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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滿洲蒙古漢軍官員軍民人等。除謀為叛逆殺祖父母父母親伯叔兄、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並親伯叔兄弟、及其子孫陣亡者。准免死一次。本身出征負有重傷。軍前效力有據者。亦准免死一次。 [謹案此條順治十二年定例。原載犯罪免發遣律內。乾隆五年。移附此律。]

條例/tiaoli 2

响馬強盜。雖曾出征負有重傷。及軍前效力有據。並父祖伯叔兄弟子孫陣亡。不得免議。

條例/tiaoli 3

打死人命。雖已身出征負有重傷。及軍前效力有據。仍照律擬罪。

條例/tiaoli 4

殺人重犯。應擬死罪者。如伊祖父伯叔兄弟子孫陣亡。仍於本內敘明陣亡情由具題。

條例/tiaoli 5

強盜案內有護軍披甲閒散人等應正法者。如伊祖父伯叔兄弟子孫陣亡。並自身負有重傷。及軍前效力有據。仍於本內敘明陣亡效力情由具題。 [謹案此四條。係順治康熙年閒。欽奉諭旨。及題准事件。乾隆五年。纂為定例。]

條例/tiaoli 6

凡滿洲蒙古漢軍綠營官員軍民人等。有犯死罪。除十惡、侵盜錢糧、枉凡滿洲蒙古漢軍綠營官員軍民人等。有犯死罪。除十惡、侵盜錢糧、枉常赦所不原各項死罪。察其祖父及子孫陣亡者。准將陣亡確實事蹟。隨本聲敘。

條例/tiaoli 7

凡犯該死罪。如有祖父及子孫陣亡者。於本內聲明。優免一人一次後。俱不准再行聲請。

條例/tiaoli 8

各犯祖父人等陣亡。在內由刑部。在外由該督撫。於取供定罪後。即移咨八旗兵部。查取確實 簡明事蹟。聲敘入本。恭候欽定。 [謹案此三條。乾隆三十二年奏准改定。將前五條舊例刪除。又案第三條聲敘入本下。四十二年增於秋審時四字。]

條例/tiaoli 9

凡滿洲蒙古漢軍綠營官員軍民人等。有犯死罪。除十惡、侵盜錢糧、枉法不枉法贓、強盜、放火、發冢、詐偽、故出入人罪、謀故殺各項重罪外。其尋常鬪毆、及非常赦所不原各項死罪。察有父祖子孫陣亡者。在內由刑部。在外由該督撫。於取供定罪後。即移咨八旗兵部。查取確實簡明事蹟。聲敘入本。於秋審時恭候欽定。儻蒙聖恩優免一人一次後。俱不准再行聲請。 [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十三年。將三十二年所定三條修併。]

條例/tiaoli 10

凡先係應議以後革職者之子孫犯罪。徑自提問發落。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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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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