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凌遲處死

一、在外衙門,如有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仍剉碎死屍,梟示。

一、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一、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斩罪,無「立決」字樣者,俱監候;照例處斷者,查照所比之例施行

户例: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杖、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者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杖、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二人以上者,為首坐以斬罪。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

一、外國差使赴京朝貢,官軍民人等與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違者處以極刑。

兵例:

一、臨陣若擅殺平人及被難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功者俱以故殺論

一、若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外國人圖利者,比依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處斬,仍梟首示眾。

一、官員軍民人等,私将應禁軍器賣與外國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各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

一、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處斬。

一、沿邊、沿海、腹裏都司衛所自住一城,及與府、州、縣同住一城,但遇賊寇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臨時棄去,致賊入城,及守備不設,為賊掩襲而入,殺虜男婦三十人以上,焚燒官民房屋者,都司并各該城分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其同住府、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失陷者,亦比問斬罪。若兩縣與衛所同城者,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治罪。若各城原無設有都司衛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但有前項失事者,不分不行固守棄去,及守備不設,各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若兩縣同在府城,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比問斬罪。

刑例:

一、盜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依律議擬。

一、皇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正樁楂,比照盜大祀神御物斬罪,奏請定奪。取土取石,開窰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

一、沿邊、沿海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監守盜者。

一、強盜殺傷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傷人,俱隨即奏請審決,梟首示眾。

一、嚮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處所梟首示眾。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如係強劫,比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罪,奏請定奪。

一、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強盜得財。

一、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比照奸細律條處斬,本犯梟首。

一、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復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本犯梟首。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毆者律,奏請定奪。

一、若盜及棄毀、偽造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悉與印信同科,偽造及棄毀、盜皆斬。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者,若已受職,依律問擬詐假官死罪。

一、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

一、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拏問明白,正犯梟首示眾。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俱照原問死罪處決。

絞罪,無「立決」字樣者,俱監候;照例處斷者,查照所比之例施行

户例:

一、凡強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一、凡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照官司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下手者坐以絞罪。

兵例:

一、軍官、軍人遇有征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避難在逃,依律問斷。其征期已過,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還職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一、在京在外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次,依律處絞。

一、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賣與外國人,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律條坐罪。

刑例:

一、凡盜內府財物,及監守、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比照竊盜三犯,併論次數,奏請定奪。

一、沿邊沿海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常人盜者。

一、竊盜初犯刺右臂,革後再犯,刺左臂。若兩臂俱刺,赦後又犯,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中間罪不至死者,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一、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奏請定奪。

一、軍民人等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

一、鬬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實者,仍擬死罪,奏請定奪。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等官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皆絞。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依原問死罪處決。

一、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律絞。其有在逃遇宥者,三犯亦併論擬絞,奏請定奪。

永遠充軍

名例例:

一、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都發邊衛、永遠。

一、撥置王府軍民人等,充軍逃回,再犯者,極邊、煙瘴、永遠。

吏例:

一、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煙瘴、永遠。

户例:

一、沿邊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番峒寨潛住者,邊衛、永遠。

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捏契典賣者;山東、河南及直隸各空閒地土,聽民儘力開耕,永不起科,若有占奪投獻者,俱邊衛、永遠。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收放糧草,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徒以上,與再犯杖以下,屬軍衛者,邊衛;屬有司者,附近,俱永遠。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輒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閙,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者,照打攪倉場例。

一、捏稱皇店,在於京城內外,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極邊,永遠。

兵例:

一、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外國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惹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患地方者,俱邊衛、永遠。

一、沿海守把海防武職,聽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至一百兩以上,許令船貨入港,串同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比照川、廣、雲、貴、陝西等處漢人交結外國人事例,邊衛、永遠。

一、黃船附撘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極邊、永遠。

刑例:

一、倉庫錢糧,若宣、大、甘、寧、榆、遼、四川、建、松、廣西、貴州,并各沿邊、沿海去處,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俱邊衛、永遠。

一、在京衙門、漕運,并京、通、臨、淮、徐、德六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腹裏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至五匹及三犯以上,屬軍衛者,極邊;屬有司者,邊衛,各永遠。

一、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拏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搜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一、設方略誘娶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為從者,邊衛、永遠。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

一、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一、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一、沿邊地方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贓私三百兩以上,邊衛、永遠。

一、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邊衛、永遠。

極邊、煙瘴、邊遠、沿海、邊外充軍

名例例:

一、太常寺、光祿寺廚役逃三次以上,口外。

吏例: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有司者,邊外。

一、誘賣各邊軍丁者,極邊。

一、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逃流、軍囚、客人、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讎殺者,俱極邊、煙瘴。

