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Da Qing lüli- version du Duli cunyi 大清律例-讀例存疑 (1906) → 目錄 | Content → Xinglü 刑律 → Xinglü shiqi shouzang 刑律十七受贓 → Zuozang zhizui 坐贓致罪《集解》:坐贓非實贓,謂因贓致罪也。 | |
律/lü 345 | Zuozang zhizui 坐贓致罪《集解》:坐贓非實贓,謂因贓致罪也。 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如收錢糧、税糧、斛面,及檢踏災傷、田糧,與私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載,雖不入己,或造作虚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為坐贓致罪。○官吏坐贓,若不入己者,擬還職役。出錢人,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兩以下,笞二十。 一兩之上至十兩,笞三十。《集解》:“自此每十兩加一等。” 二十兩,笞四十。 三十兩,笞五十。 四十兩,杖六十。 五十兩,杖七十。 六十兩,杖八十。 七十兩,杖九十。 八十兩,杖一百。《集解》:“自八十兩至九十九兩九錢,俱止杖一百。直至百兩,方入徒。” 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兩,杖七十、徒一年半。《集解》:“自此每百兩加一等,罪止於滿徒。” 三百兩,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兩,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贓非實贓,故至五百兩,罪止徒三年。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