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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7諭。凡外遣人犯。近日改發煙瘴地方者。原因此等惡人。不宜在盛京等處。使滿洲直樸之習 有所漸染也。但伊等原係發與口外駐防兵丁為奴之犯。聞彼地兵丁。有藉以使用頗得其力者。 且內地軍流人犯太多。地方官亦難管束。應將作何按其情罪分別內地外地遣發之處。妥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准。各項發遣為奴之民人。律例載有三十餘條。其情罪輕重。不甚懸殊。但就其中力堪使用、於口外兵丁有益者。量為酌定。嗣後民人內有犯 強盜免死減等者。強盜行劫數家而止首一家者。夥盜供出首盜即時拏獲者。竊盜拒捕殺人為 從者。偷刨墳墓二次者。 稱賣身旗下者。民人謊稱旗下逃人者。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 民人賣逃買逃者。以上九項遣犯。查明有妻室子女。照舊例僉發甯古塔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 為奴。如無妻室子女者。伊等無家可戀。隻身易逃。難於使用。應將此等無妻子之遣犯。並 其餘各項遣犯。悉照乾隆元年定例。改發雲貴四川兩廣等省。分別極邊煙瘴與煙瘴少輕地方。 交地方官嚴行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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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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