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戶律 Hulü → Cangku shang 倉庫上收米穀曰倉,收財帛曰庫。 → Duoshou shuiliang humian 多收稅糧斛面 | |
律/lü 120 | Duoshou shuiliang humian 多收稅糧斛面 凡各倉主守官役,收受稅糧,聽令納戶親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正數即以平收者作正數。支銷,依例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令納戶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倉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餘糧數總計贜重於杖六十者,坐贜論,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倉者言,如入己以監守自盜論。如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多糧給主。不知者不坐。 在京在外并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發附近充軍,干係內外官員,題參交部議處。 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減盡,照例於正糧內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 社倉捐穀,聽民自便,不得繩以官法,違者,以違制論。 凡社倉穀石,不遇荒歉,借領者每石收息穀一斗還倉,小歉借動者免取其息。 凡貢、監生員中,富生上戶,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屆期不清,再展二月,以歲底全完為率;中下貧生定限八月完半,歲底全完。如屆期不清,中等以開歲二月為率,下等以開歲四月為率,務須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詳革,革後全完,仍准開復。若委係赤貧無力,而尾欠僅屬分厘者,詳查明確,暫免詳革,准於秋收并入限年完半數內,帶徵完足。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