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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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294 | Sha zisun ji nubi tulai ren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屍未葬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將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將大功、小功、緦麻,各遞減一等。 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 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論罪。 若因圖賴而詐取財物者,計贜,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晝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斷。圖賴罪重依圖賴論,詐取搶奪罪重依詐取搶奪論。 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圖賴者,依干名犯義律。 妻將夫屍圖賴人,比依卑幼將期親尊長圖賴人律。若夫將妻屍圖賴人者,依不應重律。其告官司詐財搶奪者,依本律科斷。 故殺妾,及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者,俱發附近充軍。 無賴凶棍,遇有自盡之案,冒認屍親,混行吵鬧毆打,或將棺材攔阻打壞,抬去屍首勒掯行詐者,均杖一百,枷號兩個月。若該管地方兵役,知而不拿者,各照不應重律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