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1610)
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 Zhengwen 正文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名例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
律/lü 47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Places for Penal Servitude, Life Exile, and Banishment)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直隸]府州: [江]南,發[山東]鹽場;[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准]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鹽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直隸]府州,流[陝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直隸]府州 [江]南發: [定遼]都指揮使司。 [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山西]都指揮使司。 [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江]北發: [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定遼]都指揮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一、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都定衛,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若係通詳撫按者,聽從巡撫定撥。俱抄招,行兵部知會。其問該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一、凡問發充軍及口外為民者,免其運炭、納米等項,并律該決杖,就拘當房家小,起發隨住。其餘人口,存留原籍,辦納糧差。若發邊衛充軍者,原係邊衛,發極邊;原係極邊,常川守哨。其無極邊字樣者,遠不過三千里,程限不過一、二月。發口外為民者,原係口外并邊境民人,發別處極邊。前二項人犯,雖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從者,仍依首從法科斷。為從者,照常發落。 一、凡永遠充軍,或奉有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遣,在監病故,免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以[萬曆]十三年新例頒行到日為始,已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一、凡充軍及口外為民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係王府軍校人役,於護衛司僉解。無護衛者,行長史司。於本犯親屬或本府人役內僉解,不許偏累有司,違者,查提究問。如無親屬,或本府人役數少,難以僉解,仍行原問衙門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