,或代伊親屬具控,或將民籍舊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條例/tiaoli 4

一、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緝者,如止係失於覺察,照例嚴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拿,將該地方官照姦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凡雇人誣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教誘人犯法律,與犯法人同罪。

條例/tiaoli 6

一、審理詞訟,究出主唆之人,除情重贓多,實犯死罪,及偶為代作詞状,情節不實者,俱各照本律查辦外,若係積慣訟棍,串通胥吏,播弄鄉愚,恐嚇詐財,一經審實,即依棍徒生事擾害例,問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條例/tiaoli 7

一、坊肆所刊訟師秘本,如《驚天雷》、《相角》、《法家新書》、《刑臺秦鏡》等一切搆訟之書,盡行查禁銷燬,不許售賣。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詞小説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將舊書復行印刻及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者,杖一百。藏匿舊板,不行銷燬,減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書,照違制律治罪。其該管失察各官,分別次數,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凡欽差馳審重案,如果審出虚誣,除赴京捏控之人,照誣告例治罪外,其有無訟師唆使扛幫情節,原審大臣即就案嚴行跟究,按例分別問擬。失察之地方官,從重議處。如無此種情弊,亦即隨案聲明。

條例/tiaoli 9

一、教唆詞訟誣告人之案,如原告之人並未起意誣告,係教唆之人起意主令者,以主唆之人為首,聽從控告之人為從。如本人起意欲告,而教唆之人從旁慫恿者,依律與犯人同罪。有贓者,依計贓以枉法從其重者論。若僅止從旁談論是非,並非唆令控告者,科以不應重杖,不得以教唆論。

條例/tiaoli 10

一、内外刑名衙門,務擇里民中之誠實識字者,考取代書。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詞,據實謄寫,呈後登記代書姓名,該衙門驗明,方許收受。如無代書姓名,即嚴行查究。其有教唆增減者,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11

一、凡審理誣控案件,不得率聽本犯捏稱倩過路不識姓名人書寫呈詞,務須嚴究代作詞状唆訟之人,指名查拿,依例治罪。

條例/tiaoli 12

一、凡有控告事件者,其呈詞俱責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訴,令書吏及官代書據其口訴之詞,從實書寫。如有增減情節者,將代書之人照例治罪。其唆訟棍徒,該管地方官實力查拿,從重究辦。

律/lü 341 | Junin yuehui cisong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戶婚、田土、鬪毆,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占恡不發,首領官吏以違令論各笞五十。○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提鎮、副參、遊守等官接受,會同有司追問外,其餘不許濫受。凡戶婚、田土、鬪毆、人命一應詞訟,悉赴該管衙門告理。軍衙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條例/tiaoli 2

一、緝捕官役,惟於京城内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許干預。

條例/tiaoli 3

一、凡旗人謀故鬪殺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審擬外,其自盡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審理。如果情罪已明,供證已確,免其解犯,仍由同知衙門核轉。倘恃旗狡賴,不吐實供,將案内無辜牽連人等先行摘釋,止將要犯解赴同知衙門審明。如該同知事外苛駁,借應質名色,濫差提擾,該上司立即題參。

條例/tiaoli 4

一、凡各省理事廳員,除旗人犯命盜重案,仍照例會同州縣審理外,其一切田土、戶婚、債負細事,赴本州縣呈控審理。曲在民人,照常發落;曲在旗人,録供加看,將案内要犯審解該廳發落。至控告在官人犯,不論原被,經州縣兩次拘傳,別無他故,抗不到案者,將情虚逃避之犯嚴拿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各處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並旗人與民人爭角等事,俱行審理,不必與旗員會審。

條例/tiaoli 6

一、川省瀘州土流接壤地方,倘有詞訟,照軍民約會之例,令該州同與該土司公同核報。

條例/tiaoli 7

一、八旗案件,俱交刑部辦理。該旗有應參奏者,仍行參奏。

律/lü 342 | Guanli cisong jiaren su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律/lü 343 | Wugao chongjun ji qianxi 誣告充軍及遷徙

凡誣告充軍者,照所誣地里遠近,抵充軍役。○若官吏故失出入人軍罪者,以故失出入人流罪論。○若誣告人,罪應遷徙者,於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併入所得杖罪,通論。凡徒二年者,應杖八十,今加誣告罪三等,流二千里,應得杖一百之罪,並論決之。

門第41 | Xinglü shiqi shouzang 刑律十七受贓

律/lü 344 | Guanli choucai 官吏受財

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贓止一兩俱不敘用。○説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如求索、科斂、嚇詐等贓,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照遷徙比流,減半科罪。有贓者過錢而又受錢,計贓從重論。若贓重,從本律。

條例/tiaoli 1

一、各部院衙門書辦,有輒敢指稱部費,招搖撞騙,干犯國憲,非尋常犯贓可比者,發覺審實,即行處斬。為從知情,朋分銀兩之人,照例發往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嚴行管束。

條例/tiaoli 2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屍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條例/tiaoli 3

一、内外大小衙門蠹役,恐嚇索詐貧民者,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百,加枷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計贓在十兩以上者,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絞。為從分贓,並減一等。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鬻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詐致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擬絞監候。若係拷打身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為從並減一等。

條例/tiaoli 4

一、白役詐贓逼命之案,除將白役照例擬抵外,如正役知情同行,在場幫索,及正役雖未同行,而主使詐贓者,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正役僅止知情同行,並無嚇逼情事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並未主使詐贓,亦未知情同行,但於事後分贓,即於白役死罪上減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贓多者,計贓從重論。若並未分贓,及白役詐贓並未致斃人命者,仍照私帶白役例責革,加枷號兩個月。

條例/tiaoli 5

一、縣總、里書如犯贓入己者,照衙役犯贓擬罪。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賄者,照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科斷。

條例/tiaoli 6

一、凡正身衙役違禁私帶白役者,並杖一百,革役。如白役犯贓,照衙役犯贓例治罪。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與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條例/tiaoli 7

一、司、道、府、州、縣等官,不時察訪衙蠹,申報該督撫究擬。若該管官員不行察報,經督撫上司訪拿,或別經發覺者,照徇庇例,交該部議處。如督撫不行訪參者,亦交該部議處。其訪拿衙蠹,並贓私數目,仍應年底造册題報。

條例/tiaoli 8

一、直省書役年滿缺出,遵例召募,有暗行頂買,索取租銀者,缺主照枉法受財律,計贓定擬。至八十兩者,絞。頂缺之人,照以財行求律,至五百兩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結人等,依不應重律,杖八十。該管官員,交部議處。倘該督撫陽奉陰違,亦照例議處。其年滿考職時,務令填寫“並無假姓冒籍”字樣,方准收考。若有冒籍、冒名等弊,事發者,革去職銜,杖一百。不能稽察之該管等官,俱交部議處。至各衙門一切案件,若假手書吏,以致定稿時高下其手,駁詰不已,有贓者,照枉法受財律科罪;無贓者,依不應重律,杖八十,革役。該管官員,照例議處。如該督撫不行題參,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凡各衙門書吏、差役,如有舞文作弊,藉案生事擾民者,係知法犯法,俱照平人加一等治罪,受財者,計贓從重論。

條例/tiaoli 10

一、書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經承、貼寫,俱照本犯罪減一等發落。如有將書吏情弊查出,舉首三次者,係書吏,不論已未期滿,准其考職即用。如係貼寫,准其與期滿之書吏一體考職。倘有不肖之徒,希圖考職,及懷挾私讎,妄行出首者,照誣告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1

一、凡上司經過,屬員呈送下程,及供應夫馬、車輛,一切陋規,俱行革除。如屬員仍有供應,上司仍有勒索者,俱革職提問。若督撫不行題參,照例議處。其上司隨役家人私自索取,本官不知情者,照例議處。如知情故縱,罪坐本官,照求索所部財物律治罪。其隨役家人,照在官求索,無祿人減一等律治罪,並許被索之屬員據實詳揭。若屬員因需索濫行供應,及上司因不迎送供應,別尋他事,中傷屬員者,將屬員及各上司,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2

一、督撫、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鄉民,許州縣查拿,并許被害人呈告,將該役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13

一、官吏婪贓,審係枉法入己者,雖於限内全完,不准減等。如審無入己各贓,並坐贓致罪者,果能於限内全完,仍照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減免外,其因事受財入己,審明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贓,果於一年限内全完,死罪減二等發落,流徒以下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全完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減一等發落。如不完,流徒以下即行發配,死罪人犯監禁,均再限一年著追。三年限外不完,死罪人犯永遠監禁。全完者,奏明請旨,均照二年全完減罪一等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14

一、各衙門差役逼斃人命之案,訊無詐贓情事,但經藉差倚勢,陵虐嚇逼,致令忿迫輕生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差役子姪、親屬私代辦公,逼斃人命,除訊係詐贓起釁,仍照蠹役詐贓斃命例一體問擬外,若非釁起詐贓,為首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至差役有因索詐不遂,將奉官傳喚人犯私行羈押,拷打陵虐者,為首枷號兩個月,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僅止私行羈押,並無拷打陵虐情事,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減一等。

律/lü 345 | Zuozang zhizui 坐贓致罪《集解》:坐贓非實贓,謂因贓致罪也。

條例/tiaoli 1

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如收錢糧、税糧、斛面,及檢踏災傷、田糧,與私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載,雖不入己,或造作虚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為坐贓致罪。○官吏坐贓,若不入己者,擬還職役。出錢人,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兩以下,笞二十。 一兩之上至十兩,笞三十。《集解》:“自此每十兩加一等。” 二十兩,笞四十。 三十兩,笞五十。 四十兩,杖六十。 五十兩,杖七十。 六十兩,杖八十。 七十兩,杖九十。 八十兩,杖一百。《集解》:“自八十兩至九十九兩九錢,俱止杖一百。直至百兩,方入徒。” 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兩,杖七十、徒一年半。《集解》:“自此每百兩加一等,罪止於滿徒。” 三百兩,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兩,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贓非實贓,故至五百兩,罪止徒三年。

律/lü 346 | shihou shoucai 事後受財原在事後,故別於受財律。

官吏承行之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無祿人各減有祿人一等。風憲官吏,仍加二等。若所枉重者,仍從重論。官吏俱照例為民,但不追奪誥敕。律不言出錢、過錢人之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律/lü 347 | Guanli tingxu caiwu 官吏聽許財物原未接受,故別於事後受財律。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受財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必自其有顯跡、有數目者,方坐。○凡律稱准者,至死減一等,雖滿數,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法論,又稱減一等。假如聽許,准枉法贓,滿數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又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謂犯罪得累減也。○此明言官吏,則其餘雖在官之人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聽許財物,若甫經口許,贓無確據,不得概行議追。如所許財物封貯他處,或寫立議單文卷,或交與説事之人,應向許財之人追取入官。若本犯有應得之罪,仍照律科斷。如所犯本輕,或本無罪,但許財營求者,止問不應重律。其許過若干、實交若干者,應分別已受、未受數目,計贓並所犯情罪,從重科斷。已交之贓,在受財人名下著追;未交之財,仍向許財人名下著追。

律/lü 348 | Youshi yicai qingqiu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贓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法之罪於與財者,從重論。其贓入官。其官吏刁蹬,用強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避難就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也。若他律避難,則指難解錢糧、難捕盜賊皆是。

條例/tiaoli 1

一、凡有以財行求及説事過錢者,審實,皆計所與之贓,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祿、無祿,有祿人概不減等,無祿人各減一等。其行求説事過錢之人,如有首從者,為首照例科斷;為從,有祿人聽減一等,無祿人聽減二等。如抑勒詐索取財者,與財人及説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別項餽送,不係行求,仍照律擬罪。

條例/tiaoli 2

一、姦徒得受正兇賄賂,挺身到官頂認,審係案外之人,在外省業已招解臬司,在京業經法司會審,已屬成招定罪,幾致正兇漏網者,俱照本犯徒流、斬絞之罪,一例全科。若正兇放而還獲,及逃囚自死者,頂兇之犯照本罪減一等。其行賄本犯,除應立決者,毋庸另議外,原犯應入情實者,擬為立決;應人緩決者,秋審時擬入情實。原犯軍流等罪,照軍流脱逃改調例,加等調發;徒杖以下,按律各加一等。如尚未成招,罪未議定,旋即破案者,行賄兇犯仍照原犯罪名問擬;受賄頂兇者,減正犯罪二等。至同案之犯代認重傷,致脱本犯罪名,已招解者,減正犯罪一等。若原犯本罪,重於所減之罪,或相等者,各加本罪一等。未招解者,仍照本罪科斷。行賄兇犯,均各照原犯罪名定擬。教誘頂兇者,與犯人同罪。計贓重者,行賄、頂兇、教誘各犯,無論案内案外、已未成招,均以枉法贓,從其重者論,照例與受同科。説合過錢者,各減頂兇之犯罪一等。受財重者,准枉法贓從重論。如有子犯罪而父代認,其子除罪應立決者,毋庸另議外,如犯應斬絞監候者,俱擬以立決;軍流徒罪,各以次遞加。

律/lü 349 | Zaiguan qiusuo jiedairen caiwu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内財物,併計索借之贓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無祿人各減有祿人一等。○若將自己物貨散於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併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併入官給主。賣物,則物入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此下四條,蓋指監臨官吏,而豪強亦包其中。○若於所部内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仍追物還主。○若私借用所部内馬、牛、駝、驘、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計其犯時雇工,賃直雖多,不得過其本價。若接受所部内餽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在官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餽飲食,及親故餽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舊部内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條例/tiaoli 1

一、凡外任旗員,該旗都統、參領等官,有於出結時勒索重賄,及得缺後,要挾求助,或該旗本管王、貝勒及門上人等,有勒取求索等弊,許本官據實密詳督撫轉奏。倘督撫瞻顧容隱,許本官直揭都察院,轉為密奏。倘不為奏聞,許各御史據揭密奏。

條例/tiaoli 2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贓至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近邊充軍。若買賣不曾用強,及贓數未至滿徒者,按律計贓治罪。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4

一、苗、蠻、黎、獞等僻處外地之人,並改土歸流地方,如該管官員,有差遣兵役,騷擾、逼勒、科派、供應等弊,因而激動番蠻者,照引惹邊釁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凡出差巡察之員,所到州縣地方,如有收受門包,與者照鑽營請託例治罪,受者照婪贓納賄例治罪。該督撫不行查察,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各上司如有勒薦長隨及幕賓者,許屬員揭報,將勒薦之上司照例革職。如長隨鑽營,上司引薦,在各衙門招搖撞騙財物者,照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例,計贓治罪。幕賓鑽營引薦,事後收受為事人禮物,尚非舞弊詐財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照衙門書吏加等例治罪。如倚仗聲勢,欺壓本官,舞弊詐財者,亦照蠹役詐贓例,計贓治罪。如鑽營引薦,別無情弊,但盤踞屬員衙門者,幕賓照書役年滿不退例,杖一百;長隨,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各遞回原籍,分別發落。其屬員徇隱不行揭報者,照例革職。若屬員營求上司,因所薦幕賓、長隨,有勾通行賄等弊,照例分別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7

一、長隨求索、嚇詐得財舞弊者,照蠹役詐贓例治罪,並照竊盜例,初犯以“贓犯”二字刺臂,再犯刺面。其有索詐婪贓,託故先期預遁,及本官被參後,聞風遠颺者,拿獲之日,照到官後脱逃例,各加二等治罪,仍追原贓。其各衙門現任大小官員,如有收用犯案刺字長隨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各省府州縣等衙門,除日用零星需用食物,准其於本地方照市價平買外,其餘需用布疋、紬緞一切貨物等項,或由本籍攜帶,或在鄰境買用,毋得於管轄地方濫行賒買。該管上司,仍隨時稽察,如有仍在本境賒欠等弊,即嚴參究治。

律/lü 350 | jiaren Qiusuo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兄弟、子姪、奴僕皆是,於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貸財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罪二等。分有祿、無祿,須確係求索借貸之項,方可依律減等。若因事受財,仍照官吏受財律定罪,不准減等。若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執事大臣不行約束家人,致令私向所管人等往來交結、借貸者,一經發覺,將伊主一併治罪。

律/lü 351 | Fengxian guanli fanzang 風憲官吏犯贓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受財以下各款罪二等。加罪不得加至於死。如枉法贓,須至八十兩,方坐絞;不枉法贓,須至一百二十兩之上,方坐絞。○風憲吏,無祿者,亦就無祿枉法、不枉法本律斷。○其家人,如確係求索借貸,得減本官所加之罪二等。若因事受財,不准減等。本官知情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352 | Yingong kelian 因公科斂明律目“公”下有“擅”字。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雖不入己,杖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己者,併計贓以枉法論。無祿人減有祿人之罪一等。至一百二十兩,絞監候。○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無祿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餽送人者,雖不入己,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凡京城及外省衙門,不許罰取紙劄、筆墨、銀朱、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穀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直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江南、江西、湖廣地方,及黄、運兩河,遇有公事,該督撫查實,題請定奪,不許輒派商捐。倘地方官有私行勒派者,即行題參治罪。該督撫失於覺察,一併交部議處。

律/lü 353 | Kejian daozang 剋留盜贓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剋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其所剋之贓,併解過贓通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仍併贓以論盜罪。

條例/tiaoli 1

一、胥捕侵剥盜贓者,計贓,照不枉法律,從重科斷。

律/lü 354 | Sishou gonghou caiwu 私受公侯財物

凡内外武官,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與金銀、段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三犯奏請區處。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或絞或斬,律無明文。但初犯充軍,即流罪也,再犯加至監候絞,以其干係公、侯、伯,應請自上裁。

門第42 | Xinglü shiba zhawei 刑律十八詐偽

律/lü 355 | Zhawei zhishu 詐為制書詐為,以造作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凡詐為原無制書,及增減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未施行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減一等。傳寫失錯者,為首杖一百。為從者減一等。○詐為六部、都察院、將軍、督撫、提鎮、守禦緊要隘口衙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將空紙用印者必盜用印方坐,皆絞。監候,不分首從。未施行者,為首減一等,為從又減一等。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印信文書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詐為其餘衙門印信文書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減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從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於前事者,從重論。如詐為出脱人命,以規避抵償,當從本律科斷之類。○其詐為制書、文書已施行,及制書、文書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一、[註]將印信空紙捏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盜用欽給關防,與印信同。有例。 家紅按:原書“一”當為衍字。

條例/tiaoli 1

一、詐為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問斷外,若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問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詐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為六部各司、軍衛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條例/tiaoli 3

一、通政使司、大理寺、鹽運司部屬各管軍所,仍照其餘衙門擬斷。若情犯深重者,聽臨時查照比依何衙門,具由奏請定奪。

律/lü 356 | Zhachuan zhaozhi 詐傳詔旨詐傳,以傳出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傳説之人非是。

凡詐傳詔旨自内而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詐傳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衙門分付公事,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而詐傳,無礙於法者,計贓以不枉法;因得財詐傳動事情,枉曲法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贓罪,與詐傳規避本罪權之從重論。○其詐傳詔旨、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内外各衙門追究錢糧,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免追免問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是亦詐傳之罪,斬監候

律/lü 357 | Duizhi shangshu zha buyishi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敷陳及奏事有職業該行而啓奏者,與上書不係本職,而條陳時務者,詐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對奏上書非密謂非謀反、大逆等項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按問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法,而所報不實之事重於杖八十、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1

一、發遣軍流人犯,在配所遣人呈遞封章,條陳事務者,無論所言有無可採,原犯軍流,加一等調發;原犯極邊煙瘴充軍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原犯遣罪在配,用重枷枷號六個月。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之人,照為從律,減本犯罪一等,擬杖一百、徒三年。計贓重者,准竊盜贓科斷。

律/lü 358 | Weizao yinxin shixianshu deng 偽造印信時憲書等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起船起馬符驗、茶鹽引者,為首雕刻斬。監候。為從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偽造關防印記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各”字承上二項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從各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印所重者文,若有篆文,雖非銅鑄,亦可以假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俱全者,謂之偽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之造而未成。至於全無形質,而惟描之於紙者,乃謂之描摹[註]也。 家紅按:原書“描摹”作“描摸”。

條例/tiaoli 1

一、凡有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欽給關防,事關軍機,冒支錢糧,假冒官職,大干法紀者,俱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若非關軍機、錢糧、假官等弊,止圖誆騙財物,為數多者,俱照律擬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誆騙財物,為數無多,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為首雕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按:斬決一層,斬候一層,滿流一層。上層斬律加重,下層又較律從輕。其偽造關防印記,誆騙財物,為數多者,將為首雕刻之人發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按:煙瘴少輕,即極邊足四千里也。例内有已改者,亦有尚仍其舊者,均應修改一律。若為數無多,為首者仍照律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減一等。若描摹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遠充軍。其為數無多,犯該徒罪以下者,各計贓以次遞減。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三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得財者,罪止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毀、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條例/tiaoli 3

一、偽造假印之案,如起意者自行雕刻,或他人同謀分贓,代為雕刻者,將起意之人與雕刻之人並以為首論。案内為從者,減一等。若僅受些微價値,代為私雕,並無同謀分贓情事者,以起意之人為首,雕刻之人為從,與案内為從者,並減首犯罪一等。

條例/tiaoli 4

一、偽造印信之案,如假印形質已具,篆文字體已成,僅止筆畫少缺,但經行用得財,為數多者,分別首從,擬以斬候、滿流。即為數無多者,亦分別首從,照例擬以流徒。甫經雕刻,尚未行用者,各減得財一等。若篆文筆畫實未齊全,又未誆騙得財,方以造而未成科斷。其偽造關防印記者,亦照此分別首從,各按本例辦理。

律/lü 359 | Sizhu tongqian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監候,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金銀成色不足,非係假造,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凡各省拿獲私鑄之案,不論砂殼、銅錢,核其所鑄錢數,至十千以上,或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後經發覺者,為首及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受些微雇値,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後,貪其價賤,偶為買使者,照為從遣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鑄錢不及十千者,首犯、匠人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並受雇之犯,各照鑄錢十千以上從犯之罪,遞減一等。其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知而不拿獲舉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並不知情,但失於查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別舍,誤借匪人,一有見聞,立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未在場,亦未受賄縱容,俱以不知情科斷。官船戶夾帶私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船之人知情不禀首,杖八十。若私鑄未成,畏罪中止者,首犯與匠人俱改發足四千里充軍。仍迴避雲貴等省出産銅鉛地方。其雇令挑水、打炭、燒火之人,及房主、鄰佑、十家長知而不拿獲舉首者,俱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坐。方造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之人,均杖一百、流三千里。湊錢入夥者,照為從減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凡失察之該地方官及押船官不實力訪拿,別經發覺,交部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凡各省拿獲銷燬制錢,及將制錢剪邊圖利之犯,審實,將為首者擬以斬決,家産入官;為從者,絞決。仍令地方官設法密拿,有能拿獲者,地方官交部議敘。失察者,地方官及該管上司交部分別議處。其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情受賄,代為隱匿者,依為從例治罪。但知情,不首告,並未分贓者,照為從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並未知情,止於失察者,俱杖一百。旁人首捕,審實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至私鑄之犯,容有即係私銷私剪之人,承審官拿獲案犯,必先嚴究有無銷燬、剪邊情事,倘有確據,即以私銷私剪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凡私鑄鉛錢,如有夥黨鳩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以上者,為首及匠人俱擬絞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首者,俱杖八十、徒二年。其熔化些須鉛斤,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並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遞減。若房主人等僅止失於查察者,俱杖八十。至私鑄鉛錢未成,將起意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房主人等知而不首,仍各依次遞減科斷,不知情者不坐。

條例/tiaoli 4

一、凡將銀挖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等物傾成錠錁,外用銀皮包好,並銅鉛等物,每兩内攙實銀二三四五錢不等,偽造銀使用者,均照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律,分別首從擬徒。

條例/tiaoli 5

一、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發覺,為首者枷號兩個月,杖一百,發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為從及知情買使者,枷號兩個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條例/tiaoli 6

一、姦徒假借前代古錢名色,私鑄私販者,照私錢律,一體分別治罪。 359-07

條例/tiaoli 7

一、拿獲私鑄,如本犯問擬斬絞,其知情分利之同居父兄、叔伯與弟,減本犯罪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本犯問擬發遣,亦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雖經分利,而實係並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減二等發落。其父兄不能禁約者,杖一百。有能據實出首,准予免罪,本犯仍照律内得相容隱之親屬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本身自首法科斷。

條例/tiaoli 8

一、凡地方文武各官嚴拿私鑄,務於山陬水濱,人迹罕到,及居民繁庶,人烟稠密處所,並宜差委妥練員役,不時察訪查拿。如遇有私鑄之事,知情故縱者,應照例治罪外,其不知情者,從前雖漫無覺察,今但能拿獲,不論年月遠近,俱免其處分。文官拿獲者,並免同城武職之處分;武職拿獲者,亦免同城文官之處分。交界之所,此縣拿獲,彼縣亦免處分。至果能實心查拿者,不論本管地方及別州縣,准以拿獲之多寡,交部量予議敘。若該地方官不加意緝拿,或係上司查出,或被旁人告發,俱仍照例處分。

條例/tiaoli 9

一、拿獲收買私錢,及剪邊錢攙和行使,並貨賣之案,如收買、攙和、貨賣,均在十千以上者,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收買在十千以上,攙和、貨賣,不及十千者,於遣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收買在十千以上,尚未攙和、貨賣者,再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收買及攙和、貨賣均不及十千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收買不及十千,尚未攙和、貨賣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10

一、私鑄當十銅大錢,照私鑄銅錢例,分別定擬。如經紀、牙行人等,於交易時,不照錢面數目字樣,任意折減,及與鋪戶人等通同舞弊,減成定價,甚至造言煽誘,抗不收使,將為首阻撓者杖八十、徒二年,加枷號兩個月。隨同附和者,杖六十、徒一年,加枷號一個月。均先於犯事地方枷號示衆,滿日起解。

條例/tiaoli 11

一、凡銷燬錢文之案,除當十銅錢,仍照銷燬制錢例定擬外,如有存留各項停用當百、當五十、當五銅錢、當十鐵錢、鉛錢、制錢,並不赴官售賣,輒自銷燬者,於私銷制錢為首斬決、為從絞決例上酌減一等,為首發邊遠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2

一、私鑄案内,知情租給房屋之房主照例治罪,房屋入官。

律/lü 360 | Zha jiaguan 詐假官

偽造憑劄假官,及為偽劄,或將已故[註]官員文憑而假與人官者,斬監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須有劄付、文憑方坐。但憑劄皆係與者所造,故減等,不知者不坐。○若無官而不曾假造憑劄,但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見任官員姓名有所求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項,總重有所求為。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内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加一等。若得財者,併計贓各主者以一主為重准竊盜免刺從重論贓輕以詐科罪。○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家紅按:原書“已故”作“有故”。

條例/tiaoli 1

一、凡雜職内有假冒頂替之人自行出首者,革退回籍,免其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假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如詐冒、假勢、凌虐、故殺、鬪殺、私鹽、拒捕之類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3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横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拿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近邊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4

一、凡各省各營食糧兵丁,并有不食錢糧,假冒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分別首從,各照律例定擬。如該管文武各官不行稽查轉報,督撫、提鎮不題參,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偽造憑劄,自為假官者,偽造憑劄,並將已故[註]官員憑劄賣與他人者,及買受憑劄,冒名赴任者,俱擬斬監候。知情説合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家紅按:原書“已故”作“有故”。

條例/tiaoli 6

一、凡無官而詐稱有官,并冒稱見任官員姓名,並未造有憑劄,但係圖騙一人、圖行一事,犯該徒罪以下者,發近邊充軍;犯該軍流遣罪者,擬絞監候。若假冒頂帶,自稱職官,止圖鄉里光榮,無所求為,亦無憑劄者,杖六十、徒一年。假冒生監頂帶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7

一、凡未經考職書吏,冒戴頂帽者,照假冒職官例,杖六十、徒一年。其有把持公事別情,仍照本條,按例從重究擬。本管官及地方官失於查察,或有意故縱,分別議處。

律/lü 361 | Zhacheng neishi dengguan 詐稱内使等官官與事俱詐。

憑空詐稱内使近臣、内閣、六科、六部、都察院、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詐官府,煽惑人民者雖無偽造劄付,斬監候。知情隨行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若本無符驗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符驗係偽造,有偽造符驗律。係盜者,依盜符驗律。

條例/tiaoli 1

一、凡詐冒内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實犯死罪如盜或偽造符驗,或因嚇騙,毆故殺死之類外,其餘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所在官司畏徇故縱,不行擒拿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詐充各衙門差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拿平人,及搜查客船,嚇取財物,擾害軍民,犯該徒罪以上者,無論有無簽票,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若審係捏造簽票,執持鎖練,所犯本罪未至擬徒,但經恐嚇詐財者,即照蠹役詐贓,一例問擬,仍各加枷號一個月。未捏有簽票,止係口稱奉差嚇唬者,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若計贓逾貫,及雖未逾貫,而被詐之人因而自盡者,均擬絞監候。拷打致死,及嚇詐忿爭,毆故殺被詐之人者,均照罪人殺所捕人律,擬斬監候。為從各減一等。如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盜搶檢傷人,按律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所在官司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若被詐之人毆死假差者,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至非被詐之人,有與假差謀故鬪殺者,仍各按本律科斷。

律/lü 362 | Jinshi zhacheng sixing 近侍詐稱私行官實而事詐。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惑人民者,斬。監候。此詐稱係本官自詐稱,非他人。

律/lü 363 | Zhawei ruiying 詐為瑞應

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災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律/lü 364 | Zhabing sishang bishi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時避難如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之類者,笞四十。為所避之事重者,杖八十。○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傷殘以求免拷訊,詐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於杖一百及徒三年者,各從重論。如侵盜錢糧,仍從侵盜重者論。若無避罪之情,但以恐嚇詐賴人故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鬪殺罪一等。○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謂知其詐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殘疾;知其詐死,而准住提,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各省獲罪之犯,報稱病故者,著該管官員出具印結,並行文原籍地方官稽查。倘有詐稱病故者,分別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撫嚴飭地方官悉心確查,取具甘結報部。倘有捏報等情,日後發覺,將該地方官與該撫一併嚴加議處。

律/lü 365 | Zha jiaoyouren fanfa 詐教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共事,故誘令人犯法,卻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賞給,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看“令”字還是教誘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則宜用自首律。

條例/tiaoli 1

一、苗猺狑獞所住地方,如有外來匪徒教誘犯法,即視所犯之人,如罪應擬杖者,將教誘之人加一等治罪;徒罪以上,教誘之人比照住居苗寨教誘為亂例,問發邊遠充軍。犯該死罪者,教誘之人與本犯一例擬以斬絞,遇赦不宥。失察之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隱諱故縱者,照溺職例革職。

條例/tiaoli 2

一、凡土官延幕,必將所延之姓名、年籍,通知專轄州縣,確加查驗。人果端謹,實非流棍,加結通報,方准延入。按:此段言非私聘者。若知係犯罪之人,私聘入幕,並延請後縱令犯法者,照職官窩匿罪人例革職。如有私聘私就者,即令專轄州縣嚴加驅逐。按:此一段僅言私聘,而未及犯法者。以下專言犯法之罪。若土幕教誘犯法,即視其所犯之輕重,俱照匪徒教誘犯法加等例治罪。敗露潛逃,即行指拿重懲。私聘之文武土官,及失察之該管州縣,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凡地方官有被參降革治罪之案,嚴究幕友、長隨、書役等,除犯詐贓、誣拿等項,罪有正條者,仍照例辦理外,其但係倚官滋事,慫令妄為,累及本官者,各按本官降革處分上加一等。如本官應降一級者,將該犯杖七十,降二級三級者,以次遞加;至革職者,杖六十、徒一年。本官罪應擬徒者,亦各以次遞加一等,加至徒三年而止。至總徒、准徒、軍流以上者,均與同罪。徒罪以下,將該犯遞回各原籍,分別充徒、管束,永遠不准復充。如有犯罪之後,仍潛身該地,欺瞞後任,改易姓名復充者,察實,嚴加治罪。

