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74

Chapter 2 - hukou chayao 戶口差徭 (Households and Corvées)

Article 18 - 外藩蒙古三年一次比丁

一、外藩蒙古三年一次比丁。若隱瞞人丁,將所瞞之丁入於丁冊,計其所瞞丁數:每十丁將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罰俸三箇月。比丁稽察不慎,致瞞人丁,將該旗協理台吉、管旗章京、副章京,罰三九牲畜,該參、佐領罰二九牲畜,驍騎校,罰一九牲畜,俱給出首之人;將小領催、十家長各鞭八十。再,王、台吉之屬下人,將本王、台吉并王、台吉之子弟所瞞該管之丁首出;及家人,將家主并家主之子弟所瞞之丁首出者,將首者連父、兄、子、弟、家奴一併聽赴願往之處。若首出他人所瞞之丁,則不令首者出其主家。若所首虛妄,鞭一百,罰三九牲畜。

Article 19 - 歸化城蒙古三年一次比丁

一、歸化城兩旗士默特蒙古三年一次比丁。比丁時,如有隱瞞,將該都統、副都統,罰五九牲畜,參領,罰三九牲畜,佐領革職,罰二九牲畜;驍騎校革職,罰一九牲畜,給付首者。官員內,若有由京補放者,送兵部議處。出首之人、隱瞞之丁,仍留於原佐領。若所瞞之丁係蒙古家人,賞給兩旗公事效力官員為奴。

Article 20 - 三丁披一副甲

一、三丁披甲一副。凡遇出兵,遣二留一。

Article 21 - 一百五十丁作一佐領

一、每一百五十丁,作一佐領。六個佐領,放一參領。

Article 22 - 十家放一長

一、十家,放一長。如有不放者,將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罰俸三個月。

Article 23 - 十家之人行竊,十家長罰馬一匹

一、十家之人行竊,將十家長罰馬一匹。若十家長將賊舉出,照出首之例收領。若十家之牲畜被竊,十家長領取罰馬一匹。

Article 24 - 禁止私當喇嘛班第

一、凡喇嘛等,若將家奴及他人送來之人收為班第,并將無籍喇嘛班第隱匿存留者,將該管之大喇嘛革退管轄之職,罰三九牲畜;格隆班第等,罰三九牲畜。內地人,若將家人作為班第,送與喇嘛,留於家內,并將無籍私行之喇嘛班第隱留者,自該都統以下、小領催以上,將隱匿之人與首者一併交部,質審明白,從重治罪。再,外藩蒙古地方,除檔內所載之喇嘛外,將私自混行之喇嘛、班第盡行驅逐。若隱留不逐,并將屬下、家奴私為班第,倘被旁人及屬下、家奴首出者,係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等,各罰俸一年;若係無俸之台吉,罰馬五十匹;官,則革職;平人,鞭一百;該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罰俸九個月;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罰一九牲畜;佐領、驍騎校,罰二九牲畜;小領催、十家長,鞭一百。將所罰之畜作為三分,一分給付首者。若係屬下、家奴首出,令出其主家,將私為班第之人、私住之喇嘛班第,俱革退,發回本旗本主。游牧之察哈爾八旗、素魯克人等,亦照此按等治罪。

Article 25 - 披甲壯丁不許私為烏巴什

一、凡披甲壯丁,不得私為烏巴什。年老、殘疾、丁冊裁名之人,有願為烏巴什者,聽之。若披甲壯丁私為烏巴什,照私為喇嘛班第之例治罪。

Article 26 - 禁止私為齊巴汗察

一、凡內外婦人,不許為齊巴汗察。若為齊巴汗察,照私為喇嘛班第之例。

Article 27 - 離別年久之族人,不准歸宗

一、凡係離散就食、他往買賣,年久遠族兄弟,告求歸宗者,概不准行。若由久住之旗分逃往別旗者,逐回。若匿不發回,照隱匿逃人例治罪,將逃人鞭一百,仍發回原住旗分。

Article 28 - 乏嗣人抱養他人之子

一、凡乏嗣抱養他人之子,禀明該旗王、貝勒、管旗章京等登記部院檔案,准養為子,令入伊旗佐領下丁冊。若不禀明該旗王、貝勒、管旗章京等,私自抱養者,將所養之子撤交本人,免罪完結。