户例:

一、軍戶子孫另開戶籍,或以別府州縣入贅寄籍,及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煙瘴。

一、強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籽粒,民發邊外。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寧、遼薊、紫荊、密雲等邊,官旗軍民人等,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者,煙瘴。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民發邊外。

一、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番交易,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俱煙瘴。

一、陝西洮河、西寧等處,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軍調別處,極邊。

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擅拏官軍綁打,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有司者,邊外。

禮例:

一、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呪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有司者,邊外。

一、左道惑眾,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窩藏、接引,或寺觀容留剃簪,探聽境內事情,誘捨應禁鐵器,屬有司者,邊外。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

兵例:

一、臨陣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旗,降原役一級;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分。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調沿海衛分。

一、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傷擄數十人之上,不曾擄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擄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入境擄掠人民本律,邊遠。若交鋒入境,損傷擄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

一、沿邊、沿海、腹裏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內,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若在城同守,止因防禦不固失陷者,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律,邊遠。若兩縣與衛所同住一城者,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治罪。其餘衛所、府、州、縣佐貳、首領官,但分有守城汛地,致賊於所守去處攻打,掩襲入城者,若各城原無設有都司、衛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但有前項失事,佐貳、首領官但分有守城汛地,被賊於所守去處入城,并各州縣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被賊攻入劫殺焚燒者,其守巡、兵備官駐劄該城,先期託故遠出,臨時潛蹤避匿,及守備不設,以致失陷者,亦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律。

一、各邊關堡、墩臺等項守備去處,官軍用錢買閒者,官調極邊。若原在關軍人逃回潛住,及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

一、各處總兵官,并分守、守備等官,精選能通書算軍餘各一名。其餘號稱主文,干預書辦者,調極邊。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為事問發為民,來京潛住,原係邊外者,發邊外充軍。

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守把之人知情故縱,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俱調煙瘴地面,軍丁充軍。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賊,若與外國人私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調廣西煙瘴。

一、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再犯、累犯者,極邊。

一、大同三路旗軍,將不堪馬匹通引收買,詭令伴當人等情囑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調極邊。

一、各處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邊衛,發極邊。

一、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邊外充軍。

刑例:

一、號稱喇虎等名,白晝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巡捕勾攝毆打平人,搶奪財物,初犯一次,屬有司者,發邊外。

一、盜掘礦沙,持仗拒捕者,不論人數、礦數多寡,不分首從,俱邊遠。

一、誆騙聽選官吏、監生人等財物者,煙瘴。若官吏、監生人等央浼營幹被騙者,亦照前例。

一、因事聚眾將本管官毆打綁縛,不分首從,屬軍衛者,極邊。若止是毆打,為首者俱照前。

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煙瘴。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涉虛者,邊外。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殺,屬有司者,邊外。

一、各處刁軍、刁民挾制官吏,陷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若原係充軍邊外為民者,發極邊。

一、文武官吏人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虛,原為民者,發邊外;原問充軍者,發極邊。

一、驀越赴京,及撫按、按察司奏告叛逆等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有司者,邊外。

一、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挾制官吏,不干己事,屬有司者,邊外。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兜攬受雇受寄之人,屬有司者,邊外。

一、沿邊地方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贓二百兩以上,調煙瘴地面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邊遠。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原係邊衛,調極邊。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冒籍生員,若買到土人,過倒所司公文,頂名赴部者,邊外。

一、私自淨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邊遠。

一、軍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極邊。

一、問發延慶、保安二州為民,在逃者,改發自在、安樂二州。若自在、安樂二州逃回,在逃者,發極邊充軍,遇赦不宥。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屬有司者。

充軍

邊衛

名例例:

一、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人等。

一、郡王、將軍、中尉凡有奏請,啟王參詳後奏,如違。齎奏人員,若故違祖訓,親身赴京奏擾者。跟隨之人,其無籍之徒,誆財物來京,交通歇家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一、王府人役,假借威勢,侵占民田,攘奪財物,致傷人命,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

一、王府祿米,本府旗校官、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併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杖以上。

一、投充王府及鎮守、總兵,及在京功臣戚里勢豪之家,作為家人、伴當,事干赫騙財物,撥置打死人命,強占田地,情重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

一、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貝勒、貝子、公,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人等,與貝勒、貝子、公賭博,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

一、強盜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下親首告。

一、自首強盜,除重罪定例不准自首外,其餘曾傷人,隨即平復不死者,放火燒空房,及田場積聚物者。

吏例:

一、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乞恩傳奉等項,阻壞選法者,旗軍、舍餘調邊衛。

一、軍職考選,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軍調邊。

一、軍職襲替,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調邊衛。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軍衛者,調邊衛。

