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名例律 Mingli lü → Mingli lü shang 名例律上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 Wenwuguan fan sizui 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己所自犯,皆為私罪。 | |
律/lü 8 | Wenwuguan fan sizui 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己所自犯,皆為私罪。 凡內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該笞者,一十,罰俸兩個月;二十,罰俸三個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遞加三月。三十,罰六月;四十,罰九月;五十,罰一年。該杖者,六十,降一級;七十,降二級;八十,降三級;九十,降四級,俱調用;一百,革職離任。犯贜者不在此限。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罷役。 文武官員、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及吏典、兵役,但有職役之人,犯姦盜、詐偽并一應贜私罪名,俱發為民。遇赦取問明白,罪雖宥免,仍革去職役。 凡外任各官,遇有錢糧、刑名事件,應行革職者,該督撫題參時,即行摘印委員署理,俟奉旨之日再行開缺。若有奉旨寬宥者,仍准復還原任。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