條例/tiaoli 4

一、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之流,自號教師,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師學習,並輪叉舞棍,遍遊街市,射利惑民者,嚴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經拿獲,將本犯杖一百、流三千里;隨同學習者,杖一百、徒三年,限滿遞籍,嚴加管束。如坊店、寺院容留不報,地保人等不行查拿,均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於覺察,照例議處。若訊明舊日曾學拳棒,迨奉禁以後,並未輾轉教人,亦不遊街射利者,免議。

門第43 | Xinglü shijiu fanjian 刑律十九犯姦

律/lü 366 | Fanjian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状,婦人不能掙脱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姦之,行姦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係犯姦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強姦者,婦女不坐。○若媒合容止人在家通姦者,各減犯人和、刁罪一等。○如人犯姦已露,而代私和姦事者,各減和、刁、強二等。○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勿論。若姦婦有孕姦婦雖有據,而姦夫則無憑,罪坐本婦。

條例/tiaoli 1

一、凡職官及官民姦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若職官姦軍民妻者,革職,杖一百,的決;姦婦,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姦,不分一主、各主,及軍民與官員、軍民之妾婢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一、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同姦者,擬絞監候。同謀未經同姦餘犯,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梟示;為從同姦,又幫同下手者,擬斬立決;同姦而未下手,及下手而未同姦者,均擬斬立決。其同謀而並未下手,又未同姦者,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同姦之犯,均擬絞立決。同謀未經同姦餘犯,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若夥謀輪姦未成,審有實據者,為首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幫同下手者,擬絞立決;未經下手者,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3

一、惡徒夥衆將良人子弟搶去,強行雞姦者,無論曾否殺人,仍照光棍例,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若同姦者,俱擬絞監候,餘犯發遣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其雖未夥衆,因姦將良人子弟殺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童誘去,強行雞姦者,亦照光棍為首例斬決。如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童者,擬斬監候。和姦者,照姦幼女雖和同強論律,擬絞監候。若止一人強行雞姦,並未傷人,擬絞監候。如傷人未死,擬斬監候。其強姦未成,並未傷人者,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刃傷未死,擬絞監候。如和同雞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倘有指稱雞姦誣害等弊,審實,依所誣之罪反坐,至死減一等。罪至斬決者,照惡徒生事行兇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4

一、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姦污者,照光棍例斬決。其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女者,擬斬監候。和姦者,仍照雖和同強論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5

一、強姦婦女,除並未傷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因強姦執持金刃兇器戳傷本婦,及拒捕致傷其夫與父母,並有服親屬,已成姦者,擬斬監候;未成姦者,擬絞監候。如傷非金刃兇器,已成姦者,擬絞監候;未成姦者,發邊遠充軍。年在五十以上,發近邊充軍。其圖姦、調姦婦女未成,罪人拒傷本婦,並其夫與父母,及有服親屬,如至殘廢篤疾,罪在滿徒以上者,無論金刃、手足、他物,俱照毆所捕人至折傷以上律,擬絞監候。但係刃傷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若傷非金刃,仍依罪人拒捕律,於本罪上加二等問擬。

條例/tiaoli 6

一、凡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照竊盜拒捕,毆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縱容抑勒,不用此例。

條例/tiaoli 7

一、凡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審有確據者,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8

一、川省嘓匪有犯輪姦之案,審實,照強姦律,不分首從皆斬。其同行未成姦者,仍依輪姦本例,擬絞監候。如因輪姦而殺死人命者,無論成姦與否,俱照強盜殺人例,奏請斬決,梟示。

條例/tiaoli 9

一、凡喇嘛、和尚等,有強姦致死人命者,照光棍例,分別首從定擬。

條例/tiaoli 10

一、凡強姦殺死婦女及良家子弟,仍按例問擬斬決外,其有先經和姦,後因別故拒絶,致將被姦之人殺死者,俱仍照謀故鬪毆本律定擬。

條例/tiaoli 11

一、凡婦女與人父子通姦,致其子因姦謀殺其父,釀成逆倫重案者,將犯姦之婦女實發駐防,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12

一、輪姦已經犯姦婦女已成者,為首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為從同姦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下手為從同姦者,擬絞立決;未同姦者,絞監候;同姦而未下手者,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並未同姦,又未下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同姦者,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輪姦未成,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除案係謀殺,仍照謀殺本律,分別曾否加功問擬外,如係毆殺,幫同下手者,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未經下手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審有確證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13

一、凡調姦、圖姦未成者,經本婦告知,親族鄉保,即時禀明該地方官審訊。如果有據,即酌其情罪之重輕,分別枷號杖責,報明上司存案。如本家已經投明鄉保,該鄉保不即禀官,及禀官不即審理,致本婦懷忿自盡者,將鄉保照甲長不行轉報竊盜例杖八十,地方官照例議處。

律/lü 367 | zongrong qiqie fanjian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若用財買休、賣休,因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棄,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本婦各杖六十、徒一年。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賣。妾減一等。媒合人各減犯人買休及逼勒賣休罪一等。其因姦不陳告而嫁賣與姦夫者,本夫杖一百,姦夫、姦婦各盡本法。

律/lü 368 | Qinshu xiangjian 親屬相姦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強者,姦夫斬監候。○姦内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強者,姦夫監候。若姦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從祖伯叔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姦夫、姦婦絞。惟出嫁祖姑、從祖伯叔姑,監候絞。強者,姦夫決斬。惟強姦小功再從姊妹、堂姪女、姪孫女出嫁降服者,監候斬。若姦妻之親生母者,以緦麻親論之太輕,還比依母之姊妹論。○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姦夫、姦婦斬。強者,姦夫決斬。凡姦前項親屬妾各減一等。強者,絞。監候。其婦女同坐、不同坐,及未成姦、媒合、縱容等件,各詳載犯姦律。惟同宗姦生男女,不得混入宗譜,聽隨便安插。

條例/tiaoli 1

一、凡姦内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依律擬罪,姦夫發附近地方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親屬和姦,律應死罪者,若強姦未成,發邊遠充軍;調姦未成,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和姦罪不致死者,若強姦未成,發近邊充軍;調姦未成,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3

一、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枷號四十日,杖一百。

律/lü 369 | Wuzhi wengjian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斬監候。○強姦子婦未成,而婦自盡,照親屬強姦未成例科斷。義子誣執義父欺姦,依雇工人誣家長。嫂誣執夫弟,及緦麻以上親誣執者,俱依誣告。

律/lü 370 | Nu ji gugongren jian jiazhangqi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監候。婦女減一等。若姦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強者,斬監候。○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監候。軍伴、弓兵、門皂、在官役使之人,俱作雇工人。

條例/tiaoli 1

一、凡奴姦家長之妾者,各絞監候。若家長姦家下人有夫之婦者,笞四十;係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家長之有服親屬強姦奴僕、雇工人妻女未成,致令羞忿自盡者,杖一百,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凡奴及雇工人強姦家長之母與妻女,審有損傷膚體、毀裂衣服,及鄰證見聞確據者,無論已未成姦,將奴及雇工人擬斬立決。若調姦未成,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律/lü 371 | Jian bumin qinü 姦部民妻女

凡軍民本管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役不敘。婦女以凡姦論。○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原犯罪名。若保管在外,仍以姦所部坐之,強者俱絞。

律/lü 372 | Jusang ji sengdao fanjian 居喪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論。強者,姦夫絞監候,婦女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杖一百,發原籍為民。

條例/tiaoli 2

一、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姦者,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其僧道姦有夫之婦及刁姦者,照律加二等,分別杖徒治罪,仍於本寺觀、庵院門首,各加枷號兩個月。

律/lü 373 | Liangjian xiangjian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和、刁、有夫、無夫俱同。強者,斬。良人姦他人婢者,男婦各減凡姦一等。如強者,仍照凡論,擬絞監候。其強姦未成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律/lü 374 | Guanli suji 官吏宿妓

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挾妓飲酒,亦坐此律。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應襲廕宿娼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及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説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各治以應得之罪。得贓者,計贓從重論。

律/lü 375 | Mailiang weichang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

條例/tiaoli 1

一、凡藉充人牙,將領賣婦人逼勒賣姦圖利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如雖無局姦圖騙情事,但非係當官交領,私具領状,將婦人久養在家,逾限不賣,希圖重利者,杖一百。地方官不實力查拿,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凡無籍之徒,及生監、衙役、兵丁,窩頓流娼、土妓,引誘局騙,及得受窩頓娼妓之家財物,挺身架護者,照窩賭例治罪。如係偶然存留,為日無幾,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其窩頓月日經久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得受娼妓財物者,仍准枉法計贓從重論。鄰保知情容隱者,杖八十;受財者,亦准枉法論,計贓從重科斷。其失察之該地方官,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京城内外拿獲窩娼,並開設輭棚月日經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給房屋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鄰保,杖八十,房屋入官。若甫經窩娼,及開設輭棚,其[註]被拿獲知情租給之房主,杖八十;知情容留之鄰保,笞四十。若房主鄰佑實不知情,不坐,房屋免其入官。如業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經手,有賃給窩娼,開設輭棚,伊主實不知情者,罪坐經手之人。倘係官房,即將知情租給經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罪。 家紅按:原書“其”作“及”。

條例/tiaoli 4

一、凡縱容抑勒妻妾及親女、義女、子孫之婦妾等項與人通姦者,除照縱容抑勒犯姦本律治罪外,仍將縱容抑勒之人在本家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姦夫及婦女俱照律問擬,毋庸枷號。若有私買良家之女為娼,及設計誘買良家之子為優者,俱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者,與同罪。媒合人及串通説合之中保,減一等。姦宿者,照抑勒妻女與人通姦,姦夫杖八十律,擬杖八十,子女不坐,並發歸宗。若婦女、男子自行起意為娼為優賣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宿娼狎優之人,亦照此例,同擬枷杖。

門第44 | Xinglü ershi zafan 刑律二十雜犯

律/lü 376 | Chaihui shenmingting 拆毀申明亭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條例/tiaoli 1

一、凡欽奉教民敕諭,該督撫率屬員繕寫刊刻,敬謹懸掛於申明亭,並將舊有一切條約,悉行刊刻木榜曉諭。

律/lü 377 | Fujiang junshi bing gei yiyao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當該鎮守、監督官司不為行移所司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對證藥鉺醫治者,罪同。

律/lü 378 | Dubo 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財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雖不與賭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據見發為坐。職官加一等。○若賭飲食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軍民人等擅入宗室府内教誘為非,及賭博、誆哄財物者,俱問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賭博,不分兵民,俱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偶然會聚,開場窩賭,及存留之人抽頭無多者,各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官員有犯,革職枷責,不准折贖。奴僕犯者,家主係官,交與該部;係平人,責十板。該管各官不行嚴查緝拿,別經發覺者,交部議處,總甲笞五十。若旁人出首,或賭博中人出首者,自首人免罪,仍將在場財物一半給首人充賞,一半入官。凡以馬吊、混江賭財物者,俱照此例治罪。賭飲食者,坐不應重律。以上俱拿獲牌骰,見發有據者方坐,不許妄扳拖累。

條例/tiaoli 3

一、八旗直省拿獲賭博,務必窮究牌骰之所由來,如不能究出,或被他處查出,將承審官交部議處。倘將無辜之人混行入罪,照不能查出造賣牌骰例,加一等治罪,其究出造賣之地方官交部議敘。或所屬地方有造賣之家,未經發覺,能緝拿懲治,亦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4

一、無賴匪徒,串黨駕船,設局攬載客商,勾誘賭博,折沒貨物,掯留行李者,初犯到案,審係僅止一二次者,照開場誘賭例,杖一百、徒三年。三次以上及再犯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並將首犯先於拿獲之沿河、馬頭地方,加枷號一個月。其船戶知情分贓者,初犯仍照為從論,再犯亦與犯人同罪,船價入官。

條例/tiaoli 5

一、凡容留製造賭具之房主,如訊不知情,仍照不應重律治罪外,如審係貪得重租,知情包庇,但在一年以外者,將房主與造賣賭具為首之犯一例問擬,發邊遠充軍。即在一年以内,亦將房主照製造為從,及販賣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若在半年以内,將房主照販賣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倘地方官拿獲造賣賭具之犯,不將窩留、造賣月日研究明確,從重定擬者,將承審之員嚴行參處。

條例/tiaoli 6

一、拿獲賭博人犯到案,務向各犯嚴追賭具來歴,如不將造賣之人據實供出,即將出有賭具之人,照販賣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若已將造賣之人供出,該地方官規避失察,朦朧結案,或該犯狡詞支飾,承審官不根究實情,後經查出,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7

一、凡描畫紙牌,照印板造賣之犯,減一等治罪。造賣牌骰未成,照造賣已成者,減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8

一、凡壓寶誘賭,以及開鵪鶉圈、鬪雞坑、蟋蟀盆賭鬪者,將開場及同賭之人俱照賭博例治罪。其失察之該管官,亦照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在京轎夫,有借名依附,潛匿別處,開場誘賭,經旬累月者,將為首開場及放賭抽頭之犯,均發邊遠充軍。同賭之人,俱枷號三個月,杖一百,遞回原籍拘束。其現用轎夫之王大臣,有轎夫在家賭博,不加約束,及任其居住遥遠,開場放賭,將坐轎之本主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0

一、凡現任職官,有犯屡次聚賭,經旬累月開場者,發往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若偶然犯罪,及聚賭一二次者,仍革職,照例枷責,不准折贖。

條例/tiaoli 11

一、凡旗人有邀集抓金錢會者,將起意邀約之人,照違制律杖一百。隨同入會者,照為從律減一等,杖九十。失察之該管官,交部查議。

條例/tiaoli 12

一、閩省拿獲花會案犯,訊明起意、為首者,照造賣賭具例,發邊遠充軍。其夥同開設,輾轉糾人之犯,照販賣賭具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其在場幫收錢文等犯,均照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各盡賭博本法,於開設花會處先行枷號兩個月,滿日定地發配。其被誘入會之人,俱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地保、汛兵若有賄庇情事,即照為首本犯一體問擬。如贓重於本罪者,仍計贓從重論。其知情容隱者,雖無受賄情事,亦科以為從之罪,杖一百、徒三年。若甫經開設,實係失於查察者,比照造賣牌骰之保甲知而不首例,杖一百,革役。失察之文武各官,俱照失察賭具例,交部議處。如匪徒另立名色,誘賭聚衆,數在三十人以上,與花會名異而實同者,均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3

一、京城内外拿獲賭博,除訊係偶然聚賭、窩賭存留之人,照例治罪,房屋免其入官外,如開場聚賭,經旬累月,其租給房屋、棚座之房主、鋪戶,均照容留旗民開場聚賭定例,分別治罪。鄰佑亦按例定擬。房屋、棚座概行入官。如業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經手,有賃給聚賭,伊主實不知情者,罪坐經手之人。倘係官房,即將知情租給經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罪。

條例/tiaoli 14

一、凡民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經旬累月,聚集無賴,放頭、抽頭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賭博之人,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輸錢者,據實出首,免罪,仍追所輸之錢給還。若官員,無論賭錢、賭飲食等物,有打馬吊、鬪混江者,俱革職,滿杖,枷號兩個月。上司與屬員鬪牌、擲骰者,亦均革職,滿杖,枷號三個月,俱永不敘用。如該管上司并督撫容隱屬員賭博,及地方官弁疏縱賭博者,俱交部嚴加議處。稽查兵役,亦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15

一、凡民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販賣為從[註]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賭器具,不行銷燬者,照販賣為從例治罪。若於未獲之先,本犯自首,准其免罪,仍詳記檔案。倘免罪之後,又復造賣,發邊遠充軍。如同居之父兄、伯叔等據實出首,本犯亦准免罪。地方保甲知造賣之人,不首報者,杖一百;受財者,計贓准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家紅按:原書“從”作“首”。

條例/tiaoli 16

一、姦民私造賭具,或經旬累月,開場窩賭,其左右緊鄰有能據實出首,照例給賞。如有通同徇隱,不即舉首者,杖一百。若得財,准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得之贓,照追入官。

條例/tiaoli 17

一、奉天、吉林二省,如有設局放頭,開場聚賭,經年累月,以致姦宄托跡,釀成重案,除實犯搶奪殺人,及窩藏強盜,各照本例治罪外,將設局開賭之犯,照棍徒擾害例科斷。其尋常賭博,仍照舊例辦理。

律/lü 379 | Yange huozhe 閹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者惟王家用之,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罪其僭分私割也。

條例/tiaoli 1

一、凡誆騙閹割之案,訊係和誘知情者,為首發近邊充軍。若係設計略誘,訊明被誘之人並不知情,致被強勒閹割者,即照誘拐子女,被誘之人不知情例,將為首之犯擬絞監候,均將犯人財産一半斷給被傷之人養贍。為從者,各減一等。如略誘閹割,因傷致死者,為首擬斬監候。其有用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閹割者,各依迷拐本例從重論。

條例/tiaoli 2

一、内務府並諸王貝勒等門上放出為民之太監,除效力年久,本管、本主保留外,不許仍留京師居住。違者,將容留之人從重治罪,將内務府總管、步軍統領、巡城御史一併交部議處。如保留為民之太監,有生事犯法者,將保留之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投充太監,聽其報明有司閹割後,即令其自行投報總管内務府,驗明送内當差,不必由該管州縣造册送部。

條例/tiaoli 4

一、新進太監,由内務府驗明,年在十六歲以下,並未娶有妻室者,交地方熟、火兩處首領太監管教。其應學藝者,交各該處首領太監,各派年陳老成之人,作為本管太監,照管衣食,查其行止。如堪供策使,告知總管太監等,分撥各處當差。有不安本分者,該本管太監告知總管太監等交出。與年十六歲以上淨身投充之太監,均分給親王、郡王府内更換;年十六歲以下者,送進。該本管及首領太監,若不經心查看,率行分撥,經各該處查出該太監劣蹟,將本管及首領太監等,交内務府治罪。各該王交進太監時,詳加審察,並著落同居之太監,出具切實甘結,一併交送。倘換進太監有疏忽弊混,將王府出結之太監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凡私自淨身人犯,審明委係貧難度日,別無他故者,照例令其自投内務府驗看,派撥當差。如因傷致死者,將代倩下手之犯,照過失殺人律科斷。若係畏罪情急,起意閹割,希圖漏免者,除實犯死罪,及例應外遣,無可再加外,餘俱按其原犯科條,各加一等定擬。其受雇代倩下手閹割之人,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鬪殺罪一等。

律/lü 380 | Zhutuo gongshi 囑託公事

凡官使諸色人等或為人,或為己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不分從、不從。當該官吏聽從而曲法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曲法事已施行,杖一百。其出入所枉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以致所枉之罪重於笞五十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所應坐本罪一等。○若監臨勢要曲法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於杖一百者,與官吏同故出入人罪。至死者,減一等。○若曲法受贓者,併計贓通算全科,以枉法論。通上官吏人等囑託者,及當該官吏,並監臨勢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贓者,只以不枉法贓論。不曲法又不受贓,則俱不坐。○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者,升一等。吏候受官之日,亦升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民人附合結黨,妄預官府之事者,杖一百。如有降調黜革之員賄囑百姓保留者,審實,將與受官民俱照枉法贓治罪。

律/lü 381 | Sihe gongshi 私和公事發覺在官。

凡私和公事,各隨所犯事情輕重減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若私和人命、姦情,各依本律,不在此止笞五十例。

律/lü 382 | Shihuo 失火

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不分親屬、凡人,杖一百。但傷人者,不坐致傷罪,其所由失火之人。若延燒宗廟及宮闕者,絞監候。○社,減一等。皆以在外延燒言。○若於山陵兆域内失火者雖不延燒,杖八十、徒二年;延燒山林兆域内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倉庫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倉庫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其在外失火而延燒者,各減三等。若主守人因而侵欺財物,不在減等之限。若常人因火而盜取,以常人盜論。如倉庫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比倉庫被竊盜,庫子盡其財産,均追賠償之例。○若於庫藏及倉廒内燃火者雖不失火,杖八十。○其守衛宮殿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内外火起,皆不得離所守,違者杖一百。若點放火花爆仗,問違制。

條例/tiaoli 1

一、凡出征行獵處失火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一、失火延燒官民房屋,及官府公廨、倉庫失火等案,各照本律笞杖、充徒定擬,應否賠修,亦照律辦理外,失火延燒官民房屋,如數至一百間者,加枷號一個月;至二百間者,加枷號兩個月。若延燒官府公廨、倉庫官物,及官民房屋至三百間以上者,加枷號三個月。均於失火處所枷示。

律/lü 383 | Fanghuo gushao ren fangwu 放火故燒人房屋

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而盜取財物者,斬監候;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須於放火處捕獲,有顯跡,證驗明白者,乃坐。其故燒人空閒 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各減一等。○併計所燒之物,減價,盡犯人財産折剉賠償,還官給主。除燒殘見在外,其已燒物令犯人家産折為銀數,係一主者,全償;係衆主者,計所故燒幾處,將家産剉為幾分而賠償之。即官民,亦品搭均償。若家戶罄盡者,免追;赤貧者,止科其罪。○若奴婢、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論之。 家紅按:原書“閒”作“間”。

條例/tiaoli 1

一、凡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拿問明白,將正犯梟首示衆。燒毀之物,先盡犯人家産折剉賠償,不敷之數,著落經收看守之人,照數均賠。

條例/tiaoli 2

一、兇惡棍徒,糾衆商謀,計圖得財,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或官積聚之物,並街市、鎮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經燒毀搶奪財物者,均照強盜律,不分首從,擬斬立決。殺傷人者,梟示。因焚壓致死者,將為首之人梟示。仍照強盜例,將法所難宥、情有可原者,於疏内聲明。若本非同夥,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照搶奪律加一等,分別首從治罪。其惡徒謀財放火,有已經燒毀房屋,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為首擬斬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枷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誘脅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謀財放火,隨即救息,尚未燒毀,為首擬絞監候,為從謀商下手燃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誘脅同行者,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若並非圖財,而懷挾私讎,放火燒毀房屋,因而殺人及焚壓人死者,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擬絞監候。其未傷人及傷而不死者,為首擬斬監候,為從者發近邊充軍;誘脅同行者,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挾讎放火,當被救息,尚未燒毀,為首枷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徒三年。若圖財挾讎,故燒空地閒房,及場園堆積柴草等物者,首犯枷號兩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係孤村曠野内,並不毘連民居閒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減一等。當被救息,尚未燒毀者,又各減一等。地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惡徒放火,不即赴援撲滅,協力擒拿,照例議處。地方保甲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挾讎放火,除有心燒死一家三命,或一家二命者,仍各按律例擬斬決、凌遲外,其止欲燒毀房屋、柴草洩忿,並非有心殺人者,如致死一二命,應照挾讎放火因而殺人,及焚壓人死例,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擬絞監候。若致死一家三命以上,首犯斬決,梟示,從犯擬絞立決。

律/lü 384 | Banzuo zaju 搬做雜劇

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裝扮歴代帝王、後妃,及先聖先賢、忠臣、烈士、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裝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者,不在禁限。

條例/tiaoli 1

一、城市鄉村如有當街搭臺懸燈,唱演夜戲者,將為首之人,照違制律杖一百,枷號一個月。不行查拿之地方保甲,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不實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議處。若鄉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詐例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旗員赴戲園看戲者,照違制律杖一百,失察之該管上司交部議處。如係閑散世職,將該管都統等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凡旗人因貧餬口,登臺賣藝,有玷旗籍者,連子孫一併銷除旗檔,毋庸治罪。該管參佐領限三個月内,據實報出,免議。逾限不報,照例分別議處。

律/lü 385 | Weiling 違令

凡違令者,笞五十。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如故違詔旨,坐違制。故違奏准事例,坐違令。

律/lü 386 | Buyingwei 不應為

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無罪名,所犯事有輕重,各量情而坐之。

門第45 | Xinglü ershiyi buwang zhiyi 刑律二十一捕亡之一

律/lü 387 | Yingburen zhuibu zuiren 應捕人追捕罪人

在官應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以最重之罪人為主,減科之,仍戴罪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功足贖罪,皆免其罪。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於限内雖未及捕獲,而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其罪人或死或首,猶有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犯罪減等為坐。其非專充應捕人,臨時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減應捕人罪一等。仍責限獲免。其應捕人及非應捕人有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之罪重者同罪。亦須犯有定案,可與同科。所受之贓重於囚罪者,計贓全科無祿人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隔屬、隔省密拿強盜及人命案内,應擬斬絞重犯,有縱令劫奪,及徇庇不解按:彼處地方官,其該管官題參解任。如在隔省,移咨會參解任,俟獲犯審明,具題開復。按:此句可刪。該管之鄉地甲鄰,嚴拿究治。若本無搶犯徇庇等弊,而捕役賄縱,捏稱被劫者,將捕役照誣告律治罪,原參之員即行開復;誤聽捕役之員,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步軍統領衙門番役,只許於京城内外、五城所屬地方緝拿人犯,既經拿獲,屬提督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營弁,轉送提督衙門;屬五城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官,轉送御史衙門。如稽留數日,始行送官,將番役究明私拷勒索情弊,分別定擬。如有得財縱放,照衙役犯贓例治罪。其地屬州縣者,行文州縣,僉差擒捕。或有密拿要犯,州縣不能擒捕,必須番役擒捕者,奏聞請旨後行。

條例/tiaoli 3

一、脱逃要犯,務將該犯年貌、籍貫、有無鬚痣,詳細開明,行文通緝。各州縣於文到之日,差捕認緝,一面填寫印票,分給各鄉總甲,遍行察訪。如果遍緝無蹤,年底取具甘結,轉詳咨部,仍令接緝務獲,知照銷案。

條例/tiaoli 4

一、緝捕強盜、人命或關係緊要案内人犯,如有逃逸,一面行文八旗,並提督、五城,協力緝捕,一面牌行直隸附近京城之涿州、良鄉、通州、昌平、河間等處州縣,部文到日,即行捕緝,再行補報督撫。

條例/tiaoli 5

一、凡王公等之辛者庫家人等,有犯命盜重案脱逃者,該衙門查拿之時,即行文知會伊主,協同捕緝。一年限滿不獲,將辦理包衣事務官交部議處。其該管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俸一個月。未獲逃犯,仍照案協同緝拿。

條例/tiaoli 6

一、五城、司坊等官,若於途次遇有兇徒不法等事,不論何城,並准當時拘執,録取口供,詳解該城御史審訊,一面報明本城御史存案。其有曖昧隱避等事,亦許密詳該城御史查拿,仍密詳本城,存案造册,送院註銷。倘該役借端訛詐,駕詞妄禀,及司坊官擅作威福,拘拿自審,或縱役滋擾,該御史題參,分別議處治罪。按:此防其妄拿也。若押坊捕役,因非本管地方,明知故縱,及有受賄情弊,嚴加治罪。按:此防其故縱也。大、宛二縣,亦不論五城及該縣所屬,遇有兇犯不法等事,亦一體緝拿。

條例/tiaoli 7

一、步軍統領衙門正身番役,俱照各部院經承貼寫送查之例,將番役年貌、籍貫,按季造册,並出具“並無白役”圓扁子印結,移送河南道御史考核。倘番役私用白役,別經發覺,將番役及所用白役,照吏典人等額外濫充律治罪。該統領及不行詳查之該御史,一併交部議處。至番役緝拿竊盜、鬪毆之類,每名預給印票一張,開明款項,發交收執,並將預給印票款項,移明河南道查核。如係提拿審案人犯,務必給與印票,將應拿人犯姓名逐一開明,有應密者,給與密票,亦於票内開明人犯姓名。如無票私拿,即將該番役解送刑部究訊治罪,失察該管官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8

一、州縣廣緝重犯,不得濫給緝票。先將該犯年貌、案由,並差役年貌、籍貫,及所差名數,一面詳明督撫,知照各該省,一面改用通關,給與差役,攜帶在身,密行偵緝。如有蹤跡,即將通關呈報該地方官,添差拿解。如緝無蹤跡,仍投換回文,以為憑驗。倘有濫給印票,及差人雇倩白役代緝,以及藉端勒索,仍將濫給印票及僉差不愼之承緝官,照例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官役奉公緝捕罪人,除受財故縱,照律與囚同罪外,其未經得賄,潛通信息,致罪人逃避者,如所縱之囚罪在軍流以下者,亦與囚同科,不准減等。若係斬、絞、外遣等罪,將該犯減發極邊煙瘴充軍。

條例/tiaoli 10

一、山東省地方,如有兵役通盜之案,除實犯死罪無可再加,仍照舊辦理外,其罪未至死,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擬。若不分贓,不漏信,但知盜窩所在,縱不即捕者,訊出故縱情節,即照尋常強竊盜窩主之例,加一等,分別治罪。俟該省盜風稍息,再奏明復歸舊例。

條例/tiaoli 11

一、各省團練,除姦細、土匪,並盜賊,及遇有要犯,經官劄令協緝者,准其拿解外,其餘逃軍、逃流,並一切尋常案犯,仍責成地方官拿解。倘該團練私拿釀命,即照謀故鬪殺各本律定擬。

律/lü 388 | Zuiren jubu 罪人拒捕

凡犯罪事發而逃走及犯罪雖不逃走,官司差人追埔,有抗不服追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應死者,無所加。所捕人致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殺所捕人者,斬監候。為從者,各減一等。○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在禁或押解已問結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殺者,不分囚罪應死、不應死皆勿論。○若囚雖逃走已就拘執,及罪人雖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惡其逃走,擅殺之或折傷者,此皆囚之不應死者各以殺傷論。罪人本犯應死之罪而擅殺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時忿激言,若有私謀,另議。

條例/tiaoli 1

一、凡罪犯業經拿獲,捕役借稱設法制縛,誤傷其命者,仍照已就拘執而殺之律,以鬪殺論。倘捕役受人賄囑,將罪人致死者,照謀殺人首從律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強盜拒捕殺傷官兵之案,除同夥傷人之時,該犯不在一處者,仍照例擬罪外,其同在一處,或三五成群,雖非下手之人,既在旁目睹,即係同惡共濟,法所難寛,即行斬決。

條例/tiaoli 3

一、凡一切犯罪事發,官司差人持票拘捕,及拘獲後僉派看守押解之犯,如有逞兇拒捕,殺死差役者,為首無論謀故毆殺,俱擬斬立決;為從謀殺加功,及毆殺下手傷重致死者,俱擬絞立決。其但係毆殺幫同下手者,不論手足、他物、金刃,擬絞監候。在場助勢,未經幫毆成傷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案内因事牽連,奉票傳喚之人,被迫情急,拒斃差役,以及別項罪人拒捕,並聚衆中途打奪,均仍照拒捕、追攝、打奪各本律本例科斷。如差役非奉官票,或雖經奉票,而有藉差嚇詐陵虐罪犯情事,致被毆死者,各照平人謀故鬪殺本律定擬,均不得以拒捕殺人論。

條例/tiaoli 4

一、拿獲圍場内偸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若緝拿時曾經拒捕,不肯就擒者,照拒捕律,加本罪二等問擬。犯至發遣者,先加枷號三個月,再行照例發遣。毆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殺人者,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5

一、凡兇徒挾讎放火,及實在兇惡棍徒,無故生事,行兇擾害,並強姦未成各罪人,被害之人及本婦有服親屬登時忿激致死者,均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杖八十。如殺非登時,仍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餘人杖一百。

