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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諭。近年來閩廣等省案犯發吉林安插者。有三百餘名。聞黑龍江較此更多。此等人犯。均係 獷悍無賴之徒。到配後無人管束。又無口食。三五成眾。易於滋事。安插各犯。自因其原犯 罪案。比之為奴各犯較輕。是以量為末減。但為奴之犯。各有本主約束。給予口食。轉可相 安。至安插各處之犯。若因其無人管束。概令為奴。則竟與緣坐家屬等項。免死減等重犯。 一律辦理。未免太無區別。若任其散處。則此等匪徒。既無隨時禁轄之人。又復窮苦乏食。 必致聚而為匪。滋生事端。且每年發遣人犯。愈積愈多。亦屬不成事體。著刑部詳查舊時例 案。悉心籌酌。將此項人犯如何位置。如何管束。俾餬口有資。共知畏法。可期行之永久。 妥議章程具奏。欽此。遵旨議定。此項安插人犯。均係閩廣添弟會匪案內聽從被脅。並未轉糾夥黨。於首犯死罪上減 等擬流。照叛案干連流徙烏拉地方例。發遣吉林之犯。不便與尋常軍流人犯散置內地。而究非大逆緣 坐免死減等可比。亦不便概令為奴。向來安置外遣人犯。除吉林、黑龍江外。惟新疆各處。 幅員最為廣闊。當差種地。在在需人。莫若將從前酌撥新疆之積匪猾賊、竊盜臨時拒捕、傷 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發掘他人墳冢見棺槨為首、及開 棺見屍為從者。回民行竊結夥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 者六項。仍照舊例。改發內地。將會匪一項。全行發往新疆安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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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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