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名例律 Mingli lü → Mingli lü shang 名例律上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留養親 → Li 3 | |
凡鬥毆殺人之犯,以傷至數處及金刃致死者,為重傷。以傷非金刃,又止一二處,並戲殺、誤殺為輕傷。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者,照例開具所犯情由請旨。如准其存留養親,將該犯照免死流犯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仍令該地方官酌量該犯情由輕重,如係有力之家情重者追銀五十兩,情輕者追銀三十兩;如果貧難無力之人情重者追銀二十兩,情輕者追銀十兩,給與死者家屬養贍。該督撫先將該犯情重、情輕、有力、無力之處,於應侍疏內一并聲明,仍照軍、流留養例,取具鄰保、族長等甘結,並地方官印結報部。倘有知情捏結等弊,照捏報軍、流留養例,分別議處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