條例/tiaoli 6

一、凡卑幼因姦、因盜圖脱,拒殺緦麻尊長尊屬者,按律問擬斬候,仍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7

一、強姦未成罪人,被本婦之子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殺非登時,杖一百、徒三年。圖姦未成罪人,被本婦之子登時殺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時殺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8

一、本夫及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毆傷姦夫,或本婦及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毆傷圖姦、強姦未成罪人,或男子拒姦毆傷姦匪,或事主毆傷賊犯,或被害人毆傷挾讎放火兇徒,及實在兇惡棍徒,至折傷以上者,無論登時、事後,概予勿論。期服以下尊長、卑幼因捉姦、拒姦,或因尊長、卑幼強姦、圖姦,毆傷尊長、卑幼者,悉照此例勿論。此外不得濫引,仍按毆傷尊長、卑幼各本律例問擬。其曠野、白日盜田野穀麥者,以別項罪人論。其餘擅傷別項罪人,除毆非折傷勿論外,如毆至折傷以上,按其擅殺之罪,應以鬪殺擬絞者,仍以鬪傷定擬。若擅殺之,罪止應擬滿徒者,亦減二等科斷。

條例/tiaoli 9

一、竊盜拒捕刃傷事主,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及折傷以上,依例分別問擬斬絞外,若傷非事主,並非例得捉姦之人,以及別項罪人拒捕,如毆所捕人至殘廢篤疾,罪在滿徒以上者,方依律擬以絞候。其但係刃傷、火器傷及刃傷以下,仍各加本罪二等問擬。若本罪已至擬流,有拒捕者,即按五軍、外遣,以次遞加二等,罪止發往新疆,酌撥種地當差。

條例/tiaoli 10

一、罪人在逃,除逃在未經到官以前者,仍照律不加逃罪外,如事發已經到官,脱逃之犯被獲時,均照本律加逃罪二等。其犯該軍流者,亦遞加二等問擬。至此等事發,在逃之犯被獲時,有拒捕者,如本罪已至滿流,而拒毆在折傷以上,或係刃傷及火器傷者,均擬絞監候;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犯該充軍者,各以次遞加二等調發。若犯該極邊煙瘴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事發到官後在逃,原犯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如拒毆在折傷以上,即照別項罪人拒捕例,分別擬罪。

條例/tiaoli 11

一、竊盜被追拒捕,刃傷事主者,竊盜拒捕殺人案内,為從幫毆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殺人案内,為從幫毆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人未死,為首刃傷者,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者,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拒捕,本罪已至滿流,而拒毆在折傷以上者按:此處亦沿舊例之説,搶奪殺人案内,為從幫毆刃傷者,搶奪傷人未死,刃傷為首者,以上各項,除審係有心逞兇拒捕刃傷,仍各照本例分別問擬斬絞監候外,如實係被事主及應捕之人扭獲,情急圖脱,用刀自割髪辮、襟帶,以致誤傷事主、捕人者,各於死罪上減一等。應絞候者,減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應斬候者,減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12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省屬捻匪行兇擾害被害之家,當場致傷及殺死捻匪者,無論是否登時,概予勿論。差役、地保殺死捻匪者,悉杖一百;傷者暨格殺,均勿論。如有挾嫌殺害,藉端洩忿情事,仍照謀故鬪毆各本律治罪。若差保庇護捻匪,不行拘拿,照故縱律,與本犯同罪;受財者,以賄縱論。其捻匪拒捕殺死應捕之人者,依罪人拒捕殺人律,擬斬監候;傷者,但係刃傷及折傷以上,不論是否殘廢篤疾,各依毆所捕人至折傷以上律,擬絞監候。俟數年後捻匪斂戢,仍各照舊辦理。

條例/tiaoli 13

一、直隸一省,搶竊案犯拒殺差役之案,除奉票指拿有名者,仍照定例,分別斬絞立決、監候外,其捕役奉票指案承緝搶竊各犯者,票内雖未指明姓名,而該犯確係本案正賊,及捕役奉票跴緝盜賊,票内并未指明何案及各犯姓名者,或遇賊犯正在搶竊,或經事主喊指捕拿,贓證確鑿,雖未到官,實屬事發,並賊犯先經捕役奉票拿獲送官,責釋有案,並無嚇詐凌虐,而該犯挾嫌報復,或糾夥兇毆者,亦屬藐法有據。以上三項,凡有殺傷者,各照罪人拒捕本律定擬。若捕毆致死者,亦依本律分別擅殺、格殺科斷。如傷未至死者,捕役毆殺傷賊匪,非折傷,勿論;折傷以上,減二等。賊匪拒傷捕役者,於本罪上加二等治罪。其非奉官票,及奉票而有嚇詐凌虐情事者,各照平人謀故鬪毆殺傷本律科斷。俟該省盜風稍息,仍復舊例遵行。

條例/tiaoli 14

一、凡擅殺姦盜及別項罪人案内餘人,無論謀殺加功,及刃傷、折傷以上,並兇器傷人,悉照共毆餘人律,杖一百。正犯罪止擬徒者,餘人杖八十。如有挾嫌、妬姦、謀故別情,乘機殺傷,圖洩私忿者,仍照謀故殺及刃傷、折傷、兇器傷人各本律本例問擬。

條例/tiaoli 15

一、姦匪、搶竊並罪人事發在逃,犯該滿流等犯,如拒捕時有施放鳥鎗、竹銃,拒傷捕人,按刃傷及折傷本例應擬死罪者,悉照刃傷及折傷以上例,分別問擬斬絞監候。若犯非姦匪、搶竊,並本罪未至滿流,或執持係別項兇器者,仍各照本例辦理。

條例/tiaoli 16

一、山東省捻匪、幅匪強劫搶奪,訛索擾害,被害之人當場將其殺死者,無論是否登時,概予勿論。兵丁、差役、地保及鄰佑應捕人等殺死捻匪、幅匪者,各照擅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格殺及傷者,均勿論。如有挾嫌殺害,藉端洩忿情事,仍依謀故鬪殺各本律治罪。若兵役、地保徇庇不拿,與本犯同罪;受財者,以賄縱論。其捻匪、幅匪殺傷事主,除強劫搶奪,例有專條外,如訛索不遂,殺傷被害之人,即照搶奪殺傷事主例,分別定擬。殺傷兵役人等,仍依罪人拒捕本律科斷。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辦理。

律/lü 389 | Yuqiu tuojian ji fanyu zaitao 獄囚脱監及反獄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監,及解脱自帶鎖杻,越獄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各於本罪上加二等。自行脱越而竊放同禁他囚罪重者,與罪重者同罪,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應死者,依常律。○若罪囚反獄在逃者無論犯人原罪重輕,但謀助力者,皆斬監候。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監獄,俱分建内外兩處,強盜并斬絞重犯俱禁内監,軍流以下俱禁外監。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

條例/tiaoli 2

一、獲犯到案,并解審發回之時,州縣官當堂細加搜檢,無有夾帶金刃等物,方許進監。並嚴禁禁卒,不許將甎石、樹木、銅鐵器皿之類,混行取入。如有買酒入監者,將禁卒嚴行責治。

條例/tiaoli 3

一、拿獲越獄人犯,務究通線與剃頭,並代為銷燬刺字情弊。通線之人,與囚同罪;至死者,擬絞監候。其代為剃頭,並銷燬刺字之人,俱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條例/tiaoli 4

一、凡殺人盜犯,及未殺人之首盜,與傷人之夥盜,原擬斬梟及斬決,若越獄脱逃被獲者,並於本地方斬決,梟示。其未殺傷人之夥盜,原係擬斬免死發遣之犯,如越獄脱逃被獲者,於本地方擬斬立決。若因越獄傷害兵役者,亦擬斬,梟示。其外省越獄及在途脱逃盜犯,被別省拿獲,即令拿獲之地方官審報該撫具題,刑部查明原卷奏聞,行令拿獲之地方立決。其從部刺字發遣,在途用酒灌醉、用藥迷倒解差,乘間遠颺者,該地方官報部,亦行令拿獲之地方,擬斬立決。若因脱逃殺傷兵役者,斬決,梟示。其疏縱之該管官,照例議處。刑書、禁卒有無賄縱,與不嚴加肘鎖,少差兵役,及差非正身,以致中途脱逃者,地方官及兵役照例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在監斬絞人犯,如有強横不法及賭博等事,杖一百,仍嚴加鎖銬,俟秋審分別定擬。知情故縱之禁卒,照開局窩賭例,杖一百、徒三年。提牢官失於覺察,獄官故為徇隱,交部分別議處。軍流等犯有犯,亦照此問擬。

條例/tiaoli 6

一、斬絞重犯,如有越獄脱逃,將管獄官及有獄官即時題參,按例分別議處,不得同軍流等犯越獄,按照疏防,定限扣參。

條例/tiaoli 7

一、斬絞人犯,如有在監年久,自號牢頭,串通禁卒、捕役,挾制同囚,嚇詐財物,教供誣陷,少不遂意,恣意凌虐,兇惡顯著者,審實,即照死罪人犯在監行兇致死人命例,依原犯罪名,擬以立決。其尋常過犯,酌量嚴懲示儆。

條例/tiaoli 8

一、罪囚由監内結夥反獄,如有持械殺傷官弁役卒,及並未傷人,首從各犯不論原犯罪名輕重,悉照劫囚,分別殺傷,一例科罪。

條例/tiaoli 9

一、犯罪囚禁在獄,私糾夥黨三人以上,穿穴踰墻,乘禁卒人等一時疏懈,潛行越獄脱逃者,除原犯斬絞立決,應即正法外,其原犯斬絞監候人犯,無論首夥,俱改為立決。原犯軍流,律應加二等調發者,俱改為擬絞監候,秋審時,為首入於情實,為從入於緩決。原犯徒罪,律應加二等問擬者,為首改為擬絞監候,秋審時,入於緩決,為從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原犯杖笞,律應加二等問擬者,為首發往伊犁為奴,為從實發煙瘴充軍。若僅止一二人犯,乘間穿穴踰墻,因而脱逃,並無預謀糾夥情事者,原犯斬絞立決,即行正法。其原犯斬絞監候,應入情實人犯,毋論首夥,俱改為立決;應入緩決者,入於秋審情實。原犯軍流,律應加等改發者,為首改為擬絞監候,入於緩決,為從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原犯徒罪,律應加等問擬者,為首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為從實發煙瘴充軍。原犯杖笞,律應加等問擬者,為首改為實發煙瘴充軍,為從問擬滿流。其盜犯潛行越獄脱逃,仍各按本例定擬。如有劫獄、反獄者,即照劫囚反獄定例辦理。

條例/tiaoli 10

一、羈禁罪應凌遲、斬絞立決、監候重犯越獄脱逃,將管獄官革職拿問。除五日内拿獲,革去頂戴,改為革職留任,四年無過,題請開復;四個月限内拿獲,即行革職,免其拿問外,如不能拿獲,留於地方協緝。五年限滿不獲,審係禁役賄縱、故縱脱逃者,發往軍臺效力贖罪。若審明禁役並無賄縱、故縱情事,果係依法看守,偶致疏縱脱逃者,擬以杖一百、徒三年。按:此自應不論名數多寡。有獄官暫行革職留任,俟四個月限滿不獲,仍留任一年督緝。如再不獲,按其未獲名數議降、議革,留於該地方,協同接任官緝捕。五年限内拿獲,題請開復。限滿不獲,查係禁役賄縱、故縱者,無論名數多寡,概行革職,發往軍臺效力贖罪。若並無賄縱情弊,係降調之員,仍照未獲名數,分別降革完結;係革職之員,擬以杖一百、徒三年。按:此以名數分別降革者。至一案内只係一名脱逃者,有獄官革職留任。四個月限滿不獲,仍留任一年督緝。如再不獲,即行革任,留於該地方協緝。五年限内拿獲,題請開復。限滿不獲,審係依法看守,偶致疏縱者,仍以革職完結;係禁役賄縱、故縱者,擬以杖一百、徒三年。倘犯被他人捕獲者,仍照例科罪。至軍流等犯越獄脱逃,及斬絞人犯越獄拿獲案内,另有軍流人犯未獲,其有獄、管獄各官,仍照舊例,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1

一、羈禁罪應凌遲、斬絞立決、監候重犯、越獄脱逃,將有獄、管獄各官革職,留於地方,照例限五年協緝。如於限内拿獲他處案犯,並非本案正犯,仍按限協緝。限滿無獲,照例分別治罪。

門第46 | Xinglü ershier buwang zhi'er 刑律二十二捕亡之二

律/lü 390 | Tuliuren tao 徒流人逃

凡徒流、遷徙、充軍囚人已到配所,於所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發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 ,從新拘役,役過月日,並不准理。○若官司起發已經斷決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其計日論罪亦如配所限内而逃者論之。○配所主守及途中押解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聽一百日内追捕。配所提調官及途中長押官,減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縱者不分官役,各與囚之徒流、遷徙、充軍同罪。受財者,計所受贓以枉法從重論。贓罪重,以枉法科之;縱罪重,仍以故縱科之。

條例/tiaoli 1

一、軍流人犯脱逃,被獲遇赦,核其情節,准其援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三犯,俱免枷號,仍發原配。如原犯情節較重,不准援赦者,按照逃走次數,照例枷號調發。

條例/tiaoli 2

一、凡在京問擬徒罪人犯,除順天府所屬民人及各省民人,無應追銀兩,毋庸遞回原籍著追者,仍令順天府發配外,其餘各省民人有應追之項,俱遞回各該督撫著追,完日照伊原籍應發地方,發配充徒。俟年限滿日,交原籍地方官管束。若係強竊盜及光棍案内之犯,不許出境。倘有私自出境,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加枷號一個月。其管束不嚴之原籍地方官,交部議處,仍令五城、大宛二縣並巡捕營嚴行查拿。倘有前項人犯,容留京城潛住,發覺者,將地方官交部議處。總甲人役,並知情容留之房主,各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旗人容留居住,將知情容留之房主,若係另戶,並族長;若係家人,並伊主及領催,各鞭八十。該佐領、驍騎校,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軍流罪犯在配所脱逃,一面移咨原籍地方勒限緝拿,一面令該管官懸立賞格,勒限一百日嚴緝,將該犯拿獲到案,各照定例,分別治罪外,其看守之保甲革役,免罪。如逾限不獲一名者,杖八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財故縱者,計贓以枉法論。失察之該管官並兼轄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在川流民犯罪,遞回原籍,復逃至川者,如無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遞回原籍。如有為匪,所犯在杖一百以下者,並杖六十、徒一年。如所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問擬。其遞回原籍之時,行文原籍地方官嚴行管束。如有復逃入川,及川省該地方官將逃回人犯失察容隱,俱按逃回名數,交部議處。其原籍地保人等,若於該犯出境之時隨即呈報,在一百日限内,或經該管官拿獲,或經別處拿獲,俱准免罪。逾限不獲,將地保照因人連累致罪例,減罪人罪二等發落。倘有知情隱匿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受財故縱者,以枉法計贓治罪。其川省之地保人等,如有知情受賄等弊,亦照原籍地保,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在京問擬枷責、杖笞遞回原籍人犯,取具地方官收管,令該地方官造册,每月朔望點卯。如有私行脱逃來京者,該管官即申報上司,及原犯事地方查拿,仍將疏縱之地方官照例議處。如隱匿不報,將地方官查明,咨部議處。其逃犯被獲,審有為匪不法者,從重歸結。若但經復逃來京,不論次數,各按其原犯之罪,如由枷責遞回者,即照違制律杖一百;由笞杖遞回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其原犯並無罪名者,照不應輕律笞四十,各加枷號一個月,滿日仍遞回原籍,折責發落,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6

一、外遣及新疆改發重犯在配脱逃,一面行文報部,一面知會各該犯原籍地方,並將該犯犯事原案全行鈔録,同年貌册一併分咨各直省督撫,及盛京、黑龍江、吉林等處將軍,各飭所屬,一體嚴緝。獲日查照原案,審明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7

一、傳習邪教人犯,除擬發額魯特為奴各犯,曾奉有諭旨,如在配脱逃被獲,即行正法者,應欽遵辦理外,其餘問擬遣軍流徒人犯,若僅止脱逃,並未滋事者,於尋常遣軍流徒脱逃加等調發例上,各加一等治罪。如逃後滋事,或另犯重罪,及妄行控訴、呈遞封章者,各視尋常逃犯所應得罪名,加一等定擬。其遣軍應加枷號者,按照尋常逃犯應得枷號月數,遞加一等。如已至斬絞罪名,應緩決者,入於情實;應情實者,加為立決。犯至立決,無可復加者,仍照原例科斷。倘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失察容留之人,於常犯脱逃之失察容留例上,分別是否滋事,各加一等懲處。

條例/tiaoli 8

一、凡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獲,原犯流二千里者,改為流二千五百里;原犯流二千五百里者,改為流三千里,俱從該犯原籍地方計程發配。初次枷號一個月,二次枷號兩個月,三次枷號三個月,照例改發。

條例/tiaoli 9

一、凡免死減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近邊充軍,及原犯尋常案内流三千里人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附近充軍,均就其現配地方,計程發配。若表内現配應發之地,與該犯原籍相近,而又地處邊境,再無別處可以改發者,即照表内應發地方,加一等改發。各按照脱逃次數,分別枷號。其原犯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各犯,仍各由原籍以次遞加,照例調發。

條例/tiaoli 10

一、徒犯脱逃,如係在配脱逃被獲,仍照律治罪外,其有中途脱逃被獲者,各於本罪上遞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者,加為杖七十、徒一年半,以次遞加。至徒三年者,加為總徒四年。總徒四年者,加為准徒五年,各杖一百。准徒五年者,改為杖一百、流二千里。至免死及尋常遣軍流犯,有尚未到配,中途脱逃者,均即照已經到配脱逃各本例,訊明有無另犯不法,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11

一、凡行兇發與披甲人為奴之犯,伊主或給親戚、或親攜來京,或差做買賣來京,永行禁止。若伊主搬移來京,亦留下另給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12

一、黔省查拿遊匪,除斬絞軍流照例辦理外,其犯該杖徒者,遞回原籍,充徒發落,並開明該犯姓名、年貌、籍貫,通飭各屬備案,仍令各照定例辦理。若本犯回籍之後,復敢潛入黔境,一經拿獲,訊無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遞回原籍。如有為匪,犯在杖一百以下者,並杖六十、徒一年;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其窩留之人,照知人犯罪藏匿律,減罪人一等問擬。失於查察之原籍及黔省地保人等,照川省之例,分別知情、受賄等弊,一例治罪。原籍失察脱逃,並黔省失察、容留地方文武各官,均照例分別義處。

條例/tiaoli 13

一、逃[註]回原籍之軍流人犯,本籍地方官於咨緝文到,即傳該犯親屬、鄰保人等,逐一訊問根由下落。如果未逃回,即取確實供結,詳請咨送刑部,及配所省分存案,仍令保鄰不時偵緝,一經回籍,立即首報。倘容留不行舉首,別經發覺,即將房主、鄰保照知情藏匿罪人減罪人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容留,但明知不首者,各杖一百。容留之親屬,除祖父、子孫、夫妻、奴僕外,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不得援親屬得相容隱之條。若逃往別處,其知情容留,及知而不首之人,罪亦如之。牽混詳報之地方官,及逃往別處,不行查出之地方官,一併交部分別議處。 家紅按:原書“逃”作“遞”。

條例/tiaoli 14

一、免死減等發遣新疆盜犯,並由黑龍江、吉林減回内地充軍、擬流之盜犯,及未傷人之首盜聞拿投首,窩家、盜線聞拿投首,曾經傷人,及行劫二次以上之夥盜聞拿投首,夥盜能將盜首逃匿地方供出,一年限内拿獲,四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之犯,如在配無故脱逃,已逾五日拿獲者,無論有無行兇為匪,請旨即行正法。若於五日内拿獲,該管將軍、大臣、督撫嚴行確審。如係僅在附近處所暫行躲避,並未遠颺,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及看役告知,實非逃走者,新疆遣犯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責令伊主嚴加管束;由黑龍江、吉林減回内地充軍擬流,並改發雲貴、兩廣充軍四項人犯,俱調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均毋庸具奏。如再脱逃,拿獲奏請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5

一、解審命盜重犯,及軍流徒遣,並發回原籍收管審訊等犯,務於批文内載敘事由,開明該犯年貌、疤痣、箕斗,令沿途地方查明轉遞。如有中途雇倩頂替情事,除本犯解役人等照例究擬治罪外,將僉差不愼之員分別議處。如原文内未經開載,將遺漏開造之員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6

一、軍流徒犯在配及中途脱逃,主守押解人等,審無知情賄縱情弊,照律給限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係他人捕獲,或囚已死及自首,均依失囚律治罪,不准寛免。

條例/tiaoli 17

一、秋審緩決人犯,遇赦免死減等,發遣黑龍江等處者,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或因力難受苦,乘間潛逃,並無行兇為匪、拒捕之處,被獲者,五次以内,遞回發遣處,枷號三個月;投回者,免罪。脱逃至五次以外,被獲者,枷號六個月;投回者,枷號三個月。十次以外,被獲者,枷號九個月;投回者,枷號六個月,俱鞭一百。若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後復行兇為匪,及拿獲時有拒捕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其非秋審案内免死減等,係平常發遣人犯在配脱逃,並無行兇為匪,亦無拒捕情事,被獲者,五次以内,遞回發遣處,枷號一個月;投回者,免罪。脱逃至五次以外,被獲者,枷號三個月;投回者,枷號一個月。十次以外,被獲者,枷號六個月;投回者,枷號三個月,均鞭一百。如逃走後復行兇為匪,並拿獲時拒捕者,即照現在所犯定擬。如犯該斬絞監候罪名,應緩決者,入於情實;應情實者,改為立決。犯該軍流發遣者,改為絞監候;犯該徒者,遞回發遣處,枷號三個月;罪止笞杖者,遞回發遣處,枷號兩個月,俱鞭一百。其例應立決者,拿獲之日,令該地方官審明該犯原犯情罪、逃走年月,並分給為奴之旗分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撫具題,刑部逐一查核確實,會議題覆,將該犯即在拿獲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處所,出示曉諭。至軍流人犯脱逃後,行兇殺人為匪,犯該斬絞者,仍按各本律定擬。應監候者監候,應立決者立決。

條例/tiaoli 18

一、各省遣犯脱逃,内有年老者,以年逾七十為准。如在逃時年已六十,勒限十年;年已五十,勒限二十年,逾限未獲,即於彙咨通緝案内開除停緝。倘後經緝獲,仍照例質明辦理。

條例/tiaoli 19

一、洋盜案内被虜過船,隨同上盜,問擬發遣之犯,在配脱逃被獲者,查明發遣原案,除被虜後甘心從盜者,仍照免死盜犯例正法外,若並非甘心從盜,實係虜捉過船,逼令入夥上盜者,如脱逃後並無行兇為匪,即照平常發遣人犯脱逃被獲例,遞回原遣處,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如脱逃後行兇為匪,亦照平常發遣人犯逃後行兇為匪例,分別問擬。

條例/tiaoli 20

一、原犯實犯死罪,免死減軍人犯,在配脱逃,並無行兇為匪者,初次,枷號兩個月,無論近邊、邊遠,俱調發極邊地方充軍;二次,枷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煙瘴充軍。犯至三次者,改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如逃後復有行兇為匪,按其後犯情節,僅止枷杖者,仍照脱逃本律加等調發,到配後,科以後犯枷杖之罪。若後犯情節,罪應徒流以上者,即於逃罪加等調發本例上再加一等改發。倘後犯之罪重於改發罪名者,各從其重者論,仍分別次數,加擬枷號。若後犯已至斬絞監候罪名,應緩決者,入於情實;應情實者,加擬立決。至強盜自首免死減等充軍人犯,在配脱逃,例應正法者,仍照定例辦理。

條例/tiaoli 21

一、蒙古發内地驛站當差人犯,在配脱逃,原發山東、河南者,初次,調發福建、湖廣等省,加枷號一個月;二次,調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加枷號兩個月;三次者,仍發回原調處所,加枷號三個月,各責四十板。其原發福建、湖廣等省者,以次調發極邊煙瘴而止。如係免死減等人犯在配脱逃,並無行兇為匪者,亦一體加調。若逃後復有行兇為匪,按其後犯情節,僅止枷杖者,仍照脱逃本例加等調發,到配後,科以後犯枷杖之罪。若後犯情節罪應徒流以上者,即與逃罪加等調發本例上再加一等改發,仍照例至極邊煙瘴而止。均各分次數,枷責刺字。倘罪無可加,每一等再加枷號兩個月。如原犯免死減等之罪本應外遣,因係蒙古改發内地者,仍依免死遣犯逃回行兇為匪例,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22

一、回民因行竊、窩竊發遣,脱逃被獲,並無行兇為匪,及拒捕情事者,初次,遞回配所,用重枷枷號六個月;二次,枷號九個月;三次及三次以外,枷號一年。如逃走後復行兇為匪,並拿獲時有拒捕者,除犯該斬絞監候改為立決,犯該軍流發遣改為絞候,仍照原例辦理外,如犯該徒罪,遞回配所,枷號一年;犯該笞杖,遞回配所,枷號九個月,滿日俱鞭一百。遇赦俱不准援減。

條例/tiaoli 23

一、凡遣軍流徒各犯,僅止脱逃者,主守之鄉保等,及容留軍流逃犯之房主、鄰保,仍照各本例治罪外,如遣軍流犯逃後滋事,主守之鄉保等杖一百,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房主、鄰保,照知情藏匿罪人減罪人一等律,再加一等治罪;知而不首者,仍杖一百。其徒犯逃後滋事,失察之鄉保等杖八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知情容留之房主、鄰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減本犯罪一等治罪。容留並未滋事之逃徒,照容留滋事逃徒例再減一等。但知而不首者,各杖八十。受財者,各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容留之親屬,除祖父、子孫、夫妻、奴僕外,其餘親屬人等,係容留徒罪人犯,照不應輕律,笞四十;容留遣軍流犯,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24

一、由京遞籍人犯脱逃來京,主守之鄉保等笞四十。逃後滋事者,鄉保等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知情容留之房主、鄰保,亦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減本犯一等治罪。其容留並未滋事之遞籍逃犯,照容留滋事遞籍逃犯例,再減一等;知而不首者,又遞減一等。受財者,各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容留之親屬,除祖父、子孫、夫妻、奴僕外,其餘親屬人等,照不應輕律笞四十。

條例/tiaoli 25

一、充軍常犯至配後,責令照例當差,不得任其閑散。如有脱逃,係附近流充軍者,初次,枷號一個月,調發近邊;二次,枷號兩個月,調發邊遠;三次,枷號三個月,調發極邊足四千里;四次,枷號四個月,改發極邊煙瘴。其本犯近邊、邊遠、極邊足四千里者,各以次遞加調發。至煙瘴少輕人犯在配脱逃者,枷號一個月,改發極邊煙瘴。極邊煙瘴脱逃者,改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即令拿獲之州縣一面收禁,一面關查配所原案,究明有無行兇為匪,及脱逃次數,將應行改調之處,申詳督撫咨部,核擬完結,毋庸遞回原配審斷。其尚未到配,中途脱逃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26

一、發遣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刨參人犯脱逃被獲,發往伊犁等處,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27

一、發遣免死盜犯,如脱逃拿獲,例應請旨正法者,於審明後即行正法,毋庸候部核覆。

律/lü 391 | Jiliu qiutu 稽留囚徒

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決後,當該原問官司限一十日内,如原定[註1]鎖杻,差人管押,牢固關防,發遣所擬地方交割。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以吏為首科斷,罪止杖六十。因稽留而在逃者,就將當該提調官住俸,勒限嚴捕吏抵在逃犯人本罪發遣,候捕獲犯人,到官替役,以囚配所之日疏放。○若鄰境官司遇有到,稽留不即遞送者,罪亦如之。稽留者驗日坐罪,致逃者抵罪發遣。○若發遣之時,提調官吏不行如法鎖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帶鎖杻在逃者,與押解失囚人人同罪。分別官吏,罪止杖一百,責限擒捕。○並罪坐所由疏失之人。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註2]統承上言。 家紅按1:原書"式"誤作正文大字,應為小註。 家紅按2:原書“從重論”作“從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外遣人犯,務令依限解赴。如有患病應留養者,山海關以内州縣,責成直隸總督查察;山海關以外州縣,責成盛京將軍及奉天府府尹查察,必驗明患病確實,具結申請,方准照例留養。如有本係無病,及病已痊愈,率行捏結,及漫無覺察,任其遷延者,即將各該州縣及該旗員等嚴查參處。並飭各屬將每年有無患病留養人犯,及已未起解之處,按季報明,該督、該府尹造册報部查核。直省遞解人犯,一體照此辦理。

條例/tiaoli 2

一、凡隔省遞籍人犯,該州縣一面發遞,一面關會原籍,並知照經過地方官,無論長解、短解,務遵定例,加差轉遞。各該州縣仍於季底,將有無遞解過某省人犯若干名造册,由府彙詳督撫,分咨各省,轉行查核,照案咨覆。其本省遞解人犯,亦責成各州縣,彼此關覆查結。

條例/tiaoli 3

一、外省發遣官常各犯,及發往軍臺效力贖罪廢員,與軍流徒罪人犯,於文到之日,均限一個月即行起解,勿得任其逗遛。各該督撫將各犯起解月日,專咨報部,如有遲逾,即行指參。倘實因患病逾限,不能起解者,地方官驗看屬實,加具並無捏飾印甘各結,詳明督撫起限,亦不得過兩個月,該督撫亦即咨部查核。如有假捏及逾限不行起解者,別經發覺,將該州縣及失察之各上司分別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各處有司起解在逃軍犯,及充軍人犯,量地遠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以上者,解人發附近充軍。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其重者論。正犯原係附近,發近邊;原係近邊,發邊遠;原係邊遠,發極邊地方,各充軍。

條例/tiaoli 5

一、各省遞解人犯,如遇前途水阻,及另有事故,不能前進,即由附近州縣詳報該省督撫,查看情形屬實,迅即飛咨鄰省截留,不准州縣擅自知會。仍飭令附近之州縣,將接到人犯,分別監獄大小,酌留一二十名,再令各上站挨次留禁。由該州縣開具犯人事由,申報該省上司咨部查考,一俟前路疏通,即行起解。如有州縣擅用公文私信,知會上站截留,即由該督撫據實嚴參。

門第47 | Xinglü ershisan buwang zhisan 刑律二十三捕亡之三

律/lü 392 | Zhushou bujue shiqiu 主守不覺失囚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罪之最重者為坐。若囚自内反獄在逃,又減不覺罪二等,聽給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獄卒皆免罪,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鎖杻俱已如法,取具[註]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提牢官於該日不曾點視,以致失囚反逃者,與獄官同罪。若提牢官、獄卒、官典故縱者,不給捕限,官役各與囚同罪。至死減等。罪雖坐定,若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囚罪一等。受財故縱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賊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敵者,官役各免罪。○若押解在獄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如獄卒減二等,仍責限捕獲免罪。如有故縱及受財者,並與囚同罪;係劫者,免科。 家紅按:原書“具”作“責”。

條例/tiaoli 1

一、凡發遣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沿途官員並不親身押解,交與兵丁解送,或不謹愼看守,以致罪人脱逃者,官交部嚴加議處,將兵丁照徒流人逃本律治罪,再加枷號一個月。

