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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21

發往軍臺效力廢員。三年期滿。臺費全數繳完者。由軍臺都統鈔錄獲罪原案。具奏請旨。如不能完繳臺費者。文職州縣以上。武職都司以上。均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查明 委係赤貧。具結到部。兵部知照軍臺都統。該都統即鈔錄獲罪原案。並聲明無力完繳臺費緣由。具奏請旨。如有隱匿寄頓情弊。發往烏魯木齊永遠充當苦差。其文職佐雜武職守備以下各員弁。 不能完繳臺費者。於期滿之日。例應杖一百徒三年。仍令該都統鈔錄獲罪原案。聲明不能完 繳臺費。例應改擬杖徒緣由。具奏請旨。此內有仰邀特旨釋回者。兵部行文該都統、將其釋回。其照例改為杖徒者。行文該都統。將旗員解交 刑部。照例辦理。漢員解交該原籍督撫。定驛充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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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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