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 分别枷號。徒一年者, 枷號二十日,每等加五日。總徒、准徒,亦加五日。流二千里者, 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 枷號七十日;邊衛者,七十五日;邊遠、極邊、烟瘴、沿海、邊外者,俱八十日;永遠者,九十日。

條例/tiaoli 22

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别枷號。徒一年者, 枷號二十日,每等加五日。總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 枷號五十日,每等亦加五日。充軍附近者,號七十日;邊衛者,七十五日;邊遠、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烟瘴者,九十日。

條例/tiaoli 23

條例。 一、凡移來盛京、新滿洲等,若犯法,因未熟識,照新滿洲定例,着將軍審理。如過五 年,仍照舊人治罪。

條例/tiaoli 24

修改。 一、凡移來盛京、新滿洲等,若有犯法,着該將軍照新滿洲例辦理。如過五年,仍照舊 人治罪。

條例/tiaoli 25

條例。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軍罪者,照旗人例,分别枷號。應得笞、杖,仍照民例, 分别折責。

條例/tiaoli 26

删除。 一、八旗如有給賞治罪之事,各該旗送至當月旗,傳諭各旗。如部院衙門遇有旗人給賞治罪事件,亦行文當月旗傳諭八旗,俱交與參佐領將,給賞、治罪禁止之,故盡行曉諭 兵丁。

條例/tiaoli 27

一、盛京居住滿洲、蒙古、漢軍文武官員,除因公室誤獲罪仍准本地居住外,其犯侵盗、虧欠錢糧,及姦貪、訛詐之事革職者,其所犯事由,或令歸旗來京,或發往各省滿洲駐防之處安插。

條例/tiaoli 28

一、盛京旗人、官員犯罪,除發遣外,其革職、枷責案件完結之後,俱勒限送部,或留京當差,或發往滿洲兵丁駐防處當差,刑部具奏,請旨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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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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