一、軍職異姓買襲之人,一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者。軍旗,若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

一、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捉拏者,調邊衛。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

一、文職舉貢官、恩例、監省、祭印,承罷革,例不入選,買求圖選,已除授者。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投託管雇,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户例:

一、漢人冒詐番人者。

一、強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籽粒,旗軍、軍丁人等。

一、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籽粒者。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凡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窰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

一、陝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私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軍民係外處,發榆林衛;本處,發甘肅衛。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除真犯死罪外,屬衛者。

一、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上。

一、糧草軍需,但有包攬誆騙,事發三箇月不完者。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箇月。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聽使之人。

一、各處司、府、州、縣,并各鈔關,解到布絹、銀錢等項,赴部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名色,掯勒解戶,誆詐財物者,不分軍民、匠役。

一、漕運跟官、書算人等,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至二十兩以上。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

一、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一、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三千斤以上,原係腹裏衛所者,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巡捕官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

一、兩淮等處運司商人,不曾納銀,故捏守支年久等項虛詞奏擾者。

一、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數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

一、各運司總催該管鹽課納完,方給通關。若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官,指倉指囤,符同作弊者。

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徒以上,及再犯杖以下者。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的,照私鹽例。

一、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者,三百斤以上,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原係腹裏衛所者,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

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綁打陵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軍衛者。

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

一、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誆賒貨物,若監追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

禮例:

一、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人,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

一、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呪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

一、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又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剃簪,探聽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屬軍衛者。

兵例:

一、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小旗降軍,調邊衛。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降調。其留守五衛,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一、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

一、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軍人、校尉。

一、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若用錢買者、賣者;軍發邊衛,若強奪他人首級,冒報功次者,軍照前例發遣,旗降一級,外衛調邊衛。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勾到新軍官吏、旗甲,如有勒要財物,逼累在逃者,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俱照賣放正軍事例,計所逃人數多寡,降級充軍。

一、輪操軍人、軍丁,沿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許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轉送法司究問。除真犯死罪外,杖以上。

一、各處京操官,故行不肯赴操者,撫按鎖解兵部發操。若抗違不服,參奏,問調邊衛。

一、鳳陽、山東、河南各都司、衛所,將原額京操軍全班不到者,掌印、領班、劄付官降調邊衛。

一、各處總兵、協守、遊擊、守備等官,跟隨軍伴,多占正軍至二十名,餘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罷職,發邊衛。其役占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役占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一、軍職役占賣放餘丁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妨廢,照賣放軍人例。

一、軍職賣放,并役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

一、輪操軍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外衛調邊衛。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為事問發充軍,來京潛住者。

一、居庸、山海等關,引送邊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之人,賣放者。

一、外國人貢船到岸,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

一、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鄉導劫掠良民者,正犯處以極刑,全家發邊衛。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者,其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下收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

一、私販硫黃、焰硝,賣與外國海賊,為從者;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一、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外國人,走泄事情,為從者。

一、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

一、各鋪司兵若有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旗軍。

一、驛遞夫役、巡司弓兵若用強包攬,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旗軍。

一、直隸、江南、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若用強包攬者,旗軍。其有光棍交通攬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應提應奏人員,俱照前例。

一、會同館夫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

一、指稱近侍官員家人名目,擾害有司驛遞,占宿公館,索取馬匹,勒要財物者,為首及同惡相濟之人。

一、各處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

刑例:

一、皇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盜砍樹株,為從者;取土取石,開窰燒造,放火燒山者;皇陵鋪舍以外,去牆二十里之內,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

一、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搥師、打手。

一、號稱喇虎等名,白晝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人奪財,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一、盜御馬者。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軍衛者。

一、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

一、盜掘礦沙,但係山洞捉獲,曾經持杖拒捕者,不論人多寡,礦輕重。及聚眾三十人以上,分礦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若不及數,又不拒捕,再犯。

一、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并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徒以上,不分首從。

一、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若婦人,罪坐夫男。

一、發掘王府貝勒、貝子、公、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軍衛者。

一、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數。

一、同謀共毆人,審係執持兇器,有致命傷痕者。

一、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軍衛者。

一、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發邊衛。

一、因事威逼一家二命致死者。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

一、軍民人等威逼本管官致死,為從者。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睛,折跌人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

一、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成傷,發邊衛。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屬軍衛者。

一、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旗軍人等。

一、漢人投入土夷,冒頂外國人親屬頭目名色,妄奏代人報讎,占騙財產者。

一、驀越赴京,及赴撫按、按察司,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所在官司就拏送問。若不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

