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條例/tiaoli 1

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如收錢糧、税糧、斛面,及檢踏災傷、田糧,與私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載,雖不入己,或造作虚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為坐贓致罪。○官吏坐贓,若不入己者,擬還職役。出錢人,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兩以下,笞二十。 一兩之上至十兩,笞三十。《集解》:“自此每十兩加一等。” 二十兩,笞四十。 三十兩,笞五十。 四十兩,杖六十。 五十兩,杖七十。 六十兩,杖八十。 七十兩,杖九十。 八十兩,杖一百。《集解》:“自八十兩至九十九兩九錢,俱止杖一百。直至百兩,方入徒。” 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兩,杖七十、徒一年半。《集解》:“自此每百兩加一等,罪止於滿徒。” 三百兩,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兩,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贓非實贓,故至五百兩,罪止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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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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