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律/lü 271 | Jianshou zidao cangku qianliang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四十兩,雖各分四兩入己,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罪皆斬。若十人共盜五兩,皆杖一百之類。三犯者,絞,問真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錢/糧/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上不過肘,下不過腕,餘條准此

一兩以下,杖八十。

一兩以上至二兩五錢,杖九十。

五兩,杖一百。

七兩五錢,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兩五錢,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兩五錢,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三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兩,斬。雜犯,徒五年。

條例/tiaoli 1

一、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寧夏、榆林、遼東、四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各沿邊沿海去處,有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在京各衙門及漕運,并京、通、臨、淮、徐、德六倉,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裏,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有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二百石、草四千束、銀一百兩、錢帛等物值銀一百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以上人犯,俱依律併贓論罪,仍各計入己之贓,數滿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屬名下追賠,不許濫及各居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條例/tiaoli 2

一、凡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監守盜者,斬。係常人盜者,絞。奏請定奪。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Meta-information

卷首

正文 - Tex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