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1610)
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 Zhengwen 正文 → Xing lü 刑律 → Zeidao 賊盜 → Lüeren lüemairen 略人略賣人 | |
律/lü 298 | Lüeren lüemairen 略人略賣人 (Kidnapping Persons or Kidnapping and Selling Persons)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減一等;賣者,各減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 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 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孫之妾,減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減一等;未賣者,又減一等。被賣卑幼不坐,給親完聚。 其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 若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牙保各減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一、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俱問發邊衛充軍。若略賣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其窩主與買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人、土官、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為從者,文官問革;武官調煙瘴地面衛分,帶俸差操;軍民人等,發邊衛,永遠充軍。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衛分。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