條例/tiaoli 2

一、解審斬絞重犯,除解役受賄,徇情故縱,以致脱逃,本犯旋即就獲,質審明確,分別依律定擬外,其在途開放鎖鐐,以致脱逃,本犯未獲者,將解役究審,嚴行監禁。俟拿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將解役照所縱囚罪全科。如無賄縱情弊,仍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至死減一等[註]發落。倘監禁已至十年,正犯尚未拿獲,將解役照流犯監候待質十年限滿之例,先行發配,俟緝獲正犯,質明分別辦理。如十年限内遇有恩旨,不准查辦。其並未開放鎖鐐,但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潛回,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人押解,以致脱逃者,將違例雇替、潛回、散行之解役,即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至死減一等發落,不准照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審有確據者,除短解兵役依律減二等治罪外,將長解二名暫行監禁。本官另選幹役,押同原解之親屬,上緊躧緝,酌限一年。如能限内拿獲,審無賄縱別情,仍將長解依律減二等擬徒。或限内無獲,即照逃犯本罪減一等,問擬滿流。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寛免。僉差不愼之地方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別議處。 家紅按:原書“等”作“管”。

條例/tiaoli 3

一、枷號人犯脱逃,看守人役亦照律擬斷。

條例/tiaoli 4

一、押解發遣新疆人犯,中途脱逃,係免死減等,例應正法之盜犯,除有心賄縱,仍照與囚同罪律定擬外,如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潛回,或在途開放鎖鐐,止圖便於行走,以致脱逃,並無故縱情弊者,將押解兵役暫行監禁。另選幹役,押同該兵役親屬躧緝,百日限内捕得,將起意違例雇替,託故潛回,及開放鎖鐐之犯,減逃犯本罪一等擬徒;限滿無獲,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餘兵役,及代替之人,限内拿獲,各減逃犯本罪二等;限滿無獲,各減一等發落。如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亦將該兵役等暫行監禁一年。限滿捕得者,各減逃犯本罪二等;限滿無獲,各減一等發落。如係尋常遣犯脱逃,將押解人等杖八十,再加枷號一個月。故縱、賄縱者,仍照律與囚同罪。其由新疆改發煙瘴及黑龍江等處人犯中途脱逃者,亦照此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5

一、直隸等省,如遇緊要官犯等類,務擇現任文武員弁,派委押解。其試用效力,未經歴練者,概不得濫行派委。如有違例濫派,以致疏失者,除押解之員按照律例分別議罪外,仍將原委之文武各上司,分別有無誤失,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凡監犯越獄,如獄卒果係依法看守,一時疏忽,偶致脱逃,並無賄縱情弊,審有確據者,依律減囚罪二等治罪。仍給限一百日,限内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他人捕獲,或囚已死及自首,概不准免罪。其有將在監斬絞重犯松放獄具,以致脱逃,將松放之該禁卒嚴行監禁。俟拿獲逃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照所縱囚犯全科。本犯應入秋審情實者,亦入情實;應絞決者,亦擬絞決。應斬決以上者,亦即擬以斬決。如係徇情松放獄具,或託故擅離,或倩人代守,防範疏懈,乘間潛逃者,亦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至死減一等,不准照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擬。

條例/tiaoli 7

一、解役疏脱應擬斬絞重犯,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潛回情事,應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者,如疏脱之犯案情未定,將解役牢固監候,俟逃犯拿獲定罪,再行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8

一、解審罪應凌遲、斬絞立決、監候重犯,中途脱逃,僉差不愼之長解官,及撥兵添差護解之地方文武各官,俱照吏部定例,分別議以降留、降調、革職,並革職留任,限一年緝拿,限内全獲,題請開復。如限滿不獲,查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即照吏例,以降革完結,毋庸治罪。若審係解役賄縱、故縱,概行革職,擬以杖一百、徒三年。倘犯被他人捕得者,仍照例科罪。至軍流等犯解審脱逃拿獲案内,另有軍流等犯未獲,其僉差護解各官,仍照舊例,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凡解審軍流徒犯,中途脱逃,審係役卒受賄故縱,即以囚罪全科。贓多者,以枉法從其重者論。如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給限百日,能於限内捕得,均依律免罪。若限滿無獲,長解減囚罪二等,短解減三等。倘審有違例雇倩情弊,亦限百日,限内捕得,將起意違例雇倩之犯減囚罪二等,餘皆免罪。若限滿無獲,起意違例雇倩者減囚罪一等,餘皆減二等。

條例/tiaoli 10

一、押審軍流罪犯中途脱逃,押解兵役人等除有受賄故縱情事,仍從重定擬外,如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將押解兵役人等照配所看守保甲例,擬杖八十。僉差不愼及押解之員,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1

一、解審斬絞重犯中途脱逃,除原犯斬絞立決者即行正法外,其原犯斬絞監候之犯,核其情節,如秋審時應入情實者,即改為立決;應入緩決者,即改入情實。

條例/tiaoli 12

一、解審斬絞重犯,審有違例雇替等情,其例應與囚罪同,至死減等發落之解役,仍於本罪上加一等定擬。

律/lü 393 | Zhiqing cangni zuiren 知情藏匿罪人以非親屬及罪人未到官者言。

凡知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喚,而將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所逃道路,資給所逃衣糧,送令隱匿他所者,各減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資給説。如犯數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減等罪之。若親屬糾合外人藏匿,親屬雖免罪減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其事未發,非官司捕喚而藏匿,止問不應。已逃他所,有輾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轉送隱藏者,皆坐減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論。○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洩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給捕限。未斷之間,能自捕得者,免漏洩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減一等。“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囚死、自首説。

條例/tiaoli 1

一、宛平縣屬西山門頭溝地方開採煤窯,該縣設立印簿,給發窯戶,令將傭工人等姓名、籍貫、來去緣由,十日一報該縣丞考查,並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查。如該窯戶不將各項工人開報,照脱漏戶口律治罪。若各項工人有犯竊犯賭,或聚衆逞兇,致成人命,該窯戶知情不行報究,發覺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該窯戶照總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其有開設連夏鍋夥,誆誘貧民,逼勒入窯關禁,不容脱身者,照兇惡棍徒例,分別首從科斷。窯戶知情縱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各窯鍋夥内,若將工作患病之人忍心擡棄,及病故不即報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給醫藥救療,及地界内有死人不申報官司,輒移他處律,分別治罪。其毆打致斃者,仍照謀故鬪毆各本律問擬。該管縣丞失察開設連夏鍋夥,及致斃人命私埋匿報等案,分別加等議處。受財故縱者,按枉法贓及故出人罪各律,嚴參治罪。得受規禮者,計贓科斷。失察病故之人,私埋匿者,照例議處。

律/lü 394 | Daozei buxian 盜賊捕限

凡捕強竊盜賊,以事發於官之日為始。限一月内捕獲。當該捕役汛兵,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盜官罰俸兩個月 ,捕役汛兵一月不獲竊盜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盜官罰俸一個月,限内獲賊及半者,免罪。若被盜之人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去事發日已遠,不拘捕限緝獲。捕殺人賊,與捕強盜限同。凡官罰俸,必三月不獲,然後行罰。 家紅按:順治律、乾隆律作“兩月”或“兩個月”。雍正律為“三個月”。

條例/tiaoli 1

一、直隸各省審理案件,尋常命案限六個月,盜劫及情重命案、欽部事件,並搶奪、發掘墳墓,一切雜案,俱定限四個月。其限六個月者,州縣三個月解府州,府州一個月解司,司一個月解督撫,督撫一個月咨題。限四個月者,州縣兩個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撫,督撫二十日咨題。如案内正犯及要證未獲,情事未得確實者,題明展限。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個月完結。府州縣自理事件,俱限二十日審結。上司批審事件,限一個月審報。若隔屬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遲延情弊,該督撫察參。若該督撫將遲延各官徇情不行題參,察出,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凡承審命盜及欽部事件,至限滿不結,該督撫照例咨部,即於限滿之日接算,再限二參四個月,仍令州縣兩個月解府州,府州、臬司、督撫各分限二十日。如逾限不結,該督撫將易結不結情由詳查,註明題參,照例議處。按:此言承審二參限期。至承審官内有陞任、革職、降調,及因公他往,委員接審者,如前官承審未及一月者,准其按審過日期扣展。一月以上離任者,准其展限一個月。分限三個月、兩個月事件,前官承審,歴限過半離任者,接任官准其扣半加展。如前官於二參限内離任者,接任官准其以到任之日起,無論六個月、四個月事件,俱扣限四個月審結。按:此言接審分限。至原問官審斷未當,及犯供翻易情節,督撫另委賢員,或會同原問官審理。委審之員,扣限一個月,該管各上司亦統限一個月核轉具題,總以兩個月完結。按:此言委審期限。如官員承審案件,借端巧為掩飾,不行速結者,令該督撫題參,交與該部,嚴加議處。上司徇庇不行題參,及下屬已經解審,混行駁查,以致承審官違限,並知屬官例限將滿,借端故為派委,希圖展限者,一併交部議處。督撫參遲延時,將何月日解審、駁查次數聲明,聽部查核。

條例/tiaoli 3

一、凡承審土苗案件,俱以獲犯到官日為始,照内地限期審結。限滿不結,照例咨參,接扣限期完結。如仍不審結,該督撫照例題參。若該犯居土官所轄地方,該土官准州縣移會,徇庇不行拿解,經督撫核實題參,將土官革職,擇伊子弟之賢者承襲。若該犯居隔屬隔省者,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拿解。如庇匿不解,交部議處。如果兇犯實係在逃,俱限六個月承緝,限滿無獲,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盜案如有隔省關查口供,必需時日者,許申詳督撫,咨部展限兩個月。其通省行查之事,令督撫查明,將最後送到逾限之府州縣職名附參,照欽部事件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刑部行文五城兵馬司、大宛二縣查拿之案,如關係偸盜倉庫錢糧,并隱匿要緊重犯,即於文内添註“要犯勒限緝拿”字樣。限滿無獲,照京城定例議處。其餘尋常命盜,如限滿無獲,照外省定例議處。倘該管官不行呈報題參,察出,一併交部議處。其五城兵馬司承追贓罰、變産等項,如限滿不完,照大宛二縣承追雜項錢糧例議處。如該御史不行開送,察出,將該御史一併交與吏部議處。仍令該司坊官將歴年承追之項,造具清册三本,一送刑部,一送都察院,一送該城御史查核。

條例/tiaoli 6

一、凡交界地方失事,探實贓盜之處,無論隔縣、隔府、隔省,一面差役執持印票,即行密拿,一面移文關會,拿獲之後,仍報明地方官添差移解。其一應竊匪、窩賭、窩娼等類,有竄入鄰境者,亦照此例,一面差役往拿,一面關會協緝。倘有疏縱牽制,不行緝拿,交部分別議處。捕役借端騷擾,越境誣拿平民,照誣良為盜例治罪。

條例/tiaoli 7

一、凡京城内有強盜劫財傷人者,該汛値宿領催兵丁,俱枷號四十日,斥革發落。步軍統領、總尉、副尉、步軍校,俱交部分別降罰。賊犯限一年緝拿,獲半者,開復。如不獲,又失事者,降調。若正陽、崇文、宣武三門關廂内失事者,該汛兼轄武營武職,及文職兵馬司官,俱交各該部降罰;專汛、千把總及馬步兵丁,各杖一百。賊犯限一年緝拿,全獲者,開復;緝拿一半者,免其議處;不及一半者,仍照定例議處;不獲者,兼轄各官俱降調,千把總俱革職,兵丁枷號四十日,斥革發落。賊犯交接管官緝拿。

條例/tiaoli 8

一、凡隔省關提人犯,承問官一面詳請督撫移咨,一面差人關會隔省該地方官,添差協緝。如擅給批牌,竟行拘提,及隔省地方官徇庇不行協緝,均交部議處。至本省内隔屬關提人犯,亦行令該地方官添差拘提。如違例擅自拘拿者,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治罪,原差地方官交部議處。關提人犯,謂關提尋常對質人犯。若盜賊匪人,不用此例。

條例/tiaoli 9

一、凡承緝各官,有假借別州縣所獲之盜,指為本案盜首,別州縣亦扶同搪塞,或先報盜首脱逃,或捏報盜首病故,後經發覺者,將從前假借扶同隱匿捏報之該地方文武各官,交部議處。其鄰境他省之文武官,有能拿獲別案内首盜、夥盜,質審明確者,該地方文武各官交部分別議敘,兵役分別酌量給賞。若不在夥内之人首出盜首,即行拿獲者,地方官從優給賞;捕役拿獲盜首者,亦從優給賞。若盜首不獲,將承緝捕役家口監禁勒比。如獲盜過半之外,又獲盜者,地方官亦酌量給賞。若州縣賄盜狡供,輾轉行查,希圖銷案者,照易結不結例治罪。

條例/tiaoli 10

一、苗蠻地方一有失事,該防汛官即帶兵追捕,地方官即差役嚴拿,一面申報上司,並移會鄰近營汛,協力窮追。如未能弋獲,查明兇犯本名,確係何處賊蠻,會同該衙門添差緝獲。如徇庇不發,并承審官不嚴行追究,及文武官弁明知案犯下落,不實力擒拿,以致逃匿者,並交部議處。若捕役搜捕案犯,牽累良民,照誣指良民為盜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1

一、凡捕役串通盜犯,教供妄認別案盜犯,以圖銷案,州縣官失於覺察,審出,交部議處;捕役照誣良為盜發邊遠充軍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賄買情弊,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2

一、鄰縣關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拿解,逾限不發,交部議處。聽信地保、差役捏稱並無其人,并久經外出,空文回覆,掯不發人者,地方官議處外,其地保、差役照不應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藏匿要犯,按律究擬,本犯從重問斷。

條例/tiaoli 13

一、五城地方有失竊案件,該司坊官即申報該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東道,於失事之日起,勒限四個月緝拿,山東道按限提比。如限内賊犯未獲,及獲不及半者,該城御史即行查參,交部議處。如承緝限滿,該城不行報參,及山東道御史不實力稽查者,令都察院查參,一併議處。其五營所轄地方失竊,該營專汛武職,交步軍統領,亦照司坊官一體參處。

條例/tiaoli 14

一、凡司道提比捕役,除積案久逃之犯,仍舊照例遵行。其新報之案,司道不得即行提比。專令該管之府廳比緝,仍將比過各案,並捕役姓名,報明該道查核,按季彙報臬司,轉申督撫查核。倘經年累月,總未獲報,該府廳有徇隱之處,一併題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5

一、凡五城地方事主報有失竊案件,該司坊官隱諱不報者,照步軍校諱竊例議處。

條例/tiaoli 16

一、凡各省州縣,遇有強劫拒捕等重案,立即選差干捕擒拿,一面將失盜情形申報所轄之府州,及關移接壤別屬之州縣。其專轄之知府、知州,立即通飭闔屬,各選派干捕,懸立賞格,分路偵緝,無獲,則一體比追。其非本府州所屬,而境地相接之州縣,如遇移關一到,亦即照此協力差捕搜拿。

條例/tiaoli 17

一、凡隔省關提人犯,承問官務將人犯緊要緣由,及關提月日,通報各上司稽考。如准關之州縣遲延不即解送,及聽信地保人等捏稱並無其人,掯不發解者,該督撫立即嚴參。至審結題咨時,亦將關到日期扣明程限,聲明有無遲延,聽候部議。如承審之州縣,將並非緊要案犯藉稱關提不到者,該督撫亦即查明,嚴參議處。

條例/tiaoli 18

一、命盜重案,内外問刑衙門,各宜迅速查辦,應緝拿者,上緊緝拿;應定擬者,即行定擬。若承審官不能審出實情,以監候待質,遷延時日者,該堂官督撫查出,即嚴行參處。

條例/tiaoli 19

一、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子孫違犯教令,致祖父母、父母自盡,屬下人毆傷本管官,并按:此“并”字有作“弁”字者,記查妻妾謀死本夫,奴婢毆故殺家長等案,承審官限一月内審解府司,督撫各限十日審轉具題。如州縣官於正限届滿,尚未審結,即於限滿之日,接扣二參限期。州縣限二十日,府司、督撫仍各限十日完結。如有遲延,分別初參、二參,照例議處。至殺死三命四命之案,該督撫即提至省城,督同速審。其審解限期,悉照卑幼擅殺期功尊長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20

一、京城遇有讎盜未明之案,巡捕五營武職等官,照文職緝兇之例,一體扣限查參。俟獲犯之日,如審係盜案,仍照例將專轄、兼轄各官,補參疏防。

條例/tiaoli 21

一、官員審理命盜欽部事件,及一切雜案,内有餘犯到案,因正犯及要證未獲,情詞未得,或盤獲賊犯,究出多案,事主未經認贓,必須等候,方可審擬,或因隔省行查,限内實難完結者,承問官將此等情由,預行申詳督撫,分別題咨展限。按:此准展限者。若正犯要證,及盜竊案内首從人犯已經到案,間有餘犯未獲者,即將現獲之犯,據情研審,按限定結,不得藉詞展限,亦不得延至日久,應就現犯審結之日起限。按:此不准展限者。若承審期内遇有續獲之犯,如到案在州縣分限以内者,即行一併審擬,毋庸另展限期。按:分限内一層。如到案已在州縣分限以外,不能併案審擬者,將續獲人犯,另外展案,扣限四個月完結。按:分限外一層。如間有獲犯到案時,在州縣分限將滿者按:“將滿”下似應照舊例,添“不能依限審擬”一句,亦不得逾違統限。按:分限將滿一層,此句《處分例》係“准其扣滿統限審解”。如該上司不遵定例,嚴加查核,聽其藉端遲延,捏詞扣展限期者,承審官及各上司俱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22

一、盜案獲犯到官,無論首盜、夥盜緝獲幾名,如供證確鑿,贓迹明顯者,一經獲犯,限四個月完結。如果虚實情形未分,盜贓未確,限内不能完結者,承審官立即據實詳報,逐細聲明。該管上司核明,預行咨部,准其展限兩個月完結。倘承審官有將易結之盜案濫請展限,該督撫漫為咨部者,承審官革職,按照易結不結例各該上司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23

一、五城所轄地方,如有奴僕偸盜家長財物脱逃者,一經呈報,該坊官即照民人被竊之案,一體通報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東道,照例比緝,勒限查參。倘隱匿不報,察出,照諱竊例參處。其營汛武職,亦照司坊官一體參處。

條例/tiaoli 24

一、凡各本省應緝外遣逃犯,分晰年分、名數,登註事由,及已未就獲為一册;外省通緝者,於每年彙造尋常軍流逃犯册内畫出,另為一册,年終由臬司衙門彙册造報。督撫於開印後,咨部查核。該督撫將本省及通緝各案分折具奏。其通緝遣犯,各督撫於文到日,即飭屬分差緝拿,將緝役姓名申報,責成該管道府不時稽察。如有怠忿,不實力奉行者,該道府揭參,將該地方官議處。

條例/tiaoli 25

一、凡命盜等案要犯負罪在逃,承緝官於事發之日開明年貌、事由,一面差役密拿,一面具詳。該省督撫接據詳文,即徑檄鄰省接壤之州縣,一體實力協緝,仍移咨鄰省督撫,彼此督緝。倘接壤州縣接奉文檄,以非本管督撫,心存畛域之見,視為通緝具文,致犯藏境内,別經發覺,即聽原行之督撫查參,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6

一、五城遇有承緝兇犯,選差干捕,勒限嚴緝。如一月不獲,照例責比。三月至五月不獲者,即將該捕役從重責革,枷號兩個月示懲,另選干捕跴緝。如捕役果能實力拿獲者,照拿獲盜案之例,於贓罰銀兩内,令巡城科道酌量賞給。至巡捕五營所屬地方,原與五城聯絡,遇有不知姓名之人被傷身死,據指揮相驗的實,該汛武職即行呈報步軍統領衙門,照例勒限嚴緝正兇,仍於限内報明兵部,俟文職審明是讎、是盜,將武職各官照例查議。其五營捕役,應照五城限緝之例,令該汛武弁選差干捕,報明註册,勒限嚴緝,按期責比。如逾限不獲,即行枷號責革,仍令另差干捕,實力緝拿。如該汛捕役有能於限内緝獲正兇者,量加獎賞,於步軍統領衙門房租項下,動支發給,彙入年終奏銷。

條例/tiaoli 27

一、黔省苗疆地方,承審命盜案件州縣,各照原定分限,尋常命案三個月,盜案及情重命案兩個月,審理完結。其加展兩月三月之例,概行停止。

條例/tiaoli 28

一、營弁拿獲盜劫重犯,立即解交該弁所駐之地方有司衙門,嚴行究詰。如供出首夥姓名,該地方官一面通報各上司,一面迅速移咨該處營弁,設法緝拿,毋許稍有遲延。至地方捕役拿獲盜犯,該州縣訊出夥黨姓名,亦即移會地方武弁,一體協緝。其承緝招解該地方官,仍依限辦理,毋庸營弁先行會同訊供。

條例/tiaoli 29

一、各省審辦無關人命徒罪案件,即照承審一切雜案定限四個月之例,州縣兩個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詳司,司二十日詳督撫,督撫二十日批結。至批結之後,由該臬司按季彙齊,務於每季後二十日内,造册詳報該督撫。該督撫務於十日内出咨報部,總不得過一月之限。其報部册内,務逐案詳敘供招,並將人犯到案,及州縣、府司、督撫審轉批結各日期,詳細明註,聽候查核。倘有審辦遲逾分限,及造册報部遲延者,交部議處。

門第48 | Xinglü ershisi duanyu shang 刑律二十四斷獄上

律/lü 395 | qiu yingjin bujin 囚應禁而不禁

鞫獄官於獄囚應禁而不徒犯以上,婦人犯姦,收禁;官犯公私罪,軍民輕罪,老幼廢疾,散禁,應鎖杻而不用鎖杻,及囚本有鎖杻,而為脱去者,各隨囚重輕論之若囚該杖罪,當該官司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應杻而鎖,應鎖而杻者,各減不鎖杻罪一等。○若囚自脱去鎖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脱去鎖杻者,亦如鞫獄官脱去之罪。提牢官知自脱、與脱之情而不舉者,與官典、獄卒同罪,不知者不坐。○其鞫獄官於囚之不應禁而禁,及不應鎖杻而鎖杻者倚法虐民,各杖六十。○若鞫獄、司獄、提牢官典、獄卒受財而故為操縱輕重者,併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有祿人八十兩律,絞。

條例/tiaoli 1

一、侵欺錢糧數至一千兩以上,那移錢糧數至五千兩以上者,令該管官嚴行鎖禁監追。其侵欺在一千兩以下,那移不及五千兩者,散禁官房,嚴加看守,勒限一年催比。如逾限不完,即鎖禁監追。若應行監禁之犯,不行監追,及失於防範,以至自盡者,將該管之州縣官,均照溺職例革職。其該管之上司官,或徇隱,或失察,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遞回原籍人犯,如係奉特旨,及犯徒罪以上,援免解交地方官管束之犯,經過州縣,仍照例收監。其犯笞杖等輕罪,遞回安插者,承審衙門於遞解票内註明“不應收監”字樣。前途接遞州縣,即差役押交,坊店歇宿,仍取具收管,毋得濫行監禁。至遞解人犯,有應行責懲者,亦於文移内聲明,令原籍地方官折責,毋得先責後解,違者,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解審軍流以上人犯,令各州縣酌量地方情形,如有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不收監者,先期撥役前往,於寄宿遞所,傳齊地保人等,知會汛兵支更,巡邏往回,一體辦理。倘有疏虞,地保、營汛俱照原解兵役治罪,地方官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山海關外,往來解送人犯,住居歇店,該店主即通知該屯領催、鄉約,按戶派夫,幫同押解兵丁看守支更。如有疏脱,即將押解官兵、更夫、領催、鄉約等一併送交盛京刑部審訊,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直省並無監獄地方,該管官遇有解犯到境,即行接收,多撥兵役,於店房内嚴加看守,毋致疏虞。如有藉詞推諉,不收人犯,僅令原解兵役看守,致犯逃脱者,該督撫即行嚴參,交部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各扎薩克蒙古徒罪以上人犯,一面報部,一面委員解送應監禁之地方官監禁。

條例/tiaoli 7

一、凡枷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徵税糧,用小枷枷號,朝枷夜放外,敢有將輕罪人犯用大枷枷號,及用連根帶鬚竹板傷人者,交部議處。因而致死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應枷號者,定於滿日責放,不許先責後枷。遇患病,即行保釋醫治,痊日補枷。若先責後枷,遇患病,不即行保釋醫治,以致斃命者,交部嚴加議處。督撫不行察參,或經科道糾參,督撫司道一併議處。

律/lü 396 | Gujin gukan pingren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平人係平空無事,與公事毫不相干,亦無名字在官者。與下文公事干連之平人不同。因而致死者,絞監候。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知而不舉首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該問公事干連平人在官,無招罪,而不行保管誤禁致死者,杖八十。如所干連事方訊鞫有文案應禁者雖致死,勿論。○若官吏懷挾私讎故勘平人者雖無傷,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鬪傷論。因而致死者,斬監候。同僚官及獄卒知情而與之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情而共勘雖共勘而但依法拷訊者雖至死傷,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及正犯罪人贓仗、證佐明白,而干連之人獨為之相助匿非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致死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強竊盜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連有罪人犯,或證據已明,再三詳究,不吐實情,或先已招認明白,後竟改供者,准夾訊外,其別項小事,概不許濫用夾棍。若將案内不應夾訊之人濫用夾棍,即雖係應夾之人,因夾致死,並恣意疊夾致死者,將問刑官題參治罪。若有別項情弊,從重論。

條例/tiaoli 2

一、内而法司,外而督撫、按察使、正印官,許酌用夾棍、拶指外,其餘大小衙門,概不准擅用。若堂官發司審理事件,呈請批准,方許用夾棍、拶指。若不呈請而擅用,及佐貳並武弁衙門擅設夾棍、拶指等刑具者,該堂官及督撫題參,交部議處,正印官亦照失察例處分。

條例/tiaoli 3

一、直省州縣自理之案,不得擅用夾訊。其申報事件,有曾經夾訊者,將夾訊幾次,或未曾夾訊之處,於招册内據實聲明。該官上司於解審時,詳加察驗。如有朦朧隱匿情弊,即行題參。至佐貳奉上司批發審理事件,有應夾訊者,詳明上司,改委印官審理。係印官批發者,呈明印官掣回,自行審理。如有違例用刑者,督撫題參,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凡内外大小問刑衙門設有監獄,除監禁重犯外,其餘干連並一應輕罪人犯,即令地保保候審理。如有不肖官員,擅設倉鋪、所店等名,私禁輕罪人犯,及致淹斃者,該督撫即行指參,照律擬斷。

條例/tiaoli 5

一、承審官吏,凡遇一切命案、盜案,將平空無事並無名字在官之人,懷挾私讎,故行勘訊致死者,照律擬罪外,倘事實無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實,勒詐不遂,暗行賄囑罪人誣扳,刑訊致死者,亦照懷挾私讎,故勘平人致死律,擬斬監候。如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訊,誤執己見,刑訊致斃者,依決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訊,任意疊夾致斃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訊,任意迭夾致斃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將徒流人犯拷訊致斃二命者,照決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三命以上,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有將笞杖人犯致斃二命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斃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干連人犯,依法拷訊,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後,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論。如有姦徒挾讎誣告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囑吒,因而拷訊致死者,本犯依誣告律擬抵,官吏照為從律滿流。如有誣告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訊致死者,將誣告之人擬抵,官吏交部議處。若被誣之人不肯招承,因而疊夾致斃,照非法毆打致死律定擬。均不得刪改律文内“懷挾私讎”字樣,混引故勘平人,概擬重辟。在外不按實具題,在内含糊照覆,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6

一、凡問刑各衙門一切刑具,除例載夾棍、拶指、枷號、竹板,遵照題定尺寸式樣,官為印烙頒發外,其擰耳、跪錬、壓膝、掌責等刑,准其照常行用。如有私自創設刑具,致有一二三號不等,及私造小夾棍、木棒棰、連根帶鬚竹板,或擅用木架,撐執懸吊,敲踝,針刺手指,或數十斤大鎖,並聯枷,或用荊條互撃其背,及例禁所不及賅載一切,任意私設者,均屬非刑,仍即嚴參,照違制律杖一百。其有將無辜干連之人濫行拷訊,及將應行審訊之犯恣意凌虐,因而致斃人命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題參,照徇庇例議處。

條例/tiaoli 7

一、直省審辦案件,輕罪及干連人證,交保看管。倘該書差串通,需索陵虐,於陵虐罪囚本律上加一等治罪。贓重者,以枉法從重論。其押保店名目,嚴行禁革。

律/lü 397 | Yanjin 淹禁

凡獄囚情犯已完,在内經法司、在外經督撫審録無冤,別無追勘未盡事理,其所犯笞杖徒流死罪應斷決者,限三日内斷決。係徒流應起發者,限一十日内起發。若限外不斷決、不起發者,當該官吏,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過限不斷決、不起發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惟重囚照例監候。

條例/tiaoli 1

一、凡恩詔頒到,赦款内除已經刑部法司覆覈明白,應免罪囚,逐一詳查,登時釋放,另行題明外,如有情罪可疑者,限赦到一月内,即彙疏奏請。其未經法司核覆明白者,俟法司核覆文到之日,即時釋放,毋得耽延時日。如赦到奏請違限,及將應免輕罪人犯,並無辜之人,仍濫行監禁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各省審結叛案,凡有應解部流徙入官人口家産,俱立限兩個月,自該省起解。解送人役,仍定行程限期,違者題參。

條例/tiaoli 3

一、各直省府廳州縣,凡有監獄之責者,除照向例設立循環簿,填註每日出入監犯姓名,申送上司查閲外,並令與專管監獄之司獄、吏目、典史等官,各將監禁人犯,無論新收、舊管,逐名開載,填註犯案事由、監禁年月,及現在作何審斷之處,造具清册,按月申送該管守巡道,認眞查核。如有濫禁、淹禁情弊,即將有獄官隨時參處。仍令該道因公巡歴至府廳州縣之便,親提在監人犯,查照清册,逐名點驗。其有填註隱漏者,將有獄官及管獄官一併參處。並令該道每季將府廳州縣所報監犯清册,彙送督撫、臬司查核。若府廳州縣有淹禁、濫禁情弊,該道未行揭報,經督撫查出,或別經發覺,即將該道一併交部議處。

律/lü 398 | Lingnue zuiqiu 陵虐罪囚

凡獄卒縱肆非理在禁陵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鬪傷論。驗傷輕重定罪。剋減官給罪囚之衣糧者,計剋減之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因毆傷、剋減而致死者,不論囚罪應死不應死,並監候。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有不知,坐以不應。

條例/tiaoli 1

一、在内法司問發程遞人犯,在外問刑衙門程遞來京,及遞解別省人犯,除原有杻鐐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剥脱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枷號兩個月,發煙瘴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除強盜、十惡、謀故殺重犯,用鐵鎖、杻鐐各三道。其餘鬪毆、人命等案罪犯,以及軍流徒罪等犯,止用鐵鎖、杻鐐各一道。笞杖等犯,止用鐵鎖一道。如獄官禁卒,將輕罪濫用重鎖,重罪私用輕鎖,及應三道而用九道,應九道而用三道,將獄官題參,禁卒革役。受賄者,照枉法從重論。任意輕重者,照不應鎖杻而鎖杻律治罪。提牢官失於覺察,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凡部發遞解,及外省解部,並解別省軍流徒罪,發回安插人犯,僉差官員務選有家業正役解送。如解役在途教唆人犯,通同搶奪者,俱照白晝搶奪律例治罪。中途患病者,原解即報明所在官司,親身驗明,出具印結,即著該地方官留養醫治。隨行親屬病者,亦准存留,候病痊起解,仍將患病日期報部。如不行留養,致有病故,及受賄囑託,捏病遲延者,將該地方官交部議處。其取結後犯人身死者,官役免議。若未取病結,在途身死者,僉差官員交該部照例按名議處。一名,解役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4

