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吏律 Lilü → Zhizhi 職制 → Lanshe guanli 濫設官吏 | |
凡內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者,當該官吏,指典選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贜,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若吏典、知印及承差、祇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 其罷閑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府稅糧由帖,戶口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內外大小衙門考取吏典照缺補用,若舊吏索頂頭錢者,事發計贜,准不枉法論,革役為民。 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誆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己并偷盜自首者,俱照律問擬。發原籍為民。 坐糧廳所屬八行運役及倉役名缺,責令[通州]知州僉選誠實良民應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兩三役者,倉場侍郎、巡倉御史察出題參,知州交部議處,該役及保結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