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256 | 造妖書妖言 Zao yaoshu yaoyan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衆者,皆斬。監候。被惑人不坐。不及衆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他人造傳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

一、凡妄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斬監候。若造讖緯、妖書、妖言,傳用惑人,不及衆者,改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至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褻嫚之詞刊刻傳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即時查拿,審非妖言惑衆者,坐以不應重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詞小説,在内交與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等,轉行所屬官弁嚴禁,務搜板書,盡行銷燬。有仍[註]行造作、刻印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該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仍不准借端出首訛詐。 家紅按:原書缺“仍”字,據順治、雍正、乾隆律補。

條例/tiaoli 3

一、各省鈔房在京探聽事件,捏造言語,録報各處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該管官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其在京貴近大臣、家人、子弟,倘有濫交匪類,前項事發者,將家人、子弟並不行約束之家主,並照例議處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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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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