一、軍旗欲告運官不法事情,候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徒以上。

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誣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軍發邊衛。

一、各處姦棍,串結衙門人役,假倚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善良,或詐騙財物,或復私讎,名為窩訪者。

一、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數者,不分首從。若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從。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撫按按察司,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強盜、人命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者。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兜攬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人、猺獞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詐為察院、布、按、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軍士調邊衛。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旗軍調邊衛。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職,賣者。

一、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銅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及往來河道,吹打響器,張掛旗號;經過軍民,有司衙門,需索人夫酒食,勒要車輛船隻者,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

一、假充大臣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

一、詐冒內官,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

一、詐冒鑾儀衛、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生事煽惑,擾害軍民者。

一、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者。

一、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一、放火故燒人田場積聚之物,及延燒人房屋者,徒以上。

一、內外問刑衙門,若酷刑至死三命以上者,武官。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屬軍衛者。

工律:

一、巡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衛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旗軍人等。

一、故決、盜決南旺、昭陽、屬山、安山、積水湖各隄岸,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徒以上,照前問發。

一、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為首軍。

一、運河一帶,強包閘夫、溜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旗軍。

附近衛

名例例:

一、僧道官受財枉法,滿數。

一、差舍押解軍犯,若受財賣放,犯徒以下,及無職者。舍人抵充軍役,候獲替放,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亦照前例。

一、差舍押解軍犯,若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亦照前例。

一、鑾儀衛、將軍、校尉犯該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罪,調衛。

一、鑾儀衛、旗校軍士在逃,再犯,調衛。

一、天文生犯該充軍,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仍定擬衛分,就于本監應役。

一、老幼廢疾犯該充軍,若有壯丁主使,就將主使之人照例。

一、強盜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親首告。

一、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吏例:

一、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文字傳遞,屬有司者。

一、文職舉貢官、恩例監等罷革,例不入選,買求圖選,未除授者。

一、校尉事故,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調衛。

一、主文、書算、快皂、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民并軍丁。

一、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户例:

一、遇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規利之徒,買囑該吏妄稟,偏派下屬,承攬害民者,俱問發。

一、勢豪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

一、勢豪大戶不運赴倉,逼軍私兌者。

一、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里書人等。

一、勾補軍役,若正軍戶下本有人丁,捏作無勾,扶同回申,原保結里鄰人等。

一、越境興販官私引鹽,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摰,巡捕官乘機興販,但至三千斤以上者。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私鹽例。

一、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一百斤以上者。若守衛、把關、巡捕等官,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一、陝西、洮河、西寧等處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民并舍餘人等。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

一、在京、在外但係納稅去處,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生事攪擾者。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人到來,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番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

一、客商輻輳去處,牙行及無籍之徒,誆賒貨物,若監追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有司者。

兵例:

一、內官使令上直校尉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發充淨軍。

一、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若用錢買者、賣者。官旗本衛民,并軍丁人等,附近。若強奪他人首級報功者,民、舍餘人等,照前發遣,旗降原役一級,京衛調外衛。

一、各處清解軍丁,若不係同宗子孫,頂替起解,及將長解正身賣放,執批頂名者,正軍調衛,頂軍就收本衛,長解受雇之人,附近。里老、鄰佑受財者,一體發遣。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一、擅殺平人報功,其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重則罷職充軍。

一、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再犯、累犯者。若盜而宰殺,及貨賣者,不分初犯、再犯。

一、輪操軍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京衛調外衛。

一、大同三路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引收買,詭令伴當人等,情囑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

一、各鋪司兵,若有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公文稽遲沉匿,民并軍丁人等。

一、驛遞夫役、巡司弓兵,若用強包攬,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民并軍丁人等。

一、直隸、江南、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若用強包攬者,民并軍丁人等。其光棍交通攬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應提應奏人員,俱照前例。

一、各處有司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

一、黃船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連小甲,俱附近。

刑例: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有司者。

一、養馬人戶將官馬盜賣三匹以上者。

一、發掘王府貝勒、貝子、公、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有司者。

一、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有司者。

一、各處刁軍、刁民挾制官吏,陷害善良,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民發附近。

一、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民附近。

一、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絞罪者。

一、雲、貴、兩廣、川、湖等處流官,擅科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數,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解人。

一、私鑄銅錢為從,民匠、舍餘。

一、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

一、內外問刑衙門,若酷刑致死三命以上者,文武。

工律:

一、故決、盜決南旺、昭陽、屬山、安山、積水湖各隄岸,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利,犯徒以上,照前。

一、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為首旗、舍餘、丁、民人。

一、運河一帶,強包閘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民并軍丁人等。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Meta-information

卷首

正文 - Tex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