一、凡官員擅取病呈,致死監犯者,依謀殺人造意律,斬監候。獄官、禁卒人等,聽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律,絞監候。未曾下手者,依不加功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5

一、凡問刑衙門,不許於獄内用柙牀,違者,官革職,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條例/tiaoli 6

一、凡押解兵役、驛夫人等,敢於中途姦污犯人妻女者,依姦囚婦律,杖一百、徒三年。押解官雖不知情,亦交該部嚴加議處。如押解官自犯姦污,及陵虐勒財者,交該部從重議罪。其被害犯人係流徙寧古塔等處者,許赴盛京戶部控告;係解京及解各省者,許赴刑部並所在官司控告。

條例/tiaoli 7

一、凡獄卒有受罪人讎家賄囑,謀死本犯者,依謀殺人首從律治罪。

條例/tiaoli 8

一、凡犯人出監之日,提牢官、司獄細加查問,如有禁卒人等陵虐需索者,計贓治罪,仍追贓給還犯人。提牢官、司獄不行查問,事發之日,亦照失察例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徒罪以下人犯患病者,獄官報明承審官,即行赴監驗看是實,行令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取具的保,保出調治,俟病痊,即送監審結。其外解人犯,無人保出者,令其散處外監,加意調治。如獄官不即呈報,及承審官不即驗看保釋者,俱照淹禁律治罪。若本犯無病,而串通獄官、醫生捏稱有病者,該犯並獄官、醫生,俱照詐病避事律治罪。或病已痊愈,而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不即送監審結者,將本犯及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亦俱照詐病避事律治罪。若保出故縱者,將保人治以本犯應得之罪,疏脱者減二等,仍將取保不的之該佐領、驍騎校、該地方官題參議處。若有受賄情弊,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至督撫題報監斃人犯,將本犯所犯罪名、所患病症,及有無陵虐、曾否保釋,逐一聲明。如有朦朧情弊,查出,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0

一、番役將盜犯及死罪人犯私拷取供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將軍流以下等犯私拷取供者,各遞加一等治罪。如有逼索銀錢,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該犯有誣指捏誑情弊,照誣告律治罪。該管官失察、故縱,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1

一、凡内外斬絞監候之犯,每遇秋審時,責令獄官監看薙髪一次;軍流人犯,每季薙髪一次,仍令留頂心一片。

條例/tiaoli 12

一、秋審解省人犯,俟審畢發回後,方許薙髪。

條例/tiaoli 13

一、刑部監犯患病沈危,醫生呈報救治後,提牢官回堂,移會滿、漢查監御史,即日赴部查驗。如有監斃人犯,無論因病、因刑及猝患暴病身死,不及呈報救治者,均移會滿、漢查監御史,率領指揮一員,限一日内赴部,會同刑部司官相驗。倘承審官有非法拷打,及將不應刑訊之人濫刑致斃,並禁卒有陵虐罪囚各情事,即嚴參究辦。至步軍統領、都察院、順天府、五城各衙門,並各省送部之案,務將人犯是否患病,及曾否刑訊受傷之處,於文内詳晰聲明。若送到人犯受有刑傷,及病勢沈重者,刑部立即移咨查監御史,亦於一日内赴部查驗立案。

條例/tiaoli 14

一、刑部監犯越獄,並在獄滋事之案,該禁卒等分別有無受財、故縱治罪。除至死無可加外,餘各於本罪上加一等。流罪以上,先於刑部門口枷號兩個月;徒罪以下,枷號一個月。如有挾嫌設法陷害本官情事,照惡棍設法詐官,實在光棍擬斬例,分別首從嚴辦。如該提牢官知情徇隱故縱,照私罪嚴參革職。若止疏於防範,失於覺察,照公罪交部議處。

律/lü 399 | Yu qiu jinren jietuo 與囚金刃解脱

凡獄卒以金刃及他物如毒藥之類,凡可以使人自殺及解脱鎖杻之具,而與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於獄中自傷或傷人者,並杖六十、徒一年。若獄中自殺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獄而逃在獄殺人者,絞監候。其囚脱越反獄在逃獄卒於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減一等。○若常人非獄卒以可解脱之物與[註]人,及子孫與在獄之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與在獄之家長者,各減獄卒一等。○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獄卒、常人及提牢、司獄官典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贓重論贓,贓輕論本罪。○若獄卒失於檢點防範,致囚自盡原非縱與可殺之具者,獄卒杖六十,司獄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家紅按:原書“囚”誤作正文大字,應為小字。

律/lü 400 | Zhushou jiaoqiu fanyi 主守教囚反異“反”訓“翻”。

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成案,變亂已經勘定之事情,及與通傳言語於外人,以致罪人扶同有所增入他人去自己之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外人犯教令通傳有所增減者,減主守一等。○若獄官、典卒容縱外人入獄,及與囚傳通言語走洩事情,於囚罪無增減者,笞五十。○若獄官、典卒、外人受財者,併計入己贓,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問刑各衙門,如有閑雜人等擅自出入,及跟隨聽審人犯,私入窺探者,本犯及守門領催、兵皂俱責治,於衙門首枷號一個月,責三十板。官員犯者,交該部議處。如因出入窺探,而又另犯教供、勾串等弊,仍按照律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書辦、皂隸及官員家僕人等,有擅自出入監所者,令提牢官、司獄、禁卒立拿回堂,將書隸革役,責四十板,遞回原籍;家人,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家人之主,交部議處。若不行拘拿,被[註]查出者,提牢官、司獄俱以失察例議處。 家紅按:原書“被”作“補”。

條例/tiaoli 3

一、步軍統領酌量派出番役,在刑部衙門外左近密行訪拿。若有探聽之徒,照私入刑部衙門例,枷號一個月,責三十板。按:私入刑部衙門例已改。係官,交部議處。如有受賄通信教供情弊,察實,將書役並行賄之人均計贓從重治罪。

律/lü 401 | Yuqiu yiliang 獄囚衣糧

凡獄囚無家屬者應請給衣糧、有疾病者應請給醫藥而不請給,患病重者除死罪不開鎖杻外,其餘當脱去鎖杻而不脱去,犯笞罪者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及疾至危篤者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以上雖非司獄官典、獄卒所主,但不申請上司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獄官、典卒同罪。○若司獄官已申禀上司,而上司官吏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條例/tiaoli 1

一、凡解部及遞解外省各項犯人,有司官照支給囚糧之例,按程給與口糧。如遇隆冬停遣,照重囚例,每名給與衣帽。倘有官侵吏蝕,照冒銷錢糧律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司獄、吏目、典史專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濫,許管獄官據實申明。如府州縣不准,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

條例/tiaoli 3

一、凡牢獄禁繋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鎖杻常須洗滌,席薦常須鋪置。冬設暖牀,夏備涼漿。凡在禁囚犯,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病給醫藥。看犯、支更禁卒,夜給燈油,並令於本處有司在官錢糧内支放。獄官預期申明關給,毋致缺誤。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條例/tiaoli 4

一、内外刑獄醫治罪囚,各選用醫生二名,每遇年底,稽考優劣。如醫治痊愈者多,照例俟六年已滿,在内咨授吏目,在外咨授典科、訓科。不能醫治,病死多者,即責革更換。

條例/tiaoli 5

一、刑部赴倉支領囚糧,每石給脚價銀五分。倘獄卒人等私行扣剋,照律嚴加治罪。獄官通同作弊,一體治罪。其失察之提牢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刑部南北兩監板棚,不許禁卒人等私相租賃。如有受賄頂租等弊,將獄卒人等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7

一、五城司坊羈禁人犯,及刑部等衙門發交各司坊枷號,及看守牽連待質等犯,果係赤貧,並無家屬送飯者,每人每日給老米一升,按季造報戶部核銷。

條例/tiaoli 8

一、斬絞重犯及軍流遣犯在監及解審、發配,俱著赭衣。

條例/tiaoli 9

一、内外問刑衙門收禁人犯,如有禁卒人等,私行傳遞或代買鴉片煙,與犯人吸食者,發極邊煙瘴充軍。其奉官解遞看守之犯,解役、看役人等有犯前項情弊,發近邊充軍。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失察之該管各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0

一、刑部在監現審人犯,除未結各案,及監禁待質官、常各犯,均不准親屬探視外,其已結各案,許令犯人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孫一月兩次入視。其隨從入視之使役人等,不越兩名。提牢、司獄各官,定立號簿,將某日、某案、某犯、某親屬入監探視,逐一詳訊登記。每日滿、漢提牢司員輪流一人,在外廳値宿;司獄二員,在南、北兩監内廳値宿,嚴行查察。如有捏稱犯屬入監,教供舞弊情事,一經察覺,嚴拿本犯究辦。將未能查出之提牢、司獄各官,分別議處;自行查出,免議。若有送飲食者,提牢官驗明,禁子轉送。至各直省司府州縣監獄,責成司獄、吏目、典史專管。於未經結案並待質監犯嚴禁,不許親屬探視。其已結各案,犯屬入監探視,亦逐一登記號簿,一體詳密稽查。如有姦徒捏名入監舞弊,即據實分別拿究參處。其盜犯妻子、家口,均不許放入監門探視。違者,妻子、家口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婦女照例收贖,提牢、司獄等官吏參處。

律/lü 402 | Gongchen yingjin qinren rushi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犯罪應禁者,許令服屬親人入視。徒流應發配者,並聽親人隨行。若在禁及徒流已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問官、在外隨處官司開具在禁、在配、在途致死緣由,差人引領其入視隨行之親人,詣闕奏請發放,違者杖六十。

律/lü 403 | siqiu lingren zisha 死囚令人自殺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因囚畏懼刑戮使令親戚故舊自殺,或令親故雇倩人殺之者,親故及雇倩下手之人,各依親屬凡人鬪毆本殺罪,減二等。若囚雖已招服罪,不曾令親故自殺,及雖曾令親故自殺,而未招服罪,其親故殺訖,或雇倩人殺之者不令自殺,已有倖生之心,未招服罪,或無可殺之罪,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以親屬、凡人鬪殺傷論。不減等。○若死囚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聽令自下手,或令雇倩他人殺之者,皆斬。監候。雇倩之人仍依本殺罪減二等。

律/lü 404 | Laoyou bu kaoxun 老幼不拷訊

凡應八議之人禮所當優,及年七十以上老所當恤,十五以下幼所當慈,若廢疾疾所當矜者,如有犯罪,官司並不合用刑拷訊,皆據衆證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故入抵全罪,失入減三等。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以其情親有所諱,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以其免罪有所恃,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皆以吏為首,遞減科罪。

律/lü 405 | Juyu tingqiu daidui 鞫獄停囚待對

凡鞫獄官推問當處罪囚,有起内犯罪人伴見在他處官司,當處停囚[註]待其人者,雖彼此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文書勾取,他處官司於文書到後,限三日内即將所勾待問人犯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當處鞫獄者,無以其不發而中止仍行移他處本管上司,問違限之罪督令將所取犯人解發。若起内應合對問同伴罪囚,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是彼此俱屬應鞫,聽輕囚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聽少囚從多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囚送先發官司並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恐致疏虞各從事發處歸斷,移文知會,如輕不就重,少不移多,後不送先,遠不各斷者笞五十。若違法將重囚移就輕囚,多囚移就少囚者,當處官司隨即收問不得互相推避,仍申達彼處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笞五十之罪。若當處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家紅按:原書“專”誤作正文,應為小註。

條例/tiaoli 1

一、凡校尉等有犯,應提拿者,移咨鑾儀衛提拿,不得差拘。

條例/tiaoli 2

一、凡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具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事件限六個月具題。兩廣總督、廣東巡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例,限六個月。福建臺灣府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乾州、平溪等衛,距省窵遠,凡命盜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

條例/tiaoli 3

一、督撫新任及署理印務,如欽部等事件,原限内難於完結,准分別展限。原限四個月,展兩月;原限六個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題請展限。若監臨科場,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

條例/tiaoli 4

一、凡在京衙門承審事件,限一個月完結。刑部現審事件,杖笞等罪,限十日完結;遣軍流徒等罪,應入彙題者,限二十日完結。命盜等案,應會三法司者,限一個月完結。其鬪毆殺傷之犯,到案後,以傷經平復,及因傷身死之日為始,内外移咨行察及提質,並案犯患病,以查覆及提到並病愈之日為始,接審者以接審之日為始,仍應行扣限。及三法司會審日期,並於科道衙門註銷内聲明。倘該司員任意因循,或三法司不即會審,以致逾限,書役得以乘機作弊者,將書役嚴加治罪,承審司員及會審遲延之堂司官,交部分別議處。若内外移咨行察催文,至三次無回文者,題參。行文八旗内務府、五城、順天府提人,於文到三日内無故不行送部者,亦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5

一、凡參審之案,督撫於具題後,即行提人犯、要證赴省,其無關緊要之證佐,及被害人等,止令州縣録供保候,俟奉旨到日,率同在省司道審理。其有應行委員查辦之處,亦即就近酌委,以奉旨文到之日扣限起,舊限四個月者,限兩個月具題。總督隔省,舊限六個月者,限四個月具題。如果案情繁重,實有不能依據完結者,督撫據實先期奏明,請旨展限。如在舊限四個月、六個月内完結者,寛其議處。若逾日限不結,照例查參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盜犯已獲按:謂已經別處拿獲也,只須關取隔省人證等口供定案按:謂被關之本地,無犯可審者按:謂只須查取事主、鄰佑確供,均照欽部事件例,州縣分限兩個月,府司、督撫共限兩個月,統扣四個月完結,不得照承審盜案全限例扣展。按:謂全限五個月也。遇有遲延,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7

一、鄰境關提人犯,照各省關查口供之例,展限兩個月。倘逾限不發,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8

一、刑部行文八旗、内務府、五城、順天府提人,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送過部。或人犯有他故不到,即將情由報明,如違,將該管官參處。倘人犯已至,而胥役勒索,不行放入,經司務廳查出,照例嚴加治罪。如徇隱不究,察出或被首告,將該司務一併參處。

條例/tiaoli 9

一、刑部發城取保犯證,如係五城送部之案,其案犯住址,即在原城所管地方,仍發交原城司坊官取保。其餘各衙門移送案内應行取保人證,俱按其居址坐落何城,發交該城司坊官就近取保。其由外省州縣提到人證,即令本人自舉親識寓居所在,交城就近發保,仍將保人姓名報部查核,其並無親識者,酌量交城看守。

條例/tiaoli 10

一、各省軍流等犯,臬司審解之日,將人犯暫停發回,聽候督撫查核。如有應行覆訊者,即行提訊。其或情罪本輕,供證明確,毫無疑竇者,亦不必概行解送,致滋稽延拖累。

律/lü 406 | Yi gaohuang juyu依告状鞫獄

凡鞫獄,須依原告人所告本状推問。若於状外別求他事,摭拾被告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或以全罪科,或以增輕作重科。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因其事情應掩捕、搜檢,因掩捕而檢得被犯別罪,事合推理者非状外摭拾者比,不在此故入同論之限。

條例/tiaoli 1

一、凡鞫獄,止將状内有名人犯審擬。如光棍案件,夥黨人多,仍行嚴拿究審,無干牽連者即行釋放。

律/lü 407 | Yuangaoren shibi bu fanghui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別無待對事理,鞫獄官司當隨即放回。若無待對事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一、督撫應題案件,有牽連人犯按:牽連見上條,輕罪見下條,此處係屬重複情罪稍輕者,准取的保,俟具題發落。其重案内有挾讎扳害者按:重案挾讎扳害,如誣告叛逆、誣良為竊等類,承問官申解督撫詳審,果係誣枉,即行釋放,不得令候結案。若承問官審係無辜牽連者,不必解審,即行釋放,止録原供申報。

條例/tiaoli 2

一、凡内外題奏案件,内有擬以杖笞人犯,審結日即先行責釋,仍於題奏之日聲明。

律/lü 408 | Yuqiu wuzhi pingren 獄囚誣指平人

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加三等論。其本犯罪重於加誣之罪者,從論。○若本囚無誣指平人之意官吏鞫問獄囚,非法拷訊,故行教令誣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官司追徵逋欠錢糧,逼令欠戶誣指平人代納者,計所枉徵財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贓不入己也,其物給代納本主。其被人無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官司鞫囚而證佐之人有所偏徇不言實情,故行誣證,及化外人有罪,通事傳譯番語,有所偏私不以實對,致罪有出入者,證佐人減罪人罪二等證佐不説實情,出脱犯人全罪者,減犯人全罪二等。若增減其罪者,亦減犯人所得增減之罪二等之類,通事與同罪。謂化外人本有罪,通事扶同傳説,出脱全罪者,通事與犯人同得全罪。若將化外人罪名增減,傳説者以所增減之罪坐通事。謂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傳譯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傳譯減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類。

門第49 | Xinglü ershiwu duanyu xia 刑律二十五斷獄下

律/lü 409 | Guansi chururenzui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若於罪不至全入,但增輕作重,於罪不至全出,但減重作輕,以所增減論。致死者,坐以死罪。若增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決者,坐以死罪。若減重作輕者,罪亦如之。○若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科罪。坐以所減三等、五等。○若囚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故出入、失出入各聽減一等。其減一等與上減三等、五等,並先減而後算,折其剩罪以坐。不然,則其失增、失減、剩杖、剩徒之罪,反有重於全出全入者矣。 凡故增笞從徒,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年,徒三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五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 凡故增杖從徒,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剩笞四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笞二十。 凡故增杖從流,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二十、徒一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杖一百二十。 凡故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該徒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以徒從徒,不必包杖一百算也。雖包算,其罪亦同。未決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折杖二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增徒從流,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徒半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剩杖六十。 凡增近流從遠流,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該徒半年,合坐官吏剩徒一年。以流從流,不必包五徒,折杖二百算。未決者,減盡無科。減遠流從近流者,仿此。 凡故增笞、杖、流、徒至死,如增至死罪,本無折法,已決者反坐以死;若未決及囚自死者,並聽減等。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隨其本應得之罪除之,坐以剩罪。 凡故減徒從笞,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故減作笞五十,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官吏剩杖七十。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剩笞五十。 凡故減徒從杖,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故減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剩杖八十。未放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剩杖六十。 凡故減重徒從輕徒,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故減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未放者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除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減流從笞,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減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六十、徒半年。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剩杖一百六十。減流從杖,仿此。 凡故減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故減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官吏剩笞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一百六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減死罪從笞、杖、徒、流,如死囚已放者,反坐以死。若未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者,並聽先減去一等,依律折除。 凡失增笞從杖,如犯笞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減三等,該杖七十,除犯該笞三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合坐吏典首罪笞三十。 凡失增笞從徒,如犯笞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剩杖一百三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一百一十。增杖從徒,仿此。 凡失增杖從流,如犯杖一百,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杖一百,吏典為首,合坐剩杖六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杖一百,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 凡失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二十;首領官減一等,笞一十,佐貳官減盡無科。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則與本該罪名同矣。雖吏典,亦減盡無科。以徒從徒,及以徒從流,俱不包杖一百之數。 凡失增徒從流,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杖二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二十。 凡失增笞、杖、徒、流入死,如死囚已決者,亦減三等。若未決及囚自死,又減一等,吏典為首,其減至徒罪,亦折杖除之。 凡失減杖從笞,如犯杖一百,失減作笞三十,失出減五等,笞五十,除已得笞三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二十。未放者又減一等,笞四十,除已得笞三十,合坐吏典罪笞一十。 凡失減徒從笞,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減作笞二十,失出減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笞二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笞五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六十,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減徒從杖,仿此。 凡失減流從笞,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笞一十,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已得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剩杖一百一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九十。 凡失減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杖六十、徒一年,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為首,減盡無科。 凡失減死罪從流、徒、杖、笞,如死囚已放者,亦減五等。若未放及放而還獲,或囚自死者,又減一等,其徒亦折杖除之。按:故增笞從徒條内,官吏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所謂全抵者,非滿杖以上皆決杖也。凡增笞杖從徒、減徒從笞杖,及增減徒從徒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所剩杖數至滿杖以上,則減杖加徒。如剩杖一百一十,應作笞五十、徒一年;一百二十,應作杖六十、徒一年;一百三十,應作杖六十、徒一年半;一百四十,應作杖七十、徒年半之類。其增笞、杖、徒作流,減流作笞、杖、徒,及增減流徒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剩罪杖九十、徒四年。如犯流三千里,故減作笞二十,流三等折徒年半,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剩罪杖八十、徒四年半之類。故曰全抵剩罪,不在收贖之限。總之,折徒不得至五年,而決杖不得過一百也

條例/tiaoli 1

一、承審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職。故入死罪,已決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證據無憑,枉坐人罪者,亦革職。

條例/tiaoli 2

一、凡初次供招,不許擅自刪改,俱應詳載揭帖。若承問官增減原供,希圖結案,按察使依樣轉詳,該督撫嚴察題參,不行察參,將督撫交部一併議處。按察使亦不得借簡招之名,故為刪改。倘遇有意義不明,序次不順,與情罪並無干礙,即[註]就近核正申轉,將改本備案,不得發換銷燬,違者,依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例議處。 家紅按:原書“即”作“既”。

條例/tiaoli 3

一、凡謀反、謀叛之罪,照律連坐籍沒,其餘情罪,詳載律内,俱應照律擬議,不得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誣指朋黨,妄議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沒家産。若承審官於本罪外捏造此等言語,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沒家産者,即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條例/tiaoli 4

一、州縣承審逆倫罪關凌遲重案,如有故入、失入,除業經定罪招解者,分別已決、未決,按律定擬外,其雖未招解,業已定供通詳,經上司提審平反,究明故入、失入,各照本律,減一等問擬。其餘若尋常審案,仍照舊辦理。

條例/tiaoli 5

一、知府、直隸州有將各州縣審擬錯誤,關係生死出入大案,虚公研鞫,究出實情,改擬得當,經上司核定題達,部議准行者,交與吏部查明,奏請送部引見。

條例/tiaoli 6

一、凡駁飭改正之案,刑部即檢查該府州縣原詳,據實核辦。如原詳本無錯誤,經上司飭駁,致錯擬罪名者,將該上司議處。如原詳未奉飭駁,該上司代為承當,除原擬之員仍按例處分外,將該管上司照徇庇例嚴議。

律/lü 410 | Bianming yuanwang 辯明冤枉

凡内外問刑衙門辯明冤枉,須要開具本囚所枉事蹟,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其冤情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所枉之罪坐原告誣告、原問官吏。以故失入罪論。○若罪囚無冤枉,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既曰朦朧,則原告、原問官為其誣矣。若所誣罪重於杖一百、徒三年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人知情,與朦辯同罪如原犯重,止從重論,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法司凡遇一應稱冤調問,及各衙門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與辯理,具奏發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與辯理者,以故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2

一、法司遇有重囚稱冤,原問官員輒難辯理者,許該衙門移文會同三法司堂上官辯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一、凡在外審理事件,應照案内人犯籍貫,批委該管地方官審理明白,申詳完結,既經批委,不得反覆,改批別屬。如果情事未明,務須詳細指駁,倘原問官仍復朦混申詳,即題參議處,另委別官審理。若督撫等官將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節,屡行批駁,遲延不結者,亦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凡審理事件,除事涉兩邑,或案情重大,發審之初,即委員會審者,仍令會同審詳外,其因承審錯誤,另委別官審理者,專責委員虚心質訊,毋庸原問官會審。至定案後,如原問官果有徇私枉斷,故出故入情弊,仍照例參處。或其供情疏漏,或援引拘泥,誤出無心,經委員改正者,照審處錯誤例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命盜案件,經該督撫、臬司駁審,除案情重大,須該知府赴省審理,或係委派會審,仍聽該督撫隨時酌量辦理外,如果案情與原招並無出入,即由附省知府審轉,仍許原審知府一體列銜申詳。倘審理錯謬,關係重大者,即將承審之州縣,及率轉之知府,一併開參,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凡處決人犯,有臨刑時呼冤者,奏聞覆鞫。如審明實有冤抑,立為申雪,將原審官參奏,照例懲治。如係妄行翻異,冀延顯戮,除原犯斬罪仍即處斬外,如原犯絞罪者,亦改為斬罪,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7

一、各首督撫,除事關重大,案涉疑難,應行提審要件,或奉旨發交審辦,以及民人控告官員營私枉法、濫刑斃命各案,俱令率同司道等親行研審,並司道等官接受所屬控詞,遇有前項各情,或經上司批發之案,亦即親提審辦,間有戶婚、田土案件,頭緒紛繁,必須酌派妥員代為查審者,於結案時,仍由該司道等官覆勘,定擬具詳,不得僅委屬員承審外,其餘上控之件,訊係原問各官業經定案,或案雖未定,而有抑勒畫供、濫行羈押,及延不訊結,並書役詐贓舞弊情事,如在督撫處具控,即發交司道審辦。或距省較遠,即發交該管守巡道審辦。如在司道處具控,即分別發交本屬知府,或鄰近府州縣審辦。如在府州處具控,即由該府州親提審辦。概不准覆交原問官,並會同原問官辦理。審明後,按其罪名,係例應招解者,仍照舊招解;係例不招解者,即由委審之員詳結。其有委審之後,復經上控者,即令各上司衙門親提研鞫,不得復行委審。若命盜等案尚未成招,尋常案件尚無堂斷,而上控呈詞内又無抑勒畫供,濫行羈押,及延不訊結,並書吏詐贓舞弊各等情,應即照本宗公事未結絶者,發當該官司追問律,仍令原問官審理;該管上司,仍照律取具歸結緣由勾銷。倘有應親提而委審,或應親提委審,而發交原問衙門者,即令該督撫指名嚴參,交部照例議處。其所委之員,若有瞻徇聽囑等弊,亦即嚴參治罪。該督撫有違例委審者,亦照例議處。至於刁健之徒,本無冤抑,或因負罪受懲,掩飾己非,捏款誣控,或因鬪毆、婚姻、田宅等事,不赴本管官控理,輒赴上司衙門架詞妄控者,仍按律治罪。

律/lü 411 | Yousi jueqiu dengdi 有司決囚等第

有司於獄囚始而鞫問明白,繼而追勘完備,軍流徒罪各從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議,在外聽督撫審録無冤,依律議擬斬絞情罪,法司覆勘定議,奏聞候有回報,應立決者委官處決。故延不決者,杖六十。○其公同審録之際若犯人自行反異原招,或家屬代訴稱冤,審録官即便再與推鞫。事果違枉,即公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同將原問原審之官吏通行提問,改正其罪。○若囚犯明稱冤抑,審録官不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或受贓挾私或一時不及參究論。

條例/tiaoli 1

一、秋審時,督撫將重犯審擬情實、緩決、可矜具題,限五月内到部。刑部將原案及法司看語,並督撫看語,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金水橋西會同詳核情實、緩決、可矜,分擬具題,請旨定奪。其盛京等處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審案内具題。俟命下日,先後咨行直省,將情實人犯,於霜降後、冬至前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廣東、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肅限二十五日,江南、陝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東、山西限九日,直隸限四日,盛京限十五日,寧古塔限一個月。限内遲延不到者,該督撫將遲延地方官查[註]明指參。至於秋審具題後,如有新結重案,俱入次年秋審。 家紅按:原書“查”作“察”。

條例/tiaoli 2

一、秋朝審處決重囚,及一應立決人犯,如遇冬至以前,十日為限;夏至以前,五日為限,俱停止行刑。若文到正値冬至、夏至、齋戒日期,及已過冬至、夏至者,於冬至七日、夏至三日以後,照例處決。

條例/tiaoli 3

一、刑部現監重犯,每年一次朝審,刑部堂議後,即奏請特派大臣覆核,俟核定具奏後,摘緊要情節,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於八月初間,在金水橋西會同詳審,擬定情實、緩決、可矜具題,請旨定奪。其情實者,與各省秋審情實人犯,刑科皆於本省勾到前五日覆奏一次,經御筆勾除者正法,其餘仍監固。

條例/tiaoli 4

一、各省每年題結斬絞重案,刑部於次年開印後,分類摘敘簡明事由,繕折奏聞。

條例/tiaoli 5

一、凡每年秋審,遇審某省,即令某道御史與掌道一體上班朝審,令京畿道御史同掌道與審。

條例/tiaoli 6

一、凡秋審勾到時,遇某省本章,即著某道御史承辦。朝審案件,令京畿道專辦。行刑時,著刑科給事中及刑部侍郎一人監視。

條例/tiaoli 7

一、凡官犯及常犯罪干[註]服制,由立決改為監候者,又卑幼聽從尊長主使,毆死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例應斬候者,刑部於秋審時,俱列入情實,各另繕一册,列於各該省常犯情實黄册之前,進呈候勾。官犯俟十次免勾之後,服制常犯俟兩次免勾之後,大學士會同刑部堂官,將人犯招册,復加詳勘,其有實在情節可寛者,摘敘案情,確加看語,請旨改入緩決。 家紅按:原書“干”作“千”。

條例/tiaoli 8

一、各省官犯,如係貪酷敗檢,侵虧狼籍,及有心巧詐,不盡臣職,罪應斬絞之員,其審題結案在行刑之日以前者,著皆補疏題請。情實予勾者,即行刑之日已過,亦著行刑。在行刑以後審結者,入下年新事册内,刑部仍黏簽聲明。其尋常私罪案犯,無前項情節者,著牢固監候,俟次年秋審辦理,不得概請補入本年情實。

條例/tiaoli 9

一、各省秋審本揭,如係新事,初次入秋審者,照舊備敘案由,確加看語,以憑會核。其舊事緩決人犯,摘敘簡明略節,依次彙為一本具題,俱不必敘入問供,以省繁冗。至九卿會審時,刑部分送招册内,除情實未勾,及初次入秋審者,仍刷印招册,分送詳核外,其舊事已入緩決者,不必重複備册,分送會審,止於會審時逐一唱名。進呈秋審本内,亦開列起數,名數具題。若舊事内有一二案尚須商議,並該督撫前擬情實、後改緩決,前擬緩決、後改可矜之案,仍聽刑部摘出,臨期印册,分送九卿,公同會議。朝審案犯,一體辦理。

條例/tiaoli 10

一、秋審可矜人犯内,如子婦不孝,詈毆翁姑,其夫忿激致斃,或因該犯之母素有姦夫,已經拒絶,後復登門尋釁,以致拒毆致斃者,此等情切天倫,一時義激,與尋常很鬪者不同,刑部會同九卿,遇有似此罪犯,案情既確,俱量為區別,照免死減等例,再減一等發落,仍逐案隨本聲明請旨。

條例/tiaoli 11

一、緦麻服屬人犯,於停勾二次之後,亦照期功以上例,大學士會同刑部一體省核,改入緩決。

條例/tiaoli 12

一、各省每年秋審,臬司核辦招册,務須先期定稿,陸續移咨在省司道,會同虚衷商榷,聯銜具詳,督撫覆核定擬。至期會審,司道等官俱赴督撫衙門辦理。

條例/tiaoli 13

一、各省官犯於定案時,即在按察使衙門收禁,秋審勾本到省,照刑部決囚之例,將情實官犯全行綁赴市曹,即令按察使監視行刑。奉到諭旨,當場開讀,按照予勾之犯,驗明處決。

條例/tiaoli 14

一、每年秋審勾到後,大學士會同刑部,將已勾、未勾情節,摘敘簡明事由奏聞,行知各督撫,於處決時,揭示通衢曉諭。朝審由刑部發交該城榜示,其各省官犯,俱俟朝審勾到後,奏聞頒發。

條例/tiaoli 15

一、每年朝審勾到,刑部將人犯綁出之日,步軍統領衙門派步軍翼尉一員護送。

條例/tiaoli 16

一、秋朝審情實官常犯,有經十次未勾者,刑部查明奏聞,下次改入緩決,不得擅改可矜。其官犯緩決後,如遇查辦緩決三次以上時,不得與常犯一例減等,其中或有應行寛宥者,恭候諭旨辦理。

