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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諭。曹振鏞等覈議兵部奏軍臺效力廢員無力完繳臺費。請照舊例辦理一摺。嗣後坐臺廢員。 三年期滿。無力措繳臺費。曾任州縣都司以上者。著照乾隆五十四年舊例。由部行令該旗籍詳查結報。並無捏飾。將該廢員再留臺五年。始准釋回。如能於留臺五年限內設措完繳。亦准該都統隨時具奏。請旨 釋回。其縣丞守備以下坐臺廢員無力繳費。仍著於三年期滿時。照例改擬杖徒完結。至兵部所請免其餘罪之處。著毋庸議。又諭。那彥成等奏回疆遣犯。請給章京衙門服役一摺。向來發遣回城人犯。例給伯克回子為奴。 近因漸積漸多。回子難於管束。且各城印房等處章京筆帖式役使乏人。著照所請。嗣後發給 回城為奴之犯。准其酌量撥給印房各章京筆帖式等供役。該章京等卸任之時。列入交代。不准攜回本旗。俟撥給各章京衙門足敷役使。再分給大小伯克為奴。毋庸分給小回子以免拕 累。 著該部載入條例。通行各直省。及回疆各城大臣。一律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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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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