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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諭。向來發遣新疆各犯。有在遣所及中途脫逃者。拏獲之日。即於該處正法。其已經問擬尚未起解之犯。在途脫逃。向未立有明條。茲據浙江巡撫熊學鵬奏嘉善縣問擬發遣烏魯木齊人 犯陳阿祥。在監乘閒逃竄。情節可惡。已傳諭該撫即照遣所脫逃之例辦理矣。此等人犯。本係身獲重罪。發遣以貸其死。一經兔脫。已應速正刑章。而問遣候解之犯。情罪即與彼無異。 乃當身繫囹圄。輒敢藐法潛逃。是較之在遣所脫逃者。又多一越獄之罪。豈復可稍稽憲典。 且已至新疆及解在中途者。雖欲逃回本籍。而道路遼隔。勢尚難於遠遁。若羈囚候遣之時。 未離鄉土。該犯等私圖竄逸回家。事尤便易。從前外省遇有此等案件。率援軍流脫逃舊例。 照常科罪。法輕易犯。轉致兇狡之徒。無所畏忌。倖逃法網。此而不嚴行懲創。何以使若輩知所儆懼乎。嗣後各省如有此等逃犯。俱照新定浙省之例辦理。著於各督撫奏事之便傳諭知之。又議准。發遣烏魯木齊人犯有家屬者。查係原犯死罪減等發遣者。定限五年。原犯 軍流改發、及種地當差者。定限三年。如果並無過犯。編入民冊。將伊等安插於昌邑河東現有之舊堡。指給地畝耕種。此內除原有馬匹農具者。仍交伊等需用外。若從前並未領得。或領過而年久殘 缺者。亦照奏准數目補行給予。至造房銀兩、及口糧耔種等項。俱照移居民人減半給予。其 借給之項。與民人一體分年交回。令於種地次年納糧。其額數亦與民人一體。每畝八升。若 三年五年限滿不悛改者。即停入民冊。或編冊後復行犯法者。不得與良民一體從輕辦理。視 其所犯。應正法者即行正法。應重懲者即行重懲。至添設衞所。需用官員。彼處現有道員同知 通判及提標綠營員弁。即令揀選千把總一員專管。令同知通判兼轄。道員總轄。俟人數漸增。 必須添官管轄之時。再行酌量辦理。又議准。發遣新疆人犯。俱屬情罪重大。其中遇有別故。地方官自應即速備文關會。 以憑查覈。嗣後各省凡有發遣新疆人犯。中途遇有患病留養及病故等項事故。即令沿途該地 方官另補印文。隨犯申解陝甘總督衙門以憑查覈。並於護牌內寫明事故鈐印。以杜沿途抽匿遺失等弊。又議准。發遣新疆人犯。沿途遞解。理宜慎重嚴密。 若每站更換刑具。易啟沿途州縣互相推諉之弊。且恐刑具不全。致滋疏脫。應令各省起首發 解州縣。將鍊鎖銬鐐製備完全堅固。嚴加扭鎖。註明長行刑具、沿途並不更換字樣。如 有長途輾轉稍有缺損之處。即令接替之州縣隨時抽換。毋得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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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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