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255 | Moupan 謀叛

凡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並入官。姊、妹不坐。女許嫁已定,子孫過房與人,聘妻未成者,俱不坐。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餘俱不坐。知情故縱隱藏者,絞。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已行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 行首者,絞;為從者,不分多少,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未行,則事尚隱秘,故不言故縱隱藏。

若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或避差,或犯罪,負固不服,非暫逃比,以謀叛未行論,依前分首、從。其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依前不分首從律,以上二條,未行時,事屬隱秘,須審實乃坐。

條例/tiaoli 1

叛案內干連流犯,流徙[烏喇]地方。如本犯身故,妻子免流。

條例/tiaoli 2

凡叛犯之孫,如有年幼,不便與父母拆離流徙者,一併交與該管衙門,令其親屬收養。

條例/tiaoli 3

凡審擬叛案,如果謀叛情實,在本省者,取本犯確實口供原籍住址,將該犯父母、祖孫、兄弟、妻妾、子女、家屬、財產,俱察明嚴行看守,詳開數目具題。如係隔省,確取本犯口供,行文該地方官嚴拿看守,有隱漏者,該督撫即將該管官指名題參,以憑議處。

條例/tiaoli 4

叛逆旗下人口,照例交與該管衙門。其民人叛犯之奴僕,交與戶部入官。

條例/tiaoli 5

就撫盜賊有為盜時擄掠婦女,若原夫及其父母期親認識,而堅執不與者,聽赴官司告理,將婦女斷歸完聚。女已配合,不願還者,聽。

條例/tiaoli 6

如有潛匿山林有名大盜投歸者,准其免罪。

條例/tiaoli 7

凡異姓人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不分人數多寡,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其無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結拜弟兄,為首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

條例/tiaoli 8

凡不逞之徒,歃血訂盟,轉相結連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應,為害良民,據鄰佑鄉保首告,地方官如不準理,又不緝拿,惟圖掩飾,或至蠭起為盜,抄掠橫行,將地方文武各官革職,從重治罪。其平日失察,首告之後,不自隱諱,即能擒獲之地方官,免其議處。至鄉保、鄰佑,知情不行首告者,亦從重治罪。如旁人確知首告者,該地方官酌量給賞。倘借端妄告者,仍照誣告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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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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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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