Article 29 - 承受絕嗣人畜產

一、外藩蒙古身歿無嗣,若在日將族兄弟之子,具呈禀明本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養為己子者,准其承受家產。若拾取抱養遺棄之子,及異姓、家奴之子,不准承受家產。若在日無抱養為嗣之子,其家產族間承受。若族中兄弟無子,在日禀明王、貝勒等,抱養異姓子為嗣者,亦承受家產。若歿後,有同姓人而其妻抱養異姓之子者,不准。若養侍妾所生之子為子,則生子之婦不得嫁夫售賣。倘若嫁夫售賣,則不准養之為子。若無近族而亦無所養異姓之子,將家產給該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

Article 30 - 蒙古結親行聘給畜

一、兩姓給親,俱係平人,其聘禮牲畜,給馬二匹、牛二隻、羊二十隻。若違例多給,將額外牲畜照例存公;減者,無罪。婿故,將所給之畜取回。女故,取回一半。若父母願給而婿憎嫌不娶,所給牲畜不准取回。所聘之女年至二十而不娶,其父母另有願聘之處,聽之。

Article 31 - 休妻

一、凡人休所娶之妻,其夫妻和睦時用完之物,不准賠還。將婦人帶來現存之物,全行給回。

Article 32 - 王等娶王等議定之婦

一、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議定之婦,若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乘間娶之,娶者、嫁者係王,則罰十戶;貝勒、貝子、公,罰七戶;台吉、塔布囊,罰五戶,俱令原聘之人挑取。其議定之婦,離異其夫,給與本人。

Article 33 - 娶他人議定之婦

一、平人將平人議定之婦乘間娶之,娶者、嫁者俱係有頂帶之人,各罰三九牲畜;平人,各罰一九牲畜。將所取之婦離異,給與本人。

Article 34 - 內地民人不許娶蒙古婦女

一、凡民人在口外蒙古地方貿易、種地者,不得娶蒙古婦女為妻。若有偷娶嫁者,被察發覺,將所娶婦人離異,給回母家。偷娶之民,照內地例治罪。將偷嫁之媒証、蒙古等,各罰一九牲畜。

Article 35 - 扎薩克貝勒等駐宿處食羊

一、扎薩克貝勒、貝子、公駐宿處,食羊。若食牛,罰五畜。不給廩給,罰牛。若無扎薩克貝勒、貝子、公食宿廩給,罰馬。

Article 36 - 有龍牌之使者騎烏拉食廩給

一、有龍牌之使者,騎烏拉,駐宿處,食廩給。不給廩給,罰牛;不給烏拉,罰三九牲畜。若令牧羣徙避者,罰一九牲畜。其無龍牌之使者,若騎烏拉、食廩給,拿縛送院。貝勒等,將扎薩克貝勒因公所差之人毆打者,罰三九牲畜。若平人毆打,罰一九牲畜。

Article 37 - 征取屬下人差使

一、凡蒙古王、台吉等,每年向伊屬下人征收差使:有五牛以上之人,取羊一隻;有二十隻羊之人,取羊一隻;有四十隻羊之人,取羊二隻。雖多,不准增取。有兩牛之人,取米六釜;有一牛者,取米三釜。其進貢、會盟、移營、嫁娶等事,百家以上者,於十家內,取馬一匹、牛車一輛;有三隻乳牛以上者,取奶子一肚;有五隻乳牛以上者,取奶子酒一瓶;有百隻羊以上者,增取氊子一條。若混行多征差使者,治罪。

