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764奏准。各省遣犯軍流人犯。俱照道里表內註定安置地方僉發。查豫省各府州。現在安置 數十名至一二百名不等。惟衞輝、光州、二屬獨無。軍衞表內雖載湖北安陸、甘肅平涼、廣西慶遠軍流應配衞輝。而從未發到。三流表並未載及。至光州則二表俱不載。當係安陸等三府犯案本少。抑因道里不符應配之數。嗣後各省解到軍流人犯。由巡撫衙門覈明。如應僉之 處。犯數過多。而與衞、光、相去不遠者。即勻撥二屬安置。庶不致集聚滋事。又 諭。據富僧阿奏稱。發到黑龍江給予旗人為奴人犯。所有隨帶妻子。部文內止稱將本犯賞給 兵丁為奴。並無一併為奴字樣。是以未將伊等妻子辦理為奴。俱聽另居度日。現在伊等妻子。 並無管束養育之人。不但易致為匪。即伊等之夫。牽連室家。於各該主家。亦不能安心服役。 請將現在發到。並嗣後有原主將妻子一併送部發遣者。俱給兵丁為奴。嚴加管束。不致滋生 事端等語。所奏是。此項發遣旗人家奴。俱係不肖匪徒。既經發遣賞給兵丁為奴。其妻子若 無人管束。聽其另居。於理不合。該部不過拘泥僉遣與不僉遣之條耳。著照富僧阿所奏。除 將現在發到為奴之妻子。一併給予原賞之人為奴外。嗣後旗人發遣家奴。如有同妻子一併送部發遣者。俱著一體賞給兵丁為奴。著為令。又諭。嗣後武職一品大臣。文職二品以上大臣。獲罪發往伊黎葉爾羌等處效力自贖者。三年屆 滿。不必具奏。其武職二品以下文職三品以下人員。三年期滿之時。仍照例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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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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