條例/tiaoli 17

一、直省每年應入秋審案犯,於應勘時仍令各督撫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會勘,定擬具題。至緩決人犯解審一次之後,情罪無可更定者,只令有司敘由詳報,停其解審。其曾擬情實,未經勾決之犯,及前擬緩決、後改情實,並緩決人犯内情可矜疑者,仍照例解審。

條例/tiaoli 18

一、秋審人犯解省之時,俱令州縣徑行解司,仍報明該管各府。審後,亦即由司給發護牌,分發各州縣收禁,仍彙文行知各該府。

條例/tiaoli 19

一、各省起解秋審人犯,各州縣如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禁者,該地方官預期選撥幹役,前赴寄宿之處,傳齊地保,知會營汛,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邏防範。審後發回,一體辦理。倘有疏脱及縱放等情,將各該役照短解兵役例,與原解兵役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20

一、直省委員押解秋審人犯,止令逐程交替,不必長解守候。其交替之時,將人犯并解役當面點交,前站委員收明,始回本地。其審畢發回時,亦照此逐程發遞。

條例/tiaoli 21

一、大、宛兩縣秋審勾決,及一應斬絞立決重犯,刑部於奉旨後,即一面徑行順天府府尹,轉飭該縣就近辦理,一面仍行文直隸總督備案。

條例/tiaoli 22

一、秋審查辦留養承祀之案,如距省在八百里以内府州所屬者,由該督撫督同臬司,親提犯屬、屍親、族鄰人等,逐加研訊,實係親老丁單,及孀婦獨子,方准查辦。倘親屬實在老病,不能就道者,州縣查明,禀請督撫遴委道府大員,前往就近查訊,取具供結,詳報督撫、臬司,覆核辦理。其距省在八百里以外府州所屬,及正犯例不解省,向由該管巡道審轉者,即由該管巡道就近提齊犯屬、屍親、族鄰人等,查取供結詳辦。若犯屬及屍親等籍隸他省者,即移咨所轄之該省督撫,按照離省道路遠近,分別提審,訊取供結,報部核辦。

條例/tiaoli 23

一、凡各省州縣招解逆匪兇盜,罪應斬梟立決人犯,該督撫於各州縣解犯到省,審明題奏後,即留禁按察使監,及首府縣監,牢固監禁。俟奉到逆匪兇盜案内部文,按察使會同督撫標中軍,督率府縣,親提各犯驗明,綁赴市曹,監視處決。應梟示者,仍傳首犯事地方示衆。

條例/tiaoli 24

一、各省秋審斬絞重犯,俟督撫審勘後,俱發回各州縣監禁,接准部文後,即於犯事地方處決。惟福建之臺灣府屬,甘肅之哈密、安西、玉門、敦煌等廳州縣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照舊收監。其應支囚糧衣藥,及遇有疏脱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

條例/tiaoli 25

一、各省駐防旗人犯該斬絞者,毋庸解部,即在理事同知衙門收禁。如有應入秋審人犯,令將軍、都統等悉心確核,分別情實、緩決、可矜,造册題達,刑部、九卿會核具題。至勾到時,某省駐防,即另册同各省應勾人犯一體辦理。

條例/tiaoli 26

一、秋朝審官犯,刑部於每年年終彙開清單,具奏一次。單内將所犯事由、罪名及監禁年分,並該犯年歲,詳細註明。

條例/tiaoli 27

一、戲殺、誤殺及竊贓滿貫,並三犯竊盜,贓至五十兩以上,問擬絞候,應入緩決之案,秋朝審一次之後,刑部查核奏明,將戲殺、誤殺之犯,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竊贓滿貫三犯竊盜,贓至五十兩以上之犯,減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搶奪滿貫人犯,及誤殺案内所殺係其人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孫、在室女者,俱俟查辦緩決時,再行照例辦理,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28

一、擅殺問擬絞候,入於秋審緩決辦理之犯,除謀故、火器殺人,或連斃二命,及各斃各命,致斃人數在四人以上者,均不准一次減等外,其餘俱於緩決一次後,即予減等發落。其遇有親老丁單,應行查辦留養者,仍照向例,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29

一、湖南省鳳凰、乾州、永敘三廳命盜案犯,由廳徑行招解臬司審轉,毋庸解道。其秋審人犯,即責成不由審轉之該管本道親履覆勘。遇有異同,仍遵定例辦理。

條例/tiaoli 30

一、距京路遠各省應入秋審案件,於每年冬季道員巡歴覆審之時,臬司衙門將已經審結具題,約計次年熱審可以接准部咨者,逐一查明,移行該道府,同已經接准部咨各案,一體預行覆審,造册申送。如至期遇有未准部咨,及部駁另審者,臬司照例扣除,仍知會該道,歸入下年秋審。

條例/tiaoli 31

一、滇省秋審,除曲靖等八府,及距省不遠之直隸四廳州人犯,仍解省會鞫外,其離省窵遠之永昌、順寧、麗江、昭通、廣南、普洱等六府,即責令不由審轉之各道員,於冬季巡歴時親加研鞫,不必會同該府。其由該道審轉,如迤西之景東、永北兩廳人犯,令迤 南道親審。迤 南之鎮沅直隸州,及州屬恩樂縣人犯,令迤西道親審。倘該道不親加勘鞫,僅以册結了事,以致案有冤抑,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32

一、貴州直隸普安州一應命盜重案,徑行招解臬司,毋庸解道審轉。

條例/tiaoli 33

一、距省窵遠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之武緣、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貴州省黎平府本屬,及所管之古州、下江、開泰、永從、錦屏各廳縣,責成貴東道。江蘇省徐州府所屬各州縣,責成徐州道。海州所屬各縣,及淮安府所屬之阜寧、安東二縣,責成淮海道。按:淮海、淮揚現只一道,應併作一筆,改為“海州及淮安府所屬各縣”。淮安府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責成淮揚道。安徽省鳳陽、潁州二府,及泗州所屬各州縣,責成盧鳳道。按:《處分則例》係“鳳陽、潁州、泗州三府州屬”。河南省汝寧府及光州所屬各州縣,責成南汝光道。湖北省鄖陽、襄陽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安襄勲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荊宜施道。湖南省永順、沅州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辰沅永靖道。按:下條湖南省有鳳凰、永綏、乾州等五廳解赴辰沅永靖道,此例無此五處,緣此仍係乾隆四十二年舊例,彼係道光年間新例故也。惟鳳凰等五廳秋審,自應仍歸道辦理矣。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所屬,責成歸綏道;平陽、蒲州二府及解州、絳州所屬各州縣,責成河東道。陝西省楡林、延安二府,及綏德州所屬,責成延楡綏道;漢中、興安二府各屬,責成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贛州、寧都三府州各屬,責成南贛寧道。四川省之寧遠、重慶、夔州、綏定四府,及酉陽、忠州、敘永等府州所屬,並廣東省之高州、廉州、雷州、潮州四府所屬按:《處分則例》四川有“石柱廳”、廣東省有“瓊州等”字樣,應參看,及浙江省之温州、處州二府所屬,均責成該管道員。按:《處分則例》“浙江省温、處二府所屬”之下有“玉環廳”三字,應參看。甘肅省西寧府所屬之循化、貴德、丹噶爾三廳,並大通一縣,責成西寧道;慶陽府所屬五州縣,涇州直隸州並所屬三縣,責成平慶涇道。寧夏府所屬五州縣,責成寧夏道;階州直隸州並所屬二縣,責成鞏秦階道;肅州直隸州並所屬一縣,安西直隸州並所屬敦煌、玉門二縣,及哈密廳,責成安肅道。各於冬季巡歴時,逐一親加研鞫,造册加結,移報院司彙核,不必會同該府。倘有鳴冤翻異者,即將本犯解省,聽候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報。倘該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為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34

一、距省窵遠府廳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徒人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屬者,解赴左江道;思恩府所屬之百色、武緣兩處,解右江道。雲南有昭通府所屬者,解赴迤東道;大理、麗江、永昌、順寧四府,及永北、景東、蒙化三廳並所屬者,解赴迤西道;普洱府及鎮沅、元江二州並所屬者,解赴迤南道。貴州省黎平府本屬,及所管之古州、下江、開泰、永從、錦屏各廳縣,解赴貴東道;大定府所屬之威寧州、水城廳,解赴貴西道;貴陽、石阡、大定、興文、遵義、安順、都匀、鎮遠、思南、思州、銅仁十一府,及平越州所屬者,解赴各該管府州。江蘇省徐州府所屬者,解赴徐州道;海州所屬及淮安府所屬之阜寧、安東二縣,解赴淮海道;淮安府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解赴淮揚道。安徽省風陽、潁州二府所屬,及泗州並所屬者,解赴盧鳳道。河南省汝寧府所屬,及光州並所屬者,解赴南汝光道。湖北省鄖陽、襄陽二府所屬者,解赴安襄鄖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者,解赴荊宜施道。湖南省永順、沅州二府所屬,及靖州、鳳凰、永綏、乾州、晁州、古丈坪五廳並所屬者,解赴辰沅永靖道。四川省寧遠、重慶、夔州、綏定四府所屬,及酉陽、忠州、敘永廳、石柱廳並所屬者,解赴該管巡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者,解赴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並所屬者,解赴歸綏道;平陽、蒲州二府所屬,及解州、絳州並所屬者,解赴河東道。陝西省楡林府所屬者,解赴延楡綏道;漢中、興安二府所屬者,解赴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贛州二府所屬,及寧都州並所屬者,解赴南贛寧道。廣西省雷州、瓊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雷瓊道;高州、廉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高廉道;潮州府所屬者,解赴惠潮嘉道。浙江省温州、處州二府所屬者,解赴温處道。按:《處分則例》有“玉環廳”。福建省臺灣府所屬者,解赴臺灣道。直隸省承德府所屬者,解赴熱河道;宣外府所屬及張家口、獨石口、多倫諾爾廳並所屬者,解赴口北道;永平府所屬及遵化州並所屬者,解赴通永道;順德、廣平、大名三府所屬者,解赴大名道。甘肅省西寧府所屬之循化、貴德、丹噶爾三廳、大通一縣,解赴西寧道;慶陽府所屬之五州縣、涇州直隸州並所屬三縣,解赴平慶涇道。寧夏府所屬之五州縣,解赴寧夏道;階州直隸州並所屬二縣,解赴鞏秦階道;肅州直隸州並所屬一縣,安西直隸州並所屬敦煌、玉門二縣,及哈密廳,解赴安肅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倘有鳴冤翻異,分別提審解省。其命案内遣軍流犯,仍各解省覆審。

條例/tiaoli 35

一、五城及步軍統領衙門審理案件,如戶婚、田土、錢債細事,並拿獲竊盜、鬪毆、賭博,以及一切尋常訟案,審明罪止枷杖笞責者,照例自行完結。其旗民詞訟,各該衙門均先詳審確情,如應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准送部審辦,不得以情節介在疑似,濫行送部。若將不應送部之案率意送部者,刑部將原案駁回,仍據實奏參。如例應送部之案而自行審結,亦即查參核辦。至查拿要犯,必須贓證確鑿,方可分別奏咨,交部審鞫。若將案外無辜之人率行拿送,一經刑部審明並非正犯,即將該管官員參奏,番捕人等照例治罪。其鬪毆養傷者,務當依限報痊,驗明傳訊,毋許藉傷延宕。飭坊查拘人證要犯,限一兩日送部。若逾限催至三次不到者,即將司坊官參處。

條例/tiaoli 36

一、刑部奉旨[註]特交事件,即審明無罪可科,應具折覆奏。按:此奏結者。如罪至斬絞,仍會同三法司核擬,特題完結。按:此會題者。其他案件,除杖枷等罪竟行發落外,犯該遣軍流徒,及軍流徒折枷等罪,倘非尋常經見之事,及酌重酌輕之案,並犯罪文自監生以上、武自驍騎校以上,或本身雖白丁,係現任大員子弟,犯該斷決者,俱詳敘供招,不拘件數、時日,隨結隨題。内有酌重酌輕案件,仍於改擬之處,黏貼黄簽,恭呈御覽,俟奉旨之日發落。按:此專題者,以下係彙題者。尋常徒流軍遣等罪,於審結之日先行發落,按季彙題。按:又見照刷文卷,應參看。 家紅按:原書“奉旨”作“奉”。

條例/tiaoli 37

一、凡祖父母、父母因子孫觸犯,呈送發遣之案,該州縣於訊明後,不必解勘,止詳府司核明,轉詳督撫核咨,俟部覆准,即定地起解。若係嫡母、繼母,及嗣父母呈送發遣,仍照舊解勘。

條例/tiaoli 38

一、刑部核覆各省審題事件,内有餘犯擬罪未當,應駁令覆審。而正犯應立正典刑,無庸質訊,其罪又無可加者,即決正犯,不必一概駁令覆審。

條例/tiaoli 39

一、應行立決人犯,應在京處決者,如適當雨澤愆期,清理刑獄之時,並祈雨祈雪期内,刑部將此等應結案牘暫行停止題奏,俟雨澤霑足,再行請旨。如係應在外處決者,俱照常題奏。

條例/tiaoli 40

一、雲南省處決重囚,部文到日,如州縣無同城佐貳,印官公出,除公出報府有案,並縣在附郭者,仍照定例,由府委員監決外,其非附郭首縣,如有卒奉調遣,不及報府者,部文到日,即准令該吏目、典史會同營員,代為監決,仍將印官因何公出,及代為監決緣由,具報上司查核,毋庸申請本府另行委員。

條例/tiaoli 41

一、凡兇盜逆犯干涉軍機,應行立決,及須刑鞫者,均即隨時辦理,聲明咨部,毋庸拘泥停刑舊例。其尋常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

條例/tiaoli 42

一、直省處決重囚,部文到省之日,除州縣遠而道府近者,仍照舊例辦理外,其州縣近而道府遠者,不必由道府轉行,該督撫即派委在省之同知等官,馳往監決。

條例/tiaoli 43

一、凡五城提督、順天府各衙門,遇有應行遞解之下賤匪類,並兇頑生事及實患瘋病等項人犯,除籍係直隸,就近遞回者,聽各該衙門照舊辦理外,其應解回別省人犯,均敘明案由,交送刑部核明應解與否,分別辦理,三月彙奏一次。

條例/tiaoli 44

一、庫爾哈喇烏蘇地方遇有一切命盜等案,俱責令營員會同糧員,查驗訊供,解送迪化州辦理。

條例/tiaoli 45

一、外省徒罪案件,如有關係人命者,均照軍流人犯解司審轉,督撫專案咨部核覆,仍令年終彙題。其尋常徒罪,各督撫批結後,即詳敘供招,按季報部查核。

條例/tiaoli 46

一、山東省凡有賭博、姦拐、窩藏、竊盜、容留邪匪等案,在地窨内被獲者,各就所犯本條,加一等治罪,並將地窨平毀。

條例/tiaoli 47

一、凡立決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州判、縣丞、主簿等官,會同本城武職,遵查不停刑日,代行監決。若該地方無佐貳官,令該知府於部文到時,即委府屬之同知、通判、經歴等官,速至該州縣,會同武職,代行監決。該佐貳等官俟監斬後,將正印官因何事公出,並見委某官,於何年月日,會同武職某官,監決何犯,逐一詳報各上司查核。

條例/tiaoli 48

一、凡遇南郊、北郊大祀之期,前五日、後五日,刑部及順天府衙門凡在京立決重犯,俱停止題奏。其核覆外省速議及立決本章,仍止迥避齋戒日期。

條例/tiaoli 49

一、奉天所屬十二州縣辦理旗民事件,無分滿漢,俱令自行審理,於訊明定擬之後,旗人笞杖等罪,概行移旗發落,仍知照該州縣備案。至承審時,遇有旗人應刑訊之處,仍照例刑訊。

條例/tiaoli 50

一、凡人犯到配,除五徒三流照應得杖數折責外,其發遣新疆、黑龍江當差為奴者,到配時照例安插,俱不決杖。若問擬五軍及總徒、准徒罪名,俱於逐案引律出語内聲明,至配所杖一百折責發落。

條例/tiaoli 51

一、凡綠營兵丁因事斥革後,即移明地方官,另記年貌册檔,嚴加管束,按季點驗稽查。若有作姦犯科,除實犯死罪外,犯軍流以下,俱照凡人加一等治罪。管束不嚴之本犯父兄,如犯在軍流以上,照不能禁約子弟為盜例,杖一百。如在徒杖以下,照不能禁約子弟為竊例,笞四十。鄰佑知情容隱者,即視其父兄應得罪名,減二等治罪。約束不嚴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2

一、凡扈從車駕官員之跟隨僕役,如有在途次毆斃人命等案,該督撫即行具奏,恭候欽派大臣,會同行在法司審明,迅速辦理,不得拘泥尋常例限。其餘日行事件,亦不得輾轉稽遲。違者,將該督撫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53

一、盛京刑部審辦題奏案件,有經部議駁者,刑部即奏請交盛京將軍,或別部侍郎内特派一員,會同覆審。如係咨駁之案,即聲明交與盛京將軍詳細會審。

條例/tiaoli 54

一、凡命盜案内,本例係由死罪減為發遣軍流者,定案時仍專本具題,不得同尋常軍遣等案咨部彙題完結。其罪應斬絞凌遲人犯在監病故者,隨案咨部完結,毋庸具題。

條例/tiaoli 55

一、凡罪應凌遲之案,如謀反、大逆,但共謀者,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殺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者,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者情可矜憫,例准夾籖聲明之案,仍專本具題,採生折割人為首者,子孫毆死祖父母、父母者,糾衆行劫在獄罪囚,持械拒殺官弁,為首及下手殺官者,尊長謀占財産,圖襲官職,殺功緦卑幼一家三人者,發遣當差為奴之犯,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者,罪囚由監内結夥反獄,持械拒殺官弁,為首及下手殺官者,妻妾因與有服親屬通姦,同謀殺死親夫者若與平人通姦謀殺,仍專本具題;並罪應斬梟案内,如卑幼圖財強姦謀殺尊長者,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如死係父祖子孫,及服屬期親者,洋盜、會匪及強盜拒殺官差者;罪應斬決案内,如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暨兩造赴京呈控,奏交該省審辦,或曾經刑部奏駁之案,俱專折具奏。其餘尋常罪應凌遲、斬梟之案,仍循例具題。各督撫於專奏摺尾,將援照刑部議定條款,例得專折陳奏之處聲明。倘有強行比附,率意改題為奏,刑部即參奏駁回,仍令照例具題,或應奏不奏,亦即查參。

條例/tiaoli 56

一、各省奉到立決人犯部文,該督撫按程按日計算。如由府廳州縣在正月、六月停刑期内者,即將部文密存按察使内署,仍按程日計算,行至州縣已非停刑日期,釘封專差馳遞。該州縣奉到部文,即日處決。

條例/tiaoli 57

一、凡應擬斬絞人犯,染患重病,該督撫接到州縣通詳,即先具文報部按:此指未結案而言,仍責成該督撫詳加查核。如有假捏情事,立將承審及核轉各員,嚴行參處。倘督撫不行詳察,經部核對原咨,查出弊竇,將該督撫一併嚴參。其前項人犯,遇有在監病故,無論曾否結案,及已未入秋審情實、緩決,該州縣立時詳報,該督撫據詳派員前往相驗。若時逢盛暑,或離省窵遠之各廳州縣,該管道府據報,即派鄰近之員往驗。如病故係新舊事情實人犯,該督撫於接到詳文之日,先行題報按:此重在於秋審册内扣除一層,總不得過十日之限。其派員相驗,及研訊刑禁人等有無凌虐情弊,除去程限日期,以一月為限,具文報部。若係緩決及應入次年秋審情實人犯,仍照向例辦理。如驗報遲逾,分別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8

一、凡審辦逆倫重案,除子孫毆傷、誤傷、誤殺及過失殺祖父母、父母,仍各照定例辦理外,其子孫毆殺祖父母、父母之案,無論是否因瘋,悉照本律問擬。如距省在三百里以内,無江河阻隔者,均於審明後,即恭請王命,委員會同該地方官押赴犯事地方,即行正法。若距省在三百里以外,即在省垣正法,仍將首級解回犯事地方梟示。

條例/tiaoli 59

一、搶竊計贓、計次、計人數,並勒贖得贓,問擬軍流各犯,及搶竊逾貫,首犯已故,從犯罪止擬流之案,除係直隸州所屬,向例由道審轉者,仍由該管各道審轉,毋庸解司,及各道所轄直隸州離道較遠,仍照舊章徑行解司外,其餘各廳州縣,概將人犯解該管府廳州審轉具詳,由司覆核,專案請咨,毋庸轉解司道勘轉。倘犯供翻異,由該管府廳州就近查提質訊,或發回另審。若内有關係拒捕及陵虐重情,並干礙參處之案,仍分別解司、解道,以昭詳愼。倘承辦之員有故勘及捏飾情弊,致犯申訴冤抑,仍令各督撫嚴行參究,提省審辦。

條例/tiaoli 60

一、廣西東蘭州屬之那地土[註]州、凌雲縣屬之天峩哨,去州縣城在三百里以外,及全州屬之西延州同、西隆州屬之八達州同,去州城在一百以外之盜案,准令該處分駐州同、州判、縣丞會同營汛,前往代勘録供,送交該州縣承審。如有查勘不實,照例議處。其東蘭、凌雲去州縣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盜案,仍由該州縣自行往勘。 家紅按:原書“土”作“士”。

條例/tiaoli 61

一、滇省審辦結盟擾害匪徒,除犯該死罪者,仍行解省審辦外,其罪應遣軍流罪人犯,無論離省道途遠近,均令該管府州審轉,臬司覆核詳咨,毋庸解省審勘。倘承辦之員有故勘及捏飾情弊,以致案犯申訴冤抑,仍令各督撫嚴行究參,提省審辦。

律/lü 412 | Jianyan shishang buyishi 檢驗屍傷不以實

官司初檢驗屍傷,若承委牒到託故遷延不即檢驗,致令屍變,及雖即檢驗不親臨屍所監視,轉委吏卒憑臆增減傷痕,若初檢與復檢官吏相視[註]扶同屍状,及雖親臨監視不為用心檢驗,移易如移腦作頭之類輕重如本輕報重,本重報輕之類,增減如少增作多,如有減作無之類屍傷不實,定執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檢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檢驗不實,扶同屍状者罪亦如吏典,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仵作檢驗不實而罪有增加者,以失出入人罪論。失出減五等,失入減三等。○若官吏、仵作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致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贓重於故出、故入之罪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止坐受財檢驗不實之人,其餘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論。 家紅按:原書“視”作“見”。

條例/tiaoli 1

一、遇告訟人命,有自縊、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不明,意在圖賴詐財者,究問明確,不得一概發檢,以啓弊竇。其果係鬪殺、故殺、謀殺等項當檢驗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馬司、京縣知縣,在外委州縣正印官,務須於未檢驗之先,即詳鞫屍親、證佐、兇犯人等,令其實招以何物傷何致命之處,立為一案。隨即親詣屍所,督令仵作如法檢報。定執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圓長、斜正、青赤、分寸,果否係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衆質對明白,各情輸服,然後成招。或屍久發變,青赤顏色,亦須詳辨,不許聽憑仵作混報擬抵。其仵作受財,增減傷痕,扶同屍状,以成冤獄,審實,贓至滿數者,依律從重科斷。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確,概行檢驗者,官吏以違制論。

條例/tiaoli 2

一、諸人自縊、溺水身死,別無他故,親屬情願安葬,官司詳審明白,准告免檢。若事主被強盜殺死,苦主自告免檢者,官與相視傷損,將屍給親埋葬。其獄囚患病,責保看治而死者,情無可疑,亦許親屬告免覆檢。若據殺傷而死者,親屬雖告,不聽免檢。

條例/tiaoli 3

一、凡人命重案,必檢驗屍傷,註明致命傷痕,一經檢明,即應定擬。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者,許再行覆檢,勿得違例三檢,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處,委別官審理者,所委之官帶同仵作親詣屍所,不得吊屍檢驗。

條例/tiaoli 4

一、凡人命呈報到官,該地方印官立即前往相驗,止許隨帶仵作一名、刑書一名、皂隸二名,一切夫馬飯食俱自行備用,並嚴禁書役人等,不許需索分文。其果係輕生自盡,毆非重傷者,即於屍場審明定案,將原被、鄰證人等釋放。如該地方印官不行自備夫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斂律議處。書役需索者,照例計贓分別治罪。如故意遲延拖累者,照易結不結例處分。若係自盡,並無他故,屍親捏詞控告,按誣告律科斷。如刁悍之徒藉命打搶者,照白晝搶奪例擬罪,仍追搶毀物件,給還原主。其勒索私和[註]者,照私和律科斷,勒索財物入官。至該上司於州縣所報自盡命案,果屬明確無疑者,不得苛駁,准予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駁,俟其詳覆核奪。 家紅按:原書“私和”作“和私”。據雍正、乾隆律改。

條例/tiaoli 5

一、地方呈報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過五六十里之鄰邑印官,未經公出,即移請代往相驗。或地處窵遠,不能朝發夕至,又經他往,方許委派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等官,毋得濫派雜職。其同知等官相驗,填具結格通報,仍聽正印官承審。如有相驗不實,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6

一、檢驗自盡人命,如屍親遠居別屬,一時不能到案,該地方官應即驗明,立案殮埋。

條例/tiaoli 7

一、凡外省駐防旗人遇有命案,該管旗員即會同理事同知、通判,帶領領催、屍親人等公同檢驗,一面詳報上司,一面會同審擬。如無理事同知、通判之處,即會同有司官公同檢驗,詳報審擬。

條例/tiaoli 8

一、凡檢驗量傷尺寸,照工部頒發工程制尺,一例製造備用,不得任意長短,致有出入。

條例/tiaoli 9

一、凡京師内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處各營房旗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禀報該佐領,徑報刑部相驗。街道命案,無論旗民,令步軍校呈報步軍統領衙門,一面咨明刑部,一面飛行五城兵馬司指揮,星往相驗,徑報刑部。其外城地方人命,亦無論旗民,俱令總甲呈報該城指揮,該城指揮即速相驗,呈報該城御史,轉報刑部、都察院。若係旗人,并報該旗。

條例/tiaoli 10

一、凡黔蜀等省遇有命案,其府州縣原無佐貳,及雖有佐貳,而不同城者,印官公出,准令經歴、知事、吏目、典史等官,酌帶諳練仵作速往,如法相驗,寫立傷單,報明印官,回日查驗,填圖通報。如印官不能即回,仍請鄰邑印官查驗填報。其訊無別故之自盡、病斃等案,驗明,即准取結殮埋,仍由印官通詳立案。如代驗後,查有增減傷痕情弊,即將原驗官照檢驗不實例,分別議處。其各省所屬府州縣内,有與黔蜀等省相似者,一體酌量辦理,其餘仍照定例遵行。

條例/tiaoli 11

一、凡各省州縣,同城並無佐貳,鄰封窵遠地方遇有呈報人命,印官公出,如原係吏目、典史分轄地方,即日可以往返者,仍飭吏目、典史驗立傷單,申報印官覆驗。其距城遥遠,往返必須數日處所,該吏目、典史據報,一面移會該管巡檢,就近往驗,填註傷單,一面申請印官覆驗通報。如印官不能即回,即申請鄰邑代驗通詳。倘該巡檢相驗不實,或有受賄情弊,即行分別參究。

條例/tiaoli 12

一、京師五城吏役有犯命案,本城官員概令迴避。該巡城御史速調別城指揮,帶領本管吏仵,前往相驗辦理。其各省州縣,如本州縣吏役有犯命案,即就近禀請該上司,立委別州縣帶領本管吏仵,前往驗辦。

條例/tiaoli 13

一、歸化城各協廳所屬,遇有呈報命案到官,即令該通判星往驗明,填格録供通詳,仍照例詳請都統派委蒙古官員,會同審擬,毋庸詳派會驗,致滋稽延。倘該通判等相驗不實,以及遲延貽誤,令該管上司分別參處。

條例/tiaoli 14

一、凡州縣額設仵作,大縣三名,中縣二名,小縣一名,並於額設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隨學習。每名給發《洗冤録》一部,選委明白刑書一人,與仵作逐細講解。每年開印後,該州縣將額設學習名數,造具花名清册,申送該管府州,彙册通送院司存案。該管府州,每年隨時就近提考一次。考試之法,即令每人講解《洗冤録》一節。如果明白,當堂從優給賞。倘講解悖謬,飭令分別責革,及勒限學習,另募充補,仍彙册申報院司查核。並將召募非人,懈於查察之州縣,分別查參。至仵作工食,每名撥給皂隸工食一分。學習者,兩人共給皂隸工食一分。若有暖昧難明之事,檢驗得法,果能洗雪沈冤,該管上司賞給銀十兩。倘有故行出入,審有受賄情弊,照例治罪。若仵作額缺,不行募補,州縣官及各上司均交部分別議處。倘州縣不將仵作補足,因而私侵工食銀兩者,州縣官革職提問,該管上司一併交部議處。在京五城司坊額設仵作,即責成該巡城御史,每年照此辦理。

條例/tiaoli 15

一、在京五城司坊,每城額設仵作一名之外,各添設額外學習仵作一名,令該巡城御史召募考試充當。其工食照額設仵作減半賞給,每名月給工食銀五錢,由戶部支領,以資養贍。遇有額設仵作病故、革退,即以額外仵作頂補,再行考募學習之人。

條例/tiaoli 16

一、凡五城遇有命案,除道途倒斃、客店病亡,經該城驗訊屬實,即行完結外,其餘金刃自戕、投井、投繯等案,俱令該城指揮照例驗報,由該城御史審訊,轉報刑部核覆審結。倘有漏報,將該城官員指名參處。

條例/tiaoli 17

一、黔省州縣命案,如逢盛暑,印官公出,不能即回,鄰封窵遠,往返數日者,准代驗之雜職等官,取立傷單,將屍棺殮。其州縣未行覆驗緣由,及原驗雜職銜名,俱於原題内聲敘。如有傷痕不符等弊,將原驗官參處。若印官計日即回,鄰封相距不遠者,仍照舊例行。

條例/tiaoli 18

一、京師五城指揮相驗,城内不得過兩日,關外不得過三日,如一時案件坌集,指揮不能分身者,准委副指揮吏目代驗,仍歸指揮承辦。倘指揮有心規避,委驗之員有心推卸者,巡城御史稽查參奏。御史姑容,經他人查出參奏者,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9

一、廣西東蘭州屬之那地土州、陵雲縣屬之天峩哨地方,去州縣城在三百里,及全州屬之西延州同、西隆州屬之八達州同,去州城在一百里以外之命案,准令該處分駐州同、州判、縣丞帶領諳練仵作,前往代驗,填格取結,送交該州縣承審。如有勘驗不實,照例議處。其東蘭、陵雲去州縣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命案,仍各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0

一、差役奉官暫行看押人犯,有在押身死者,無論有無陵虐,均令禀明本管官,傳到屍親,眼同驗明,不得任聽私埋。如有私埋情事,經屍親控告破案者,官為究明致死根由,詳請開檢,無庸取具屍親甘結。檢明後,除訊係差役索詐,陵虐致斃者,仍照各本律例從重治罪外,若止係因病身死,即將私埋之差役杖七十、徒一年半。控告之屍親,訊無挾讎情節,仍按誣告各本律,分別科斷。地方官有任聽私埋,及庇護差役,不即開檢者,交部分別嚴加議處。至差役私押斃命之案,應令禀請鄰封州縣,傳到屍親,眼同驗明究辦。若有私埋匿報,以及一切兇徒挾讎謀財,致斃人命,私埋滅跡者,經屍親告發之後,如業將致死根由究問明白,毫無疑義,而屍傷非檢不明者,亦即詳請開檢,按例懲辦,均無庸取具屍親甘結。

