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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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434 | Shishi buxiu tifang 失時不修隄防 凡不先事修築河防,及雖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先事修築圩岸,及雖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淹沒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凡[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發附近充軍;攬當一名,不曾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遇河工緊要工程,如有浮議動眾,以致眾力懈弛者,將倡造之人,擬斬監候,附和傳播者,杖一百;即於工所枷號一個月;其指稱夫頭,包攬代雇,勒掯良民者,二名以上,發附近充軍;一名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發落。 [楚省]歲修隄塍,如有掯勒業戶,將夫工包折銀錢者,照河工包攬閘夫、溜夫、撈淺鋪夫例,分別名數定擬。 河工承修各員採辦料物,如有姦民串保領銀,侵分入己,以致虧帑誤工,該總河將承辦官參究;仍將虧帑姦民發該州、縣嚴查追比,倘有徇縱等情,亦即查參,交部議處。其虧帑串保姦民,審實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計贜治罪;應追銀兩,逾限不完,著落原領官名下追賠。 凡隄工,宜加意慎重以固河防,除現在已成房屋,無礙隄工者,免其遷移外,如再有違禁增蓋者,即行驅逐治罪,並將徇縱容隱之官弁,交部分別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