Article 38 - 王等嫁女媵送

一、外藩親王之女,照內地親王格格媵送之例,不算乳父母,侍女八人,閑散五戶;外藩郡王之女,照內地郡王格格媵送之例,不算乳父母,侍女七人,閑散四戶;外藩貝勒之女,照內地貝勒格格媵送之例,不算乳父母,侍女六人,閑散三戶;外藩貝子之女,照內地貝子格格媵送之例,不算乳父母,侍女五人,閑散三戶。外藩鎮國公之女,照內地鎮國公格格媵送之例,不算乳父母,侍女四人,閑散二戶;外藩輔國公之女,照內地輔國公格格媵送之例,不算乳父母,侍女三人,閑散二戶媵送。再,外藩頭等台吉、塔布囊以下,四等台吉、塔布囊以上之女,照內地護國將軍、輔國將軍之女例,屬下人不過一對,家人不過三對媵送。再,台吉、塔布囊等嫁女,既俱受聘,不可不比照內地護國將軍、輔國將軍媵送侍女,令額外跟隨侍女二人。再,親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遣其乳父母跟隨與否,送嫁之人不及此數者,聽其父母之便。

Article 39 - 蒙古等遇灾年互相賑濟

一、外藩蒙古等倘遇灾年,該扎薩克并旗內富戶、喇嘛等,令其設法養贍。如再不敷,以同盟之牛、羊協濟養贍,將協濟養贍人等名數造冊送院。倘遇連年荒歉,同盟內不能養贍,盟長會同該扎薩克公同報院,請旨派員查明,撥銀賑濟。該扎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將次年俸銀預先支領,入於賑恤內使用。賑濟後,若該扎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仍不愛養屬下之人,又致困厄,將受困之人撤出,本盟內之扎薩克有賢能者,賞給,令其養贍。

Article 40 - 大遼河牧放牛馬,計其孳缺數目議敘議處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本院遵旨議奏定例。一、科爾沁十旗,牧放大遼河所牧之馬匹,於三年年終,將孳、缺、現存寔數,查明彙總,奏聞時,除此三年內倒斃之馬匹及十分中孳息一分者,無庸議敘外,孳生至二、三分者,將該扎薩克紀錄一次,協理台吉等,在於本旗所罰牲畜內,著各賞牲畜五頭;以上,俱照此例,核計分數,分別議敘。其十分中所缺不及一分者,將所缺馬匹,著落該扎薩克、協理台吉等照數賠補外,仍將該扎薩克罰扎薩克俸半年,協理台吉等各罰牲畜五頭,暫存公所,以備賞賜效力人等。如缺一分以上至二分者,將該扎薩克罰俸一年,協理台吉等各罰一九牲畜;二分以上者,計其分數議處。所缺馬匹,俱著落該扎薩克、協理台吉等,照數賠補。喀喇沁土默特等四旗,牧放之大遼河牛、馬,亦照此例辦理。

Article 41 - 外藩蒙古等不准賣與內地旗人

乾隆三十七年七月內,本院為郭爾羅斯台吉濟魯木扎布等私將家奴五庫特等賣與伊屯口領催張凰偶一案:將濟魯木扎布等革退台吉職銜,閑散蒙古等,重加懲責;買人之領催張凰偶等,革退領催差使,重加懲責,俱交各該管地方折磨辱使。失察該扎薩克、協理台吉、盟長等,分別議處。領催張凰偶之該管上司官員交部,分別議處等因,擬議奏定。

一、凡已入檔案之蒙古等,毋許擅行售賣,即或未入檔之莊頭,亦祇准本旗互相買賣,不許私賣與別旗及內地之人。違者,將承賣、承買之人從重治罪。失察之扎薩克、協理台吉、盟長等,分別罰俸、罰九。將所賣之人不給原價,撤出交入本旗,充當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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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I - guanxian 官銜

II - hukou chayao 戶口差徭

III - chaogong 朝貢

IV - huimeng xingjun 會盟行軍

V - bianjing kashao 邊境卡哨

VI - daozei 盜賊

VII - renming 人命

VIII - shougao 首告

IX - buwang 捕亡

X - zafan 雜犯

XI - lama li 喇嘛例

XII - duanyu 斷獄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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