條例/tiaoli 21

一、奉天省昌圖、岫巖、鳳凰城各廳所屬命案,如距廳在三百里以外者,准令照磨及分防巡檢帶領諳練吏仵,前往代驗,填格取結,送交各該廳承審。如有勘驗不實,增減傷痕情弊,分別照例議處。其訊無別故,自盡、病斃等案,亦准取結驗埋,由各該廳通詳立案。若距廳不及三百里者,仍照例辦理。

律/lü 413 | Juefa burufa 決罰不如法

凡官司決人不如法如應笞而用杖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當該官吏均徵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行杖之人,各減一等。不追銀。其行杖之人,若決不及膚者,依驗所決不及膚之數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並罪坐所由。若受財而決不如法、決不及膚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監臨有司管軍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於人虚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親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減凡鬪傷罪二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如由[註1]監臨,坐監臨;由下手,坐下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論。官司決罰[註2]人,監臨責打人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決打,邂逅致死,及決打之後自盡者,各勿論。 家紅按1:原書“由”作“有”。 家紅按2:原書“罰”作“法”。

律/lü 414 | Zhangguan shiren youfan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在内奉制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一應公私等罪者,所部屬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輒便推問,皆須開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區處。若犯死罪,先行收管聽候上司回報。所掌本衙門印信及倉庫牢獄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有犯者,亦同長官,違者部屬官吏笞四十。

律/lü 415 | Duanzui yin lvling 斷罪引律令

官司斷罪皆須具引律例,違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數事共條,官司止引所犯罪者,聽。所犯之罪止合一事,聽其摘引一事以斷之。○其特旨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致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增減坐之。失於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減等坐之。

條例/tiaoli 1

一、承問各官審明定案,務須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復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惡”字樣,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2

一、例載比照光棍條款,仍照例斟酌定擬外,其餘情罪相仿,尚非實在光棍者,不得一概照光棍例定擬。

條例/tiaoli 3

一、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屬成案,未經通行,著為定例,一概嚴禁,毋得混行牽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撫辦理案件,果有與舊案相合,可援為例者,許於本内聲明,刑部詳加查核,附請著為定例。

律/lü 416 | Yuqiu qu fubian 獄囚取服辯服者,心服。辯者,辯理。不當則辯,當則服,或服或辯,故曰服辯。

凡獄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獄官司各喚囚及其家屬到官,具告所斷罪名,仍取囚服辯文状。以服其心。若不服者,聽其文狀中[註]行辯理,更為詳審。違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屬遠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喚告者,止取囚服辯文状,不在具告家屬罪名之限。 家紅按:原書“文狀中”作“文狀”。據順治、雍正、乾隆律改。

律/lü 417 | Sehqian duandui budang 赦前斷罪不當

官司遇赦,但經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其情本係赦所必原者,當依律改正從輕,以就恩宥。若處重為輕,其情本係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貼斷。以杜倖免。處輕為重,處重為輕,係官吏於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雖會赦,並不原宥。其故出入之罪。若係失出入者,仍從赦宥之。

條例/tiaoli 1

一、遇直省特差恤刑之時,有審豁者,原問官俱不追究。恐官慮罪及己,不肯辯明冤枉也,則會赦可以類推。

條例/tiaoli 2

一、承問官審理事件,錯擬罪名者,不拘犯罪輕重,錯擬官員遇赦免議。

條例/tiaoli 3

一、督撫承問叩閽事件,除情罪重大,不在赦款者,仍依限審結具題外,其餘輕罪,與赦款相符,即行釋放,彙題銷案。

條例/tiaoli 4

一、奉恩詔以前,直省虧空已結各案,令各督撫分晰造册送部。其案内人犯有罪名,而會赦邀免者,俱准釋回原旗籍。如案内有不應豁免之項,即行文原旗籍著追。其甫經審題各案,俟已結之日,將並無罪名各犯,查明任所有無貲財,取結報部,亦令釋回原旗籍。倘本案已清,別案有查追事件,清結之日,亦即報部釋回原旗籍。其奉恩詔以後之案,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5

一、原非侵盜入己,照侵盜擬罪之犯,較之實犯侵欺情罪稍輕,及虧空軍需錢糧,係由那移獲罪,或經核減著賠,尚與入己軍需有間,遇恩赦豁免,行令各該旗省,咨報戶部查明,會同刑部奏請定奪。

律/lü 418 | Wen you enshe er gufan 聞有恩赦而故犯

凡聞知將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覬倖免者,加常犯一等。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雖會赦,並不原宥。○若官司聞知將有恩赦,而故論決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常赦所不原而論決者,不坐。

律/lü 419 | Tuqiu bu yingyi 徒囚不應役

凡鹽場、鐵冶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補假役者,其徒囚與監守者各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徒囚年限未滿,監守之人故縱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未滿月日,抵數徒役,其監守雖多並罪坐所由。縱容之人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論罪計日論其逃雇之罪,貼役貼補其逃雇之役

律/lü 420 | Furen fanzui 婦人犯罪

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産後一百日拷決。若未産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鬪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産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減一等。○若孕婦犯死罪,聽令穩婆入禁看視,亦聽産後百日乃行刑。未産而決者,杖八十。産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其過限不決者,杖六十。○失者失於詳審而犯者,各減三等。兼上文諸款而言,如不應禁而禁,笞一十;懷孕不應拷決,而拷決墮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産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應刑而刑,未産而決者,笞五十;未滿限而決者,笞四十;過限不決者,笞三十。

條例/tiaoli 1

一、未産拷決,不墮胎,及産限未滿拷決,不致死者,依不應輕律。

條例/tiaoli 2

一、婦女有犯姦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姪、兄弟代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贓,搜查家産,雜犯等案,將婦女提審永行禁止。違者,以違制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婦女除實犯死罪,例應收禁者,另設女監羈禁外,其非實犯死罪者,承審拘提録供,即交親屬保領,聽候發落,不得一概羈禁。

條例/tiaoli 4

一、凡擬徒收贖婦女,除係案内緊要證犯,仍行轉解質審外,其經該州縣審訊明確,毋庸解審者,即交親屬收管,聽候發落。

條例/tiaoli 5

一、斬絞監候婦女,秋審解勘,經過地方,俱派撥官媒伴送。其業經解勘一次,情罪顯然,無可改擬者,下次即停其解審。如有外省定擬情實、可矜具題,經九卿會核,改擬緩決者,次年秋審,核准無異,亦即停其解審。

條例/tiaoli 6

一、犯婦懷孕,律應凌遲、斬決者,除初審證據未確,案涉疑似,必須拷訊者,仍俟産後百日限滿審鞫。若初審證據已明,供認確鑿者,於産後一月起限審解。其罪應凌遲處死者,産後一月期滿,即按律正法。

條例/tiaoli 7

一、婦女犯斬梟者,即擬斬立決,免其梟示。

律/lü 421 | Siqiu fuzou daibao 死囚覆奏待報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輒處決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刑,及過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強盜者,雖決不待時,若於禁刑日而決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一、直省人命強盜,將全招開列奏疏内。其反叛案内人犯,決過即行題報。餘概於年底彙奏。

條例/tiaoli 2

一、凡遇慶賀,穿朝服,及祭享、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陽等節,每月初一、初二並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體遵行。

條例/tiaoli 3

一、凡勾決重囚,向例刑科三次覆奏,今簡去二覆,於勾到之後,再將原本進呈御覽,遵奉施行。

律/lü 422 | duanzui budang 斷罪不當

凡斷罪應決配而收贖,應收贖而決配,各依出入人罪,減故失一等。○若應絞而斬,應斬而絞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係失者,減三等。其已處決訖,別加殘毀死屍者,笞五十。讎人砍毀其屍,依別加殘毀。○若反逆緣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論。若係有故,則以故出入流罪論;無故,而失於詳審者,以失出入流罪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苗夷有犯軍流徒罪折枷責之案,仍從外結抄招,送部查核。其罪應論死者,不准外結,亦不准以牛馬銀兩抵償,務按律定擬題解。如有不肖之員,或隱匿不報,或捏改情節,在外完結者,事發之日,交部議處。其一切苗人與苗人自相爭訟之事,俱照苗例歸結,不必繩以官法,以滋擾累。

條例/tiaoli 2

一、凡斬絞案件,如督撫擬罪過輕,而部議從重者,應駁令再審。如擬罪過重,而部議從輕,其中尚有疑竇者,亦當駁令妥擬。倘刑部所見既確,改擬題覆,不必展轉駁審,致滋拖累。

條例/tiaoli 3

一、凡州縣審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協,該上司不必將人犯發回,止用檄駁。俟該州縣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撫核覆,分別咨題完結。

條例/tiaoli 4

一、外省題本案件,遇有不引本律定擬,妄行援照別條減等者,刑部即將本案改正,並將該督撫臬司參奏,毋庸再行駁令另擬。

條例/tiaoli 5

一、卑幼毆死期功尊長之案,務令承審各員嚴究確情,按律定擬,仍將是否有心干犯之處,於疏内聲明,不准稍涉含混。其有聲敘未確,經刑部核覆時,改正具題,即將承審之員隨本附參,交吏部分別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凡直省督撫於一切刑名事件,務各研究確情,毋稍遷就。其由刑部駁審之案,無論失出、失入,一經訊得實情,即當據實平反,毋得固執原題,含糊了結。如委審之員有瞻徇回護情弊,即著從嚴參辦。

律/lü 423 | Lidian daixie zhaocao 吏典代寫招草

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必據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增減其正實情節,致官司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識字,許令在官不干礙之人依其親具招情代寫。若吏典代寫,即罪無出入,亦以違制論。

條例/tiaoli 1

一、各有司讞獄時,令招房書吏照供録寫,當堂讀與兩造共聽,果與所供無異,方令該犯畫供。該有司親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如有司將供詞輒交經承,致有增刪改易者,許被害人首告。督撫察實題參,將有司官照失出入律議處,經承、書吏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門第50 | Gonglü yi yingzao 工律一營造

律/lü 424 | Shan zaosuo 擅造作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斂財物,各計所役人雇工錢,每日八分五釐五毫,以坐贓致罪論。○若非法所當為而輒行營造,及非時所可為而輒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申請得報,其計役坐贓之罪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其軍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事勢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上待報,不為擅專,不在此坐贓論罪之限。○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財物,及人工多少之數於上而不實者,笞五十。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於合用本數之外,或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罪有於笞五十者,坐贓致罪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贓不入己,故不還官。

條例/tiaoli 1

一、凡在京各處修理工程,工價銀五十兩以内、物料銀二百兩以内者,照依各處印文,准其修理。其工價銀五十兩以上、物料銀二百兩以上者,著該處料估啓奏,工部差官覆覈,會同該處官員首領監修,將用過錢糧,著管工官名下銷算。如多用錢糧,不行啓奏,即便承修者,將行文與承修堂司官,交與該部議處。若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段,陸續行文,俱稱五十兩以内不奏者,查出,亦交與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凡修理行宮並各省倉廒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令該督撫奏聞,該部議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查明,倘有開報浮多,據實覈減,造册具題,該部詳覈題銷。如有不行啓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具咨完結者,即行題參,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凡各省修建一應工程,如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上、工價銀二百兩以上者,該督撫將動支銀兩及工料細數,預行確估題報,工部查明定議,會同戶部,指定款項題覆,准其動用興修。俟工竣之日,督撫親自查核,造册題報,工部核明准銷,仍知照戶部查核。其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下、工價銀二百兩以下者,該督撫咨明工部定議,知照戶部,令其動項興修。工竣,逐一造册題銷。倘有需用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處,陸續咨報,並未題明,輒行修建者,查出題參。其有應動用存公銀兩者,該督撫將確估工料細數,咨報工部查明,知照戶部,准其動用。工完造報,工部將准銷銀數造入該年存公册内,咨送戶部查覈。

條例/tiaoli 4

一、緊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覈算者,酌量工程之大小,預發錢糧,派員修造,俱以領銀之日起限。如物料工價二百兩以内者,限一個月;五百兩以内者,限兩個月;一千兩至二千兩以内者,限三個月;三千兩至五千兩以内者,限四個月,如式完竣。工竣之後,限十日内呈遞銷算清册,限十五日該司覈算呈堂。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遞清册,或已遞清册,該司不據實覈算者,照例分別議處。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届修理未完,而因避處分,捏報工竣者,另行指參,交部議處。其工竣覈銷,如有應繳銀兩不及交庫完結者,將該員參革,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開復。逾限不完,照侵蝕正項錢糧例治罪,仍著落家産,追銀還庫。該司官員扶同徇隱,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各省委員修理城工,督撫、布按每人各管一處。若城工有數處者,則令分管;一二處者,則令挨管。如有修築不堅,三年之内傾圮者,著承修之員與專管之上司分賠。倘上司因干係己身賠修,故意隱匿者,一經發覺,責令專修,並交部治罪。

條例/tiaoli 6

一、凡遇工程覈減,除浮冒侵欺,仍按本律定擬外,如實係覈減,本身現在無力完交請豁,銀數在一千兩以上者,照知府分賠屬員侵欺不完治罪之例治罪。以十分為率,如未完之數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分加一等,十分無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納贖。如數不及一千兩者,仍照舊例請豁,免其治罪。如本身已故,而子孫無力完繳者,仍照例請豁,無庸議罪。至覈減款内採買水脚等項,應追覈減銀兩。如果力不能完,自應照例請豁,免其治罪。其餘經費項下,若長支濫領誤發,以及分賠之非由屬員侵欺,並代賠、著賠之項,若欠項零星,不及一千兩者,果係力不能完,照例豁免。如數在千兩以上者,請豁時,應令該旗籍於本折内聲明,或將本身照現定工程覈減治罪之例,酌減一等問擬,或免其治罪之處,請旨定奪。

律/lü 425 | Xufei gongli caiqu bukanyong 虚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官司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甎瓦之類,虚費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並計所費雇工錢,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壞如拆屋壞墻之類,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官司、人役並以過失殺人論。採取不堪,造毀不備工匠、提調官,各以所由經手管掌之人為罪。不得濫及也。若誤傷,不坐。

律/lü 426 | Zoazuo burufa 造作不如法

官司造作官房器用之類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段疋,粗糙紕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織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改造而後堪用者,各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於笞四十、五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贓罪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工匠各以所由造作織造之人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以上造作織造不如法、不堪用等項著工匠、局官、提調官吏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條例/tiaoli 1

一、凡打造弓箭,擅改式樣貨賣者,笞五十。

律/lü 427 | Maopo wuliao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有於合用數外,虚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併贓論罪,至四十兩斬,追物還官。若未入己,只坐以計料不實之罪。○局官並承委覆實官吏,知情扶同捏報,不舉者,與冒破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條例/tiaoli 1

一、直隸各省督撫、將軍、提鎮所轄各標營等衙門收貯軍器,經上司官查盤,若有侵欺物料,那移揜飾,虚數開報者,俱以監守自盜論。贓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例治罪。該管官不查報,並失察之上司官,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河工估計工程,總河及該督撫分司委員,確查工段丈尺、樁埽、料物,如果與所估物料數目相符,覈實具題,發帑興修。如估計過多,物料數目不符,查出即行指參。承查之員扶同徇隱,交部議處。至完工之日,再行確查。如工程單薄,物料剋減,錢糧不歸實用,以致修築不堅固,將承修之員立即參究,分別入己、不入己定罪。侵冒銀兩,勒限追賠。

條例/tiaoli 3

一、直屬搶修等工,每年應需物料,務於八月内預動銀兩,給發購辦。按照漕規價値,據實秤收,毋許重收累民。十月,照額辦足交工,取具並無短少印甘各結存案。倘承辦之員限内不能如數辦足,將料物秤收短少,希冀掩飾,並將舊爛物料攙入。或經廳汛印官於互相秤收之時查出揭報,或經該督訪聞,立即嚴參議處。如過期發銀,購辦遲滯,分別查參。其上年餘剩物料,該管河道查盤實數,出具並無虧空印結呈報。倘盤查缺少,扶同徇隱,及有霉爛、侵虧等弊,即將文武汛員與盤查不實之上司一併參處,照數分賠補項。

條例/tiaoli 4

一、各省修造標營船隻,著道員、副將會同領價。道員遴委同知、通判,副將遴委都司、守備,協同辦料修造。如係將軍標下船隻,即遴委參領以下等官同領、同辦。倘承修之員修不如式,貽誤軍工,以及監驗查收之員需索掯勒,并船上什物不即交代清楚,兵丁私行盜賣,以致短少殘缺者,該督撫等即將該管將弁指名題參。其頭舵人等,照例治罪,分別著追。如該管上司不行查察,故為徇隱,一經發覺,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5

一、浙省修築塘工,估需銀兩,飭令承修之員專案請領,不得牽混併領,亦不得通融那用。領銀之後,將辦過物料數目申報,上司委員查驗。如堆貯物料與所報相符,承查之員加具保結,申詳貯用。倘有虧缺,及那移掩飾情弊,即行揭參。查驗官扶同徇隱,一併參處。至各塘保固限内如有坍塌,即著落承修之員賠修。若遇有異常潮汐,委非人力可施,查明工程堅固、錢糧俱歸實用者,准取結保題,免其賠修。如物料苟簡,工程草率,錢糧不歸實用,致有衝塌,照例題參,著落賠修。

條例/tiaoli 6

一、豫省應修水利地方,有動用帑項者,承修各員果能實力辦理,俟保固三年之後,該督撫覈題,並交部分別議敘。倘有不預行修築,以致田畝被淹,即將各員交部分別議處。若侵蝕錢糧,工程不能堅固,承修之員照侵欺河工錢糧例參革治罪。該管各官徇隱不報,俱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7

一、凡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該督撫等轉飭承辦各員,不必拘泥各省從前造報物料定價,悉照時價,確估造報。工竣之日,另行委員查勘,并取具並無捏飾印結詳報。該督撫等確訪時價,詳細覈明,據實題咨工部,再行核銷。倘承辦各員浮開捏報,即照冒銷錢糧例指參。所委各員查驗不實,照扶同徇隱例參處。

條例/tiaoli 8

一、京城物料價値,經工部會同内務府確訪時價,酌中更定。一應採辦,工部遵照定例給發。如有贏餘,並無別項需用,承辦官竟行侵蝕,查出,照例參究。倘其中有匠作搬運等費,許承辦官將緣由呈明覈奪。如該員並不呈報,照應申上而不申上例議處。

條例/tiaoli 9

一、凡修造工程,如夫頭人等領帑侵蝕,及私逃者,俱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計贓治罪。

律/lü 428 | Daizao duanpi 帶造段疋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己物料輒於官局帶造段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舉者,與監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失覺察者,減三等。則笞三十。若局官違禁帶造,監守官吏亦坐不舉失察之罪

律/lü 429 | Zhizao weijin longfengwen duanpi 織造違禁龍鳳文段疋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段疋入官。若買而僭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用者,笞三十。○機戶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

律/lü 430 | Zaozuo guoxian 造作過限

凡各處每年額造常課段疋、軍器,工匠過限不納齊足者,以所造之數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若官司不依期計撥額造之物料於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工匠不坐。

律/lü 431 | Xili cangku 修理倉庫

内外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一應係官房舍非文卷所關,則錢糧所及,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即移文所在有司計料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不請修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賠償所損之物。還官。當該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誤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笞四十。損壞官物,亦追賠償,當該官吏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各省營房墩臺,該管地方文武員弁會同協辦,修造完竣,嚴督兵丁,加謹守護。如遇坍損,立即報明印汛各員,會同查勘修理,造入交代。於離任時,取具接任官印結,詳報該管上司,查核存案。倘平日不隨時修葺,以致坍塌,經後官詳揭,即行題參,著落印汛員弁,分認賠修。如去任員弁無力賠修,文員即著落不嚴查之道府賠修,武弁即著落不嚴查之將備賠修。如兵丁作踐折毀,嚴懲責革,著落汛弁獨賠。如汛弁無力,即著落該管將備分賠。至交代之時,後官如有勒掯濫接等弊,該管上司查實,亦即題參,交部議處。

律/lü 432 | Yousi guanli buzhu gongxie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若埋沒公用器物有毀失而不還官者,以毀失官物論。毀者,計贓准竊盜加二等,免刺。失者,依減毀官物三等追賠。

條例/tiaoli 1

一、凡各省督撫、提鎮及有屬員等官到任,其屬員派累兵民修理衙署,備辦鋪設,及州縣守禦等官到任,其屬下人役,預為鋪設修理衙署,派及兵民,并官員每年指稱添換器物,修飾衙署,派累兵民者,該管上司即行指實題參。文員照科斂律治罪,武弁照剋扣律治罪。如該上司徇庇不參,或勒令屬員修理衙署,添換器物,發覺之日,將該上司一併交部分別議處。再,官員陞任或去任,除自置器皿外,署内一應物件,俱著清載簿籍,移交接任官員。倘將在官物件,被家人毀盜,將家人照毀盜官物律治罪。其毀盜物件,著落舊任官照數賠補。

門第51 | Gonglü er he fang 工律二河防

律/lü 433 | Daojue hefang 盜決河防

凡盜決河防者,杖一百;盜決民間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盜決而致水勢漲漫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淹沒田禾,計物價重於杖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鬪殺傷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説。或取利,或挾讎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計所失物價為贓重於徒者,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條例/tiaoli 1

一、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蜀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蒲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堤岸,並河南、山東臨河大堤,及盜決格月等堤,如但經故盜決,尚未過水者,首犯先於工次枷號一個月,發邊遠充軍。其已經過水,尚未侵損漂沒他人田廬財物者,首犯枷號兩個月,發極邊煙瘴充軍。既經過水,又復侵損漂沒他人田廬財物者,首犯枷號三個月,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因而殺傷人者,照故殺傷問擬。從犯,均先於工次枷號一個月,各減首犯罪一等。其阻絶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軍民俱發近邊充軍。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該徒罪以上,亦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黄河一年之内、運河三年之内,堤工陡遇衝決,而所修工程實係堅固,於完工之日已經總河、督撫保題者,止令承修官賠修四分,其餘六分准其開銷。如該員修築錢糧俱歸實用,工程已完,未及題報,而陡遇衝決者,該總河、督撫將衝決情形,并該員工程果無浮冒之處,據實保題,亦令賠修四分,其餘俱准開銷。如黄河一年之外、運河三年之外,堤工陡遇衝決,而該管各官實係防守謹愼,並無疏虞懈弛者,該總河督撫查明具題,止令防守該管各官共賠四分,内河道分司、知府共賠二分,同知、通判、守備、州縣共賠一分半,縣丞、主簿、千總、把總共賠半分,其餘六分准其開銷。其承修、防守各員,俱令革職留任,戴罪效力,工完之日,方准開復。倘總河、督撫有保題不實者,後經查出,照徇庇例嚴加議處,所修工程仍照定例,勒令各官分賠還項。若河員有將完固堤工故行毀壞,希圖興修,借端侵蝕錢糧者,該總河察訪奏聞,於工程處正法。

律/lü 434 | Shishi buxiu hefang 失時不修堤防

凡不先事河防,及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若不先事圩岸,及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渰沒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連雨,損壞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發附近充軍;攬當一名,不曾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遇河工緊要工程,如有浮議動衆,以致衆力懈弛者,將倡造之人擬斬監候。附和傳播者,杖一百,即於工所枷號一個月。其指稱夫頭,包攬代雇,勒掯良民者,二名以上,發附近充軍;一名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3

一、楚省歲修堤塍,如有掯勒業戶,將夫工包折銀錢者,照河工包攬閘夫溜夫撈淺鋪夫例,分別名數定擬。

條例/tiaoli 4

一、河工承修各員採辦料物,如有姦民串保領銀,侵分入己,以致虧帑誤[註]工,該總河將承辦官參究,仍將虧帑姦民發該州縣,嚴查追比。倘有徇縱等情,亦即查參,交部議處。其虧帑串保姦民審實,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計贓治罪。應追銀兩,逾限不完,著落原領官名下追賠。 家紅按:原書“誤”作“誣”。

條例/tiaoli 5

一、凡堤工宜加意愼重,以固河防,除現在已成房屋,無礙堤工者,免其遷移外,如再有違禁增蓋者,即行驅逐治罪,並將徇縱容隱之官弁,交部分別議處。

律/lü 435 | Qinzhan jiedao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通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毀修築復舊。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墻而出穢污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穿墻出水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内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占,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脚,及大清門御道棊盤,并護門柵欄,正陽門外御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436 | Xiuli qiaoliang daolu 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職專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點視修理,橋梁務要堅完道路務要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橋梁而未修理者。○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橋梁而應造置者。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門第52 | Biyin lütiao 比引律條

律/lü 1 | 比-01

一、僧道徒弟與師共犯罪,徒弟比依家人共犯律免科。

律/lü 2 | 比-02

一、強竊盜犯,捕役帶同投首,有教令及賄求故捏情弊,比照受財故縱律治罪。

律/lü 3 | 比-03

一、發賣豬羊肉灌水,及米麥等插和沙土貨賣者,比依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律,杖八十。

律/lü 4 | 比-04

一、男女定婚,未曾過門,私下通姦,比依子孫違犯教令律,杖一百。

律/lü 5 | 比-05

一、打破信牌,比依毀官文書律,杖一百。

律/lü 6 | 比-06

一、運糧一半在逃,比依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律,杖一百。

律/lü 7 | 比-07

一、既聘未娶子孫之婦罵舅姑,比依子孫違犯教令律,杖一百。

律/lü 8 | 比-08

一、遺失京城門鎖鑰,比依遺失印信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律/lü 9 | 比-09

一、妻之子打庶母傷者,比依弟妹毆兄姊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律/lü 10 | 比-10

一、殺義子,比依殺兄弟之子律,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律/lü 11 | 比-11

一、考職貢監生假冒頂替者,比照詐假官律治罪。

律/lü 12 | 比-12

一、姦義子婦,比依姦緦麻以上親之妻律,杖一百、徒三年。強者,斬。

律/lü 13 | 比-13

一、姦乞養子婦,比依姦妻前夫之女律科斷,其子與婦斷還本宗。強者,斬。

律/lü 14 | 比-14

一、姦義妹,比依姦同母異父姊妹律,杖一百、徒三年。強者,斬。

律/lü 15 | 比-15

一、姦妻之親生母者,比依母之姊妹論。

律/lü 16 | 比-16

一、姦義女,比依姦妻前夫之女律,杖一百、徒三年。強者,斬。

律/lü 17 | 比-17

一、偸盜所掛犯人首級,丟棄水中,比依拆毀申明亭板榜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律/lü 18 | 比-18

一、夫棄妻之屍,比依尊長棄毀緦麻以下卑幼之屍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律/lü 19 | 比-19

一、兄調戲弟婦,比依強姦未成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律/lü 20 | 比-20

一、拖累平人致死,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一人律,絞。

律/lü 21 | 比-21

一、官吏打死監候犯人,比依獄卒非理凌虐罪囚致死律,各絞。

律/lü 22 | 比-22

一、弓兵姦職官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姦家長期親之妻律,絞。

律/lü 23 | 比-23

一、伴當姦舍人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姦家長期親之妻律,絞。

律/lü 24 | 比-24

一、奴婢誹謗家長,比依罵家長律,絞。

律/lü 25 | 比-25

一、奴婢放火燒主房屋,比依奴婢罵家長律,絞。

律/lü 26 | 比-26

一、棄毀祖宗神主,比依棄毀父母死屍律,斬。

律/lü 27 | 比-27

一、義子罵義父母,比依子孫罵祖父母律,立絞。

律/lü 28 | 比-28

一、罵親王,比依罵祖父母律,立絞。

律/lü 29 | 比-29

一、義子姦義母,比依雇工人姦家長妻律,立斬。

律/lü 30 | 比-30

一、謀殺義父之期服兄弟,比依雇工人謀殺家長之期親律,已行者立斬,已殺者凌遲。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門第53 | Dubu zeli shang 《督捕則例》上

律/lü 1 | 督-001 另戶旗人逃走

一、在京旗下官員逃走一次者,革職,銷除旗檔。其另戶滿洲、蒙古、漢軍閑散旗人初次逃走,或實因病迷,一月以内投回者,免罪;被獲者,鞭一百,俱仍准挑差。如已逾一月,無論投回、拿獲,及二次逃走者,均銷除旗檔為民,聽其自謀生理。刑部於歲終將報逃人數彙疏以聞。若盛京並各省駐防,其屯居旗人有犯逃走,俱照此例,分別辦理。其各省駐防失察逃走兵丁之該管各官,交部分別議處。在京及各處旗下另戶婦女有犯逃走,亦照此科斷。至吉林、黑龍江所屬旗人,初次逃走被獲者,鞭一百。一年以内自行投回者,免罪;一年以外投回者,鞭六十。二次逃走者,無論投回、拿獲,俱銷除旗檔為民。

律/lü 2 | 督-002 窩逃及鄰佑人等分別治罪

一、凡旗民知情窩留旗下逃人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各減罪人一等治罪。民人鄰佑、地方、十家長知情不首者,杖八十。旗人該管領催及家奴之主知情者,鞭八十;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俱不坐。其失察及明知逃人,不行查拿之地方文武官,交部分別察議。

律/lü 3 | 督-003 另戶人不刺字

一、凡另戶護軍兵丁及閑散人逃走者,免其刺字。宗室公以上家下莊頭,並戶部官莊頭、光祿寺園頭逃走者,亦照另戶人例免刺。其莊頭家下壯丁逃走者,仍照常刺字。

律/lü 4 | 十日内拿獲不刺字

一、凡逃人十日内拿獲者,鞭一百,免刺。不算逃走次數凡逃人計算次數,家奴以曾經刺字為坐,另戶以曾經鞭責記有檔案為坐,過十日者,即照例治罪。若竊騎馬驘,持帶器械,逃走被獲者,不論十日内外,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家奴,仍照例刺字。其奴僕偸竊伊主財物逃走,計贓重者,照刑律從重治罪。

律/lü 5 | 逃人自回自首

一、凡旗下家人初次逃走,一年内投回者,免罪;一年以外投回者,鞭六十。二次逃走,六個月内投回者,免罪;六個月以外投回者,鞭八十。三次逃走,三個月内投回者,免罪;三個月以外投回者,鞭一百,免其刺字。俱不算逃走次數。三次後復行逃走者,雖自行投回,即照初次拿獲例治罪。窩家人等免議。其有經刑部發落之後,復在該旗喫酒行兇者,即行送部發遣。再,該旗圈銷逃檔文内,務將投回逃犯在外有無為匪,及逃走次數、月日多寡之處,聲明咨部,照例治罪。

律/lü 6 | 同逃先回

一、凡數人同逃後,商量一同投回,内一二人先回,供明餘犯住處提來者,均照逃人自回例,分別年限、次數科斷,窩家人等免究。若不曾同商投回者,除先回各犯照自回例科斷外,其餘各犯照常鞭刺,窩家人等照例治罪。

律/lü 7 | 攜帶同逃

一、凡逃人年六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俱免鞭刺。至三次,亦免發遣。其窩家及地方官功過,照例核議。其祖父帶子孫逃,伯叔兄帶弟姪逃,及夫帶妻逃,父帶女逃,子帶伊母,並兄弟帶姊妹逃走者,為首帶逃者,分別次數,照例治罪;應刺字者,仍行刺字。其隨逃之子孫、弟姪、婦女,俱免其鞭責刺字。不算逃走次數。

律/lü 8 | 親屬首逃

一、凡逃人被伊祖父母、父母、子孫出首者,將逃人照自首自回例科斷,仍著地方官取具實係親屬甘結申送。如有假捏情弊,將出結之人照證佐不言實情律減二等,逃人仍照逃例治罪。查報不實之該管官,交部議處。

