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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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296 | Chema shashang ren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凡鬥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故於鄉村無人曠野地內馳驟,因而傷人不致死者不論。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犯。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 凡騎馬掽傷人,除依律擬斷外,仍將所騎之馬給與被掽之人。若被掽之人身死,其馬入官。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