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戶律 Hulü → Cangku shang 倉庫上收米穀曰倉,收財帛曰庫。 → Qianfa 錢法 | |
凡錢法,設立[寶源]、[寶泉]等局,鼓鑄制錢,內外俱要遵照戶部議定數目,一體通行。其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并依時值,聽從民便使用。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軍民之家私蓄銅器。除鏡子、軍器及寺觀庵院鐘磬鐃鈸外,其餘應有廢銅,并聽赴官賣。每斤官給銀七分,增減隨時。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各省開採銅、鉛,令道員總理,府佐官分理,州、縣官專管其事。凡產銅、鉛之處,聽民採取,稅其二分,造冊季報,所剩八分任民照時價發賣。有墳墓處所不許採取。如有不得銅、鉛及不便採取之處,該督撫題明停其採取。其各州、縣產銅、鉛之山,令地主報名採取,地主無力開採,聽本州、縣報名採取。州、縣無匠役,許於鄰近州、縣雇募,該州、縣自行稽察。如有別州、縣民人夥眾越境採取,聚至三十人以上,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枷號三個月,杖一百。不及三十名者,為首,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為從,滿杖。衙役恣意攪擾,致人裹足者,為首,枷號兩個月,發附近充軍;為從,減一等。 承辦銅商逾限,并無貨物出口,或非採易銅觔之貨,嚴拿究處,著落追賠。其進口之時,或非原出口地方,該汛地方官,立速查報,并知照原出口之該汛官弁勒催起解。倘有侵那隱匿之弊,將該商從重治罪,倘辦員侵欺扣剋,串通朦混,以致奸商那新掩舊,督撫據實題參治罪。上司徇隱,一并交部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