律/lü 9 | 各主逃人前後通算次數

一、凡逃人被獲,發落給主後,伊主轉賣與人,復從後買之主家逃走者,以鞭刺計算前後次數,共至三次者,即照例發遣。

律/lü 10 | 逃人另犯他罪

一、凡逃人在逃走處犯事,一併發覺,拿送刑部,該堂官照例分司會同督捕司官審定,從重歸結。應刺“逃人”字樣者,仍照例刺字。

律/lü 11 | 赦後逃人

一、凡正身旗人二次逃走,其初次逃走在赦前者,免其併算,照初次逃走例,分別辦理。旗下家人三次逃走,有二次逃走在赦前者,俱免通算。其於赦後逃走三次者,方擬發遣。

律/lü 12 | 外省駐防屬下人逃

一、凡外省駐防大臣、官員人等屬下人役在京逃走者,聽刑部衙門審擬。其在外所隨人役逃走者,俱交與該督撫審理,照例造册,咨送刑部查核。若有窩家及三次逃人,咨報刑部,照例辦理。

律/lü 13 | 公主屬下人逃

一、凡公主等家下人逃走者,照例鞭刺。公主等所屬另戶逃走者,亦照旗下另戶人例治罪,免其刺字。窩家、地方官俱照常議。其口外蒙古之逃人拿解者,咨送理藩院歸結,地方官功過毋庸議。窩家分別知情、不知情,照例辦理。

律/lü 14 | 逃人起除刺字

一、凡逃人用藥起除面上所刺之字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如央人代為起除者,將代為起除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所毀之字,仍行補刺。

律/lü 15 | 逃人不實供伊主住址

一、凡逃人不實供伊主住址者,除照例鞭刺外,加枷號一個月。

律/lü 16 | 私拿逃人

一、凡逃人之主及平素認識逃人之人,在京附近地方,或在屯莊等處,及出差遇見逃人者,准其拘拿外,至有訪得逃人下落,令其在刑部控告,或向附近地方官呈告拿解,不許私自拘拿。若違例私自往拿者,地方官及窩家免議,違例私拿之人若係閑散,鞭一百;係官,交部議處。

律/lü 17 | 旗人私出境外

一、凡閑散旗人及旗下官員,私自出境取債、探親者,均照逃走例分別辦理。莊屯居住之另戶人,照閑散例辦理。其另戶家人私自出境者,本犯照例治罪,本主免議。

律/lü 18 | 旗人出境索詐行私

一、凡旗人私自出境,需索財物,借端挾詐,及囑託行私者,銷除旗檔,按其所犯罪名,照民人一例問擬。係官革職,亦銷除旗檔。犯罪重於杖一百者,照例治罪,不准折贖。如將家僕明知差去者,其主係閑散,鞭一百;係官,交部議處。差去之家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律/lü 19 | 旗人告假領票

一、凡八旗兵丁及拜唐阿,如有告假前往各省以及口外者,俱令禀明該管官係何事前往何處,及告假限期,詳晰聲明存檔,給領印票,回日圈銷。倘有告假逾限不回,及回而不交納原領印票者,鞭五十。如不領印票,私行前往,或領有印票,私往別處者,俱鞭一百。至八旗閑散旗人告假出外營生,無論前往何處,俱報明該參領註册,由佐領給與圖記,即准外出營生,不必勒定限期。如有事逗遛,准其報明地方官,行文該旗,回京仍准其挑差。若已逾一年,並無地方官展限文書報明該旗者,即銷除旗檔。倘在外滋事,照民人例問擬。或投往親族任所,自恃尊長,挾詐需索,准外任各官呈明上司究辦。其告假時,該參領隨時呈報都統存案,年終彙咨戶、兵二部。倘該管參、佐領有勒掯情事,查出參處。八旗降革、休致之官員,已退錢糧之兵丁,未食錢糧之舉貢生監,均照閑散例。其各省駐防旗人,亦一律分別辦理。

律/lü 20 |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

一、凡逃人在逃走處所娶之妻,及所生子女,審明,斷歸逃人,給與逃人之主。若有強奪霸娶者,照律治罪。

律/lü 21 | 逃人外生之女

一、凡逃人將外娶妻所生之女聘嫁與人者,不論已婚、未婚斷給伊夫完聚外,若將帶逃之妻外生之女私聘與人,未婚者,追還財禮,將女斷給伊主;已婚者,不拘年限,俱免其離異,向私娶之人追銀四十兩給主。如貧難無力,量追一半。其嫁女之逃人,照例鞭刺。知情聘娶者,杖一百;媒合人等,杖八十。不知者不坐。

律/lü 22 | 已賣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

一、凡逃人在外娶有妻室,生有子女,被獲時,將妻室子女未曾供出,已經完結,其主隨將逃人賣與他人之後,始行發覺者,將逃人外娶妻及所生子女俱斷歸逃人,給與後買之主。

律/lü 23 | 奉天府江寧等處居住旗人逃走者

一、凡奉天府等處居住旗人逃走者,盛京刑部審理。其江寧等處駐防旗人逃走者,俱交與各該督撫審理。均依逃走例分別辦理,仍報明刑部查核。

律/lü 24 | 賣身行詐

一、凡棍徒在地方犯事,潛逃來京,賣身旗下,復回原籍,借逃行詐,除實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下者,照犯罪潛逃例,加二等治罪。犯該流罪以上者,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

律/lü 25 | 借逃行詐

一、凡姦棍結黨,在地方借逃報讎,詐害良民者,照兇惡棍徒生事擾害良民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旗下家奴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

律/lü 26 | 地方官唆逃行詐

一、凡地方官教令逃人,指扳富室為窩家,計圖詐害者,革職,照指使犯人誣扳平人例分別治罪。得贓者,仍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27 | 首告逃人

一、凡旗人在部及各衙門首告逃人,指明窩留處所,移咨該撫查拿。若無逃人,咨覆到日,審係謊告、讎告者,將首告之人照誣告例治罪。如民人首告逃人,許令在該管地方官處告理查拿。若無逃人,審係謊告、讎告者,將首告之民人照誣告例治罪。若有希圖財賄,串通謊告行詐,拖累平民者,均照兇惡棍徒生事擾害良民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旗下家奴,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如首告逃人之人不候審理逃避者,除所告不准,仍行註册,候拿獲日,照誣告例治罪。若有人首告逃人,該地方官並不拿解,日後另行發覺者,將不行拿解之該管各官交部議處。

律/lü 28 | 投遞逃牌

一、凡投遞逃牌,在京限五日,二百里以内者限十日,四百里以内者限十五日,赴該管衙門投遞。若不遞逃牌者,拿獲逃人入官,給與八旗兵丁為奴。若逃人之主將逃牌已交領催,領催遺漏不遞者,將該領催鞭一百。若從前已遞牌,逃人自回,不銷逃檔,後逃人復逃,而伊主不遞新檔,仍留舊檔者,將逃人之主鞭七十,拿獲逃人俱免其入官,仍給原主。

律/lü 29 | 呈報逃人

一、凡有護軍披甲人逃走,該管佐領、驍騎校,務行據實呈報,不得瞻顧避忌,謊稱患病發狂,朦混呈報。若有朦混謊報者,將該管各官交部議處。其滿洲等家下莊頭拖欠地租、偸典地畝,並帶家業逃走者,仍將逃人帶逃家業分為三分,一分給與出首之人,二分給與逃人之主。

律/lü 30 | 遺漏逃牌

一、凡遺漏投遞逃牌者,將逃人入官。若夫妻、父子同逃,一半遞有逃牌,一半遺漏不遞者,其夫妻、父子不便拆散,俱免其入官,將遺漏投遞逃牌之人鞭七十。窩家人等及地方官,俱照常究議。

律/lü 31 | 謊遞逃牌

一、凡旗下家人逃走屬實者,准遞逃牌。若將屯莊居住,不曾逃走之人謊遞逃牌,係閑散,鞭七十;係官,交部議處。如有不服呼喚,抗拒避匿,以致伊主報逃者,將伊主免罪,家奴不科逃罪,照子孫違犯教令律鞭一百。

律/lü 32 | 謊報逃人攜帶兵器

一、凡旗人並不制備軍器,遇查驗之時,謊稱家人攜帶逃去者,照私賣軍器律治罪。

律/lü 33 | 行提逃人帶逃財物

一、凡逃人帶逃物件,載在原遞册内者,准行提。如不載在原遞册内,雖告,不准行。如册内所載審係虚開者,免其行提,將逃人仍治逃罪。

律/lü 34 | 逃人告提妻子

一、凡逃人告有外娶之妻及所生子女,行提審虚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如將別人之妻子讎誣係伊妻子,告提審虚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律/lü 35 | 旗人契買民人

一、凡旗人契買民人,著用該地方正印官印信。若有在地方犯罪案緝之匪類賣身者,保人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其原價向賣身之人追取給主,賣身之民遞回原籍,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如原犯之罪重者,從重歸結。

律/lü 36 | 保賣旗人

一、凡將旗下家人稱係民人保賣者,將保人並賣身之人,俱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若賣身之人係逃人,除係初次、二次逃走,仍照本例治罪外,如逃至三次,照逃走三次例,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保人照窩家例治罪。

律/lü 37 | 謊開籍貫賣身

一、凡賣身之人謊開籍貫、假捏姓名賣身者,枷號兩個月,杖一百,仍斷與買主;保人枷號一個月,杖一百。若謊寫他人姓名賣身,審係讎怨,計圖陷害者,照光棍為首例治罪。知情之保人,俱照光棍為從例治罪。

律/lü 38 | 冒稱逃人

一、凡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白契所買之人逃走被獲者,中證明白,所買是實,應斷與所買之人。如中證不明,所買不實,應斷為民。或無中證,或失落文契,但逃人招稱係某人家所買屬實者,即斷與買主。若伊並未賣身,串通冒稱係某人家人,並冒抵逃人姓名者,均杖一百、徒三年。其原非買主,串通謊認者,係官,交部議處;係閑散,枷號四十日,鞭一百。如有行詐得贓,及另犯他罪者,審明,從重歸結。

律/lü 39 | 派往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脱逃

一、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有臨行自京脱逃,及中途脱逃,自行投回者,免其治罪,仍行派往。若被拿獲者,削除旗籍,責八十板,帶鎖發往伊犁,充當步甲苦差。如在配復行脱逃,自行投回者,免其治罪,嚴加管束;拿獲者,用重枷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律/lü 40 | 察哈爾蒙古併厄魯特逃走分別治罪

一、察哈爾蒙古等如有逃走,或一月内自回,並一月外自回,或被拿獲,俱照旗逃例一體辦理。其歸並察哈爾之陳厄魯特,如有逃走者,亦照察哈爾蒙古等辦理。其新歸並之厄魯特,如有逃走者,即於拿獲之處正法。其自行投回者,不論年月,即發往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煙瘴地方。如不安分,即在彼處正法。

律/lü 41 | 白契所買之人逃走

一、凡白契家人逃走,悉照紅契家人例報部記檔。拿獲之日,按照次數,分別治罪。其有偸帶器械等事,亦照例刺字問擬。按:與十日内拿獲不刺字條重複。如本主遺漏不報,將家奴照例入官。或本主已報,由佐領處遺漏者,將領催等按例懲治。按:與投遞逃牌條重複。

律/lü 42 | 八旗家人逃走分別次數治罪

一、凡旗下家人初次逃走者,左面刺清漢“逃人”字,鞭一百。二次逃走者,右面刺字,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均交旗給主領回。如伊主不願領回者,免其刺字,交縣與民人一體管束。三次逃走者,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照例刺字。旗下家人婦女有犯逃走者,亦照此科斷,按律收贖,均免刺字。 一、盛京旗下家奴,如為匪畏罪逃走,初次枷號兩個月,二次改發各省駐防為奴。

律/lü 43 | 開除丁糧

一、凡賣身旗下之人,有丁徭者,即開除丁糧。如原籍居址無可稽查,並無丁徭可除者,令地方官曉諭存案,倘日後逃回,仍作逃人查拿。

律/lü 44 | 斷出為民納糧當差

一、凡審明逃犯例應斷出為民者,即遞解原籍,交與地方官,令其納糧當差。仍令地方官一面申詳督撫,一面具文報部。

律/lü 45 | 拿獲逃人地方官記功

一、凡旗下家人逃走,無論紅契、白契,俱照例鞭刺,交與伊主,拿獲之地方官記功。

律/lü 46 | 無主認領之逃人計算次數

一、凡無主認領之逃人,分別鞭刺,照例入官,給八旗兵丁為奴。若再逃者,連前計算次數,至三次者,發各省駐防官員兵丁為奴。

律/lü 47 |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

一、凡逃人逃走後,在外娶有妻室及生有子女,或本主首告行提,或被地方官拿獲,審明之後,逃人身故者,其外娶之妻及所生子女,仍斷與原主。若未發覺之先,逃人已故,雖有外娶妻室及所生子女,伊主呈告,或旁人出首,俱不准行。

律/lü 48 | 旗人所買蒙古人逃

一、凡旗人所買喀爾喀等處蒙古人逃走者,亦照逃人例分別治罪。

律/lü 49 | 口外逃人娶妻

一、凡口外蒙古人逃進内地娶妻者,將所娶之妻斷歸母家。其公主屬下人役,在逃走處娶妻者,拿獲審明,斷給逃人完聚。

律/lü 50 | 外省駐防逃人

一、凡外省駐防逃人,屬都統者,赴都統衙門投遞逃牌;屬將軍守尉者,赴各該衙門,投遞逃牌,各該衙門用印文轉行該督撫存案。其盛京所屬逃人,將逃牌送盛京刑部存案。於每年四月内造册,咨送刑部,備案存查。至盛京刑部及該督撫拿獲逃人,應鞭刺者,照例鞭刺;應發遣者,咨部發遣,亦於每年四月内將拿獲過逃人姓名、旗色、佐領、主名,並拿獲日期,及官員職名,造具清册,咨送刑部,磨對議敘。若自回逃人,令該管佐領等呈報各該衙門,圈銷逃册,照例完結,仍將完結情由移會緝拿逃人之衙門,一體圈銷逃册。

律/lü 51 | 外省獲逃會審

一、凡各省將軍、城守尉等拿獲逃人,照例會同同城文員審理。

門第54 | Dubu zeli xia 《督捕則例》下

律/lü 52 | 末家斷作窩家

一、凡逃人逃走,換住數家,被獲者,將末家斷作窩家。

律/lü 53 | 移住窩逃

一、凡移住別處,窩隱逃人者,將移住之處兩鄰、十家長、地方及地方官俱照例治罪。

律/lü 54 | 駐防窩帶逃人

一、凡往各省駐防官員及閑散人等窩帶逃人者,俱照旗人窩逃例,分別治罪。

律/lü 55 | 盛京等處並各邊口嚴查逃人

一、凡盛京、寧古塔、黑龍江將軍及邊汛等官,各於所屬内緝拿逃人,務期必獲。如彼處土著之人將逃人隱匿不行舉出,經旁人出首拿獲者,將隱匿之人照窩逃例,分別治罪。再,沿邊地方總兵官責令所轄守邊守口官弁,將出邊之人嚴加盤查。若將逃人疏忽放出者,將守口之官弁、兵丁,照地方及地方官失於查察例究處。故縱者,從重論。

律/lü 56 | 口外逃人交扎薩克查拿

一、凡口外有旗下逃人,交與該扎薩克及管轄之人,於各旗佐領下嚴加查拿,解部治罪。

律/lü 57 | 遊牧處所窩隱逃人

一、邊外八旗遊牧處所官員,凡遊牧之處住有逃人者,應不時巡查緝拿。若將逃人隱匿,不行舉出,經旁人出首拿獲者,將窩家人等俱照例治罪。

律/lü 58 | 寧古塔水手等役窩逃

一、凡寧古塔等處駐防地方水手、礮手等役窩隱旗下逃人者,係旗人,照旗人窩逃例;係民人,照民人窩逃例,分別治罪。

律/lü 59 | 邊外屯莊窩逃

一、凡邊外居住旗人窩隱逃人者,將窩家及該管領催照例治罪。

律/lü 60 | 營伍窩逃

一、凡營伍内窩隱逃人者,若有保人,將保人斷作窩家。知情留住之房主,減窩家罪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不行查出之管隊,及外委百總,減房主罪二等,罪止杖八十。該管之把總、千總,交部議處。

律/lü 61 | 運糧等船窩逃

一、凡糧船並回空船隻,各該押運官及千百總將人數填寫印票,不時稽查。若有窩隱逃人者,將留住逃人之人斷作窩家,屯丁頭目照地方例治罪。運丁減窩家一等,罪止杖一百。百總減運丁二等,罪止杖八十,仍革去百總。不知者不坐。領運千總並督運各官,均交部議處。

律/lü 62 | 軍船商船窩逃

一、凡軍船商船該管官,將本船男婦數目給與印票,鈔關之官查照票内數目放行。若有票内無名之人,即行拿解。如逃人過一關,至二關拿獲,或被首告拿獲者,將不行盤拿放過關之官交部議處,船主斷作窩家。

律/lü 63 | 官員赴任後家人窩逃

一、凡漢文武官員赴任之後,有本家人窩隱逃人者,本官不知情,免罪,將窩逃之人斷作窩家。

律/lü 64 | 僧道窩逃

一、凡僧尼、道士窩隱逃人者,照民例治罪。

律/lü 65 | 篤疾廢疾收贖

一、凡逃人窩家及鄰佑、地方、十家長等犯,如有篤疾、廢疾者,審驗明確,俱准其照例收贖。

律/lü 66 | 老幼收贖

一、凡窩留逃人及鄰佑、十家長、地方人等,如有年逾七十及年未及十六歲者,照例問擬,准其收贖,仍取具並無虚冒假捏甘結存案。

律/lü 67 | 婦人窩逃

一、凡婦人窩隱逃人,應罪坐夫男。如夫男外出,實不知情,及隻身孀婦,並無夫男者,應將本婦照窩隱逃人例,分別問擬,依律收贖。鄰佑、十家長、地方人等,照例治罪。地方官交部議處。

律/lü 68 | 逃人原娶之妻

一、凡逃人逃回原籍,在伊原娶之妻家居住,被獲者,審明,將逃人之妻斷給逃人完聚。其窩家人等,照例治罪。

律/lü 69 | 出首逃人

一、凡逃人被窩家出首者,窩家人等免罪。若窩家不行出首,或該管地方、十家長、鄰佑人等内有一人出首者,止將窩家照例治罪,其餘鄰佑、十家長、地方等俱行免罪。如窩逃之人一村居住,族中人等及主僕互相出首者,窩家亦免罪。至拿解逃人地方官,將窩家暫行拘禁,不許一併解送。按:此似指解送京城而言,似應刪去。候該管衙門審明實係逃人,行文地方官,將窩家審擬發落。

律/lü 70 | 雇覓逃人傭工

一、凡將逃人雇覓傭工及賃房與住者,照窩家例,分別知情、不知情治罪。若有保人者,將保人照窩家例治罪。其雇主、房主及十家長、地方、鄰佑並地方官,俱免議。

律/lü 71 | 將房地賣與逃人

一、凡將房地賣與逃人者,如有保逃人之人,將保人作為窩家。如無保人,或有引進之人,將引進之人作為窩家。其鄰佑、十家長、地方及地方官俱免議。如無保人及引進之人,將房地之主仍斷作窩家,鄰佑、地方、十家長俱照例治罪。

律/lü 72 | 文武官員窩逃

一、凡漢文武官員,並進士、舉人、貢監、生員,及有頂帶人員窩隱逃人者,俱照民人窩逃例,分別知情、不知情辦理。知情者,照犯私罪例科斷。不知者不坐。八旗文武官員有犯,亦照此例。鄰佑、地方、十家長及地方官,俱照例究議。其誤典誤買,及雇覓傭工,仍照例將保人或引進之人斷作窩家。

律/lü 73 | 窩家出首逃人妻子

一、凡逃人如被別處及旁人拿獲後,窩家將逃人妻子出首者,將窩家照聞拿自首例減二等治罪,地方官免議。若逃人未被拿獲之先,窩家將逃人妻子出首者,窩家免罪,地方官仍記功。

律/lü 74 | 奉天錦州民並流徙人窩逃

一、凡奉天等處所屬民人,及流徙尚陽堡、寧古塔之民人窩隱逃人者,俱照窩家例,分別知情、不知情科斷。

律/lü 75 | 行提定限

一、凡道府、州縣、衛所官員行文提取逃人,行文移查案件,一百里以内者,往返限十日解覆。如不解覆,行催一次,再限十日解覆。每百里往返,加限五日。一千里以外者,每百里往返,加限四日。遞加扣算。若行催後,逾限不解不覆者,交部議處。

律/lü 76 | 逃人在空地蓋房居住

一、凡逃人逃走,在空地蓋房居住者,將地主照窩家例分別治罪。如係無主之地,將鄉長作為窩家,地方、十家長作為鄰佑。如無鄉長,將地方作為窩家,十家長作為鄰佑。地方官功過,照常議。

律/lü 77 | 逃人居住未過例限

一、凡逃人逃走,或無一定住處,或雇覓傭工,或賃住店房,未過限者,其不知情之窩家、鄰佑人等,均免治罪,地方官亦免議處。

律/lü 78 | 妄扳窩家

一、凡逃人誣扳窩家,提來審虚者,將逃人發遣。仍刺字。若續供之窩家,提來審明,又屬誣扳者,將逃人刺字,不論逃走次數,照姦棍詐害良民例發遣。如年力強壯者,改發烏魯木齊等處,分別種地、為奴。逃罪重者,從重歸結。

律/lü 79 | 行提窩家

一、凡逃人供有窩家,行文地方官查報,並無其人,復行文該督撫詳查,如果以並無窩家咨覆者,除將逃人照逃例治罪外,仍加枷號一個月。若逃人所供窩家屬實,該地方官不行詳查,朦混率覆,日後別經發覺者,將地方官並該督撫均交部議處。

律/lü 80 | 解送逃人

一、凡直隸各省等拿解逃人,嚴加肘鎖,每一名差有家産正身解役二名遞解。其經過地方官,將逃人肘鎖驗明,每一名亦換差有家産正身解役二名遞解。如不差有家産正身解役,及少差解役,以致疏脱,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交部議處。將解役審明,係疏脱者,照不覺失囚例,減本犯罪二等科斷如本犯罪輕,減盡無科者,將解役照不應輕律,折責發落;故縱者,與同罪,至死減一等。若有受賄情弊,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解役將逃人案内牽連人犯中途疏脱者,亦照此科斷。如地方官照例僉差押解,而解役疏脱人犯,或同逃人逃走者,將解役審明,照例分別治罪,僉差不愼之地方官亦交部議處。

律/lü 81 | 逃人中途患病

一、凡解送逃人中途患病,原解即報明該地方官,驗明患病屬實者,暫留看守,撥醫調治,仍報明該管上司,報部存案。俟病愈可以行走,即便轉解前途。如將無病逃人謊稱有病,故為留滯,或將實在患病者反不留住,即留而不撥醫調治,及病愈後不即行轉解者,將該地方官交部議處。解役不報及謊報者,照例治罪。

律/lü 82 |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

一、凡同批起解逃人内一人患病,將患病之犯留養調治,將別犯先行起解。如係夫妻、父子,俱准其存留調治,俟病痊之日一同起解。

律/lü 83 | 解役雇倩代解

一、凡解送逃人之解役不親身押解,私自倩人代替者,將解役並代替之人各杖一百。若代替之人中途疏脱逃人,或同逃人逃走者,審明,照例分別從重治罪。原僉差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律/lü 84 | 遞解逃人逾限

一、凡直隸各省州縣拿獲逃人,詳報督撫,請咨起解,即於批文内限定日期。若逾限者,將逾限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律/lü 85 | 買逃邀功

一、凡或有地方官員覓買旗下奴僕,謊稱逃人,申解邀功者,交部嚴加議處。其知情賣逃之人,係官,交部議處;係閑散及兵丁,枷號一個月,鞭一百。所賣之奴僕,照例入官,給與八旗、兵丁為奴。若並無逃人,地方官捏寫空名,造册報部,希圖邀功者,亦照此例從重究議。

律/lü 86 | 領催兵丁疏脱逃人

一、凡領催兵丁疏脱逃人,照解役疏脱逃人例審明,或係疏脱,或係故縱,分別治罪。受財賣放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87 | 徒流留養

一、凡逃人案内各犯罪應擬流,本身已故者,妻子免流。若擬流、擬徒各犯之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以次成丁者,該地方官確實查報,照刑例分別枷號、折責,俱准其存留養親。若有假捏情事,除本犯仍照原擬治罪外,將查報不實之該地方官交部議處。

律/lü 88 | 解役疏脱逃人

一、凡解役押解逃人,中途脱逃者,如審係疏脱,將解役減本犯二等科斷,給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免罪。故縱者,不給捕限,與逃人同罪。至死減一等。罪雖坐定未斷之先,能自捕得,減逃人罪一等科斷。受財者不在此限,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他人捕得及逃人已死或自首,均不准減免。其疏脱逃人之同行解役,如有實因患病落後,在經過地方官處呈明有據者,免罪。

律/lü 89 | 熱審減等

一、凡逃人案内問擬枷號杖責人犯,遇熱審每年於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為止,俱照例准其減等發落,笞罪寛免。

律/lü 90 | 誤行刺字

一、凡官員將不應刺字人犯誤行刺字者,交部議處。

律/lü 91 | 解役逗遛

一、凡解役押送逃人到部,不即投文歇宿店房,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店家知情留住者,減解役一等治罪,不知者不坐。若解役受賄詐贓,及有所規避者,審明,各從重論。

律/lü 92 | 解役夥逃搶奪

一、凡解役夥同逃人沿途搶奪,擾害村莊,除傷人者,照搶奪傷人律,分別首從,從重問擬外搶奪傷人,以下手傷人者為首,未傷人者,將解役照白晝搶奪為首例,杖一百、徒三年,逃人照為從律減一等治罪。仍盡本法刺字。逃罪重者,科其逃罪。計贓重者,各從重論。

律/lü 93 | 地方官拿解良民

一、凡地方官將實係平民妄作逃人拿解者,交部議處。如教唆他犯誣扳,計圖詐害,或故行拿解,希圖議敘者,照故入人罪例分別治罪。

律/lü 94 | 監禁遲滯

一、凡地方官拿獲逃人,即申詳該督撫給咨解部,如無故監禁遲留過一月者,或被告發,或被部内查知,將該地方官交部議處。

律/lü 95 | 文武官員功過

一、凡知州、知縣、衛所千總、衛守備查解逃人十五名者,加一級;查解逃人三十名者,加二級。知府及直隸州知州所屬地方查解逃人三十名者,加一級;查解六十名者,加二級。道官及管衛所掌印都司所屬地方查解逃人四十五名者,加一級;查解九十名者,加二級。巡撫所屬地方查解逃人二百名者,紀録一次;四百名者,加一級。以上獲逃數多者,俱照此遞加。同知、通判、吏目、典吏自行拿獲之逃人,各照掌印官例;五城兵馬司掌印指揮,照知府例;副指揮、吏目,照知縣例。鹽運司所屬地方查解逃人,將運司照道官例,分司照知府例,管鹽場大使照典史例。在京錢局查解逃人者,將所管之官照知府例。外省錢局查解逃人者,布政使照道官例,錢局同知照知縣例。窯廠查解逃人者,將所管之官照知府例。營伍、武官查解逃人者,將守備、都司、僉書各官照州縣例,遊撃、參將、副將照知府例,總兵官照道官例,提督照巡撫例。將此功一年一敘。若不足議敘之數者,並於下年通算議敘。如仍不足數,將前一年之功截去,止留一年之功,於次年接算,不准三年合算。

律/lü 96 | 總督府尹不議功過

一、凡拿獲逃人,並失察逃人,各省總督及順天府、奉天府府尹功過,均免議。

律/lü 97 | 上司議敘

一、凡州縣、衛所等官拿獲逃人,未足議敘之數,而該上司官以所轄各屬統算,雖已足議敘之數者,不准議敘。

律/lü 98 | 拿獲逃人解送册籍

一、凡文武官員獲解逃人記功者,知會該巡撫。其奉天府所屬官員拿獲逃人記功者,移會府尹,令巡撫、府尹轉行知照原拿獲之地方官。臨敘功時,將拿獲逃人年月、姓名,及獲逃官員之職名,開造清册,每年四月内解部,與部内底册查核議敘。

律/lü 99 | 拿獲帶逃幼小子女

一、凡拿獲逃人,如帶有十五歲以下之子女,一同獲解者,地方官不記功。另行拿解者,照十五歲之子女隻身逃走例,將地方官一體記功。若被伊主認獲,及旁人出首者,將失察之地方官及窩家、鄰佑人等,仍照例分別究議。

律/lü 100 | 在京旗人逃後行竊

一、凡在京滿洲、蒙古、漢軍正身、閑散旗人逃後有犯搶竊,均銷除旗檔。其初犯罪止笞杖枷責者,免其刺字,交縣管束;徒罪以上,悉照民人一體刺字,發配各省。駐防旗人有犯,亦照此例辦理。

律/lü 101 | 馬蘭泰寧等處兵丁逃回

一、凡發往馬蘭、泰寧二處壯丁脱逃被獲,或自行投回者,照旗逃例分別治罪。

律/lü 102 | 黑龍江三姓處等處改發之旗人逃走

一、八旗發遣拉林人犯,有私自逃回者,拿獲之日,即行請旨,擬斬立決。如在盛京等處拿獲者,該將軍等訊明情節,具奏請旨,即於現獲處所正法。其在京暨各省拿獲者,由刑部審明請旨,交旗正法。 一、八旗應發拉林、阿爾楚喀人犯,俱停其發往,改發黑龍江三姓等處,充當苦差。該將軍於解到之時,均匀酌撥安置,不得令其群聚一處。其在配行兇為匪,不自悛改者,即銷去旗檔,改發雲貴、兩廣等省,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有犯即照民人例治罪,並令該將軍等將一年内有無另行改發之處年終彙奏。 一、移住拉林閑散滿洲内,如有越過邊津,逃回京城者,拿獲時遵旨正法外,其初次逃走,不出該管地方,無論不行告假、私自逃出及自回被獲者,俱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二次逃走者,連妻子發往伊犁等處,折磨差使。

律/lü 103 | 官莊兵丁脱逃

一、官莊壯丁如有逃走,該管官即行具報緝拿,獲日照例懲治。至發遣人犯入在官莊内者,如有脱逃,亦令報部緝獲,究其有無行兇為匪,按其原犯罪名,照脱逃例分別議擬。該管各官,按照逃人名數,分別議處。

律/lü 104 | 伊犁等處卡倫緝捕逃人不力

一、伊犁等處盤獲逃犯,究出經過卡倫地方未經查拿者,將該處失察經過官員,並失察之地方官及該管大臣,交部分別議處;兵丁,鞭七十。如有藏匿負罪潛逃之犯,將失察官員,並失察之地方官及該管大臣,交部從重分別議處;兵丁,鞭八十。

律/lü 105 | 厄魯特回子逃走

一、凡厄魯特回子逃走被獲,如關係重情,仍聽理藩院定擬,奏聞請旨外,如止係犯逃,無論拿獲、投回,初次,枷號一個月,鞭一百,給主嚴加管束;二次,發福州、廣州,賞給旗下官兵為奴。其京城居住,並王公等帶來家下厄魯特回子逃走,仍照旗下家人逃例,分別次數、年月辦理。

律/lü 106 | 八旗逃人通行呈報

一、八旗一切逃人,該旗照例一面咨報刑部外,一面即將該犯實在逃走日期,徑報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迅速查拿。其刑部接到旗咨之日,亦即速行知應行緝犯各衙門,一體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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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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